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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社会读书报告PPT篇一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
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其他观点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论对于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定,如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困惑在笔记上进行标注
文凭社会读书报告PPT篇二
一、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我读的语言学的书是珍藏本《普通语言学教程》。这本书是瑞士的著名语言学家费尔迪南·德·索绪尔编著的,由沙·巴利、阿·薛施蔼、阿·里德林格合作编印的。《普通语言学教程》并不是索绪尔本人亲自编写的,而是在他去世后,他的学生沙·巴利、阿·薛施蔼、阿·里德林格等收集许多同学的听课笔记和索绪尔本人的一些手稿及材料,据此整理出的。这本《普通语言学教程》于1916年在日内瓦出第一版、1922年在巴黎出第二版,其后还连续出了第三版和第四版,1949年出的第五版,各国语言学家先后把它译成德、西、俄、英、日等国文字,使它的影响遍及全世界。而我国也出版了许多种译本。而我读的这本珍藏版本的《语言学教程》是高名凯先生在1963年根据原书法文第五版翻译、由岑麒祥、叶蜚声校注的,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社在2009年7月北京第一次印刷出版发行的。
二、作者简介
费尔迪南·德·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 1857-1913)是现代语言学的重要奠基者,也是结构主义的开创者之一。他被后人称为现代语言学之父,结构主义的鼻祖。《普通语言学教程》(cours de linguistique generale)是索绪尔的代表性著作,是他的学生根据他生前的笔记编写的,这本书集中体现了索绪尔的基本语言学思想,对二十世纪的现代语言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由于其研究视角和方法论所具有的一般性和深刻性,书中的思想成为二十世纪重要的哲学流派结构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
三、内容介绍
这本书一共335页。除去前言和第一、二、三版序的说明还有绪论外,共分为:第一编:一般原则,第二编:共时语言学,第三编:历时语言学,第四编:地理语言学,第五编:回顾语言学的问题 结论五个部分。还有在书最后的索引和校后记。
“绪论”部分由七个章节和一个附录:音位学原理组成。讲述了语言学的历史、语言学的材料和人物、语言学的对象以及语言和言语的区别、言语行为的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文字表现语言和音位学。
一般原则这部分一共有三章:语言符号的性质、符号的不变性和可变性、静态语言学和演化语言学。
共时语言学这部分共分为八章:概述、语言的具体实体、同一性现实性和价值、语言的价值、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语言的机构、语法及其区分和抽象实体在语法中的作用。
历时语言学也分为八个章节:概述、语音变化、语音演化在语法上的后果、类比、类比和演化、流俗词源、黏合、历史的单位,同一性和现实性。
在共时语言学这章后还有附录讲述了三个问题:主观分析和客观分析、主观分析和次单位的确定、词源学。
地理语言学分为四章:关于语言的差异、地理差异的复杂性、地理差异的原因、语言波浪的传播。
最后,回顾语言学的问题和结论分为五个章节:历史语言学的两种展望、最古的语言和原始型、重建、人类学和史前史中的语言证据、语系和语言的类型。
共时语言学:又称静态语言学,是研究一种语言和多种语言在其发展历史中的某一阶段的情况,即语言状态。
历时语言学:又称演化语言学,集中研究在较长历时时期所经历的变化。(3)系统理论
音位学有狭义和广义分: 广义的音位学指对自然语言声音系统的一般性特征之研究,可以包括语音学; 狭义的音位学方根研究人类语言中语音组合的方式、模式及变化。普通语言学中提及的音位学主要取其狭义。
四、语言学者对本书的评价
在世界语言史上对索绪尔的这本《普通语言学教程》的评价都非常高:
我国著名语言学家许国璋在《关于索绪尔的两本书》中评价“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理论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的学术背景,他多年从事历史语言学研究,对十九世纪的历史比较语言学研究有很深的造诣,对整体语言学学科的性质有相当全面而深入的思考。我们从他多年所开课程可以证明这一点。”
苏联语言学家维诺库尔在提到索绪尔这本《普通语言学教程》时,评价它为由整个语言学史所产生的转折点。
由以上两位语言学家的评价不难看出《普通语言学教程》这本书的影响非常之大,对整个世界的语言学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五、我的读后感及其评价
读完《普通语言学教程》后,我真的很认同语言学界对这本书赋予这么高的评价,因为它真的一本好书,没接触这本书前我对语言学有一个片面的认识,认为它单调古板,但在读完这本书后使我对语言学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感觉其实要是认真研究起来它也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值得深入学习。还有读完这本书后,以前在课上有一些没有听懂的学会的知识点,比如说历时和共事语言学,感觉好像又重学了一次,有些懂了。但我感觉我对这本书还是不算真正的读懂读透,还是没有领悟到它其中的精华,我想我再有时间的时候还是需要多读几遍、细细品味,把这本书上的知识真正的学会学懂。
文凭社会读书报告PPT篇三
与经典为友,以圣贤为师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
从前听人说:“读书就是与圣贤进行跨越时空的交流”,总觉得有几分矫情。但翻阅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笔者终于能明白这种愉快的、探索的、却又似朝圣般的阅读体验:时而与作者产生强烈的共鸣,时而与作者的观点相左而恨不得与其理论一番,却始终贯穿着对作者智慧的深深敬仰。
一、本书的内容概要
说起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总绕不开“天赋人权”和“人生而自由平等”等字句,这是契约论的起点和基础。卢梭尤其强调人的自由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1可见,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的本质。
4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卢梭看来,人们通过这份契约,用“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换取“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5而契约“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6他认为这才是合理的国家起源,而不是家庭起源理论或者暴力起源理论。
义:“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额仍然7是公意。”笔者认为,公意的含义接近于符合大多数人意志的意志。在卢梭看来,当国家之内不存在派系,并且每个公民都只表达自己的意见时,人民就不会被欺骗,公意就不会犯错误。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因此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也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他认为单一政府——在这个政府中行政权力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本身是最好的,但是单一政府会出现“强力的极限”和“软弱的极限”,混合政府则会产生适中的力量。而事实上,从来没有单一的政府。那么究竟存不存在最好的政府形式呢?在卢梭看来,“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8。言下之意,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导致政府的形式各不相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因此“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9。但一般来说,“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10。至于判断政府好坏的标准,就是该政府治下公民的人数繁殖和增长多少。卢梭指出,正如个别意志总是反对公意,政府总是努力反对主权,因此政府不可避免会有这样的倾向——民主制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蜕化为寡头制,王政蜕化为暴君制,而国家随之解体。为了防止这种倾向,政府的创制就绝不能是一项契约,而应当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人民有权委任或撤换他们。
卢梭还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主权者来代表自己,意志不能够像权力那样转移。正因为如此,卢梭并不认同现代国家普遍使用的代议制。相反,他鄙夷议员或代表的存在,认为“人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以后,他们就是奴隶”11。他道:“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花钱的12(指花钱接受议员或代表的服务)”,因此他最赞同罗马人民的公民大会式的直接民主,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以维持主权权威。
总之,卢梭的契约论主要观点就是: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们通过签订契约,放弃了自然的自由,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国家的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16,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
二、笔者的个人见解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心向往之,其隽永的语句又时常令人迷惑不已。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7
句话说,没有自由,人就不成为人。“天赋人权”的“权”,指的是自然的权利,包括追求利益、寻求安全和进行侵犯18。
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做任何想做的事,当然也包括以破坏别人幸福为代价的事。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人都不安全。为了寻求安全,理性使人们趋向合作,并通过契约的签订产生国家。由于霍布斯认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19,因此他的理论之出发点和结论虽然与卢梭相近,但推导过程却与卢梭不完全相同。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契约的产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结果却是一样的:人们将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但是,契约把人们置于枷锁之中,并非意味着人们因此变得不自由了,反而保证了人们的更大自由。首先,契约的签订以及法律的制定都是由人民自己决定的,他们服从的是他们自己。难道还有比这更能体现自由含义的状态了吗?其次,契约使人们的心中产生道德,从此人开始真正区别于动物,人的自由已经不再局限于肉体而上升到精神层面。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康德也这样认为:人因受理性自身创立的法则支配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和之上的尊严,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20。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其实,如果我们辩证地看,“自由”与“枷锁”相伴相生,在一定条件下能相互转化。一个人的绝对自由会导致其他人的不自由,而每个人放弃一部分自有又能带来整体的自由。这实在是一个属于哲学范畴的问题。无论如何,“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本身并不存在矛盾。
1819 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可行的。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25
当看到上面这句话的时候,笔者感到心口被重重砸了一下。与之不同的是,每当“愤青们”批判我国民主进程之缓慢、政治体制不完善时,笔者常常一看了之。他们总是从制度本身或是结合一件社会上的热点事件来评述,评述得固然高妙,却并不贴近普通群众的现实生活,难以引起百姓的共鸣。但是,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卢梭指出,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26根据这个结论,我国的体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头衔,人大代表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
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27也就是说,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在这样一种现状下,人民对人大代表选举仅仅抱着戏虐的态度,认为人大代表只是花瓶。这种民众的态度又会反过来影响人大代表,使人大代表缺乏认同感,便更不会热衷于代表工作。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受质疑、政府公信力受质疑等等问题,造成民众对国家大事的漠视,因为民众早已不相信公意能压倒政府。为了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蜕化倾向,是我们该改变现状的时候了。
安伯托·埃柯说:“一切阅读都是误读。”笔者的理解仅仅是个人的见解,未必符合卢梭的本意,见解本身也未必正确。清人谭献在《复堂词录序》中有言:“作者之用心未必然,而读者之用心未必不然”,这说明了文本为个性化阅读提供了可能性和自由度。因此,本文若有读者诸君不能认同的观点,还望不吝赐教!
洛克:《政府论 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页
文凭社会读书报告PPT篇四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的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作者简介
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到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的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漪丝》、《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死后出版《忏悔录》。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义,强烈要求解放人性自由,在这场运动中,他们感知到了对充满智慧的事物和丰富想象力本事的热爱,对用更自由、更美好的方式构想生活的渴望,文艺复兴促使那些感受到这种渴望的人去寻找一个又一个能带来这种智慧和想象之愉悦的方法,并指引他们不仅去发掘这种愉悦感受的古老且被遗忘的源泉,而且去预言其新来源——新的生活体验、新的诗歌主题和艺术形式。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四卷,第一卷主要讲述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契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主要讨论国家的立法问题;第三卷论述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成;第四卷在继续讨论政治法的同时阐述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从古罗马历史出发论述了主权者意志实现的某些细节。
看不到潜在的危险,而如果没有打破这种局面的勇气,那么等待他们的只有灭亡。
今仍作为西方政治的基础。
这本书还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比如说“即使是最强大的人也绝不足以强大到永远都做主人,除非他把力量转变成权利,把服从转变成别人的义务。”而如果强力做到把力量转变成权利了,那强力是不是就是最好的统治方法了?而在后文中又明确的提出:对强力的屈服,只有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它顶多也不过是一种聪明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力是不合法不道德的,不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要求,所以它无法做到转变,因为不合理。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还有强力的消失是必然还是偶然?一个强力消失,可能是因为另一个强力的产生,而且新的强力完全可以接受旧的强力的力量,而如果此时,强力再把力量转变成权利呢?建立一个独裁专政的国家,人民就要被迫服从了。还有卢梭支持所有的权利来自于上帝,带有严重的神学思想。
文凭社会读书报告PPT篇五
社会工作概论课程
读书笔记
斯宾塞的“最大幸福”
―读《社会静力学》后
姓名:元大喜
学号:1200093117
联系电话:186 1382 0404
daxi89@
写在前面
上个学期,在社会学概论课程中我学了斯宾塞这位著名社会学家。但是,那时我不那么了解这位伟大的社会学家。这次读斯宾塞的著作《社会静力学》后,我才了解斯宾塞这位大思想家。斯宾塞是第一位真正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家。其较早明确提出的“社会系统”、“社会功能”、“社会控制”、“社会进化”等概念对后世有一定的启发。他认为进化是一个普遍的规律,认为社会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在这两种有机体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
引言
整本书分成27篇文章,斯宾塞在每篇文章中都例举出大量实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而且每个实例几乎都是用一句话概括。作者在全书的开始论述了“最大幸福”这样一个当时社会所热衷、追求的概念。斯宾塞认为,幸福就是指人体的所有功能都得到满足。本书中有他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第一个理论是“ 第一原理”即,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意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第二个是、社会哲学可以恰当地划分为静力学和动力学。前者探讨一个完善社会的平衡状态,后者探讨社会向完善状态发展所依靠的力量。本文主要讲的是对“最大幸福”和“第一原理”的斯宾塞的解释和我的想法。
斯宾塞的“最大幸福”
斯宾塞分析了“最大幸福”这一每个完善社会中人们所追求的直接目标的概念,以及如何去追求这种最大幸福——间接的去寻求,即人们在一个社会中,追求最大幸福必须个人能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得到完全的幸福,而不减少其他人为获取幸福所需要的活动范围。斯宾塞说,幸福意味着人体各种机能都得到满足的状态。一种机能的满足是通过对它的运用产生的。是因为幸福的标准变化无常,之所以其首倡者必然设想人类对“最大幸福”这一概念是不能成立的。现在各个时代,在各个民族中间,就各个阶级来说,人们对它的看法都是不同的。比方说,流浪的吉普赛人认为一个固定的家是令人厌倦的,而一个瑞士人如果没有家园就感到非常不幸。希伯来人的天堂是“一座由黄金和宝石建造的城市,有着异常丰富的五谷和美酒”;美洲印第安人的天堂则是一个“快乐的猎场”。商人和艺术家的雄心壮志绝不会是一样的;如果我们能把庄家汉和哲学家的空中楼阁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它们的建筑风格迥然不同。不同地域甚至是不同人对自己的幸福界定都会有天大的不同。斯宾塞把这些事实概括起来,知道“最大幸福”的概念和人性的其他要素一样,幸福的概念必然随各人的爱好与性格而变化。它必然变化无常。斯宾塞要说的是“最大幸福”的意义要取得一致见解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很明显,在为了作出决定必须首先有明确概念的一切问题上,人们都是有争议的。因此,斯宾塞说:“妄图通过制定一个固定的准则,然后把它作为我们航行的目标时,我们看到的只可能是“海市蜃楼”,而不是理想的天国。” 所以我通过这一部分想达到“真正的最大幸福”到底是什么?从我看来,真正的幸福是个感谢,不是得追求的理想,而是现在我们身边能获得到的。‘感谢’和‘满足’比起来的话,感谢这个东西更深。其实很难感谢对自己的情况,但人在当下自己的各种情况下能感谢的话,应该不用侵犯其他人的权力,不用使劲追求改善的明天。
斯宾塞的“第一原理”
斯宾塞在书中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对“第一原理”进行论述。他先说明了“第一原理的由来”。他认为当两个人在追求各自的目的而发生冲突时,其中一人活动,只有在不扰另一人的相似活动时,才能保持自由。即人们在一个社会中,追求最大幸福必须个人能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得到完全的幸福,而不减少其他人为获取幸福所需要的活动范围。这种追求幸福的道路强调了一种社会公正,带有不偏不正的色彩,这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提出了道德意识学说和道德对社会的作用。并阐述了他的第一原理:作为正确的社会关系的法则——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也就是说“在不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实现自己最大的权利”是社会的“第一原理”。斯宾塞“第一原理”的提出具有深刻意义,它是斯宾塞社会有机论的重要表现。斯宾塞指出社会是一个由互相联系的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各个成员在权利上互相制约,每个人的权利或者自由的实现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当中的所以它必然要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或自由。
同时,斯宾塞在阐述第一原理的时候,指出要实现最大幸福的四个基本条件:
1、公正:不减少他人活动范围,保证他人的最大幸福
2、消极的善行:不减少其他人的幸福
3、积极的善行:为他人幸福的创造条件
4、最大限度追求自己的幸福
由此可见,斯宾塞为了实现国民的最大幸福,而他强调限制国家活动理论基础。国家(政府)的任何活动,只要是能为这最大幸福创造符合上述的四个基本条件便是正当的、合理的,而且是值得称赞的;要不然便是侵犯权力,是减损幸福。他举例的这样国家侵犯国民的权力,超越国家本身权力的明显态度是存在着很多方面。比如济贫法、商业管理、宗教机构、国民教育、政府殖民、卫生监督等等。
总而言之,斯宾塞限制国家活动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就是建立在关于政治不干涉主义的思想。尽管他的理论有其特殊性、社会哲学的思辨性,但其关于国家在保证国民的最大自由、实现国民的最大幸福的观点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启发作用。
我的启发
我读这本书后,我想这位社会学家很了不起。尤其是对斯宾塞的先进的观点,他本书中提出的思想财产权是当时的时代相当预先的。今天已有知识产权,斯宾塞的思想产权可以看作早期知识产权的深刻思考。当时的国家和社会,因为快速的变化和发展而产生思想的混乱。斯宾塞提示当时社会的得走的方向,并且表达了对国家的行为感到的不满和讨厌。我觉得他是个真要说的话都说出来的真正的思想家。
我思考了对现在韩国对国民作出的行为中有没有侵犯我们的权力和自由。其实,斯宾塞主张的关于土地产权、国民教育、货币问题等,跟现代社会有所不同的部分多,但是,我觉得他的想法是最符合基本原理的。他写这本书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社会的健康的发展,所以他说国家的职责、国家的错误。可是犯罪、自杀、失业、贫穷、腐败等等,我们不能说这全都是因为政府的失职、不作为或者侵权、违法,但政府毕竟难以摆脱关系。斯宾塞告诉我们,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有实现这种幸福的能力,那么国民的总体幸福感必然会增加,社会秩序必然会趋向稳定、和谐。
出版信息
书名《社会静力学》1850
作者 [英]赫伯特斯宾塞 著张雄武 译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2012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