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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汇报材料篇一
根据文化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从20xx年3月起,霍山县文化局组织有关人员,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了网吧经营秩序,初步扭转了网吧超时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现象,网吧的经营秩序有了根本好转。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网吧整治工作的领导,保证网吧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霍山县成立了网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网吧整治工作,组织学习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六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六安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分析网吧存在的主要问题,认清网吧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霍山县文化局对网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起草制定了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了网吧整治工作的重点,明确了网吧整治工作的目标,并上报县委、县政府以两办名义下发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有关乡镇执行。在整治过程中,主要领导多次参加整治小组会议,布署整治工作,领导多次带队深入网吧经营场所检查网吧经营活动,强调网吧整治工作不能走过场,要依法行政,查出的问题,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吊销《许可证》的吊证,确实规范网吧经营秩序。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在网吧整治过程中,我局加大了网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在3月网吧整治初期就向各经营业主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行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电视上公布了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播放了宣传标语,公告了《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统一为网吧经营场所制做张贴了“未成年人不得入内”标识牌,提醒经营业主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警诫未成年人不要进行网吧经营场所;多次召开了网吧经营业主会议。组织经营业主学习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对网吧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指出了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网吧规范经营的要求。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向县政府建议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有文化、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和电信、移动等电信部门组成的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了协调会议,并要求在整治工作中要互通情报,相互配合。5个月来,我局共接到群众举报12起,接到工商部门移交案件9件,公安部门互通的情况通报4起。我局通报给工商部门无证经营情况3起,通报给电信部门对停业整顿要求暂停接入服务函件5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我局对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营业的网吧进行了查处,公安机关对涉及互联网信息安全、未实行实名上网的网吧进行了检查,工商部门取缔了无证经营的黑网吧,电信部门对停业整顿的网吧给予了暂停接入服务。
四、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把解决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从3月18日开始,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不间断地对全县网吧进行了检查,有时在早上5时,有时在晚上12时以后,有时在中午、下午下班之后、有时在周未,重点对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无证经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1258人次,检查网吧经营场所458家次,行政处罚18家次,其中:罚款13家次,停业整顿5家,处罚金额5000元。另外工商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网吧2家,是历年来网吧整治处罚力度最大的一次。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为巩固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在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的同时,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提高的网吧整治工作方针,与网吧经营业主签订了经营管理责任状,配合共青团、学校等单位开展告别网吧学生联合签名活动,积极向财政部门要求在罚没款中解决一定的举报奖励经费,积极探索网吧长效管理机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个月的网吧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到达了预期目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
1、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效果难于巩固,由于全县网吧经营业主法律法规素质不高,依法经营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专项整治过后,网吧超时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现象有可能抬头。
2、少数网吧存在安全隐患,受场所制约,县城约有4家网吧安全出口通道窄小。有个别网吧楼梯私自安装推拉门,导致出口通道不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网吧卸载监控软件现象严重,根据省市文化部门的部署,去年,我县统一安装了网吧监控软件。网吧监控软件的安装,加强了我局对网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个别网吧为逃避监管,私自卸载网吧监控软件,给网吧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4、学校管理工作滞后,国务院规定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网吧,学生只能进入学校内部的微机房上网学习娱乐。而学校电脑等上网设备不够完备,不能满足广大学生的上网学习娱乐需要,导致部分学生走向网吧,沉迷于网络游戏。
规范网吧经营秩序,加强网吧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局将在今后的网吧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经营业主的培训,提高网吧经营业主依法经营意识。继续加大对网吧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网吧的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学生自觉远离网吧,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巩固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全县精神文明建设。
案件汇报材料篇二
县联社:
根据省联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县联社《关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内容,结合我社实际,从4月初至五月上旬,我社积极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成立了以主任***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委派会计***、分社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我社的内控制度、信贷管理、三防一保等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重点检查了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现金管理,信贷业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整改.
全面动员,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岗位职工端正思想,摆正位置,先从自身岗位自查,对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反映,不得隐瞒,知情不报,对其他岗位其他员工的业务行为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
由委派会计***同志负责实施对**分社、社部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基本操作规定执行情况较好,“一分四双”和交叉复核制度、“十六项”基本规定、业务操作流程符合制度要求,重要空白凭证帐实相符,销号登记簿与领用、使用情况相一致,**分社在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时未按要求入库,而是直接留在柜面使用,已责令立即纠正.检查了会计凭证、帐簿、各类登记簿,会计凭证要素齐全,帐簿设置合理,错帐冲正规范,计息正确.有少数收贷凭证及借款凭证未签经办人名章,帐簿有硬性涂改现象.
对微机储蓄业务进行了检查,能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特殊会计业务无缺漏登记的情况,操作员临时离岗能退出操作系统.由于**分社掌握微机操作技能的仅操作员和出纳员,存在操作员离岗时由出纳员代岗,而由信贷员代出纳岗的串岗现象.
案件汇报材料篇三
党的xx大以来,以^v^同志为核心的^v^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党的建设从战略高度进行新谋划、新布局,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全面从严治党说到底是个责任问题,特别是落实主体责任更为关键。如果党委不能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从严治党只能是句空话。
一、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xx大以来,以^v^同志为核心的^v^陆续推进并形成了治国理政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从严治党是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党要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首先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自身建设搞好,锻造坚强领导核心。当前,治党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基层组织纪律松弛、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突出;跑官要官、各自为政搞“小圈子”等不良风气盛行。这些问题的存在,管党治党责任不清、落实力度不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全面从严治党,如果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当前,只有明确各级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解决好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们党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实现我们的宏伟目标。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反腐败形势发展的迫切需求。^v^^v^在xx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从腐败程度上看,腐败现象趋于严重化,系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不断发生,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小官大贪”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有些人还在顶风作案、我行我素。从特点上看,非常“复杂”。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内和体制外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腐败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渗透,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统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落实主体责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更为重大。严峻的形势、艰巨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和战略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保持坚强政治定力,从严治党,汇聚全党之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攻坚战。
(三)落实主体责任是党委责无旁贷的职责。党章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非常清楚地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委的事。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v^^v^多次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政绩,这是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更是党委工作的本职回归,是法定之责。
二、当前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去年以来,中央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宁夏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逐级传导压力,强化措施,强力推进,有效促进了“两个责任”的落实。但还存在五个方面问题。
(一)压力传导不够到位。责任意识层层递减,呈现“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尤其是市以下,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强,具体行动和措施还不多,还停留在学习、领会和表态阶段,有的领导干部当老好人不想抓,有的光说不练、没有抓。
(二)“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当前,落实主体责任的氛围已经初步形成,口号喊得很响。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责任意识不强,没有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大多工作依旧由纪委承担,上级来检查考核,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写好工作汇报,被动应付。
(三)落实主体责任方法途径单一。这些年,各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模式是开开会、签签字、讲讲课、表表态、泛泛提要求。工作方法单一,习惯等上级文件,上行下效、照搬照抄,以“文件落实责任”。现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级文件发的少了,有的同志就不知道怎么落实责任了。有的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关规定不甚了解,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现象。
(四)缺乏有效工作机制。有的地方虽然启动了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和述责述廉制度,但往往是“凭印象、靠嘴说、看材料”,内容泛化,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考核工作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性多定量少,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地方追究责任怕影响团结,搞盲目的内部“团结”。有的责任追究存在庸俗化、泛化情形。有的地方责任追究不痒不痛,责任追究手段常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落实主体责任要把握好几个重点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落实好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是前提和基础。当前,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强、观念滞后。要把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作为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培训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必修课,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担当起抓好党建、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
(二)强化“一把手”责任担当。落实好主体责任,关键是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担当。主体责任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只有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使“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担起来,把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好,才能一级带一级,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责任才能真正尽心、尽情、尽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上突出位置,与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的要求才能实现,班子履行好集体责任、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才不会落空。
(三)抓好重点责任落实。落实主体责任,必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以重点责任的落实带动全面责任的落实。一要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结合“三严三实”和“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加强纪律执行,严查违纪行为,用纪律的尺子管住大多数。二要选准用好干部。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不唯票、唯分取人,既选用才干过硬的“能吏”,也选用安分守己的“循吏”,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三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继续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举措纠正“四风”,维护群众利益,防止“四风”反弹。四要积极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的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五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扎紧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加大对违反制度规定查处力度,着力消除制度执行的“弹性空间”和“死角地带”。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和传导机制。将主体责任层层进行分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明确下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通过约谈、听取汇报、个别指导、工作检查等方式,将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把责任压紧压实。
(五)强化问责严肃责任追究。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之所以对主体责任不上心,责任难以落实下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要突出问责,让落实责任不力追责问责成为新常态,谁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谁就要受到追究,谁就要受到处理。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主要负责人不管是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者升迁,都要倒查追究责任,通过问责一个,达到警醒一片的效果。
案件汇报材料篇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指南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确保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序衔接、高效联动,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化解“破产难”,根据《xxx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xxx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一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案件类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为主;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适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争议协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属于在同一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移转的,由执行部门直接向立案部门移送立案,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调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属于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向相应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属于省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向相应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外省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由省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二、征询、决定程序
(五)告知与释明。执行法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执行法院应重点向被执行人、持有劳动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财产控制措施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释明,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
释明及征求意见应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当事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单独出具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或确认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说明,以及明确记载当事人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意思并由其签字确认的释明或征求意见的笔录,均可作为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启动依据。
(六)拟终本案件的告知与释明。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的,应将释明笔录归入卷宗。
(七)已终本案件的告知与释明。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部门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每六个月重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再次释明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直接移送破产审查。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的,应将释明笔录归入卷宗。
3.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九)重点移送情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移送破产审查的重点:
1.已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众多,且申请执行标的总额明显超过已查明可供执行财产价值总额的;3.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等行为造成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总额较大幅度减少,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但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否定效力、撤销交易、追回财产以及实施合并破产等制度可以解决的;4.仍在生产经营且具有持续营运价值,通过执行程序难以妥善处置,但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可能实现事业延续的。(十)不宜移送情形。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1.被执行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2.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职工债权数额较大,有社会稳定风险,地方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不支持破产的;3.被执行人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未审结的刑事犯罪案件的;4.仅有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但其财产去向不明、有破产逃债可能的;5.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也不影响破产管辖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十一)审查时限。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签署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书面意见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在十日内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破产条件进行审查。
(十二)审批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决定移送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移送。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报请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批同意。
(十三)移送告知及异议处理告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于五日内将《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十四)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同时作出中止对被执行人执行的裁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该裁定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十五)应当先行处置的财产。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变价处置,但处置价款不作分配:
1.季节性物品;2.生鲜物品;3.易腐败变质物品;4.保管费用过高物品;5.易损、易贬值物品;6.其他不宜长期保存或需要及时变价处置的物品。
(十六)保全措施的延续。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期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续行保全措施。
(十七)不予移送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于五日内将不予移送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不予移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十八)撤回申请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停止审查。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由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依照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提出上述意见的,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异议材料移交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经审查准许撤回的,应当作出准许撤回的裁定,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
6.通过执行系统查询生成的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清单。清单中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作为单一被执行主体的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涉劳动争议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如存在重大涉稳、刑民交叉、少数民族情形的,应一并说明。
案件汇报材料篇五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接管过程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9.管理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应当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4)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19.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意见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20.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或者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除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21.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有关财产的去向情况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行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追回相关财产。22.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因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