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金融合同,有助于规范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阅读下面的保险合同范文,你将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结构和要点。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一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联合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秉承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提供______房屋作为大学生创业园的办公场所。
2、甲方负责创业园存续期间的水、电、暖等费用。
3、甲方提供目前的办公设施和条件,创建大学生创业园过程中不在投入其他设施。
4、甲方为创业园配备____位工作人员,工资由乙方负担。
5、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合法经营创业园,但不参与园区的具体管理。
6、甲方不参与创业园的财务管理,创业园的收支和亏损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按照政策规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指导、政策解读等一站式服务。
2、乙方依据政策规定为大学生争取各项补贴,全力扶持大学生创业。
3、乙方负责创业园的装修、设施设备的购置,投入资金由乙方负责。
4、乙方负责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并承担聘用人员的工资。
5、乙方依法开展各项创业服务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争取政府资金支持,所有收入由乙方按照财务规定合理支配。
三、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果甲、乙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经双方同意,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
四、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沪人[____]2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____]3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京发[____]4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第二中学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本校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人事争议的依据。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校教职工,聘用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以甲方每学年(每年____________月份)下达的岗位任务书为准。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安排。
二、岗位职责要求及岗位纪律。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支付方式,发给乙方工资待遇。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三
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报学甲方_____级_____专业并由甲方录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如下:
一、甲方对乙方负下列责任:
1、保证乙方毕业后安排就业(本市或南方任选)。
2、协助毕业生依据《劳动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保证就业率达到100%。
4、甲方按_____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不乱收费。对超出《收费一览表》标准的收费,乙方有权拒付(见《收费一览表》)。
5、乙方入校清注册费用后,即签订本合同。
二、乙对甲方负下列责任:
1、略2、略3、略。
4、在甲方安置的企业或甲方的劳务型企业与之签订就业合同,并购买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不计较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大小。
5、略6、略7、略8、略。
9、如系乙方自身原因被企业辞退或自行离开就业单位的责任自负,但有关就业要求可由甲方的职业介绍所按规定解决。
三、凡单方提出违反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约定的,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x元,甲方不能保证乙方正常就业而非乙方正常就业而非乙方责任,则退还全部已交费用。
四、双方经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乙方家长:(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四
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丙三方承认《_________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三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
一、乙方要求甲方为其介绍丙方从事就业实习工作,其中。
1.工作内容:_________。
2.工作时间:_________。
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二、在办理实习信息登记时,乙方在就业实习报酬外应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_________元。管理费用于为丙方购买人身保险等。
三、乙方在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乙方辞退或丙方辞职,乙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乙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丙方实习用工关系,乙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丙方因无故离职,或因表现不佳被辞退,学校将按考勤等校规处理。
四、乙方在_________日以前,将丙方的报酬付给甲方,统一由甲方发放,乙方不直接与丙方发生经济关系。
五、丙方就业实习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乙方不得安排丙方从事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及违法活动;乙方应对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丙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但是,甲方应为丙方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乙方对丙方的医疗不承担责任。在工作期间,乙方对丙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事故不负责任。有关劳动保护的其他内容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是具体负责指导大学生就业实习的组织管理机构。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纪守法,执行用人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实习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乙方与丙方发生纠纷,甲方主持调解双方的争议。在调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请仲裁和诉讼。
七、乙方有权与丙方签定有关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等协议。甲方督促丙方执行上述协议。
八、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五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务一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两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第二条大学生村官系“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非公务员身份。甲方按照工作、生活补贴和保险费用每人每年_________元落实乙方任职待遇。
第三条甲方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妥善安排好乙方的住宿和日常生活,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为乙方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四条甲方组织乙方参加工伤险、生育险等社会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省里统一组织参加重大疾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第五条乙方在聘任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按要求履行职责,非经甲方批准不得兼职。
第六条乙方在聘任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自救能力,尊重当地民风民俗。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条规定之行为除外。
第九条乙方因入伍、升学、考录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
第十条乙方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任职村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乙方在聘用期间,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在任职村交纳党费、团费。
第十一条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或相关规定而被甲方解聘的、聘用期间离岗的、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则不享受中央和我省大学生村官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六
甲方:(单位名称)。
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出生时间: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到村工作时间:年月日到村所任职务:
住址:户口所在地:
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根据市、县选派大学生村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聘用岗位和工作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开考试、考核,聘用乙方为“大学生村干部”,在村担任职务,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事农村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制度建设、新村建设、治安民调、信访稳定、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在合同期间保证乙方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管理的权利,创造有利于乙方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劳动安全、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
3、甲方须根据国有关规定对女同志实行特殊保护。
4、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工作内容。
乙方要认真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
2、理清经济发展思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强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4、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待遇保障。
甲方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六条工作纪律。
1、甲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4、乙方应努力学习本职业务,积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需要续聘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协商同意,续聘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规定、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规定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外仍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的;。
7、请事假一年内超过两个月的;。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0、参与农村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12、参军或进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1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4、合同期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
(四)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有关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人事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合同如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按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七
人身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人身安全或健康做出的一种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肯定就会涉及到效力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会终止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综上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间内,只有基于特定的事由才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八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二、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2、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九
合同到期后离职的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一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辞退才可以领吧,正常辞职可以领吗?合同未到期辞退如办理好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失业人员档案。
(四)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三)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如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3.退保【流程_手续_申请书】。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十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偿的概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偿的概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偿的概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偿的概率5%。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矗。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十一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大学生保险合同(实用12篇)篇十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1.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