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是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事件进行系统观察和记录后提出结论的一种书面表达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最近,我们收到了一项关于社交媒体使用的调查报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是一些调查报告的写作要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一
中国是农业大国,更是一向重视农村的发展,重视农民问题。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关注农村,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一直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建立,都使农村金融朝着健康、完善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国家对农村发展建设的力度加强为小额信贷在农村的发展提供了的广阔的市场。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从1994年开始试验,xx年全面实行并推广小额信贷。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一直被国家重点关注,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而农村的大力发展,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农民的扶贫以及农民创收渠道的扩充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小额信贷不仅可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同样可以支持农村的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小额农贷由于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的特点,自推出后,受到了农户、村组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称赞,也得到了各方的满意,取得了多赢的效果,满足了较大部分农民合理的贷款需求。小额农贷款的推出,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门槛降低,为很多信誉良好但无担保抵押措施的农户打开了融资的大门,有效地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情况,成为农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的助推器,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创造了最基本的原始资本积累。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仍然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管理机制的不成熟,利率偏低,缺乏良好的风险评估方法,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以及资金供需矛盾大等。这些都阻碍着农村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进而阻碍着农村金融的发展。
(一)资金流转问题: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
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一个人诚信度的高低与其道德修养是密切相关的,而道德标准是一个无形的东西不能对其准确的实行量化,所以信贷员要准确的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就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其次,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作坊产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户个体业主及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机制不健全、相互间竞争无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2、主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一定永益”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
(2)、贷款审查存在漏洞。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
(3)、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
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万余元。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
(4)、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人为形成信贷风险。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所以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证或一户多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贷款风险。
(二)贷款困难问题: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诚信度不高。一些农户受欠贷大户的影响,还贷时相互看齐的跟风心理也是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
(2)、自借他用,私借公用借款多,债务难以落实,影响信用社放贷的积极性。
(3)、担保抵押跟不上贷款需求,造成贷款困难。
(4)、贷款抵押物评估手续繁琐,评估登记费用过高。
(一)、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合理限额。
(二)、纠正认识偏差,防止短期行为。
(三)、加强贷款管理,落实好“三查”制度。
(四)、动员广大群众,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五)、简化手续,减少评估登记费用,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这是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七)、建立健全信贷机制。
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新道路,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对社会和谐发展有着促进作用。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二
4680000元,实现贷款利息收入186807.6元,。上缴各项税费10204.11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358400.39元,年末实现净利润-181796.9元。截至年末贷款余额3250000万元,到期贷款和利息收回率均为100%,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初露苗头。
二、建章立制,确保业务有序发展。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一个公司持续、稳定、长久发展的保障。我公司面对成立时间短、人员结构新、业务处理水平相对较低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发展业务的同时不忘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业务规范运作,在公司成立初期,我们就组织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办法的实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以抓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公司成立后,我们面对新公司、新人员,缺流程、缺经验的客观情况,组织全体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适应工作需要。一是抓好职业道德培训,引导相关人员端正态度,明确定位,找准方向,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二是学习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适用到实际工作中;三是抓好业务学习。鉴于新进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有的放矢的开展了信贷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促使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方面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四、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经营资金。半年来,公司从领导到员工齐心协力,利用一切可能的关系和方式主动营销,选择了一批较为理想和相对稳定的客户,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和长远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市场客户的选择,这也是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首要条件,对每一笔贷款均落实好有效担保,为贷款的安全提供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同时,我们要求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确保所有手续合法、齐全、有效。基于以上办法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自开业以来办理的所有业务均未产生不良,也没有发生拖欠利息的现象,保证了经营资金良好循环。回顾过去的一年,公司的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业务经营方面,市场得到拓展,效益实现稳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在经营风险控制上得以明显提高;客户服务越来越细致周到,在做到风险控制和双赢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了快捷、方便、细致周到的服务。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实践,各项工作不断向好,但存在的诸多问题亦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业务总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存量贷款结构不尽合理,需要逐步调整;贷后管理相对滞后,风险预警防范有待加强等。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三
中国是农业大国,更是一向重视农村的发展,重视农民问题。党的第十九jie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关注农村,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一直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建立,都使农村金融朝着健康、完善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国家对农村发展建设的力度加强为小额信贷在农村的发展提供了的广阔的市场。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从1994年开始试验,xx年全面实行并推广小额信贷。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一直被国家重点关注,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而农村的大力发展,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农民的扶贫以及农民创收渠道的扩充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小额信贷不仅可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同样可以支持农村的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小额农贷由于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的特点,自推出后,受到了农户、村组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称赞,也得到了各方的满意,取得了多赢的效果,满足了较大部分农民合理的贷款需求。小额农贷款的推出,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门槛降低,为很多信誉良好但无担保抵押措施的农户打开了融资的大门,有效地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情况,成为农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的助推器,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创造了最基本的原始资本积累。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仍然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管理机制的不成熟,利率偏低,缺乏良好的风险评估方法,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以及资金供需矛盾大等。这些都阻碍着农村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进而阻碍着农村金融的发展。
(一)资金流转问题: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
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一个人诚信度的高低与其道德修养是密切相关的,而道德标准是一个无形的东西不能对其准确的实行量化,所以信贷员要准确的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就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其次,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作坊产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户个体业主及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机制不健全、相互间竞争无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2、主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一定永益”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
(2)贷款审查存在漏洞。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
(3)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
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万余元。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
(4)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人为形成信贷风险。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所以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证或一户多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贷款风险。
(二)贷款困难问题: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诚信度不高。一些农户受欠贷大户的影响,还贷时相互看齐的跟风心理也是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
(2)自借他用,私借公用借款多,债务难以落实,影响信用社放贷的积极性。
(3)担保抵押跟不上贷款需求,造成贷款困难。
(4)贷款抵押物评估手续繁琐,评估登记费用过高。
(一)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合理限额。
(二)纠正认识偏差,防止短期行为。
(三)加强贷款管理,落实好“三查”制度。
(四)动员广大群众,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五)简化手续,减少评估登记费用,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这是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七)建立健全信贷机制。
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新道路,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对社会和谐发展有着促进作用。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四
中国是农业大国,更是一向重视农村的发展,重视农民问题。农村金融一直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建立,都使农村金融朝着健康、完善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国家对农村发展建设的力度加强为小额信贷在农村的发展提供了的广阔的市场。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从1994年开始试验,xx年全面实行并推广小额信贷。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一直被国家重点关注,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而农村的大力发展,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农民的扶贫以及农民创收渠道的扩充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小额信贷不仅可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同样可以支持农村的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小额农贷由于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的特点,自推出后,受到了农户、村组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称赞,也得到了各方的满意,取得了多赢的效果,满足了较大部分农民合理的贷款需求。小额农贷款的推出,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门槛降低,为很多信誉良好但无担保抵押措施的农户打开了融资的大门,有效地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情况,成为农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的助推器,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创造了最基本的原始资本积累。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仍然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管理机制的不成熟,利率偏低,缺乏良好的风险评估方法,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以及资金供需矛盾大等。这些都阻碍着农村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进而阻碍着农村金融的发展。
(一)资金流转问题: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
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一个人诚信度的高低与其道德修养是密切相关的',而道德标准是一个无形的东西不能对其准确的实行量化,所以信贷员要准确的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就是一项特别艰巨的工作;其次,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作坊产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户个体业主及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机制不健全、相互间竞争无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2、主观原因形成的风险:
(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一定永益”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
(2)、贷款审查存在漏洞。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
(3)、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
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万余元。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
(4)、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人为形成信贷风险。
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所以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证或一户多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贷款风险。
(二)贷款困难问题: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诚信度不高。一些农户受欠贷大户的影响,还贷时相互看齐的跟风心理也是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
(2)、自借他用,私借公用借款多,债务难以落实,影响信用社放贷的积极性。
(3)、担保抵押跟不上贷款需求,造成贷款困难。
(4)、贷款抵押物评估手续繁琐,评估登记费用过高。
(一)、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合理限额。
(二)、纠正认识偏差,防止短期行为。
(三)、加强贷款管理,落实好“三查”制度。
(四)、动员广大群众,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五)、简化手续,减少评估登记费用,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这是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七)、建立健全信贷机制。
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新道路,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对社会和谐发展有着促进作用。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五
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因业务之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流动资金。为规范贷款手续、防范信贷风险之必要,按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需要有第三方保证人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此,特向贵公司提出委托担保申请,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万元,期限12月。随同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供贵公司担保决策时参考和审核,并随时欢迎贵公司派员前来进行担保调查。
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如尚需其它资料,本公司将在协助贵公司项目经理担保调查时提供;。
3、无论贵公司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除特别申明外,一律留存贵公司存档,不必退回。
此致!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__年__月__日。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六
9.2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含宣告提前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乙方有权将该未清偿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担保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10.2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担保风险。
1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并实现质权,提前清偿债务。
(4)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5)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6)甲方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7)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11.2出现上述各项情况时,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二条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3.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4.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14.2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若有)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5.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5.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5.4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第十六条声明事项。
16.1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16.2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电话:通讯地址:
担保人:电话:通讯地址:
贷款人:
电话: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1.2金额(大写):。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资金周转。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借款利率:2%。月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利息。
2.2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三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借款人的义务。
1.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1.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1.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扣划约定。
1.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条款。
1.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fanwen/1578/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签字)。
担保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七
贵社为借款人提供的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贷。
款,借款金额(大写):万仟元整;期限年;月利率。
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期限年月日,到期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本人及其借款法定继承人,经慎重考虑,做出如下承诺:
1、从借款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归还贵社的贷款本息;。
2、借款法定继承人自愿为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如借款人在未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期间死亡,同意将借款人。
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等资金全部划。
入死亡人员(即借款人)在贵社贷款结算帐户中,其帐号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承诺人(借款人本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借款人法定继承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借款人法定继承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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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八
“大学生就业难,创业更难,我之所以能从事大棚蔬菜种植走上创业之路,多亏了农行小额贷款支持,两年就收回成本。”初春时节,乍暖还寒。记者来到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新庄库村的高效农业示范基地采访,大学生闫刚刚指着4座66米长、10米宽的日光温室大棚,讲述自己的创业历程。在小闫的大棚里,草莓、香菜、西红柿、西葫芦等长势喜人,瓜果飘香。这是他的创业基地,也是他全部梦想的起航之地。
回想自己当初的创业历程,小闫对农行满怀感激。当时他四处找亲戚借钱,资金仍有缺口,听说农业银行[1.06%资金研报]与团委合作,为农村创业青年发放贷款,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找到镇里的团组织,交上了借款申请书。没想到,第三天,县农行就来人进行调查,很快就给他办理了金穗惠农卡,发放了3万元的小额贷款,使自己的创业计划得以实施。
据了解,农行子长县支行与团县委合作实施的“农村青年创业腾飞计划”始于,该计划发挥基层团组织贴近农村的优势,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有产业、有技术、有信用、有前景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需求,由团组织初审后推荐给县农行,农行组织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大学生创业给予贷款支持。20以来,该行累计发放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6400多万元,占该行农户小额贷款总额的65%,支持和带动400余名大学生实现了自主创业。
与闫刚刚一样,家住子长县杨家园则镇蜜蜂峪村的.大学生贺宏安也是农行金融服务的受益者。“农行小额贷款,循环使用,手续简单,快捷实惠。”他已是农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的义务宣讲员。,贾宏安从杨陵职业技术学院畜牧专业毕业后,在一家企业找到了工作,但是看到现代农业发展的良好前景,贾宏安决定自主创业,他毅然辞职,回到农村发展设施养猪。年,在县农行4万元创业贷款支持下,小贾扩大了养殖场,成立了阳光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过不断滚动发展,现在他的养猪规模已达500头,还为周边20多户合作社社员提供饲料、仔猪等,年收入达30万元。
初,子长团县委负责人在一次专题工作会议上强调,“与县农行合作,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加快推进县域经济从打工经济向创业经济转变。”在采访中,农行子长县支行副行长白鹤表示:“农行发挥农户小额贷款优势,不但支持了大学生创业,还降低了贷款风险。今后,我们还要加大力度,为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江苏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
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十
一、选题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不可否认,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我国的市场份额并不占优势。而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不够。这我们需要提高农业工厂化,科技化,而这不能只靠政府宏观调控生产,而是需要社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进行农业工厂化和科技化生产过程中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金的支持。现代农业生产涉及农资经销,种子经销研发,农业生产,农业科技运用等多个环节,对金融信贷产品也同样具有灵活多样的需求。根据农村发展需求而对应提出的农户小额贷款正是我们的出入,从而对农户小额贷款现状进行研究就显得很重要了。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不可否认,农户小额贷款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福音,但现实中仍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比如,据了解,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且基本上是农户小额贷款案件。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发展都是有威胁的,应该被遏制。笔者希望通过对农户小额贷款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到农户小额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问题的成因,从而提供解决小额贷款发展瓶颈的对策。
(二)选题的意义。
首先,从实践指导作用来看,探索解决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实施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使农村小额贷款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带来各种农户小额贷款案件,从而更好地加快农业工厂化和科技化步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从学术价值方面来看,就现在而言,随着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推出,其相应的研究以及理论也渐渐提出,并一步步地得到完善。而通过现实效果研究得出的结论可以进一步地完善农户小额贷款政策和理论,从而可以为进一步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提供借鉴经验。笔者希望其整理和研究能够极力地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概况。
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已经被复制到了很多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其中,美国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模式:的运行模式,贷款人可登陆kiva网站浏览借款人的信息及创业规划,然后贷款给那些能够打动他们的人。kiva在收到资金后就会立刻汇至当地的金融中介机构,由该机构分配资金并与借款人签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
(二)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于农户小额贷款现状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并已经包括许多相关专题,比如:农村小额贷款利率,工资抵押信用社贷款,信用社操作风险,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等等以及关于各地具体小额贷款的专题。据笔者了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始于2005年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后,在小额信贷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试点中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展开。总体而言,就像茅于轼先生说过:“小额贷款涉及的理论问题并不多,更多的是实际操作问题,或者说是制度的制定和维护问题。”并且国内学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较少,还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第一步,收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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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户小额贷款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3、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4、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解决措施第三,开始写作。
(二)研究方法。(1)观察法:(2)文献法(3)经验总结法(4)个案研究法。
五、研究内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贷款期限与利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二、农户小额贷款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2、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3、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4、有些信贷人员素质低下,为逃避责任,在明知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上的签名虚假时,声称借款人及保证人下落不明,使审判人员很难识别真伪,容易形成错案,导致当事人上访或申诉。
三、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自然及市场风险。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上农民,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受自然及市场影响较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及市场风险。
2、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村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现象。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但村委会和其成员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难免掺杂一些人情关系等成分。
3、办理贷款手续时审查失误,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农户贷款手续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只凭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印章办理手续。
4,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贷款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
5,信贷人员素质低下,形成道德风险。农村信用社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甚至假冒贷款,使信贷风险有延续和放大的可能。
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如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对信用社投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又可以减轻农业负担。
2、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
3、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严把贷时审查关。从基层农村信用社到县级联社,必须配备强有力的信贷审批班子,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审批实力,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避免审贷流于形式。
4、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贷后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合情合理地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
5、加强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素质建设,农村信用社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培养一支素质过硬、积极向上的信合队伍,克服信贷投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
6、建立信贷公示制度,加强对农户贷款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在农户信用评级、信贷投向、跟踪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六、研究步骤及实施进度安排。
方案准备阶段(2012年11月):通过对现象的观察,准备研究步骤和研究方向。
方案实施阶段(2012年12月):切实实施研究,着实解决实施前形成的问题。
总结验收和结题(2012年12月):总结和整理所获得的信息和数据。
七、研究的预期成果形式。
十、参考文献。
【1】茅于轼,小额贷款机构的所有权[j],农村金融研究,2008(2)【2】周迟,小额贷款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生产力研究,2012(5)。
【3】张英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互联网,2009-07-17【4】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04(9)。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十一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和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的一股力量,在我市刚刚萌生。作为一种融资创新手段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设立,对改善金融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弥补经济建设资金缺口,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金融网点;三是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四是有利于提高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小额贷款尽管面临着信贷风险的有效管控、对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能力及运营资金的补给等诸多实际问题的挑战,但只要能够在提升盈利能力、加强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合作、不断拓展其生长空间等方面寻求积极有效的对策,未来之路就会充满勃勃生机。
一、我市试点公司经营现状。
从目前高新技术开发区、林甸县、肇州县、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8个首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来看,公司的组织形式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最高3,000万元;公司发起人资产优良。这8个公司贷款服务的对象主要有两类:全市中小型企业和农村地区。贷款发放方向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少量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方式上主要采取私人房产抵押、公司担保、个人担保和应收账款担保几种方式。利率按照要求都控制在基准利率的0.9倍到4倍之间,主要集中在3.5-4倍之间,从前期已发生的款项分析,支农方面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低,月利率在4-10‰之间,而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高,月利率基本为16‰。同时,和普通银行贷款期限相比较,主要集中在3个月以内。总体来看,8个试点公司均能执行贷款发放方向、利率水平的监管要求,也未发生吸收社会存款的现象,至今经营状况正常。各试点公司均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稳定,业务宣传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比较齐全。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上面临的困难。
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资金年收益率为6.78%。就算按照资金100%的使用率计算,收益率也只有7.8%左右,比传统的制造业还低。
构”的身份,他们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相反,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批发”额度进行“零售”,从中赚取“利差”。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均偏高,转而增加“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征信缺位风险难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争取的多是一些银行不愿做的客户,通过信用担保、房产再抵押等创新的方式进行交易,潜在的坏账风险要高得多。加之征信体系的缺位,小额贷款公司在规避风险上自身也有着“先天不足”,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还未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申请贷款的企业以往的诚信记录。因此每做一笔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多花很多精力,对客户的社会背景等详加调查。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
(四)业务创新受政策条件制约。小额贷款公司为拓展市场,力图在业务创新方面做积极尝试,但在办理业务中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是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时需要做二次公证、手续麻烦、延误时间降低效率。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受到基本结算账户的制约,对其客户的贷款项目派生的存款,以及同城票据交换等条件尚未解决,也制约其业务发展与创新。三是受跨区和超限业务额度的限制,也制约着小额贷款的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市场定位,拓宽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要立足于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针对涉农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民的贷款需求,要提供“小额、分散”的贷款,严格控制大额放贷,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应以信用贷款为主,非信用贷款为辅,简化操作程序;应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一定标准额度(比如80%)服务于“三农”及涉农企业,小额贷款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一定比例(例如70%),并将其作为一项监管和考核指标;在吸收股东资金方面,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数额方面适当放宽政策等,便可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引导有关银行机构在融资合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帮助其解决一些难题,如选择定位和目标客户、贷款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结算等,使其健康成长。
监管协作机制。如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事项、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资料留案备查,配合其它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查处双方合作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督查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政策扶植,扩大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刚起步,业务范围较小,产出效益有限。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应抓紧制定基本制度和实施细则,对稳健、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出台一系列扶持措施,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减免评估、公证费用,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并给予借款者更多的政策优惠,可以适当弥补其贷款利率高的缺陷,缓解其面临的压力。从我市目前8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来看,无论是正式运营还是试营业,都在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提速、助推“三农”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建议总结经验,扩大试点,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商户提供融资“直通车”,为地方经济发展助力。
农村小额贷款调查报告(精选12篇)篇十二
一、调查的背景和目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逐步探索而成的一套适合农村特点的贷款方式,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它的普遍推广,对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进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户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村、以农为本,在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创建信用户、村、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农村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这一做法简化了农民贷款手续,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帮助农民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实现了“双赢”的目标,较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为了更好的了解农民的需求,更加有效的实施惠农政策,我社在上级领导下,开展了我市信用社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调查活动,在这次活动中,我们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情况,从中得到第一手资料,为以后的工作提供更多的帮助。调查情况以下:
三、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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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比较宽广,额度适合,程序简便,贷款证发放率达到80%以上,基本上能够满足农户生产发展需要。但是也有些农户反映到信用社贷款难度大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四、贷款难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诚信度不高。一些农户受欠贷大户的影响,还贷时相互看齐的跟风心理也是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欠债较多积重难返,无法给辖内农户以正确的信用引导,起到表率作用。近年来,信用社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简化了手续,凭农户贷款证发放贷款,得到了广大农户的拥护。但是,个别农户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产生了一种错误认识,认为这些贷款是国家拨下来的,不要白不要,有的借去之后,就不再偿还,把小额农户贷款作为国家民政资金对待。据统计,近几年该社发放小额农户贷款按期收回现金不到60%,结息、延期、换据的人多,还本的人少,特别是3000元以上的大额贷款中能到期按时还本的人更少,给贷款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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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笔,贷款金额4146万元,由于集体经济不足,根本没有偿还贷款的来源,这些贷款不但本金无法偿还,就是利息也是长期拖欠。至今全县共拖欠利息达315万元。严重影响到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也挫伤了信用社放贷的积极性。
3、担保抵押跟不上贷款需求,造成贷款困难。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除个别农户外,绝大部分户维持普通的农业生产的需的资金越来越少,凡没有老欠贷款,信用社都完全能够满足农户普通生产的资金需求,主要是从事规模种养大户,他们无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同时规模项目贷款的高风险也制约放款的积极性,如绿丰果业公司2003年至2006年先后在信用社贷款200余万元,该项目已出现了很大的风险,至今贷款本息未还。根据贷款政策要求,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所有贷款都必须办理有效的担保抵押手续,否则要追究经办人责任,而农户一般均难以提供可抵押的有效物品,资金需求与信贷政策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
4、贷款抵押物评估手续繁琐,评估登记费用过高。如房产抵押贷款必须在县级房地局办理评估登记手续,而县房地局目前没有房产评估机构,要通过衡阳市评估公司评估,手续繁琐。同时评估登记费用过高,目前,各项费用加起来达到了7.5‰,贷款户负担加重,影响到还款的积极性,信用社的收贷难度大,只有拒绝发放,以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
五、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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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合理限额。
一是在坚持科学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核定贷款额度的基础上,评定信用户之后要定期年检,考虑到工作量的问题,可以边调查、边发放、边年检,减少信用社的工作压力。二是要合理利用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发放贷款。要根据贷款户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核定贷款额度,对农户一级信用户,信用贷款最多掌握在3万元以内,超过限额的贷款必须实行担保抵押,并且要完善手续。
(二)纠正认识偏差,防止短期行为。
在贷款到期后尽量做工作收本收息,除特殊情况办理延期、换据外,原则上不予办理,以维护贷款期限的严肃性,防止换据手续缺失,造成贷款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必须坚持原则,利息不能随意少收,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可以有多少钱还多少本金和利息,通过连本带利的方式逐渐收回,对无故扯皮的,必须通过法律等手段强制清收,让其得不偿失。
(三)加强贷款管理,落实好“三查”制度。
一是贷前调查要重点放在对贷户品行、道德、经营能力等方面,对平时喜好打牌赌博、用钱大手大脚、家中资产不足的农户必须从严控制。二是对亲戚成员突然群体性贷款的异常现象,要及时到农户家中调查,征求家庭成员意见,阐明政策,了解清楚后再发放,防止贷款垒大户。
(四)动员广大群众,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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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宣传上要加大“有借有还,按期归还,谁借谁还,不得拖欠”的宣传,同时还要注重对顶名、帮忙贷款危害性的宣传,积极消除一些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地方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随便干预信用社的贷款发放,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立足当地实际,不能一轰而起,要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市场前景,科学地规划项目和确定投资渠道。同时政府要在群众中树立信用形象,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防止信贷风险,以诚信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简化手续,减少评估登记费用,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可按照建设部等六家联合文件的要求,只要借贷双方协商认可的价格,房地局不再进行评估,只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减少评估环节和评估费用。
(六)推行新的贷款方式,实现了农村信用社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双赢”效果。
1.树立了农村信用社新形象。各信用社在推行小额农贷过程中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进一步了解了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贷款程序。同时,进一步赢得了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改善了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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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时时处处受到监督和约束,过去屡禁不止的“吃、拿、卡、要”刁难借款人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减少了,整个信贷队伍的工作作风焕然一新,农户贷款十分顺利。
3.缓解了业务面广与信贷人员不足的矛盾。由于针对农户建立了经济档案,进行了信用评估,按照信用等级核定了贷款限额,简化了贷款手续,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信贷人员从繁琐的手续和环节中解脱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信贷员不足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同时,信贷员也有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送信息、送科技工作,提高了综合服务水平。
4.推动了贷款营销,加大了支农力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一是贷款方式的改进和服务的改善,使广大农户对农村信用社的看法转变了,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资金时首先想到的是找信用社解决,民间借贷现象大大减少,信用社贷款营销空间增大,贷款业务规模扩大。二是加大了支农力度,支农贷款投放占各项贷款的80%以上,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三是推行小额农贷,较好地运用了资金,资金安全系数增加,小额农贷到期收回率达到90%以上,农村信用社效益回报率增长,经营效益明显改善。
六、调查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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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驻马店市农村信用社将过去抵押担保贷款改为农户信用贷款,大力推行“信用村”、“信用户”评审工作,实施靠信用放款的支农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户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了全市农村信用社存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对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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