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配送公司承诺书篇一
兹有xx公司,公司设立(增加)注册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现金存入xx银行,其中:xx股东xx出资(增)资xx万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缴付,其出资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xx%;
股东xx出资(增)资xx万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缴付,其出资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xx%;
股东xx出资(增)资xx万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缴付,其出资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xx%;
股东xx出资(增)资xx万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缴付,其出资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xx%;
股东xx出资(增)资xx万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缴付,其出资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xx%;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本次出资情况属实,如因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均有本公司及股东承担。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xx月xx日
配送公司承诺书篇二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我公司对贵公司购买我公司的产品质量作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承诺所提供产品均符合行业规范或企业标准及贵公司技术规范。
二、我公司承诺所提供产品在加工时使用性能稳定、可靠性好的设备及材料,承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每道工艺流程均按照iso 9000系列、泰尔认证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认证管理体系要求的工艺生产。如贵公司需派人参与所供产品的生产、测试监管,我方免费提供一切必须之协助。
三、我公司承诺所提供产品与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
四、我公司承诺所提供产品均符合国家及行业检测标准,并提供所销产品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书,所供产品整件包装应具有合格证。
五、我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贵公司对我公司所提供产品进行到货及试用期内质量检测,如检测不合格,承诺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接受处罚,具体如下:
1、对于一级集采产品,如检测为质量不合格的,我公司对该批次产品已安装使用的进行替换,对未安装使用的予以退货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支付合同或订单总价5%的质量违约金,以及接受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后续处罚。
2、对于所采购产品,如检测为质量不合格的,我公司对该批次产品已安装使用的进行替换,对未安装使用的予以退货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支付合同或订单总价5%的质量违约金,一年之内不得参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招标采购。
六、到货验收合格后,我公司承诺建立完善,详细的客户资料,定时回访,跟踪产品质量。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xxx
(盖章)签字: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配送公司承诺书篇三
工商局:
我们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于 原因,现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适用于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