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篇一
评估报告书摘要
评估报告书正文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及对象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及公式
八、评估过程
九、评估结论
十、重要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使用范围与有效期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
备查文件
委估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摘 要
委托方:
身份证号:
资产占有方:冯xx
身份证号
为资产占有方拟向委托方申请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和对象由委托方申报确认,具体为:资产占有方位于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总面积为287亩林地。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估人员在本次评估中根据评估的目的结合资产的现实状况采用 法。
委托评估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的林权约287.2亩评估价值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
道县林业局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报告提交日期:20xx年 月 日
委估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川标准资评报字[20xx]第02号
(委托方):
道县林业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贵方拟与冯xx投资贷款合作事宜申报确认的、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林权约287亩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涉及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测算结果报告如下:
为委托方拟向资产占有方提供投资贷款合作事宜,提供委托方申报的、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林权约287亩的林权资产价值。
三、评估范围及对象
评估范围和对象由委托方申报确认,具体为: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森林林权约287亩。上述资产范围与委托方申报确认的范围一致。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年 月 日。选定该基准日主要是考虑该基准日与现场勘测日一致,有利于委托方评估目的实现。评估中对资产价值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本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是以评估对象不改变用途为前提,目前状况下用于特定评估目的于评估基准日的用于投资合作的资产的剩余价值。
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以国家对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基础,以资产不改变用途为前提,遵循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合法原则、替代原则、贡献原则、公开市场原则、评估时点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1、委托方委托道县林业局进行评估委托
1、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1.委托方提供的委估资产市场价格;
2.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所取得的成果资料。
本次评估的方法,考虑委托方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现实状况,按照财政部(1999)91号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通知的要求,根据要求中各种方法的运用及适用性、可操作性结合具体资产状况,本次评估采用 进行测算。
1)土壤:
2)气候:
3)动植物资源:。
1、评估计算公式
p=w-c-f+s
p—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s—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2、销售量的确定
评估人员确定委估林木按抽样亩平均乘以林权面积再乘以成材率,确定总的成材量(销售量)为46500立方米。
3、销售价格
根据委估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实际销售价格、评估人员市场搜集的销售价格,考虑委估林木材径大小不一,确定销售价格为1000.00元/立方米。
4、木材经营成本
项目 单价(每立方) 金额
采运成本 3.00 95400.00
销售费用 8.00 254400.00
管理费用 5.00 159000.00
财务费用 0.50 15900.00
税金 50.00 1590000.00
合计 3092250.00
5、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根据委估林木资产的种类及周边交通、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委估资产合理利润为15%。
6、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委估林木属人工经济林,具有可再生性。该林权土地租赁终止日期为2080年4月1日,距评估基准日69年零4月,经测算其再生价值为 元。
道县林业局在委托方提出评估要约后,即与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范围及对象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讨论、分析和确认,并正式签署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我公司成立了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评估工作程序、方案和分工进行了认真安排。评估小组由 (项目负责人、注册资产评估师)、 (评估项目复核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人组成。
评估人员与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交流与咨询,提请准备相关资料等。按照约定事项,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一起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了勘察、鉴定、确认、记录,对评估对象进行甄别,对评估对象实际状态进行了估计与鉴定。
评估工作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评估人员与委托方有关人员交流与咨询,对收集数据进行整理、计算、汇总,按照评估资产现实状况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对申报确认的评估对象进行了测算,并于 年 月 日分别得出了初步计算结果,形成了清查评估工作的简要说明。
评估小组复核人会同各评估人员对初步结果进行了复核,对个别数据进行了调整,项目负责人对评估结果数据进行了分项汇总。
在上述基础上评估小组完成了评估分析说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初步撰写工作,于 年 月 日我们向委托方通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进一步收集资料,对个别数据进行了调整。于 年 月 日我们向委托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评估资产占有方冯xx拥有的道县洪塘营乡陡山湾村三组萝卜滩森林林权约287亩涉及与 进行投资合作的林权评估价值 万元(大写:人民币 )。
1、由于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是在查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的,故本评估设定: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不存在任何错误和产权纠纷。
2、本评估设定:委托评估资产是在现有用途不变且不改变或降低使用功能为前提,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参考意见。
3、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目的,仅为委托方实现评估目的而作,用于其他目的无效。
4、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委托方实现评估目的时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和法律方面所受的约束。
5、本次评估根据评估目的,未考虑评估对象的产权性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或社会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6、委托方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是本评估结论的基础,并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7、本次评估,我们未考虑委托评估资产可能存在的其他未定诉讼、未决事项等可能欠付的款项及应承担的费用等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和任何限制。
8、本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能力以及对委托评估资产认识深度的影响。
9、本评估结论是在评估结论成立条件下,我公司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的专业意见,供委托方参考。
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以上结论成立的条件。
1、由于委评林权流动性强,加之易受自然或人为破坏而造成毁损。木材蓄积量抽样由委估方实施,我方仅进行了现场勘察,因此木材蓄积量的确认数以委估方抽样确认数为准。请报告使用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对委估资产逐一核实。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数量不一致,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委托方未提供林权证,我公司也不对林权产权发表任何意见。
2、本评估公司及参加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受其利益的影响。
3、本评估报告中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上述评估结果中的评估价值,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权属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评估师进行分析、测算,用于特定评估目的的专业意见。如上述资料中存在重大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行为或评估目的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无效,我公司对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
5、本次评估设定:评估对象现有用途不变且不改变或降低使用功能,至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资产不存在所有权纠纷且未设置抵押权、租赁权、担保权等他项权利限制。
1、在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内,若出现影响委托评估资产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资产市场价值的巨大波动等将影响评估结论。
2、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报出日,未发现有可能影响评估值的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3、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4、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1、本评估报告系本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在报告所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对应特定目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有关部门审查使用,若委托方不当使用本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评估报告包含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依据国家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__年__月__日起计算,至__年__月__日止。
本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资产评估机构:四川标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项目复核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1、委托方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篇二
一、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有各自的想法,因此,在具体的验资实践中,会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验资的相关规定方面作一些修改或补充性说明。在我国,凡是企业接受投资并涉及到股本变化的,都要委托中介机构先进行验资,然后履行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程序。因此,只要在验资这个环节对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方式做出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只要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删掉,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就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为资产评估包揽市场,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从目前会计准则制定的总的出发点来看,是遵循谨慎性原则,防止通过无形资产投资虚增企业资产的行为发生。如果由各出资者自行商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就很难控制这种行为。此外,“各出资者商定”这个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验资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验资规则也应非常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各出资者商定”是什么概念?是指各出资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呢?还是需要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呢?还是需要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呢?在验资规则中没有说明。关于这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在实际的验资工作中,已经使当事人感到疑惑。鉴于此,在验资规定中删去“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是可行的和有必要的。
二、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成本法的运用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选择。”按照已有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可以利用的相关历史资料,尤其是会计核算资料。因此,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项规定,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括注册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无形资产本身的研制与开发费用相比,所占比例很小。这项准则的实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大降低,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具有相关性。如果要对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等资料进行搜集,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是十分困难或极不准确的。这样,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就比较困难了。
解决问题的思路: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准则体系来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指南。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具体准则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属于具体准则,因此,在适当时候,还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
三、关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上述内容中,规定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需要履行的验资手续中,原来登记主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在不再要求必须提供了。这使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递交的资料大为减少。由于涉及工商登记注册和验资的资产都是与投资行为有关的,而从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又没有被要求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因此,在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当事人似乎没有必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但规定中又有“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这句话,这又留下了一个疑问。什么叫有“必要”?没有一个标准。这里就涉及到如果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出资人到底需不需要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问题。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不可确定性远远大于实物资产,因此,为防止注册资本的虚化,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完全有可能要求企业提交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企业为防止这个“必要”的发生,往往也需要事先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一个评估报告以备急需。同时,验资的中介机构出于自身规避风险的考虑,往往也要求出资人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以此看来,对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似乎又成为必要。但是,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依据”或“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因此,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就会出现以下两种可能。
一是评估机构评估的无形资产价值与投资各方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相差不大,那么,无论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方式或以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都是可行的,因为投资人对这两个价值都不会有多大意见。这时,出资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一个评估报告书,即可满足其企业登记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二是评估机构评估的无形资产价值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相差较大,而出资人与评估人员又不能通过协调达成共识,这时,出资人可能会放弃委托评估,而直接采用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出资人向验资中介机构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递交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依据是出资人各方认可的无形资产价值协议书,而不是评估报告书。
根据上述验资的有关规定,验资中介机构是可以根据出资人的价值协议书进行验资的。但问题是出资人一旦通过验资,而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又要求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这时,出资人会不得不委托评估机构对各出资人已经达成协议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这时,评估人员“求证”的心理便会出现了。因为从上述会计准则、评估准则和验资规定等来看,无论是出资人自行协商的价值,还是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验资机构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都是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从出资人的角度来看,他们是既希望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投入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又要尽力说服评估人员使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基本接近自己的理想价值,或已达成协议的价值,而不要再增添更多麻烦。从评估机构来看,既然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以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来加以确定,那么,参考投资各方的意见,并以此为基础,选择一种最适合达到投资者意见的评估方法,进而评估出一个既令投资者满意,又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看不出什么破绽的评估价值,这似乎是一个最佳选择和皆大欢喜的结果。这样,“求证”就在所难免了。评估人员的这种“求证”行为,虽然违规,但因为无形资产的投资价值本身就可以由投资各方自行确认,只不过出于验资的要求或为了满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能的要求,当事人需要准备一份形式上的评估报告罢了。这样看来,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求证”行为似乎很难避免了,而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实际上有可能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东西。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篇三
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拟以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收购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能源”)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50.76%股权。
20xx年xx月20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五次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
同煤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文生元先生、胡耀飞先生、张玉军先生、王志军先生、王团维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已经20xx年4月25日召开的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大同市新平旺同煤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耀飞
经营范围:电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经营;节能环保的电力新型材料、设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发建设新能源、从事与电力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服务项目;相关产业投融资业务。
财务状况:截至20xx年10月30日,同煤能源资产总计2,188,500,366.5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42,667,220.38元;20xx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58,900,323.45元,利润总额-7,377,838.2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股权收购标的为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工程公司住所为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街40号,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力设备调试、运行、检修及维护;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力设备调试;电力试验;电力工程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脱硫环保工程总承包、保温防腐工程施工;物资成套设备销售、租赁;科技环保项目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
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工程公司不存在股东对其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其股东进行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形。
2、股权设臵情况
同煤能源持有工程公司50.76%股权,公司持有工程公司49.24%股权。
3、审计情况
4、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公司全部股权权益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2)评估对象: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3)评估范围:工程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4)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5)评估基准日:20xx年4月30日(6)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收益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7)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265.15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万元,两者相差900.98万元,差异率为10.90%。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两者的区别是收益法考虑了企业的商誉、管理团队、客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两者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工程公司业务服务单位主要为集团内部单位,全国范围内市场占有率较小,其生产经营受集团内部单位影响较大,对于企业未来年度发展的情况,企业领导层也未做出明确规划。在收益法评估中对未来经营预测与实际可能出现偏差,因此企业的盈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本次对工程公司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评估,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价值为4,652.73万元。
5、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标的公司近三年评估、转让及增资情况
(1)20xx年9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与同煤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中电投集团将其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协议转让给同煤集团。20xx年xx月26日,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中电投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集团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以20xx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20xx年xx月1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xx)第762-6号)。此次股权转让与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股权资产评估结果对比如下:
上表所列示两次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差异为-365.10万元,差异率为-3.83%,主要是工程公司持续经营且经营状况也较为稳定。
(2)20xx年6月9日,同煤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将工程公司50.76%股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同煤能源。20xx年7月底,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同煤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能源持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此次股权划转给同煤能源,工程公司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本次关联交易以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公允原则确定收购价格。
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50.76%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4,652.73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公司受让方(乙方):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二)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1、本次股权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上述拟转让标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准。
(三)标的股权的交割事项
1、甲方应在本合同开始实施之日起10日内将标的企业相关的权属及资质证书、印章及公司全部档案资料、财产相关凭证等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或以其他形式为载体的资料移交给乙方并对乙方进行交接解释及说明。
2、甲方对其移交的上述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资料与对应的标的股权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协商配合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的国有产权审批手续,确保全部国资审批及确认手续合法有效;此外,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标的股权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四)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的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五)合同的生效及实施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成立,自下列条件成就时生效并实施: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甲方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职工安臵。工程公司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变化,双方仍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束下履行权利和义务。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工程公司为公司提供设备的
检修服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
八、20xx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20xx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对《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发表了如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获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是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行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20xx年xx月20日,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耀飞、张玉军、王志军、王团维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一次、五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7、《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文档为doc格式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篇四
一、无形资产增资跟货币增资相比,有哪些好处?
1.通过无形资产增资的企业每年在工商年检时不用占用太多的流动资金。
2.无形资产增资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为,远优于利用垫资、贷款等方式;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总资产70%。
3.利用无形资产增资,不仅体现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而且也把企业的技术价值表现了出来,这样就为企业引资、合作提供了帮助。
4.企业的注册资金提上来了,企业在项目投标时也获得的更多的中标机会。
5.可以增加企业申报项目的成功率。
二、操作方式
1.企业选择用什么产品进行评估。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1、成本法的注意事项:
(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法应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利益。
(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型贬值。
2、收益法的注意事项:
(4)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3、市场法的注意事项:
(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无形资产;
(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篇五
一、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满足青岛xxxxx有限公司以“xxxxx技术”出资的需要,对该技术进行评估,提供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青岛xxxxx有限公司委估的“xxxxx技术”。
三、评估基准日:20xx年5月31日
四、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以及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的操作原则和行业公认的贡献性、预期性等经济原则。
五、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
六、评估结论:
本次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1万元。
七、评估报告有效期:本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八、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xx年6月22日
注:本“摘要”内容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使用范围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相同。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青岛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六月二十二日
青岛xxxxx有限公司
以“xxxxx技术”作价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篇六
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的快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所占的比例明显增强,无形资产的交易也日益活跃,但是由于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起步较晚,在实际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有效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本文指出了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关对策。
1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基础
根据我国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其特点是:非实体性、价值形成的积累性、开发成本界定的复杂性、价值较大的不确定性、能带来超额收益或追加收益特性。资产评估的方法为收益法,成本法,市场评估法,它们的适用程度依次降低,收益现值法是现在企业最常用的方法。
由于对于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我国开展评估的时间也较短,理论程度不够完善,而且诸多问题尚未澄清,使得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我们发现无形资产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2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发展缓慢
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实践情况相比较,还显得比较落后。加强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完善无形资产理论体系对优化无形资产配置、提高无形资产运营效益、维护所有者权益等有着重要意义。
2.2无形资产界定不清,评估标准不规范,经常造成无形资产的低估
无形资产评估中经常只会注意到无形资产的明显性收益,但是对无形资产的潜在收益缺乏必要的意识。同时,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这些都会造成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给无形资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
2.3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不完善
无形资产的评估在相应的配套设施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评估机构不完善的情形相当普遍,严重地妨碍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最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一是评估机构较少;二是评估技术人员欠缺;三是缺乏评估管理机构;四是相应评估条例缺乏适应性。
2.4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由于我国经济体系不完善,无形资产的交易案例不多,无形资产评估所需要的许多参数很难取得。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各有利弊。收益法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原理,以资产未来的折现率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能够准确的反映获利能力,但是它所涉及的经济指标较多,例如,机会成本,分成率等,并且指标的确定比较复杂,操作难度大;成本法运用历史成本调整得到的重置成本评估现值具有滞后性,不真实等缺点,评估结果有点不合理,但是核算过程比较容易。
2.5缺乏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
3.1完善评估理论和机构,建立规范的评估标准,提高评估质量
收费管理制度,强化评估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在估价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保证评估质量的组织模式,采取一系列的检验、核查、验证等措施或办法。最后:应考虑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分为不动产评估师、机器设备评估师、企业价值评估帅和无形资产评估师。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争门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师来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外行”无形资产价值的情况,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3.2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复杂的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大量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底子厚、知识面广、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这就应用行执业人员一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评估:不仅要加强执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技术和水平,还要加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即要求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以保证评估质量为前提,谨慎预测收入、成本费率和折现率。严禁委托方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降低无形资产评估的风险。
3.3合理使用评估方法
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中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说明如果在评估项目中三种方法都适用,应如何选择评估方法。如果这几种方法的评估结果相差很大,其最终的评估是按最佳评估方法的评估值确定,还是按三种方法的评估值加权平均确定。从理论上来说.收益法的应用关键在于方法应用中各项参数、技术指标的判断和选择。收益法应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时的三个基本参数,即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确定。收益额是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收益。总之合适的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要求,综合使用各种评估方法,才可能得出正确的评估结论。
3.4建立无形资产的数据库
要通过技术市场等各种渠道积极收集各种专利、商标、科技成果的价格信息;通过证券市场收集每一个行业的资产收益率、风险报酬率等行业信息;通过国债市场、金融市场收集无风险收益率、利率变动趋势等信息,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有关无形资产成交案例等信息及时反映给评估机构,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的评估存在的问题,只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资产评估行业会不断完善,健康的发展,对我国经济也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篇七
(正文)
特别提示: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及相关附件。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出资的部分构筑物在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名称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沪东洲资评报字第1032077号
一、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
i.委托方
名称: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
法定代表人:庞远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16626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ii.产权持有者
本次评估资产的产权持有者为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iii.其他报告使
用者
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二、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
同委托方。
评估目的
根据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拟以固定资产--构筑物和现金出资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评估即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固定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上述经济行为已经获得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拟出资设立新公司所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系被评估单位拥有的部分构筑物,该资产隶属于被评估单位下属特钢长材事业部管理,共计131项。账面原值63,098,991.08元,账面净值35,267,375.73元。经核实,因企业财务系统更换,账面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不是历史成本计价的情况。
委托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一般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六、评估基准日
1.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月30日。
2.资产评估基准日在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等因素后与委托方协商后确定。
3.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素。本次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评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