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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一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尉氏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由高金铭及本村四户村民发起成立。本社住所:尉氏县大桥乡花村铺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额业务范围:农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600万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其中,农民成员5人,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措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
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
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二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经理1名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本社根据当年的发展情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三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x人发起,于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xxx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社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xxx20万元货币20%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x村,邮政编码: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主要业务内容是:玉米种植、销售,玉米种植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植物保护和喷洒农药及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也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长提议;(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三十三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五条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九条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条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十一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二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三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五十四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六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四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合作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每一个联社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同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合作联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作联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在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联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联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联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合作联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联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联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联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1人,设理事3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合作联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联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联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联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联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联社发生业务交易额的情况;。
(八)执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联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联社理事长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联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联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合作联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合作联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合作联社所有;给本合作联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联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1月第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联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联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联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联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联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为实现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本合作联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合作联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合作联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合作联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三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合作联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合作联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联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合作联社的债务用本合作联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监事负责本合作联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合作联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合作联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联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合作联社的财产作相。
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合作联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合作联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个;。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合作联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联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联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合作联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合作联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联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合作联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联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开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合作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五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20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六
一年来,安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县供销社、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围绕我镇以无公害蔬菜龙头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三农,为入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社员科学种植、规范管理、提高蔬菜品质,增加经济收入积极开展工作,现将2005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树立典型,以点带面。
旅费6万元。
4、当好联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桥梁。
元。
5、搞活流通,解决农产品销售难。
菜2350吨。
以上是我社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专合社发展所作的一些工作,这些离上级主管部门、镇党委、政府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2006年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知难而上,在上规模、上档次上下功夫,加大科学种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镇无公害蔬菜在市场占有率,增加入社社员的收入。
三、2006年专业社发展理思路和目标。
(一)经营理念:科技兴农作能人,争当第一做强人,共同发展做富。
人。
(二)主要目标:
1、建立15亩无公害蔬菜新品种示范基地,引进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并施用生物菌肥和使用频率杀虫灯。
2、继续加强与东海食品公司和齐宴居食品公司的合作,发展专业社。
蔬菜基地500亩。
3、大力发展大棚蔬菜,并大力推广遮阳网生产技术,进行反季蔬菜。
种植。
道。
5、加大对先进社员和科技示范户的奖励力度,同时争取上级主管部。
门的支持。
应有贡献。办好合作社架起致富桥xx县xx生猪产销合作社。
xx县xx生猪产销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是由68户养殖户,募集股金1.8万元成立的。目前,已发展社员150户,吸纳股金5万元,建成良种猪示范养殖场2处,带动养殖户达1200多户,社员年直接增收200多万元。
一、适应形势,及时组建合作社。
近几年来,xx镇生猪养殖业有了较大发展,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但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和同内大中城市食品准入制的实施,生猪养殖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部分生猪养殖户盲目引种,饲养成本高,销售门路少,效益较差;疾病防治知识淡薄,生猪死亡率高,损失较大;标准化生产程度低,难以有效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生产,达不到国家城市准入制度的质量标准要求。针对这些问题,在县政府、县畜牧局和xx镇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xx镇兽医站、镇经管站、xx种猪场和部分村委联合发起成立了xx县xx生猪养殖合作社。
二、建章立制,促进合作社规范运作。
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狠抓了合作社的规范运作。一是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了“三会、一专业服务队”。“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理事会具体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一个专业服务队”,就是兽医站从业务骨干中抽调4人作为合作社专业服务人员,为社员提供饲养管理技术。同时,投资3万元筹建了合作社办公室、饲料仓库等基础设施,并聘请了秘书长、会计和出纳人员,配备了办公设施,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二是明确职责目标。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平等、互助、互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定了四项职责:即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科技培训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要饲料、药品等生产资料;为社员开展疫病防治等服务。三是制定分配方式。合作社对募集的股金,主要用于维持合作社日常运转,为入社社员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及生产经营;年底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将盈利的25%作为合作社公积金存入公共帐户;35%作为机动储备金,用于支付亏损社员的股金利息;其余40%按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业务交易量进行返还分配。
三、强化服务,切实提高运行水平。
合作社坚持把搞好服务作为增强凝聚力、向心力的关键,狠抓了“五服务”。一是搞好诊疗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队每7天到社员家中提供一次主动技术服务,其他时间随叫随到。一年来,共为社员养殖户提供服务600多次,解决社员养殖户技术难题800多项,治疗病猪2000多头次,治愈率达到95%以上。二是搞好良种服务。合作社以xx原种猪场作为母猪繁育基地,通过向社员提供“二元杂交”父母代母猪群,较好地提高了养殖收益。同时,联合青岛正大公司建立良种猪精液配送站,实行人工授精改良,进一步改良生猪品种。目前,已向社员提供二元杂交母猪2000多头,种公猪80多头,全镇的生猪品种有了明显的改善。三是搞好技术培训服务。聘请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徐州正大饲料公司、四川维尔康兽药公司、青岛正大饲料公司等高校和知名企业的专家授课,免费为社员举办培训班4次,参训人员800多人次,发放编写了《养猪技术手册》1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养殖户的饲养技术水平。四是搞好防疫检疫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队定期到社员饲养场开展防疫,注射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以及口蹄疫等疫苗,确保了无疫病发生。在社员出售生猪时,合作社及时安排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方便。五是搞好物资供应服务。合作社与社员养殖户签订了养猪《物资供应合同》,并明确承诺所供应物资价格一律比市场价格低1.5%,盈利部分向社员户返还40%。今年已先后向社员供应饲料和添加剂等100多吨,为社员节省开支2万多元,得到了生猪养殖户的一致好评。
四、面临的困难和建议当前,合作社在运行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够快,对市场的适应能力还不够强,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引导;二是缺乏资金支持,致使生猪饲养标准化程度不高,离绿色食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不够高;三是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工作经验不足,经营收入较少,服务设施化程度较低,制约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为更好地促进合作社运营和发展,建议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一是尽快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合作社运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逐步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二是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建议采取“以奖代补”、提供贷款等方式,对合作社运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同时,对合作社品牌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尽快把品牌做大做强。三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运营态势良好,带领社员致富效果明显的合作社负责人,应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进一步调动其办社积极性,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服务。
五、下步打算。
一是在发展新社员上狠下功夫。争取各村养殖户以团体社员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二是在服务建设上狠下功夫。按照合作社章程要求,切实做好社员户的“七统一”服务,重点是提高社员的饲养技术水平,增加生猪养殖的经济效益。三是在培育品牌上狠下功夫。通过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药残和病残,研究开发绿色无公害生猪产品,全力开拓大中城市市场,打响“xx”生猪品牌。
2005年10月。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七
广平县凯裕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张燕军等五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定名为广平县凯裕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址设在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洞村。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本成员从事小麦、玉米、辣椒、棉花的种植与销售。第五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第二章合作社资本第六条本社创建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第七条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第八条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社员第九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第十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第十七条董事会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第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五章终止清算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第二十六条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八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于政杰、侯彤、李明、侯绪龙、李加有、李政惠、李方辉、李增强、于洪飞、李增伟、张明跃、李芳海发起,于2013年3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住所: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鸭绿江村二组,邮政编码:118001出资总额:120,000.00,以货币形式出资,每人出资1万元,成员全部为农民。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成员从事蔬菜种植、销售、代储代运,为社员提供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种植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
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菜种植,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
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四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9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七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二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相关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媒体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3年3月5日。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九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王政武、黄华、张玉龙、邢继礼、周凤贵发起,于2012年7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安达市丰谷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5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政武。
本合作社地址:安达市羊草镇五撮房村蔡家屯,邮政编码:151403。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一般经营项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子、农膜、农药、化肥,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农作物;引进新的种植技术,进行技术培训、交流和指导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王政武货币35万元。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一
【2012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人发起,于2012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河北省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县xx路x号。
邮政编码:xxxxx。
第三条:组建本社的目的是:以组织社员利用河边、湖边滩涂地及荒山、荒坡闲置地大量种植引进的美国竹柳新树种、营造用材经济林。增加绿化面积、增加木材积蓄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美化生态环境、再造秀丽山川,建设美丽中国。同时,创造巨额财富、增加社员收入,利国利民。
第四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让土地通过种植竹柳、创造出巨额财富。盈余按社员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
第五条:本社本着有地出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集合、整合各种资源,将适合种植竹柳的河边、湖边滩涂地、有水源的荒坡、荒山,等空闲地种上竹柳,让其成林成材。
1、有土地的农户,用土地入股。一亩地的使用权,按一年折价壹仟元人民币为一股。
2、有资金者,用资金入股。按投入人民币壹仟元为一股。
3、筹建阶段,参与筹建工作的人,享有筹建的原始股。每人为10股。筹建阶段,筹建人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按劳取酬。每一天,按人民币100元计酬。
4、筹建阶段,x村xx投入人民币万元,作为合作社流动资金。此款作为入社的股份入账。5、2013年元旦前后,(北京)xx生物研究院投入人民币xx万元扩大合作社规模。
6、xx县xx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xx以价值人民币x万元的竹柳树苗作为投入入股;占有叁拾股。
第六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1、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将x县x镇x村位于xx水库旁除入社社员以外分散于农户手上的土地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到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名下。以便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竹柳用材经济林。
2、以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竹柳造林项目,招募有资金者入股。加入群力竹柳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增加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3、集中采购优良的、生长快、材质好的乔木新树种竹柳。自繁育苗、移栽、集中管护、使其生长迅速,尽快成林成材。同时,将自繁苗提供给广大农户种植竹柳。
4、在竹柳种下后,办理林权证,以便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或进行产权交易、融资、贷款、利用外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造林面积。
5、竹柳成材后,联系木材销路,或自办纸浆生产厂,木材加工厂。形成完善的产业化生产链。
6、利用第一、二年树苗幼小时,在林间种植大豆、花生、红薯等农作物。第三、四、五、六年在林下养鸡,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收入。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竹柳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五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九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二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月二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专业合作社行为准则,本专业全作社全体成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2、专业合作社住所:。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三
会议内容:
关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事宜、并经全体设立人通过本合作社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等。安排合作社下一步发展规划。
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址:昭阳区镇村委会。
主持人: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
出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人。
:宣布大会开始,介绍出席会议人员。请宣讲合作社成立的意义、有关要求----项目的发展前景。
:今天召开设立大会的任务是,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如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等。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入社成员通过设立这种组织,更好地为自己所从事的分散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因而对于这一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最终表达所有入社成员的意愿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长;。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设立大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下面选举监事,监事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理事会成员及分社领导不得兼任监事,从成员中来选举出组织能力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成员当选监事。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意他当选监事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由理事长布置下步工作。
:我们几个合作社的发起人在这段筹备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以下分工,我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主抓生产经营;负责负责市场开发工作、客服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宣传工作;负责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管理工作。以后合作社发展需要工作人员时,我们实行招聘。
这次大会之后,我们要建立建全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分清职责,在今年内主要做三项工作:
1、做好合作社的组织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合作社要发展没有成员的广泛参与是不行的,只有成员不断地增加,才能把产业做大做强,合作规模起来了,才能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产品价格便于深加工,更能带动其它经济循环链的发展,增加合作社的收入渠道。我们的想法是以东河台为核心,向周边乡镇县区辐射发展,广泛吸纳村民入社,办理好入社手续,为今后对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奠定基础。
2、做好外联整合工作。我们合作社需要更多的相关科研单位和养殖基地的参与和合作。如此才能发展集约化,进而实现产业化,才能完成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的目的。今年我们要对大户进行洽谈合作,以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吸引他们入社,使基地在内到处开花,3、做好网站建设。我们合作社不仅仅要给广大成员带来物质上的实惠,同时还要充实广大成员的知识技能。我们通过网站建设,把好的致富信息告诉大家,把好的方法传授给大家,从而提高生产技能,进而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今天会议就到这里,希望大家回去后,广泛宣传,做好基础工作,大家要有做大事的思想准备,把握好先机,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设立人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________(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省xx市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省xx市xx县。
第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a.b.c.d.e„„„„„„„„..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_______,共出资________,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作价________,专利技术作价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等________。
非货币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________。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盈余。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大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决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是成员平均量一倍以上的,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表决范围限定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并且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重新分配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理事会负责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员,并置放于办公场所,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成员。
第三十一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外国社会团体、国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中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三十三条、不享有中国国籍的成员、不享有中国政府的财政直接补助的份额。
第六章理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采用单数制,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若成员大会决议有必要可增设副理事长。
第三十六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发起人题名并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题名,也可以作为理事候选人。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六)、决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亦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
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员工;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做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视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记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九章盈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六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七
洛南县志华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7月20日通过发起人召开成立大会,主要业务范围:中药材、连翘、天麻的种植、收购、销售。注册资金为90万元。
合作社药材基地园位于洛南县高耀镇会仙村,现拥有社员25人。现阶段合作社针对会仙村小南沟组现有的土地进行了科学的种植连翘,并对种植后的天麻进行统防管理。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在两至三年内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补植补造,科学统一管理,实现200亩优质、连翘园。
本社的发展思路是“以现有土地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以消除贫困重点、以社员致富为目标。打造农业产品高端品牌,致力于发展绿色农业、高效农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本社的运作模式是将社员的土地以及现有的连翘树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合作社统一管理、集中经营,经营所得的经济效益按章程依法分配。根据这个原则,合作社社在坚持以家庭分户为单位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科学管理。
合作社组织机构合理,三会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经营管理实行理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合作社设理事长1人、监事会3人,监理团队2人,服务队3人。
本社以天麻、连翘、经营业务为主,多元产业经营为辅;坚持“惠民、利民、为民”的基本原则,遵循“高规格建设、高标准生产、高科技指导、高质量监督”的经营理念,实现社员增收、带动社员致富。
2017年6月15日。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和要求(专业18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权如下: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的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社费;
成员股金;
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办公费;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本专业生产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雇佣人员工资;应缴税款;外部债务;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