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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看法篇一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
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______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2.事假
(1)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律师每月可允许3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1天事假。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事假不得累计使用。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1-2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2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聘用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除按前项扣发工资外,该季度奖金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不发奖金;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不发年终奖。
3.病假
本所人员因病需请假,应提交请假单,并出示医院有关证明,
合作人律师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变。
聘用人员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个月以内不扣发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按原工资70%的标准发给;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按原工资50%的标准发给;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师会议决定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日常患病请假每月2天以内、每季度5天以内,工资照发,奖金视情况而定;超过此限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50%发给。一个季度病假超过6天的,按超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奖金视情况而定。聘用人员每月因看病而请假或迟到超过2次的,超过的次数按事假或迟到处理。
四、迟到、早退、缺勤
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
本所律师上班时间不到办公室,且并未在外处理业务,也未给主任和主席请假或打招呼,当日的工资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则扣除当日1/2的工资。但如晚上到办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补回半天上班时间。每周办私事或不到办公室超过1天或2个半天的,超过部分的当日工资予以扣除。
允许本所聘用人员每月迟到15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经主席和主任批准的早退30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请假的迟到早退)。每超过1次,从每月______元的全勤奖中扣除______-______元。
合作人律师未向主任和主席请假,连续缺勤或失去行踪、联系达2天以上,不论何种原因,除仍然执行本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扣款外,还应扣除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10-50%。
其他人员出现类似情况,也比照前项规定扣款。
五、临时离开
1.律师和其他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应遵守《办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离开办公室半个小时以上,应向主席和主任说明去向,以免影响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将去向和遗留之事交待给同一办公室的律师,以免耽误客户委托事务或事务所的工作。聘用人员耽误半天以上、律师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请假或说明情况。
2.律师上班时间外出办案、联系业务,如确需本所聘用人员随同,应事先征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响聘用人员的本职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带离外出,扣除该律师和该聘用人员的当日工资。聘用人员连续3次未经批准外出,事务所可以随时辞退。
3.在每间办公室律师未到或出差的情况下,聘用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宜离开如因擅离职守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款______-______元。
婚姻的看法篇二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婚姻机关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现将2016年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宣传活动。联系工作实际,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及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配合^v^门做好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鼓励新婚夫妇参加婚前健康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婚姻体检、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数据的上报工作。
3、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程序履行职责,做好登记工作,确保婚姻登记“三率”均达到100%。
4、继续抓好治庸问责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公开公示程序。服务百姓,共创和谐。
5、积极创建3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完善婚姻登记机规范化建设。使我市婚姻登记机关早日达到3a级《标准》。
6、认真贯彻执行《收养法》,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和送养登记工作。
7、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装订好婚姻档案,保证婚姻档案的完整性。
8、全面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婚姻的看法篇三
2.结合意向学员需求,推荐合适课程,提供专业服务,达成销售业绩指标;
3.无需外出,无需开发资源,成单快,周期短;
4.顾问式营销,有无销售经验均可。
2、表达能力好、普通话标准、逻辑思维清晰;
3、热爱销售,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踏实,专注,愿意为自我的提升付诸努力;
4、热爱生活,有团队合作意识,适应活跃的.团队气氛;
5、有教育行业咨询工作经验者优先。
婚姻的看法篇四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重点工作,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全市律师为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加强对律师代理群访群诉及其他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指导,探索建立大、要案通报、研讨制度,制定出台《关于组织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市总工会、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合作,组织推荐律师参与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律师在化解纠纷、平复矛盾中发挥作用。(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指导区县律协组织辖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三进”活动,协调专业力量对口支援律师人数较少的区县,为其法律服务“三进”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积极组织专业律师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亦庄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和单位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为律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五)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组织和推动律师为城南行动计划、中关村科学城、未来城以及城乡结合部改造等北京市重点项目开展法律论证,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六)进一步发挥协会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服务团、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北京律师行政应诉工作服务团等的作用,与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合作,组织律师参与涉及我市社会生产生活主要领域合同示范文本的研讨、起草工作,为律师扩大社会参与、拓展业务领域搭建平台。(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北京律师的整体素质
(一)积极配合全市律师培训基地的筹建工作,制定律师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将律师思想政治培训、党员律师培训、合伙人培训、律师业务培训、实习律师培训等统一纳入律师培训基地统筹安排。(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按照高素质首都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组建北京律师培训师资库;以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内容为重点,优化设计律师培训课程。(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适应律师服务于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做好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涉讼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增加法治理念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执业观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培训课时;针对女律师的职业特色与性格特点,开展女律师职业形象系列活动。(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继续扩大律师涉外培训的规模和数量,年内邀请外国专家、学者、律师为北京律师举办讲座10余次,覆盖面力争达到1000人次。(外事委员会)
(五)邀请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管理人员举办律师事务所管理系列讲座,为会员了解、借鉴国外及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经验搭建平台。(外事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六)从行业发展战略角度继续实施并稳步推进“北京青年律师阳光成长培训计划”,针对青年律师的执业需求,由资深律师组成阳光导师团向青年律师面授执业技能,开办民诉、刑诉、非诉三期阳光小班,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成长。(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七)及时总结北京律师的业务成果,本着扩大惠及面的.原则做好成果转化,年内推出两份《北京律师法律报告》,出台六份《北京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两份《北京律师业务合同范本》,出版六册《北京律师业务案例集粹》和四册《北京律师论文集粹》。(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贯彻落实中办30号文件为契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一)根据中办30号文件精神,配合市局起草《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对行业需求进行梳理分析和提炼汇总,并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建议。(秘书处)
婚姻的看法篇五
为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特设立__企业法律事务部,专职负责管理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企业总经理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企业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企业证券、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企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处理集团企业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