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举报调查报告开展情况篇一
因为政府主管部门(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房办、城管综合治理办)行政不作为。致使新一届业委会无法开展正常工作。420户业主利益直接受到侵害。
事实与理由:
1、申地公寓前业委会早在4月就任期届满,原服务的上海舒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亦在20**年4月到期、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来小区组建换届改选小组,但二年多来作为主管部门不闻不问。直到小区业主3月份自发组织起改选业委会领导小组,街道主管部门才派员介入。
2、改选工作进行的相当顺利,按照《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七条,90日即可完成的工作,却人为拖了9个月,直到12月17日新一届业委会备案证才发下来。
3、12月17日颁发业委会备案证的当天,街道房办、城管综合治理办负责人就告知我们:原服务的舒馨物业公司将在本月31日结束服务要撤离。而原服务合同条款约定,必须延迟3个月待新的物业公司选聘结束,方可撤离。主管部门只留给申地公寓业主9个工作日,要新一届业委会去完成物业公司选聘工作。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舒馨物业公司违约撤离不制止,放任不管。而对广大业主存心刁难,居心何在。
4、新一届业委会产生,前业委会至今不肯移交。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前业委会必须向房管办移交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财物。房管办负责人说:“前业委会没有东西交给我们,我们拿什么交给你们”。由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造成至今不肯移交。
5、为配合政府做好“维稳工作”、避免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空、导致不安全、混乱现象。新一届业委会突破重重困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外出寻求肯来托管的物业公司,并按法规程序做了大量工作,终于有了成果。上海爱仁物业公司已进入小区进行托管。
6、现爱仁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服务已将近一年,由于已撤离的舒馨物业公司重要部分拒绝交接,百般刁难与阻扰;原交由它经营管理的凡是有收益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收益,始终不肯交出来。(21间临房对外出租合同与租金、6间临房室内车库出租合同、租客月度水电费收据、对外广告收益等,共计约有20余万元)这块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收益在小区物业管理日常开支中占相当比重。对舒馨物业公司无端不交接的恶劣行径,新一届业委会多次上访街道有关部门。()然街道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舒馨物业公司肆意侵犯申地公寓420家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讲原则、不主持公道、不持立场。显然无视法律法规的行政不作为。
7、由于前业委会所有报表资料不移交、舒馨物业公司审计报告不交接,所有财务、开户银行相关事宜不交接。所有小区相关费用数据无从知晓,上海爱仁物业公司勉强在小区服务。
8、由于前舒馨物业公司对小区两幢高层1号、2号大楼,共4台37千瓦的消防泵,长年疏于维护和管理,拒绝移交维修记录。消防泵已全部生锈咬死,不能运转。春节期间天冷气候干燥,万一发生火警消防泵打不出水,后果不堪设想。对此我们已将此情况反映给政府主管部门街道房办、城管综合治理办将近一年时间,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9、由于维修资金至今没有开通,爱仁物业公司各项工作已难以维持,小区日常工作也将无法开展。新的业委会既然请人家进来,此刻确实也难以有所交代。
鉴于以上九大原因与阻力,致使新一届业委会为业主服务的一腔热情被严重挫伤,已感心力焦瘁。作为新选出来的7位业委会成员,万万没有想到:我们不拿一分钱报酬,投入了大量精力和人力、自己垫了很多钱,义务为小区广大业主办事服务会这么难,舒馨物业公司无端占有小区共有物权和财产,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政策法规已明确的情况下,应该管的事情而不管,因该讲的"原则而不持立场,两个小时即可搞定的事情,却让我们申地公寓业主依了近十年,新一届业委会奔波了至今,至今仍无进展。(最后却称要求我们在政府主管部门不持立场的情况下,提出政府搭平台,让我们与既没有产权证和使用权的舒馨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如何分割属于全体业主的物权与财产,你说荒唐不荒唐。天下哪有物业公司来分业主主权的事情?不知国家的法律是否允许这种荒唐的事情在你们管辖的地区存在下去。)任何事情若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正气得不到弘扬,那么很多事情肯定是办不成的,以免产生想象不到的后果。
无奈之下我们只能请公正的政府部门主持正义,使420户的小区业主享受党和政府创造的和谐社会,不让业主的资产流失!如果再得不到解决,我们将继续为420户业主的利益进行依!
我们相信政府的公正和廉政!
举报调查报告开展情况篇二
为了更好地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规定。
一、*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xxx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十九、对事故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或者纳税证明;单位无法提供或者事实不清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二十、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据《条例》第37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两个以上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应当分别处罚。
举报调查报告开展情况篇三
(一)、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一方面,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即于每周星期二由市纪委常委带领信访室工作人员轮流接访,受理群众的投诉。并实行首访负责制,谁首次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包案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推行纪检监察干部下访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乡镇场、村,利用群众赶集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下到有关乡镇场、村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捕捉一些信访信息。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已下访12次,接访群众73人(次),及时解决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信访网络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各乡镇场、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工委书记为相应部门和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乡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乡镇、各部门纪工委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抓好所在乡镇和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二是搭建好接访平台,在各乡镇场和大的系统单位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信访举报,并且每季度将接访情况上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还在各乡镇场、各部门设立信访举报箱,由信访室工作人员定期收集信访举报箱里的信访信息。目前,我市已设立信访接待室33个、信访举报箱76个,畅通了群众的投诉渠道。三是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82名退休老干部和回乡村的退伍军人分别作为所在部门和乡、村的信访联络员,对所在部门和乡镇、村开展有效监督,把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群众矛盾。我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访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横向交流与沟通。切实加强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组织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定期相互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从而及时排查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问题和有价值的线索。
(三)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各职能部门的配合,通过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等方式方法,对各乡镇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
(四)、积极开展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按照中纪委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此,我市纪委、监察局在各乡镇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要求“示范点”达到“四无四有”的标准:即无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信访老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有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有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根据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了《xx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使我市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属于业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及时办理,调查处理中不得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不能一推了之,而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和引导工作,帮助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解决。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和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诽谤他人的行为,着力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保护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三)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将信访举报工作法规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通过形式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信访秩序。
(四)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主要是强化信访内部监督制约,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等措施,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还对各乡镇、各部门依纪依法规范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遵守信访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进一步加大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每一件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加大督办力度。同时,按照“市一级坚持多办少转,乡镇及部门等基层单位只办不转”的要求,狠抓初信初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力争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的发生。
(二)严格按办理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一是归口管理。凡本委机关所收信访举报件,以及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根据信访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或按领导批示办理。二是分类管理。信访室根据举报内容或领导批示,进行梳理、筛选、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作暂存处理,对有价值的信访线索进行信访初核,对反映问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进行信访谈话处理。三是定期分析。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案件检查工作例会等,对群众信访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案件线索,寻找查处案件的突破口,提高信访线索的初核转案率。四是销号存档。对信访举报件实行限期办结,一般的一个月内办结,复杂的三个月内办结。信访举报件无论转立案与否,办结后都要由信访室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销案存档。五是反复倒查。对一时尚不具备调查条件作暂存处理的案件线索,暂存一段时间后定期回头进行倒查梳理,一旦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发现,及时安排人员初核。
举报调查报告开展情况篇四
今年以来,我县信访工作在市信访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信访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好转,到市、进京越级上访明显减少。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和其他县区相比,我县在全市信访工作综合排名中位列第七名,还需进一步努力,进一步提高。具体情况如下:
上半年,我县共接待上访群众245批1419人次,同期上升7%;到市访47批142人次,同期下降34%;赴省上访12批26人次,同期上升7.6%;进京上访2批3人次,同期下降67%,进京非访0人次,同期去年进京非访1人次。未发生影响重大的赴省、进京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信访信息系统上级转送交办56件114人次,其中市转交33件91人次;省转交5件5人次,国转交18件18人次。
(一)信访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不容乐观。来县信访总量仍然较大,越级上访还时有发生。
(三)信访工作基础业务比较薄弱。基层信访问题处理不到位,大量的信访问题涌入县级层面。责任单位在处理群众网上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等信访事项时,存在录入内容不全面、受理办理不及时、告知答复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初信初访初投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就地解决。
(四)部分涉事单位对越级上访和非访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把矛盾和问题彻底化解。对县联席会议交办的案件不重视、办理不及时、行文不规范,不稳定因素和潜在的风险隐患较多,属地稳控工作压的不实,责任不清,管控措施不力,疏导教育态度不端正,将矛盾上交,导致越级访。
(一)坚决打赢“四大攻坚战”。今年以来,中、省、市交办“四大攻坚”信访事项3件(安茂元信访事项、曹燕丽信访事项、殷红林信访事项),现已办结,处理意见已审核并上报市局审核,县级自查“四大攻坚”信访事项2件,现都已交办责任主体单位,目前正在办理中。各镇(街)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化解,按期办结,确保在“四大攻坚战”工作上不出问题。
(二)加大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每月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疑难信访事项。同时,加大信访件的督查督办力度,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进行通报,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进一步加强网上信访建设。推广网上信访,减少重复上访,打造阳光信访,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逐步把网上信访打造成群众信访的主渠道。规范信访业务办理程序,推进信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举报调查报告开展情况篇五
1、遇到下列污染时,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1)发现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违法超标排放废气、粉尘时;
(2)发现有工业企业在生产中燃烧产生污染,比如怪味扑鼻或冒着浓重的烟气等情况时;
(3)发现餐饮业炉灶和单位食堂使用高污染燃料时。
提醒:可拨打12369热线向环保部门反映。
2、遇到下列气污染时,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1)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2)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6)在人口集中区域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