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标语篇一
从今年起,我国将于每年5月第四周开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活动。首届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28日,宣传主题为“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一米花园的“扩容”
对于嘉兴路街道,记者的同事们也同样印象深刻,早在2019年7月,中新网视频记者徐银、康玉湛就曾对嘉兴路街道的宇泰景苑进行过采访,“我对他们垃圾分类版的冰箱贴印象尤为深刻。”徐银回忆道。
如何把湿垃圾变废为宝,放在现在来看,可能很多人都能列举出个一二三四,但是在2019年,利用湿垃圾进行堆肥、在小区内部建设“堆肥花园”“一米花园”等载体,小区内部自行消化掉部分湿垃圾,将湿垃圾变废为宝,成为小区的“生态肥”,无疑是一大创新举措。
现如今,嘉兴路街道上部分小区也采取了此类方式,“就地对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让居民直观感受到怎样分类、为什么分类,如此进一步提高垃圾分类的参与度。”庆阳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崔凤林说。
而街道内的一米花园们,在这几年内也不断“扩容”。
在爱家豪庭小区,一米花园已经扩建成了“环保小屋”。“它是结合废旧衣物再利用、湿垃圾堆肥,和雨水灌溉的资源循环型绿化方案,首次引入了‘无废小区’的概念。”工作人员介绍。
在环保小屋里,雨水也是非常重要的资源,一场雨落下,小区的雨水收集系统便会开始工作,经过几道工序,最后流入储蓄头桶内,实现了雨水的资源再利用;而种植植物的土壤,也内藏“玄机”,它们利用了废旧衣物再造而成,“透明的花坛让人们能更直观感受不同层次的土壤以及植物生长的过程。最底下一层黑色的是废旧衣物再造的保水层,主要用于储存植物所需要的水分,第二层是植物纤维层,植物纤维层更加蓬松,便于植物根系发展,第三次是用于育种的土壤层和植物层。”工作人员介绍道。
习惯背后的力量:可持续生活理念“深入人心”
此外,工作人员也想到了各种办法进行普及教育,“我们会定期举办快闪集市、趣味定向赛等各类活动来帮助居民们更深入了解垃圾分类的相关常识。”瑞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华磊介绍道。
“尤其是各类亲子活动,小朋友们感兴趣了,还能回家监督大人完成垃圾分类。”钱晶补充道。
“针对年龄比较大的居民,我们选择上门进行普及教育,如果是腿脚不便的居民,我们还有志愿者团队进行代扔垃圾。”垦业居委会主任张慧隽对记者介绍。
执行垃圾分类也不是“一竿子打死”,不同人群都有自己的难处,比如投放时间,早晚两次对于上班族来说有些困难,部分居委就将时间改为早中晚三次,“此外,如果家中临时有人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也可以与居委或物业联系上门代扔”。工作人员介绍。
不光是居民区,对于沿街850余家商铺,嘉兴路街道一方面结合“路长制”常态化工作,采取定人包路段的方式,督促商铺做好垃圾分类,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商户的自治管理。
“如果商户的垃圾分类做得不到位,工作人员有权拒收垃圾。”嘉兴路街道市容管理所负责人丁杰表示。此外,街道内部还定期为商户们培训相关知识,让垃圾分类的相关理念深入人心。
垃圾分类离不开志愿者的积极参与
志愿者也是垃圾分类队伍中强大的力量,五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主动参与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如今这支队伍的总人数已达到2150人。
如何帮助新来的居民了解小区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嘉兴路街道也有自己的答案。针对这种情况,志愿者们实施“迎新工程”、撰写了“迎新手册”,让新入住的居民第一时间了解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以及楼长、周边设施、便民服务等信息。“迎新手册”有电子版、英文版,社区、物业在对接新住户时,会将手册推荐给大家。
在志愿者们看来,当前垃圾分类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瓶颈,同样也是超大城市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努力方向。
丁杰建议,未来对于可回收物的投放可以再精细化一些,比如纸片、玻璃制品、易拉罐等通过细分投放,让它们在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价值。而这样的精细化管理,对社区治理同样有着启发。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标语篇二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查批准,将于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第八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鼓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三章分类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资源垃圾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企业的评定中。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资源回收日各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宣传活动并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鼓励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尾菜等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集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标语篇三
为落实“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场会”的部署,5月30日,沈阳市分类办在于洪区召开了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
沈阳首个“两网融合”便民服务站来了
与会人员首先来到于洪区松山西路上的“两网融合”便民服务站。在现场记者看到,服务站内设置可回收物四分区,包括纸张、金属、塑料、低值品类,并配有智能称重系统及24小时可投放的自助分类投放箱。分类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介绍:“居民注册扫码进行投放,产生的积分可到服务站内的积分兑换处兑换所需商品,也可以直接兑换现金。”在服务站一角,记者看到了标有“易货区”字样的货架,上面摆放着面包机、电脑显示器等物品。“这是‘以我所有换你所需’区域,我们设置二手旧物置换区域,便民的同时也可以让资源循环再利用。”
随后,一行人走进于洪区陵西街道松山南小区现场观摩学习。松山南小区是刚刚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结合垃圾分类工作,将小区内原设有的66处垃圾桶,经撤桶建亭后,归集为现有5处分类投放点。园区内采用全新垃圾分类亭,封闭垃圾投放箱,太阳能供电,自动开盖,既节约能源又方便投放,同时保持环境整洁。园区加大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建设,号召居民参加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参与园区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或在集中投放点引导他人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可获得公益积分,通过积分换取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带动更多居民养成分类投放的好习惯
参观结束后,与会人员来到陵西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于洪区分类办负责人介绍:“‘两网融合’便民服务站试点运营一个月以来,可回收物货量逐步提升,有效打击了废品回收非法经营,杜绝了街区、背街小巷环境污染,净化了城市市容市貌,受到了居民的欢迎。”
会议结合沈阳市分类工作实际,剖析问题,明确提出近期工作重点:一是加快完成分类星级小区建设;二是保障分类设施设备运行;三是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提量增效;四是落实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五是加强党建引领示范工作;六是持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会议最后强调,要在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立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岗位,巩固沈阳市分类工作“东北第一”成果,努力实现争创“全国一流”工作目标,用心工作、用情服务,带动更多居民养成分类投放的好习惯,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积极贡献力量。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标语篇四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查批准,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第八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鼓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资源垃圾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企业的评定中。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资源回收日各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宣传活动并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鼓励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尾菜等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集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标语篇五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17年元旦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查批准,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美丽、美好银川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银川市城管局局长邱志军表示,《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后,城管局将结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到银川城市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0%以上,垃圾回收利用率35%以上的总目标,将联合银川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银川市垃圾分类5-未来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同时,建立垃圾分类考核和奖罚机制,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机制,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市、辖区政府、城管部门及街道和物业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从而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银川市目前日均产生生活垃圾1240吨,高峰期达1960吨,银川市共处理生活垃圾42万吨,平均以每年10%的速度快速递增,按照现行“产生多少-收运多少”的被动垃圾处理模式,银川市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为尽快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目标,20银川市被国家住建部列为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政府下拨专项资金,按照“能卖则卖,有害单分,干湿分离”的原则,建立资源垃圾、厨余垃圾、一般垃圾、有毒垃圾四类收集系统,对银川市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集。目前试点工作选择33个居民小区、1所院校、5所中学、6所小学和5处公共场所开展,试点区域覆盖居民10万人,师生3万人。
据悉,银川市自年7月28日在金凤区宝湖天下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来,向居民发放了《垃圾分类指导手册》、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等各类宣传彩页手册15万份,开展宣传活动180场次,分别在试点单位投放了资源垃圾桶、有毒有害垃圾箱、旧衣物回收箱“凤娃”、饮料瓶回收机和“六统一”密闭式电动车。并通过开展利用厨余垃圾制作环保酵素清除公厕异味、向社会车辆免费发放车载垃圾箱杜绝车窗抛物、建立“银之鹊爱心屋”回收捐赠旧衣物、资源垃圾及厨余垃圾定时定点回收兑换蔬菜和生活日用品、利用“互联网”回收资源垃圾等一系列活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截至目前共回收旧衣物40万件,资源垃圾30吨,厨余垃圾40吨,制作有机肥料4吨。
以下是条例全文: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第八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九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奖励、积分等机制,鼓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三章分类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