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规章制度是管理和约束个体行为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和自觉性,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一
为了保证徐堰花园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角落不堆放垃圾杂物。
1、准时上下班,有事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离岗。
2、保洁人员必须在中午前将地面清扫完和清理水沟,下午主要清理水沟,障碍柱和草坪,灌木丛的白色垃圾。
3、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洁任务。
4、倾倒垃圾全部进入口,严禁筒外飘落,对垃圾筒要经常清洗。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二
本公司实施对物业人员的绩效考核旨在实现以下目的。
1、通过绩效考核提高总体物业服务质量的水平。
2、通过绩效考核对公司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3、通过对员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可以有效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培养和树立正确的公司价值观。
第2条考核对象。
本公司物业人员考核对象共分为以下三类。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总监等)。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经理、物业管理人员等)。
3、公司基层工作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工程维修人员、物业服务人员等)。
第3条考核时间。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度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第二年度的第一个月考核上一年度的工作。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每半年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第三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考核上半年的工作,第二年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考核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工作。
3、公司基层工作人员每月度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第二月度的上半月考核上一月度的工作。
第4条考核管理员会职责。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考核管理员会,领导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
2、中层管理人员绩效等级的评定。
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第5条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2、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3、汇计考核评分结果。
4、协调处理各级员工对绩效考核的投诉申请事宜。
5、定期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6、对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
第6条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及监督管理。
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绩效考核的申诉事宜。
3、负责对本部门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
4、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评价。
5、负责所属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馈,并与员工沟通,制订绩效改进计划。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三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四
1、值班人员认真组织指导学生午间活动、晚间活动、午间休息。
2、午餐、晚餐、午睡等服务值班人员与生活老师要提前上岗,做好准备。值班人员必须在安顿好学生后方可离开中心。
3、学生未到未请假,值班人员或生活老师要主动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
4、学生如身体不适,值班人员或生活老师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或及时送医院诊治。
5、家长来访,所有老师必须微笑服务,热情接待,语言文明。多与家长沟通,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
6、经常听取家长建议,了解家长需求。
7、科任老师必须认真做好对学生的作业辅导工作,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8、任何人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认真管理好学生,并与学生一起活动。
9、所有老师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生有耐心,不歧视、讽刺、斥责和体罚学生。
11、凡是学生经过的地方不乱堆放杂物,保持走道畅通。
12、中心老师要经常检查宿舍、桌椅、电源等,发现损坏及时告知修理。
13、生活老师必须认真贯彻卫生系统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要进行相应体检。所购物品要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4、厨房严禁学生入内,热汤、热菜、热开水要放在安全地方,烧煤时注意空气流通,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五
1.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六
(1)隧道洞口值班人员对进洞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监控。
(2)隧道洞口值班人员应持有允许进洞人员名单,非名单上的人员不得进洞;上级及外单位等检查、参见人员确需进洞的,需持有分部领导的同意进洞批条或由分部领导带领。
(3)所有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经允许后经过安检系统的检查方可进入洞内。
(4)所有人员严禁携带香烟、火机、火柴、手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洞。
(5)所有人员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如化纤衣服)进洞。
(6)洞口监控设备对进洞人员通过自动跟踪装置进行实时监控。
(7)所有进洞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后方能进入隧道,对临时进入隧道人员,由作业队安全负责人经过洞内安全知识讲解后,方准进入隧道。
(8)洞内遇到险情或警报信号后,施工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和洞内安全负责人的指挥,有秩序的撤出危险区。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七
维护公共办公区域的良好环境是每位员工的职责与义务。
1、上班时着装整齐、坐姿端正,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形象。
2、公共办公场所桌面、地面、烟灰缸做到日日清洁,值日人员每天提前做值日,避免影响工作。
3、非计时人员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午上班前及时到办公室签到,未按时签到者按公司制度执行。
4、每位员工均应将本人工作场所必需物品放置整齐,不经本人允许外人不得动用。
5、公司电脑专人使用,并有保密措施。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练习打字、玩游戏、聊天、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下班时间经过允许员工可以进行学习。
6、办公室谢绝吸烟、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严禁闲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7、各部门的工作文件作废时,需做撕毁处理。
8、办公室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在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起桥梁作用。
9、禁止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用公司电话聊天,包括打入的电话。
10、办公室人员在工作接触中或在接听电话中要使用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11、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最后离开的人员应关闭空调,关窗,断电,锁门。
13、员工应注意环保和节约,尽量不使用一次性茶具。
14、危险品严禁带入办公区域。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八
物业保洁主管在服务中心主管领导下,负责实施住宅区的物业保洁工作,美化、净化居住环境。其职责如下:
一、物业保洁工作的现场管理,及时了解物业保洁员的思想和生活动态,解决疑难问题,并定期向服务中心主管汇报。
二、严格按保洁物业管理作业程序和保洁物业标准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工作检查制度,包括:自查、互查、主管检查、抽查、服务中心定期检查等检查制度,考核结果切实与员工工资挂钩。
三、合理配置住宅区内保洁物业和清扫工具的数量,合理配备保洁物业人员,确保住宅区内不留卫生死角。
四、坚持每天巡视住宅区2次,有效制止各种违章现象,现场督导保洁物业工作。
五、经常检查商场、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负责保洁物业内务管理工作的安排和实施,每月组织召开保洁物业情况分析会,总结一周保洁物业工作。
七、负责物业保洁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八、负责业主家庭钟点服务的安排及落实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九、带领物业保洁各班完成服务中心安排的临时任务。
物业保洁组长职责标准。
物业保洁组长在物业保洁主管领导下,负责实施住宅区物业保洁工作,美化、净化居住环境。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熟悉住宅区楼宇结构、单元户数、楼座排列、车行道、人行道分布及面积,绿化地分布及面积。
二、坚持高质量、高标准,根据公司作业指导书制定车行道、人行道、楼梯走动道、商场、大堂等具体作业程序和物业保洁标准,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和奖惩措施,经物业保洁主管批准后组织并实施。
三、合理配置住宅区内垃圾桶数量、分布地点,垃圾转运车,清扫工具数量及保管场所,合理配备物业保洁人员,住宅区内不留卫生死角。
四、住宅区物业保洁工作实行“划片分区包干”作业管理,做到员工之间任务划定清楚、责任明确、检查、考核标准公开,奖惩对象明确。
五、严格本部门考勤制度。对物业保洁员,每天定时集中讲评,对全年出全勤,无迟到早退员工,报请服务中心主管给予奖励。安排好员工节日期间的探亲活动,确保住宅区内保洁工作有条不紊。
六、坚持每天巡视住宅区2次,有效制止住宅区乱贴字画、广告,外墙乱写乱画,乱倒(抛)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现象;培养业主爱护小区清洁卫生的自觉行为,现场督导保洁工作。
七、经常检查商场、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严禁随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严格执行保洁工作检查制度,实行自检、互检、组长检查、主任抽查,服务中心定期大检查五级检查制度,检查、考核结果切实与员工收入挂钩。坚持把责任区域、责任人、考核评分定期公开,广泛接受业主监督。
九、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关心员工文化生活,倡导在平凡岗位上,干出不平凡事迹。
十、完成服务中心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员职责标准。
保洁员职责标准如下:
一、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上班佩戴工作卡,做到服装整洁、干净。
二、熟悉各自分工所负责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情况,对所负责范围内卫生全面负责。
三、每日和分2次清运垃圾到中转站。
四、每日负责清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停车场、绿地、公共设施周边环境等1次。每周清洁楼道扶手2次,清洁公共场所门窗1次,并保持区内公共面积无纸屑、烟头、污垢等,保持清洁卫生。
五、每日巡视各责任范围的清洁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工作记录。
六、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清洁卫生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七、处理与清洁卫生相关的其他事宜。
清洁工职责标准。
一、清洁工必须依时清洁大堂、走廊、楼梯等共用地方。
二、劝喻各业主勿将垃圾桶或袋置于走廊、楼梯等公用地方,请将其放入通往楼梯门旁的垃圾桶内,以免影响卫生和阻塞通道。
三、如发现有杂物置于走廊、天台或楼梯间,应劝喻业主自行搬往附近的垃圾收集站。如无法找到业主,清洁工除自行清理外,还应将情况登记在服务中心记事本内,向上级报告。
四、如发现天台、天井等公用地方积污水,应立即清理。难以清理的地方,可暂时淋上油渣,防止蚊虫繁殖,再研究处理办法。
五、如发现本楼宇的污水渠和沙井等堵塞或破烂,应迅速安排修理。
六、劝喻业主淋花时要特别小心,不要将水淋到阳台外,以免影响下层和下面行人。
七、如发现冷气机或发出大量热气或噪音时,劝业主从速修理,以免影响邻居和市容卫生,并根据城管条例,对影响市容者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八、如有需要,通告或口头劝业主切勿抛垃圾出窗外,也不得将可引致淤塞的杂物投入厕盆和污水渠内。
九、若上层业主的水喉或水渠破烂而导致下层天花板渗水,则通知上层业主修理;如无结果,则应详细记录及请示上级处理。
十、如有不顾公共卫生的业主,经多次劝告仍不改善,应做详细记录并报告上级和有关卫生部门。
楼内外保洁员职责标准。
一、每天对楼内外清扫,楼道内、停车场、绿化带等,保持干净,定时清运楼内垃圾。
二、每日需对楼内信箱、标牌、墙面等公用部分进行保洁工作。
三、每日需对楼内消防箱、防盗门、天台等公用通道的外露管理进行保洁工作。
四、每月需对走道灯罩进行清洁工作,以保持干净整洁。
五、每次使用完保洁工具,器具应清洗干净,统一存放于指定地点,并及时补充或申领保洁工具。
六、定期对楼内外蚊虫、鼠害进行消杀,确保无“四害”。
七、对楼内外来访人员的可疑情况,及时与保安员联系。
八、每月需对竖井、井道、沟渠全面清洗一次,定期进行消杀。
九、完成保洁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九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第十五条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
第十六条实行土葬的信奉。
第十七条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暂缓火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第十九条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二十一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二十三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第二十四条暂缓火葬区死亡者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二十五条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生产。各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火葬区内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全省总体规划要求,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暂缓火葬区内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xx元至1万元罚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殡葬管理和经营中,违反物价、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的价格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十
附中关于加强人员、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2、访客及施工人员进校园,需提前预约,凭通行证或教职工介绍,并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校园。
4、外来车辆进校园,需凭通行证,并做好车乘人员身份登记。用餐时间11:30-12:00、17:30-18:00及13:40-14:1021:30-8:00,禁车入校,校内车辆在图书馆车库至餐厅路段禁止通行。校园行车要求低速行驶,禁止鸣笛。
5、学生请假外出,请假条须规范书写,不得出现涂改,严格审批和请假销假(请假、销假为同个门)。学生进校园要求着校服或出示学生证。
6、外卖不能进入校园,学校一旦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十一
第一条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办理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回到公司,处理当日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回到者除外。
第三条销售人员凡因工作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xx元。
第四条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xx元,副经理xx元,一般人员xx元。
第五条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需的费用,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得理解客户礼品和招待;。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饮酒;。
(五)不能诱劝客户透支或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六)工作时光不得办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条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上级主管:
1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2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3用户用量及市场需求量;。
4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5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6新产品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货款回收及其他经营状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善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推荐;。
(八)退货处理;。
最新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十二
1. 主管人员交卸。
2. 经管人员交卸。
二、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三、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财务及事务。
四、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2、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八、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九、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一、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后,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二、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