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

时间:2025-08-23 作者: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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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一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x年八月一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经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民初字第3x5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3月4日作出的()二民初字第3x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6份劳务分包合同,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即为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余几份合同则是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与上诉人无关,而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该证据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签订的6份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述6份合同及由上诉人签订的结算单予以起诉,属于合同之诉。那么在双方没有质证前仅从证据形式表面上看,被上诉人除了上述所述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外,其余劳务合同均为被上诉人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应该仅起诉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无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均是由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签章,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是否就代表上诉人,而上诉人是否就能代表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均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也没有对事实进行核查,并且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将上诉人及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份合同及结算均为独立的,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工作内容、结算金额等等都是不同的,如果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应该根据每个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每份合同均约了管辖条款即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明显是混淆合同独立性,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意提高级别管辖,一审法院立案时没有注意审查,根据不同的合同、不同的结算,其所涉及的争议内容均是不同的,本案不仅仅是欠款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单独立案。并且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区,现本案被告之一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朝阳区,且标的额较大,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区。”上诉人认为,除了上述已经表明上诉人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共同被告、不应作为一起案件审理外,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合同约定管辖区为东城区人民法院,而不应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3月7日。

注:根据4月1日最高法出台的新的管辖额度标准,本案是否仍为中院审理尚不得而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x7x年1月2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7年x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xx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xx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于20xx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

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

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

**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

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

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

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

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

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

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

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

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xx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就xx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7月22日,xx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八月一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xx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xx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于20xx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

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

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

**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

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

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

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

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

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

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

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

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七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金花路振和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其实,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阳!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湖南资阳的曹霞,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台湾、美国、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该《采购协议》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湖南赶到深圳,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月xx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八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十

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于x年2月××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x年4月××日开庭。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相关费用缴纳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5、煤气费发票、收据配送单:一次配送记录、两张发票,不能证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医院官方简介: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珠海体检过,到哪里体检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购买的火车、汽车票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过珠海,不能证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经常去看望好友;8、购房合同:购房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四月××日。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法院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起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十一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十二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十三

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薛建士诉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之规定,管辖错误也应再审,故请求贵院认真审查薛建士诉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在该案中柏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即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该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桥西区。而另外几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乡县,故该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以“柏乡县中学食堂的标的物在柏乡县,经营权担保的履行地在柏乡县。”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首先,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对柏乡县中学食堂标的物的争议,不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从未将柏乡中学食堂的经营权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担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柏乡中学食堂的担保权人,故一审法院在裁定中称的“经营权担保履行地”是子虚乌有的。所以,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xx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于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15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十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4月xx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20xx年3月4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x日作出的()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xx省永康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xx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永康市汽车配件厂。

x年3月6日。

2023年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热门16篇)篇十六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亭x幢x单元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x9)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x9)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说明上诉人作为浙江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x宝。

x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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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和潜在的风险因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工作计划实施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通过签署租赁合同,租主和承租人可以建立起双方互信的基础。接下来是一些租赁合同的样例,供大家在签订合同前做更多了解。甲方(原出租方):乙方(原承租方):甲乙双方于
在现代社会,租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人们可以通过租赁来获得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通过以下租赁范文的分析和学习,可以更好地掌握租赁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班级活动可以促进同学们的交流与合作,增加彼此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我们来看看其他班级的活动,也许能从中汲取一些灵感和经验。  在11月30日短信通知各部门元旦晚会节
师德师风是教师维护和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小编精选了几篇经典的师德师风总结,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一、纪律宣导:各位优秀的精英们,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改进方法、提高效率,进而实现自我提升。在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中,有些是关于学习方法和技巧的总结,有些是关于工作经验和职业规划
致辞是在重要场合或仪式上发表的一种演讲形式,它可以表达对某个事件、人物或团体的赞美和祝福之情。掌声、欢呼声如潮水般涌动,下面请听我发表一份感慨万分的致辞。
活动方案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挑战,提前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对策。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成功案例,以及背后的活动方案和策划。1.欣赏歌曲,初步理解、感
在撰写实践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得到宝贵的经验教训,并对自己的未来发展有更清晰的规划。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如何写作实践报告,让我们来看
学期工作计划是对学生在学期期间所需要关注和努力的重点内容进行细致的安排和概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期工作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制定自己的计划有所启示
教学工作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的重要方式。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教学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较于时代进步的潮流和社会变革的趋势,我
通过撰写述职报告,可以让自己更加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这些成功的述职报告案例将让您更好地理解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撰
申请书的目的是为了打动评审团,让他们相信自己是最佳候选人,值得被采纳。请浏览以下申请书的参考材料,以便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优秀的申请书。_镇政府:_市土地局:_镇
范本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一种重要写作资源,能够为我们提供丰富的写作素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
阅读范文范本可以激发我们的写作灵感,使我们更加有信心和热情地面对写作任务。在这个总结范例集合中,小编为大家搜罗了一些经典和优秀的总结作品,供大家参考学习。
演讲稿是在特定场合,通过演讲者的口才和表达能力,将自己的思想、感情、观点等有效地传递给听众的一种文字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演讲稿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写演讲
少先队工作计划是帮助少先队员们理清学习目标、制定具体计划并实施的重要工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少先队工作计划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1、配合学校和学院认真
遇到困难时,撰写贫困申请书可以使贫困者更直观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增加获得帮助的机会。贫困申请书的范文应该真实、清晰地展示我们的贫困状况和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引起读者
岗位职责是指在特定职位上所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不同岗位有不同的职责和要求,以下是几类常见岗位的职责范文,供参考。3.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具有敏锐的
国旗下是一个神圣而庄严的场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荣耀和尊严。阅读这些国旗下的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如何把握写作重点、提升表达能力。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为了
优秀作文是在学生写作过程中,通过精心选择、组织和表达思想而创作出的文学作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作文的欣赏,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作文水平。翻开抽屉,不经意间
个人总结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反思自己的行动和决策,还能够为下一阶段的目标和计划提供重要的参考。小编在此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个人总结范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
一个成功的建设方案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和目标,以及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以下是精选的建设方案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第一条根据《中共**_***_*
教学工作计划还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度,并提供相应的学习指导和支持。通过阅读这些教学工作计划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教师如何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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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各方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请看以下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能对您的合作有所帮助。需方:______________(以
演讲稿范文是演讲者在演讲前准备的一篇具有结构和逻辑的演讲稿,它可以帮助演讲者更加有条理地展示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演讲稿范文的撰写可以参考以下几篇优秀的示例,它们在
5.社区工作总结是对我们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的过程,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工作状态。小编整理了一些社区工作总结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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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言稿,我们可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给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稿需要展示出自己的思辨能力和逻辑能力,下面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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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实用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此次参加青马工程培训班令我收获很大,学习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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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从而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己。接下来,我们将阅读一些具有启发性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
护士是医院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照料和护理病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护士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性别:女。年龄:22岁。身高:16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劳动合同是一种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书面合同,它规定了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我介绍可以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验、教育背景、个人兴趣爱好等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出色的自我介绍样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我是天津财经学校会计学专
通过编写计划书,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计划。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编写计划书,小编整理了一些针对不同领域的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班主任工作总结是学校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班级教育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班主任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帮助我们记录下以往的经验,方便以后的参考和借鉴。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心得体会的写作特点和方法,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实例供大家参考。生态兴则文明兴,
在撰写演讲稿时,要注意选择恰当的语言和情感表达方式,以引起听众的兴趣和共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演讲稿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同志们:市委召开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的基石,有效的合同协议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制定合同协议时,我们可以借鉴以下范文,找到适合自己的表达方式。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
发言稿不仅要有针对性,还要能够引起听众的兴趣,激发他们的思考。亲爱的各位评委、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发言,谈一谈我对...的理
总结下这个月的工作,对于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非常有帮助。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有效写一份月工作总结的指导和建议,大家一起来看看。(一)聚焦重点工作,提早谋划,及时部署
检讨书的核心是承认错误并为之负责,它能促使我们更加谦逊和成熟,从而在以后的行为中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检讨书的写作要点,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典
讲话稿是在特定场合发表演讲时所使用的文稿,是表达主题和观点的重要手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些成功人士的讲话稿,从中汲取灵感和借鉴。同学们:大家好!根据国家法定
学习心得能够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小编整理了一些学习心得的经典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古人说:“两军相逢勇者胜。”强调了良好的心理素质对效果产
通过参考范文,我们可以学会如何选取适当的材料和论证观点。以下是一些范文的样例,希望能够引发大家对写作的思考和探索。中华中学的同学们:大家好!曾有一位伟人说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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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申请书的撰写需要用心思考、精心准备,成为我们申请成功的法宝。小编整理的这些申请书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目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尊敬的校长:您好!我是教小班的
发言稿的撰写需要注意语言的规范性和得体性,避免使用过于生硬或夸张的措辞。接下来,我将分享一些在发言稿中常用的结尾句子,供大家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使用。一座不垮的大厦
通过写培训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学习成果进行回顾和巩固,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在这里,我们为大家分享了一些精选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
发言稿要求语言简练、逻辑严密,能够引起听众的共鸣和关注。以下是一些知名演讲者的精彩发言稿,它们不仅在演讲内容上具有深度,而且在语言表达和演讲技巧上也非常出色。
转学申请书是向学校或机构提交的一种书面材料,用于申请转学并阐述转学的原因和目的。现在我们将展示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转学申请书示例,供大家参考。尊敬的学校领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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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范文是在演讲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灵感和借鉴,使我们的演讲更加出色。演讲稿是展示个人魅力和演讲能力的重要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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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的目的是为了让听众更好地理解演讲者的观点,引起共鸣和思考。在下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演讲稿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尊敬的各位领导,辅导员
竞业协议的合法性与限制的合理性有关,违反竞业协议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以下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企业人力资源专家对于竞业协议的建议和见解。聘用期间,乙方应当对其在甲方以
励志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能够让我们更快乐、更幸福地生活。如果你正在寻找一些励志文章来激励自己或他人,不妨看看下面这些精心整理的范文。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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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是生命的金色时光,我们在这个阶段积累了宝贵的人生经验与智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关于青春的观点和见解,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思考的方向。同学们:大家好!在
优秀学生具备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困难和挫折能够坦然面对,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学生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激发大家写作的灵感和创造力。我这学期以来,在
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回顾所学知识或工作经历,思考自己的成长和不足。我近期参与了一次社区志愿者活动,通过与居民互动,我深刻体会到了帮助他人的快乐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