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合同协议时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以下范例合同协议旨在帮助您了解合同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一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电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屋顶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二、厂房屋顶租期限。
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xx年4月12日起,至2043年4月12日止,租赁期30年。
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5%。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厂房使用要求及维护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厂房屋顶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乙方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厂房屋顶转租给第三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中途转租、转让,甲方有权利终止本租赁协议。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屋顶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6、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甲方应一次性赔偿乙方20万元。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乙方应一次性赔偿甲方20万元。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能因机构变更、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而无故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拒力致使难以履行合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删除。
3、本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由此需要,甲方应当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八、发生争议,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二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千瓦(kw)的光伏发电设备。
(2)售电人已与购电人签订并网协议,光伏发电设备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上网电量:指在并网侧计量点统计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2发电电量:指在发电侧计量点统计光伏设备发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计量点:指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1.1.4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第2章合同双方义务。
2.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2.1.1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发电电能。
2.1.2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
2.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据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发电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2.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2.2.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2.2.2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设备。
2.2.3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及光伏设备检修计划。
第3章电量购销。
3.1购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售电人光伏发电上网电量。
第4章上网电价。
4.1按现行上网电价为:_____元/千瓦时(含税),如电价有变动按国家最新电价文件执行。
第5章电能计量。
5.1计量点。
光伏发电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发电电量计量点:
上网电量计量点:
5.2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提供并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装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封或更改。
第6章电量计算。
6.1上网电量按季度结算,年终清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每月抄表周期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由购电人填制《电量结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若表计出现异常,双方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6.2电量数据的抄录可采取现场抄录和电能量管理系统远方采集两种方式。
第7章电费结算、电量补贴和支付。
7.1电费计算。
7.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7.1.2上网电费=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含税)。
7.2电费结算。
7.2.1由购电人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费计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
7.2.2售电人根据《电费计算单》开具发票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在见票后申报支付全额上网电费。
7.3对于符合国家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周期,完成光伏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由购电人出具《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并向售电人支付补贴。
7.4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调整电费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款项,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的,由收款方承担责任。
7.6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核查。
第8章违约责任。
8.1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10章适用法律。
1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1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1.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1.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3如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第12章争议的解决。
12.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其他。
13.1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或文件等送达或接收以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准。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以变更后地址为准。
13.2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三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本合同为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四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五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0%。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补充商榷协议。如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六
3.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电站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光伏电站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光伏电站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七
甲方所使用的光伏产品符合光伏元器件国际a类标准,光伏电池组件寿命可达25年,其效率衰减仅为0.8%。项目质量达到供电管理部门的供电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光伏组件等设备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八
4.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光伏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九
甲方(站长):
乙方(员工):
为全面落实光伏电站各项生产目标,更好的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结合光伏电站生产实际,制定本协议书。
1光伏发电组件分包明细。
乙方分包如下编号光伏发电组件:
2分包责任人职责。
2.1分包责任人对分包光伏发电组件的运行状况负有安全及监督职责。
2.2分包光伏发电组件平均可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组件故障时间作为分包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2.3分包责任人对分包光伏发电组件及相关设备应时时监督,对范围内故障机组做到及时处理。
2.4分包责任人是其分包光伏发电组件的日常巡视、维护、检修及其他专项工作的主要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工作的验收责任人。
3双方责权。
3.1甲方依法履行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并按《光伏电站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激励。
3.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不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
4附则。
4.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光伏电站存放于乙方人事档案,一份由光伏电站档案室保存,一份交乙方保存。
4.2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光伏电站站长)(光伏电站员工)。
时间:时间: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十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十一
13.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1及11.2条。
13.2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能源管理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3.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光伏电站持续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十二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为: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元/(mw・h)。
5.2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十三
甲方(站长):
乙方(员工):
为全面落实光伏电站各项生产目标,更好的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结合光伏电站生产实际,制定本协议书。
1光伏发电组件分包明细
乙方分包如下编号光伏发电组件:
2分包责任人职责
2.1分包责任人对分包光伏发电组件的运行状况负有安全及监督职责。
2.2分包光伏发电组件平均可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组件故障时间作为分包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2.3分包责任人对分包光伏发电组件及相关设备应时时监督,对范围内故障机组做到及时处理。
2.4分包责任人是其分包光伏发电组件的日常巡视、维护、检修及其他专项工作的主要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工作的验收责任人。
3双方责权
3.1甲方依法履行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并按《光伏电站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激励。
3.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不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
4附则
4.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光伏电站存放于乙方人事档案,一份由光伏电站档案室保存,一份交乙方保存。
4.2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光伏电站站长) (光伏电站员工)
时间:
时间: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十四
4.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4.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光伏发电合同书(通用15篇)篇十五
本项目自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施工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甲方协助乙方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备案,等待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并网。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延后,延后日期顺延;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期,经甲乙双方约定,其违约方违约金额按元/天计算。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