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一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历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波动比较大,根据考生回忆真题统计,单套试卷中最高分值达17.5分,最低分值仅不足10分。因此需要考生高度重视,出现大题的机率非常大。
经济法第三章内容共包括2个单元,第一单元是支付阶段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是票据法律制度。根据历年考生初级会计考试经验总结,支付阶段法律制度内容分值和题型不太稳定,如果涉及大题,就是一道高分值题目;票据法律制度这一单元涉及分值约9分,经常以大题的方式出现。可见这一章节内容都需要考生重点学习,尤其是对教材中发生变化或补充的新考点要扎实掌握,历年考试中教材变化的部分都会在考试中体现出相应的重要分值比例。
小编又要给大家划重点啦!请准备好你的教材和带颜色的记号笔,在重点章节上做好标注,这些内容看三遍以上都不算多哦!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内容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银行卡的分类、商业汇票、支票、票据的'基础知识、票据行为——出票、票据行为——背书、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追索权、票据权利丧失补救。小伙伴一定要感慨了,这一章节满满的都是重点啊!考生可以先从基础知识点练习题做起,尤其是一些历年真题和改编题,要反复做,不断琢磨答案解析,分析考查角度;再去做章节习题和进阶习题,逐步提高,扩充到大题的练习,循序渐进,不要一上来就去攻克大题、难题,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也不会有好的备考效果,反而降低备考自信心。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三
麦盖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顾问制度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水富云水医院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
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
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15、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联系。
16、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和解、调解。
17、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8、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诉讼。
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为医院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2、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提供法律咨询。
3、医院基建、装修工程的招标事务,有关合同审查。
4、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责任保险索赔纠纷。
5、其他法律事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公司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人民人事部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法律顾问,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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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公司委派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六)指导和协助公司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公司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公司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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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公司人事部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公司审定确认。公司人事部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公司审定后,由公司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九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公司人事部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公司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公司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人事部对受聘的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公司人事部每年年末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公司人事部建议公司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四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教育制度
4、法律法规的普及需做到涉及所有层面的员工;
5、法律法规的普及以培训、电视、会议、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
6、对法律法规的识别应做到及时、有效、可靠;
7、建立法律法规的识别、评审、更新等相关制度;
9、须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的渠道畅通、及时、有效;
10、须将安全法律法规融入公司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
11、对员工培讽工作应融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12、有效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评审等更新制度,并逐一落实。
一、培训要求:
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片帮冒顶、机械伤害等)
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5、《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采矿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空压机、钢丝绳、安全阀、绞车等)
7、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8、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9、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
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各分公司参照上述的方案制定本单位2015年度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要根据方案内容制定出具体的相关资料。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矿山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五
[案情]
1990年6月,某电器公司组建成为股份制企业,成立了“意达”股份有限公司,开 始公开发行股票。经批准,“意达”股可以上市交易。1990年10月,甲在证券交易所以每股 30元的价格购进了“意达”股100股。在1993年底,意达公司公布了公司1993年的财务报 告,该财务报告对公司的前景进行预测,预测在1994的经营中,意达公司经营前景乐观, 销售市场将继续扩大,生产效率将有较大提高,成本费用能继续降低。因此,在证券交易中,意 达股比较活跃,股价继续攀升。到1994年6月当每股涨到48元时,甲在证券交易所将其所持 股票卖给了乙,因股票是记名股票,因此,甲在股票背面进行了背书,并将股票交付于乙,但二 人却未到意达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1994年10月,意达公司对股东分配了一次股利,每股 3元,公司根据股东名册,通知甲前去领取股息。当乙持股票到公司领取股息时,得知其股息 已被甲领走,因而乙只能要求甲返还其应领取的300元股息。甲称,股票转让后,受让人有义 务到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乙未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发生的后果由其自负。乙眼看索款无望,转 而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股息,要求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什么是证券的转让?
2.乙可否取得意达公司的股息?
[答案与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证券转让中行为的行为及证券转让后,股票股息如何处理的 问题。法律行为。证券转让可由所有人进行,也可由制理。转让人或转让代理人应当有行为 能力。股票是证券的一种,股票转让亦即把股票所载的股东权利让他人。有价证券可分为记 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券持有人将证券移转于受让人占有的行为。记名股票常适用背书转让, 即证券持有人将转让的意思表示记载于证券背面的行为,背书后再将证券交付受让人,转让行 为成立。与有价证券的转让方式相似,股票转让大致可分为背书转让与交付转让两种。我国 《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形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6条 也规定了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即为简单交付转让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股票持有人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移转股东权利。无记名凤票主要以交付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受让人应当到发行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名称,行使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主 张参与股东会、分配利润等权利。但是如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又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存在,股份 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对于公司股息的请求权只是暂时处于停止状态,而转让人已丧失股 票,与公司不再有任何联系,其从公司取得的股息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还给受让人。本案中 甲在公司分派利息前的四个月就已将股票背书转让给乙,则甲与意达公司脱离关系,不能再收 取公司分派的股利。但由于乙未去办理股票的过户手续,以至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依然记载着 甲的姓名,而乙未登记人股东名册,所以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因而应认定股票转让有效。那么 甲因乙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取得股息,虽然并无违法情去形,但若继续让其持有股息,则构成 不当得利,所以甲应将股息如数归还于乙。
关于股民股票被盗卖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原告王某与某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发生股票纠纷向湖北省宜昌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某求变更被告名称为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路(以下简称云集路营业部)。
1996年11月18日,原告王某在宜昌某证券登记中心填写了开户登记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同日,原“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营业部”(本案被告的前身)通过与王某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成为王某的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王某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开始进行股票交易。截止1999年8月5日,王某的股票账户上尚有丰乐种业500股、吉发股份1210股、国投原宜400股、格力电器3200股。
当日,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到被告云集路营业部办理清密手续。8月6日,上述四支股票以自助式磁卡方式卖出,成交金额为83500余元。同日,王某在云集路营业部办理了大额取款预约手续,并填写了预约单,约定取款日期为8月9日,届时取现金83500元。上述大额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姓名是王某本人,填写的身份证号和证券无账户也都是王某所使用的,但字迹不是王某的。
王某声称,自己从8月7日赴山东出差,至同月28日发现股票账户有问题才迅速赶回,回来后在云集路营业部查询得知自己的密码于8月6日被清密,并且账上四支股票被卖出,还假借我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大额取款预约单,于同月9日取现金8.3万元。
云集路营业部则认为,我部的每一笔业务都是严格按照我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的。从清密、交易到取现金等,如不是本人亲自持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及提供资金账号,根本无法从微机上进入账户,业务无法办理。所以1999年8月5日、6日和9日王某办理的业务,都是由其亲自持证进行的,我部及银行工作人员都在经过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原告王某要求赔偿误工费和车票损失,未提供确凿证据。同时查明,原告王某所持有的股东代码卡、身份证及自助式磁卡mac从未丢失过,现已由王某交给公安部门。1999年10月21日,《三峡晚报》曾就此事发表题为“八万股金不翼而飞”的报道,后又陆续进行了两次跟踪报道。上述报道仅就事情经过以及部分股民的反映做了介绍,并未发表任何见解和分析。另查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法人资格于1997年4月8日被注销,不涉及原单位人员的安置以及设备、设施和债务等情况的变更,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中国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营业部”。1999年12月24日,“中国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营业部”又变更为现本案被告的名称“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自助式磁卡mac、大额取款预约单、取款凭条、1999年8月6日股票交易流程单、委托查询单、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分局查询单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
「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
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王某申请变更被告名称,应予准许。
原告王某的身份证、股东代码卡都在其手中,从未丢失过,仅凭字迹不属自己填写而主张股票被他人冒领,请求判令被告云集路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王高武请求赔偿工资、车票和精神损失,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宜昌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1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9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2)上诉人已经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确凿充分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审仍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处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云集路营业部给上诉人赔偿资金损失8.3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和其他损失1.5万余元,并在报纸上道歉。
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驳,维持原判。
8.3万元。
王某以云集路营业部违规操作致其遭受财产损失为由,要求云集路营业部赔偿损失。云集路营业部则以每一笔业务都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8.3万元是王某自己取走的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王某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应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的申请,宜昌市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0日和2000年8月29日分别作出宜市公国保技字(1999)37号和(2000)20号文字鉴定书,认定上诉人王某账户内1999年8月6日的大额取款预约单、8月9日的取款凭单上的字迹,是一人书写,但不是王高武或其妻郑小红书写。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是否为上诉人王某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不是本人签名、预约提款和取款之日本人都不在宜昌的证据,用以支持“非王某所为”的主张。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提交了内部职工的证言,用以支持“是王某所为”的主张;并以如果非王某所为,则预约取款单和取款凭条上留下的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怎么可能与王某使用的一致来反驳对方。
因与笔迹鉴定结论相矛盾而不能采信。既使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从未丢失,身份证号码和股东代码也不是除本人以外其他人无法知晓的绝密信息。
因此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号码与王某使用的一致,不能证明“是王某所为”。云集路营业部要以此为由来反驳对方,还需提交确凿的证据。这个问题不是王某的主张,不能倒置由王某承担“为什么一致”的举证责任。云集路营业部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王某所为”,只能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除此以外,按照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执行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客户办理清密,必须由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并填写清密申请书,由操作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办理。因此在办理清密手续后,客户填写的清密申请书就成了云集路营业部应当提供、也可以提供的证据。
云集路营业部不能提供清密申请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仅再一次说明其主张不成立,还说明其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密码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种手段,清密涉及到投资者利益。云集路营业部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从而为王高武账户的资金被取走创造了条件。云集路营业部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还规定,客户支取保证金应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原件办理,提款人应在取款凭条上签名。据此应当认为,在取款凭条上签名的提款人就是客户本人,或者是持有客户委托手续的客户代理人。
在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提交的8月9日取款凭条上,虽然签署的名字是“王某”,但却不是上诉人王某本人书写,而且取款凭条上既不附有王某的委托书,也没有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个情节证明,云集路营业部在办理本案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对证件审查不严的过错。
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作为上诉人王某的指定代理商,负有保障王某账户股票及资金安全的义务。云集路营业部在经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经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对王某账户轻率办理清密、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致王某账户股票被卖、资金被取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王某所为”或“是王某委托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赔偿王某被取走的资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年息2.25%承担利息损失。同时,对王某因处理该纠纷的误工费及相关差旅费损失,云集路营业部也应酌情赔偿。
上诉人王某认为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在某晚报上发表的言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主张云集路营业部应当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诉讼请求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股民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提取的股票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过程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分析。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为进行证券买卖儿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也学者从合同法的角度认定为行纪合同或委托合同关系。无论哪种关系,所承担义务都大致相同,主要是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
所以只要代理关系依法成立,则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委托买卖指令或其他要求进行活动,并要求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不是严格按照客户指令行事就要承担作为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客户也有权在证券公司有过错,未勤勉、谨慎、真实地履行代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
二、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应承担的义务。
(一)证券公司的查验义务。现在的证券交易正在日益的信用化、自动化和电子数据化,交易双方不用见面,一切都通过电脑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营业部自行操作,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刷卡自助委托等各种方式买卖证券。这一切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由于证券买卖者互部见面,股票所有人的身份只有通过证券商来控制。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证券买卖上的纠纷,各国都规定了对证券交易的严格的形式审查制度。我国规定证券公司有义务查验投资者的股东帐户卡、资金卡、身份证。
还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帐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取”。可见,一般要求提款由本人提取。如果投资者委托他人下达交易指令,证券公司应查验是否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由于证券公司疏于检查二造成的损失应有证券公司来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签名人不是王本人,证券公司没有记录代理人名称,更没有查验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了。没有完全尽到其查验责任,从而早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云集路营业部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从而为王高武账户的资金被取走创造了条件,说明存在违规行为,云集路营业部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二)证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照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而产生。
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股民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股民的帐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在股民提取交易保证金时对其身份证件、印鉴密码等进行核对(与银行对提款者的身份证件等核对的义务相同)等等。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股民的帐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股民损失或者提取股民保证金的,证券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其安全保障王某账户股票及资金安全义务,从而导致导致股民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提取,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三)证券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可见因证券公司的过错或没有尽其义务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本案中可以看出主要因证券公司的过错,所以法院判决证券公司赔偿王某是适当的。
也有学者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债权准占有人制度来分析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准占有人即符合债权人表明特征从而代替真实债权人受领债权的那个人。比如有人捡到了车票、船票从而代债权人行使了坐车坐船的权利,即为债权准占有人。债权准占有人的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清偿视为对债权人的清偿,从而不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代王某领取资金的人拥有各种书面文件,表面上的条件成立。所以应视为债权准占有人。
但并不是这样,营业部就无须为债权人承担责任了。债权准占有人制度使清偿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的条件就是债务人要善意无过失。本案中营业部未尽到其查验义务,存在过失。故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六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部门人事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 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各个市场员工员工请假,需向各个市场负责人递交书面 申请,如实填写《请假申请表》 ,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 期满后,须到市场负责人销假,否则做矿工处理。
第四条 各个市场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 ,因身 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市场 负责人,并安排同事代写或假期满后补写《请假申请表》 ,返 岗后需签字确认。
第六条 员工请假 2 天以内须经市场负责人批准同意;请假 3 天以上 市场负责人同意后,需经副总经理批准;请假 7 天以上需经 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申请表》到市 场负责人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 7 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期限不到岗的, 一律做旷工处理, 旷工 1 天,扣发工资 50 元/天。累积旷工达 3 天,做辞退处 理。
第九条 凡是在工作日请假扣发请假当天的基本工资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七
您好!请恕打扰。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有机回向您 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社会之际,为了找到符合自己专业和兴趣的工作,好地发挥 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谨向各位领导作一自我推荐。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八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九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是作为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必要前提。xx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分支系统,对于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对于政府在重大决策和具体事务的运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美国约有28000多名政府律师,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和县政府的各个层次上代表政府利益提供法律服务,新加坡约有200多名政府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大约有450名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以美国为例具体来说,美国28000多名政府律师服务于司法部、移民局、卫生部、环境保护署、税务总署等部门。在拥有这么庞大政府律师队伍之外,在美国联邦政府中仍然有巨资聘请的私人律师,为其预防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是此类法律服务的最大发包人之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还为此建立了一套成熟和详尽的管理及控制法律服务外包的政策及程序(包括选任程序、工作评估、付费控制、公开原则等)。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作为部门法律顾问最高首长的部门法律总顾问,是由美国总统直接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的。一般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并对业务项目官员给予法律指导。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地位独立于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受部门首长的领导,而是直接接受美国司法部的领导。
我国内地的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早在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没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多数是“顾而不问”、形同虚设。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缓慢且不均衡。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统计,有23500多名律师在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这仅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十分之一,面对政府需解决的巨大数量的纠纷和案件,甚至有些是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数量便显得微乎其微,不足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无法有效的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和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事件。
同时,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就全国范围来看,这项制度在部分省区已经比较成熟,但在部分省区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甚至有些政府部门对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还有抵触情绪,认为是“自找麻烦”的做法,从而不接受律师介入政府工作,更有甚者,采取将本部门领导或政法单位领导聘请为法律顾问的方式,完成面子工程,但背离了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衷,制约了政府法律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
2、领导干部缺乏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能力,顾问制度流于形式。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主体,理应在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发挥示范作用,但受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难免会出现“重领导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在法律框架下处理行政问题的思维欠缺,遇到问题总想着利用公权力发红头文件解决纠纷,有时使得自己“有理也变得没理”了,不能有效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行政决策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使该制度流于形式。为了迎合党的xx大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号召,有的地方政府只是把法律顾问当做个形象工程,做个样子、作为摆设。实际行政决策不让法律顾问参与、过问,让顾问律师处于“顾而不问”的尴尬境地。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顾问充当了“消防员”的角色,出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事件之后,才开始让顾问介入,成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顾问相去甚远。
3、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缺乏长效机制,顾问能力参差不齐。目前,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采取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最后由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的方式产生,而不注重该律师的专业特长、专业方向,遴选程序过于随意,不能产生竞争机制,容易导致业界的疑虑和权力的寻租,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律师资源。容易造成有些律师专业特长不在行政法律服务方面,做起来会力不从心,而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却无法进入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出贡献的局面。
4、专项经费不足、服务范围传统。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无偿服务。因为政府财政中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大部分律师在法律顾问过程中支付的劳动和获取的利益失衡,严重影响了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积极性。目前,法律顾问涉及的领域仅在法律咨询、法律培训、行政复议及应诉等传统方面,通过与国外法律顾问制度比较发现,律师还可以就政府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法律建议,并且提供可行性的法律论证,例如协助政府进行bot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很好的弥补了某些地区政府出现的财政缺口,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1、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其纳入法治中国的整体规划之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之一。建立起系统规范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包括聘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工作评价制度以及顾问建议采纳制度等制度,更好的为政府提供高效、质高的法律服务。同时应当注重规范法律顾问运行模式、工作流程和标准体系,健全考核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水平。
2、转变政府观念,有效执行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机关领导要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在政府工作中的必要性,确保行政权的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减少不当行政的概率,明确法律顾问主管部门,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增加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法律顾问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决策程序中的作用。与此同时,要注意把握政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与其监管之间的张力关系,在签订顾问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营造一种敢于谏言的氛围并建立对此法律建议的监督机制。
3、大力完善法律顾问队伍的遴选机制,调动法律顾问人员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应当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首先,从国外经验来看,律师参政议政的优势已经体现的漓淋尽致,因为律师可以站在相对公平的角度去评判政府行为,能保证其法律建议的独立性;并且律师不但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人民群众接触较多,深知群众的诉求,可以说是介于政府部门执法和百姓守法之间的桥梁,对于处理上访等纠纷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优势。其次,法学专家也是政府法律顾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家的人身独立性自不必说,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其长期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等理论性的工作,可以很好的为政府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为了提高法律顾问团队的专业素质,《山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了担任法律顾问必须是“具有教授、研究院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2019年以上”,这样提高了进入法律顾问团队门槛。考虑不同专长对顾问团队进行分类,确保了其专业性、体系性。
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在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支付法律顾问人员的薪金,以此调动律师和法学专家投身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积极性,仅仅依靠奉献难以建立顾问制度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当将顾问的薪金作为一种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提高保障标准,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正常开展。目前北京、上海、吉林、山东、陕西等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中增设了法律服务项目。
最后,引用记者邱玥在江西日报中写的一句话“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也是核心和难点所在。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政府决策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降到最低,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守门员’、依法行政的‘助推器’、科学决策的‘智囊团’、沟通百姓的‘传声筒’”。
2023年法律工作者思想汇报优质篇十
为贯彻落实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精神,落实我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院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在全社会普法教育活动带动下,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学习院内定期安排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增强班子成员处理医院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此次活动确保了经费到位,从不打任何折扣,宁可其他方面节省一点,也要保证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卫生法律法规书籍达到人手一册。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四、此次活动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通过这次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前一阶段学习的成效。
五、院领导自觉运用法纪知识指导行政和医疗管理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药房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各功能科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未出现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院内财务科室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没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防疫科消毒、灭菌、隔离等制度齐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出院病人问卷函调、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对以上工作成效也有很大的巩固作用。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引领下,党员又起到了很好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当前,“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正处于开局阶段,虽然我院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