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

时间:2025-07-25 作者:雁落霞

公司是一个与社会和环境息息相关的组织,它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这些总结范文还展示了各种行业的公司在竞争中的优势和不同的发展策略。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一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采用横向联系、纵向整合、竖向协作等经营方式,真正实现个人经济提高创收,公司经济基础不断发展壮大,并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决定、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各项管理包括公司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公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文印管理、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四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公司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规范、标准图集、财务审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会议纪录、决议;聘任书、协议合同、项目管理方案、通知、通告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2、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总经理、副总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管理人员办理手续,直接提档。公司其他人员借阅档案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的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用要摘录或复制的,秘密档案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档案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复制。

5、公司所聘员工的相关技术职称及各类证书,属公司无形资产,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个人或公司负责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外借其他经济组织和团体使用,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聘人员,向公司索要证书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本人赔付公司为此证件支出的培训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及本人在工作期间领用的用具用品等,若当事人在工作期间曾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对拒不进行赔偿,而又情节恶劣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和业务、财务部门分别保管。

2、印鉴的使用一律经公司总经理许可,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允许后方可加盖,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加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六条、文印管理。

1、文印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2、确需到公司以外去打印的文件、资料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由具体打印人员将原件、废件全部收回交办公室集中处理,严防泄密,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2、库存、入库材料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锈蚀,并应统一编号、分类、排放。

3、公司各股室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4、各股室应按实际需用量领取,不得私用、浪费。

5、各股室配备的电脑等高档办公用品的采购、更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

6、办公电脑使用人员要保持用品干净、整洁;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公司资质及职能股室。

1、公司所属业务股、办公室、资料室面向市场,均实行有偿服务。

2、公司所属机械设备、场地面向市场,均实行有偿服务。

3、公司允许有信誉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但须收取1—3%的管理费用,所发生的税金、人工工资、质量、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均由挂靠人负担。但介绍人或推荐人应对信誉户进行详细调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报刊及邮发管理报刊征订、文件邮发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征订,但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遵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财务管理内容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股室、2项目部、厂及各职能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减少压占。

第十三条、为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合理,公司下属各部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一般不超过2000—5000元,备用金的支取必须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备用金的支取必须注明用途、金额。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或挪用营业收入款,否则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司提起诉讼,依法索赔。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厂应经常和客户保持联系,按期进行账款催收,由主管副经理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应进行年度可行性分析,以便为固定资产的增减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七条、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白支票;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支票印鉴应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金及员工“两金”、职工医疗保险等。

第二十条、参加工程的决算会议。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要求股东及员工极积学心《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记录、总结。为合同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文本应逐字逐句进行推敲研究,力求杜绝漏洞;杜绝含有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词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由业务部门(预算股)统一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由物业部门负责保管,但应转办公室留存一份,以便存档。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由材料设备部门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八条、预制厂签订的供销合同由预制厂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以备查存。

第二十九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三十、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制、计时制、计工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的人员,凡实行年薪制的“两金”按比例上缴,实行计件制、计时制人员,按考勤自然天数计缴。

第三十二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三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工资系列。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三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员工的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一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务、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一章:总则。

亲爱的公司员工:

欢迎您加入本公司。

从今天起,您已成为公司的一员。请仔细阅读本《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它将給您充分和简洁的信息,使您能够充分了解即将加入的这个集体。我们希望能在这里充分发挥你的聪明才智,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编制的《规定》是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是为了明确全体员工的服务职责、权利和义务,希望您对这本规定给与支持,同时公司也相信《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一定会给我们每一位员工带来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让我们把今天作为起点,开拓进取、爱岗敬业、贡献才智、繁荣公司。

第二章: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东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一家综合性人力资源公司,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力资源大省的精神,经江西省人力社会保障厅批准江西地区首家专业服务于劳务输出专业人力资源机构之一。本机构将会一直致力于为求职朋友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发展,业务范围已延伸至江浙闽粤、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东莞佛山汕头中山珠海等,务实的经营作风更赢得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肯定。

公司管理更趋科学化,人性化,业务流程日臻完善,服务质量稳步提高,并以领先的人力资源服务理念和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的专业服务精神,与客户及合作伙伴共同成长,联手共创美好前程!

服务项目:

现场招聘、专场招聘、委托招聘、普工专送、人才派遣、人才寻聘、职业指导和人才评估手段,为您提高方便快捷,专业的兼职招聘服务。

文化传媒。

专注于大学生周末兼职,大学生就业安置,现场招聘,人才派遣等多项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专业文化传媒机构。我们将依托丰富的信息资源,通过广泛的招聘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的招聘和人才评估手段,为您提高方便快捷,专业的兼职招聘服务。

二、企业文化:

经营理念:

专业于事:服务标准化,个性化,体系化。通过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管理服务理念,管理工具和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

公司精神:精益求精和谐共赢。

服务宗旨:专业热诚高效满意。

公司愿景:江西第一华南领先全国前列。

公司价值观:为企业和人才架起高速便捷的金桥,打造中国诚信品牌服务机构,力创同行专业人力资源市场。

第三章:员工守则。

一、标准。

二、仪容仪表。

员工的仪容仪表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是公司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

(一)员工必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进入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语。

言文明,举止端庄。

班前不得饮酒及使用刺激性气味食品)。

(三)员工工作时间必须讲普通话;统一着装要时刻保持清洁平整,男员工不得穿拖鞋、

布鞋、露脚趾凉鞋在办公时间内进入办公区。

(四)员工发型要梳理整齐,彰显大方端庄,头发要保持清洁不得留怪异发型。

三、行为规范。

为保证工作秩序,员工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并签到;。

(五)员工应绝对遵循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的技术、资料、计划、决。

(六)员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上班,须提前按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七)员工下列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部门经理和办公室;。

1、住址和电话。

2、发生事故和特殊情况时的任何联系办法。

(十)公司员工个人收入、各种报销、福利等不得向他人告知,否则公司予以除名处理;(十一)严禁员工在外兼职,如有发现公司保留随时辞退的权利,且该员工不享有兼职期间的工资和奖金。

第四章:考勤规定。

一、总述。

(二)考勤内容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法定假日等。

二、日常出勤规定考勤制度。

(一)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星期六。

(二)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9:00—9:30晨会。

(三)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在征得领导批准的情况下,由部门经理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如果部门经理领导出具虚假证明则将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同时旷工均按处罚打扫卫生一天,次日执行(下同)。

(五)迟到早退的奖励规定。

1、迟到或早退,奖励打扫卫生一天。

2、发现一次不签到,奖励打扫卫生一天。

3、凡每月迟到或早退超过五次者,依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警告、公示等处分并一次性再奖励打扫卫生五天。

三、旷工的奖励规定。

2、委托或代替他人签到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处分。

3、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配而拒绝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员工无故旷工一次奖励打扫卫生一天,第二次奖励打扫卫生两天,连续旷工两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打扫卫生五天,视情节轻重公司将予以开除。

5、凡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报办公室,特殊原因电话通知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

6、如需外出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外出原因,否则视为早退。

四、日常规定。

1、公司内部员工不允许用一次性水杯喝水。

3、业务部工作人员未写意见、建议的,每次奖励打扫卫生第一天。

五、请假规定。

除非特殊情况,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到办公室领取《请假申请表》,并按人事权限给予审批后方为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请假一天以内者,应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请假超过一天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连续病假三天以内由直接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员工到医院看病视为病假,以实际离岗时间填报病假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

六、事假规定。

2、员工因特殊原因迟到,经补办请假手续可作为事假处理;。

4、员工连续请事假两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两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5、病假、事假为无薪假。

第五章:办公用品的购买。

一、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室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价格50元以内可直接订购所需要的办公用品;价格50元以上须报办公室批准。

三、支付:收到办公用品后,对照订货单开具支付发票,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转交给出纳负责人支付或结算。

四、办公用品发放规定。

1、本公司为规范办公用品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使用办公用品。

3、各部门须指定专人管理办公用品。

五、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1、为使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回收管理品及管理品四种。

一、中午在公司用餐者,餐后应第一时间处理好自己就餐后留下的饭盒及食杂;。

三、公司内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四、公司卫生实行每天晚上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二,正式员工因特殊原因离职者,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工资结算等辞职手续。员工离职时,应将所有公司财物、硬件资料、设备以及钥匙归还公司。

一、享有国家公布的法定假期;。

三、丧假:员工遇有直系亲属的丧事,可有三天薪假期,外县市的多2天,外省的多3天。

四、分娩假期:公司女性员工,可享有无薪分娩假期,假期为产后四星期,连续受雇两年以上的第一胎分娩假期,则可以享有2/3底薪的基本工资的分娩假期。

五、工伤假期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行管文件发文,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类文件建设的科学性及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管文件,是指公司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制度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制度中的行管文件分为通知、规定、办法、制度四种文件。

(一)通知是指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在本公司通知用于受文对象在单个部门、多个部门或全公司的范围。

(三)办法指针对某一项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办法可以包含规定,但规定不能包含办法,规定及办法可以是临时性的,如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在本公司办法用于受文对象在多个部门或全公司的范围。

(四)制度指长期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标准或行为准则。制度可以包含办法,但办法不能包含制度。在本公司制度用于受文对象在多个部门或全公司的范围。

四、行管文件正式发布前需经过:起草、审核、会签、合法性审查、修订、审批等程序。

第二章起草。

一、公司行管文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通过公司法务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公司行管文件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公司、员工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向科学、规范、高效转变。

三、行管文件撰写人应按如下规范起草文件送审稿:

(一)行管文件抬头标题下方应填写送审稿抬头信息;。

(二)行管文件编号规则为:公司及部门字母简写-年号-xg/文件序号-文件版本修订号。

(三)字体规定:

3、文件正文:宋体黑色五号字;条目章节序号需加粗;。

5、文件页脚:黑体黑色小五号字;。

四、行管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无歧义,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具有可操作性。

五、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行管文件,由相应职能委员会或部门负责起草或修订。起草或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起草委员会或部门组织。尤其有关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当充分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再写入文件条款。

第三章审核。

一、部门起草的文件,须撰写人须将送审稿及“送审意见会签表”(详见附样表一)提交给所在二级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委员会起草的文件,须撰写人须将送审稿及“送审意见会签表”提交给所在委员会组长审核;审核流程如下:

(一)是否与有关规定、办法、制度相协调衔接;。

(二)是否目的明确,各条款切实可行;。

(三)是否深入征求有关部门或员工意见;。

二、二级部门负责人经审阅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撰写人反馈审核意见;撰写人应按照二级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对行管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次送交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直至通过。

三、通过审核的行管文件,由撰写人或审核人送交公司法务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仅涉及单个部门内部的通知、规定,可在部门内部直接发布。

第四章审批。

一、部门起草的文件发文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通知、办法、制度在通过审核及合法性审查后,由撰写人或审核人将送审稿及“送审意见会签表”(详见样表一)提交给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委员会起草的文件通过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后,由撰写人或审核人将送审稿及“送审意见会签表”(详见样表一)提交给委员会主任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一)对送审稿无异议且送审稿符合本制度中第三章规定的,在“送审意见会签表”审批意见一栏中提出“同意”意见。

(四)有关内容涉及重大事宜的,需通过审议会研究审批的,应邀请相关人员参与审议会决定审批意见或将送审稿发送有关部门和职工代表再次征求意见。

二、审批人经审阅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撰写人反馈审批意见;撰写人应按照审批意见,对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次按本制度第三章及本章条款提交审核、审批,直至通过才可发布。

第五章发文。

二、发文可直接用送审稿格式发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通知、办法、制度也可选用红色文头发文格式发布,红色文头格式规范如下(详见附样表六):

(一)红色文头:公司全称黑体红色小初号字加粗。

1、格式中,__为发文部门规范简称;。

2、格式中,(____)为所发文件的年份号。

流水号,-3__为办法流水号,-4__为规定流水号。

(三)文件正文:宋体黑色四号字;条目章节序号需加粗。

(四)发文纸张一般采用a4纸;面页设置:上页边距2.0cm、下页边距1.5cm、左页边距2.0cm、右页边距1.5cm。电子发文统一以pdf文件格式发送。

三、发文部门或发文委员会要指定专人做好文件归档工作,对于电子文档应分年度建立文件夹,并按所发文件的文件编号建立电子文档;对于所有发放文件应保存一份书面文档,于每个年度结束时按顺序装订存档。

四、行管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馈执行效果。

五、行管文件发布后由起草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第六章修改。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对相关规定、办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实时根据公司发展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二、相应人员接到修改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改,修改后按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条款提交审核、审批。

三、修改后的送审稿,须发布部门更新发布日期、版本、修订号等信息,并注明废止所替代的原文件名称、版本、修订号及发布日期。

第七章废止。

一、规定、办法、制度发布注明废止的文件为废止文件,不再另行发布通知。

二、仅涉及单个部门内部发布的规定可由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自行决定是否废止,如废止通过发布通知予以废止。

三、办法、制度在公司实际运营中超过两年以上未执行的,由起草部门或委员会向行政办提出申请废止,行政办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意见后决定是否废止,如废止通过发布通知予以废止。

第八章附则。

一、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行管文件建设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格式可参照本制度附样表二、三、四、五、六,由各委员会、各部门内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二、本制度自20__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在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规定、纪律。

2、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3、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个人素质、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技能,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锻炼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做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6、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进取。

7、公司提倡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精神,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超越客户的期望。

8、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9、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不断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为公司多做贡献。

10、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和有关福利保障,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的各种待遇。

1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12、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13、公司提倡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4、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钱财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15、公司员工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化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16、职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17、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18、公民基本法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一、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企业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收文的管理。

第三条、公文的签收。

1、凡接收公文均由秘书登记签收后分别转交相关部门,在签收和拆封时,秘书均需注意检查封口和邮戳。对开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对密件开口和国外信函邮票被撕应拒绝签收。

2、对政府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四对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第四条、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秘书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应呈送总经理亲自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紧急文件要即阅即办。

2、一般函、电单据等,由秘书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主办部门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秘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总经理办公室,如关系到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

第五条、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给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读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秘书处,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签名以示负责。如有总经理“批示”、“拟办意见”,秘书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总经理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4、文件阅完后应送交秘书,切忌横传。

5、行政秘书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或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秘书同意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周转归档。

三、文件借阅和清退。

第六条、各部门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一般文件,需经本部门主管签写便条,对有密级的文件须秘书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七条、借阅文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就地阅看,按时归还。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走或全文抄录,不允许拆卷和在文件上勾画等。

第八条、各部门应具体指定责任心强的主管负责文件收交、保管、保密、催办检查工作。

四、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第九条、文件的归档范围。

凡下列文件统一由行政秘书归档:

1、企业领导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经营工作的各类计划、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等。

2、各种专业例会记录。

3、企业召开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报告、总结、决议、发言、简报、会议记录等。

4、有保存价值的客户资料及处理结果。

5、企业日志和大事记。

第十条、立卷要求。

1、文件的立卷应按照内容、名称、作者、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

2、立卷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3、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五、文件的销毁。

第十一条、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秘书应定期清理造册并按行政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毁手续。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根据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特色,制定年度生产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审议。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月度生产计划及短期生产作业计划,合理进行作业分配。

2、努力提高生产质量,定期培训职工,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按照iso9001:2000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各道工序的质量管理。

3、与财务部门协作,互通信息,掌握生产成本的变动情况,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对策;处理好效率和效益的关系。

4、合理安排生产,保持生产均衡,保证上下工序间衔接合理。生产报表必须准确及时。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和各种生产资料。

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反馈生产情况。

6、对公司设备管理负责,建立设备台账;编制公司设备维修计划;负责编写设备的操作规程;负责对设备的维修,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7、负责确保作业现场基础设施适用,检查安全和文明生产情况。

8、负责按包装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包装作业,使用适宜的搬运工具和方法进行进出货。

9、负责对库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0、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返工和返修工作。

11、组织车间对不同检验状态产品进行分区摆放,并负责检查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的维护情况。

12、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情况以及工作环境的保持情况。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我们知道,法律、法规、规章是整个社会层面的制度。而一个组织内部的规定、纪律、流程等是这个组织的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是要求企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为准则,是用来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违反制度的后果如何”,又存在探索、形成、施行、完善和发展等阶段。

美国哲学家霍布斯假设了人类的原初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每个人都想维护自己利益,都企图侵占别人的利益,没有正义,没有规则,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下人的生活是悲惨的,于是为摆脱此种境况,人们便建立契约,确立利维坦(权力团体)约定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从而结束人类混战。可以看出制度是人类从实践和经验中积累起来通过规制个体行为,从而使集体行为达到有序和理性的文明成果。正是由于制度是有稳定性、有序性、规范性的优势和特点,因而借助制度,人类才能把相互间合理的行为固化下来,形成准则,从而使社会和群体逐渐进步,以致于高度文明。

因此好的制度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资源,是一种力量,能使群体朝着最有利群体的方向不断前行。任何集体之中或集体之间,都有制度安排,否则整个社会、集体就会混乱、无序。

(一)宏观上。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2、使企业处于稳定、持续运行状态;。

3、对法规和政策起到拾遗补缺作用。

(二)微观上。

1、把企业员工、部门的目标、思想、行为,聚集到企业经营管理总目标上来;。

2、奠定员工、部门的自我约束机制;。

3、使企业内部管理权力运行程序化;。

4、实现企业管理系统化;。

5、实现企业管理科学化;。

6、促使企业组织持续稳定的发展;。

7、增加了企业的可控性、权威性;。

8、促进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9、促使企业经济民主化。

(一)要建立一套体系完善、内容合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1、最高管理层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覆盖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兼顾制度间的协调性;明确效率优先,逐步完善。

2、制度建设者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了解企业文化,熟悉相关的经营、管理要求,要客观、公正。

3、对于制度内容的要求是:所依据的资料必须要全面、准确,能够反映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面貌;根据实际需要设计相应条款;要明确、翔实,便于理解;要以发挥激励作用为目的;要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员工达成共识。

(二)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严格、公正、持续的执行,这是发挥制度作用的关键。

(三)要做好制度实施推进的培训、指导工作,以及执行状况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二

第一条公司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做到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第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挪作私用。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自用。集体需用的公物,须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取走。

第三条消费性物品的购买,包括办公室的设备、文具等,除公司另有安排外,必须由总务统一负责购买。购回的物品,由总务负责登记造册,集中保管,计划分配。

第四条小件消费性物品的领用,各部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承受意领取。大件物品的购买、领用,须按公司规定的开支审批权限,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五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内容,情节较重的,以贪污或挪用公物论,处100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情节较轻或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处批评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致使公物流失的,由其本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负经济责任。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三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规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獐子公司章程》,联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无名合同。

第三条对外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公司名义订立。各部门和分公司,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凡与外界达成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原则上须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协商一致、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或资信。

订立合同的权限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规则》执行。

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三)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即时清结的零散物资。

第七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八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语言确切描述的,应由当事人共同封存样品,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九条合同在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条合同中引用的法规、规章等,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严禁引用被废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颁布新的法规和规章造成合同条款必须被修订时,应以新法规和规章的有效标准文本作为修订依据。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评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能签字、盖章。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每一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严禁在对外订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遇例外,须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经办单位分存,其中原件在总经理办公室留存。

产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单位保存。

第三章合同的公证或鉴证。

第十五条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鉴证的合同,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需公证的合同,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合同的鉴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颁布的《合同鉴证办法》执行;合同的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经办单位是完成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后,转财务部审核付款。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收款单位与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拒绝付款。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四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面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喜欢的就收藏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五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

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索引:()民申字第811号。

【入选理由】。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

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

《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

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

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第5期。

()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入选理由】。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

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

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

【入选理由】。

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

而在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

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六

第二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4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6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员工上班前应做好上班准备工作,应检查机器各部位是否能正常运转并做好卫生清理工作,下班后应把所有的工具各就各位,把物品整理归类。

第四条公司每一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状况报告领导,由领导报至财务部,据此核发工资及奖金。

第五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状况需经领导签字批准,没经领导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至30分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回到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九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次扣半天工资,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旷工一天扣二天工资,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以上者公司给予辞退。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每月需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生产员工有生产任务,销售人员有销售任务,办公人员有办公公务,若完不成任务者,扣发10%至50%的工资,三个月无业绩者,给予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凡有以下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公司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

1、超额完成任务或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5、工作态度端正,主动为公司分忧解难,为公司节省开支,为公司提出合理化推荐并被公司采用者。

6、全月生产无次品者。

7、其它有重大成绩者。

第十三条全勤奖金每月50元。

1、按操作规范工作,服从工作分配,若违犯者轻者罚款重者辞退。

2、车间内操作工作使用工具、模具、产品、材料应整齐放在必须的位置。

3、机器工作时,保证在岗在位,不得离岗串岗。

4、工作疏忽造成产品不合格,外发人员货物数量发错,产品、配件不合格将负责重复工作的加工费、差旅费、物流费、毁坏的材料费。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5、车间内垃圾放入垃圾桶内,如车间内随意丢垃圾、工具,找到当事人的罚款10元。找不到当事人,在岗工人每人处罚5元。

6、在车间内的工作衣、手套挂好,放在必须的位置。

7、在车间内禁止吸烟,人走电断,各种机器灯停止工作;由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者,轻者后果自负,重者上交。

8、人为损坏的工具、机器、模具,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

9、对违规操作,工作马虎造成个人身体伤害后果自负。(注意:操作规范由技术人员指导学习,不懂不能操作任何机器,违者处罚50元。)。

10、上班期间,生产一线员工不准接打私人电话,电话工作时间关机或交给办公人员保管。

11、每月生产一线员工产品次品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多生产一张次品,罚款10元。

12、车间主任不能按职责要求资料工条款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一次50————100元。技术员不能按职责要求资料工作造成工人待工,窝工或模具,机械损坏一次50元,2次100元,3次辞退。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若违犯下述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6、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不准在上班期间嬉戏打闹,更不准在上班期间吵架打架。

7、持续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七

股权激励机制在国外是股份公司较为常见的激励措施之一,股权激励是经营者通过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得到企业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对股权激励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主要是以本公司股票为主,激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是一种广义上的股权激励。尽管《办法》未明确施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但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可以看出,鼓励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股将是完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形式,有条件的授予经营者一定数量公司股权的形式,使企业的经营者与股东所追求的利益价值目标趋于一致,实现经营管理者、生产者的利益与股东权益“捆绑式经营”,同呼吸共患难,使上市公司效益实现最大化。

二、股权激励机制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的股权激励机制。

近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产权制度安排更多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使得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二者利益相冲突。为了实现二者利益的相容,推动企业共同的发展,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大企业中引入了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收入逐步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纵观西方企业及其激励机制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企业经历了两权结合——两权分离——两权结合的过程,这种分合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企业的第一次产权革命,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和竞争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再次结合是企业的第二次产权革命,克服了企业因两权分离股权造成的委托代理矛盾,又一次形成了企业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

(二)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

始研究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运行中的强大能力,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也随之逐渐建立起来。

8月财政部、科技部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采取了在试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加以完善的做法,以期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股权激励的规范和发展会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三、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特性。

股权激励就其本质而言,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激励措施和手段,属于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通过有条件的激励,使经营管理者与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有条件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股权激励机制具有许多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激励标的特定性。

股权激励的标的是特定的,是公司利用其现在的股票或承诺的股票期权,并不是通过公司给与奖金、酬金或实物等形式来实现。关于提取激励基金的问题,中国证监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第一条有明确规定:“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回购是143条所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形式,奖励给所激励的对象。

二是激励对象的特定性。

第8条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这表明受激励的对象必须是本公司的内部员工,而且还规定受激励对象还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要求,包括必备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办法》虽未对前者作具体规定,却对后者作了相应表述,如明确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均不得列入受股权激励的对象。

虽然《办法》中明确了监事可以成为受激励对象,但笔者认为监事应和独立董事一样被排除在对象范围之外。因为监事在公司运作中承担监管职责,不仅要监管公司的交易也需监管股权激励的制定。这在中国证监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也有述及“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备忘录2号》的效力肯定是不及《办法》的,笔者也希望早日出台法律法规把公司监事排除在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之外。

三是激励股权的锁定性。

也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更加表明了,被激励人接受激励股权后就必须尽勤勉义务,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四是激励程序的公开性。

由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直接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属于公司增资入股的重大问题,不仅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还涉及公司股票或股权增发问题,既要合乎《公司法》规定,又要符合《证券法》要求,因而《办法》也规定了激励计划必须公开,并实施激励计划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到三十八条)。

四、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对象范围。

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对象在上文“激励对象的特定性”已有所述及,我们在这一标题下主要论述《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中的对象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对象规定。

《备忘录1号》中明确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的问题:“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这是对《办法》中激励对象的补充及规范,使《办法》中的对象规定更加明确化,严谨化。《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中的对象规定与《备忘录1号》中并无太大出入,因此在此不加赘述。

《通知》中的对象规定与前述对象规定有很大不同,《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对象,却提出了“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的目标(详见《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也即确定了公司董监高在怎样的标准下才可以享受股权激励,这更加明确了股权激励机制的正面作用,这为建立规范的股权激励机制做出了贡献。

五、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存在问题。

在国外,股权激励机制本是一副公司结构治理的“良药”,能很好地调动经营者及努力为公司献计献策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的良性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由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权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均未能直接详细明确规定,这使股权激励机制无法律依据。尽管中国证监会已颁布专门的《办法》,对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促进意义,但是,《办法》毕竟仅属于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等级很有限。在探索股权激励机制的道路上出现很多问题:

(一)、对激励标的征税的法律缺漏。

没有专门具体的规定。在出台具体税收政策上,完全有必要考虑利用税收政策,鼓励受股权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确保股权激励机制目的的真正实现。

(二)、对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公正性的疑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本是一项很好的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措施,但是由于运作中起草计划的主体及实施主体往往均是归一的,导致该草案的内容及实施目的客观性令人存疑,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起草主体缺乏独立性,该主体处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状态。这时就需要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在国外成熟市场下,股权激励方案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然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通过监事会与董事会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相互制衡,切实发挥出监事会在推动和监督公司内部各个运作环节的作用。国外的独立董事提出制的确需要我们好好研究与探讨。

(三)、股权激励幅度标准和业绩评价缺失的问题。

实践中,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选择的模式多种多样,对于业绩股票或股权激励模式规定统一的业绩条件要求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如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员工持股、员工收购等等形式就很难规定要有统一的业绩标准条件。正是如此,《公司法》和《办法》确实难以规定清楚,这既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带来自由空间,也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蒙上了无依据的“法律”困惑。虽然《通知》中有关于激励的标准,但那毕竟是国企的一套标准,并不能代表其他的私营企业,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与行业规范在一定程上导致了一些乱像,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先统一意见,然后再由立法确定。

(四)、股权激励机制监管缺失的困惑。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如何加强对此活动的监管也是极为重要的。上述几点问题表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要由上市公司组织进行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办法》第6章“监管和处罚”尽管有些条款已涉及监管主体、监管情形、监管措施和处罚责任形式等规定,但是,与上述法律困惑空间相比,监管存在明显缺失,对此监管部门应重视。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之下,其实施股权激励隐患重重,容易导致将内部人控制下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演变成一出经营者自己激励自己的“闹剧”。如果是这样,股权激励机制在公司中就会变成高级人员敛财的手段。这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五、对股权激励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政策。

鉴于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在法律规制上存在不足,建议我国的法规应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对于股权激励立法的经验与做法,适应新时期实践发展,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为股权激励提供法律保障。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制定有关股权激励的财税和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独立董事负责制。

划实行独立董事负责制,可以充分地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等作用,更容易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功效。

(三)、股权激励实行相对的标准制。

在《通知》中已经有了规范化地萌芽,我们需要的是尽快建立一个行业标准,而不。

用去区分国企或者私企,这就需要证监会在广泛的调研的基础上确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

(四)、完善股权激励监督制。

由于组织实施股权激励均在于上市公司的自主事务范围内,对于从股权激励计划的起草到审议报批,直至组织实施,都是上市公司来负责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及完善监督机制是确保股权激励机制功效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根据《办法》第6章“监管和处罚”的规定,更多都是讲到处罚,对于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程序、监管方式手段措施等规定不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原则及指导思想,其次是监管的程序方式手段,再次是监管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论文问题。在监管的指导思想上,确定以事后监管原则为监管的指导思想,规定监管部门以事后监管为主导,事前仅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提交法定文件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不需审批。监管中,建立相应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持股状况、禁售期、激励条件、业绩要求标准等。同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能自觉遵守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必要建立奖惩机制,通过科学的奖惩机制,实现最好的良性监管。在监管主体上,不仅要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更要重视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尤其要重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出示的有关信息披露报告。同时,也可考虑实行股权激励保荐制度,将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纳入到监管主体范围,加大对股权激励的保荐监管。

六、结语。

股权激励是完善企业长期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实际上,从承包制、年薪制,再到后来的股票期权制和今天的mbo(管理者收购),对于经营者激励的探索脚步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企业家已经认识到,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将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必将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而愈加完善进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4)李健,对我国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浅析,科技信息,,(1):348。

(5)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5月7日。

(6)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5月17日。

(7)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年9月16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1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11)刘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解读[j].财务与会计,(3)。

(14)孙晓芳,顾少波,黄欣《.企业激励机制创新》.财经理论与实践,(4)。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八

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规范自身建设,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公司利润、增强企业品牌影响力,通过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出的管理公司的依据和准则。那么公司管理制度有哪些呢公司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及行为规范、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考勤制度、招聘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离职制度、企业管理培训制度、人员调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福利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等。

二、安全管理制度警卫人员值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三、财务管理制度资金预结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盘点制度、审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出纳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度等等。

四、行政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等等五、物资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物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物资库存量管理制度、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办法。

六、生产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调度制度等等。

七、销售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制度、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制度、产品销售信息反馈制度。

八、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质量审核制度、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期限为____。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的义务:

一、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规划产品组合的又一种企业经营方法,因通用电器公司于1970年在公司战略计划中首先应用而得名。作为大规模多种经营型的通用电器公司在50年代率先采用了分权化的事业部管理体制,随之公司事业有了惊人的增长。但没过多久,随着美国经济于60年代中期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公司业务也在6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期间增长缓慢,其中公司每股平均利润及投资利润率甚至呈现下降趋势。

造成这种局面的部分原因是公司新领导人在引入核动力及商用喷气式飞机引擎等资本密集产品时造成巨额亏损。其根本原因是公司的发展超出了控制范围。到1968年,全公司的业务单位增加到200个,划分成50个事业部,各部门间的业务与计划互不衔接,甚至完全脱节,使经营效率迅速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上层认识到为达到减小风险,提高收益的战略目标,非得有一种能够统一规划、指挥各项事业经营的手段,使公司各种分散的业务从总体上取得平衡与衔接,实现产品、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为达到以上目标,通用电器公司以当时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董事长r・约翰为主,开始加强计划体制,制订新的战略事业计划。其核心之一就是采纳由波士顿集团公司顾问小组提供的“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对公司业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由公司咨询部长罗斯查尔德把本公司的有关指标按“公司实力”和“市场引力”两大类因素进行细分,并重新组合,将其整理成可进行多种因素分析的九象限图,以便能切实地根据当时的环境变化,从多种因素中及时地找出主要影响因素。由此,诞生了企业产品战略分析的新方法――通用电器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引用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原理,扩大其考核内容而形成的一种规划企业产品组合、评价企业发展方向的战略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市场容量、利润率、市场销售增长率等看作刺激企业生产的引力,把企业的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推销能力、产品质量等看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根据以上要素对企业产品加以定量分析、评价,划分出九种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列出相应的发展、维持及淘汰等对策,在此基础上调整产品结构,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

通用电器公司法的工作步骤如下:

1.制订标准。

首先确定企业全部产品的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中各具体项目及其加权值,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的大、中、小范围。市场引力指市场对企业的吸引力,包括产品市场容量、利润率、销售增长率、市场垄断程度、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市场细分化的水平等项目。企业实力指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市场占有率、资金、产品能力、服务等等的状况。

2.评分。

对企业各种产品按照市场引力、企业实力的各项标准评分,将每一项目的得分相加,得出总分,将结果分为大、中、小三等。。

3.定位。

在座标图上以纵轴表示市场引力,横轴表示企业实力。按照产品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的大、中、小标准,将座标图分成九个象限,将产品按标准分别填入相应的象限内。a、b为产品代号。

1.决策。

对九个象限内的不同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经营战略。各象限产品的经营战略如下:

第1象限区域产品:销售前景好,企业实力雄厚。应采用力保优势战略,集中资金,扩大规模,实现高质量,高价格、高收益。

第2象限区域产品:销售前景好,企业实力中等。应采用发展战略。甘冒风险,从长远出发,以领先于同行业为目标,在重视收益性的同时,力求采取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对策。

第3象限域产品:销售前景很好,但目前企业实力较弱。应采取扶持战略,以提高产品市场地位为最大目标。为追求长期、长远收益,应尽可能提高当前投资量,虽然眼前收益较低,但可以迅速提高企业实力。

第4象限区域产品:本企业实力雄厚,销售前景一。

[1][2][3]。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一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www.》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二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三

规范全体员工行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

xx物业有限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3.1xx物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严守规章制度、为公司利益而做出贡献。

3.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4.1进公司必须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干净;。

4.3进公司须戴工作证;。

4.4严禁工作证借给别人或借别人工作证入公司;。

4.5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

4.6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证,若要更改一定要经人事部办理;。

4.7公司发放的安全鞋仅限在厂内使用;。

4.8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鞋、围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5.1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5.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外出;。

5.3雇员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5.4严禁无故旷工;。

5.5上、下班必须签到;。

5.6不许代别人签到;。

5.7不得涂改签到表。

6.1设备、设施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

6.2注意整理整顿;。

6.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

6.4严禁对小区内的设备乱涂、张贴;。

6.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6.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

6.7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

6.8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7.1服从上司的命令;。

7.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

7.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

7.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

7.5不准喧哗、赌博;。

7.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四

伤亡事故致因理论,或称伤亡事故发生与预防理论,是安全管理学中的基本理论。它根据工业生产过程中人、机、环境、能量、管理等因素在伤亡事故分析与预防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指导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安全管理包括对人的安全管理和对物的安全管理两个主要方面。其中,对人的安全管理占有特殊的位置。人是工业伤害事故的受难者,保护人、为了人是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关于受难者,产生了人如何卷入事故之中以及为什么不能躲避事故释放出的能量作用的问题。人往往又是伤害事故的肇事者。在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占有很大的比例;即使是来自物的方面的原因,在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背后也隐藏着人的行为失误。因此,控制人的行为是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人还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生力军,在控制人的行为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安全管理工程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人的因素的研究。

控制人的行为是防止事故的.关键问题,也是安全管理的中心内容。人的行为是个复杂的问题,安全管理工程主要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控制人的行为是个更加复杂的问题,除了从管理科学的角度采取措施外,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也是控制人的行为的一条途径。

安全技术是改善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对物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由于工业生产门类繁多,实际应用的安全技术千变万化,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安全技术问题都纳入安全管理的范畴,只能把蕴含在各种安全技术中的共同原理提炼出来,构成指导选择预防伤亡事故对策的技术原则。

安全管理工程的内容还包括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实际问题。

安全管理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学习安全管理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一种安全管理理论或方法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是一定生产力发展的阶段的产物。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管理方法。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五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公司的成熟与发展。

第二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五部:生产部、销售部、行政部、品质部、财务部。

第三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为直线―职能制:生产部、销售部、品质部、财务部以直线型管理为主;财务部及行政部以职能型管理为主。

第四条本公司的人员编制依公司的业务和发展需要设置职位,坚持精简、效能、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实行和鼓励一职数兼。

第五条公司与董事会之下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助理2人,必要时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顾问及特约人员。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部(室)设部门经理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经理。

第七条公司各部以下根据业务、生产需要配置办事员(业务员)若干职位;生产车间根据工艺划分配置若干主管、班组长职位;生产操作人员、设备修人员按设备开动规模及工艺要求配置,并配置若干特勤人员(如司机、保安、勤杂人员等)。公司以下人员配置额度由部门经理按实际需要签请总经理核定。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签聘;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门招选,报总经理决定聘用或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聘用;生产工人由行政人事部门招用。

第九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及公司发展事务,向董事会与董事长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事务,按照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范围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公出或请假时应指定一名总经理助理代行其职务。

第十一条各部门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部门业务,并考核属员的勤惰能劣,呈报其升迁奖惩意见。部门经理向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各业务人员、车间主管、班组长等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向部门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顾问及特约人员依其专门知识、技术、向公司提供治理、发展意见,接受董事长、总经理和各部门的业务咨询,协助总经理处理专门业务或特别业务。

第十四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和发展事务,为本公司内部的执行首长。

第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规定:

1.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2.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及实施措施;

3.指挥、督导全体员工按期保质完成生产、销售任务和年度经营目标;

4.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及时决策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

5.协调各部门关系,仲裁和防止部门间冲突;

6.决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发布、实施、修订与废止;

7.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审批公司费用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8.重视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关心职工福利;

9.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下属传达董事会议决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10.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的职权规定: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更新、市场开发有决策指挥权;

4.有权签发公司内部各种文件和工作报告,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5.有权调整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政策。

第十七条总经理的责任规定:

1.向董事长负责,对违背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决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公司资产负保全增值责任,对因决策失误、渎职失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负责;

4.对发生重大的质量、设备、人身安全及交通、消防事故负责;

5.对未认真调研论证盲目进行项目开发或未经评审草率签署经济、技术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第十八条行政部负责本公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总务管理及公共关系等事项。

第十九条行政部的行政管理职责是:

1.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总经理决定的督促、检查和催办;

2.收集、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请示汇报;协助总经理协调部门关系;

4负责公司会议的会晤安排,做好会议纪录。

第二十条行政部的人事管理职责是:

1.负责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2.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3.负责员工的考勤、请销假、工资审核发放等事项;

4.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保事务,受理劳动纠纷;

5.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的总务管理职责是:

1.负责生产、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的分配与调整;

2.负责房产修缮、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管理等事项;

3.负责办公设施的购置和管理,负责办公用品、用具的发放;

4.负责交通、通讯设施的管理;

5.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保安、消防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的公共关系职责是;

1.办理公司各项登记、年检事务;

2.负责来宾、来访的接待工作;

3.会同销售部处理客户投诉;

4.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对外联络事务。

第二十三条生产部负责本公司产品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生产作业计划;

3.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5.加强工序控制和物料、在制品、工位器具管理,努力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6.配合销售部做好新产品开发的试产和样品制作;

7.负责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负责生产统计、原始记录的收集、编制与管理;

9.负责成品库管理,制定并执行成品库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防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销售部负责本公司产品营销和市场开发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销售预测,拟定市场开发计划、营销方案、广告策划以及品种和价格策略;

2..负责订单与销售合同的签订;根据销售预测与订单及时向生产部下达生产通知书;

3.负责客户联系、考察评审、关系建立与管理;

4.负责市场情报的收集,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与综合;

5.负责产品交付、售后服务以及货款回收工作;

6.受理客户投诉,处理退货与纠纷;

第二十五条品质部负责本公司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事项;

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2.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内审的组织工作;

3.负责采购物资质量验证,产品过程质量检验、成品质量检验及相关记录;

4.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统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并跟踪验证;

5.参与新产品的开发与试制;

6.会同销售部处理客户投诉及不合格退货的质量分析和纠正。

7.负责监督和管理各部门的质量记录。

第二十六条采购部负责本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等物流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4.做好物资入库验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办理严重不合格品的退换货及索赔事宜;

5.加强仓储管理,做好各种物料的进货、运输、装卸、领用发放、防护以及清仓盘点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等事务,具体职责是:

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2.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3.负责年度预、决算的遍拟,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财务经营状况分析;

5.负责成本的计划、控制和核算;

6.负责日常出纳事务,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时清偿货款和回笼资金;

7.负责编拟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做好资金的筹措与调拨,加强资金管理;

8.做好现金管理、支票管理和财务印鉴管理;办理纳税与保险等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各部门办事细则予以规定和补充。本制度部门职责部分将随着公司的发展适时加以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董事会,本制度经董事长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六

保洁卫生管理制度保洁的工作在物业管理中,是指整洁及其所带来的舒适和优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可直观反映在视觉上,并且由此直接带来心理上的舒适感与美感,整洁的环境带给人心灵上的纯净,因而成为业主选择物业区域(楼)第一印象及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所以整洁的物业区域环境需要常规性的保洁管理服务来保证。

保洁工作的职责

责任范围:适用于本物业全部所辖园区。

主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清洁工作,保护物业区域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定时、定点、定人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清运。通过清、扫、擦、拭、抹等专业性操作,维护辖区所有公共地方、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保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防治“脏乱差”。“脏乱差”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例如,随手乱扔各种垃圾、楼上抛物、乱堆物品堵塞公共走道、随意排放污水废气、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以及乱涂、乱画、乱搭、乱建、乱张贴等等。而我们的工作就是在“脏乱差”发生或为发生时及时清理或制止,从而让辖区所有公共地方、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有序。

岗位职责:保洁管理岗位的职责负责物业公司所辖物业小区等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并根据需要临时制定工作方针,同时负责保洁人员的培训及指导。

具体细节如下:

1.负责全园区的卫生清理,同保洁员一起维护好园区环境。

2.每日提前10分召开每日例会对前一日的卫生清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安排当日的工作。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七

为保障汽车行驶安全,预防交通事故、降低汽车的使用成本,提高汽车的使用效率。使车辆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结合公司及×××交通地域的经济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依据我对及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泵车班、罐车班。

2.车队(班、组)要全面贯彻“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努力提高车辆的完成率、出车率。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1.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车队的经济管理、计划配件、燃料等合理库存。建立油料、配件、轮胎等的进出库手续和交接、保管使用制度,做到账账、帐货相符,节约开支,增加积累。

2.加强车辆的技术检查,车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业的汽车修理、技术人员。负责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

3.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把安全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对驾驶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定期的进行安全例会和安全竞赛活动。

4.发生事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泵车、罐车是公司重要的生产工具,为确保汽车运行安全及车况良好,汽车队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对汽车驾驶权实行资格认定。严格履行公司对于用人的资格审查制度,必须身体健康,手续(资格)齐全,拥有6年以上驾龄,熟悉汽车的日常使用、保养常识。

2.全体驾驶员、车辆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干部能上能下;驾驶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对驾驶员每年违章6次以上或发生严重责任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将进行改职或辞退。对新应聘的驾驶员,必须经车队负责人及公司机关职能人员对其驾驶技术进行严格考察后予以认定。

1.坚持合理调配车辆的原则,努力降低汽车费用。

2.汽车队实行定车、定人,驾驶员一般三车四人的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修理人员。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出事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特别是长途行车(罐车、泵车)前,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未经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5.每台泵车、罐车驾驶员,每月对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表,内容包括工具、证件、车辆防冻液、轮胎等。如有异常应立即排除、杜绝汽车带病上路。

6.汽车管理人员定期在汽车履历表中填写每辆车的运行记录,并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7.如两名以上驾驶员共同驾驶一辆汽车,该主车司机应做好交车记录。如发现有电子测速、违章现象,根据记录数据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司机交接汽车时,应对车况作出检查,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1.汽车驾驶员负责,汽车日常的维护保养,车队管理员负责填写维护台账。

2.为便于管理,公司应在当地固定选择信誉好、技术实力较强的一家维修厂。该维修厂修理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维修汽车关键部位(发动机、地盘、变速器等)时应采用原厂配件。一般小修应在公司内部进行小修。

3.汽车在本地出现故障后,预计费用在200元以下(含交通肇事)。汽车队可自行决定修理,但应做好记录。如预计费用在200元以上(含交通肇事)驾驶员可电话报告汽车队负责人及交警大队并保护现场。

4.汽车队应对本车队汽车历次故障及维修情况,在汽车履历薄中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健全设备运行技术。安全档案等。

5驾驶员应加强学习,结合公司特种车辆的实际状况。及时补充新型车辆的技术资料、驾驶车辆时小心谨慎,爱护车辆。如因车辆损坏,车队将报告公司追究驾驶员及汽车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汽车费用管理:汽车队的各项费用(油耗、保养修理、保险、车船税、审车费)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汽车队每月对各项费用作出书面统计,上报公司。

搅拌车驾驶员操作规程

搅拌车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装料

1.驾驶员装料前必须做到“三看一排”,即:看燃油是否充足、看仪表是否正常、看机械是否正常、排除搅拌桶内积水。

2.按生产调度指令到指定地点装料,装料时应将操作杆置于装料位置。

3.在搅拌站铃声响起后方可将车开出,同时将操作杆处于搅拌位置,须锁定驾驶室内操作手柄,卸料溜槽必须锁紧并固定在右侧位置。经公司试验室检验员检验完砼料并在发货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后,方可出厂运送至工地。

二、运送

1.在运送途中,搅拌罐应保持3-6转/分的慢速运转。

2.在正常搅动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km/h。在转弯时不要太急,同时转弯速度不大于15km/h,否则有翻车危险。空车时速不得超过60km/h。

3.当塌落度损失过大时,可在符合混凝土设计配合比要求的条件下适量加水,但此项工作必须由试验室技术人员完成。除此之外,严禁往搅拌罐内加水。

三、缷料

砼运送到现场后,由现场调度或工地负责人安排依次进行缷料,在砼搅拌运输车给砼泵喂料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喂料时,反转缷料应配合泵送均匀进行,且应使混凝土保持在集料斗內高度标志线以上。

3.中断喂料作业时,应使拌筒低速搅拌混凝土。

4.缷料要彻底,避免浪费。在喂料完毕后,如不在装料或间隔较长时间﹙4小时以上﹚及时清洗搅拌罐内,排尽积水。

5.上述作业,应由本车驾驶员完成,严禁非驾驶员人员操作。

6.在缷料完毕后,持工地负责人签字的发货货票返回。

7.回站后及时将发货票交调度室保存。

四、安全要求

1.装料时切忌搅拌罐反转。

2.裝料后检查溜槽是否有余料。

3.行驶中注意安全。

4.缷完料后清冼溜槽及轮胎,以免将杂物带上公路。

五、车辆维护

驾驶员应对砼车机械部分及时保养,以保持正常运转。每周给托轮油咀加注一次高压油脂,每班给托轮轨道加一点含石墨或硫化钼润滑脂。每周润滑一次油泵传动轴。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大全(18篇)篇十八

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要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一包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生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审批后才能使用,急诊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4、对参保病人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严格执行省物价政策规定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

利用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系统、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公示时,必须公示项目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计价单位及价格。

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公示项目价格,确保医院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准确性。

2、医疗服务收费查询。

在门诊大厅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板等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以供患者查询。

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患者查询,收款处及临床科室均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咨询。

医疗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

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窗口及查询电脑位置;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须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

为方便、快捷地做好医疗费用查询工作,财务科等有关科室将努力为患者提供方便。

3、一日清单。

收款处必须设立医疗费用清单查询窗口,随时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

收款处每日定时为住院患者打印“一日清单”,各临床科室负责每天及时将日清单发到患者手中,便于医患双方共同核对和监督。

患者出院时,收款处必须提供医疗费用总清单,经患者何时确认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字后,住院处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一日清单制,必须纳入患者入院介绍的内容之一,实施告知制。

4、医疗服务收费责任追究。

适用的范围:。

为本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

列入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重复收费、无医嘱记录收费。

超医嘱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超越四川省价格规定“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材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药品和药用消耗材料不按规定加价。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属于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收费,或虽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但相关收费不纳入医院财务同意管理的行为。

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

使用医用高值耗材(大于等于20xx),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收费。

责任追究。

医院对相关科室的违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凡因科室收费核对不准确,造成多收、漏收、少收等现象,引发患者投诉的,科室应立即予以纠正,全额退回多收费用。

凡因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影响,以及科室自作主张而产生的串项收费、分解收费及降低标准收费等医疗收费违规行为,经查实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原则上由科室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原因,造成误收费用,由网络中心立即整改,并作为月考核依据,按医院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医疗服务收费审核。

医院收费审核小组。

由审计物价科、护理部、医务科相关人员组成。

审核办法。

医疗费用审核采取日常审核和定期审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审核。

以临床科室自行审核为主,科室在为住院患者提供“一日清单”时,计费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每天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出院审核。

患者出院时,科室要认真审核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由入院等级室提供总费用清单,经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定期审核。

医院审计物价科每月对门诊、出院或在医患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抽查,审查病例医嘱记录与收费清单项目、次数及价格是否相符,记录备案,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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