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

时间:2025-08-02 作者:XY字客

理想是一种信仰,它让我们拥有对未来的希望和对现实的积极态度。理想总结要着重强调自己为实现理想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理想是人们在心灵中对未来理想情景、理想状态或理想境界的向往和追求,它激励着我们不断前行,一直奋斗。理想是人生的动力和目标,它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加积极向上,充满动力。那么我们如何追寻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呢?理想的实现需要明确的目标和坚定的信念,同时也需要不断学习和努力。我们可以制定计划、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积极参与各种实践活动,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只有坚持并付诸行动,我们才能更接近理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实现理想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帮助。每个人的理想不同,这些范文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理想,在不断努力中实现自己的梦想。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一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xx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导致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日期: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二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_________________。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三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食品企业进行处罚已经成为常态。自己正好就是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参与过整改和接受处罚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食品处罚的重要性及其带来的影响。通过这次经历,我正确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够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并发展。在此,我愿意分享我对食品处罚的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食品处罚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小觑,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作为食品企业的一员,我们的产品直接与人们的生命健康联系在一起,一丝疏忽就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规食品企业的处罚,就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通过处罚,可以惩罚违规企业,提醒全行业警钟长鸣,促使食品企业形成自律意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其次,食品处罚可以促使企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食品问题的发现和处罚对于企业来说常常是一个警示和机会。当食品问题暴露出来,并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耻辱和打击,但也是一个反思和改进的契机。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对待食品处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就能从失败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我们企业就是在经受处罚之后,加大了投入,优化了工艺,提高了质量,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顾客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然而,食品处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挑战。首先是处罚力度的不足。虽然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食品企业进行了处罚,但是有些违规行为却只是面罚而非实质性的处罚。有些企业可能能够通过一定的手段逃避处罚,这就导致了处罚的效果不彻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迁就,以起到震慑作用。其次是处罚的公开与透明度不足。有些企业经受了处罚,但是这一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导致公众并不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也无法对有问题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选择。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管理,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了解到食品企业的安全状况。

最后,作为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我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将食品安全视为企业的命脉。我会时刻关注食品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变化,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我会积极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主动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赢得顾客的信赖和市场的支持。

在食品处罚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追求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赢得市场的认可和消费者的信赖。通过这次经历,我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食品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使命,将更加努力地为确保食品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食品监管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完善制度,提高处罚的公开和透明度,为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四

仓库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二)管-理-员职责

4.月底对仓库相关记录交办公室归档;

7.做好各种原始单据及电脑数据的备份工作。

(三)物资入库

2.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班。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二、仓库保管员有权拒收一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并应在食品进库后实行分类存放,存放要求如下: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

2.洗洁用品、药品、强烈气味的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能与食品同仓存放;

3.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分架存放;

6.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与食品仓库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三、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凡食品包装标识的,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四、对由于库存时间过长而超过保持期限的,或发现由于其他原因出现腐-败变质、酸败、生虫、霉变的食品、一律不得交付下一工序进行加工。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五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管,政府不断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此背景下,我曾参加了一次关于食品处罚的培训班,深刻地体会到了食品处罚对整个社会的积极影响。

首先,食品处罚加强了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在培训班中,我了解到,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应该自觉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食品处罚作为惩罚措施,对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让他们知道违法行为的不可取性。通过对食品处罚案例的学习,我发现处罚力度的加大确实让一些无良商家心生畏惧,开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质量和安全。因此,食品处罚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使他们不敢轻易违法。

其次,食品处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在培训班上,我们深入研究了一些被处罚的食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的案例,了解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这些案例的曝光不仅给公众敲响了警钟,也让食品行业从业者们看到了违法行为带来的惩罚和损失。许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通过学习这些案例,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明白了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这样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可以潜移默化地引导食品从业者们主动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食品处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培训班中,我们看到了很多处罚案例的公开报道,以及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这种公开透明的执法机制,让公众从媒体上获得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大量信息,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这样的舆论压力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震慑。他们必须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不敢轻易违法,以免被处罚。这种营造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无疑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最后,食品处罚反映了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培训班中的讲座内容,还是案例分析,我们都能深深感受到政府机关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对人民身体健康的负责态度。食品处罚贯穿其中,是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一套有效手段。我们作为社会成员,要更加明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共同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总之,食品处罚不仅是对食品违法者的一种惩罚,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有力措施。通过食品处罚,我们可以看到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得到了增强,同时也有助于警示、教育食品行业从业者们遵规守法。此外,食品处罚还营造了一个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让公众可以更加放心地消费食品。最重要的是,食品处罚反映了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提醒我们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七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2、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3、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4、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5、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八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九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研究,现由__________(委托机关)__________(受委托单位)实施:_______________(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期间,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印章)受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印章)。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xx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20xx年全国游泳冠军选拔赛于4月18日落下帷幕,比赛期间,青岛市市南区食药局负责大赛人员接待酒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确保赛事期间驻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南区食药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保障方案,派出2名监管人员对两家接待酒店的餐饮安全实施重点监管。

赛事期间,监管人员认真对宴会菜单进行审查把关,加强对食品原料及食品加工过程的监管,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检查,督促酒店落实集体用餐留样制度。同时与酒店签订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责任书。

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岗位培训。赛事期间共保障7620人次的用餐安全圆满完成了监管工作。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二

4.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

5.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7.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8.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三

1.食堂负责人负责顾客直接或间接投诉信息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传递、处理。

2.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3.对无效投诉,要耐心向消费者做出解释,争取得到理解。

4.对有效投诉,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贯彻执行,尽量做到化解矛盾,当场解决,对涉及到赔偿的.要按权限上报解决。

5.食堂负责任人每周应把各类投诉进行汇总、分析,并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纠正措施,使项目食堂的餐饮服务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四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对应罚则。

备注。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

8

9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

1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11。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责令改正。

12。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3。

责令改正。

14。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5。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7。

责令改正。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19。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令改正。

20。

21。

2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79号令58条。

79号令81条。

责令改正。

2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82条。

责令改正。

24。

79号令52条。

79号令83条。

25。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52条。

79号令86条。

26。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79号令59条。

79号令94条。

27。

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79号令12条。

79号令94条。

责令改正。

28。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

79号令59条。

29。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比对检验。

79号令38条。

79号令95条。

责令改正。

30。

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

79号令55条。

31。

79号令16条。

79号令100条。

3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质量法26条。

质量法49条。

33。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量法32条。

质量法50条。

34。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质量法29条。

质量法51条。

3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法30、31条。

质量法53条。

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标签问题。

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

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二、食品添加剂。

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

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

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

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gb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五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六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七

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抽检了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五仁月饼,经当地食品检验中心检验,五仁月饼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未采取重点标注的形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分歧]。

对于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规定标签的食品如何处罚,该局执法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的规定,依据该规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要想对适用法律有比较清晰的判断,执法人员必须厘清以下五个问题:

首先,来看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的标签与其标识和说明书一样,都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必须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其次,来看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食品标签关系到食品安全,有些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例如原卫生部7月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中提到,“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由此可见,核心营养素关系到食品安全,不是可有可无的标签。

第三,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也包含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是规范标签的强制性标准,是食品生产企业都要执行的标准,本案中的五仁月饼当然也要执行该标准。五仁月饼被检出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月饼应被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不过是该月饼符合内在食品安全标准(指内在质量),不符合外在食品安全标准(指标签)。

第四,来看部门规章与法律的效力。本案涉及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于9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是《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笔者认为其最主要依据还是《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纵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条款,罚款都是在1万元以下,因为《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设置的处罚条款,都是对《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细化和补充。

然而,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也设置了两个处罚条款: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八十七条第(六)项。这两个条款与《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有天壤之别,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管理更加严格,处罚更加严厉,符合当时的立法实际。因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已经不相适应。虽然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月22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但遗憾的是,此次并未对该规章进行大篇幅的修订,只修订了9处,更未对该规章第三十条进行修改。但是该规章却预留了一个排他性条款,即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就说明,新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签设置的处罚条款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而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因此,第一种意见不可取。

第五,来看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从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来看,《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产品;而《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是针对食品进行的专门立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食品安全法》是新法,又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而对于食品标签涉及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已经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就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而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可取。

本案中,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五仁月饼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也就是说该月饼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八

1.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已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5.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

6.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十九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1.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

最新食品处罚申诉书大全(20篇)篇二十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1、我单位申请许可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为;。

4、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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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题报告中,我们需要明确研究问题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为研究的动机和目标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论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整改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开题报告的任务是明确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为后续的研究工作提供清晰的指导。这些范文展示了不同行业和职位的竞聘报告,可以帮助你了解不同领域的写作要求和亮点。
只有我们自己保护好环境,才能保证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如何有效地保护环境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吧。以下是一些环保技巧和方法,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通过培训心得,我们可以发现个人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案。推荐以下几篇读书心得,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和指导。周末,让我收益匪浅的体验式培训在笑翻天乐园
决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或决心。决议的实施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执行能力和自律能力。决议是为了解决问题或定下目标而做出的明确决定和安排,它可以帮助我们明确方向
辩论可以让参与者充分思考问题不同角度的观点,拓宽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其次,要善于倾听和理解对方的观点,以便针对性地进行辩驳和反驳。辩论的魅力在于思想的碰撞和观点的
提纲是一种用于整理和编排文章内容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梳理思路。写一篇完美的提纲,首先需要对文章的主题和目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精选了一些优秀的提纲示范,希望
作为编辑,我们需要注重文字的修辞和表达方式,以使文章更富有感染力。下面是一些已经得到验证的办公室工作计划模板,供大家作为参考。今年,山阴收费站要以十七届四中全会
作文总结范文是帮助我们学习写作的重要素材。在总结中要注重客观记录,不偏不倚地反映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如何写好总结,我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习心得是对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所体会到的思考、感悟和启示的总结。以下是一些教师们分享的教学反思案例,欢迎大家一起学习和交流。孔府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名胜古迹之一,位
“抱紧花蕊,因为我想开的更完美。”这是我最喜欢的书《完美的花朵》中的一句话,这本书是儿童文学金牌作家书系,吴梦川写的。吴梦川作品《完美的花朵》写的十四岁少女花木
公益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行为,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如何通过公益活动培养自己的组织能力和领导力?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公益活动的成功经验和总结,希望能够给
在工作或学习中,我们常常需要撰写报告范文,以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或工作进展。通过阅读下面的整改报告范文,我们可以对不同问题的解决方案有更深入的了解,为自己的整改报
学习需要不断拓展和更新知识,我要保持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丰富自己的学识面。接下来是一些学习心得范文的选取,它们或许能为你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方法
转学申请书是学生转学过程中用以说明个人情况和解释离校原因的重要文书。以下是一些优秀学生会申请书范文,供你参考,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尊敬的顺义城区交警支队:因
典礼的举行常常需要有组织者和策划者,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求设计出合适的仪式环节。在准备典礼时,要考虑到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从而确定适当的形式和内容。如果你正在
一分钟,看似短暂却能改变命运的宝贵时间。一分钟总结,如何概括一天的工作成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一分钟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各位亲朋、各位好友:父亲的
通过竞聘,人们可以展示自己的优势和特长,争取到自己理想的职位。在竞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自我营销,展示自己的独特之处和个人价值观。以下是一些成功的竞聘案例,以
就职是一种人生中的重要阶段,标志着我们开始迈向职业发展的道路。给就职总结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反复修改和润色,力求做到精益求精。以下是一些就职后需要具备的职业素质
请示可以避免孤立思考和片面判断的弊端,通过倾听他人意见,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多个角度。请示时应注意遵循公司或组织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请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小编为大家
实习心得是对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以及感悟的整理,对个人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和总结的例子,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启示
写答谢词时,我们应该尽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以便对方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感激之意。在写答谢词时,我们可以回顾过去的经历,提及对方给予的帮助和支持。在写答谢词时,我
编写培训心得时可以加入一些自己的思考和建议,以展示自己的思考和学习能力。下面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实习心得范文,供大家阅读和参考。在开始培训药师之前,我内心充满了
爱国标语鼓励人们为祖国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福祉而努力奋斗。爱国标语应当体现艺术性和独创性,给人以美感和思考的空间。通过这些爱国标语,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国家的伟大
大学规划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和未来发展方向。下面是一些编写教学计划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当暖国海南的冬天也不知不觉包裹上一
入党申请书是申请人与党组织建立联系、展示自己才能和意愿的重要方式。离婚申请书的范文中包含了常见的离婚事由和申请要求,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公司
环保标语可以通过简练的词语和形象图案传递环保信息,易于理解和记忆。撰写环保标语时,可以运用语言的力量和表达的艺术,通过简单的几个字打动人心。环保从我做起,从现在
军训心得是对军训过程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的一种文字记录。小编整理了一些经典的军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各位同学在写作军训心得时有所帮助。
安国法院按照省、xx市委保密委员会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对本院的保密工作进行自查。一是严格要害部门的管理与防护。我院研究室、档案室、办公室等科室、部位是保密重点部
答谢词是一种言辞,用于表达我们对别人所给予的帮助或关心的感激之意。在写答谢词时,我们可以选择从真实的经历和感受中汲取灵感,使文章更加真实和动人。通过阅读下面的答
教学反思是教师对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梳理和分析的过程。下面是一些培训心得的实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总有一些值得我们回味和反思的经历。
通过写学习心得,我们可以将学到的知识内化为自己的思考,从而提高理解和应用能力。以下是一些实习心得范文的选编,希望对大家在撰写实习心得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灵感。
理想可以激发我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让我们积极进取,不断超越自我。为了实现理想,我们可以向身边的成功人士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智慧,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指导。
学习心得的写作应该简洁明了,突出重点,充分表达个人的思想和观点。这些范文展示了作者的学习态度和思考方式,也是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教学效果的一种评价和反馈。
环保标语是通过简洁有力的言辞呼吁人们关注环境保护的标语。如何用简练的文字表达出环保的理念?爱护地球,保护自然,与你我息息相关。今天是五一劳动节,我要给天天上班的
在工作中不断成长,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心得进行总结。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工作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思考。20xx年3月24日11时20分,唐山新宝泰钢铁
教学反思可以增进教师对学生的理解,促进教与学的有效互动。在下面的教学反思中,作者通过认真分析自己在课堂教学中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
教学反思能够促使教师不断反思和自我调整,实现个人和专业发展的持续进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工作心得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指导我们进行自我反思和提高。总结应该突出重点,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侧重点。下面是一些范文范本的例子,大家可以通过阅读它们了解
生日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是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的纪念日,每年的生日,都让我们感受到别样的喜悦和温馨,也是我们表达对亲朋好友关怀和祝福的时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优
教学反思可以让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进一步成长和提高。这是一些学生们对军训经历的总结和反思,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首先,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廉洁进
编辑是将原始材料经过筛选、整理、加工处理,使之达到一定的质量和形式要求的过程。编辑在整理素材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细节?下列是一些编辑的要点和经验分享,希望对大
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们需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形成整改报告,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竞聘报告样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精彩的竞聘报告。
奖学金申请书不仅仅是列举成绩和经历,更需要用语言展示个人的理想和激情。接下来是几篇备受好评的留学申请作文,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和借鉴。尊敬的xx幼儿园领导:你好,本
决议可以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做出决策,也可以是对一系列事务的整体安排和规划。制定决议时,我们需要设定清晰的目标和具体的行动计划,以确保决策的实施和落实。接下来将为大
培训心得的整理和总结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进行个人职业规划和定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中央组织是国家机构中最为重要的组织之一,其职
利用读书心得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将书籍中的精华内容提炼出来,形成自己的思考和见解。以下是一些学习心得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河北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国土空间规
助学金申请书应该在表达个人困难的同时,突出自己的成就和潜力,以打动评审委员会。小编整理了一些助学金申请书的相关资料和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被申请人:李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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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活动中撰写实践报告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只供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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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我们可以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写公益总结时,应该突出项目的目标和意义,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以下是一些公益活动的效果和影响评估
环保意识的提高需要从教育开始,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在写环保总结时,我们需要积极反思,探索改进环保行为的方式和方法。9、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些环保总结范文中找
导游词的撰写需要充分考虑目标受众的背景和需求,以便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和建议。导游词的表达要真实、客观,同时也要注重与游客的互动和沟通,以使导游和游客能够建立
青春是一个人思想最为活跃的阶段,充满了探索和思考。青春是一个多彩的时期,我们应该如何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开拓人脉?如果你正在青春之路上奋斗,以下经验或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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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的撰写需要注意语气正式得体,表达准确明了,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具有误导性的词语。如何写一封有效的电子邮件,使其具备条据书信的特点和功能?在下面,我们为大家
演讲稿是中学生展示自己口才和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让我们一起来写一篇出色的演讲稿吧。借鉴他人的文明礼仪经验,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交交往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水平。
当我们面临重要抉择时,向专业人士请示意见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请示中,我们要注意避免过度依赖上级,要有自己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请示范文七:关于财务审批的请示
考试总结是对自己在考试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方式。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军训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撰写军训总结有所帮助。随着全球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
岗位职责的合理安排可以提高组织的协同性和工作效率。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实施。岗位职责范文十:负责公司的品牌建设和形象宣传,以提升品牌价值和
写培训心得是巩固所学内容、加深理解的重要途径之一。教学反思范例四:通过教学反思,我发现学生对课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不深,于是我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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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心得是对培训经历和所学知识的总结和回顾,对于巩固学习内容和提升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撰写工作心得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错误,希望能帮助大家写出更好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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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心得是在实习期间对自己在工作岗位上的成长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培训心得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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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格式、语言的准确性和文笔的流畅性。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辞职申请书的写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应该重视并学习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
携手并进,共享荣耀4.团队目标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技巧以下是一些团队标语的精选,希望能给你们带来团队力量的启示。甲方:沧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乙方:杨锡瑞经双方协商,沧
通过对本次考试成绩的反思,我明白了自己在掌握知识的程度上有所欠缺。借鉴以下的考试总结范文,或许能够帮助你更好地总结自己的学习和考试成果。1.为政要重廉,做人要重
写读书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总结前人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更好地借鉴他人的想法和成果。以下是小编根据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挫折和困难总结的一份关于如何保持工作动力和积极心态的
欢迎词是在特定场合或活动开始时向来宾或参与者表示热烈欢迎的一段文字,它是表达主办方对来宾的友好和诚挚的态度和情感的方式之一,我们需要准备一份热情洋溢的欢迎词了吧
学习心得的撰写可以激发我们对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面是一些优秀读书心得的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思考。翻开书籍的扉页,顿时,书卷香迎
通过总结范文,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自己的表现,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为下一阶段的发展制定有效的计划。在写总结范文时,可以注重语言的准确性,用简洁明了的语句表达
决议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并且要具备明确的目标和可行的实施计划。决议的制定需要我们有远见和创新意识,能够预见未来的趋势和变化,做出有利于发展的决策。请大家放心参考
活动策划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的技能,只有不断磨砺才能做出更好的策划方案。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些成功企业的营销策略,希望能对大家进行一些启发和指导。
就职是一个人正式加入一家公司或组织,开始从事工作的过程,它标志着一个新的阶段的开始。如何处理职场中遇到的挑战和困难,保持积极心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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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传语是公司对外宣传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展示公司的形象和价值观。宣传语的撰写应该注意突出公司的创新和专业性。小步跨进,大步带动,我们与您共创辉煌。
工作心得是一个宝贵的学习资源,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接下来是一些实用的教学反思写作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教学总结有所启发。《学普通话的体会》三分钟
环保标语通常采用简短的句子和醒目的字体,让人们易于记忆和传播。环保标语的创作要围绕着“保护地球”、“珍惜资源”等关键词展开,使句子更具针对性。美丽家园靠大家,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