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一
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在研究生阶段,我也学习了《民诉法》这门课程,并在实践中体验了其重要性。本文将分享我的研究生民诉法心得体会,以及我在实践中学到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段:理论学习
作为一门基础课程,《民诉法》在我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学习《民诉法》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理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熟悉程序规则和要求。理论学习中,我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了解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同时,在老师的引导下,我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第三段:实践体验
与理论学习相比,实际操作是更加难得的体验。在一次实习中,我被派到某法院担任助理,与所在法庭的法官一起参加诉讼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紧跟法官的步伐,了解了很多公民申诉的情况,帮助法官处理案件。这段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在诉讼中,法律条文只是理论基础,诉讼操作才是真正的实践。另外,我还了解到了各种民事诉讼程序及其具体操作,这对我今后开展法律实践非常有帮助。
第四段:反思教训
在实践中,我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案件处理的效率。由于案件数量,法官们经常处于高压状态。使用IT技术提高案件处置的效率是目前解决问题的渠道,但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兼顾公正审判,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和效率。这个问题也让我认识到,民事诉讼中,不仅要考虑诉讼效益,更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姑息违法行为,更要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段:总结
学习研究生民诉法,帮助我全面认识和理解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让我意识到实践经验对我成为一个优秀法律职业人员的重要性。我将继续学习发展,并在日后的法律实践中,更好的遵守和贯彻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后,我想感谢我的老师和同学,他们与我共同学习,尽力提高我们的法律水平,共同迈向更高的目标。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二
作为一名研究生,学习民诉法是必须的,毕竟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研究生民诉法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感悟良多。在这篇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认知的提升
通过研究生民诉法的学习,我明确了我对民诉法的认知和理解。实践证明,民事诉讼是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实践中,当一个人遇到民事纠纷时,可以采取种种措施,但是上诉法院往往是最好的选择。学习民诉法后,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权利以及被告人的权利,深入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应当如何进行维权操作。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段:法律适用能力的提高
在学习研究生民诉法的过程中,我们熟悉了各种常用的裁判司法解释和关键判决,这包括了一些民事案件、诉方与被诉方的必要程序以及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学习要求我们掌握法律适用能力,这是司法实务的关键点之一。我们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套用、应用判例用于辩护、提供维权建议,并宣扬“公正理性、法律平等”的观点。
第三段:质疑的思考
学习研究生民诉法过程中,我发现对于某些偏见和误解的思考十分必要。很多人常常认为法院是被动接受的角色,它们并不能像其他部门那样主动发挥作用。但是当我们对民诉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就能够发现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是完全主动的,一旦案件违法或非法,司法机制就会介入并尽快解决冲突。在本质上,法院的权利是巨大的,这意味着法院的角色比常人认为的更加广泛和重要。
第四段:人性的关注
研究生民诉法不仅仅是单纯的铺平法治之路,还需要注重人性和社会公义的关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人性和社会公义,以此来树立法治的拐杖支撑。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各种角色和情况下下的社会公理和相应的伦理规范,保证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
第五段:实践的应用
实践中的研究生民诉法案例应用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的领会法律的实质。要想理解和应用任何一种法治规则,要么也必须要有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策略,并发现了宝贵经验及对于必要程序和法律溯源的巩固了解,最终获得了对研究生民诉法应用的深入认识。
结语
研究生民诉法的学习不仅是对法治文化和社会公正的一种认识,还是我们的必要修养和品格的培养。通过研究生民诉法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法治观念。我相信研究生民诉法学习这个过程,可以激发我们深入思考社会大计,并产生扎实的行动力。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三
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规定的用于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和程序。研究生民诉法课程是研究生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研究生民诉法课程中所学习的,不仅涉及到民诉法的基本理论、实践基础和实务操作,还包括对司法制度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深刻认识。在这门课程中,我有了几点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哲学意义方面的心得体会
研究生民诉法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大量的法律哲学基础知识,比如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意义。在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仅是解决和维护民事纠纷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这让我深刻理解到作为一名法律人员应该怎样看待并遵循法律,如何用法律工具去维护公平正义。
第三段:实务操作方面的心得体会
研究生民诉法课程中我们也进行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在分析案例和操作过程中,我学习到了各种司法流程,学会如何准确查找和应用法律规则,并且了解了如何规避或减少司法纠纷中出现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解司法实务,掌握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十分重要,这是为公民、律师和法官等司法工作者,一项最基本的素质和要求。
第四段:法律政治方面的心得体会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的基本管理工具,自然也会受到政治影响。研究生民诉法课程中,我认识到了法律和政治的密切联系,深入了解了法律和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法律和政治这两个方面的维系,让我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司法工作者的日常工作,也成为了对于国家和人民命运的重大影响因素,这让我对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五段:结语
通过研究生民诉法的学习,我对法律这一领域的认识更加全面,从纯理论到实践操作,再到法律与政治的密切联系,我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我将按照研究生民诉法课程的所学习的知识和技能,更加认真和负责地面对每一个案件,全面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律师和法官的利益,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四
时光匆匆,转瞬即逝,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如今,我已经是一名六年级的学生了,天天都要面对各种学校的招生考试,天天都要上课外班,天天都要练习舞蹈。我忙,但我很快乐。
我从小就学习舞蹈,已经学习了七年了,舞蹈是一项每天都需要练习的特长,只有通过练习,才能感受到新的韵味。但由于繁多的作业,蜂拥而至的考试,许许多多的课外题,使我喘不过气来,我不想再跳舞了。我觉得跳舞只是应付爸爸妈妈,直到有一次,我一如既往地练舞,可心不在焉。妈妈见了,和言细语地对我说:“练习舞蹈是自己的事,不要把它当做自己的负担,要开开心心地去学习。”我明白了妈妈所说的,心想:是呀,舞蹈也学了七年了,得到的奖杯却是少之又少,我应该从中找乐子,让自己忙却不亦乐乎。
于是,我每天高效率地做完学校的作业,便乐此不疲的练习舞蹈,我要为自己争取快乐!回到家,我就对着镜子细细地比划着每一个动作,不放过任何一个不完美的小细节,并且反复地对照舞蹈练习碟中的视频,力求做到最标准,最好。有时,我还会征求舞蹈老师的意见,在她的指导下,完善自己的动作。
我在湖南省歌舞团举行的一个舞蹈比赛中报了名,我天天更加废寝忘食的练舞,虽然忙碌,但我觉得忙得有意义,忙得很快乐!日子一天天过去了,比赛的那一天来临了,做足许多准备的我胸有成竹的走上舞台,我向评委老师深深地鞠了一躬。音乐声响起了,我面带微笑地向大家展示柔软的肢体,时而翻滚,时而下腰,时而抬腿,随着优雅的音乐声翩翩起舞,我无比自信地做好每个动作,不忽略每个微小的细节。我若似舞蹈家附了身,若似花蝴蝶在草丛中飞舞。
音乐声结束了,我认为成功了,因为台下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果不其然,过了几天,我收到了获奖证书。忙是值得的,这个时候我的心中如蜂蜜似的甜。我忙,但很快乐!
我走在回家的路上,花是那么的艳丽,草是那么的翠绿,树是那么的高大,我不禁在心中呐喊:“我忙,但很快乐,忙碌是有意义的!汗水也是使我有收获的!”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五
为进一步弘扬革命传统、增强党性意识、锤炼党性修养,树立新时代政协委员良好形象,切实担负起新时代和人民赋予的重任,通过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生动、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己的理论基础,道德水准,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
一、留下延安的足迹
在这一周的时间里,我们进行了现场参观学习,参观了延安革命纪念馆、王家坪革命旧址、抗日军政大学、延川梁家河、学习书院、鲁艺旧址、枣园革命旧址、凤凰山革命旧址、宝塔山、“四八”烈士陵园、杨家岭革命旧址、西北局革命纪念馆、南泥湾大生产展览馆、延安北京知青博物馆,留下了在革命圣地延安的学习足迹。
二、带回革命的精神
在这一周的时间里,我们进行了开班仪式及现场教学和课后学员分享,主要开展了专题讲座,还进行了情景教学红秀和仪式教学:瞻仰“四八”烈士陵园,祭奠革命先烈、学唱陕北红歌等等丰富的革命思想教育学习,真正体会了延安革命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总之,通过几天的学习,我收获颇多,感触颇深,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理论素质、工作水平、思想观念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今后,我要把握住各种学习的机会,本着做一名积极好学、刻苦钻研的优秀干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身边的同志学,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法丰富自己的知识,努力锻造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无愧于人们的合格的干部。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六
作为一名研究生,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我们这些执业律师来说,掌握民诉法的核心理论和实践技能是必须的。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民诉法不仅对于日常执业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
第二段: 分析我在学习民诉法中的收获
在这门课程中,老师详细介绍了民诉法的理论体系和实际应用,结合实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让我了解到诉讼当事人应该如何提起、审理和执行民事诉讼,以及如何进行民事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我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以下几点收获:
- 深入理解民诉法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实践的应用;
- 学习了解不同诉讼程序的特点和有关规定,掌握了各种程序要求和要素;
- 探讨了如何进行实际民事调解工作,并掌握了相关技巧;
- 学习了如何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如何运用法律方式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段:讲述我在学习民诉法中的体会
在学习民诉法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诉讼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合法手段,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要是法律纠纷,民事诉讼程序十分严格,需要认真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操作,遵守法律制度,维护公正和合法的诉讼主张。最让我感受深刻的是,我们要时刻关注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效果,用正确理念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合理应对复杂情况,不仅提高案件质量,而且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法规素养。
第四段: 汇总民诉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知识,而且对法律本身有了更深刻、更客观的认识。在课堂上,学习民诉法的同学们不仅积极听课,还热烈开展了讨论和交流,相互学习、互帮互助,在思想和素养方面得到了提升。当然,在民诉法学习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如自己理解困难、缺乏经验等,但是通过与同学的讨论和教师的指导,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并且在学习中不断取得进步。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未来
总的来说,这门课程让我对民事诉讼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和许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学习和掌握。今后我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业使命,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技术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样,我也将不断深化、拓展自己在其他法律领域的知识储备,为自己的律师生涯奠定坚实基础。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七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执行情况;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五条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民诉法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篇八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