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或团体为保证正常运行、维护秩序而制定的一套行为准则。规章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引导组织内的行为规范,以下范例或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一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1、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7、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8、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二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职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部长(站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四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五
为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加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监护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公司利益和劳动者身心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属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4.1.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管职能部门。
4.2.技术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安全卫生设施规划、实施、完善以及对公司内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登记、备案。
4.3.产生职业病危害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负责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定期培训学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1.前期预防。
5.1.1.技术部门在规划、改造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规划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5.1.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技术部门在规划主体工程时应同时考虑作业场所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紧急救援设施,使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部门及时协调有关单位更改设计或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5.1.3.建设项目中,涉及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技术部门应向供应商索要设备的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同时将相关信息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
5.1.4.技术部门在选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说明书,交使用部门存档备案。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防护等内容。
5.2.劳动过程管理和防护。
5.2.1.1.安环部负责组织涉及职业危害的部门、技术部门共同对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识别,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区域清单。识别应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gbz2.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国家职业危害接触标准和现场检测结果,并参考职业病危害预控评报告。
5.2.2.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5.2.2.1.安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定期检测,负责每年年初制定检测计划,计划应包括检测点、检测项目、频次等,并负责按照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检测。检测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频次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次数,对超标点可增加检测的频次。
5.2.3.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作业文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应包括现场防护措施。
5.2.3.2.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场所,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各综合、专项预案规定,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5.2.3.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安环部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3.4.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包括通风、除尘、防毒等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设备维修或管理部门处置。
5.2.3.5.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并做好该区域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以及其他职业卫生健康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2.4.安环部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点档案。
5.2.5.产生职业病危害车间应对本车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5.3.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
5.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xx《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类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本人。
5.3.2.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六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七
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
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
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
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八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九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调漆、喷涂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在调漆、喷漆等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个人原价赔偿。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一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三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组织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四
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作业区。
2.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为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2.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用品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转。
2.5站长负责为职业危害因素的宣传、教育、日常监测、保健津贴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和职业卫生体检等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2.6各作业区负责本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工作,并将本区存在和新增的职业危险因素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2.7各部门和作业区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2.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1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须组织一次职业危害辨识工作,对本公司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辨识结果进行申报并存档。
3.2员工上岗前、离岗前和解除劳动合同前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须告知本人并存档。
3.3员工上岗前须经职业卫生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员工每年须经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情况须存档。
3.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须设立警示标识,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6安全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3.7按国家和集团的相关规定给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9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疑似职业病人在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后,安全监察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并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予以确认。
3.10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现行标准向在岗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五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六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机电科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矿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自纠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净、场地清。
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8.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9.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0.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1.各生产工区每月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七
五. 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只要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首诊医疗机构都必须在2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并及时告知患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居住满一年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卫生部门按危害严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3类,发生急性职业病1至9人的为一般事故,需要在6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生急性职业病10至49人或者死亡1至4人,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1至4人的为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为特大事故,两类事故均应当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相关专业的诊断医师可以外聘。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十九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职业卫生总体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日常监测及职工体检情况等。
2.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3.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考核。4.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
二、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1.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日常职业卫生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负责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管理人员职责:
车间:
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督促职工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开展作业环境治理。
设备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特别要做好检维修状态下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技术部门:
负责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尽量用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
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购置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人事劳资部门:
负责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和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功。
财务部门:
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投入落实到位。
工会: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员工的职责: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申报义务人:
申报内容:
申报实限: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7.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选20篇)篇二十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