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月可以培养人们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里有一些成功举办的服务月活动案例,从中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和经验。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一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负责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本人对受委托人在此事项内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曾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有效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看了办理餐饮服务证委托书的人还看。
1.办理餐饮许可证委托书。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二
我们要求办理第一孩/再生育服务证,谨此承诺:
(夫)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结婚时间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身份证号。
(妻)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结婚时间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身份证号。
我们两人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并按手印)。
常住地。
联系方式年月日承办人年月日。
注:
1、承诺人填写完承诺书后,应注明“上述承诺内容本人均已明。
白”的声明。
2、发证单位和领证对象各执一份。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三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四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五
广东“单独二孩”正式实施并开始受理“单独二孩”的申请。那么,生育二胎的审批如何办理?南山区粤海街道办计生科科长吴先浩和海珠社区工作站的计生专干陈宁红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单独家庭涵盖4种情况。
据了解,单独家庭涵盖如下几种情况:男女双方户籍在深圳的,须在深圳办理再生育审批;男方户籍在深圳,女方户籍在外省份的,也可在深圳审批;男方户籍在深圳,女方户籍在省内,或是单独非深户但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则要回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双方户籍都在外省份,则不能享受深圳的单独二孩政策,必须回其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政策办理。流动人口若在深圳有生育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取得再生育审批,到街道办办理计生证明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递交申请须准备6个“证”
吴先浩介绍,办理生育二孩申请须准备6个“证”,分别是。
6类证件准备齐全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须加盖6个章,分别是: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出具相关证明也可受理。
最快约15天可完成审批。
陈宁红表示,按照正常的流程,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表和齐全的材料受理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5个工作日内转送到街道办,街道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15天,之后申请人就可领取到《二孩生育证》了,整个流程为一个月左右。而对于即将出生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会给予加急办理。工作站当天将申请材料送达街道,街道当天完成审批,只需等待15天的公示期即可领取《二孩生育证》。
陈宁红提醒,在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当地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计算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妇,6月30日后计划再生的应该先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怀孕、生育。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六
第一条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受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第五条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六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妇女生育后,《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失效,不得凭原《再生育服务证》再怀孕生育。
第八条遗失《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死产、新生儿死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九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第十条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fis通报另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违法生育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废。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七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
《生育服务证》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各区县编号,第3、4位为各街道、乡(镇)编号,第5、6位为年度编号《从00开始、第7-9位为办证编号(从001开始〕。前4位区县、街乡编号与计算机编码相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街道、乡(镇)计生办编号,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号。《生育服务证》编号统一用号码机打印,封二与第3页副页的编号应一致。
第三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主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主效。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持书面申请到女方单位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分别由双方单位审核、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填写生育第二十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乡(镇)计生办发给当事人保存。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人户手续;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符合《条例》规定,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男方为北京市户籍申请在本市办理新生儿入户的,应凭女方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办法》规定的单位是指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京单位。
第七条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注销后的《生育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在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与所在地医疗机构联系一次,掌握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持《生育服务证》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籍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如发现《出生证明》中父母基本情况与《生育服务证》内容不一致,应由当事人到《生育服务证》核发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给予登记;如发现父母户籍所在地与《生育服务证》核发地不符的,应由当事人先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生育服务证》副页背面最后一次变更登记须与婴儿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部门方可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后,《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由户籍部门留存。
街道、乡(镇)计主办每个月与公安户籍部门联系一次,掌握新生儿出生登记及育龄妇女迁移情况。
第十条育龄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儿拟入本市户籍,符合本市规定的,当事人应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况的有效证明,不需要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得享受晚育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二条对私自伪造、涂改、出卖、转借《生育服务证》的人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处理。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八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两种。
《生育服务证》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各区县编号,第3、4位为各街道、乡(镇)编号,第5、6位为年度编号《从00开始、第7-9位为办证编号(从001开始〕。前4位区县、街乡编号与计算机编码相同。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街道、乡(镇)计生办编号,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号。《生育服务证》编号统一用号码机打印,封二与第3页副页的编号应一致。
第三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由计主办审核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即主效。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持书面申请到女方单位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分别由双方单位审核、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填写生育第二十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在第3页正、副页及骑缝处加盖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乡(镇)计生办发给当事人保存。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后,应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变更手续,由计生办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背面及变更登记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人户手续;到父亲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的,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符合《条例》规定,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男方为北京市户籍申请在本市办理新生儿入户的,应凭女方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办法》规定的单位是指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京单位。
第七条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注销后的《生育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在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到所在地妇幼保健部门了解围产期保健登记情况。
街道、乡(镇)计生办每个月与所在地医疗机构联系一次,掌握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持《生育服务证》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户籍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如发现《出生证明》中父母基本情况与《生育服务证》内容不一致,应由当事人到《生育服务证》核发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给予登记;如发现父母户籍所在地与《生育服务证》核发地不符的,应由当事人先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生育服务证》副页背面最后一次变更登记须与婴儿母亲或父亲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部门方可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后,《生育服务证》第3页副页由户籍部门留存。
街道、乡(镇)计主办每个月与公安户籍部门联系一次,掌握新生儿出生登记及育龄妇女迁移情况。
第十条育龄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儿拟入本市户籍,符合本市规定的,当事人应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况的有效证明,不需要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得享受晚育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二条对私自伪造、涂改、出卖、转借《生育服务证》的人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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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九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一
我们两人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并按手印)常住地联系方式年月日承办人年月日。
注:
1、承诺人填写完承诺书后,应注明“上述承诺内容本人均已明白”的声明。
2、发证单位和领证对象各执一份。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二
(女方现居住地街镇领取)。
1、凭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的妊娠证明。
2、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3、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的证明。
注:对外省市嫁入人员按现居住地办理,城乡交叉的,按男方户籍地办理,对外省市嫁入或男方为外省市的,必须由当事人出具村、镇或居、街两级初婚初育证明。此《一孩生育服务证》只对本次妊娠有效,如怀孕期间中途流产,需到领证部门退还此证,待再次怀孕后,重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2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规定。
现居住地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妇女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时,应当同时出具《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供其回户籍地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4、女方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孩《生育证》应按下列程序发放:
(1)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携带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或优生遗传检测证明、女方一寸照片,向女方所在的单位或户口地的村(居)委会申领并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参加优生优育知识培训。
(2)受理申请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计生办。
(3)乡(镇)、街计生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一孩《生育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其理由。
(4)试点单位:试行一孩《生育证》村(居)委会发放程序。即村(居)委会对申办一孩《生育证》的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代乡(镇)、街计生办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和《告知书》且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其理由。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三
上海山尤建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本着优质、高效、发展的精神,以优质的产品、贴心的服务为理念,并公开、负责地向您郑重承诺如下:
我们所有的工程均享有隐蔽工程质保 年,整体质保年,终身维护的服务,对于一些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急修项目(如水电工程),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
我公司针对 项目售后服务小组,组长由上海山尤建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担任,坚决执行 “昼夜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服务方针。针对项目在售后服务期间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质保期”期间由“ ”项目售后服务小组负责安排维修小组对我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对现场走访时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当时不能解决的,报公司,公司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解决,一年现场走访次。
质保期后我公司会继续保持与用户联系,随时了解我公司施工项目的售后信息,以便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派专人进行定期检查,使用户放心使用。
质保期满后可续签维护协议,且只收取产品成本费用。在接到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给出相应解决方案。内有专业人员带专业工具赶到现场解决故障。
售后服务期中将有调查问卷给予客户,希望甲方提出意见,帮助我公司不断成长。
24小时服务电话:
售后服务监督电话:
承诺人:
日期: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四
金狗公司所有产品均由原厂品牌厂家专业经营,除原厂保修承诺外,还可享受我公司提供的以下服务:。
1、所有产品的保修期为自交付之日起十二个月。
(特殊订单要求可延长保修期)。
2、产品出现故障后,我们会及时解决,收到客户反馈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不能在48小时内解决,我公司将免费提供备用产品。
3、金狗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一年365天,一周7天,一天24小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售后电话咨询相关技术问题,得到明确的解决方案。
4、可以享受免费检测;免费技术支持。
5、此外,如国家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______,___,___,___,___。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五
一、以“满足老干部的需求”为宗旨树立“亲情服务”理念真心实意为老干部解忧努力把党和政府对老干部的关怀传递到每一位老干部心坎上。
二、依托社区资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载体将为老干部服务的项目全部纳入社区为民服务范围建立一套完整的为老干部服务制度构建一个全面的为老干部服务网络让老干部对社区的服务放心生活得开心、顺心、舒心。
三、将社区内老干部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家庭档案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型、分层次提供优质服务真正做到全方位服务不留一丝空白。
四、坚持重大节日定期走访慰问与平时经常性走访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随时掌握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亲情服务”。
五、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干部的晚年生活。
六、及时将党和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到社区老干部中去。
七、老干部需要社区做到的其他相关事务。
承诺人:
日期: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六
我代表赤鹫乡低保所就优化我乡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1、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决不允许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坚持服务至上,文明办公的服务理念。热情接待到低保所办事、上访、咨询人员,做到热情、耐心、务实、尽心尽责为民排忧解难。
3、对前来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只要相关材料齐全,立即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对申请办理城镇低保的居民,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另计)。
4、对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详细答复,不敷衍推诿。
以上服务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兑现,我将负主要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
监督电话:xx
承诺人:陈艳琼
20xx年3月13日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七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以良好的行业文明窗口形象迎接20xx年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按照市交通委的安排和部署,我知道,出租汽车代表着城市的形象和素质,代表着一个城市的文明与进步,作为一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坚决执行上级领导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完成上级领导交给我们的工作任务,现在,我代表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郑重承诺:
一、树立服务意识,爱岗敬业,诚信经营,想乘客所想,急乘客所急,帮乘客所难。遵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二、运营中自觉做到亮证服务,精神饱满,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客,用语规范,提倡使用普通话,杜绝仪容不整、语言粗鲁等不文明行为。
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车内设施、标志齐全有效,座套干净卫生,一日一换;卫生、无杂物、异味;定期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在车内吸烟、接打电话、吃零食、向车外抛物、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争做郑州旅游观光的导游员,会议商住的接待员,投资建设的讲解员,社会秩序的治安员。严格落实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标准,当好东道主,热情迎嘉宾。
四、正确使用车载信息化终端设备,保持计价器完好,按标准收费,主动出具发票,做到童叟无欺;杜绝议价宰客、绕道、拒载、挑客、甩客、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等违规行为。
五、行车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平稳行车,礼让斑马线,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争道抢行、随意变道、乱停乱放、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乘客上下车要使用问候语,行驶途中主动接受乘客监督,下车时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做到拾金不昧,不见利忘义。
七、干好本职工作,服务好每位乘客,服从管理,接受检查,积极投入行业服务提升活动中,以实际行动迎接20xx年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胜利召开,为行业争光,为郑州添彩。
八、如违犯以上条款及相关规定,我自愿接受一切处罚。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八
为增加诚信守信的服务意识,巩固“无红包医院”创建成果,推进卫生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切实做到诚信于患者,诚信于社会,更好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科室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一、依法执业。不任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服务,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不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未经批准不发布医疗广告,不违反规定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等。
二、规范行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认真及时规范书写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不出现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未经亲自诊察、调查,不签署有关证明文书等。
三、优质服务。严格落实首诊、首问等医疗核心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便民惠民服务措施,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杜绝生、冷、硬、顶、推等现象,执行出院病人一周电话随访制度。
四、明白收费。公开医疗、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分解、重复收费,主动提供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明细清单,按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的国家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按照省统一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和谐医患。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坦诚相见,真情沟通,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按规定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服务。
六、诚信医德。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推行医药购销市场诚信准入制度,防止和惩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无收受、索要“红包”、馈赠品以及各种名义的回扣等行为,不雇佣医托、不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以上承诺,请医院领导及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院长: 科主任: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十九
致招标人:
我单位在参加组织的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 我方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我方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
4、 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x年x月x日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模板20篇)篇二十
为加强企业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成品油供应主渠道企业形象,促进随州经济发展,随州石油分公司特公开承诺如下:
一、坚持信誉第一、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全力支持随州工农业生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经营。
三、履行计量准确、质量合格、环境整洁、安全快捷的服务承诺,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数质量标准,杜绝假冒伪劣油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质相符,诚信无欺。严禁借调整价格之机损害顾客利益。
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上报等级事故为零。
六、积极倡导电子消费新时尚,推广中国石化加油ic卡,为用户理财,免除加油身带现金之忧。"一卡在手,全国加油",消费者一经办理加油ic卡业务,即可在全国范围内的中国石化ic卡加油站加油。
七、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加油站规范化服务标准,做到礼貌待客,语言文明,实行24小时服务,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
八、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消费者的意见和投诉能够及时、妥善的解决。零售客户服务热线“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24小时热忱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承诺人:
200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