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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一
1.负责登记处理举报信访件,对总部及下属单位信访数据进行同级、分析、上报、总结。
2.参与对重要举报信访、一般案件和对总部监察对象举报信访件的调査核实,起草调査核实报告。
3.对集团公司的重大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对下属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査、指导。
5.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
6.制定信访处理、案件调查、采购项目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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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二
学院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纪检监察干部在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处级以上行政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学院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状况。
三、协助主管领导做好受理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和举报工作。做好登记、自办、转递、催办工作。
四、协助主管领导调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做好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协助主管领导受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行政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用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服从安排,用心认真参加执法监察工作。如学院招生、考试、物资采购等的监督检查。
八、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的理论,熟悉并掌握党纪政纪各类条文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潜力。
九、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十、认真完成学院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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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三
1.负责全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的区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综合、协调、指导各街道、区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情况。
3.协助委、局领导制订并落实办案计划,协调有关办案工作;对重要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和反馈;对案件和办案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和典型剖析,编发案例材料和案件通报。
4.协调办理查报件、阅处件和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承担区执法执纪机关联席会议与区委组织部的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四
第一条纪工委书记职责:
(三)对局党工委委员个性是书记、副书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督;
(七)参与局里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局管干部考评、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决定;
(九)完成局党工委和区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条纪委副书记职责:
(一)协助纪工委书记工作;
(二)制订纪工委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组织领导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工作;
(四)组织和落实党风党纪教育工作,注意总结和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五)对纪工委各委员个性是书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状况进行监督;
(七)向各党总支、支部的纪检委员部署工作任务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八)向纪工委书记和市局纪工委报告工作;
(十)完成党工委和区纪委、市局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纪委委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工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坚决贯彻执行纪工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调查研究本系统党风党纪状况;
(五)向纪工委报告工作;
(六)完成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条监察审计科科长和纪检员职责:
(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二)具体实施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党风教育;
(四)对反映有违纪问题的党员,经纪工委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撰写书面报告;
(六)具体执行和落实对于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九)检查各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
(十)负责局纪工委会议和其他纪检会议的会务工作;
(十一)负责纪检工作各种文件、规章制度的起草、印制和发送;
(十二)向纪工委书记、副书记请示和报告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纪检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直属单位)支部纪检委员职责:
(一)受支部领导并理解局纪工委工作指导;
(二)协助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
(五)参加局纪工委组织的会议并报告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党组织和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五
纪律检查和国家行政监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纪检监察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带给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是:遵照《党章》的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状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了实现这个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
2、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状况,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3、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4、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各级纪委要进一步增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自觉性。要认真完成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尤其要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严肃查办违反党纪的案件,重视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障党员权利。
纪检监察履行的四项职能,即:1、监督职能、2、教育职能、3、惩处职能、4、保护职能。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其具体职责包括: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工作中构成了“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这三项工作的格局是基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十几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而构成的,是贴合这一时期的实际状况而且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三项工作”格局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时期要完成任务的具体化。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这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本质所在。
我国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三、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是依照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透过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立法赋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处分权。
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处分权概念
视。
检查权是指纪检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的权力。在检查工作中能够行使以下权力:1、有权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2、有权询问。纪检机关在纪律检查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问题,被检查的党组织和党员有义务回答其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有权了解。纪检机关在检查工作的过程中,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带给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状况。
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推荐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其中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推荐。
推荐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受理的单位提来源理意见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推荐“为”、“不为”或“改正”。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就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有权推荐其正当履行;对于被检查对象按有关规定不应当作为的,有权推荐其“不为”;对于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追究党纪职责程度的,纪检机关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改正或纠正的推荐。2、有权推荐移送。纪检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犯党纪同时又触犯刑律的,有权推荐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权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案件。3、有权推荐给予、撤销或改变处。纪检机关有权推荐党外组织对党员或非党人士给予撤销或改变非党纪处分。
党纪处分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按其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必须的党纪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作来源分决定。在特殊状况下,县级以上含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特殊状况”主要指以下几种状况: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人有直接牵连;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纪检机关对于重要案件或按批准权限应由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批准。2、有权批准处分。一般状况下,各级纪委对党员的处分,各有批准权限。3、有权改变处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分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委员会批准的,这种改变务必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有: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
附:检查权、调查权、推荐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概念
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材料;2、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3、责令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除了能够采取行使检查权时所采用的三项措施之外,还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2、责令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4、推荐暂停执行职务;5查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推荐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必须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来源理问题及改善工作的推荐的权力。监察推荐的适用资料,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推荐的。
决定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必须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来源理决定的权力。监察机关行使决定权,作来源理决定的资料有两项: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在具体行使行政处分权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仅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除了上述四项基本职权之外,为了确保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国家权力机关还赋予了监察机关其他一些权力,主要包括查询权、请求协助权、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力、奖励控告检举有功人员的权力等。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六
1、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全市公安机关的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协助市局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对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4、拟订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督促市局各职能部门制定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5、查处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及领导批办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行为的控告,受理全市公安系统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7、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风建设、效能建设,组织协调开展接受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队伍专项整治工作,查办纠风案件、效能案件。
8、指导、协调全市公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纪委监察室内设三个科室:综合室、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科室职责分别如下:
综合室职责:
(1)掌握全市公安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工作动态,撰写调研报告,编发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2)研究制定全市公安纪检监察工作要点、报告、总结、综合性领导讲话及重要文稿。
(3)负责纪委机要公文的收发、运转,以及省厅、市局办公自动化公文的处理。
(4)负责综合性会议筹办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促查办。
(5)负责新乡公安廉政网版块内容的分工、更新和维护,信息简报、调查研究、通知通报、领导讲话等随同文件更新。
(6)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绩效考评的情况汇总、情况通报,负责派驻执法执纪监督室纪检监察工作的绩效考评工作。
(7)了解、掌握全市公安纪检监察队伍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和实力变化情况,对全市公安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8)负责纪委保密安全、财务经费保障、被装及公章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案件检查室职责
(1)按照管理权限,检查全市公安机关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2)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检查和信访举报工作,组织开展对相关业务工作的考核。
(3)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查办全市公安机关党政组织、党员和民警的违法违纪案件。督办上级机关和市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查处工作。
(4)受理人民群众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和控告,定期对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有针对性地提出抓队伍建设的建议。
(5)负责《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的线索录入、管理、维护、检查工作。
(6)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上报、剖析,负责对干部任用和奖励的审核等工作。
(7)负责起草相关业务工作材料。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审理室职责:
(1)负责市局纪委立案调查终结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监督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组织复议、复查。
(2)负责组织和落实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
(3)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纠风治乱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4)负责研究制定市局及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检查考核,追究责任。
(5)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党风党纪和纪律条规教育。
(6)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公安行政监察工作。
(7)负责公安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建设、警务公开工作和源头治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上一篇:部门工作职责格式下一篇:村委会工作职责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七
第一条纪工委书记职责:
(三)对局党工委委员个性是书记、副书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督;
(七)参与局里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局管干部考评、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决定;
(九)完成局党工委和区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范围篇八
1、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工作,执行落实反腐倡廉、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3、对公司员工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4、对公司人员的违纪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5、处理公司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来信来访、举报的登记和审核工作。
6、抓好企业反腐倡廉工作。
7、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事业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8、指导并抓好公司范围内纪检、监察的相关制度建设。
9、上级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