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价格调查报告篇一
为有效控制和规范单位医疗服务行为,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根据区政府纠风办、区卫生局《关于在全区医疗卫生系统中对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区卫生系统两次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切实认真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自查自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积极开展动员工作
结合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的工作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并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联络员,认真上报工作报表,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广大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了职工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使各干部职工得到一次警示教育,认识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开展采购工作和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收受“红包”、“回扣”是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截止2004年4月18日,自查自纠领导小组未接到一起自纠报告。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抓教育,重防范;抓制度,重规范;抓查处,重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抓到实处,把纠正医药购销及行业不正之风抓出新的成效。
文档为doc格式
价格调查报告篇二
韩溢、赫子竞、朱铁成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azure_rose@
一、知情权、决定权的含义
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该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益,即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所谓“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即《消》法第8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自主选择权”或“决定权”,即《消》法第9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二、医疗服务中保障患者知情权、决定权的必要性
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具体讲医疗服务的独有特性有如下几方面:
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
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优势,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
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必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尤其象做手术这类服务,无论结果如何,消费者的身体必然要遭受损害,不过是以小害来避大害而已。人体的器官、组织一般是不可再生的,一旦缺失便不复存在,相应的生理功能就要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将持续到患者生命的尽头。因而,医疗服务者比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消》法只是对患者的`最低保障,法律对于患者的保护应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在医疗服务中患者不仅仅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更重要的是如何更大范围的更有力的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者的知情权与决定权。
然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其知情权、决定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却不乏其例。如,日前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中就存在若干医院不尊重患者知情权、决定权的情节。具体是,某男,因右下腹肿物半年有余,到某医院诊治。在对其进行多项化验仍不最终确定肿物性质的情况下,医院决定对该患者实施“剖腹探查术”。然而,这个手术决定的作出,并未向患者交代病情、化验结果、处置方案,也未征询患者的意见;更没有患者本人或者家属的手术同意签字,(当时患者有行为能力,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更为严重的是,医院向患者及其家属隐瞒了部分诊疗措施――在术前谈论会上已决定对患者实施“右半结肠切除术”并已做了相应准备工作;手术过程中,医院超越手术同意书授权的“剖腹探查”的内容,擅自对患者实施了“右半结肠切除术”。
三、医疗服务中患者知情权、决定权的法律保障
正是由于医疗服务的上述特征,及现实生活中医院不尊重患者消费权益,尤其是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为切实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上述两项基本权利,相关的医疗卫生法规均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1.患者知情权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就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2.患者决定权
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用语看,法律更严格保障患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在医疗服务领域消费的提供者――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消》法只是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样的实体权利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关爱,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更适用医疗领域的高风险、影响大的性质。
四、医院有告知义务和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
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是与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相对应的,并且知情权、决定权的实现是以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而,若不强制规范院方的告知、尊重决定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就无从体现。
《消》法对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尚且规定了经营者有详细告知义务,并且有义务对可能的危险要作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于风险责任更大的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当然应承担更重的告知义务和警示义务和尊重患者决定的义务。
前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两条规定也体现了院方告知患者病情及诊疗措施和尊重患者重大医疗方案决定权是其法定义务。
医院作为诊疗方,有责任主动告知患者或者家属病人的真实的病情及相应的治疗方案,并及时征询患者本人及家属对治疗方案的意见。尤其是手术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更应如此。产妇难产危及产妇和婴儿的性命的情况下,医院无权自主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孩子,这个决定只能由产妇及其家属来作出。同样,某医院在切开某男的腹腔看到肿物后,只有在进一步查证肿物的性质的情况下,向患者或家属交代病情并征得他们的意见后,才能采取或切除或缝合的措施。医院永远不能代替患者或家属来做决定,它始终是一个决定的执行者!而这个决定应发自于患者或其亲属,而非院方。否则,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甚至将构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这也是产生医患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四、思考
首先,笔者并不是完全否认院方对诊疗方案的决定权。特定情况下,院方为患者性命健康考虑,可以单独实施决定权。但这种权利的实施要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不能因为手术同意书上经常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术式”的字样,而不分患者是否神智清醒,家属是否在场,情况是否危急,而一概自主决定乃至采取诊疗措施。医生虽然比患者更富有医学知识,更知道各种病情的处理方式,但毕竟器官、组织是患者本人的;诊治结果是由患者本人终身承受的。所以,医生只能是一个病情的分析者和决策的执行者。
其次,患者应自主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医院也应更多的尊重和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行使。这样能更有效地清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存在过失或侵权的嫌疑,进而有效地避免医患纠纷的频繁发生。
最后,患者知情权、决定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共140多条的规定里,未对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决定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受到的处罚给予明文规定。这也是笔者对上述两部规定提出的建议修订之处。不作这方面的立法规定,保障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与决定权,完善维护人身权利方面的立法,始终是遥不可及的。
(注:本文刊登于11月27日《百姓信报》第11版。)
价格调查报告篇三
昨日,甘肃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了《关于我省羊肉市场价格情况的调查报告》(简称《报告》)给出了答案。《报告》中称,由于物质费用增加,用工费用进一步上升,目前甘肃羊养殖户基本处于保本经营。
羊养殖户基本处于保本经营
《报告》中指出,甘肃是多民族聚居省份,羊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上半年全省羊饲养量3005.8万头。其中,出栏661.7万头,同比增加5.2%,存栏2344.1万头,同比增加3.56%。上述二年全省人均羊肉消费量分别为7.45公斤和8.14公斤,今年上半年4.22公斤,人均消费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省成本调查机构提供的数据,对我省甘南、酒泉、张掖三市(州)4县22户以牧养为主的羊养殖户调查结果显示,羊出栏数稳定,仅比上年增加0.27%,平均每只售价471元,比上年便宜了19.14%,比便宜了81.89%。由于物质费用增加,用工费用进一步上升,羊养殖户基本处于保本经营。
今年我省羊价格基本平稳
《报告》中还指出,10月至初期间,我省羊肉市场价格经历了长达52个月的'不断上升,至202月末,羊肉市场零售价格创出全省平均每500克28.71元的历史最高,连续累计上涨幅度达到115.54%。之后,羊肉市场价格反转运行,一路下滑,至月末,市场羊肉零售价格降为全省平均每500克22.04元,较历史高点下降19.74%。今年以来,我省羊价格基本平稳,截至8月25日,羊肉市场零售价格全省平均每500克22.21元,较去年年底仅上涨0.77%。
报告分析,后期如果进出口量基本平稳,不发生如疫情等意外事件的话,羊肉市场价格将会平稳运行,上下波动的幅度不会太大。
防患未然建立完善储备制度
数据显示,年期末羊存栏2096.73万头,比期初下降22.68万头,同比下降1.07%。由于低价位挫伤了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所以连续多年增加的存栏指数反转下降,这反映出肉羊供应量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到羊源的稳定性。如果这一势头得不到有效控制,势必成为下一轮羊肉市场价格波动的隐患。
为此,省价格监测中心建议:首先我省应消除因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对养殖户造成的负面影响,让养殖户积极投入生产,稳定羊肉生产;其次,在做好国内市场供应的同时,我省应大力开辟国际市场,开拓中东、东南亚和非洲市场;第三,建议建立和完善羊肉储备制度,通过加大适时收储和投放量,调节市场供求平衡,稳定市场价格;第四,鼓励扶持活畜储存。
价格调查报告篇四
一、主要农资价格及供应情况
1、化肥价格偏高,部分品种供应紧张。
今年元月以来,化肥价格持续走高,个别品种4月份的价格创历史新高。岳阳产洞庭牌尿素去年4月份的购进价格为每吨1700元,零售价格为每吨1750元;去年8月份的购进价格为每吨1600元,销售价格为每吨1650元,到今年3月底前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吨1920元、1930元、2050元,4月1日以后几乎每天一个价,每吨最高达到2300元,比去年同期的1750元上涨550元,涨幅为31.43%,比去年8月份的1650元上涨650元,涨幅为39.39%。外地购进的尿素价格更高,如湖北产大莲牌尿素购进价格每吨为2350元,零售价格每吨高达2450元。进口氯化钾去年4月份每吨零售价格为2100元,今年3月底以前零售价格为每吨3600元,到4月份每吨零售价格突破了4000元大关。上涨幅度分别为71.43%和90.48%,几乎翻了1倍。复混肥品种繁多,价格相差悬殊,最低的东方红牌复混肥每吨进价为1100元,最高的.鄂中(硝硫基)牌复混肥每吨进价为390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大都在20%以上。
目前全区范围内尿素贮存量严重不足,少数地方有断档脱销现象。据商家反应,岳阳是尿素的主产地,但从厂家无法提到市场所需的尿素。
2、农药价格涨幅较大,货源相对充裕。
我区主要农药品种的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以销量最大的草甘磷和低毒钾铵磷为例,目前草甘磷(30kg装)去年同期每桶的进货价格为58元,零售价格为每桶90元,今年进货价格为每桶80元,零售价格为135元,进销价格分别上涨了39.93%和68.75%。钾铵磷每吨零售价格突破0元,比上年同期的16700元上涨了3330元,涨幅达19.94%。
3、农用薄膜价格相对稳定,供求基本平衡。
河南华丰牌地膜有上涨,去年同期购进价格为每吨13500元,零售价格为每斤7元;今年购进价格为每吨14500至15000元,零售价格为每斤7.50元至7.80元。湖北产南极牌微膜去年进货价格为每吨14000元,零售价格为每斤7.10元,今年进销价格与去年同期比基本持平。贮存充足,基本能满足春耕生产的需要。
二、农资价格偏高和供应不足的原因。
仔细分析农资价格上涨,部分品种偏紧的原因,我们认为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1、厂家待价而沽,人为炒作。岳阳是湖南化肥的主要生产地,按生产能力推算,完全可以满足岳阳的农业需求。然而,事实却是农资价格偏偏高于邻近的常德、益阳等地,一个重要原因是厂家待价而沽,炒作市场,人为地造成货源紧张,价格上涨。
2、流通环节过多,抬高价格。据商家反应,以前大部分销售商可以直接从厂家提货,现在却必须从厂家的代理商处如湘农公司提取,人为地增加了一道批发环节。紧俏的尿素还搭售复混肥,从而推动价格上涨。
3、农资生产成本增加,厂价上涨。由于工资、成品油价格上涨,使生产企业劳动力成本和运输成本增加,造成价格上涨。
4、农资经营分散,缺少储备。目前,我区负责农资供应的专业公司已实行改制,系统内职工个体经营,农资供应没有主渠道,个体户既缺流动资金,又缺少冬储设施,无法确保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解决农资价格和供应问题的建议
1、组建专业公司,负责农资供应。政府应协调供销、农业等部门利用现有资源组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责全区农资供应工作,充分发挥农资经营的主渠道作用,对经营亏损,财政可以考虑给予适当补贴。
2、加强成本监审,控制源头价格。从目前的情况看,农资价格偏高和供应紧张与厂家不无关系。加强成本审核,控制好出厂价格,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并向社会公开成本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3、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物价、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农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价格调查报告篇五
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定和世界和平,因此各国都极为重视和关注粮食的生产、储备和安全问题。近期,受全球气候因素等导致的产量下降和需求强劲的影响,国际粮食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目前,粮食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发出“粮价继续上涨会引发战争”的警告。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春季年会上,“新的粮食和农业危机正在形成”已成为共识。世界粮食计划署负责人表示,粮价上涨是一场“无声的海啸”,正引发二战以来首次全球粮食危机,已威胁到全球2000万贫困儿童,使一亿多人陷入贫困中。这场危机使世界粮食计划署“面临成立45年来最大的挑战”。
与国际粮食“吃紧”形成对比,粮食自给率十年保持在95%的中国显得“从容”许多。国内粮价上涨表现出温和性、结构性和可控性等特点。这显示,从目前来看,迄今国际粮价飞涨尚未对我国粮食安全产生明显冲击。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粮食市场价格不可能完全不受世界形势影响。那么,世界粮食价格的大幅上涨对我国及湖南到底有哪些影响?影响程度如何?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粮食供求、价格走势状况
目前,世界粮食供应形势异常吃紧,价格屡创历史新高;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粮食生产,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确保了粮食连续四年增产。
(一)世界粮食供求及价格形势
1、世界粮食供应形势异常吃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产不足销状况未改变。世界粮食总产量为20.75亿吨,比上年增长4.6%,总消量为20.98亿吨,产不足销。
二是粮食产量的上升空间不大。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的研究结果显示,即使粮价上升10%,产量也只会上升1%2%。除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欧盟仍有少量增产空间外,其它国家要提高粮食产量都将面对过度开发农田、使用转基因技术等具有争议性问题,供给增长缓慢形势短期难以改变。
三是粮食库存降至历史最低点。世界粮食产量在近8年中有7年低于消量,供求缺口由库存弥补,导致粮食库存降至历史新低,目前仅能满足54天全球消费,全球粮食库存已达到30年来最低点。
四是全球变暖、自然灾害增加,严重威胁粮食生产。一些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同时出现的气候异常现象,已严重地威胁到粮食的生产。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近些年全球气候异常,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将增加对全球农业生产的威胁程度。
2、国际市场粮食价格创历史新高
在气候变化和农民改种能源作物的影响下,泰国、越南、印度、埃及等大米输出国近几个月限制大米出口以保证本国供应。3月份国际市场大米价格继续大幅上升,离岸价格由月初每吨467美元上涨至月底的608美元,尤其3月27日泰国大米出口报价比上日暴涨30%,创下来的新高。全月平均,泰国大米(含碎10%)离岸价为每吨530.9美元(约合人民币每吨3716元),比上月上升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