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一
合同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保障合同各方的利益并确保合同的执行。在实践中,我担任过合同监管员,并有幸参与了一些重要的合同监管工作。通过这些经验,我深刻体会到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合同监管的目标是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推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同监管:公平原则、合法合规原则、诚信原则和效益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监管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到了指导作用。
第三段:合同监管的关键环节
合同监管的关键环节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备案、履约监控和纠纷解决。首先,合同的签订与备案要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履约监控是合同监管的核心环节,要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遇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最后,纠纷解决是合同监管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公正、客观、合理的判断,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段:合同监管中的挑战与问题
在合同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挑战与问题,如合同的不规范、履约过程中的变更和合同解释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解决,例如加强对合同的审核与备案,严格控制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行动,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五段:加强合同监管的建议
为了加强合同监管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对合同签订与备案的监管,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其次,加强履约监控,建立健全的履约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再次,加强对合同纠纷解决的监管,建立高效、公正、公平的纠纷解决机制。最后,加强对合同监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总结
合同监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有效的合同监管可以保障合同各方的利益,推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实践中,我们应按照公平原则、合法合规原则、诚信原则和效益原则进行合同监管,做到严谨细致、公正客观。同时,也要加强对合同的签订与备案、履约监控和纠纷解决的管理,解决合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推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二
合同战术是商业活动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它不同于普通的交易,一份好的合同能够让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互相尊重和信任,增强安全性和效率性。在我多年的经验中,我认为合同战术有三个重要步骤:公司要确定合约的目的,了解合约条款,以及如何管理风险。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与体会,以帮助其他人更好地应对合同战术。
第二段:步骤一:确定合约的目的
在确定合同目的方面,首先,我们应该敲定我们期望得到的结果,并将之写入合同。其次,我们还需要明确角色和权责,以及在需要的时候如何协调和合作。最后,如果合同涉及到多方,我们也应该确定各方的职责,以确保合作关系持续稳定。通过这样的方式,合约的目的和团队角色可以清楚地明确,有助于正确引导合作关系。
第三段:步骤二:了解合约条款
在合约条款中,经常出现一些专业术语,而我们有必要对其彻底掌握,以确保我们明白签署的合同的规定和限制。在了解条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重点条款,工夫在于细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律师和商务代表是两个重要角色。律师应该对合同进行全面严谨的审查,而商务代表则应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细节,以识别潜在的商业和法律问题。
第四段:步骤三:如何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整个合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合同签订之前,我们应该认真检查各方的声誉和信用评估,并了解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同时,在合同期间,我们还应该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他们符合我们的要求,并及时应对任何问题。
第五段:总结
对于成功实施合同战术而言,明确合同目的、清晰条款和管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我希望我在本文中分享的经验和观点,能够对其他人在处理合同中获得一些有用的灵感和启示。因此,在遵照着这几个关键步骤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灵活性和创新性。仅靠条款和文件是无法取得赢得竞争优势的,必须紧随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不断调整和创新合同战术。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三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浅议【2】
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
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
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
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2、损害国家利益。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关于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要素为一点——非法目的,但非法目的之外延同样模糊不清,难以确定。
关于第四项上文已提及,或许立法者之目的在于就某些具有显著特点之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对民事主体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该目的无可厚非,但其表述之内容却未达致此目的,包括第5项在内,无效之根本原因都在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至于民事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为的,无论是欺诈、胁迫,还是恶意串通,都不是合同无效之根本原因,依吾人所见,并无需要于法律条文中特别指明,这样反倒会造成解释上的漏洞,无甚益处。
上文仅为本人之浅见,于主题无密切关联。本人同事所论观点主要系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理解。
合同法之内容依通常之方式可表述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无效,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条文中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本人浅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所应明确之内容不仅是其后半段,对于规制对象亦应予以明确,即何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其中可细化为合同之主体,合同之订立过程,合同之标的。
一、先论合同之主体,如仅依合同法之内容言,在目前之条文中并未明确对合同主体不适格之法律后果作出一般性规定,仅仅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对于主体之特殊要求多在行政管理性规定中明确,故而会使适法者在理解上产生多种结论。
其实如对整个民法全面考察,可以在民法通则第58条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依吾人所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之行为如由监护人追认的应为有效)。法律作出如些规定系在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应受保护之社会价值与契约自由价值作出选择,无待详论。
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某些行为必然需要具备特殊能力之民事主体方可履行,故国家一般会通过行政认可、行业组织认可等方式来明确部分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依本人所见,在特殊合同中,无此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况下应当用目的性扩张之方法适用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判定无效。
此处之价值判断为应当以最小之社会成本保障社会之平稳运行,如没有具备公信力之确认方法或确认方法没有实质意义,则民事主体必须在每一次签订特殊合同时都要对相对方进行考察,此时社会成本将被大量的无收益消耗,故该方式虽与契约自由相冲突,但与契约自由之最终目的——追来更美好的生活——一致。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所称之法律、行政法规具为最高级别之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资质认定之规定具为行政部门作出,如认为因合同主体主适格造成合同无效之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则必然造成大量资质认定彻底边缘化,基于目前之环境,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目的性扩张更为合适。
二、之后为合同之订立过程,于此上文所论之法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之规定,可以明确该条之规范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订立过程。
三、最后为合同之标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人们出于不同之目的订立合同,其内容五花八门,难以列举,以此条作为概括性规定也甚合适,但依吾所见解合同之无效情形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定之,因合同为民事行为之一部,合同仅需例出其特殊之无效情形即为已足,如以客观不能之给付标的者合同为无效,余者按民事行为之无效规定判定即可,如此则条文不至过于繁锁,也不易造成理解上之冲突。
民事行为既已存在,则必然产生一定之后果,故如非必然,无效之情形不可任意规定。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可另附清单)
二、本合同按《民法典》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规、规定执行。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双方协议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核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买卖中适用本合同。)
监制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部门: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五
供销合同(供方版)
供方(甲方):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销方(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供方和销方就供方为销方供应_______货物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情况
备注:具体数量以每次送货单据为准。
第二条商品质量
质量要求包括:供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所有供货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符合销方订货要求,具体可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验收。如货品验收不合格,可作退货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条送货、提货地点及货物风险
1.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_______。
2.商品包装,必须牢固,___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验收方法,销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验收商品。
第四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以下两种支付方式任选一种)
1.销方应一次性支付每笔交易的全部货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发货。
2.双方约定每月___日供销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完毕后,每月___日之前销方付清货款。如在次月__日前销方仍未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应货物。
第五条运输费用由销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1.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2.供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销方无故延迟支付价款,使供方造成损失,销方应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价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有权及时补回销方,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供方,征得同意,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销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应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负责。
4.销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_甲方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__年,供方和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销方: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六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七
正文:
第一段:引言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工作中往往需要和顾客、雇员或者合作商之间签订合同。在合同期满之际,我们通常会遇到续签的问题。合同续签虽然是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但是仍然需要认真对待。本文就是要探究一下在合同续签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心得体会。
第二段:什么是合同续签
合同续签,顾名思义,就是在原有合同届满之后,双方以某种方式决定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续签的时候,通常需要注意一些方面的问题,包括条款的变化、时间的延续以及双方之间的解释等。
第三段: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详细了解新的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和义务。其次,要对新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分析和评估。最后,需要谈判细节,比如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的金额,以及合同续签的具体条款等。尤其是关键条款的谈判,需要双方在尊重对方的情况下,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问题。
第四段:合同续签的好处
合同续签的一大优势是能够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达到平衡。双方都会继续受益于原有的业务模式,并且在续签中可能会进行调整和改进,让业务更具有可持续性。此外,续签还能够增加合作的互信和愉快的工作关系,让合作更加顺利。
第五段:心得体会
在我过去的工作经历中,我已经体会到了在合同续签中应该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实事求是和客观中立的态度。其次,要关注合同续签的细节,如新条款和拖延合同时间等。最终,需要保持耐心,并积极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达成双方具有共赢的合作。
结论:
在合同续签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与合作伙伴保持沟通和协商的精神。通过合同续签,我们可以加强合作关系、实现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促进互利共赢的局面,最终实现自身和企业的双赢。
合同撤销权的后果篇八
合同索赔是商业领域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保护措施,索赔旨在确保各方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权益。在我从业多年的商业律师生涯中,我经历了许多关于合同索赔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索赔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一些规则和技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合同索赔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合同索赔的重要性
合同索赔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有效执行。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这时,索赔就是一个追究责任、维护权益的手段。索赔能够促使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被违约方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各方充分履行合同。
第二段:准备工作很重要
在进行合同索赔之前,充分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认真研读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书面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只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为索赔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证。
第三段:善用谈判与调解
在索赔过程中,谈判和调解是很重要的环节。通过谈判,可以在保持合作的前提下解决矛盾,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和解协议。调解则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公正和中立,促使双方达成妥善处理争议的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善用谈判和调解能够减少纠纷的成本和时间,帮助双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合同履行的正当期限
索赔的正当期限是合同索赔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每个合同可能会规定不同的索赔期限,而且不同法律体系对索赔期限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索赔之前,双方要明确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并在此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否则,过期的索赔将很难获得法律保护。
第五段: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最后,当合同索赔陷入复杂或纠纷加剧时,寻求法律援助是至关重要的。专业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您设计和实施索赔策略。他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各种索赔事例的判例,可以根据案情为您制定合理的索赔方案。同时,律师还可以代表您进行诉讼、仲裁等法律行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总结:
合同索赔作为商业往来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各方权益、维护合同公平有效执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充分的准备工作、善用谈判和调解等策略,以及应对索赔的正当期限和寻求法律援助,索赔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索赔也教会了我们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进一步促进商业活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