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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一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二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70年12月13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8cm。
体重:
60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四川大学。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律。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二十年以上。
职称:
其他。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物流/仓储。
生产/营运。
律师/法务。
职位名称:
仓库主管;物流管理;法务人员。
工作地区:
四川;广东;浙江。
待遇要求:
250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综合技能:
熟知工厂生产流程。
综合技能:
做过普工,生产调度员,保管员,采购管理员.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长征机械厂。
时间范围:
1988年3月-3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
担任职位:
技工-普工。
工作描述:
从事机械零件的加工:保质保量完成车间交给的生产任务。车间的生产调度:对车间的'生产任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管理;对产能及产品质量,工业技术,物流进行分析;对生产现场进行管理,达到6s标准;本部门日常工作的管理,协助车间主任圆满完成工厂下达的各种任务和指标。
离职原因:
搬迁。
所在公司:
成都九鼎公司。
时间范围:
203月-2月。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
汽车、摩托车。
担任职位:
物流/仓储-物料主管/专员。
工作描述:
1负责工厂采购货物的接收,提检,入库,退库,发料,换料,与生产现场的沟通,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协作,负责仓库货物的日清月结盘点等工作;2负责参与采购业务谈判,合同的签订与管理,采购业务流程的监控,对采购员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制定出考核与奖惩意见;对供应商的等级评定,保证采购业务流程的畅通,降低采购成本,以最优的采购方案完成采购任务,为工厂生产的顺利进行服务。
离职原因:
换个工作环境(本文信息来源于大学生个人简历网请注明)。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属于实干加学习型职员.敢于承担责任,敢于迎接挑战,注重团队的协做作和合作精神。从事过机械加工,当过生产调度,保管员,采购管理员。熟知制造企业的各种生产流程,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
发展方向:
从事产品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售后服务,法务等工作。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三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建筑质量通病问题涉及到各类建筑,因此对工程质量危害较大,所以应从各方面加以防治,保证工程质量。
[关键词]工程质量通病问题防治。
一、引起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必须分析产生质量通病的原因,一般来说,和设计、材料、施工、使用维护等有关,有些质量通病是上述原因之一引起的,也有的是几个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下面以屋面渗漏为例,分析主要影响因素:
设计方面:没有根据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料或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缺少设计详图;女儿墙未设置伸缩缝;变形缝没有贯通;材料方面:卷材等柔性防水材料物理性能较差,高温流淌、滑动,低温脆裂,抗老化性能、不透水性等都不符合要求;刚性(细石混凝土等)防水层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如采用泌水性高的水泥、含泥量较大的骨料、不适当的外加剂等;烧结瓦吸水率大,抗冻性差;施工方面:卷材防水层空鼓;卷材搭接长度不够,基层不干燥;没有按规定留分格缝,分格缝过窄,缝内没有清理干净;细石混凝土屋面养护不到位,造成混凝土龟裂;使用维护方面:由于屋面防水材料有一定使用寿命,超过一定时间其可靠度将降低至设计要求以下,从而造成房屋渗漏,因此正常使用和维护是保证屋面防水符合设计寿命的关键所在。有些用户在房顶上私搭乱建,破坏防水结构;屋面渗漏时维修方案不科学、不合理;这些都或多或少地造成或加重了屋面渗漏。
二、预防和治理质量通病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旦出现了质量通病应该怎样正确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预防和治理通病,必须对通病的成因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然后分步分阶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综合治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以科研为先导。
通过科研提高材料的功能和性能,使材料物理性能和使用寿命得到提高;其次通过科研产生先进的设计理念、成熟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所有这些都是克服质量通病的基本要素,必须大力提倡和扶持。
(二)严把材料质量关。
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杜绝不合格材料的流入。必要时可对材料生产过程进行抽查,如幕墙结构胶、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比质量抽查等。材料生产厂家应加强质量控制,大力进行技术革新,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三)设计质量是基础。
实践证明,工程设计特别是建筑和结构构造设计是预防工程质量通病的基础。不少质量通病都和设计有关,如墙体伸缩裂缝、现浇板角部裂缝等。要预防和防止通病的出现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应加强对构造方面的研究和设计。构造措施是预防质量通病的有力手段,有些质量通病通过构造措施能基本消除,如现浇板局部温度裂缝,通过采取楼房四角板双层双向配筋(缩小间距),减少圈梁刚度等平面约束,增加混凝土柱梁的保温措施及一些施工措施,相关质量通病能得到基本解决,因此设计人员应重视构造设计,在构造设计上多用心。
(四)施工工艺是关键。
施工是产品成型的过程,是质量形成的过程。可以这样说,质量通病是通过施工才显现出来的。因此,为了防治质量通病,必须对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进行重点控制,并从方案、人员、设备、工艺和环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五)质量管理是保障。
质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它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环节,质量管理者要形成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其控制按实施者不同,包括三个方面:
2.社会监理(业主控制)。这是保证工程质量,防治质量通病的外部的、横向的控制。有时质量通病出现是操作时的随意性和方案中的盲目性引起的,通过监理的监督和把关,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从而防止通病的产生。
3.政府监督。这是强制性的,是政策引导和最终认可的质量控制手段。通过政府的强制监督,可以宣传和引导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自觉克服质量通病;可以制订相应的技术文件,帮助企业克服质量通病;可以运用监督手段,强制企业按标准规范执行,从而减少质量通病的出现。
三、小结。
总的来说,要消除质理通病,需要各方的努力,需要做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在现阶段,比较务实的目标是消除和治理几个影响较大的质量通病(如裂缝、渗漏等)。较好的方法是先试点,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意在创造一种技术和市场氛围,引导企业重视防治质量通病,引导全行业关注质量通病问题。希望各方面都行动起来,为克服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使用方工作和生活的环境质量而努力。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四
尊敬的xx公司领导:
您好!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这份材料,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xx届毕业生,自从进入大学之后,高考后的轻松、获知被录取的喜悦随风而逝,因为一切要从新开始,重新努力拼搏,为下一个挑战的.胜利积蓄力量。大学四年让我在思想、知识、心理、生长都迅速的成熟起来。人文大学浓厚的学习氛围,在这厚重的学习氛围中,我成为了一名综合型人才。时光流逝,我怀着我的梦想离开母校,踏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征程。
我会以“严”字当头,在学习上勤奋严谨,对课堂知识不懂就问,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对课外知识也有比较广泛的涉猎。我还很重视英语的学习,不断努力扩大词汇量,英语交(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际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为了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识,增加了阅历,相信这对我今后投身社会将起重要作用。
现在,我以满腔的热情,准备投身到现实社会这个大熔炉中,虽然存在很多艰难困苦,但我坚信,大学生活给我的精神财富能够使我战胜它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相关内容: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学专业毕业生自荐信,财务专业毕业生自荐书。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五
摘要:建筑电气设计是建筑整体设计中重要环节之一,这一项设计工作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的电气供应功能,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建筑内部的生态环境,使建筑的人文特色得以展现。本文主要分析影响建筑电气设计质量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建筑整体的影响。
关键词:电气设计;建筑质量;影响。
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极快,随着行业的发展速度企业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其市场的竞争便显得更加激烈。对于建筑而言,其最大的竞争力便是便利性与质量,这也是房地产开发生竞争的主要内容。对此,有效的分析电气设计当中的主要设计问题,并合理的理解其影响作用是当前房地产商需要首要完成的任务。
1设计不透彻。
当前许多建筑中电气设计中存在设计不透彻的问题,其在设计文件可行性有着明显的缺陷,会直接导致施工环节中的错误以及困难,最终导致电气设计本身出现严重的问题,不具备可用性[5]。例如,不按照规定的深度、高度以及广度进行必要的标注或计算,便极容易导致设计方案本身出现矛盾、错误,并且还很难发现、很难修改,从而影响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在进行电气设计时,需要按照高度、深度的规定设计照明系统以及电力系统,并标注相应的设备材料列表以及所选电气设备、材料名称、参数、规格、数量以及型号等。近些年,我国电力工业产品中,新产品的出现层出不穷,国内、国外的各类型号、各类规格的电气产品越来越多,相关管理部门无法对所有的电气材料以及电气设备进行统一规定。对此,设计过程中,表明各类设备、材料的规格、参数、型号便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施工单位在采购以及备货订单时的选取依据。但是,在实际的情况当中,许多电器设计师在设计时只习惯于在系统图当中只标注设备的厂家产品编号以及设备的型号,这也导致其设备在购买时无法寻找对应厂家,极容易出现误购,导致电气设计不合理。对此,就需要规范设计人员的行为习惯,将多个数据信息标注在设计图当中,使设计更加合理、有效。
2各项设计无法衔接。
在建筑设计当中,不是只有电气设计,还有专业线路、管道的.设计。在实际的设计工作当中,各类线路、专业管道的相互矛盾、电气设备与线路的不合理搭配是引发施工质量异常的主要因素,其发生频率也较高。在设计过程中,如果排、通风管道、照明设备以及排水管道有多处发生碰撞、矛盾,或者火灾探测器被排烟管道、通风管道所遮盖,就只能通过修改或者重新进行设计再进行施工。这样的情况将会严重拖延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并且如果修改结果不善,并依据修改结果进行施工时,则将会给建筑的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导致线路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断路、短路情况,导致火灾探测器无法有效的探测热源,从而使建筑整体安全性受到严重的威胁。
3设计不规范。
建筑电气设计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以下:对于居住建筑而言,主要是低压配电线路的截面设计当中的问题[1]。因为居民建筑的大多呈现为单相供电,所以,三相负荷普遍会导致中性线出现不稳定电流。随着各个家电设备、电脑等智能设备的普及与发展,低压配电线路当中的高次谐波影响发生越来越多[2]。3次以及3次倍数的谐波均会在中性线当中创造不平衡点刘,从而导致中性线引发断路、短路,发生火灾的现象越来越频繁。对此,在低压配电线路截面的设计当中,如果普遍使用的是单相电负荷,则pen线以及n线的截面则不应当出现小于相线截面。如果气体放电灯是主要符合回路时,n线的截面需要高于相线的截面。由此可见,居住建筑的配电线路系统当中,支线、支干线以及干线的导线截面在设计时,必须要让pen线、n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3]。在实际的设计当中,笔者在对图纸进行会审时,仍然发现许多居住建筑的配电线路设计使用的是80年代所使用的方式,即建筑配电线路中的n线与pen线截面仍然选择相线的二分之一与三分之一,这一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建筑的整体工程质量。在建筑电气方面,对电气保护接地以及电位联结设计的设计不合理,并使用错误的tn-c保护系统是主要的问题之一[4]。例如,在空气湿度较为潮湿或者水下的电气设备在安装时,相关规定必须使用相应防护等级的措施对电气设备以及输配电线路进行保护。但是在实际的设计当中,有许多的设计仍然违背了该安全性安装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而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以及设备的使用安全。其正确的方式应当为:在喷水池以及户外庭院处使用tn-s或者局部tt保护系统对其进行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系统,其动作电流需要保持下30ma之下,绝对不能使用tn-c保护系统。在设计行之有效的接地装置之后,喷水池需要施以等电位联结设计,并且不能仅依靠楼内一根pe干线进行接地,还需要另外再设计一根接地线。对于配电室的布置问题。在有关设计规范当中已经提出,变配电室的设计需要依据运输方便以及设备安装的便利性,这也是保障建筑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以及利于维护等需求。例如,在某个住宅建筑、办公建筑于一体的综合建筑项目修建当中,在设计地下层的变配电室的过程中,其如果配置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则在运输通路上则有可能被冷水机组以及地下水箱阻绝。导致施工单位只能够依据安装顺序,先将变电设备以及发电机组安装完成之后,再安装水箱以及冷水机组。这样的方式,极容易导致之后变电设备的更换、检修等运输问题。与此同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建筑正常使用寿命有50多年,但是变配电设备的使用寿命最多只有。这样的方式,必然导致之后的维修出现严重的阻碍。
4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对于整体规划设计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大。在建筑当中,电气设计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有着不能忽略的地位。对此,相关企业部门在设计时需要时刻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以居民为中心的设计原则,充分的利用当地的人文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特点,做好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有效地提升建筑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六
个人简历表格。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8年2月2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80cm。
体重:
3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西南政法大学自考本科。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11年7月。
本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本人热爱法律工作,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学习能力。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于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社会经验。
发展方向: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七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1年5月2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5cm。
体重:
68kg。
户籍:
四川内江。
现所在地:
四川资阳。
毕业学校:
石家庄陆军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律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资阳钢管厂。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技工-技工。
工作描述:
担任厂区设备维修保养。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八
简历是面试的敲门砖,在参加工作面试之前,我们首先要把简历提交给面试官,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继续接下来的面试。在简历中你要填写很多内容包括最基本的人口调查学内容,比如性别民族等,这往往不是面试官关心的内容,所以简历中更重要的是你的专业技能、你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取得的成就!
姓名。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中共预备党员。
身高。
161cm。
学制。
三年。
学历。
大专。
户籍。
四川省德昌县。
第一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第二专业。
法律。
毕业院校。
绵阳师范学院。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绵阳师范学院磨家校区。
联系电话。
15xxxxxxxxx。
e-mail。
xxxxxxxxx@。
邮编。
xxxxxx。
技能、特长或爱好。
外语等级。
三级。
计算机。
一级。
其他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爱好。
羽毛球、乒乓球、话剧表演、旅游。
教育背景。
所获奖励。
实践经历。
自我评价。
我是一个性格开朗,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真诚,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自学能力很强,在课余时间学习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以及和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积极考取各种从业证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在正在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并已经通过了九科。
专业知识扎实,有积极的学习态度。我认为作为一个学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并使其成为自身的固有价值,所以在大学期间,我一直认真努力学习,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学业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
适应性强,责任心强,勤勉不懈。具有良好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纵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及设备,以胜任现代化办公的需求。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单位同步发展。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九
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为了能够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往往采取较为抽象的法律规定,而不会予以详细阐述,由此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而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和笼统,会导致适用过程中大量的问题。如不同的主体根据其价值观念对抽象性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诸多不便。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十
5)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8)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10)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1)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2)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1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17)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18)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十一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它贯穿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在接触法律的过程中,不仅深刻理解到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法律规定了我们社会行为的底线,它保护着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主动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社会将变得更加和谐有序。同时,法律也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制裁,这一点也应当牢记于心。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还应该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避免以身试法或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它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还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公正的裁判者,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公民,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法律能够给我们带来公平和正义,同时也要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法律解决争议和纠纷的作用不可忽视。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法律的存在使得争议和纠纷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的解决。法律提供了各种途径和机制,如诉讼、仲裁等,用以解决争议。当我们面临纠纷时,应该积极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是最终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我们应该相信并依靠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第四,法律的公正执行需要专业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支持。法律的效力和公信力与司法机关及从业人员的能力和公正性息息相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份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做到公正、独立地执行法律。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执行的期待。
最后,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社会问题和矛盾也不断涌现。法律应当不断与时俱进,跟上社会的步伐,以解决新的问题和挑战。法律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我们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对法律的建议和改进意见,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信力。只有通过法律,我们才能实现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不断学习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并为完善法律制度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十二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
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十三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9)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0)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1)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2)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3)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4)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0)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法律方面论文(汇总14篇)篇十四
3)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洛克。
4)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5)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6)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7)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2)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3)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4)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5)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18)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20)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