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签了合同辞职要付违约金吗篇一
有不少的劳动者是跟公司先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才工作了两个星期,就发现了许多问题,跟自己当初想象的这份工作完全不一样。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希望能够跟公司离职。
签了合同刚入职两个星期怎么离职
直接按照公司的要求申请离职,如果公司不肯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辞职。
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那么员工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没签定劳动合同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签了合同辞职要付违约金吗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签了合同辞职要付违约金吗篇三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要内容。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辞职的。
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签了合同辞职要付违约金吗篇四
本人10月11日到此一私人医院工作,且签了合同。合同注明了试用期三个月,1月5号打好辞职报告递交,分管小组长签了字。但院领导方无人愿签,老总拒签收辞职报告,说让各科室填写物品工作交接单完毕后再签。填交接单时药房主任拒签,说需要副院长同意才能签。副院长说等另一个副院长来了和老总一起研究看看怎么交接工作,研究完再签。 我10月11日签的合同,按里面的约定1月11日试用期就到了,我告诉他们16号之前我必须走。可是他们现在以拖延战术对待我,我该怎么办?试用期结束我还上班吗?工资我是无所谓要不要都行,听听劳动法 试用期工资。我能直接走吗? 还有是他们不接收我的辞职报告阿 万一到时候有纠纷他们说我不是试用期内私自离职要我交违约金怎么办?我怎么证明我是1月11号前走的?要他们领导签字一个都不签,求助律师以上问题。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月5号打好辞职报告递交,分管小组长签了字。"就可以证明你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所以你不需要交违约金,并且你们私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劳动觉审批是不被承认的。你知道股权转让。所以你可以不必在意,并且如果院方一再追究,那么你可以提到当地就是院方所在地区的劳动局提出仲裁。所这件事上你没有责任,既然材料齐全就可以离职,注意的是你的交接单据一定要保留好认真细致交接,有可能院方会在交接单上找你麻烦。
你表现差一点就会被辞职
你是担心到时候医院那边让你交违约金是吧,那首先给你说一下什么情况下需要给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那第二种情况就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这个约定的可以支付单位违约金。 那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黄光裕表情平静家属反应激动 律师认为量刑偏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具体的你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 然后说一下辞职方面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你现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到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个是单位无法拒绝的,你的情况就是说单位拒绝签字故意刁难是吧,这个不担心,给你个好办法,你可以给单位领导发一份邮件快递,就是去邮局办理的那种特快,上面你写清楚辞职申请,然后你保留邮局那边盖章的.证据就不怕了。
没问题,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走人,提前3天通知医院就可以了。和老总收不收你的辞职报告、和甲乙丙丁签字不签字都没关系。 你手里是否有合同?上面有试用期的条款即可。 至于你说的,怎么证明你是11号之前走的,这个问题不需要你证明啊。而是医院要证明,11号以后你还在上班。明白了吗? 试用期结束立马走人。不要到16号,那对你非常不利。
这个id的朋友说的没错。跟合同法走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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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辞职要付违约金吗篇五
韩小姐求助:我2008年进长城宽带做客服,快离职的时候,公司突然让我们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内容是离职后一年之内,不可以到与现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去工作,如果违反合约则要承担10万的违约金,但是如果履约,公司每个月会给10韩小姐求助:
我2008年进长城宽带做客服,快离职的时候,公司突然让我们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内容是离职后一年之内,不可以到与现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去工作,如果违反合约则要承担10万的违约金,但是如果履约,公司每个月会给100块钱作为补偿,可是现在我离职一年了,公司人事却说这个协议无效,没有给我任何补偿。
韩露(化名)现在在一个地产公司当前台,身材娇小,声音柔美,她说离开客服岗位做前台,就因为那份补充条款。
“芝麻官”掌握了公司核心机密
“我是2008年5月进公司的,最开始做的就是客服,后来升为客服班长,主要是做投诉这一块。”韩露说“客服班长”虽然是个“九品芝麻官”,却能触及到公司最重要的客户信息,“如果被竞争对手拿到,公司的损失会很大。”
所以这份补充条款上明确写着:“乙方(韩露)承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内
以及履行完毕后1年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秘密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不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得在同行业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企业内从业,期限为1年,但甲方应给予乙方每月100元人民币的补偿(税金由甲方缴付),该费用直接划入乙方的银行卡上。”
离职1年被告知协议是无效的
这个条款是去年夏天时,公司突然拿出来让大家签的,据她所知,身边的同事们都签了这个补充条款,这其中包括现在已经离职的网管李先生。
“当时有另外一个通讯公司进入重庆,他们从我们这边挖了很多人走,所以公司才要求签这个补充条款。”韩露说。
李先生也说,那段时间确实不少同事都去了竞争对手那边,所以才有了这个保密协议,李先生也签了,后来他去了一个软件公司发展。
“我是去年8月31日发的离职信。”韩露记得很清楚,辞职信发出去后一个月,公司有人顶替了她的工作。10月20日,韩露拿着合同的补充条款以及离职通知书离开了公司。
“当时的确有朋友邀请我去另外的通讯公司,但我没去。”从长城宽带离职后,韩露到了一家与通讯行业完全无关的公司。
一年很快就过去了,韩露专门给长城宽带人事部门打了个电话,谁知接电话的人事专员告诉她:“你这个协议是无效的。”问为什么无效,答案:“就是无效的。”
“没支付保密费,协议就无效了”
无奈,韩露找到了我们,昨天下午,带着韩露的疑问,我们来到长城宽带重庆的总部,人事经理叶女士说,对于保密协议的.事情,她了解得不多,因为她才到公司4个月。
我们把已经离职的员工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她看过以后,问她为什么这个协议无效,叶经理说:“按照我以往的经验,保密协议一般都是针对核心岗位,掌握核心技术以及核心运营的员工签的,它是有期限的,如果在员工离职后第二个月,公司没有支付保密费,合同就无效了。”
叶经理说当时自己没在公司,而了解情况的老总在出差不方便接电话,如果这些离职的员工有什么问题,可以走法律途径。
协议条款模糊,没明确支付方式
我们仔细看了一下韩露等人签的保密协议,协议条款很模糊,虽然说明公司要支付保密费,但是却没有明确是每个月支付,还是一年结束结算。
随后,我们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里看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叶经理所提出的协议失效,也源于这一条,因为保密协议没有明确支付方式,所以公司视为无效。而韩露等人,则还等着一年结束,1200元的保密费打到自己的卡上。
还有人遭遇离职时交出私人邮箱
公司的解释让韩露很不满,她已经准备好材料准备去申请劳动仲裁。
在公司面前,一个笃定离职的员工,人情味也可能忽然间消失殆尽,在一个外贸公司上班的杨先生就深有感触,他现在正处在离职的阶段,在他几乎办完离职手续的时候,上司突然要求他把私人邮箱以及密码交出来。
“我的工作很多时候要跟客户往来,公司又没有企业邮箱,我就只有用自己的邮箱。我当时就愣了,很无法理解,觉得自己很委屈。”杨先生说,后来部门经理也跟领导协商了一下,“最后让我当着他们的面,打开我的私人邮箱,把有关公司的可疑邮件当面删掉。”
签保密协议要约定费用支付方式
我们咨询了一位人事专家,他说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时候要注意这些事情。
一是合理地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技术不应列入保密合同技术秘密的范围。
二是要求支付保密费用,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保密,还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竞业禁止期限内的保密,均应要求企业支付保密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三是对竞业禁止的期限尽量要缩短,竞业禁止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签订含有此条款的保密合同时,尽量争取该期限要短。
当然员工如果认为保密合同对自己不利,又不能通过协商来达到自己的要求,不签订保密合同,离开该企业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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