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疫情时政热点及评析篇一
在疫情爆发的初期,政府的领导作用至关重要。政府快速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有效遏制了疫情的扩散。政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及时调配医疗物资,并且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减少了人员流动性。政府还加大了病毒溯源的科研力度,与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共同寻找病毒的来源和传播途径。政府的领导力体现在其坚定果断的行动和高效务实的决策执行中,这为国家战胜疫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段:国际合作与多边互助
疫情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互助。国际社会在这次疫情中展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和合作精神。各国政府加强了对外交流与合作,分享了防控经验和医疗资源,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各国提供了指导和支持。在这次疫情中,我们看到了国际社会彼此拉拢的背后,更多的是相互帮助和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真正解决全球性的挑战。
第三段:科技创新与信息发布
科技在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帮助我们更加高效地预测、防控和治疗疫情。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疫情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更加快速和准确。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也推动了信息的公开与共享。通过网络平台,政府、专家和民众能够及时发布和获取疫情信息,这不仅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也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科技的创新催生了我们应对疫情的更多方法和途径,为我们战胜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四段:社会责任与公民意识的觉醒
疫情期间,社会责任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呼唤着每一个人的参与与行动。人们自觉遵守政府的防控措施,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戴口罩,减少人员聚集。各行各业也纷纷响应号召,加大捐款捐物的力度。志愿者们组成了抗疫服务队伍,为病人和隔离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公众的主动参与和积极行动,表明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的觉醒,这为社会的团结和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五段:深化改革与完善制度
疫情的冲击让我们看到了制度的薄弱之处,也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了机遇。在疫情期间,政府加强了卫生健康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的建设,改善了卫生设施和医疗系统的基础条件。同时,这次疫情也暴露出一些体制上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改革来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此外,疫情也给我们带来了对社会保障、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思考,我们需要通过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
总结:
疫情时政心得体会,涵盖了政府的领导力、国际合作、科技创新、社会责任和改革等方面。政府在疫情期间展现出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国际社会展现了合作与互助的精神,科技的发展推动了疫情的预测和防控,公众的参与和行动呼唤着社会责任和公民意识的觉醒,疫情冲击也给我们提供了改革的机遇。只有通过政府、国际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战胜疫情,共同迎接更美好的未来。
疫情时政热点及评析篇二
疫情是一次席卷全球的健康危机,给各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决策与措施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疫情的爆发让我认识到了政府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了政府在应对危机中所面临的困难。政府的决策需要理性的思考和科学的依据,需要坚持公平与公正,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疫情的变化,这些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二段:政府领导力的重要性
疫情暴发后,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疫情的蔓延,展现了强大的领导力和行动力。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加强疫情监测,提高公众意识,组织筹备物资,加强医疗资源的分配等等。这些措施不仅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也稳定了人们的情绪和信心。政府的领导力在这个关键时刻显得尤为重要,它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让我们认识到政府的决策对于危机的应对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公平与公正的价值体现
疫情期间,政府不仅仅是领导机构,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者。政府在疫情期间对社会进行调控,关键在于保障公平与公正。政府需要确保每个市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医疗资源和保护,确保每个企业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救助和补贴。在疫情期间,政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一次危机中,公正和公平是社会共同前进的基础,也是政府治理的核心。
第四段:科学决策与信息透明
疫情属于复杂的科学问题,政府在应对疫情时需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知识进行决策。政府的决策需要有科学家和专家的支持和参与,而不是凭借政治意识形态或个人主观意志。此外,在疫情期间,政府的信息透明度也变得尤为重要,政府需要及时公布疫情的最新发展和防控策略,让民众了解真实的情况,增强信任。政府应树立科学决策和信息透明的意识,这不仅是为了有效抑制疫情,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的信任。
第五段:创新与改革的驱动
疫情的爆发让我们认识到现有制度和机制的不足之处。政府需要在疫情期间加强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新的挑战和变革。疫情的爆发加速了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进程,政府也应积极推动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发展。政府需要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防控和救治能力。疫情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但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推动力,让我们认识到创新和改革的重要性。
总结:
疫情是对我们所有人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疫情使我认识到政府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见证了政府在危机中所展示的领导力、公正性、科学决策和创新能力。政府在疫情期间通过强有力的决策和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展现了政府的力量和决心。我们应从疫情中吸取经验,不断完善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能力,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变革。
疫情时政热点及评析篇三
摘 要:2020年庚子年,一场新型冠状肺炎在华夏大地蔓延,对我国经济大局、国计民生、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外交、科技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在法律层面也不例外,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各方面影响甚广。仅从民事领域的劳动合同方面探讨下相关若干问题的产生以及如何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冠疫情;劳动合同;疫情下劳动双方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
2020年庚子年的春节,华夏儿女过了不寻常的假期。因为新冠疫情的无情蔓延,从武汉的封城到全国的紧急动员,假期延长到复工的艰难。这场疫情对国家造成了经济、法律、外交、科技、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挑战与反思。而从企业用工者和劳动者双向来看,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试着从民事领域的劳动合同当面探讨下相关若干问题的产生和应对策略。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人力无法改变的情况,与人的主观意愿并无关联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是无法预见,同时政府机关以及医学专家也不能提前知道;新冠状肺炎爆发后没有有效的药物治疗和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但,为了防止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滥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可以任意以不可抗力之名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也不是相关义务人不经任何补救行为,就当然减轻或者解除其责任。若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如果其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要求以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予以免责。
有几个关键性问题,是企业和员工都关注的焦点。
对于已经确诊的员工的待遇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无权基于《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开除员工,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无权开除员工,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无法进行,对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其他工作也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医疗期满,合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必须要严格的遵守《_劳动合同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职工的工资需要照常支付。若合同到期,顺延到医疗期期满等。
在疫情的冲击下,企业生产无以为继,采用轮休等形式,使得工作岗位得到有效稳定,尽可能避免裁员情况的出现,亦或是选择尽可能少的去裁员。企业满足相关条件,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职工工资不能延期支付,按合同执行。超期后,职工工作不受影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对职工的工资进行支付。职工劳动无法正常进行,企业需要依据地区生活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因此,迟延复工期间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通知》,要求如下,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职工的工资需要照常支付,同时企业不能单方面辞退员工。
关于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上述人员,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若没有出现上述情形,在这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将劳动合同解除,而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样选择,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不一,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需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即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仅须据实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即可。但是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离职,同时实现了与劳动者完成协商的情形下,此时用人单位却仍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进行支付的时候必须要遵从着以下标准:劳动者就职于用人单位,基于其工作年限,满一年对应一个月工资;若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不过短于一年,在实际计算的时候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也就是向劳动者进行一个月工资的支付;若劳动合同短于六个月,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给劳动者。 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情况紧急为由,直接走人?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该理由显然还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向时,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必须要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时间为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为书面形式,在这种背景下才可以实现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应当对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进行确认,充分尊重劳动的就业选择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不可抗力”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避免同时也无法克服的一些客觀情况。此疫情有官方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对于其他的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确认。基于合同法,如果无法有效的履行合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1)合同一点都无法被履行。
(2)合同只能实现部分履行。
(3)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的情况存在着差异。其次,无法履行类型存在着差异,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同的:延后一段时间才能履行、无法全部实现履行或完全的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可以将合同解除,此为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若疑似员工拒绝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了传染病,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情节,对于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影响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_门或派出所举报。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受惩处,基于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合同也就可以顺利得以解除,无需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实施了医学措施的过程中进行了反抗,对于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施了阻碍等行为,同时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此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2)假期结束,劳动者没有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回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将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解除。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或由于政府封锁隔离措施导致企业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基于《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依据《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合同双方本是友好商业伙伴,在不可抗力面前更应该本着公平、合理、促进交易的态度解决问题,这也是提高商业交往效率、促进发展的根本。
2 新冠疫情下的工资发放的问题
员工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根据国家卫健委经_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甲类防。
鉴于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了隔离措施后,被隔离人员有权利要求其生活得到保障,具体的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来负责;被隔离人员作为劳动者的,其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报酬进行依法支付。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资支付。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该问题目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停工、停产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非因劳动者原因,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的标准必须要满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正常的劳动,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即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之上来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并未达成,相应的处理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这是现行国家层面法律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主要规定。 然而,与此之外也有第二种观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该条除类似《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以外,国家层面以及其他地方并无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观点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企业自己承担了这部分风险,企业怎么在疫情面前渡过难关呢?国家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减免税收和社保等,这些都是特殊时期为企业减负的措施。这属于行政法研究的范畴,在此就不展开了。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随着各地发布延迟复工的通告,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均推迟,此期间工资应当这样支付。特殊时期的支付方式也是法制进程的一个微观注脚。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生效,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以上规定,年三十、初四、初五、初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企业依法无权安排员工调休,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
根据《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春节假期延长了三天(初七、初八、初九),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仅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初七、初八、初九加班的,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具体操作如下。
(1)首先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3)2020年1月31日以及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4)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5)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部分地区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如果不属于规定里不得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
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一般企业员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必须要进行加班的,此时其所获得的工资报酬需要翻倍。但是否应当向在此期间不上班的员工发放工资目前存在争议,需要看各地规定。
对此,2020年1月28日,上海人社局關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也说明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工作日,是员工的私人时间。在这一阶段,若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要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工资。
一些企业职工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等,对于这部分职工,在这一段时间上班后,可以在后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休,若不选择调休的,企业必须要依据相应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若员工在家上班,此时可以理解为企业员工在原本属于休息日的时间里工作,员工可以在后续时间进行相应的调休,若不选择调休的,企业必须要依据相应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这个意味着上海地区的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倒休等方式解决该期限。
2020年1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章同样表示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工资照发。
可见,大多数观点是在此期间也应当向不上班的员工支付工资。
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是否支付工资也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两日本就是休息日,不上班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种观点是不上班也需要支付工资,例如2020年1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章同样表示这两日,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武汉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特殊规定
武汉市的特殊规定,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期,有着范本的意义。同时也将来认识这段历史的微观注脚。
武汉市处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期,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武汉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武汉市总工会在组织慰问防控肺炎疫情一线人员的同时,积极从源头发力、坚持制度保障,联合武汉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提出了强化疫情防控、加强职工劳动保护、预防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的具体举措,强调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用以指导全市做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维稳工作。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规。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职工无法正常工作,企业不得辞退离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相应措施期满。
(2)对劳动报酬依法支付。企业员工经过医疗机构检测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亦或是企业员工并未确诊为感染者,不过并未排除疑似之列,企业员工与确诊病理曾经存在过密切接触,这一类的企业职工正在接受定点医院所安排的隔离治疗,亦或是正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企业需要保证员工可以进行正常的劳动,并进行工资的支付。单位停工、停产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的标准必须要满足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正常的劳动,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即在新约定标准的基础之上来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并未达成,企业必须要依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3)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企业生产由于疫情影响而难以为继,企业与职工进行沟通,获得其认可后,采用轮岗轮休等方式,保证工作岗位足够的稳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尽可能避免裁员,亦或是尽可能少的去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4)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基于《劳动法》补休,若没有选择补休,基于相关规定去支付工资报酬。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年,同时低于1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5天;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同时低于2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10天;职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20年,在这一条件下休假的天数具体为15天。在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收入正常发放。
(5)强化疫情防控和职工劳动保护。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让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采用非接触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受疫情影响,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不能按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中止仲裁时效。在消除了中止时效的原因后,即日起将继续计算仲裁时效。若审理案件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进行,审理期限可以顺延。
(7)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服务,做好监察工作。结合政府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
4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其他劳资问题的处理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情况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话,则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因为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用人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用人单位应否继续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向用人单位求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的行为出现了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对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来讲,其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用人单位都不能对其进行歧视。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的处理
此类情况应当受到限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极强,确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不能工作,必须要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或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确诊、疑似病人在治愈、排除前,不得从事易传染的工作。确诊、疑似病人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续订事宜的处理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
因为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原则上以相关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有更高标准,且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主要基于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的处理
实践中,很多用人基于安全考虑,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但这是不合法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要立刻做出批准与否。若不予批准,隔离措施解除。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新冠疫情防护期间,关于用人单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理
新冠疫情防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完善,排查事故隐患;上报并处置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问题,在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关于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的处理。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若要对劳动者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劳动者必须要予以配合。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此时,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国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或作为疑似患者,需要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与确诊病例存在着密切接触,而接受医学观察,政府对企业员工所在的小区或村落采取了隔離措施或封闭措施,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合同需要顺延到相关措施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和加强监督的工作的处理
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更多采用一些比较合适的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使得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按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若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也可顺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引导企业的劳动用工,保证第一时间有效的识别劳动关系风险,做好相应的预测预警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得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对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民事赔偿责任。《_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法者导致传播了传染病,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对于卫生防疫机构的合法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单位出现前款罪,主管人员要接受处罚,单位判处罚金。
甲类传染病范围,依照《_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确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实施甲类防控措施。若企业违法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0,(05):7182+205.
[2]徐景一,于桂兰.新时代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新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9,(05):120127.
疫情时政热点及评析篇四
【摘 要】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在湖北省发生并向全国迅速蔓延,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较大冲击,为了战胜疫情同时推动我国经济继续保持高质量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财政政策和更加灵活适度的货币政策。论文主要以新冠疫情对经济产生的影响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采取的货币政策,并探讨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为提高货币政策效率和促进经济的恢复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abstract】attheendof2019,_,,china,,.
【關键词】新冠疫情;货币政策;有效性;经济
1新冠疫情下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整及其有效性分析
新冠疫情下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整情况
2020年2月21日,_会议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进一步引导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方向,降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正常的轨道,我国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央行为增加市场流动性释放近4万亿长期资金,推动利率持续下行,利用lpr传导机制,将利率转向了贷款市场利率,降低了企业贷款成本,同时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例如,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2020年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6月,m2供应量为万亿元,增速基本平稳。
货币政策有效性是指实施现行的货币政策达到货币当局预期目标的有效程度。为了考察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本文主要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4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增长。近些年,我国gdp整体上保稳定增长,增长幅度放缓,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2020年我国gdp第一季度出现明显下滑,当季值为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第二季度得到好转,但gdp同比增速仅为(见图1)。
第二,物价稳定。2019年cpi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受疫情的冲击,2020年cpi、rpi指数持续回落,主要受食品类价格变化影响,带来通货紧缩风险,市场需求偏弱,直至6月cpi、rpi指数才初步回升(见图2)。
第三,充分就业。2019年,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失业率指标走势平稳,全年保持在左右,2020年2月受到春节和疫情的冲击,失业率出现明显的增长,上升个百分点,随着疫情得到防控以及货币政策调整,企业复工复产,3月就业形势得到好转,失业率逐步回落,但回落速度缓慢(见表2)。
第四,国际收支平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国际经贸摩擦加剧,我国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增大,进出口负面冲击加大,贸易增速明显下降,外汇储备出现回落,增速明显下降(见图3)。
总体而言,随着一系列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二季度gdp增长情况得到好转,经济进入复苏阶段,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就业形势总体上得到好转,但是积极的货币政策对经济的刺激依旧不足,市场需求不足,物价水平波动幅度较大,失业率水平仍旧偏高,进出口贸易压力较大。
金融市场体制不健全
金融市场与货币政策传导及发挥作用关系密切,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直接影响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规模小,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运行不畅,金融市场体制较为落后,使得货币政策传导具有滞后性,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除此之外,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力度薄弱,交易主体不规范,从而使得货币政策传导受到制约。
中央银行调控能力偏弱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的管理者和监督者,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深度和广度都不够,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信贷调控方式不健全,造成部分资金没有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市场流动性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价格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受到限制,结构性调整不理想。另外,外汇占款对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较大,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带来国际贸易面临压力增加,导致中央银行受到外部制约因素影响加大,宏观调控能力削弱。
提高央行调控灵敏性
货币政策传导过程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所以央行必须深刻认识国际形势,准确把握住全球宏观经济的走势,避免传导过程中出现滞后性和超前性的现象,发挥货币政策最优效果。当前,货币政策需要注意全球经济出现下滑现象,需要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合理控制市场实际利率、政策目标,同时关注金融经济周期的拐点,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快经济复苏脚步。
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完善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功能,扩大市场规模,加大市场间联动性,促进政策工具协调运转,确保货币政策信号能够通过金融市场传导到实体经济。首先,转变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采用利率调节货币政策,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利率传导机制,减小企业融资成本。其次,通过价格机制稳定实体经济,利用市场资源配置的积极效应,实现产出增加,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_.在_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j].求是,2020(4).
疫情时政热点及评析篇五
第一段:疫情初露端倪,时政的重要性凸显出来(250字)
新冠疫情自2020年初在中国爆发以来,迅速蔓延至全球各地。这场与人类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灾难,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时政的重要性。在疫情暴发之初,政府的决策和行动方针成为引领社会抗疫力量的关键所在。从封城措施到疫苗研发的全力推进,无不离不开时政对国家治理的决策与调控作用。疫情期间,我深刻体会到了时政对于人民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也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对时政的了解和参与的不足。
第二段:有效的防控措施依赖于科学的时政决策(250字)
疫情的爆发迅速,防控措施的实施也变得紧迫起来。在这个关键时刻,科学的时政决策变得尤为重要。政府需要了解病毒的传播特点和相关流行病学数据,制定相应的防疫政策和措施。这些决策必须以科学的基础和实证研究为依据,才能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同时,政府还需要通过时政手段,及时向全民宣传疫情信息,并发布抗疫指导意见,以便广大群众及时采取相应行动。只有通过科学的决策和有效的传播,社会公众才能更好地理解疫情,在防控过程中提供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三段:国际合作对于疫情应对至关重要(250字)
疫情是全球性的问题,只有国际间的紧密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在此期间,我深刻认识到时政对于国际合作的推进和协调的重要性。各国政府需要相互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制定规范和标准,加强疫苗的研发和分配。同时,时政还能通过外交手段缓解国际间的紧张关系和合作障碍,推动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分配。在疫情期间,身处全球化时代的我们,要加强对国际时政的关注和了解,积极参与到国际合作中,共同应对挑战。
第四段:时政参与是时代责任的体现(250字)
疫情对社会各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也让很多人重新审视了自己在时政参与中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时政参与是一个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不仅要关注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决策。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时政信息,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共同推动社会改革和发展。只有通过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健康稳定和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第五段:疫情加深了对未来时政发展的思考(200字)
疫情对全球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加深了对未来时政发展的思考。我认识到时政应该及时关注社会民生问题,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社会风险的预警和管理,加强全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挑战。疫情的爆发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时政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完善时政体系,以更好地迎接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结尾:在这场疫情中,我深刻认识到时政对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科学的时政决策、国际合作、个人时政参与以及对未来时政的思考,都是我们在疫情中应该关注和体会的重要内容。在疫情的考验下,我们需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应对挑战,为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