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作总结是发现自己潜能和不足的重要方式,也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必要步骤。鉴于月工作总结对于个人和组织的重要性,小编搜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启发大家的写作思路。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一
招商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当前,我市正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作为招商引资的组成单位,我委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坚持“立足全局、突出重点、见诸行动”的工作宗旨,在项目引进上花心思,找路子、结果子。
1.在项目引进多花心思。今年以来,我委立足我市发展实际,精准确定招商项目。充分发挥我市铝系产业发展的优势,在延伸铝系精、深加工链条上积极想对策,争取落地1-2个项目。
2.借台唱戏,为引进项目找寻路子。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的广度和深度,我委还借助参加展销会、洽谈会,以此为平台洽谈引进项目。今年,我委先后参加津洽会、第三届丝博会、山西太原国际能源博览会、西博会、中博会、吕梁市首届名优特功能食品展销会等,先后与国内企业科研院所人事接触40余次,拓展了招商引资的素质和水平。
3.力促项目结成果子。今年,由我委主导洽谈引进的开工项目2个,储备项目2个,洽谈项目1个。开工项目项目为xx市金刚耐火材料厂5万吨/年煅烧铝矾土技改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建设燃气煅烧铝矾土竖窑4座(3.3m×21m),配套建设骨料加工生产线,同时建设脱硫、脱硝、除尘在线监测,密闭料棚等环保及消防安抚设备,建设投入资金600余万元,夏辉能源项目已经投入400余万元采购设备。储备项目有山西赛安自动控制有限公司矿山安全预警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制造项目、京东(xx)县域经济项目,这两个项目均在完成前期工作,争取明年落地前开工。洽谈项目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泡沫铝项目,该项目已初步与项目方接触,我局将赴广元进一步与项目方接触,准备利用资源置换方式促成该项目在我市落地。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二
1.财务管理工作。一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日常各项财务行为,完成日常财务工作。二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三是完成2020年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四是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工作。五是精心准备资料,接受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五是完成2020年度专项项目预算工作。六是认真核对2020年预算基础数据,编报送审2020年预算建议计划。七是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业务申报缴纳工作。八是办理新录用公务员工资、社保等相关工作。九是将公务用车纳入市级统一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完成公车改革车辆资产核销申报工作。十是积极开展2020年度渔业电台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十一是开展固定资产盘查申报工作。
3.安全生产和保密。全年召开相应专题会5次,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12次,保密检查和门户网站检查各1次。
4.宣传工作。全年编发工作简报73期,省局网站刊发59篇,无线电工作通讯采用14篇,中国无线电杂志刊发3篇,市委、政府信息刊物登发16篇。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相关信息公开,及时反馈网民咨询事项。
5.收发文工作。全年处理收文670件,其中省局来文177件,本地来文493件。全年发文60件。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三
1.行政许可。2020年共完成行政许可18项,审批台站10805部;全年核发执照4502个,换发执照12个,年检执照50个;完成撤销台站94部。
2.频谱使用评估工作。在省局带领和指导下,xx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圆满完成评估工作。共分析调频广播频率147个、广播电视频率118个、地空导航频率90个。对98座广播电视台站和3座导航台站数据进行核实。利用12座固定站累计监测时长1728小时,采集bin文件1447个,数据累计269g。完成xx辖区内21个县市区建成区车载站路测任务,测试覆盖率90%以上,行使里程3800公里,采集bin文件729个,数据累计135g。工作报告按要求上报省局。
3.台站监管工作。以广播电视、油田、港口、公众网运营商等行业为重点,全年共完成30家设台单位101部各类固定台站监管工作。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四
今年6月,我委按照市委组织部的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选派由副主任刘海波为队长、第一书记的驻村帮扶工作队,进驻南阳乡卜家峪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入驻之后,帮扶工作队迅速开始走访,对村情、贫困户基本情况进行准确掌握,按照要求,完成继续完善贫困户动态管理信息,认真填写2020年帮扶工作手册。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扫黑除恶等重点工作开展为契机,推动村各项工作持续好转。在村支部建设上,以整治软弱涣散党支部为重点,立足支部实际,规范基层组织生活,健全完善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每月25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整治软弱涣散工作成效明显,党支部及党员工作面貌有了很大变化。如近期驻村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成功选举入党积极分子3名,结束卜家峪村10年未有积极分子的尴尬局面。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五
1.强化理论学习,夯实党建工作理论基础。在学习计划上求“全”。年初,无委党支部就根据市委组织部、政府系统党委的要求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理论学习计划,并结合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对学习计划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学习制度上求“严”。在学习中,党支部坚持每周二上午召集党员进行集中学习活动,执行学习签到制度,班子成员全部参加集体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撰写心得体会,有效发挥了班子成员示范带头作用。在学习内容上求“广”。党支部以《十九大精神读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等最新理论读本为主要学习资料,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活动;在学习方法上求“新”。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我局党支部还利用机关单位职工微信群、“3+x”党员活动群等网络平台,编辑、转发最新党建理论知识,保证学习的及时性,让党员可以随时学、随时看,不断提高学习效果。2020年,党支部共集中学习35次,讲党课7次,微信群分享学习资料及科目60余篇,报送简报40期。每名党员干部都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撰写了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此外,我委党支部坚持重视党务干部能力素质培养。今年上半年,先后选送3名党务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政府系统党委组织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党务干部素质明显提升。
2.突出支部制度建设,强化党建工作组织保障。严格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把党员干部之间谈心交心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让每个党员能时刻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全年,我委党支部严格按照基层党建提升年活动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2次,专题组织生活会3次。坚持党务公开,建立机关党务公示制度,定期在微信区通报机关党务工作情况,党员按照工资标准缴纳党费,党费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扎实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今年,党支部先后开展了宪法知识进机关,集中观看“厉害了我的国”影片,参观了东小景xx首届政府所在地,参观了邓小平故居,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得到有效增强。
3.注重党建活动实效,激发机关党建工作活力。今年,党支部以开展党员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创建文明城市、脱贫攻坚、建党97周年等主题,在党建活动的内容上,想办法,出实招。积极参与社区大党委结对共建。按照我市社区大党委结队共建的安排部署,我单位机关党员全部完成社区报到,并积极参与“文明出行”宣传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讲话精神、入社区开展清洁社区活动等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包联活动,组织机关党员深入包联小区黑坡沟小区开展送书进小区活动,将多方筹集2000本书交付给黑坡沟村委负责人,推动村委文化站的建设,丰富了包联小区居民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传承红色精神、夯实基层建设”主题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赴我市下堡镇参观邓小平驻地纪念馆及xx县委诞生地纪念馆,通过参观展馆,了解革命历程,重温誓词,牢记职责使命。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六
水上移动业务甚高频(vhf)台站广泛应用于船舶的引航、导航、避让、海事管理、搜救协调、遇险救助以及安全信息播发等业务,是港口生产调度的主要手段。黄骅港作为新兴港口,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年吞吐量已达2亿吨。重点项目不断投入建设使用,对水上vhf频率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适应黄骅港口区域经济发展,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创新水上身高频频率使用管理模式,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xx无线电管理局开展了黄骅港区域水上甚高频频率使用管理专题调研。
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渤海港务公司、神华黄骅港务公司、xx港务集团三家主要单位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与各单位主管领导交流座谈,详细了解水上甚高频频率台站应用情况和各单位频率需求,征求水上频率使用管理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了水上频率的整合管理、统一协调,形成了港口水上频率整体规划和管理报告,同时上报省局。在保障各企业发展运行的同时,对频率长期的规划管理有了明确具体的思路。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七
按照xx市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照《xx市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结合教育系统特点,在下属学校认真组织开展了无线电管理宣传,对在学校师生中普及无线电频谱资源科普知识,树立关心、重视无线电频谱资源意识,营造支持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我局前期无线电管理局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为使学校无线电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召集相关负责人员认真研究学校无线电宣传活动,指定专人为无线电管理宣传具体负责人,并结合学校实际,明确了宣传活动的工作目标,落实了宣传的重点内容和宣传方式。
我局将《xx市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到教育局下属的36所学校(20所中学,15所小学,1所幼儿园),并明确要求:在9月2日开学后的一段时间内,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出黑板报、电子大屏、升旗仪式、班会课等途径,宣传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对讲机的使用及管理规定,普及无线电管理知识,营造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校园氛围。
为了无线电使用的有序管理,我局前期已经对我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对无线电使用的需求进行了梳理和征求,最后确定工作中无开办无线电广播台、电视台、校园调频广播台和使用对讲机的需要。据此,我局随后明确规定,各学校、各单位不准开办无线电广播台、电视台、校园调频广播台和使用对讲机。这一规定这次在宣传工作部署时也明确进行了重申。
因为这学期学校开学较晚(九月二日),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还有待在将来的教育教学中继续贯穿落实。我局将按照《xx市xx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合适的形式继续在师生中进行无线电管理工作宣的传,让“合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认识深入到师生们的心中。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八
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工信委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职责,狠抓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积极协助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做好频率台站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及无线电信号、设备的监测、检测等工作,为我县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较好的完成了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无线电相关管理保障工作我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xxx个,共涉及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xxx家。其中:广播电台声音台站xxx个、电视台站xxx个、差转台站xxx个,高频电台固定陆地台站xxx个、移动台站xxx个,集群移动通信基站xxx个、移动台站xxx个,窝移动系统gsm基站xxx个、cdma基站xxx个,微波接力站xxx个,对讲机固定台xxx个、车载台xxx个、中继台xxx个,对讲机xxx部,联通:xxx个,电信:xxx座,移动xxx个,其中正在上报审批有xxx个,gsm网xxx个,tdscdmaxxx个。
为切实抓好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我县积极配合有关公司,认真做好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的拟选台址初步勘察和备案工作,同时协调有关无线电管理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认真调查收集有关数据和材料,协助催征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切实推进全县无线电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20xx年15月,我县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进行了自检自查,经过检查,我县广电局所管辖范围内的xxx个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设立台站,积极申报无线电设备电台执照,未发现变更台站参数、技术资料等情况,不存在技术资料不属实、技术参数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与许可条件不一致的现象,相关人员具有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部分通讯企业的相关台站正在完善手续和资料,完成了报审资料。各单位设备工作记录齐全,设备运转正常。
无线电管理工作是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规划、分配和使用,使有限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为经济建设服务。我县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以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民为目标,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为材料全面学习,尽力提高我县无线电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更好地配合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但是、无线电管理工作在我县我们才刚刚接触,很多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按上级要求和期望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县将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使xxx县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得更见成效。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九
在省工信委党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无线电管理局的亲切指导下,我处认真贯彻落实xx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和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完成全省制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目标,全年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收取频率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监听监测、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扶贫帮困、文明单位创建等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全年主要工作情况和明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1、执行好《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
省无线电管理局出台《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后,我处非常重视,组织处、站全体职工进行了集中学习,并要求在日常频率指配和频率协调工作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并对现在使用的模拟对讲机设台单位进行传达培训。
2、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采取按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做法
我处多年来,在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中,一贯遵循按照地域间隔重复使用的指配原则。我们在市区地图上划定若干“块”,在充分考虑和计算相互间同频干扰和相近频率容易产生互调干扰的基础上,将每个“块”中分别放置若干个“单频组网频率”和“专项对讲频率”。遇到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相应频率时,我处按照事先划定的“块”,进行一一落位,这样既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又节约了无线电频率资源。在对异频差转频率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我处也采取按照地域重复使用的做法,按照超短波的传输特性,只要是两个发射中心之间超过60公里,按照我们限定的发射高度和发射功率工作,就不会产生干扰。这种做法极大地缓解了频率资源紧张的矛盾又方便了服务用频单位的需求。
1、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为行政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今年,监测站着重加强对航空、铁路、森林防火、广播电视、公众通信等重要通信网络的监测。按时间、按频段进行监听、监测,并做好每天的监测记录及录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调频广播及开路电视频段进行监听、监测,每天不间断进行搜索和监听,防止非法电台信号对正常通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全年共计4700小时的频率测量,其中包括4176小时的占有度监测,524小时的专项监测。在“两会”期间、“五一”、 “十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坚持24小时监测值班制度,高度警惕,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种监听、监测设备及车辆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今年春、秋两季用一个月时间对我市九县七区进行了电磁环境测试。在个别县、区发现宾馆、建筑工地以及出租车等场所存在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违规行为,对这些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
2、严肃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为我市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电磁环境
全年我处共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案件6起,全部找到干扰源并及时进行查处。通过及时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使得我市的合法无线电业务能够正常运行。
3、认真实施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建议
我处、站按上级要求做到了全部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认真上报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为国家了解地方无线电频谱使用情况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建议:今后的无线电频谱监测统计报告给地市更多的自主监测权限,我们会根据我市无线电频谱的实际占用情况展开更有针对性的监测,以便达到提高监测效率、更加详细地了解实际使用频段现状。
1、开展对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情况
为落实工信无函[xx]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运期间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并执行好保护航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长效机制,春运前我处、站走访了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通信段、齐齐哈尔人民广播电台、齐齐哈尔电视台和齐齐哈尔机场分公司,就春运期间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铁路列车调度专用频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外界干扰等问题进行了走访、调研,征求意见。走访中我们了解到,机场内原有的超短波单频组网对讲系统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求,刚刚申请的异频差转对讲系统存在有时通信效果不好的现象,请求我们给予技术指导。得知此事后,管理处立即带领技术人员检查了组网情况,指出了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差转台天馈系统的设计不合理(馈线过长、馈线上加设多个接头等因素)造成的。现场办公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机场方面表态:按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改进后仍不能满足通信需要的话,我们立即派技术人员携带仪表到现场协助你们进行重新组网,直到满足你们的工作需求为止。走访中管理处领导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领导提出要求:抓紧向上级广电部门办理合法的频率使用手续,决不能有干扰民航导航频率的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288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一
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员工及在所有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公司安环办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落实与《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4.公司安环办负责与外方施工单位安全合同的签订与施工安全监管。
四、安全工作方针与管理原则。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五、奖惩规定。
1.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2.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
2)上班时间必须正确穿戴本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着装整齐、一致,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现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
3)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必须放置一定数量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无遮挡区域,检查发现区域内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对该区域负责人罚款100~500元,安全员罚款20%。
4)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人员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规定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以上,直接领导罚款20%,部门主管罚款10%,区域负责人罚款10%,所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维修工维修设备前必须签好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并由部门主管、区域负责人和相关设备操作工签字,如检查发现设备维修时无设备安全维修确保单将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维修工维修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在维修区域拉彩旗、挂警示牌、维修行车时要装好临时碰头、设立高空监护人和地面监护人),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主管罚款20%。
7)公司内油库必须有相应警示牌,没有挂好警示牌的对油库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如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在油库吸烟或进行明火作业(已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经安全员确认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视其情节罚款500元以上。
8)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直接领导罚款50%。公司各部门及外方施工单位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1000元处分。
9)公司内所有升降机一律禁止乘人,发现员工或外单位施工人员乘升降机上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升降机操作者罚款200元,双方直接领导各罚款20%。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0)公司员工及外单位施工人员上班期间禁止饮酒。上班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每次罚款200~5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领导罚款50%,部门领导罚款20%。
11)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损失的将对离岗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12)行车驾驶室内必须配有灭火器、绝缘板、交接记录,如检查行车上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行车负责人罚款20%。行车楼梯无关人员禁止通行,有特殊情况需上行车的必须通过经理批准,未经经理批准擅自上行车人员罚款200元以上,行车操作未进行阻止或上报的对行车操作工罚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种员工严格按本专业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100~500元处分。
14)危险作业(超负荷起重、油库区动火、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大修等)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员,并签好危险作业审批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危险作业未签危险作业审批单的将对危险作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部门主管罚款20%,区域负责人罚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区域及危险地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员工和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谎报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节罚款100~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管理员罚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置或上报引发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员罚款3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员罚款500元以上,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安全负责人罚款2000元以上,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以上。外方施工单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解除劳动关系或施工合同关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公司各部门、员工和外部施工人员都应积极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公司统一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以上(已审批除外),公司每月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连续整改不到位时,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接受50%处罚。
六、解释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二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xx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xx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2021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xx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xx县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我县通过x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规。同时,我们还在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建立了无线电管理专栏,将所有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公文、业务资料等上网公布。通过这些措施,使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被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下发永无委办电[2021]1号《xx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线电台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常跟踪问效,督促检查。此次排查共检查无线个,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12个,其中老化无线个。通个检查,排除了辖区内无线电台安全隐患,同时规范了各设台单位的管理秩序。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可免收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四
软件无线电(softwareradio)是无线电通信方面的一种新的变革。它的核心技术是用宽频带无线接收机来代替原来的窄带接收机,将宽带的模拟/数字和数字/模拟变换器尽可能地靠近天线,而将电台的功能尽可能多地采用软件来实现。
——最初提出“软件无线电”概念的是jeomitola,1992年5月在美国通信系统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这种概念。很快就在世界各国引起了注意,特别是军方的注意。这是因为现代军事通信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互通性、灵活性以及抗干扰、抗毁性、保密、安全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美国军方与hazeltine公司研制了一种名为“speakeasy”(易通话)软件无线电台,实现了美军通用的多频段、多功能的无线电平台,能兼容军队现有的各种电台,能同时处理4种以上不同的调制波形。这种电台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带有天线的、能进行话音和数据传输的“掌上电脑”。通信的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和视频图像等,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软件无线电的出现,是无线电通信从模拟到数字、从固定到移动后,由硬件到软件的第三次变革。被认为是继模拟通信技术、数字通信技术之后的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
——从已经研制出来的软件无线电台来看,其结构和功能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是未来无线电通信的发展方向。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五
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六
认知无线电(cr)是一种智能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其具备机器学习能力,这也是认知无线电技术区别于其他传统无线电以及自适应无线电的主要特征。下文是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关闭、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关闭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软件无线电(softwareradio)是无线电通信方面的一种新的变革。它的核心技术是用宽频带无线接收机来代替原来的窄带接收机,将宽带的模拟/数字和数字/模拟变换器尽可能地靠近天线,而将电台的功能尽可能多地采用软件来实现。
——最初提出“软件无线电”概念的是jeomitola,1992年5月在美国通信系统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这种概念。很快就在世界各国引起了注意,特别是军方的注意。这是因为现代军事通信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兼容性、互通性、灵活性以及抗干扰、抗毁性、保密、安全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美国军方与hazeltine公司研制了一种名为“speakeasy”(易通话)软件无线电台,实现了美军通用的多频段、多功能的无线电平台,能兼容军队现有的各种电台,能同时处理4种以上不同的调制波形。这种电台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带有天线的、能进行话音和数据传输的“掌上电脑”。通信的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和视频图像等,因此被认为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软件无线电的出现,是无线电通信从模拟到数字、从固定到移动后,由硬件到软件的第三次变革。被认为是继模拟通信技术、数字通信技术之后的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
——从已经研制出来的软件无线电台来看,其结构和功能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是未来无线电通信的发展方向。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