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商业合作的基础,它规范了各方的行为和责任。需要签订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下文所列合同样本,以便更好地明确协议内容。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一
转让方公司(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丁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系丙方独资股东,拥有丙方100%的股权。
2、乙方愿意将其持有的丙方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受让。
3、丁方系丙方原股东,且愿意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了明确各方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合作框架,促进企业并购顺利进行,有利各方并购目的实现,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一、转让标的。
乙方将合法持有的丙方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股权所附带的权利义务均一并转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
三、排他协商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四、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丙方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全面性,以利于甲方更全面的了解丙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2、乙方、丙方、丁方应当对有关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若因乙方、丁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费用分摊条款。
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在并购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其他费用由各自承担。
六、保证条款。
丁方承诺,丁方为乙方在本意向协议及正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七、进度安排条款。
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以丙方名义在《绵阳日报》上进行公告,要求丙方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
2、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丙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乙方保证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
3、评估报告作出后,甲乙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及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登记手续。
八、保密条款。
1、各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其他三方同意,应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保密,且除了并购各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
2、各方在收购活动中得到的其他三方的各种资料及知悉的各种商业秘密,仅能用于对本次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进行评估,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各方对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资料、有关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透露给协议外的其他方。
4、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各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有违约,给其它合作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该责任方负责赔偿。
九、终止条款。
各方应当在本意向协议签订后的5个月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本意向书丧失效力。
十、因本意向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二
文本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效果,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就枇杷定期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品种。
等级。
单位。
数量。
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甲方负责提供无偿的技术指导培训及咨询。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种植管理,不得使用任何农药,必须进行病虫害防治的,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枇杷的质量要求:无农残、无腐烂、无杂质、无青果。
第四条枇杷的等级标准:
第五条交(提)货及验货方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到约定地点交货,并由甲方按约定标准当场验收;约定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货物(枇杷)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到交货地点,费用自负。
第六条双方凭收购凭证结算,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一方延迟交货或者支付收购款的,应每日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枇杷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利要求补足、换货或者退货.
3、甲方提供的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误差等问题的,或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枇杷的,应按照定购枇杷价值(数量×保护价)%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地点: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三
股权回购是指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或其母公司在其经改制或上市后购回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该债转股企业的股权。
股权回购的主体是原企业股权回购的资金由企业自筹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按原值或溢价确定。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风险投资主要投资的是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新兴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这一类企业一般经营时间比较短,尚未经过市场充分的洗礼,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投资的风险比较大。
而风险投资并不是盲目地去冒风险,所以,国际上成功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有一套规避风险的办法,股权回购就是其中常用的一种办法。股权回购一般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首先,给创业企业的经营者(一般是原始股东)增加了经营上的责任和负荷,让他们明白需要向风险投资商负责;其次,在风险投资商未能成功地将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权通过转让而变现时,可以将该部分股权强行转让给该创业企业的原始股东而实现投资回撤变现。
不过,在实际运用股权回购这种规避风险的办法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
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
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第四,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即使在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尽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四
采购方:(以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绝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鉴于,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双方确认,本合同、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采购条件。
3.1双方进一步承认,在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对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除本合同以及采购条件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公司协商并在公司登记其将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6.5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6.4款的规定通知。但若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6.6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7.1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7.2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及时、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7.3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8.1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
如违反本规定,供应商每次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8.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格应为“门到门”价格,即应包括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最后一个门口(下称“交货地点”)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以及装卸、安装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销售行为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
8.3能够为公共获知的一般价格通知或报价单不得作为上述第8.1条中规定的有关价格变动的通知。
8.4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价格。
8.5供应商必须承诺其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以下简称:价格)为行政区域内市场最低供货价或零售渠道统一供货价格(以下简称:他方价格),且零售价具竞争力并保证公司足够的毛利。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给予的价格高于他方价格,则公司有权要求对于即将或正在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供应商按照他方价格调价,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公司供应商已经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包括已销售商品以公司进货价的50%予以结算。
第九条包装。
9.1供应商应按接受的订单或供货条件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向公司订购的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或供货条件中没有规定,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在不存在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供应商应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标准尽其最大努力包装货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护。
9.2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供的货物包装上准确加注所有必要的标记、标识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送货。
10.1供应商应按照其已接受订单和采购条件确认书中的要求送货。
10.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自付费用并组织自己的人员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运送货物。
10.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使货物在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正常工作时间到达交货地。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适当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10.4供应商应在订单中列明的日期交货(下称“交货日”)。
10.5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货物在交货日之前到达,供应商应事先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若供应商未能通知,则上述主体均有权拒收货物且供应商应承担被拒收货物运回的全部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支付上述主体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0.6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使供应商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
10.7如供应商延期交货,有限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10.8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供应商应向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上述主体可以就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已经接受或验收了这些货物,也不能被解释为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同时,这种行为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实收商品对账单。
10.9供应商不得凭借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根据上述第10.8条的签收向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条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11.1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与其已接受订单中确定的数量相同。
11.2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已确定的数量,则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以下简称: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11.3如接收主体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的送货应视为赠品。
11.4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则接收主体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供应商应按10.8条的规定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11.5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本条。
第十二条验收。
12.1自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接收主体应进行并完成对已交付货物的验收。
12.2接收主体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公司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2.2.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纠正货物中的缺陷或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12.3依据本合同由接收主体拒收的货物应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12.4在验收之后,接收主体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本合同附件3),并将此实收商品对账单连同供应商按第11.1条规定向接收主体提供的交货清单一起发给接收主体。此实收商品对账单应包括对已交付货物、已验收货物及货物符合标准情况的说明。
12.5实收商品对账单作为公司已接受按本合同交付且符合标准的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若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现或者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或者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6在接收主体依据上述第12.4条规定出具实收商品对账单后,供应商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物向公司或其指定的商家或人员出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12.7除上述规定外,如公司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退货。
1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滞销、顾客要求退货、被政府部门认为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公司应将上述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有权退货。供应商应在接到有限公司通知后七日内自费运回上述退货。否则,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都由供应商赔偿。
第十四条货损风险。
14.1除本合同第15.2及15.3条、12.5条中规定外,在货物到达交货地且已被安放于可由接收主体接收并处置的状态时并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的货损风险应由供应商转移到公司。
14.2如果货物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则货损风险应自接收主体收到该货物且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或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既不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也不对货物情况提出异议转移至公司。
第十五条付款、付款折扣和所有权的转移。
1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在收到按上述第12.4条发出的实收商品对账单及交货清单复印峻,和供应商按上述第12.6条向公司出具的复印峻后,按采购条件确认书和订单中的规定,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5.2供应商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按上述第15.1条规定就该货物的付款进行并完成之后转移至公司。但在以银行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的情况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该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被银行有效承兑之后方转移到公司。
15.3依据本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公司对已付款货物的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15.5.1定价优惠。货物采购价格一般应以采购条件确认书的规定为准。供应商保证在交货日以前当时生产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降低的价格或合法竞争下的市场最低价向公司供应货物;如当时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相似货物价格更低或条件更优惠,则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价格条件应立即将低至同等水平。在公司开始销售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后的最低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变更该货物价格,该最低期限以公司通知为准。
15.5.2现金折扣。如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则可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折扣率和金额进行计算。
15.5.3销量折扣。根据公司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批次,供应商应给予公司相应批量的折扣。销量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方法及货物批量进行计算。
15.5.4奖励和补偿。为促进货物的销售、弥补公司可接受的物资标记\包装等方面的轻微缺陷、弥补货物实际发生的各种损耗、支持公司对顾客的最优价承诺等,供应商应向公司提供奖励和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公司履行对顾客最低价承诺而支付的费用或少收入的利益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赔偿。公司有权从其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和其他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确认,保证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确认和保证。
16.1供应商再次确认和保证:
16.1.4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最新的科技要求,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且不存在可能造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特别是,应与货物包装或货物本身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或者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16.1.5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已将可能的环境污染降低至最小程度。
16.1.6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备此种货物应具有的功能,并符合消费和使用习惯,除非供应商已对货物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如果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第16.1条中供应商的确认并保证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况,供应商应:
(2)进一步赔偿公司由于第三方权利的请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16.2在本条款中,供应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还包括由于第三方权利请求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或检测费、保全费、执行费、可得利润的损失、交通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为此事的处理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16.3若无论因何种原因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被有关国家政府机关禁止出售或要求召回依据本合同采购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应负责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零售价格或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的召回价格将此等货物购回或召回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责任。
17.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要求,供应商对其依据本合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提供的货物应提供十二)个月的保修期。该保修期应自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相关货物之日起计算,并以向消费者就有关货物出具的上或销售凭证的日期为准。
17.2如果任何第三方以供应商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中的瑕疵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赔偿,则供应商按照第16.1条规定执行从而使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免受损失,除非供应商有证据证明该瑕疵完全由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造成。
17.3若发生第17.2条中所述情况,供应商除按照第17.2条执行外,还应采取下述解决办法:
(3)公司应收回或购回已向消费者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公司为收回或购回此等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按照本合同第12.2(1)条的规定支付有限公司违约金和赔偿金。
(4)上述方法的选定应当以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司或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的意思为准。
17.4供应商应对其依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投保必要的产品责任险。但此等产品责任险不应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从包括供应商在内的任何人处得到与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的质量有关的任何赔偿。
17.5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在与相应的供应商终止合作时,有权推迟三个月支付相应供应商的最后一笔货款,该笔货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供应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上述金额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供应商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首次订货或新开张。
18.1在公司首次订货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并自配人员协助公司设计货物在公司指定的场地中摆放,并在公司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必要的改建、装修(应经过公司书面同意,且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以适于货物的摆放。
19.1若在订单或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规定由供应商负责标注货物的条形码,则供应商在其交付货物前完成条形码标注,或在货物交付后完成条形码标注,并承担相关费用。19.2供应商应对已约定由其完成的货物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之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出现不正确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供应商除应负责自行纠正并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9.3清场和撤样。
(1)供应商应在收到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要求其清场或撤样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要求清场景撤样完毕,否则公司有权代为清场景撤样,引起的费用及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2)如供应商在收到有限公司发出要求清场或撤样的通知时,如其进入公司指定场地超过3个月,供应商则无权就根据本采购条件确认书第5条“店内费用”的规定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要求补偿。
19.4展示与陈列:
(1)公司有义务将供应商提供并经过自己选择的货物进行必要的陈列展示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2)公司同时有权利根据销售数据及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需求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增删。
(3)供应商可以对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工作人员未按上述陈列原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供应商及其代表(即业务员、促销员)不应以任何理由干预公司的陈列制度,更不得擅自调整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货物陈列,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将予以涉及供应商进行人民币5000元罚款,并要求辞退所涉及供应商所雇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直至清场的处理,但供应商根据本合同第18条进行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条防损。
20.1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同时与供应商确认以下防损协议:
20.1.1杜绝场外交易保证:供应商必须保证主动履行防损协议杜绝场外交易发生。供应商代表及其促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诱导、唆使顾客进行场外交易,一经发现,公司将处以查实的场外交易金额100倍的罚款。并禁止供应商的上述人员进入有关场地,且保留对供应商进行清场的权利。
20.2供应商为促进销售派驻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或商家的促销人员,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供应商及非公司管理人员提供公司其他供应商相关商品价格、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公司将以窃取商业机密禁止相关供应商促销人员进入有关场地,并对该供应商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直至清场。
21.1公司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供应商的任何合同、图纸、计算公式及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提供货物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应始终归公司所有(下称“专有信息”)。
21.2如果供应商违反本条中规定的对专有信息的保密义务,供应商应支付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次/项专有信息的违约金。若此违约处于持续状态,则供应商应支付从持续违约阶段的每个月初开始重新计算的累积违约金。供应商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订单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但发生在中国大陆区域外的罢工、示威、游行、战争等军事事件、政治事件,均不应当被作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22.2如果22.1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等事件影响的时间。
22.3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此后十日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2.4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至最低。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23.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3.2仲裁采用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就仲裁费用及相关事项做出裁定。
23.3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在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23.4仲裁费和仲裁委员会要求的除仲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如仲裁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裁决,则应由败诉方承担。
23.5除上述费用外,胜诉方发生的与仲裁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膳宿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其他。
24.1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有限公司采购部、有限公司财务部、供应商各执一份。
24.2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应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4.3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只后方为有效并有约束力。
24.4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双方应通过合理努力进行诚实信用的协商以达成有效并可执行的有效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原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中双方真实意思或法律和经济的实质。如果双方在两个月内不能就有关替代条款达成协议,则应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合理的替代条款。
24.5若本合同或其附件中任何规定因法律或法规的颁布而失去效力,且该规定对整个合同的执行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该规定的无效不得免除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由于该规定的无效而剥夺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利益。
24.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或行使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的,不能被解释为它已放弃履行该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已放弃行使该权利或本合同以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权利。
24.7本合同所称的赔偿公司损失均包括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损失。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条款、处罚条款等若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8本合同全部条款均适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五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v^甲方^v^)。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v^乙方^v^)。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称^v^目标公司^v^)是一家依据《^v^公司法》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1、目标公司资产合计_________元*;。
2、目标公司负债合计_________元;。
3、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_________元;。
4、上述资产、负债及明细详见甲方提供的目标公司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资产负债表及明细。(该目标公司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资产负债表及明细为本协议之必要附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四、甲、乙一致同意,目标公司_________作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进行股权重组。该作价是各方基于目标公司xx年xx月资产负债表及明细的真实性,并充分考虑到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各项损益、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协商的结果,各方不得以作价与报表不符,或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市场行情变化、宏观政策影响等理由反悔。
五、重组方式以目标公司_________%股权作价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甲方出让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的方式进行承债式重组。
六、应付账款已列明的部分由新股东承担,附件中未列明的由原股东承担,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前对外担保及未列明事项均由甲方、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以股权做担保。
七、考虑到目标公司为_________年成立的公司,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发生过多次转让,因股权转让问题引发的纠纷,所引发目标公司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并共同严格遵守执行。
1、甲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价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的股权,乙方同意受让。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各方支付给甲方的协议股权转让金按以下的约定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为股权交割基准日,基准日之后的目标公司的经营收益或亏损按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交割基准日之前的本协议及附件未披露列明的债务或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2、在本协议签订后,丙丁_________己方派员立即进驻目标公司与甲乙方人员办理资产、资料核实交接。
3、在交接完成后,甲乙方立即着手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批准、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书面确认、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一系列工作。
4、甲乙双方须在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办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一、出让方的责任与义务。
1、出让方必须按本协议书规定出让其持有的协议股权。
2、出让方必须提供为完成协议股权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甲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出具为完成股权转让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3、出让方必须协助受让方办理本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即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为乙方持有_________%的工商登记手续和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
4、在协议签订当天向乙方移交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车辆、库存产品、银行存款等。
5、出让方保证本协议及附件所披露的资产、债务的真实性,交接后发现资产缺失或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担保责任)出现,受让方有权在后续的应付股权转让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剩余股权转让款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二、受让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按本协议书规定向甲方支付协议股权转让金。
2、提供为完成协议股权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出具为完成协议股权转让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3、及时办理协议股权转让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4、在甲方乙方交接后及时签署交接确认单。
1、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所需支付的法定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全部税收由出让方承担。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足额赔偿。
2、如乙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金,则从逾期之日起,乙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股权转让金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90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回转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拖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变更、过户手续,如甲方拒绝办理或拖延时间超出90天,则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_________己六方签字后生效。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对本协议内容的覆盖、变更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附件一、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资产负债表》、附件二、《固定资产表》、《其他存款清单》、《应收帐款清单》、《库存清单》、《应付帐款清单》等明细表是本协议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基于本协议双方签署供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用的相关协议、文件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规定之货币单位统一为人民币。
5、本协议规定之履行日均指日历日,并非工作日,履行日期均指公历。
6、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___。
己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六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
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
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七
1月4日,江苏农药上市公司丰山集团(sh603810,股价元,市值亿元)公告称,拟将“1600吨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及750吨环己二酮建设项目”、“年产10000吨3,5-二硝基-4-氯三氟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万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新项目总投资金额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为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丰山集团称,根据《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四川广安变更至湖北宜昌。
此前,丰山集团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0年10月通过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精细化工产品及农药中间体生产基地的议案》,同意在四川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广安经开区”)新桥园区投资建设农药及精细化工产品项目。
彼时公告披露,预算总投资亿元,用于精细化工产品及农药中间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可年产各类精细化工品及农药原药中间体约10万余吨,预计年均销售收入30亿元,年均利税总额4亿元。
2020年9月22日,丰山集团另一份公告披露,公司拟将“年产1500吨硝磺草酮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变更为“年产1600吨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及750吨环己二酮建设项目”,新项目总投资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本金为万元。
据悉,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为丰山集团,在公司厂区内建设原药生产车间及附属配套设施;新项目实施主体为丰山集团子公司四川丰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丰山”),实施地点变更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3号(子公司注册地址)。
此后,丰山集团在四川广安的项目逐步推进。
据2021年年报,当年6月21日,“年产10000吨3,5-二硝基-4-氯三氟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关于年产1600吨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获得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批复。
2022年4月19日,丰山集团披露,四川丰山成功竞得编号为广安经开区gc2021-44号地块使用权,并与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总面积约为万平方米,出让价款为万元。
到了2022年7月15日,丰山集团公告称,为加快募投项目“年产10000吨3,5-二硝基-4-氯三氟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亿元向四川丰山进行增资,增资款全部作为注册资本。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八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收购人规定了一个依据和两个义务。
一个依据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进行股权转让,凡未进行与被收购的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股权转让,收购行为无效,两个义务也不存在。
两个义务是指:
一、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必须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公告,这是收购人的基本义务,包含三个工作内容:1)协议收购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作出书面报告;2)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3)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和证监所作出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在媒体上(如报刊、电视等)进行公告。
二、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要求公告,是要求收购人的行为,即收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与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委托证券交易结算机构保管收购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指定的银行。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九
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603959)”)、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上交所公告显示,经查明,百利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在承诺履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两大违规行为: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首先,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11月23日,百利科技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宝兴海”)、潞宝兴海股东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兴海”)签署《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公司以对潞宝兴海47000万元的债权取得其股权。协议同时约定,潞宝兴海2019年度、2020年度应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亿元、亿元,若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潞宝集团、重庆兴海将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净利润实现金额,按其在潞宝兴海原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5月12日,百利科技披露潞宝兴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公告,潞宝兴海2019、2020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万元、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业绩承诺合计完成率为,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万元。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万元,其中潞宝集团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万元,重庆兴海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已向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分别发送了要求其支付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款的通知。
此后,上交所通过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项,要求公司督促业绩承诺方严格遵守前期协议约定,但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仍未及时按照《债转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才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各方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并于2022年9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次,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百利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全额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期支付的还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据此,潞宝集团、重庆兴海的业绩补偿承诺已于2021年6月发生逾期。但对于前期《债转股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多次通过监管工作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能及时落实监管要求,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百利科技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作为业绩承诺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直至逾期一年多后才就业绩承诺补偿作出变更安排,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长期无法得到补偿,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百利科技在上交所多次监管督促的情况下,未就资产收购过程中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海荣作为百利科技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百利科技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百利科技及时任董事长王海荣、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自20世纪60年代初,美英等国家的企业为寻求多元化经营,纷纷采取收购方式扩张营业范围及规模,造成一股“并购热潮”,因此,1968年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londoncitycodeontake-oversandmergers)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williamsact)就应运而生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自从1993年9月“宝延**”拉开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帷幕后,一股并购热潮也席卷华夏大地。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却严重滞后,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故而我国新通过的《证券法》单章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它一般需要在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
1.客体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我国股票分类较复杂,如我国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含上述类别在内的各种股票。
2.市场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3.目的条件。
[1][2][3][4]。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一
三是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复牌。公司不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披露前,不得披露所筹划重组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泄漏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停牌。公司筹划其他类型重组的,应当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不得申请停牌。
八是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可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规定进行停复牌。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3)股权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三
11月16日,宁波海运(600798)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船队结构,拓展业务模式,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海上运输船队,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在国内购建2艘万吨级散货船。预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单船投资额不超过亿元人民币)。项目周期:如新建船舶,从造船合同签订至2艘船舶均建造完工交付约需年左右。
宁波海运表示,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船队船龄结构和船型配置,维持总运力规模的同时优化运力结构,使老旧船舶到龄报废后的运力得到补充,特别是巴拿马型散货船船龄得到改善,从而保持企业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有效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公告称,上述购建船舶事项已经2022年11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上述购建船舶事项不需要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新城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新城控股150亿元的中期票据申请。
11月17日,新城发展发布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新城控股于中国注册发行注册额度为人民币150亿元的中期票据申请(“发行事项”)。目前正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发行事项的评议及注册程序。董事会将密切监察有关评议及注册程序的进展,并将根据上市规则于必要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公司签署《债权收购协议》,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债权收购协议所涉各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收购协议》签署前,甲方必须向乙方确认标的债权的数额为且附于清单,并得到公司的有效确认。
二、公司应依据《债权收购协议》的规定,甲方保证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收购款,该笔收购款必须打入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且专款专用于乙方承包内的工程,任何人不得挪为他用。
三、公司依据《债权收购协议》支付给乙方的收购款数额与标的债权数额之差额,不作为乙方转让债权时放弃部分工程款的依据,甲方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乙方该笔差额,保证乙方所得价款与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总额一致,避免乙方因签署《债权收购协议》而导致收取的工程款数额减少,否则乙方可直接向甲方催要该减少的工程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
四、《债权收购协议》中规定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乙方不因签署《债权收购协议》而承担任何风险,由《债权收购协议》引起的任何风险都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五
一本在海内外畅销的“大收购”,使律师行业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专擅于企业收购事务的华尔街律师在这宗250亿美元的收购案中拿了百分之零点二五的律师酬金,使千千万万名社会最优秀、最聪敏的青年向往从事律师行业,也使千千万万名执业律师,希望从事收购兼并法律事务。
然而,在国内现行律师体制和执业意识条件下,很少人注意收购兼并法律业务绝非一、二名精英律师就能完成这项工作,上述“大收购”中所涉及的“雷诺”收购案,前后有40多名大小律师参与,如此巨大的律师酬金必须由这40多名律师进行分配。其次,在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案件中,律师服务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之广,不但要精于一般民商法、公司法、金融证券法等等法律知识,还必须对这些专业知识本身比较熟悉。换言之,不会炒股票的律师,不懂股权游戏企业经营管理,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文章等等,也很难胜任。于是,律师在收购兼并案过程中绝不能是以往单兵作战,个体作风,只能是群体合作,()集团作战。有人把我们现行的律师戏语:“一个律师是条龙,三名律师变成虫。”
也就是说在兼并收购案件中,协调是最难最难的一项工作。然而,在今天“赢家通吃”的社会中,竞争不能不激烈,已非常残酷,要么你去抢占这一业务,要么被他人抢占。这样,如何实现专业高手合作,组织大批律师以兵团作战实施这类业务,就是我们有志开拓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近年来参与六层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案件,仅以点滴的体会与同仁共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六
上周日allthingsdigital曾经援引内部消息人士的话称,投资者正在寻求收购或私有化雅虎的可能性。
当时还有传言称谢尔尼将出任雅虎首席执行官,而现任首席执行官卡罗尔·巴茨(carolbartz)将代替杨致远的位置。
也有报道称,美国在线正在考虑在今年秋天收购雅虎。到时雅虎可能会抛售阿里巴巴集团和雅虎日本的股权。总体来说,亚洲各公司市值占据雅虎市值的一半。
几个月前,由于雅虎披露了在它不知情的情况下,马云将支付宝所有权转入自己名下的公司,雅虎的股票表现就一直低迷。
上周末,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另一大股东软银就支付宝股权转让事件正式签署协议。根据协议,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承诺在支付宝上市或发生其他“变现事宜”时予以阿里巴巴集团一次性的现金回报,回报额将不低于20亿美元且不超过60亿美元。
但分析师和投资者并未被打动。上周五雅虎股价下跌3%至13.10美元每股,与自去年8月以来52周的最低点12.94美元非常接近。(柯山)。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七
11月17日,博时基金发布公告称,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了湘电股份(60041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据统计,此次定增,博时基金共计有12只基金产品参与,12只产品合计认购万股,总成本亿元。
12只基金包括博时产业精选混合、博时创新精选混合、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博时产业优选混合、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博时汇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博时产业新动力(300152)混合、博时荣享回报混合、博时产业慧选混合、博时军工主题股票、博时外延增长混合、博时研究精选持有期混合,截至2022年11月15日,上述基金持股账面总价值为亿元。
其中,博时汇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投入金额最多,认购万股,总成本为亿元,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11月5日,湘电股份定增结果出炉,公告显示,湘电股份以元/股价格发行股数亿股左右,募集资金总额约30亿元,发行数量与此前亿股上限相比,减少了一半。截至今日收盘,湘电股份跌,报元/股,这意味着,博时基金产品此次定增合计浮盈万元。
此次定增,除博时基金外的15家机构中,包含多家知名公、私募以及业内私募大佬葛卫东。其中上海的公私募占了一半之多,如公募圈号称“定增王”的财通基金,诺德基金、中欧基金、长安基金、国联安基金、国泰基金,其中葛卫东个人获配1534万股,获配资金亿元,排名第五。这一定增项目的锁定期为6个月。
连云港:港口建安联合中标亿元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相关项目。
连云港公告,公司对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关联方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qcwlzx-ec)标段,中标价为亿元。
公告显示,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项目位于公司墟沟西作业区61―62#泊位后方,总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车库主体面积约万平方米,总停车位约5200个。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汇总18篇)篇十八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对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双方均表示认可并自愿遵守。
1、甲方的___项目需要乙方的技术支持,甲乙双方须合作完成该项目后,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条款才生效。
2、项目完成标准:以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为准;若合同中未约定项目标准,则以国家标准为准;若没有国家标准,则以行业标准为准;若没有行业标准,则以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准。
3、在完成项目后,甲乙双方须于_____日内履行完毕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相关事宜。
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人民币,统一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股东为_____一人,持有_____%股权。
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为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乙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及价格转让标的股权,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价格受让标的股权。
1、股权转让价格:________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_____%的股权。
2、支付方式:________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款,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3、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项目完成后10日内,甲方须将收购款汇入乙方的收款账户内。
1、乙方收到甲方的收购款10日内,须到东莞市工商局将其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甲方。
2、在工商变更过程中,甲乙双方要相互配合,不得故意拖延变更或制造阻碍。
1、收购完成后,甲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为甲方的参股子公司。
2、收购完成后,乙方仍管理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生产、人员调配等,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有监督、建议的权利,对于重大事项,双方协商确定。
3、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依照对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
2、除上述违约金外,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虽非不可抗力,仍视为本协议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因而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通知方应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协议的理由,并同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有权批准机关未通过审批的依据。
双方若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未约定事项,双方可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