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加强执法安全强化的心得体会篇一
省委省政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个总体布局中,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抓手,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交通执法工作,是全省公路、水路的运输环境、秩序、安全管理正常运行的保障,是展示“法治浙江”的窗口与形象,是浙江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助推器。近年来,省交通厅不断加强交通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制等一系列交通执法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等改革措施,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浙江交通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为浙江交通大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近年来交通建设的飞跃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交通执法工作也面临着交通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组织结构的转型,社会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交通系统内部执法观念陈旧,交通管理机制不顺,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薄弱,执法外部环境日益严峻等一系列的问题。__地处长三角中心地带,是连接上海和浙江的交通枢纽,因而有义务探索和改革交通执法工作的机制和体制,以改进__的交通管理工作,并为其他地市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交通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__市交通局现有公路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和港航管理局三个事业单位,承担着__市区域内4472.364公里的公路和1936公里的航道的安全、养护、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三个事业单位下辖执法大队九个,稽征所七个,公路检查站14个,水路检查站31个,共有执法人员1148人。1―8月共处理行政处罚案件16506件。从近几年来交通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理念落后,执法机制不顺。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国交通系统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关注交通建设,而对交通管理领域则改革较少,不够重视。以__为例,从一九八四年__撤地建市,成立公路段,运管所,航管所开始,几十年来,除了名称、人员有所变化外,其组织结构,职能范围、人员编制等都没有大的改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还在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旧的模式,这种旧有的交通管理模式造成交通系统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的矛盾和冲突。
1、交通内部执法职能交叉。交通系统内部三个执法单位各自为政,执法职能交叉,这种现象在公路上表现最为明显,现在公路上有路政和运政两支执法队伍负责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但服装标志不统一,处理标准不统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不仅社会上的群众难于区别,即使交通系统内部的人士也很难说清两支执法队伍的具体职能。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不仅造成交通执法工作的混乱,也是交通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初__市港航局投资近500万元建立起水上交通指挥中心,20底,运管处也建立了gps指挥中心,今年,公管处也将投资建立公路指挥中心,如果三个指挥中心整合为一,不仅可以节省一半以上的投资,而且可以建立起一个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车、船、路、河的立体监控网,掌握整个__区域内的交通状况。
2、与公安部门的职能交叉,协调不顺。现在__的公路、水路上有两个系列的执法队伍,即公安系列和交通系列,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家各自为政,缺少一定层面的沟通与协调,表现最明显的是公路上的交警队伍和交通路政队伍的“治超”工作,虽然六部委规定“治超”工作由交通、公安共同负责,但许多交警同志认为这是交通局的事情,工作上并不配合,造成拦车难、处罚难的现象,特别是由于交通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公安交警的不一致,处罚标准不统一,造成两支执法队伍许多的矛盾和冲突。例如公路路政部门治超依据的是交通部2号令,对超载超限行为的处罚额度是3万元以下罚款并要求卸载,根据交通厅的文件标准,对一般的超载行为,一般处500元以上的罚款,而交警执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额度是元以下罚款,按照交警内部文件掌握,对超载超限的处罚一般在200元以下,一些外地司机为逃避处罚,一进__区域,就主动找到交警接受处罚,然后拿着罚款票据作为护身符,一路通行无阻。两支执法队伍的不协调、不统一,不仅给交通执法工作造成混乱和冲突,而且损害了交通局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给社会群众留下交通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不良印象。
加强执法安全强化的心得体会篇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也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一些地方最近相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区“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政府监管是关键。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手段。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现状,梳理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对策。
一、安全监管执法现状
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部分省市结合地域特点,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尤其在年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明确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执法的权利。这些都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2.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逐步加强
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运政、路政、海事、质监等行业的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在各自领域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如北京市成立交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对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监管执法手段不断加强
通过调研发现,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仍是各地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许可、目标考核、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使用。比如,行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审核职责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对达到吊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1.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和人员配备不足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面临巨大压力,监督管理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尤其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逐级弱化,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
2.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和定位不明确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虽已制定相应的“三定方案”和“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但在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尚存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内部各行业主管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彼此责权不清的现象。比如,运输管理处和执法大队在机动车维修监管上存在交叉,对安全监管履职边界和工作责任主体有待明确。
3.监管执法缺少依据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安全监管执法实施细则,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困惑,造成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
4.监管手段亟待提升
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仍采取以安全检查为主的常规方式,手段单一,效率不高,技防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不足,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安全监管手段大都仅限于指出问题、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对策探讨
1.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各级队伍的安全职责,充实专业监管力量,重点推进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加强力量配备,健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网络。
2.进一步明确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部门或岗位、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规范文书格式。确保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3.完善安全执法规章制度体系,推进安全执法规范化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做好顶层设计是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权限,明晰行政权力的边界,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执法方面的相关制度。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明确安全执法工作程序及要求,进一步促进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的合理化,完善执法依据。
4.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通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对与其它部门职责有交叉的部分,应加强协调配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禁出现执法盲区和空白区。通过聘请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对重点单位进行进驻式检查执法,由技术专家现场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现场出具问题清单,经企业确认后实施相应的执法行为。
5.积极推进按计划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及执行时间,处理好检查面与检查频次、检查深度与检查效果的关系,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运输企业、车辆、车站等源头)的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月月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督查、有通报,并明确各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巡查检查工作量化标准,明确应检查的企业和车(船)数量,做到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依计划、依规范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6.加快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信息化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科技创安”工作,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虽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但相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安全监管执法现状和问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行业安全的监管执法。
加强执法安全强化的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他们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二元体系松动所产生的“制度性特殊群体”。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近年来,留守儿童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相关研究逐年增多,但从目前社会现状看留守儿童的境况不容乐观,做好留守儿童工作还有许多有待加强和改进之处。近期,我对我所带班级所有留守儿童开展了留守儿童的安全监护、饮食起居、教育学习、梦想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分析问卷调查。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
一、我班留守儿童的特征
1、留守儿童比例大。我班总人数52人,其中留守儿童22人,占学生总数的42.3%。
2、老人监护较多。15名留守儿童常年由爷爷奶奶监管,4名留守儿童由外公外婆监管,隔代教育所占比列大。
3、父母子女联系少。父母只在假期见面的留守儿童的17人,占总数的77%;有事才与孩子通电话的14人,占64%;偶尔与孩子通电话的6人,占27%;父母每周跟孩子通电话的2人,仅占9%。
4、学习成绩差。成绩良好以上4人占19%,一般7占32%,差11人占50%。
二、我班留守儿童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安全问题。留守儿童虽然有一定的`监护人,但父母所委托的监护人如长辈家属、亲戚以及代理家长等,由于年龄、经济、生活等等各方面的原因,无法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管。小孩基本实行“放养”状态。至于对小孩学习教育问题,很少过问,更谈不上辅导,或是由于留守儿童过于顽皮捣蛋,由祖父母等长辈照顾的,想管管不下、不会管,不知所措;与其他孩子相比,他们缺少父母照顾,有的起居无规律,不讲卫生;有的好与其他孩子攀比,摆阔气,铺张浪费乱花钱。个别借宿无监护人的儿童,由于年龄较小、单独居住并缺乏电、煤气的使用知识,存在严重的生命安全隐患。
2、心理问题。由于他们得到的亲情与心理关怀较少,缺少倾述心情和寻求帮助的对象,并且与外界也很少接触,久而久之便产生的诸多心理障碍。
3、学习问题。由于他们的替代监护人无法在学习上给予帮助和指导,绝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自控力差,无人督促学习,学习成绩中等或中等偏下。
4、社会影响问题。现在为多元社会,情况复杂,一些不良现象,消极低俗的负面影响也会腐蚀他们。而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照顾,自身的控制能力差、极易接受不良行为。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措施
1、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是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处于小学阶段留守儿童生理、心理发展正在成型,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的矛盾,逆反心理较强,如果得不到成人的理解和尊重,就容易心理反常,烦躁不安、不听劝告、与人对立。家长要了解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在教育中做到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对待孩子,理解、尊重并善于与他们沟通和交流,引导并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满足其合理需要,同时对他们提出明确要求,从而形成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
2、学校是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根本。学校教育是主阵地,应起主导作用,为留守儿童创造适合发展的空间。应逐人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临时监护人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留守儿童特点,强化规范养成教育。
3、良好的社会氛围是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各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尽到做好关爱留守儿童的责任:加大校园周边环境净化力度。总之,留守儿童也是祖国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关系到民族的复兴,祖国的前途。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确保他们健康成长置关重要。虽然,我班的这22名留守儿童只是全国六千多万留守儿童中的一个微粒,但他们身上却折射出这六千多万留守儿童大军的影子。我个人认为,爱才是根治留守儿童问题这一顽疾的良药。只要有父母的疼爱,老师的尊爱,社会的关爱,他们定能重拾学习、生活的信心,像其他孩子一样,心怀梦想,身心健康,茁壮成长!
加强执法安全强化的心得体会篇四
以下是针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现存问题与建议的调查报告,请看下文!
小食杂店是指规模较小,以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同时兼营香烟、日用品等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有固定门面的经营场所,也称小卖店、小卖部。小食杂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另一种就是所谓的“四小”中的小食品店――原则上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店。
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一直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项难点,本人现就我市小食杂店监管工作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市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市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17037户,其中企业603户,个体工商户16434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小食杂店)约1640户。一直以来,我市食品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根据自身职能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管,但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不容乐观,监管的效果与投入的精力不相匹配,可谓是“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
分析其原因,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以下三大突出矛盾:
矛盾之一:小食杂店经营管理条件较差的现状与《食品安全法》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往往经营场所较窄,店业主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年龄较大,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小食品店更为突出,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有关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存在小部分食杂店因场地、设施等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而不能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却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现象;另一方面,一部分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食品店,却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把好进货关,掌握食品的来源去向,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追根溯源找到上家经销商,迅速掌握该批食品的流向,有效防止危害继续扩散,及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事实上作为食品销售最终端的小食杂店业主,很大部分是老弱病残人员,因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等客观因素,其并没有能力彻底执行这些制度。正因为如此,在以前工商部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期间,为了达到工作目标,许多地方出现了记录台帐由工商干部一手包办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小食杂店虽然自己能够记录台帐,但其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漏登、少登成为普遍现象,登记台帐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
矛盾之二:小食杂店较弱的责任承担能力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责任较重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规模小、收益少,业主较大部分为农民或者下岗失业者,通常情况下,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较弱。举一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两千元是行政处罚的最低幅度,是小食杂店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最低限度。然而,在现实中究竟有多少小食杂店具有这样的违法责任承担能力?即便有一部分具有这样的承担能力,能够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却不多,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因程序复杂,很少在监管执法中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由于立法过严,严格依法处罚将成为小食杂店业主不能承受之重。另外,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的食品过期等违法现象在现实中也较为普遍,这样就会导致法不责众,反而使得执法部门无法完全履行其执法的职责。
矛盾之三:小食杂店数量众多、分布散,与行政执法要求高效率、低成本之间的矛盾。按照2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我市食品经营主体中,除了几十家大、中型超市外,其余均为小食杂店,所占比例在99%以上。偏远的农村,交通不便的山区,只要有足够的消费需求,一般都会有小食杂店存在。我们监管的过程中消耗在路途上的时间、油耗等都大大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
我国行政执法有法治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基本原则。其中效率原则被称为行政执法的生命。按照目前的监管体制,小食杂店的监管责任基本上由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一方面,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结构、硬件配置等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工作千头万绪,人员少、精力有限。同时,所有小食杂店内销售的食品种类、安全食用期等都处于动态变化中,今天检查了没有问题,不代表明天也一定没有问题。所以,在目前的小食杂店监管模式下,即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将大部分工作精力用于监管小食杂店也还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监管效果。
二、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上述的三个矛盾,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转变监管理念重点强化分销环节监管
目前,我们对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是面面俱到、处处重点,试图做到滴水不漏、万无一失。当所有的小食杂店都成为监管重点时,实际就等于没有了重点。小食杂店所售食品是动态变化的,食品种类在变,每件食品的安全食用期也在变。正因为如此,即便基层的同志对小食杂店的巡查频率很高,但仍然经常有一些问题在上级的明察暗访中被发现。
有没有办法用较高的效率、较低的监管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目前来看,比较现实的一条途径是:突出重点,抓好源头,着重做好食品分销环节的监管工作。目前,食品流通的路径是:原材料----生产商----各级分销商-----终端零售商----消费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是通过各级分销商批发流转到终端销售商。工商部门负责生产商之后的全部流通环节,其中各级分销商处于食品流通的咽喉和枢纽地带。监管好各级分销商,就等于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将所有终端零售商进货的食品过滤了一遍。这样除了超出安全食用期外,小食杂店所销售的食品不会再有其他安全隐患。同时,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前述的三大突出矛盾。首先,从数量和分布上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经济户口数与全部小食杂店的比例为1:70左右,数量相对少并且分布相对集中,相当部分集中在专门的食品批发市场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其次,从业主素质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整体相对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对其引导和规范,督促其真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再次,从业主的责任承担能力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通常情况下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责任。
因此,将监管理念由面面俱到转变为突出重点,狠抓一个分销环节,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改善小食杂店监管“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的现状。
(二)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分销商主体资格
首先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区别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这是强化分销商环节监管的基础。对于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内容却在从事批发业务的,要予以取缔、规范;对于经营范围中有“批发”之名却无批发之实的,要予以清理、变更。做到名副其实。其次,采取宣传、引导以及倡议书、协议书等方式,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人员,主体责任、自律制度等做出具体的规范,逐步提升其素质。素质低下的分销商通过市场竞争和加强监管逐步予以淘汰。
(三)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分销商经营行为
首先,要依据法律规定从严规范分销商的经营行为。一是要严格落实食品追溯制度,掌握食品流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也就是说分销商除了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外,还要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分销商作为商品流通的枢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帐可以完全反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食品追溯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散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做到重点监管和全面掌握平衡结合。通过对面上终端小食杂店的抽查来掌握动态信息,从终端倒查分销商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约束和监督分销环节,杜绝其表里不一,台帐上登记合格食品,暗中售假售劣。一旦在终端小食杂店发现问题食品立即追根溯源,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性处罚,严厉打击不法供货分销商。
其次,指导推广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示范文本。销售单据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根据法律对台帐登记项目的要求以及实际需求,设计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相关信息。实现销售单据和进货台帐合二为一,小食杂店只需整理保管好进货单据就可,从而解决小食杂店记录台帐困难的问题。同时,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索证义务交由分销商完成,并由其统一保管2年以上。对于那些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无法取缔的“小食品店”,同样以这样的方式严格监管,虽其无证无照,但确保了其经营的食品能够追根溯源。同时,加强其对过期、变质食品清理、退市监管,督促其保存经营场所的卫生、按照要求储存食品等,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就基本到位。
(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时值《食品安全法》修改,建议将食品经营的各级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加以区分对待。对分销商环节在主体准入、行为规范等方面提出较高标准。例如可以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组织形式、人员机构、自律能力等作出符合需求的详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上,分销商也应该明显高于终端零售店。归纳起来,就是要抓住牛鼻子,必须让分销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五)不断创新监管技术
目前,我们的台帐登记制度费时、费力,监管时查阅也不是非常便捷。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积极探索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网、食品追溯码制度,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客观诉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加强执法安全强化的心得体会篇五
1.前言
旅游业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优秀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利用当地的环境、自然、人文资源向游客提供独特的审美体验服务,在满足游客的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是一种全新的旅游形式,以目标地独特的社会人文环境为旅游资源,不仅能够为游客提供独特的审美体验,同时也能满足游客探索式旅游的心理需求。但是在这种旅游形式中,因为涉及到社区的人文服务和人文活动形式的现实展现问题,是一种“人对人”的旅游服务方式,与传统的“人对景”的旅游方式截然不同,所以对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管理进行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
2.文献综述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这一概念被提出,并从此不断与社区旅游和社区发展等理论相融合。在《生态旅游》一书中,杨桂华提出这样的观点,她认为生态旅游业的管理中应该包括社区管理这一范畴,并且社区生态旅游的假如能够进一步推动生态旅游的发展。而庄军、赖庆奎等人则认为,生态旅游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是也周边社区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基础的,认为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才是未来的生态旅游的发展之路。社区生态旅游就是在旅游业发展的这一时期诞生的,因为社区旅游本身顺应了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的特殊性发展需求,同时也满足了旅游者对旅游活动中人文环境因素的猎奇需求,向旅游者提供了一种参与式、探索式的旅游实践形式。所以这种旅游形式一经开发就受到广大游客的追捧。社区旅游与其他旅游形式相比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社区的概念引入到旅游活动中来,不同地区的独特社区文化和人文环境成为了一种旅游资源,让旅游活动不再只局限于环境优美的郊外。
3.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管理影响因素
3.1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内部影响因素
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旅游管理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从其对旅游管理的'影响方式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影响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其中内部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主要成分,分别是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和社区居民,这三个主要的影响因素因为都处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的内部,对社区生态旅游活动有着深刻而长远的影响,所以是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主要管理目标。社区居民是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的主要实践者,向游客展示当地的社区生态文化,保证社区生态旅游活动的实现,同时也从中获益。由此可见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和当地居民之间因为共同的利益需求而推动社区生态旅游发展,同时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利益诉求是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主要内部影响因素。
3.2社区生态旅游的外部影响因素
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外部影响因素,一般情况下包括有旅游者、非政府组织以及外部环境。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虽然当地居民的地位因为自身独特旅游形式而极大的提高了,但是社区生态旅游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游客的需求对其影响还是基础性的,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其自身的组织形式、实现形式和管理形式从根本上来讲还是会受到游客需求的影响,会呈现出一种顺应游客需求发展的趋势。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机构和社会基层之间的一种积极交流方式,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有了极大的发展。
4.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管理出现的问题
4.1社区居民的主动性难以充分发挥
社区生态旅游与传统的旅游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对旅游目的地居民在旅游活动中的地位进行了重新定位,这一全新的定位将旅游活动中的社区居民地位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社区居民基本上处于旅游活动的主体地位,其对社区文化的展示是社区生态旅游活动的主要“景观”.但是目前在我国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传统的旅游活动思想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进,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忽视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将社区中的旧建筑和旧物件当作社区生态旅游的主要景观,歪曲了社区生态旅游活动的本质。出来。
4.2地方人文特色缺失
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旅游业的发展虽然会给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旅游业和游客的大量涌入会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产生极大的影响。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开展之前,具有社区生态旅游开发价值的区域往往都因为与外界的相对封闭,而展现出一种独特的社区文化形式,但是随着社区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大量涌入为当地带来了大量的新鲜思想和文化,导致当地独特社区文化存在的基础动摇,独特的社区生态文化形式开始进入退化道路。
5.加强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改进措施
5.1净化旅游市场,为社区生态旅游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
旅游市场作为旅游活动进行的主要环境,其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品质的净化,能够保证社区生态旅游活动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在加强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活动中净化旅游市场是一个必然选项。当前我国的旅游市场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大多数都是受国民旅游需求爆发式增长驱动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性进步,旅游热将会逐渐降温,人们的旅游需求会逐渐呈现出一种理性化的形态。所以对旅游市场的净化是一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高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首先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生态旅游活动进行监管,做到社区生态旅游管理活动的“有法可依”和“依法管理”.其次是对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观念的教育,让消费者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更加尊重古老而独特的社区文化,最大限度的保证社区生态文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
5.2完善制度建设,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
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作为一个系统性的活动,需要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和社区居民的通力合作才能保证其运作效益,所以在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中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科学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社区生态旅游活动作为一种全新的旅游活动形式,其在运行中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这些经济效益的科学、合理分配,是保证社区生态旅游活动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
6.结论与建议
旅游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朝阳行业,社区生态旅游活动是一种全新的旅游活动形式,所以对社区生态旅游活动管理的研究具有鲜明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从社区生态旅游概述、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管理影响因素、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管理出现的问题、加强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改进措施四个方面对社区生态旅游管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对社区生态旅游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支持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