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以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共同制定和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实现团队的有效管理和发展。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二
(1)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均须按照国家标准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施行定期检定,凡没有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2)各检测室对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编制周期检定日程表,并负责组织定期检定工作,对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应随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起妥善保管。
(3)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先进行检定,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检定周期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失准时,经调整或修理后,必须重新进行检定。
(5)凡经过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的仪器设备贴上(绿色)合格证并检定日期和周期,仪器设备某一精度、量程不合格,但能满足检验工作所需量程的或降级使用者等可贴上(黄色)准用证,仪器设备已损坏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以及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贴上(红色)停用证。
(6)对自查的仪器、设备要制定校验规程并做好记录。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三
1、配足各种计量器具并正确使用,对物质收发及工程质量检验应按规定执行。
2、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100%按时送检,并要按时抽检。计量过程中,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得使用。
3、材料部门应及时对水泥、钢材、砂、石、砖等进场消耗进行计量检测,管理好大中材料消耗定额,做好原始记录,并对检测数据负责。
4、质检部门应按施工顺序、质量评定标准及时做好计量检测,其量值均应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5、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对实验仪器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无证人员不得使用仪器。
6、现场测量组每季度要对所用测量仪器特别是经纬仪、水准仪进行检验校正,必须使用合格仪器。
7、计量器具必须妥善保管,非计量人员不得任意拆卸、改造、检修计量器具,认真作好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检定、降级、报废、保管封存、发放等管理工作。
1、混凝土后台计量管理
1)混凝土后台计量管理具体由试验员执行。其操作标准为国家、行业有关规范以及我公司的相关要求。
2)混凝土后台计量采用重量比制,其允许误差详见有关规范。
3)混凝土后台计量采用处动计量系统。使用前必须按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检校使其满足规定之要求。
4)试验员必须对混凝土的各种性能进行检测,并做好混凝土块。
5)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上述工作。
2、计量器具管理
1)凡属专业性墙的计量器具(如:测量、质检计量器具)需添购的应根据不同的测量要求填写申构报告单,提前一个月交质量科。
2)能源、物料、安全防护及工艺过程控制等方面的计量器具由项目各使用部门提申购计划,报项目计量员审核,由项目经理审批。
3)项目购买计量器具的申购报告需交一份到质量科备案,购买计量器具时一定要买标有制造许可证《cmc》标志及出厂合格证。
4)新购回的计量器具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由项目计量员保存。
5)在用的计量器具应严格按计量法中所要求的检定时间送检、周检合格率为100%。
6)在用计量器具应每季按10%抽检一次,抽检工作由项目计量员及操作者进行。
7)对于周检、抽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隔离存放,不能流于施工生产线上。
8)各类计量器具的配备率不应低于90%。
3、计量保证与监督管理
1)计量保证:计量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施工质量,项目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一定要按计量法及公司制定的检定周期送检。
2)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合格率均在100%。
3)对于关键工艺的计量检测员(测量、试验)都要经过上级相关部门考核取证上岗。
4)计量监督:计量员对各环节操作计量器具的人员监督按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
5)对于经营管理、施工过程及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数据监督其是否正确,检测率不低于90%。
6)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和质量检测一定要按计量网络图要求进行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7)混凝土搅拌、钢筋加工、现场钢筋绑扎、模板拼装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钢筋混凝土工程是建筑工程主要结构、因此,特别要加强对钢筋、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计量监督。如:常抽检砂、石、水泥、水的计量原始检测记录,试块的制作,原材料的质量、砂、石含水率测定情况。
8)检查了解在用各种计量器具的周检情况,检查是否有漏检现象,检查计量器具的三率:即配备率、检测率、合格率是否满足规范及工艺要求。
9)计量数据是企业科学管理的依据,项目各项计量数据必须准确一致,认真做好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统计、上报四步工作。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四
对计量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设备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适用于本公司计量设备的控制(分析天平.计量容器等)
3.1质管科负责计量设备的控制和管理,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编制。
3.2检验员负责计量设备的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
3.3 销售部负责计量设备的采购。
3.4质管科主管负责贵重的计量设备申购审核和周期检定计划的审批。
3.5总经理负责设备购置申请单的批准。
4.1、计量设备的范围
用于对采购产品、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检测所用的设备。
4.2、计量设备的购置
4.2.1、使用部门需增添、更新计量设备时,由采购部负责人填写《采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采购。
4.2.2、采购人员按要求进行采购,设备购入后通知质管科按照《进货验证记录》中的内容,对其进行确认。
4.2.3、在确认过程中发现与要求不符或是设备损坏、缺件时由销售部负责向供应商调换。
4.2.4、计量设备经确认后由质管科负责送检,合格后进行登记、编号,进行标识,注明编号、有效期等,并根据使用的地点、位置,写入《生产设施、设备一览表》,统一进行管理。
4.3、计量设备的周期检定
4.3.1、质管科负责制订《设施保养检修记录》,并按其内容组织实施。
4.3.2、 对需检定的设备和即将到期的设备及时送检,由质管科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
4.3.3、需自校的计量设备由质管科制订相应的自校规程,进行自校,并作好自校记录。
4.3.4、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进行合格标识,并标明有效期;校准不合格的,同样进行不合格标识,经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计量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按使用说明书或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测量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使校准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计量设备前应检查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4.4.3、对于重大的计量设备,搬运后应重新进行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对于暂时不用的计量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封存申请,质管科同意后予以封存,做好标识与记录;反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质管科同意,必要时送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并做好记录。
4.5、计量设备偏离校准时的控制
4.5.2、 对无法修复的设备,经质管科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4.6 、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存放在适宜的环境里,防止设备遭受雨淋、曝晒,由质管科负责监督检查。
4.7、计量设备的记录保存由质管科收集、保存直至该测量设备报废为止。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根据gb/t15498-20xx《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的要求和我公司现行机构设置具体情况,现制定《计量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计量班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审定:
审批: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计量班负责解释。
计量管理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
3管理职能
成立以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为主、各有关部室领导、计量专责人为成员的计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建全管理网络。在公司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客户中心是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计量专责人一名,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和计量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3.1职责
3.1.1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法规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1.2绘制本公司的计量网络图。
3.1.3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和最高标准的按时送检,保证量值传递可靠。
3.1.4统一管理的'计量器具、计量设施,负责计量技术工作。
3.1.5开展计量测试,提供计量保证。
3.1.6负责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并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和申报。
3.2权限
3.2.1审查全公司计量器具检定计划。
3.2.2审查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的更新报废,审查非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更新、报废。
3.2.3对未经审核批准而购置的计量器具,有权给予否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2.4未经审核批准而添设的计量器具,材料部门有权不予采购。
3.2.5对无证和超期的计量器具,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3.2.6制止违反计量法和本标准的行为。
3.2.7处理计量纠纷。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计量器具的购置
4.1.1各单位添置计量器具,应先写出申请购置计划,经计量负责人审核汇总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批列入计划下达执行。
4.1.2计量器具的采购由材料部门负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主管部门办理。
4.2计量器具的入库检验
4.2.1采购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经计量专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检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4.2.2计量器具入库必须开箱检查,不合格的应付上退货原因和检定数据,交材料部门办理退货。
4.3计量器具的领用和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
4.3.1各单位需要计量器具时,按材料管理标准办理出库领用手续。验收合格后建卡、立户、编号。4.3.2对在用的标准计量器具,由公司计量负责人编制周检计划,并督促执行。
4.3.3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部门填写历史记录卡和原始记录,并签发合格证和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则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3.4计量器具的检定
按“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标准”执行。
4.4计量器具的修理
4.4.1标准计量器具和测试计量器具的修理,必须送法定检定机构或取得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修理单位进行。
4.4.2不能检修的计量器具,应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后,进行委外检修。
4.4.3修理后的计量器具达不到原来的精度,而符合较低级别的精度时,可降低使用标准、并有明显的标志,若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精度时,则应办理报废手续。
4.4.4计量器具修理前后都要经计量人员检定。检定结果填入历史记录卡。
4.5计量器具的报废
4.5.1在现有的设备和技术条件下,不能修复到原有的精度或精度已降低到最低限度时,即可提出报废。对于改型、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受任何限制,可随时报废。
4.5.2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向客户中心提出申请报废的报告,经分管公司批准后,方可报废。属低值易耗品的一般计量器具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报废。
4.5.3报废后的计量器具,要贴有“报废”字样的标签,并隔离存放,销毁器具历史记录卡及其它管理资料。不得重新使用。
4.6计量器具的封存
4.6.1对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可报公司计量专责人,申请封存。
4.6.2对批准封存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清洗,加封条。
4.6.3已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内任何人不准擅自启封,如急需使用可向公司计量专责人提出,批准后方可启封。
4.6.4计量器具启封后,要按鉴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7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
4.7.1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具有有效合格证。
b具有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
c具有符合等级的,有效检定的人员。
d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4.7.2标准器具、精密仪器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取得检定人员证书者不得擅自动用计量设备。
4.7.3计量器具要落实专人,每周依次维护,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以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7.4使用标准器具,精密仪器,应做好记录。常用计量器具每次用后应擦净、涂油,不常用的计量器具应注意保养。
4.7.5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整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规程要求。对易变型的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流放。
4.7.6选用计量器具要合理,使用得当,严禁摔、碰、砸,用后分类保养,并恢复正常状态。
4.7.7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检定证书,发现检定证书丢失或超期者要查明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4.7.8在用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客户中心汇报。对大型、精密贵重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拆修,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4.8计量器具的资料管理
4.8.1所有被检计量器具,必须有检定原始记录。数据记录清楚、准确、齐全、完整。
4.8.2记录本要有检定人,审核人签名、审核人必须是检定负责人。
4.8.3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的所有原始记录,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一律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4.8.4各计量室检定的原始记录,应保留三年。
4.9计量技术管理
4.9.1计量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目录和依法管理目录,建立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清册(分账)周检计划和抽检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绘制量值传递系统图。
4.9.2计量管理机构指定并认真执行各项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有:
4.9.2.1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4.9.2.2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4.9.2.3计量标准室、检修室、仪表室等管理制度。
4.9.2.4各级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
4.9.2.5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4.9.2.6计量器具检定、测量、修理劳动工时定额标准。
4.9.2.7计量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
4.9.2.8计量(测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4.9.2.9计量档案,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4.9.2.10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9.2.11计量人员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4.9.2.12计量器具抽检等制度。
5检查与考核
5.1计量管理工作由公司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5.2公司计量负责人按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计量领导小组审查。
5.3奖惩
本标准所列各项管理事项分别纳入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并与业绩考核办法挂钩考核。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六
为提高分公司计量管理整体水平,及时纠正管理中出现的漏洞,确保计量的准确、公正性,达到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分公司计量管理实施细则,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1、分公司计量管理在经营经理的领导下,由用电科负责计量管理全面工作,计量班、各供电所负责具体实施。计量班、各供电所及相关班组开展计量工作要遵循电能计量工作标准,按照分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履行规定的手续,完成表计的校验、轮换、安装、故障处理、计量改造等工作。
2、计量专责师职责:负责分公司电能计量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制定分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表计轮换计划和现场校验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上报年度电能计量需求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
(3)负责故障表的处理审核工作;
(4)负责表计校验的抽检工作。
(5)负责对计量组、供电所领用计量器具、设备的审核签批工作。
3、计量内勤班组的职责:
(1)负责分公司各类电能表的校验、检定工作;
(3)负责填报各种计量报表;
(4)负责标准设备的日常维护、送检工作;
(5)负责发放表计及库存表、帐卡管理工作。
4、计量外勤班职责:
(2)负责购电卡表的安装、故障处理:
(3)负责故障表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5、各供电所职责:
(1)负责辖区专变客户和综合变考核用计量装置的巡视检查、缺陷上报等工作;
(2)负责辖区综变所带低压计费表的安装、送电、日常维护、故障处理、轮换、巡视检查工作:
(3)负责供电所库存电能表的管理工作;
(4)及时巡视辖区计量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协助计量外勤班组完成专变用户和综变总表的表计轮换及现场校验工作。
1、计费表的管理:
(1)轮换表计划:由计量专责师每年1月5日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下达季度轮换计划,每月5日前下达月度轮换计划,一式四份,计量专责师留存1份,计量组1份,交供电所1份,月度计划转业扩1份。
(2)现场校验计划:由计量专责师按现场校验周期做出计划,并监督实施。
(3)领表:必须由计量组、各供电所装表员负责,由计量管表员将电表参数、安装地点等填入领表票内,装表员凭票到计量专责师处审核签字后,手续完善的管表员出表,月末计量管帐员(兼)凭领表单做出入库手续。领表一律填写领表单,一式两份,管表员一份,管帐员一份,计量组、各供电所每次凭轮换计划领表,新装、故障表、异动凭业扩报装工作票领表,计量改造凭改造计划领表。
(4)交表:领表单位拆回的表计,凡属分公司产权的一律交表库。各所库存表不得超过20块(轮换期间除外),否则,计量组不予领表。领表单位交表和工事单要随时返回,当月发生的表计工程必须在每月25日前结清。
(5)工作票管理:轮换表由领表单位凭轮换表计划到业扩窗口开取异动工作票。工作票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写清用户名称、局号、厂号、底数、变比、安装地点等。
2、装表管理:
(1)新装表工作必须在客户业扩报装手续完成的情况下办理。
(2)凡计费总表必须使用分公司储备表,表箱、电缆等材料按设计预算书计划,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至电能表二次前设备。
(3)新装、异动由业扩部门填写工作票,并按业扩流程办理。
(4)装表员到用户装表时,应将所领取的表计、互感器参数准确无误的填写到异动工作票上。工作完成后,由装表员封表封箱,将表壳封印、校封印填写在装表工作票上,装表人签字后,由用户同时签字认可,装表员保存备查。安装ct及315千伏安及以上专变,装表接电后,由装表员对电能表接线进行检查。送电前,还需进行现场校验,校验正常后,在工作票中注明运行正常字样。装表后未接电的,由装表员负责在用户接电时再予以现场校表。
3、高压计量箱管理
(1)、新购入高压计量箱由计量专责师、计量组长负责验收数量、质量后,由表库管理员逐台登记变比、容量、产地等参数并入账。
(2)使用前,互感器校验员必须按检定规程要求,进行逐项测试,合格后填写检定报告,交计量管理员备用,不合格的退回厂家。
(3)、发出前的高压计量箱必须在箱体显著位置标明变比,对双变比的计量箱在送电时按实际使用变比标明,今后变更变比的计量箱需凭业扩部门提供的工作票,按实际使用容量进行变更。
(4)、业扩部门在受理客户申请时,如需安装高压计量箱,必须在设计通知书内注明,设计人员在做设计预算时,要将所需计量材料、费用与整体预算同时做出,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计量组检查验收。
(5)高压计量箱一定要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时要考虑防窃电和导线二次压降,核实变比后,及时传递工作票。如确有困难不能装在产权分界处时,报计量专责师,重新定位,并与客户协商签订线损协议。
4、购电卡表管理
(1)新申请的专用变压器用户,必须安装购电卡表。由业扩部门通知客户,所需材料由设计人员同其它材料一起做出预算计划,转计量组一份,由计量组和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装。
(2)现在运行的专用变压器,客户欠费时,由所长提前一周将客户明细交计量专责师,由计量组负责安排计划,组织材料、安装。安装完毕后,工作票上必须由辖区收费员签字,证明不欠电费后,方可开户打卡、售电。
(3)购电卡表电能计量装置、互感器、二次回路由计量外勤班负责安装、维护管理、故障处理、加封、上卡、更换等工作,进入工作现场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购电卡表一经安装任何人无权私自解除运行、拆封,计量外勤班在客户安装完毕后,加装一次性表箱封,并将封印号登记在工作票上备查。
(4)发现购电卡表故障,由各供电所报计量专责师,转计量外勤班现场处理,核实电费余额,如需更换表计时,应将旧表剩余电量读出并转入新表。
5、故障表管理
(1)运行表计丢失的,由各所、计量组报计量专责师,由主管经理、用电科、计量组统一核实后提出赔表、追补电量等处理意见。填写计量故障处理单后,各级把关签字后发行。
(2)因客户原因造成丢失、烧毁的计量装置,对电量异常的经检定后,由分管单位做出追(退)电量结果并通知客户后,由客户交齐补收电费和陪表款后再装表,不得先装后赔。
(3)因计量装置异常、计量不准确,经检定后,校表室出检定报告,管理单位计算出追(退)电量后,传递到有关领导审核签字,转客服(供电所)发行。
6、表计校验:
(1)表计校验必须按规程规定作好各种实验(包括:清洗、预热、误差、潜动、走字等)。
(2)返回表库的表计修理时计数器必须归零。
(3)对新购入的新型号表要按批次对新表的性能、质量抽检,校表员日常校表要核对各种表计的常数,严格按检定标准校验,不得缺项、漏项,校验结果必须做好记录,按规定分类存档,以备查阅。
(4)表计合格证每月由校表员到计量专师领取,并将当月校验记录数量与当月发合格证进行核对。
(5)专用变电能表必须做调前校验,发现超差表必须及时报计量专责师并记录在工作票及校验记录上,以便追补电量。
(6)受理用户的电能表校验,要严格按入网许可的厂家、型号收表,严禁接收已淘汰的电能表。
(7)故障表校验:由管辖单位出据证明,校验员未拆封前,校验并填写检定结果报告,经双方同意后拆封,并按检定结果通知管表单位,计算追退电量。
7、验封及核对表底数:
(1)出表时由领表人验大盖封印,交表时由管表员验大盖封印,如无封印或封印被破坏,报请用电科,由用电科、计量组、供电所三方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2)旧表及事故表必须交回计量组核对表底数,发现有异常时,及时报计量专责师。
(3)表计管理员要及时核对工作票与拆回表底数是否一致,发现表底数与实际不符时,要及时向用电科、拆表部门反映,并经双方联合查明原因。
8、表计报废:
(1)凡属淘汰型号表,待年终由计量组提出报废计划,登记电能表参数,由计量专责师及用电科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对报废表在名牌上用钢印注明报废字样销毁。
(2)各所库存表丢失,由各所负责赔偿。
9、表库的管理
(1)库存、运行表要做到帐、卡、物相符,计量组牵头每半年要对表库盘点一次。
(2)运行、库存表计台帐各所和计量组要在每年12月25日前核实一次。
10、报表
(1)计量内勤班除按规定上报供电公司各种统计报表外,还应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表计轮换情况、现场校验计划、表计故障情况表报计量专责师一份。
(2)各供电所每月25日前将本月发生的“计量装置故障情况统计表”报计量专责师一份。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七
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2.1强制检定是指由省、市计量局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2本广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运登记造册,报省、市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3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运机构根据国家计最检定规程确定。
2.4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全厂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八
1.对在册的强检计量器具应有送检年度计划明细表。
2.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确认间隔(即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3.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作出受检率(送检数/在用数)、合格率(检定合格数/在用数)的统计表。
4.工作计量器具应连续定期检定,并保存好检定合格证或校对记录。
1.对所有计量器具试行a、b、c等标志管理,a类代表强检计量器具,b类表示依法管理计量器具,c类表示一次性或指示性计量器具。
2.对强检计量器具试行彩色标志,合格的标记用绿色,准用标记用黄色,不合格禁用标志用红色。
1.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禁用红色标记,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设立专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禁用、停用登记本。登记本内应记录名称、使用部门、检定日期、检定单位、检定人、不合格原因、处理意见、最后结论、备注等内容。
2.不合格计量器具经修理并检定合格后,可再次投入使用,把维修报告及检定证书存档。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九
(一)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三)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和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已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检修证书。修理后应开具合格证书。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2.超过检定周期;。
3.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
4、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
5.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十
(一)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室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三)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四)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五)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一)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三)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和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已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检修证书。修理后应开具合格证书。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2.超过检定周期;。
3.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
4、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
5.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一)计量资料档案由计量管理室兼职计量管理员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计量器具资料档案与医疗设备档案相配合构成完整的计量档案。
(三)计量器具的档案内容。
1.如计量器具是固定资产,则按医疗设备档案内容建立档案外,还应有检定证书等。
2.如计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则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
(四)计量器具的台帐包括:。
4.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
5.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五)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好计量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若销毁档案资料须经批准。
(六)对发生丢失计量档案的事件,应做好记录、查清原因再追究责任。
(七)需要查阅档案文件资料,履行借用手续,以防丢失和损坏。
在医疗过程中,可以是因医疗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其他计量问题,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如发生这种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处理计量纠纷的方式有检定和调解,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
(二)计量调解是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纠纷双方进行的调解。根据计量纠纷的特殊情况,计量调解一般应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三)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仲裁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仲裁检定可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四)情节严重并引起医疗事故,应保护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前来找出事故原因并记录;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处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为因素引起,则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引起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十一
1、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我院计量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在我院原有的计量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2、用水计量工作是全面医院管理和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好用水计量工作,对节约水源,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医院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总务科对全院用水计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4、总务科负责全医院一到三级用水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配合。
5、用水计量器具管理、添置、入库检验、领用、检定、修理、报废、封存、使用、维护和保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中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和《采购控制程序》。
6、总务科应按计划对全院用水计量器具进行定期全面检查或不定期抽检,检查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况。
7、计量器具须定期到校验部门或厂家进行现场测试,以保证计量器具的精确度。
8、维修班每月必须认证做好用水计量器具的记录工作,记录流量数据报送总务科,由总务科人员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做好用水台帐的编制工作。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十三
为加强我公司和供电所基础管理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保证计量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1.1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各项计量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计量工作任务,依据公司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各项计量管理制度,以保证电能计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1.2供电所计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1.3本制度适应于供电所辖区内的电能计量装置及全部电测仪表、仪器和其他计量器具。
1.4所长、副所长和班组长应遵守本制度,应努力提高计量管理业务水平。
2.1正确制定和贯彻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方面的,规程、制度,根据供、用电的技术要求和工艺特点,正确选择和配备各种计量器具。
2.2建立健全计量装置维护管理责任制。建立必要的技术档案及记录、台账卡。
2.3负责对全所计量装置进行编号、登记、注册,杜绝不合格的。
计量装置流转使用。
2.4做好电能计量管理工作,为企业电能管理提供准确可靠数据,杜绝浪费。
3.1要加强计量管理,供电所应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对可电能表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电能表台账,统一按周期修校轮换,提高电能表计量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可依法在供电所设校表点,方便客户。
3.3要结合农网改造将客户电能表逐步更换为新型电能表(或长寿命电能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采用集中抄表系统。
3.4加强计量装置的配置管理,根据客户的报装容量、负荷性质和负荷变化情况,科学的配置计量装置,以提高计量准确性。农村低压客户计量装置配置方案由供电所确定,高压客户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所提出初步配置方案,报公司(局)市场营销部批准后执行。
3.5供电所抄表人员在抄表时应同时检查计量装置运行状况,计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6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制度(电器仪表),如不按期送检,公司(局)计量人员有权责令停止使用,供电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7供电所不可向外单位外地区送检公司(局)计量器具。
4.1对供电所辖区内使用的计量表计,必须从严格计划、审核、选型、采购、入库、检验方面加以控制,严禁不合格品进入电网,确保计量值的准确可靠。
4.2对破坏计量器具以及人为制造致使计量器具计量不准者,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最新计量管理制度(实用14篇)篇十四
本计量管理制度依据中铁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及结合本制梁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六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要求,来实现制梁场对计量设备仪器的全过程管理。
1、自觉遵守《计量法》,认真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2、做好在用计量设备仪器的建档、检定、台帐工作,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合格证。
3、及时办理计量设备仪器流转、报废、入库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
4、做好计量设备仪器标识管理工作,防止不合格器具继续使用。
5、按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计量设备、仪器的周检和自检工作,确保检测设备的合格使用。
6、积极参加因计量原因引起的纠纷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督促落实计量设备、仪器严格按照“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全过程控制。
8、做好信息反馈、接受各级计量部门的考核和监督。
1、各部门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生活、工作的需要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置计划,经场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2、采购的计量设备仪器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和生产厂家获得计量认可编号的标识,不合格者由采购部门及时退货。
3、入库的计量设备仪器须由计量管理人员注册登记。
4、计量设备仪器流转要严格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分清责任及时检修。
5、多功能测量装置,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需功能正常,经校准合格者可使用该正常功能部分。
6、对长期不使用的计量设备仪器,由使用部门提出封存请求,经制梁场计量管理员审核、报场领导审批后,办理封存手续,张贴封存标识,同时调整周检计划。
7、封存的计量设备仪器超过半年的要对其进行启封检查。
8、封存的计量设备仪器需用时,由使用提出启用申请,经批准启封的计量设备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9、对使用日久无法修复的不合格计量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和公司中心试验室核实批准后可进行报废处理。
10、对严重损坏或遗失计量设备仪器者,由使用者写明原因给所在部门,经单位领导查明情况,追究责任、签证赔偿意见,送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损失手续,并填卡备案。
11、凡有计量设备、仪器报废,须根据需要按种类型号及时配置新计量设备仪器以满足检测的需要。
12、计量设备仪器台帐和周检计划应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明确计量标准负责人和检定/校准人员对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1、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的存放应满足检定规程所要求的环境条件,使之满足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的要求。
2、作好计量标准维护工作和相应的记录。
3、计量标准的使用要正确合理,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进行检定,不得超载使用,作好相应的履历表记录。
4、计量标准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维修,修复后一定要检定合格后才能进行工作,作好相应的维修记录。
计量管理人员应在年末或年初制定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周期检定表,经计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1、计量标准的检定周期必须按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周期安排,不得延长。
2、计量标准的受检率必须达100%,受检合格率亦要求达100%,否则将更新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并记录在案。
3、计量标准器必须达到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检定,配套设备如果自建了标准,可按规程检定,否则须送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机构检定。
4、计量标准在必要时(如使用频繁),须在两次周期之间进行运行检查,确保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如果计量标准发生偏离(如温度的变化等),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偏离。
6、检定/校准人员应认真填写计量标准履历表和历史记录卡,其检定证书和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7、计量标准检定合格后,其标准器应贴上彩标“计量标准”和“合格证”,配套设备贴上“合格证”。
8、计量标准的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均纳入“a类”管理。
为确保检定记录和证书的准确可靠,本制度明确提出检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证书填写、数据复核和证书签发的各项要求。
1、检定/校准人员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按操作程序进行检定,不得违反。
2、检定/校准人员须按规程要求如实填写检定记录,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不得任意涂改和编造数据。检定记录应有检定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
3、数据处理要求正确,数据的有效位和数据修约及数据运算均要符合要求。
4、证书的填写应按检定规程的要求,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应有检定人员、复核人员、计量负责人的签名,证书应有相应的检测数据。
5、复核人员在认真审核无误后,才能在检定记录和证书上签字。若复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作好记录。必要时复核人员应重新进行检定,找出问题的所在。
6、检定记录和证书的填写和签字不得使用铅笔和园珠笔,应使用兰色或黑色自来水笔或签字笔。
7、计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应对检定证书的结果负责。
8、检定记录和证书由管理人员妥善保管,证书复印件随被检计量检测设备交使用人保管。
9、检定记录和证书,任何人无权更改;需要查阅检定记录时,须经计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本制度明确了对计量标准、检定/校准人员的安全要求及工作责任事故,并对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理作了相应规定。
1、试验室的用电用水防火等安全设施应满足检定的要求,确保计量标准和检定人员的安全。
2、计量检测事故分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其性质由计量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确认,如果不能取得共识,可请上级计量部门派专家认定。
3、凡因计量标准本身质量问题而在使用中出现的事故属自然事故;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4、计量标准出现事故时,必须先关机,并维护好现场,当事人应及时向计量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第二条规定确认事故性质。如隐瞒不报,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5、属于责任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计量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和事故大小,提出处理建议,由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
6、计量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好事故有关记录和处理文件。
本制度明确了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的内容,设置专人管理,确定了借阅、保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1.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1.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1.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4计量标准履历书;
1、5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6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1.7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1.8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1.9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1.10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1.11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1.12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
1.1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
1.14检定员证(复印件);
1.15计量标准六项管理制度。
2、计量标准由计量管理人员(或检定人员)专门管理,妥善保存。
3、计量标准技术资料不得随意借阅,有必要借阅时,须经计量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明确借阅内容和时间。归还时应进行验证。
4、计量标准技术资料应妥善长期保存,以利于追溯。
1、计量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计量法规及技术业务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对计量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
2、专业计量检定人员应经过培训,获取政府计量部门颁发的相关项目的检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对计量人员的考核按计量管理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计量法规的宣传贯彻、计量设备仪器周检工作、计量设备仪器台帐、档案管理等各项情况进行考核。
4、为计量管理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不执行计量管理制度、控制程序和影响、阻碍计量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不能按时完成计量任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作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