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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篇一
制度的革新和现代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或是本土制度的时代进步,或是制度的移植。民主,自由,法治,平等成为现代法治的显著特征,很多国家也在经历着由乡土文化向法治文明的演变。从地理环境上看中国背靠最大的大陆也面向最大的海洋,为内河文明或者说农业文明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也产生了内陆的思想观念和习俗。探究中国乡土文明走向必须要探究中国独特的乡土观念,和特定的土壤上产生的礼治社会秩序。从“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到儒家提出的“德主刑辅,依礼治转向人治”的社会。
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体制或者治理模式可以从其主流的思想或者阶层来研究,中国几千年的农村可以用一句话:“千古未变,一潭死水”来形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静态的农业文明。几乎可以说是排斥商业贸易的,这也是中国落后和社会转型之慢的重要的原因。费孝通《乡土中国》一书中论述到乡土文明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精神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规矩的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从中可以得出中国是乡土社会同时也是熟人社会,或是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彼此都是熟悉的,家与家之间的交往靠的是“礼尚往来,人情交往,和礼法规制下的道德约束,而不是法律。因此即使发生矛盾和纠纷靠的是乡绅的调节和家族中的长者的裁决,无诉主义便是民众最先的选择,只有迫不得已才引入政府的调节或审理。数千年如一日世代的延续,从习惯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抽象的普遍的原则。只要能生存下来便是死般的宁静,只要心安个人的个别损失是可以忽略的。乡土中国是儒家思想主导下静态的文明也是封闭状态下的农业文明。基于空间和地缘限制,乡土社会不流动性强。乡土社会的不流动性重要体现在:首先,主要靠种植业为谋生方式,乡土社会的人们生存方式简单。其次,乡土社会的人们受地缘限制人口流动性小。最后,乡土社会的人珍视土地,对土地有种强烈依附感。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地社会的人际关系,由“熟悉”所共享,即是以部落群体为单位的隔离与隔膜。由于生产方式和生存需求,人们在乡土社会群体中常常聚居,子孙后代继承了祖先遗业,人口一代,一代又一代的'积累了相当大的村庄。由于其农业的发展基本上满足了自身的需要,因而其无需与外界交往。由于其农业的发展基本上满足了自身的需要,因而其无需与外界交往。农业生活营造的相对稳定的环境极大地限制了个体的创造性和积极进取精神,从而使乡土社会中的个体易形成保守狭隘的性格,长时间缺乏集体意识、契约精神和法律维权意识。在依赖人情往来维系的乡土社会中,往往以村规民俗来规范个体的行为,同时通过人情交往形成的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来维持乡土生活的正常发展。因此乡土社会中供法治发展的土壤较匮乏,法治发展的空间狭小。根据法治或者现代代议制民主理念,突出强调法治精神和作用,同时也注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平的理念。
其实总结一下就是多数人的民主取代一人的民主,以及生产力进步下的生产关系的调整。那什么是法治或者法呢?对于乡土文明的社会法治或者法是陌生的,甚至是舶来品。根据法治或者现代代议制民主理念,突出强调法治精神和作用,同时也注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平的理念。其实总结一下就是多数人的民主取代一人的民主,以及生产力进步下的生产关系的调整。那什么是法治或者法呢?对于乡土文明的社会法治或者法是陌生的,甚至是舶来品。而法治的意思更要界定清楚,法治的意思从根本上来讲,并不是说法律自身去统治,来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依靠法律来维持的,法律也要靠权力来支撑,并要靠人来执行。因此"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除去人的作用”。那我就谈谈法治与人治两者的不同之处,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而是维持秩序时所使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是依礼而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习俗被当作社会的经验世代延续。同时法治与人治社会运行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法律是从外限制人自身,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便是可耻的。治理国家的方式有法治和人治,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更多的两者的结合或者实现两者的完美结合。同时也要考虑影响法治的因素,如地理环境、风土人情、习惯、宗教、道德、社会结构等,其实它们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伴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实现乡土社会的法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实现乡土社会的法治化并不意味着乡土社会的消失,乡土社会中的很多积极的内容不仅对当前的社会建设起着推动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法制化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法制化发展,更加可能传承下去。比如在乡土社会中个体可以通过人情获取想要的资源。
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人情的存在。虽然乡土人情社会中有很多方面与法治社会是冲突的,但是两者从根本上并非是对立关系。乡土人情社会中有很多积极的因素更利于促进乡土法治社会的实现。目前特别是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乡土法治社会的建设道路障碍重重,因此更加需要借鉴乡土人情社会中的可取之处,作为法治社会的补充,来完善相关的法治建设。只有真实地融入乡土社会,并建立两者之间的契合点,一种真正的自由平等,才能早日实现乡土人情社会到乡土法制社会的转变。
法治社会的篇二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六个基本特征的第一条,意义十分深远。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进一步分析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关系,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民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
第三,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对社会进行调控的防火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支撑点。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第五,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当代与未来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综上所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就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发展活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人民利益的整体性、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问题在于,需要把它作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加以强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回顾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苏东剧变的原因很复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不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共产党执政,应当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实践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看,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保证每个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切实防止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选举公正,这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再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
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制建设上的体现。人权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去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近几年来我国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有的地方还开展了网上立法咨询和意见征集活动。应当说,我国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按照既定的立法蓝图,我国将在20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和谐的法律体系,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四)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
一切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必须忠诚于人民。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载体。强调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强调权力的依法拥有和行使。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重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一套制约监督官员的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也好,资本主义国家也好,贪官污吏并不鲜见。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监督权,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正的社会。当然,任何社会总会存在矛盾和纠纷。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即使发生了,也能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六)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目前,有些社会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要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又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指引功能和作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
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一个社会总会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见需要有多种途径表达。法治的责任就是引导公民依法从事社会生活,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消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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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体现了强烈的忧患意识。这种忧患意识源于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清醒认识,源于对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负责。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当前,我区在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着矛盾纠纷增多、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较多等一些不和谐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按照“以民主法治求和谐”的要求,切实用民主法治的手段来排忧患、求和谐。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建设和谐社会的六方面要素,每一方面都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密切相关。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础。公平正义必须以法治手段为基本保障。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才能做到诚信友爱。既勇于创新又有序发展,才能充满活力。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做到安定有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http://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区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
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区自****年开始按照“四民主、一章程、五制度”,开展了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至今已涌现了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个、市级**个、区级***个;**家区级“民主法治**”;*家区级“民主法治**”,到今年底,全区将有***个村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个社区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民主法治企业”“民主法治**”“民主法治**”也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去年*月份,司法部、民政部对我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一行在听取了我区汇报、查看基层创建工作后,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今年*月,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和整合各方资源,实施了公示制、警戒制、申报制等六项科学管理制度,规范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活动,制定今后发展规划,全力构铸我区“民主法治”品牌工程。通过近几年的创建,全区上下民主选举深入人心、民主决策普遍推行、民主管理逐步规范、民主监督显著加强,呈现出“干部正、关系顺、民风好、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我们还尝试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创建经验,向社区、企业延伸,探索出了一条社区、企业民主法治建设新路子。去年上半年,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实施了海选,并选择**街道**社区作为试点,深化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制订出台了《**社区自治章程》,做到领导有机构,组织有网络、服务有渠道、活动有载体、管理有制度、经费有来源、阵地有保障、队伍有落实的“八有”工作标准,规范社区各项事务。去年*月,我区又在**东方压铸有限公司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民主法治**”创建试点工作。通过推行厂务公开、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员工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各项运作行为更加规范,全公司正逐步形成了自觉遵章守纪的好氛围,养成严格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各执法部门坚持把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减行政性审批事项,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基层文明站所创建活动和机关效能建设,推进了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按照上级部署,全区先后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依法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专项治理工作,从各个层面提高依法治理的成效。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加强民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扎实的政治基础。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既要积极保护,又要正确引导,防止极端民主,确保社会稳定。再次要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镇务公开,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完善基层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面落实他们的各项民主权利。
落实依法治国。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一要强化法治意识,牢固树立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的观念,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监督制约的观念,自觉而坚定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更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二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决制止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支持政协和各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正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关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促进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扬民主、真实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要进一步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程序的基础之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决策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为民所用”。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二要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有序、相互协调、效力明显的监督机制,为从根本上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探索有效途径。
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一是既要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职能作用。二是在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上,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党委对全局工作总揽不包揽,协调不取代,以形成各方协调、上下联动、互相配合、高效运转、活力增强的有机整体和工作格局。三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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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这有着重大意义。中国是一个转型中的大国,这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很难仅仅照搬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而必须面对自身独特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法治与小国法治不可能等量齐观,一个地域辽阔、人口巨多的大国与一个弹丸小国或城市国家在法治建设的难度上会有很大的不同。
大国往往是大量的小型秩序体的合成,而小国只是一个简单的秩序体。因此,大国的法治需要考量地方性的问题。大国法治中,有所谓的城市与乡村、中央与地方、内地与边疆、区域之间的协调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就是国家规模与法治统一性之间的关系。法治需要统一性和普适性,而大国本身却包含着多样性、复杂性。在这种挑战面前,法治理想和现实国情也会有所冲突。这些冲突构成了大国法治的基本特征。
中国拥有13亿人口,如此大规模的人口,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语言和风俗习惯问题,文化多样性对法治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法治的统一性构成考验。不同的民族、宗教背景和风俗习惯,使得法治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时必然遇到当地特有的问题。边疆地区处于多民族杂居的社会状态,在社会文化方面呈现出多样性和混杂性,民族文化与国家法治有着非常复杂的交互作用。各民族人民的生活规范、生存秩序,体现了一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需要,各不相同,甚至与国家法治的需求相冲突。如何对民族文化传统保持宽容,又不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性,这是大国法治所必须直面的。能否有效应对法治统一性与边疆地区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则体现了国家能力的实况。
辽阔的地域、庞大的人口以及自然资源禀赋的不同,还必然带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目前,城乡差别、东中西部的差距,已经成为困扰法治建设的重要难题。例如,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优秀与合格的法律人在东部城市扎堆,而中西部中小城市奇缺,一些县城里甚至仅有不到两位的合格法律人。国家虽然有不断的政策倾斜,但情况仍然不乐观。合格法律人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不同区域法治协调发展的不利因素,给中西部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多困难,很可能成为中国法治统一推进的阻碍因素。由于合格法律人的缺乏,一线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不够,其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缺乏,这使得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缺乏社会环境和人员基础。
区域发展不平衡并不仅仅是个空间问题,它还会给法治的实施带来时间上的问题。区域与城乡间的不平衡使得法治的统一推进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认为中央做出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剩下的问题只是按照文件推进,那就太乐观了。因为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区域在法治进程中在相同时段面临的问题有很大相同,例如目前东中部大城市的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但在中西部的基层法院里,这一问题并不突出,相反,与10年前相比,“人多”的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专业素养低、不从事专业审判的人仍然多。
大国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是小的城市国家(如新加坡)没有的。大国的区域不平衡、城乡问题、内地与边疆问题都会加剧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难度。长期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总是处在放权与收权之间震荡,所谓“一放就乱,一收就死”,要么中央管得太少,地方缺乏约束,社会势力兴起,构成对中央权威的挑战;要么中央管得太多,社会缺乏活力,地方领导人的智慧和创新精神也受到压抑。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难以制度化,受各地具体情况的影响很大,其基本性的原则是“商量办事,顾全大局”,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法治推进过程中,如何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同时又照顾到地方的实际情况,这也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难题。一方面,法治建设要求有统一的规则之治,祛除主观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中国的国情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对待和特殊的考量。
中国是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大国,转型期法治与常规法治很难同日而语。
社会转型有很多方面的含义,它可以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也就是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扩展;也可以指社会结构的转型,即社会整体的结构状态转化,包括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心理状态、价值体系等多方面的变化;还可以指社会形态的变迁,既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从农业向工业、从乡村向城市、从封闭性向开放性的变迁。这些方面的变迁和转型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例如,从乡村向城市、从封闭性向开放性的变迁,意味着地方性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语言等都会逐渐瓦解甚至消失,人们会从各种地方性的约束中逐渐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全国性规则的规制,地方社会因此会逐渐被纳入全国统一法治进程中。
从一方面来说,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有前人经验可供借鉴。中国今天所经历的社会转型,在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等多个层面上,都是西方发达国家所曾经历过的,因此西方的经验可供借鉴。例如,欧美发达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然后进入全球化的历程,其法治发展与此过程相对应,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制度。
从另一方面看,中国社会转型期又有其独特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问题是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中找不到的。13亿人的现代化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转型发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这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中国数十年的社会转型,大约相当于欧美两三百年的转型力度,而且中国的人口比欧美发达国家的总和还要多。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良好,前景也是非常乐观的,但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会在什么水平和高度上形成较为均衡、稳定的状态,这取决于很多因素,而且不限于国内因素。也就是说,转型完成后的社会状态,不仅仅由中国自身决定。因此,转型的法治目标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果我们对转型后的社会状态都难以完全确定,那就难以建立明确而符合社会需求的法治。
过去几十年高速发展,城市化的成就尚且有限,中国到底能否走出一条如同欧美那样的城市化道路,基本消灭农村?这条道路需要多长时间?这些都是有所疑问的。在这种大局尚难以预料的情况下,建设法治社会,当然有很多不确定的地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对社会状态和社会性质有着深刻依赖,同时又必须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然而,中国的经济基础转型的不确定性,使得法治安排的不确定性更大。
中国是一个资源匮乏和拥挤的社会,人们好比共存于一辆行驶的密闭电车中,相互之间的推搡、触碰都在所难免,因此权利的界定很难像西方那么绝对。
中国是一个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会面临文明和生活样式等方面的问题,而这种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很难解决的。
一切有法治和法律意义的行为,既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同时又扎根在古老文明的背景中。日常生活、古老文明和法治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它们是相互构成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因素的变动必然引起其他因素的相应变动,最终引起法治的连锁反应。中国是一个资源匮乏和拥挤的社会,人们好比共存于一辆行驶的密闭电车中,相互之间的推搡、触碰都在所难免,因此权利的界定很难像西方那么绝对。中国正走向丰裕社会,但相对于巨量人口而言,各种资源仍然十分紧张,社会仍然显得很拥挤,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模式很难完全西方化。如何在我们独特的生活样式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界定权利,必然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难题。
传统中国人的生活并不是法治秩序下的,而是礼治下具有伦理性、互助性和互惠性的生活。尽管人们也会去衙门诉讼,但很难说他们是为了权利而斗争,因为他们并没有现代的权利观念,而是为了人格和名誉而战。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说法,传统中国人的诉讼所要维持的是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同西方人相比,古代中国人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甚至周围的人的社会关系加以总体全面的考察。
在传统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中,诉讼确实少有发生,这与儒家伦理中“无讼”的教化多少有关系,但更主要的恐怕还是拥挤社会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后果。甚至也可以说,儒家也是因为看到了拥挤社会的种种特征和需求,才生产出了“无讼”之类的伦理观念。今天,尽管情况发生了变化,但“拥挤”社会的特征并没有完全消失,甚至在新的层面强化了。
匮乏往往是拥挤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因匮乏而拥挤,因拥挤而匮乏。在这样的社会中,强势地位具有相当的脆弱性,于是人们不但要为自己的今天着想,还会为子孙的明天着想。考虑到现实中的社会流动性,“富不过三代”,今天对手的处境可能就是明天子孙的处境,这样的社会难免流行忍让的伦理,因为今天对别人的忍让,可能就是在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积阴功”。而且,无论自己的道理如何充分,许多场合下对方也多少总有一点道理,在伦理上,正当地位很难说是绝对的。
在充斥着忍让伦理的社会空间,人们往往针对一系列行为来看待彼此之间的关系,很难单独针对他人的某一次行为而主张权利,这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的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例如在广大的农业耕作地区,村庄仍然是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村庄必须自己承载起一些基本的功能,必须依靠自身内部完成一些公共事务,应对某些自然和社会风险,这就需要村民自己的合作和组织。在村庄内部,人们互相之间就不能事事为自己争取权利,为权利而斗争,说起来振奋人心,但为了争权利而伤了感情,人们可能就难以在公共事务达成合作了。
在拥挤的社会中,权利往往具有模糊性,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存在模糊地带,难以将它们截然分开。权利的模糊性一般意味着权利的共生性,如果一定要把权利界定清楚,结果往往是保护了一方而损害了另一方。
通常人们认为,只要明确界定权利,权利人就可以充分利用资源,资源因此可以转移到价值更高的用途上,社会效率因此会大大提高。然而在拥挤的社会中,明确界定的权利却可能变成了难以利用的“反公地资源”。因为在拥挤社会中明确界定权利的结果是:资源有限,权利拥有者却很多,每个拥有者都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权力为其他人使用该资源设置障碍,每个权利人又都无法完全排除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导致权利和控制过于零散,难以实现有效整合的结果,资源因此被闲置或使用不足,出现所谓的“反公地悲剧”。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由于土地权利结构日趋明确、刚性,“反公地悲剧”现象屡有发生。
在拥挤社会中,清晰地界定权利未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主张权利也可能是既不利人也不利己的事情。正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社会的难度,甚至比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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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治社会论文范文
篇一:法制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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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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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朱婧杰2220xx301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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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究竟以何种方式来治国安邦,曾是无数政治家和思想家苦思冥想的问题。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反复的实践,法治被众多国家认为是最能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治理国家方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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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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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论是当前,还是将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都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一、首先,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法制性。只有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在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和在发挥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二、其次,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法治是同民主紧密相联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保障。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最后,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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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法制建设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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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的法律制度越来越细致和周全,我们仍然可以清楚的看见当前工作当中存在的阻碍。首先,传统旧意识对法治文化的抵触。其次,民间习俗信仰与法治文化的冲突。最后,法治建设中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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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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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步完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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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地促进我国的民主事业的发展,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储蓄不竭的动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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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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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当中,发挥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力量协调各方,为法制社会的确立打好坚实的基础。坚持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保证法治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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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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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还需要做艰辛的努力。在法治领域中,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建设的强力保障。因此,必须建立起规范的良善的法律制度,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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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完备和高质量的法律条文,任何正义的法治观念也将只是空谈。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修改法律时注意配套、解释法律时注意协调、严格执行下位法不越上位法原则、建立起科学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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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法治政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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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推进依法行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首先,削减政府职责,归还权力给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更必须保证人民的权利的顺利实现。其次,政府的权利的行使要公开,只有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不损及百姓利益。再次,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单有公开而排斥民众的参与,也不能保障民众的合理要求得到满足或权益不被损害。最后,还须有严格的问责。问责是督促和约束官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最后手段。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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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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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公正的司法既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社会正义的盾牌。没有公正的司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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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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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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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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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是针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风俗、不同文化的,所以采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条文的时候,还是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差异采取相对应的法律行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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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即法律治理,法律与制度紧密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生活制度化。德治,今天我们所坚持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我们今日所言的“德治”,最为突出的在于对法治文明的精神功能上。德治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方式维护法制文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完成。同时,德治可以进入人的内心世界,通过对话、交流方式实现社会控制,体现它对法治文明的精神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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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实行依法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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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需要各方各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不仅需要党的领导,还需要执政机构的全力配合,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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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治中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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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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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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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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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对法治中国的含义进行界定,首先需要对法治中国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法治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停止破坏、起步发展三个阶段;明确法治中国含义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学界对此未其并未作出界定,要明确其含义,需要对“法治”和“中国”含义进行探讨,“法治”一词包含如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最低限度共识,“中国”一词在此指称特定领域范围,法治中国也即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在全中国范围内得以实现。要实现法治中国,则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最后,针对对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同义论与异义论的争论,同义论的主张更有助于集中力量围绕一个核心的国家价值目标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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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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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之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20xx年11月12日中国中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至此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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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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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中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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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提出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出现新问题,在传统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经历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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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中国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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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法治历史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阶段、停滞破坏阶段、起步发展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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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立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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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全部法律法规和司法体系,与此同时开始着手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1949年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1954年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根本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在宪法的规定下被制定出来。为确保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国家又通过了一系列法规。同时为巩固新中国成立的胜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同时出台了涉及逮捕、拘留等一批重要法规。至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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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制原则得以确立,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从总体上讲是卓有成效,但鉴于初创时期大量法规尚未制定,又受当时“主要依靠群众直接行动,而非依靠法律”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影响,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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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滞破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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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要“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1957年左倾思想的泛滥使得八大提出的主张被悬置高空。自1957年到文革十年这段时间,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的法律,原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被废止,但已经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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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步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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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重振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撑,公报中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起点。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国逐步从依政策办事过渡到依法和以政策办事并重。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提出。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专门界定。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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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进宪法条文中。2002年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早20xx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20xx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提出要用十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xx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实行30周年讲话中提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共同建设要求,蕴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完整法治环节,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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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中国概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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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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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大元先生的考察,“法治中国”四字最早是作为学术概念提出,并以20xx年陈云良先生发表的《法治中国,可以期待》一文作为例证,除学术界对法治中国的研究外,20xx年出现的检察日报等媒体策划的“法治中国,中国法治时空”栏目表明社会生活中也对法治中国一词进行使用。从20xx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后,“法治中国”一词转变成为主流政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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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治中国提出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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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一词,从“学术命题”转为“政治命题”,其转化前后的意义有何不同也即“法治中国”一词上升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意义问题。对此,韩大元认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法治中国”会带来三点不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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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法治中国对中国加入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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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权具有积极意义。话语的影响力和重要性,赛谬尔在《民主和资本主义》中说道“像枪和金钱一样,话语是一种具有自身特征的社会力量。话语的结构提供了一个词汇表,包括比如自由、权利、男人、公民这样的一些术语。围绕话语的斗争涉及到容许收入词汇表的术语,以及使用它们的方法、时间和场合”1。在法理上,话语权是一种消极权,又是一种积极权,法治话语权不仅赋予主体自己支配自己的自由权利,还让其享有积极作为以对外界进行干预、调整和控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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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韩大元先生认为“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维护所谓法治的“国家”权威。他声称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法律观的法治是个统一体,不能将法治系统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法治作为治国之道其主体维度只能是以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实施,不能分解为所谓的“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否则“法治中国”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将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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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历史的与动态的发展过程。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法治中国一词为偏正结构,法治是描述语,中国是核心词,这里的中国是包含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是针对中国概念的一个完整的表述,也是国家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状与将来法治凝聚力的证明。即使台湾尚未回归,祖国尚未实现统一,但在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共同价值观,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将来国家实现统一后的基本法实施中,法治将会1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m].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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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法治中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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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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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制”与“法治”的不同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改变,要区分两者,必须要弄清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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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历程,而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新蓝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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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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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从古代封建社会到近代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虽然有法律条文的制定,也有相应的人员执行,但是人们还是处于人治阶段。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和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1978年,邓小平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个转变之后,近20年后又发生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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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制”与“法治”的不同在于,“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而言的,而“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其次,法制是法律条文、具体的制度,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再次,“法制”就是按照法律条文办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不但讲这些,更主要的是还要与民主政治密切结合,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法治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文化精神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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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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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并开始着手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1956年党八大指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完备法律”。但从1957年夏季开始,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制建设逐渐停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并得到迅速蓬勃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健全法制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法制基础。随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法律逐渐从书本走进生活,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普法运动使人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1996年,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写入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进步的要求,而且必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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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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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加以肯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主题,更明确地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为依法治国描绘了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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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与中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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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对于国家而言,法律体系的进步,法治国家的形成发展就是国家发展的一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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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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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新举措大体分为四大方面:宪法制定方面,执法方面,司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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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和文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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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方面:首先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其次,国家需健全宪法制度和监督制度;然后,健全宪法解释和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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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所以要健全执法机制,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执法,严格执法。想民所想,忧民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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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方面:健全司法系统,公正司法,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并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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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和文化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人们的法治理念和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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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治中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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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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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乔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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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陈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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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相继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大课题,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形成,是依法治国方略向由国家和政府层面向社会层面的深化,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法治工作的具体落实。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探讨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以及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与前提,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加快形成。
关键词 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
现实社会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土壤,只有加快社会自治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可能使法治国家建设突破困僵,取得全面成功。倘若多数国民或者社会组织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着重从不同领域实行法治化,法治社会是三者中基础性最强、参与性最广泛的领域,是对法治理论认识的升华。
亚里士多德将“法治”解释为,良法的制订及对它的服从。法治社会相对法治国家而言,是指社会主体依靠法律与规则,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人人参与的一种社会运行状态。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理念在社会领域的具体落实。“一体建设”不是三者一并建设,也不是齐头并进式同步推进,而是相互协作、各有重点的建设模式。法治社会的形成体现了法治的现代化。公权压制的语境下,了解法治社会的特征,有利于进一步认识法治社会的含义。
1. 公民参与性:
法治社会反正皇权专制,摒弃臣民及奴化思想。法治社会里的公民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享有的主体,是政府服务的对象,通过参加各种合法社会组织,对政府进行监督。法治社会里,公民拥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以利益相关的社会主体身份,参与到立法、司法、行政过程中,并且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参与互动,进一步深入法治社会中,形成法治共识,构成法治社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2.社会组织自治性:
法治社会强调自治,社会自治组织确认和保护社会权利,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自治能力,促进社会自治环境形成。利用法律和行业规则来保障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形成自我发展。
在法治社会里,国家无须垄断所有权力,法治建设不能单独依靠国家和政府,要调动行业自治、社团自治,部分公权力向社會转移,个人与社会团体能够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公权力都要有序退出,给社会组织自治创造条件。很多事情社会组织可以自我管理。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社会组织成为主体,构成法治社会的基础。社会组织在秩序与权利间寻找平衡,相互间寻求合作,培育出更符合民众、更乐于接受的社会秩序。法治进入现代,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实行共治,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相互促进。
3.政府导控性: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产物,国家最终消亡,社会自治成为最优选择。但是我们不能超越阶段,公权力对社会的监管和引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法治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离开一定的国家及政府的导控,任由社会既得利益无限发展,社会必然会失去秩序,甚至出现动乱。
法治社会强调社会组织、公民团体等参与主体的多元治理。在对话、合作中形成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时,遵循的最低标准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国家在各种社会关系、经济秩序发挥引导作用。合理划分国家和社会组织自治权限,才能形成共嬴局面。完全脱离国家公权力视线的社会自治,是脱离实际的幻想,必将失败,最终可能由国家收回社会权力,回到单一控制模式。
4.法律至上:
法治社会里,国家和社会组织都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处于最高地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规则系统,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自治规范、商业习惯,规则与法律具有一致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不仅得到广泛宣传并且深入人心,法律至上还落实在社会生活中。只要是存在财产私有的社会,就有存在冲突的可能,其实冲突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合理解决的途径。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冲突最终由法律解决,一旦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结果就是法律的特物,其结果是至上的,需要得到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尊重与认可。
原始社会由社会法和习惯调整,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强大,国家法挤压社会法,由国家法进行绝对统治。法治进入现代,国家法开始与民间社会规范实行共治,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相互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
(一)市场经济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形成并保持了“国家—社会”一体化传统,法治观念淡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附庸于政治生活,公权力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严重干预私权领域,个人的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同一。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完全掌控社会的局面被摒弃,人不再仅仅只拥有政治生活,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个人出现政治和社会两重身份,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发展,民间组织发展壮大,社会逐渐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实践,导致经济和政治分离,法治越来越受关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可能,国家社会关系由 “家族管理”、“国家高度管控”转型为 “国家-社会共治”。
市场经济催生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形成后,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社会组织活力被充分调动起来,不断保障市场经济不受破坏,而且还会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 社会自治空间的形成
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内发性,推进法治社会形成必须要有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自治空间。建设法治社会的提出,就意味承认社会空间的存在,一个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环境下,政治社会占据一切,行政命令主导一切,法治社会建设根本无必要,也无存在可能。
公民正是通过参加社会组织与国家产生联系,单个公民并没有与强大国家沟通的合理渠道,只有借助于社会这个媒介,强调以社会为本位开展法治建设,真正的法治才可望建立。民间社会享有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两者关系经历了一个彼此消长的动态过程。
社會空间的出现为法治社会的出现提供机遇,法治延伸至社会领域,强调政府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以社会为本位,始终考虑社会需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社会空间为私权、市场、商业竞争、自主、多元化的领域,社会从国家权力中的分离,各种社会组织能够处理和承接相应的社会事务。这意味着将社会生活置于国家公权力之外,经济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存在区别。人民群众有足够的能力和智慧管理好自身事务,只要是社会能够治理好的领域,国家都不应该干预,由社会自行治理。
法治社会相对独立于公权力,不断自我探索和发展完善,民间社会获得相对独立活动的空间。国家不断重新自我定位,政治生态日趋成熟和理性。社会组织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权力侵犯个人权利时,能够进行监督。社会自治空间的出现,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三)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我国,法治社会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中衍生出来的,是法治理念的深化。自然经济的宗族社会,计划经济的政治社会,到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法治理念由国家层面向社会层面的深入。国家权力、政府权力以及社会组织自治权力,都需要运用法律来协调。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建设的根基,是破解法治国家建设瓶颈的动力来源,是对人情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反思,有助于达成全社会共识。
国家法律体系的确立,标志着法治框架在初步形成,法治重心开始向社会深入。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为法治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公民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法治意识日渐强化、社会组织自治能力越来越强,社会软实力蓬勃发展,网路空间释放巨大活力,社会兴起势不可挡,上述因素为法治社会准备了充分条件。目前,社会治理能力有限,远远离不开国家与政府的导控。反之,没有法治社会作为基础力量,没有法治社会对国家的监督,法治国家不可能建立。
在法治社会里,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力在法治的统一思维下形成互动共治的关系。国家、政府的权力从社会领域的逐步退出,绝不是当甩手掌柜。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主体的社会活动实行自治,自治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一旦突破底线,社会又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此时公权力要依法迅速补位。法治政府为法治社会形成提供保障,确立多元治理和矛盾协调机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点工程。
社会治理是法治,社会和政府的互动是重中之重。要达成互动的局面,政府首先是法治政府,必须具有透明、开放、回应、服务、有限等特性。政府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让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政府行为监督、评估公共服务绩效、社区市民教育、社区志愿服务等,为将来法治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我国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识是一个动态过程,从早期先建立法治国家,以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到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力量,突出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三、结语
按照马克思的预想,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最终是要 “消亡”的,但人类社会一直长期存在,社会法治将是其最理想的运行状态。因此,从理论上讲,法治社会比法治国家更久远。虽然人类社会产生很久,但是法治社会并不是天然存在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法治社会是指社会关系运行的一种存在形式,是按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来衡量某种社会,它不是按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性质划分的社会形态。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理念的提出,是国家法治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新发展,不意味“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相反,意味着法治社会地位的提高,突出社会法治是国家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社会的形成,必须先营造一种自由平等的社会空间,在法治理念之下,依靠国家机器加以引导得以建立,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必须人人拥护,人人共享,法治社会是目前人类最大的共识,也是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4]王霄燕.西方法治社会成因论.山西大学学报.2012(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1 卷.人民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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