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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的论文篇一
随着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学生放暑假的时候招短期工。目前,暑期工市场逐年壮大,对于涉世未深的学生而言,则有可能发生纠纷。
据律师介绍,目前暑期工的市场监管的确存在一些空白,因为在校学生的身份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诸多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协议。
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过分相信中介、用人单位,不少暑期工通过中介或招聘传单找工作,开始工作后甚至连工厂的信息都不慎了解,很容易踏进陷阱。
现在很多学生暑期工根本就不签订协议,当发生纠纷时也没有维权的依据。因此不少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利用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双方没有签定协议便开始劳务关系。由于打暑期工的学生和用人单位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发生纠纷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很难处理。
根据年龄区分,现在市场上的暑期工可以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中明显写到,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暑期工劳资纠纷涉及到未成年人,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用应该全部由用人单位提供。
律师认为,从根源上看,产生暑期工纠纷的不仅仅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也涉及到诈骗、非法经营、恶意欠薪等问题。因此需要劳动、工商、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监管,要想妥善解决暑期工维权问题,劳动局以及相关部门都已经开设绿色通道,加快介入处理暑期工的维权速度。
暑假工的权益保障方式
劳动权益的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的妇女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权益的论文篇三
近日,看了《清远日报》关于未满16岁的小李利用暑期找工时,在清城区旧城遭遇了“黑工厂”的报道,当事人“每个月仅有一天休息时间、每天工作11个半小时,老板还克扣工资,不让辞职”的遭遇让人同情,而报道中的无良老板则更让人痛恨。像这样的案例不止一次发生,再次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校学生究竟可不可利用假期到企业打工?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肯定的。因为,学生利用寒暑假打工,积累社会实践经验,是件好事。但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对所从事的工种有较充分的了解,确认工作性质、工作强度等是否适合自己。”否则,一旦碰上“黑心”的企业和老板,不仅会使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个人权益遭到侵害,也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
由此看来,暑期工现象确实触到了相关管理的空白。这种情况将直接导致,学生如果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权益多半得不到保障,甚至没有相应的部门可以管理。有的学生选择做保姆,属劳务关系,如果学校安排学生进企业,则属于实习,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保障局的管辖范围。一旦发生纠纷,除向法院起诉之外,别无他途。
[谁来保障暑期工的权益?]
劳动权益的论文篇四
第一段:引言(120字)
女职工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同样具有劳动权益,应获得公正的待遇和尊重。在职业生涯中,女职工们面临着不少挑战和困惑。然而,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积极参与,女职工们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实现自己的价值。
第二段:工作环境中的挑战(240字)
女性在职业领域中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些挑战可能来自于性别歧视、职场欺凌、不平等薪酬等。首先,性别歧视是女职工所面临的一大困扰,她们在晋升、加薪等方面经常受到不公平待遇。其次,职场欺凌也是女职工在工作中常遭遇的问题,她们常常成为欺负和辱骂的对象。此外,女性通常需要兼顾家庭和工作,这给她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惑。面对这些挑战,女职工们需要加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并勇敢维护。
第三段:提高劳动权益意识和能力(240字)
作为女职工,要加强自身的劳动权益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首先,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其次,女职工需要培养自己的职业技能,提高综合竞争力,这将增加她们在工作中争取公正待遇的机会。此外,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积极参与到职业组织和工会中,了解和交流相关信息,增强维权能力。
第四段:积极参与维权行动(300字)
实现劳动权益需要女职工们积极参与维权行动。首先,女职工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与雇主解决问题。有时候,问题可能仅仅是因为沟通不畅或者误解而导致的,及时的交流和解决可以避免进一步的争端。另外,女职工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工会的活动和维权行动也是重要的方式之一。通过集体行动,女职工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公正的待遇。
第五段:结语(200字)
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无可忽视。通过加强自身的劳动权益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女职工们能够实现自己的价值,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待遇。同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和监督,为女性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性别平等,共创和谐社会。
劳动权益的论文篇五
劳动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一项重要活动,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劳动不仅是一种锻炼,更是一种体验生活的方式。然而在实际劳动中,大学生常常面临劳动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本文将以个人亲身经历为出发点,总结出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平等对待
在劳动过程中,个人的权益要受到平等对待。作为大学生劳动者,不论是在学校内还是外,我们应该不分背景、职位和性别,坚持劳动平等原则。不仅自己要努力争取权益,还要关心身边的同学,共同呼吁对劳动者实行平等对待。只有通过平等对待,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并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
第三段:维护权益
除了平等对待,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大学生劳动的重要方面。学生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都应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得到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自己的权益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也要主动向学校或用人单位维权,及时处理因劳动权益侵害而引发的矛盾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整个大学生劳动团体能够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第四段:积极参与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大学生们应当积极参与到学校和社会劳动权益维护的组织中。参与学生工会、社团等组织,了解学校和社会关于劳动权益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并付诸实践。通过参与组织,大学生们能够更全面地认识到自身权益问题的严重性,而且还能借助集体力量更有力地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同时,积极参与还能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和维权技巧,为今后的劳动中更好地保护权益打下基础。
第五段:理性对待
最后,大学生们应该理性对待劳动权益问题。在面对突发事件和权益侵犯时,我们应当冷静思考,不抱有过度的期望和幻想。劳动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指望一蹴而就。我们应该学会把握分寸,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同时要接受现实,并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己努力的不断付出,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必然会得到更好的改善。
总结:
在大学生劳动的过程中,我们不能被侵犯权益的情况所吓倒,更不能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努力。通过平等对待、维护权益、积极参与和理性对待,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也能为改善整个大学生劳动团体的权益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争取权益,才能在劳动中获得真正的快乐与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