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或企业内部用于约束和规范成员行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规章制度的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一
为了适应公司的进一步的发展,加强经销商的管理,特制定此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经销商等级评价、经销商管理办法。
公司依据经销商的业绩、合作情况等内容,对经销商进行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各标准将经销商分为四个等级,公司将对不同等级的经销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及政策。
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附在后面)进行评价。
评价对象:霸王公司各省市代理商。
评价部门:销售部(部分资料需各地区经理协助提供)。
评分标准: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中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评价。
经销商等级评定方法: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战略经销商,80分以上为主要经销商,60分以上为一般经销商,60分以下为末位经销商。
霸王公司每季度会进行经销商评定,年终按评定结果综合排名,确定各经销商级别。
建立战略联盟,和经销商进行紧密的合作,提供7大支持,促进销售增长,实现双赢。
战略经销商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公司也将定期组织策划部人员与一级经销商沟通制定专门的促销活动方案,最大提升当地的销量,使经销商利益最大化。
公司将派最优秀的业务员与战略经销商合作。业务员每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0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外,将额外加返0.3%。总计返利为0.8%(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2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及上述0.3%额外返利外,将再加返0.2%,总计返利为1%(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1)公司将成立专门的战略经销商服务专员,对于战略经销商遇到的问题,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
(2)节假日期间可获得优先的发货权。
(3)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
霸王公司将在每年的4月初举行经销商年度大会,战略经销商将有资格领取惊喜奖,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
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促进销售增长并改进其经营管理方法,帮助其转变为战略经销商。
1、享受公司最新的促销活动方案。
2、业务员每两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4、专业培训。
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根据经销商的潜力、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发现其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进行营销方面的培训辅导,增加其销量,帮助其向主要经销商转变。
1、享受公司一般促销活动方案。
2、公司总部派专员定期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管理方法:业务员充分了解经销商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其改进的潜力、对公司合作的态度等问题,按经销商评价指标定期进行评价(注:部分指标不能按月度评分的按照前一季度评分计算),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公司标准的向总部提请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开发新经销商。
本程序的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
本制度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如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不符,本制度需及时修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矩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举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采取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普通、较重、严峻三类建设项目。
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切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看法;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实(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发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发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变更内容重新举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该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举行完美,并对其真切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普通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该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看法;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三
1、进入岗位职业危害防护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3、作业前,应提前喝或吃防暑降温药物。
4、作业中应适当的补充水量(如:矿泉水、加入盐的热水)或预防中暑的冰棍、冰块及绿豆汤,以防止出现中暑现象。
5、暑期生产岗位中,应做好作业时间的轮换,连续高温工作时间不能超出20分钟。
6、工作中,应加强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风机、电扇、空调)的性能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7、岗作业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体如有不适及时汇报,不准班。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四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五
为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在工作中穿戴齐备劳动防护用品。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各部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具体实施办法按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执行。
(2)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时段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文件规定执行。
(1)鉴于本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为便于管理,本公司设立兼职卫生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从事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将充分利用当地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职工的疾病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落实。
(1)每年为公司职工特殊工种安排一次体检,其余职工每二年一次体检,食堂炊事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2)凡体检有疾病的职工,根据地区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关病假制度的规定,并根据疾病情况调任适当工作。经市级医院确认为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享受相应待遇。
(3)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合格后,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劳动卫生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后,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不具有传染性疾病方可恢复其工作。如患有慢性的传染病,将调动其工作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将严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单独进行消毒处理。
(5)公司强化身体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工作,鼓励职工开展体育活动。
(6)公司员工被确认为有传染性疾病的职工本人应积极医治,并严格控制传染,有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报告疾病防控中心。
(1)职业卫生管理由公司综合部和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
(2)公司职工体检费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体检前由公司综合部制订相应的体检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4)春、秋两季由公司综合部组织服用感冒药(以大锅药为主),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夏季高温时段每年5月—10月组织供应绿豆汤。
(5)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见公司福利制度)。
(1)公司职工食堂炊事员体检后其体检结果由公司综合部资料员负责进行整理和登记,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2)体检后,由综合部将职工的健康状况作出专门的总结报告,报公司领导。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公司对所有职工本着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及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处理。
(2)对急性的传染病应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联系处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六
1、进入须配戴防护用品的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等。
2、作业前应按要求对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让物品随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临时用电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1、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和人员,进行经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施1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3、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4、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1、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2、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3、做到搬运物料等,不沿途遗洒及清扫维护。
4、生产区内外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5、供应充足的饮用水,禁止饮用不清洁的生凉水。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七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安委员会、生产部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小组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安委会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高层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级部门必须服从安委会的正确管理 。
第七条职业卫生工作小组 负责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九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委会和总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采购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委会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安委会验收,安委会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否则该建设项目的安全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
四、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五、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一、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各单位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料,安委会要做好高温岗位巡回医疗工作和中暑职工的急时抢救工作。
四、各单位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等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总务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必须按照《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音、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委会管理考核依据。
对粉尘作业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严禁用风扇吹扫 以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单位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安委会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违必惩,惩必严。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委会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应严格督促各车间单位按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尘、毒、高温、噪声、振动等岗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委会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安委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3~5年普查一次,接毒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接触噪音、振动人员每5年体检一次。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委会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安委会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治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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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八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五条(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九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
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公司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二、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三、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五、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六、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七、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八、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九、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一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厂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行政管理部为职业卫生防治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资料。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景,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行政管理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邹平县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负责在职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本事。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分厂、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1行政管理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理解监督。
6。2申报的主要资料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权力。
7。2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烟尘场所,生产、储存、使用苯等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坚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贴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研究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贴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供给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景,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景,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光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善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环保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二
为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和 ,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 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 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其、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 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 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 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 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 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 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三
3、责任者:安环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环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环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臵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臵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臵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臵,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臵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臵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臵、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环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环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四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五
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2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 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 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 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2.2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2.3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2.3.1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行政人员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3.2 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4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2.4.1 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4.2 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2.5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2.6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2.6.1 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6.2 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2.7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8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9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2.10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11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2.11.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11.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12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13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2.14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2.15.1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15.2 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2.16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六
1.1.3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1.4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1.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1.1.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1.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