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

时间:2025-05-07 作者:飞雪

通过调研报告,我们可以收集到有关特定主题的详实数据和信息,提高对该主题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你想了解如何将调研数据转化为实际行动,不妨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研报告示例。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一

下面是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理财,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机关(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市级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的;。

(八)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九)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十)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一)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资金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十五)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七)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或者因上级机关干预而导致执法过错的;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五)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六)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八)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谈话、告诫;。

(二)责令检查、改正;。

(三)酌情扣发年终绩效奖金;。

(四)依法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五)内部通报批评;。

(六)调整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八)停职检查;。

(九)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法制部门在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五)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有过错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酌情转交监察部门、人事部门。

(六)行政诉讼败诉或被提起行政复议后,法制部门应对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案由进行调查,如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确有过错的,法制部门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酌情转交监察部门、人事部门。

(七)政府审计部门在财政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出的财政执法过错行为。法制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全面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会同人事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申请复查,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申请人对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三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人员)承担。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四

下面是本站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更多制度范文,尽在: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五

1.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在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头几年,各地行政机关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或试行办法,开展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试点工作,并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典型经验,通过先行试点和典型引路,从而以点带面,带动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发展。目前各执法部门都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2.责任制的制定比较规范,内容也比较全面。各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部门长期以来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条款,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过错行为的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几个环节进行认真的反复的整理,对不同的违法过错行为分别制定相应的追究责任,并制定了追究程序规范,形成适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特点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如t各省的交通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省的人事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等。同时,由于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人对本部门的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它的内容包含比较全面,基本上具备了法律法规的要件。

3.层层鉴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责任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得到确实的推行,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各行政部门从上到下层层鉴定了责任状。责任状的鉴定对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起到了不少作用。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六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六条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检察人员执法过错并有突出成绩的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编辑。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超越刑事案件管辖初查、立案的;(六)非法搜查或者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款物遗失、损毁的;(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者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八)矛盾激化,引起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九)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检察人员个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个人承担责任。两名以上检察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员的意见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主管人员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员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承办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员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主管人员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主管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或者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办案活动中虽有错误发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检察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予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3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编辑。

第十四条检察人员执法过错线索由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统一管理。没有设置监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由政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

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其所在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调查。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初步核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处理:

(一)受理来信来访和办理申诉、赔偿案件中发现的;(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和部门间相互制约中发现的;(三)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发现的;(四)通过其他监督途径发现的。

第十七条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二)认为没有执法过错或者具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调查的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回复提供线索的部门或者人员。

第十八条调查部门在调查核实执法过错线索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有关案件卷宗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与相关知情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察看执法办案现场,走访相关单位;(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执法过错线索调查结束前,调查部门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申辩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过错责任调查结束后,调查部门应当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调查报告,并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及调查过程;调查认定的事买;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条检察长办公会对检察人员涉嫌执法过错的事实、证据研究确认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四)不存在执法过错事实的,作出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第二十一条调查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应当存入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个人执法档案。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和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检察长办公会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批评教育的,由检察长办公会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承办;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承办;决定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承办。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由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4第四章附则编辑。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承办人员,是指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直接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检察人员。本条例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担负领导、指挥、审核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26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七

人大及其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游戏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其游戏内容是各类案件。其游戏结果,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1)人大会做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定,明确追究范围、程序、责任、方法等事项。

(2)公安司法机关组织对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的宣传和学习,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办案责任。

(3)认定错案,可向执法机关提出错案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4)责任追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5)实施监督。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八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人员)承担。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和适用。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责令辞去职务;。

(六)免职;。

(七)辞退;。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并可以同时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任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决定对责任人员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征求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监察建议。

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以及处理查办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行为的,有权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

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不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及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经调查及认定,责任追究机关决定对被调查单位、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调查认定的事实、责任追究种类及依据、决定机关、生效时间、责任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基本事项,送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人员,并对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1.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在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头几年,各地行政机关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或试行办法,开展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试点工作,并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典型经验,通过先行试点和典型引路,从而以点带面,带动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发展。目前各执法部门都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2.责任制的制定比较规范,内容也比较全面。各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部门长期以来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条款,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过错行为的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几个环节进行认真的反复的整理,对不同的违法过错行为分别制定相应的追究责任,并制定了追究程序规范,形成适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特点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如t各省的交通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省的人事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等。同时,由于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人对本部门的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它的内容包含比较全面,基本上具备了法律法规的要件。

3.层层鉴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责任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得到确实的推行,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各行政部门从上到下层层鉴定了责任状。责任状的鉴定对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起到了不少作用。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九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责令辞去职务;。

(六)免职;。

(七)辞退;。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并可以同时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任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决定对责任人员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征求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一

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二

(略)。

为了认真履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预防错案和执法过错,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审查:

(一)经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因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被起诉,法院判决履行的;

(四)所办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错误的;

(五)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受监察部门查办的;

(七)其他应予审查的。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歪曲、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者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七)超越法定权限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九)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二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二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三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追究批准人的相应责任。

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处理中的错误应该发现而没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追究案件审理人员的责任。

案件审理人员擅自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处罚意见,而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案件审理人员的责任。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对案件中错误应该发现而没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督促纠正而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负责地更改案卷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而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的责任。检定人、检测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追究技术检定人、检测人的责任。案件审结后交接手续明确的案卷管理义务人,对因管理不当出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承担责任。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由错案和执法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

(二)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和后果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并吊扣执法、检验等相关证件。

(三)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或者建议给予政纪处分;

(四)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六)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给当事人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等知情人打击报复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成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错案和执法过错由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技术监督部门各职能机构,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线索,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追究决定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也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三

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下文是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

规章制度。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法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

(三)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的;。

(五)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

(七)超审限,越权办案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二)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决定逮捕,或者应当起诉而不予起诉的;。

(三)对不应当逮捕的人决定逮捕、批准逮捕,或者不应当提起公诉而提起公诉的。

(四)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起抗诉的;。

(五)对于侦查、审判、监管、看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予监督纠正的;。

(六)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讯逼供的;。

(八)超期限,越权办案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二)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批捕,或者提请批捕明显不当的;。

(三)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诉,或者不应当移送起诉而移送起诉的。

(五)错误决定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

(七)非法搜查、没收、扣押、查封、冻结公私财物的;。

(八)超期限,越权办案的;。

(九)伪造事实或者不按法定条件提请批准在押罪犯保外就医或者提请减刑、假释的;。

(十)错误提请或者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减期或者提前解教的。

(十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责任区分。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分别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厅(局)务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机关确定有关机构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内部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

第二十九条上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下级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下级机关有错不纠时,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上级机关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机关执行。

第三十条检察机关对审判、侦查、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行政执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方便,认真受理,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新闻单位可以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选择有错不纠、拒绝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报道,并及时宣传主动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典型。

第三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实行检查监督,重点督促查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案件和包庇护短,拒不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的领导人员。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发出《法律监督书》,提出质询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省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细则或者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大及其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游戏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其游戏内容是各类案件。其游戏结果,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1)人大会做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定,明确追究范围、程序、责任、方法等事项。

(2)公安司法机关组织对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的宣传和学习,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办案责任。

(4)责任追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5)实施监督。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四

第二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和区、县职责范围,明确各自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确定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执法标准和规范、重大事项法律论证、行政执法协调、案件督办督察等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及其管理进行动态监测,提高执法监管保障水平。

第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佩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二)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后,可以依法作出没收、销毁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将财物退还当事人。对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拒不认领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未认领的,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无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不真实等原因无法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研究、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本市相关部门提供鉴定结论或者其他专业意见的,应当送交样本。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涉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将执法情况通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作出吊销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办理行政许可的检验、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事项,并自办结有关事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协助、配合的,应当将协助、配合事项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拒绝、阻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并经查证属实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执法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申诉,接到检举、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四)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法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

(三)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的;。

(五)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

(七)超审限,越权办案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二)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决定逮捕,或者应当起诉而不予起诉的;。

(三)对不应当逮捕的人决定逮捕、批准逮捕,或者不应当提起公诉而提起公诉的。

(四)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起抗诉的;。

(五)对于侦查、审判、监管、看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予监督纠正的;。

(六)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讯逼供的;。

(八)超期限,越权办案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二)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批捕,或者提请批捕明显不当的;。

(三)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诉,或者不应当移送起诉而移送起诉的。

(五)错误决定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

(七)非法搜查、没收、扣押、查封、冻结公私财物的;。

(八)超期限,越权办案的;。

(九)伪造事实或者不按法定条件提请批准在押罪犯保外就医或者提请减刑、假释的;。

(十)错误提请或者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减期或者提前解教的。

(十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责任区分。

第十条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二十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分别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厅(局)务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机关确定有关机构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内部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

第二十九条上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下级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下级机关有错不纠时,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上级机关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机关执行。

第三十条检察机关对审判、侦查、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行政执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方便,认真受理,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新闻单位可以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选择有错不纠、拒绝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报道,并及时宣传主动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典型。

第三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实行检查监督,重点督促查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案件和包庇护短,拒不纠正错案和执法过错的领导人员。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发出《法律监督书》,提出质询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省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细则或者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局下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行为或执法不当,从而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四条本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经区人大常委会监督,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或者群众投诉经本局查实,确属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

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2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

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4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5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

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

应当经过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作出的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

8

违反法定操作规范出具错误的鉴定结果或证明的。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条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伪证等,导致行政首长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案件经集体讨论,主持人依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由多个执法单位共同协作完成,造成过错的,由牵头部门或召集人负主要责任;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或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受委托行政执法,造成过错的,由委托单位负主要责任;受委托人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受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过错情节,造成后果及影响,对主要过错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

批评教育;

2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

限期改正;

4

扣发奖金;

5

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6

在二年内不晋升职级;

7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8

调离执法岗位;

9

辞退;

10。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应立案追究责任的,由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提出立案建议书,报局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的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由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提交局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经局长签署后的过错处理决定,由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负责具体执行。两错责任追究监督小组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七

第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作出决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追究过错责任的机关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监察建议。

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以及处理查办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行为的,有权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

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不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及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经调查及认定,责任追究机关决定对被调查单位、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调查认定的事实、责任追究种类及依据、决定机关、生效时间、责任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基本事项,送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人员,并对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八

(略)。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避免错案发生和执法过错,更好地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有过错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一)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登记许可手续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登记、许可、年报、备案不予办理,或超过公示规定、法定期限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收费公示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或审核、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办理登记备案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办理登记备案理由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登记手续不齐全而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审核、审批把关不严带来事项虚假而造成后果的。

(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收取保证金、押金名义变相收费或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罚缴分离的。

(八)不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九)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十)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的。

(十一)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十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和处罚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四)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十五)违法委托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六)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条款不当的。

(十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八)未经主管局长批准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后果,或者查封财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十九)没收、查扣财物,罚款、收费等公务中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不给法定票据的。

(二十)处罚无依据,随意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超越权限;未经立案擅自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一)以罚代费,以费代管的。

(二十二)查处经济案件程序错误;办案文书书写错误;罚款单据在处罚决定前已先行开具;应送审核、审批的案件未送审;超过案件时效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丢失案件材料、证据的。

(二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二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

(二十五)在办照、收费、办案等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十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和罚款的。

(二十七)继续实施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十八)已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应当移交给下级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而拒不移交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仍在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的。

(二十九)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的。

(三十)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

(三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十二)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十三)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十四)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审批、收费、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的划分和确认。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因徇私枉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因适用法律错误造成行政执法错误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因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审核、批准,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按照审核批准的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五)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反对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承办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可以免除负责。

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承办人的过错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作出决定的局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负责人作出错误决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九)负责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十)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现途径: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舆论监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七)其他途径。

第六条。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行政赔偿。

(七)辞退。

(八)党纪、政纪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

(一)主动发现并承担执法过错,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由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改变或被撤消、行政赔偿的。

(二)有执法违法、索贿受贿、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上级或者专门机构纠正意见拒不执行的。

(四)对责任追究机关提出的问题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绝提供证据、出具伪证,或者隐蔽、转移、篡改、销毁有关部门证据的。

(八)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我局成立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法规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法规股股长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分管纪检监察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对于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报局长批准查处。对过错责任确认的案件,提交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汇总19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

(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一个好的创业计划应当包含项目的市场分析、竞争环境、产品规划等关键信息。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需要不断总结和学习,下面是一些创业计划的成功案例。(1)咖啡消费市场发
转专业申请书是一项对自己转专业决策进行深思熟虑和阐述的任务,它需要考虑到个人发展和学术要求。转专业申请书范文中的例子和观点可能和你的情况有一定差别,但希望能给你
每个月都做一次工作总结,是我们对工作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重要体现。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推荐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样本,这些样本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大家写作月工作总结
综合素质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这些总结范文通过深入浅出的语言,生动具体的案例,向读者展现出一个全新的思维视角。我性格温和,开朗,兴趣广泛。
制定一个合理的工作方案可以让我们更有序地进行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和错误。以下是一些在实际工作中经过验证的工作方案,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经验。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并且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制定更好的计划。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通过自查报告的撰写,我们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他人,提供借鉴和参考。以下是一些关于自查报告的案例,它们探讨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希望能为你的写作提
在现实生活中,购房经常是人们一生中最重要的决策之一。如果你对购房一无所知,不妨看看以下购房范文,帮助你入门。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
读后感是对自己与书中人物的相互交流与共鸣的记录和梳理。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写作经典的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振铎在《猫》一课写到了三只猫,第一只猫
通过写检讨书,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从而改正错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检讨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撰写检讨书提供一些启示。
活动方案是为了组织和实施一项特定活动而制定的详细计划和策划方案,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活动的目标和要求。以下是一些精心策划的活动方案案例,供大家参考,希
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自我评价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7.这是我作为一名高中地理教师的教学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备课与师德行为”可
读后感是对书籍的思想和观点的分析和阐述,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书中的理念和主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几篇优秀读后感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现在,请允许我代表全体工作人员,向各位来宾表示最热烈的欢迎。接下来,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些精彩的节目安排,希望大家能够全程参与。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
述职报告是一种对自己在工作岗位上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的书面材料,它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非常重要。在网上找到了一些经典的述职报告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大班教案是教师为大班学生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指导,旨在帮助学生全面发展。我们需要为大班学生设计一份详细的教案了吧。大班教案是教师教学的重要依据,我们有必要编写一
在幼儿园工作一段时间后,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组织工作,我们需要制定一份幼儿园工作计划。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份优秀的幼儿园工作计划是如何编写的。根据本学期教育教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自己工作的长处和成功经验,以及改进工作方向的建议和想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范文,相信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
古代文人骚客常通过致辞方式来宣扬自己的价值观、批评社会不公等。最后,希望大家能善用以下致辞范文,为自己的演讲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亲朋好友:大
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向招聘者或招生委员会传达我们的目标和动机。如果你对如何写更多申请书感到迷茫,不妨看看以下的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启发。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分
在编制建设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资源和条件,以求得最佳的实施效果。在这份建设方案范文中,可以看到科学合理的工期安排和资源分配,以及详尽的施工计划。
安全演讲稿可以用于各种场合,如学校、企业、社区等地的安全宣传活动。如果您正在写一份关于安全的演讲稿,可以参考以下的安全范文,也许能够给您一些有益的启示。
学校是尊重每个学生个性发展的场所,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定位和价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系列学校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写作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合作不仅帮助个人实现自己的目标,也有助于实现集体的利益。下面是一些关于合作的名言警句,希望能够启发大家对合作的深入思考和理解。甲方(姓名或名称):乙方(姓名或名
培训心得是对于参加培训活动后的学习和收获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写作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写作时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1、教研活动的
一个好的活动方案应该具备清晰的目标、明确的行动步骤和可行的实施计划。随后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独特创新的活动方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奇华海尔专卖店,是平武
策划方案的制定应该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接下来是一些创新性的策划方案,希望能够给你带来一些新的思路。1、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
培训心得是一个对个人成长和发展有益的过程,应该认真对待。请大家看看以下这些培训心得,也欢迎大家分享自己的感悟和收获。2018年4月27日,泰顺县2018年度中青
发言稿可以用一些幽默的话语或故事来调动听众的情绪,使演讲更加生动有趣。演讲是一门艺术,发言稿的写作是演讲艺术的基础,通过学习和掌握发言稿的写作技巧,我们可以更好
报告是一种重要的沟通工具,能够提高我们的表达能力和信息传递效率。小编在收集报告范文时,精心挑选了质量较高的样本,以满足读者的学习和参考需求。xx县相公镇位于xx
自我介绍是一个人与他人建立关系的关键步骤,它可以让他人对你有个初步的了解。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写好自我介绍的窍门和技巧。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大学
报告范文是一种交流和分享的方式,通过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可以与他人进行深入的学术、商务或政策讨论。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看到不同领域和主题的报告样例,以及
幼儿园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资源条件和师资力量,合理安排教学活动和资源利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工作计划模板,供大家参考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教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工作中取得的成功和进步,也可以找到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写月工作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通过写下培训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经过x天的教育技术技能基
教学工作总结是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的有效总结与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学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木兰拳是我们xx小学的武术特色项目,
承包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承包人和承包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撰写承包合同时,请合理运用这些范文中的表述和用词,确保合同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以下简
青春是勇敢拼搏、奋发向前的动力之源,我们应该积极投入其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青春经典语录,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励志。是在跟幽默父亲讨论一个问题?是在看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组织或单位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的重要手段。掌握一些优秀的应急预案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制定自己的应急预案。去年由于降雨量局部较为集中,受
讲话稿是在特定场合使用的一种口头表达方式,它可以传递信息、表达观点和引起共鸣。这些讲话稿范文不仅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还有深入浅出的逻辑结构,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
通过转让,各方可以实现互利互惠的局面,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范例5:某知名艺术家将自己的作品版权转让给了一个画廊,获得了良好的市场推广。甲方(转让人):乙方(受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在这个月里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这些月工作总结范文中的一些优秀句子和表达方式,我们可以借鉴和应用到自己的总结中。
授权委托需要经过双方的确认和同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和使用需要慎重考虑,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
通过写述职报告,可以让上级领导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为个人的晋升和职业发展提供参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述职报告范文,请大家阅读并参考。认真学习十六大
撰写演讲稿时,需要注意语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严谨、语气得体等要素。最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验,进行个性化的调整和改进,使演讲更加贴近听众。尊敬的与会领导
年度总结是对过去一年所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回顾,也是对新一年目标和计划的思考和布局。以下是一些年度总结的范文,它们涵盖了工作、学习、生活等多个方面,可以为你提供一些
编写工作计划书可以激发我们的工作热情和动力,让我们更加专注和有动力地完成工作任务。我们为大家精选了一些优秀的工作计划书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借鉴。1各种消毒剂的实
优秀作文是在语言运用上精准、流畅、生动,能够让读者产生强烈的阅读冲动。通过阅读以下优秀作文的范文,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作者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观点。我在假期里玩得
工作心得是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心得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写作形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能力。下面是一
学生演讲稿是学生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过程,可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思维能力。下面是一些著名学者和教育家的学生演讲稿,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独特的思考。
幼儿园工作计划需要与家长和社会相结合,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最后,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这些幼儿园工作计划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一、指导思想:紧紧围
通过个人简历的呈现,我们可以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的工作态度、专业技能以及与岗位需求的契合度。以下是一些经过精心筛选和整理的个人简历模板,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更
合同协议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情况。
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所经历的事情进行回顾和反思的过程。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心得体会时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需树立
年度总结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更是一个态度和对待事物的方式,它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反思和成长。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一些年度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及时反思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找出问题的根源,为下一个月的工作制定更好的计划。以下是一些经过精心整理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
制定一个合理的活动方案有助于提高团队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下是一些精心策划的活动方案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经过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社团
培训心得体会是培训过程中对自己吸收与理解的一种内化和转化,是对培训效果的检验和评价。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和学习。尊敬的领导,同事
将三分钟视为生命中的宝贵财富,我们会更加珍惜每一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三分钟时间管理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安排自己的时间。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大家好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分析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找出解决的方法和策略。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总结自己工作的技巧和心得,供大家参考借鉴。xx年我所在分局党委
读后感不仅是对书本内容的回味,也是对自己思维和感受的一种总结和反思。如果你正在苦恼如何写一篇读后感,不妨参考一下以下小编整理的读后感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启示。
自我评价是一个认识自己、认清自己的过程,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目标。通过阅读这些自我评价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评价自己的技巧和方法,提高自我评价的准确性
学习是人类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种重要途径,它可以帮助我们成长和进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以下学习总结范文,分享写作心得和技巧。按照局党工委统一部署和安排,我校根据《
新闻报道具有客观性、及时性、真实性的特点,它通过各种媒介传播给大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一些新闻报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启示和参考。
情况报告一般需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叙述,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事件的发展过程。这些情况报告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和行业,可供大家参考和了解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党员思想汇报是党组织了解党员个人情况、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展示一些成功的党员思想汇报样本,供大家参考。。敬爱的党组织:时光飞逝,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的事情进行总结和梳理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的情况。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撰写心得体会有所帮助。
述职报告是对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现在就来看看一些成功的述职报告范文,让我们一起学习、借鉴、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吧。
司法工作总结是对司法工作成果和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估的重要手段,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宝贵的指导。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和学习这些优秀的司法工作总结范文。(一)加强学习教
德育工作总结是对学生德育教育的成效进行梳理和总结,可以帮助评估学生的道德品质与行为表现,为德育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德育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
活动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活动的目的、参与人数和时间等因素。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活动方案样本,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示和指导。我们秉承“养正气、强素质、育真人”办学理念,
考察报告通过调研和研究,揭示出问题的根源,从而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在阅读这些考察报告范文时,我们可以思考其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以便在写作时避免类似的问题。
实习心得体会是实习者与上司、同事交流的重要途径,也是展现自己实习成果的有效方式。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实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并能够指导你写出一篇精
思想汇报是一种表达个人内心世界和思维方式的方式,可以促进思想成熟和进步。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展示一些优秀思想汇报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敬爱的党组织:
竞选需要候选人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以便在竞选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合作。竞选是一项复杂而精彩的活动,以下是一些值得分享的成功竞选经验和策略。
英文是一门具有丰富文学文化的语言,通过阅读英文文学作品能够开拓思维。小编在这里分享了一些写英文总结的经验和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客房在酒店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它
优秀作文不仅要注重内容的丰富和观点的独到,还要注意语言的准确和表达的流畅。如果你对优秀作文有兴趣,不妨阅读以下范文,从中获得一些写作技巧。我经常和我的朋友聊心事
演讲稿范文可以通过合理的论证和实例,使得演讲的观点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通过借鉴这些演讲稿范文,您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演讲能力。传说在一片茂密的大森林里,
竞聘报告是为了展示个人在特定岗位上具备的能力和素质而编写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展现个人的实力和适应性。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推荐几篇经典的竞聘报告,希
读后感是我们对于文学作品、故事等所获得的知识和情感进行归纳和总结的一种方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在暑假里,我看
工作总结可以让我们及时调整工作策略,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偏差。在编写幼儿园工作总结时,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范文,以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转眼间又到学年之尾,我们中班教
医院工作计划是医院管理层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医院工作计划的编写越来越重要。下面是一些典型的工作计划范文供大家参考。
通过转正工作总结,我们可以深入思考自己在实习期间所遇到的难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撰写转正工作总结,以下是几篇经典转正工作总结范文,供
三分钟,是一个微小的时间单位,但它能带来巨大的改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三分钟学习应用,让你在碎片时间中充实自己。本站发布办公室主任岗位竞聘演讲稿模板,更多办
提前做好转正思想汇报的准备工作,有助于展示个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以下是几篇经典且有针对性的转正思想汇报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时有所启示。敬爱的党组织:站在时代
演讲稿范文可以提供一种参考和借鉴的作用,让演讲者更快速地找到适合自己的演讲风格。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演讲稿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担任教室领导期间在我的心里,
在工作中,我的心得体会是要善于沟通和协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通过这些范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让
在编制小班教案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以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潜力。希望这些小班教案的范文能够对教师们的教学工作有所启迪,提高教学质量。活动目标:1.巩固认
在社会实践报告中,我们可以通过记录和分析实践中的观察、思考和体验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社会实践报告,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写
通过撰写个人简历,我们能够对自己的过往经历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展示与目标职位或学校要求相关的能力。以下是一些经过筛选的个人简历模板,供大家作为参
教师心得体会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可以为其他教师提供借鉴和启示。接下来是一些教师心得体会的范文,这些优秀作品可为教师提供写作参考。我们今天xx教育机构的专业培
班主任工作计划是班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班主任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有效解决问题。想要提高班主任工作质量,就要积极制定和执行一份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
通过撰写述职报告,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以及不足之处。接下来是一些写作风格独特的述职报告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创作灵感。参加工作以来,我在各级
调研报告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深入了解所调查对象的情况。在阅读这些调研报告范文时,你可以借鉴其中的调查工具和数据处理方法,以提高自己的调研能力。
辩论是一种挑战自我的活动,通过辩论,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观点和知识的不足之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辩论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大家了解过新闻
在商业领域中,合伙协议是确保合作双方权益平衡和合作关系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看看这些合伙协议范文,你可以了解到合伙协议的一些常见注意事项和关键条款。甲方:____
对于每个人来说,思想汇报是一个有助于思考和提高的重要工具。以下是一些思想汇报的精彩片段,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思考。面对改革开放30年的辉煌成就,我们情不自禁回
情况报告是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问题的发展和解决方案的探索。接下来,我们将展示一些情况报告的写作技巧及注意事项
演讲稿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内容的丰富和深度,还取决于演讲者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技巧。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如何培养良好的阅读习
此外,述职报告也可以体现我们的目标和期望,清晰地展示自己的未来规划和发展方向。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述职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