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篇一
我在这次律师教育整顿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客观事实的事情。
三、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和操守,任何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教唆其串供,无疑是不顾事实的违法行为。李庄走上犯罪道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如英国作家拜伦所说:"谁胆敢将法律轻蔑,他必在法律的惩罚下毁灭"。那么,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用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监督,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法律人倘若只把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做谋生的手段,势必导致"一切向钱看",成为"拜金主义者",甚至堕落到不顾一切地捞黑心钱,最终必将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唾弃、社会所淘汰,甚至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碾得粉身碎骨。
四、在律师界仍有极个别的不良律师,其行为抹黑了律师形象,玷污了律师的职业。但决不是90%的律师都"出买灵魂和肉体"。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受党和人民信赖的。李庄的犯罪只是个案,应与整个律师队伍区别开来。我从事法律服务近二十年的所见所闻,律师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清白的,出现个别律师、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奇怪,但那只是个别,不是主流。律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担任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果哪个律师明目张胆地去给执法人员行贿,那他是不想做律师了;如果哪个执法人员迫使律师给他行贿,那他也是不想当执法人员了。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否则,也落得与李庄同样的可悲下场。
最后,我扪心自问,过去虽无"肉体可出卖的",但也从未有"出卖灵魂"的想法。为证明自己是否说了假话,恳请广大民众和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及全体法律从业者对我进行检举揭发。我坚信,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大家心里是有一杆称的。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篇二
诉讼案件:
1.广州**公司诉东莞**饮料公司、**物流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案(合办律师:潘筱云)
本案的证据十分充足,事实清楚,潘律师已让**继续寻找是否还有其他有利的原件,在开庭前去**与其沟通本案。从证据和事实看来,我们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关键在于如何执行。由于本案标的800多万,而**饮料公司已成空壳,如何让**物流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2.深圳****公司诉刘**承包合同纠纷案(合办律师:黄亮平)
周五的开庭非常顺利,因为对方缺席,这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换句话说,对方在深圳仲裁委合法通知、看到我们的仲裁申请书的情况下放弃抗辩,也就是默认我们的主张都是事实。在质证方面不存在困难,仲裁庭应该会采纳我们提交的证据,因此这个案件我预计是胜诉。本案经我进一步跟进,深圳仲裁委回复11月月初会出裁决书,等裁决书生效后如对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我们会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律师说要在开庭前将案件可能出现的几种结果先列出来,判决之后再一对比才能有所长进。因此本案在开庭前,我和黄律师讨论了数次,并先将本案的案前分析写出来,积极准备开庭,可惜本次开庭对手没来,没有发挥出来。不过这种做法是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以后会形成良好习惯,办每一起案件都这么做,长此以往方能进步。
3.顺德****公司诉****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案(合办律师:涂崇义)
本案一直是涂律师在跟,17号法院通知我们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在在等法院出裁定。这个案件和****的案件不能同步,而且在案情上也有些差别。涂律师非常果断,相信本案能协助他做到最好。
4.**家具公司诉**公司货款纠纷案(合办律师:张姗姗)
本案的最新进展是**公司已收到我们的律师函,并委托了一个律师跟我们协商,是**所的一名年轻律师。这一方面反映出其心虚,我们估计**也没有具体的付款凭证;另一方面我们主张违约金从合同来看很有可能会得到法官支持,因此对方也怕了。站在我们的角度来看,如能通过律师函解决此事是最好的,因为律师费没有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如通过律师函能解决则收**万,如通过诉讼解决则收**万。并且当事人本身也没打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我们在律师函中主动写进去的,可见当事人的意愿不高,只希望拿到**万将此事化解。而实际上如果本案进入诉讼阶段我们的胜算非常大,这也是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最好做法。
5.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对本案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去研究,正如我一开始所预判,这样的案件非常棘手,因为是主动违约方。没有四种法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实务探讨》一文中详细列举了可以找对方漏洞的六种情形,但机会可能不大。我和李纲律师、黄亮平律师、杨映峰律师都具体谈过,他们一致认为没有四种法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现最新状况是李总和房地产公司正在商谈解除合同的条件,他愿意付出总房款5%的违约金即76万,加10万的装修费,也即以86万为代价解除该合同。核心点就是如何拿回已交的购房款,即30%首付款540万扣除他愿意付出的代价后的款项。
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特许经营项目
**公司的特许经营项目一直都在按计划中进行,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操作手册、商业计划书定稿后,顺利的话下个月将进行备案。李纲律师预计今年12月月底之前能将此专项做完。
2.****特约代理合同及独家代理合同
李律师看完之后出具了两份审阅意见。将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点了出来,但没有直接将解决方法写出,他教我以后面对这类事情正确的做法是只能出具意见将问题说明白,让对方明白风险但又不知如何去规避。
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广州****服饰有限公司
改了一份**旗舰店外包服务合同,看不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发给李纲律师之后,经他定稿才知道自己还要学习的地方太多。在改合同方面,特别是比较复杂的合同,真没什么经验。之前也改过****的一些合同,都是三页纸以内,而这次涉及到电子商务方面,明白自己在这方面知识的欠缺。
跟李律师合作之后,感觉到**对律师的逐渐依赖,律师的地位也在逐渐变高,在出具重大的意见、签重要的合同之前都要问律师意见。
广州**啤酒有限公司
对账单作为企业核对往来账款的凭证,没有固定要求和形式,内容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加减,因此是合法合理的。
本次对“促销折扣”条目的增加是有利于**公司的对账的,但没有具体计算方式,促销折扣的计算方式最好在购销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规定,两者对照就一目了然了。
(一)招聘兼职促销员,属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可与啤酒促销员口头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并与其签一份说明(如:某某,身份证号码,为**公司临时工,已知晓相关权利义务)。
亦可与其签订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格式如 “临时协议”。
应注意的风险:
1.不得约定试用期;
2.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无需为促销员购买社会保险
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
(三)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四)经销商自行招聘的促销员,由经销商自行承担风险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公司五羊新城租赁合同出具法律意见
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切入广州**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之后,才发现常年法律顾问太多事情可做,本月改了很多份不同性质的合同,同时也感受到生力公司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法律顾问需求之大。
在改完合同之后还要写具体的法律意见,查阅了大量资料,重新复习了之前学过的法律法规,最后还是比较顺手。并且,还有潘律师最后把关,前后一对比之后,感觉学到非常多。现在给我一个顾问单位,我也比以前更有信心了。之所以将一些出具的法律意见列出,就是看看自己在哪个知识点上又学到了多少、长进了多少。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篇三
正在做一个项目,就是利用网络平台,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人才依托,打造全广州最具影响力的具有法律专业性的电子(博客/微博)平台,关注律师业发展、关注年轻律师的生存状态、关注中国社会最新大案要案、关注中国社会发展动向,从法律专业角度(不涉政治)分析、评论。联盟的每个成员每周要发一篇文章给我,我们共同做平台和品牌,分未来的收益。现在正做第一期策划。
(二)回答***的法律咨询,并研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因前几天正好对广州**公司的租赁事宜做了一些研究,因此这次顺便研究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
当事人的店铺位于广州荔湾区周门,由于住改商问题《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穗府办〔2014〕1号》,商铺装修好以后,不能营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们试图寻找可以办证的公司去办证,确实是无法办证。合同是2014年5月4号签的,7号交铺。4号的时候,房东签完合同说要拿去街道备案,后面无法备案,但是他没有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装修完以后,工商说不能开档。合同签了使用性质是:商铺。房产证上面签的是:住宅。街道回复说了住宅的房子不可以作为商铺使用。
现在当事人装修用了3万多,转让费用了1.5万,还有其他设备投资,大概用了7万元左右,欲向房东索赔。
(三)和黄亮平律师一起接待****的杨总,回答其法律咨询
周三早上十点和黄亮平律师一起接待了杨总。****为****工程包工包料和五金配件,合计**万元,在2011年4月13日完工,未给钱。承包商挂靠在广州市市****施工有限公司。本案的关键是无证据,亦不知道转包人的身份,只有例如“*生”、“**(音)”,和一份对账单,而无承包合同等。
后黄律师提出三种方案,一是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发送给陈江,我们收*万+*%收回款;二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让**组织**、**和我方协商解决此事,我们收*万+*%回收款,并负责起草三方协议等;三是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我们收取*万+**%回收款。杨总表示同意,回去准备材料。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篇四
本月为律师及律所写的文章主要有:
(1)《法商时代呼求懂管理的律师》
(2)《发挥律师职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实务探讨》
(4)《亚美讲法第五讲之商业秘密保护》
(5)《张亚美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商业总会商业秘密研讨会并作专题讲座》
(6)《我所企业法律顾问部成功举办第二届“律师营销沙龙”》
(7)《辉煌20载——金鹏20周年纪念刊卷首语》
(8)所里8月份的法律简报刊登了张律师的《“京东苏宁”大战背后的法律问题》和《从法律视角看特许经营风险防范》,有一篇文章是以我名义发的,这也是对所里的一点贡献吧。
(9)所里的合同整理。接手之前曾金玲的一些手尾,不算复杂。
本月发在自己新浪博客和法律博客上的主要有:
(1)《律师助理,充满激情的动力何在》
(2)《律师助理办案手记5之如何应对客户电话咨询》
(3)《律师助理办案手记6之如何办理好民事案件》
(4)《律师助理办案手记7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计划》
(5)《律师助理办案手记8之购销合同纠纷案代理方案》
本月参加的培训及讲座主要有:
(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班上课,在此不赘。
(2)律师营销沙龙。制作问卷调查表,收回后并制作调查分析。
值得庆祝的是,我们举办的营销沙龙很成功。虽然是周末,但大家依然抱着学习的心态过来了。在我们只有一天时间宣传的情况下,到场的人数能有这么多,我认为是不错的。也反应出来一些问题,例如前期的准备不足,布场流程、物资的不熟悉。如果能解决这些问题,相信下一次举办相关的沙龙会更加有效果。这样的活动最好能够持续,据调查问卷反应情况看来,大家的积极性都挺高的,如果可行的话,我们隔两个星期再搞一次。并且我认为时间定在周五下午会比较好,所里的律师也多,我们提早在网上宣传,通知嘉宾、参与者,定会事半功倍。
本月学习的、看过的书籍主要有:
(1)《世界是平的》,李纲律师推荐我看这本书的,了解互联网趋势。
(2)《韩冰:律师是这样做成的2——执业经验与技巧》
(3)学习《证监会“并购61宗”》相关信息。收集和了解三板市场、证监会、“并购61宗”的相关知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准备。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篇五
近年来,法律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对律师职业的认识逐渐增强。为了促进律师们的专业素质提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经常组织各种主题活动。我有幸参加了一次以律师为主题的活动,深受启发和感受。通过此次活动,我对律师职业的意义和未来发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此次主题活动的组织者非常用心。活动以律师的职业理念和道德操守为核心,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使与会者能够了解到律师的江湖默契以及律师工作的重要性。活动之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会议流程设计合理且紧凑,充分利用了与会者的时间。此次活动的组织者还精心挑选了一些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的律师来分享他们的经验和见解,让与会者能够从他们身上找到灵感和指导。
其次,活动内容丰富多彩,使人耳目一新。在此次活动中,我们不仅听到了律师界的大咖们分享的精彩演讲,还参加了一系列精心设计的讨论、互动和实践环节。通过与其他参会者的深度交流,并通过角色扮演和案例分析等形式,我们能够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律师职业的挑战和乐趣。此外,活动还特别设置了一些小组任务,让我们能够结合团队合作和个人能力展示,从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这样的活动安排能够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并体会到律师职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再次,此次活动中的专家嘉宾给予了我很多的启发。专家们在演讲和分享中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律实务、案件分析和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内容。他们的经验和智慧让我受益匪浅。通过与专家的互动和交流,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应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专家们的经验不仅给予了我实际的帮助,也让我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有了更明确的目标。
最后,此次活动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律师职业的使命和责任。法律是社会的基石,而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在活动的分享和案例分析中,我看到了很多律师在做无私奉献、维护正义的事情。他们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努力,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也为社会的发展增添了正能量。这令我深感律师职业的崇高意义和远大前景。
通过参加此次以律师为主题的活动,我深入了解了律师职业的多样性、挑战性和使命感。这次活动给了我很多的启发和感受,让我更加坚定了我将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决心。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才能在法律行业中立足,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我将抓住机遇,持之以恒地学习,勇往直前,在未来的道路上不断挑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