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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一
合肥安研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凤阳路段(新亚汽车站东侧恒丰大厦),经由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授权,负责合肥地区dna亲子鉴定工作的宣传、咨询、接待及鉴定样本采集工作。
中心资质:
中心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司发函[]40号;司法鉴许可证号:110006008)。并且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是国内首家通过“二合一”认证的独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我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我中心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鉴定结果公正、可靠,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影响。
鉴定范围:
我中心接受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各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司法鉴定。
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物证鉴定(dna亲子鉴定、dna同一认定、dna数据库等)、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伤残评定,医疗纠纷鉴定等)、动植物基因鉴定(牛,猪,羊,狗的亲缘关系鉴定)。
员工资历:
中心员工全部是专业鉴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化培训,参加过国内、国际的大型项目,如泰国海啸遇难者的dna鉴定、青海省公安厅犯罪人群dna数据库的建立等,疑似彭加木干尸鉴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好评和接见。
攻坚能力:
中心依托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浙江大学watson基因组科学研究院这几个强有力的科研实体,拥有国际领先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同时还聘请海内外的各个领域的专家为专家团,指导疑难案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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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根据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陕西省司法厅审核并报司-法-部批准设立的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61000。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科,该学科由我国著名法医学家胡炳蔚、刘明俊教授创建于1953年。五十年来为我国法医学教育、科研事业及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学科为法医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医学博士后流动站、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共建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陕西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一、为了确保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准确更可靠的检测结果,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郑重承诺,每例鉴定都签订正式合同,因为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造成的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时候,我中心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且重新为委托方免费进行鉴定得出准确结果。
二、为了给用户提供方便,我中心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出诊采样服务,本地地区的出诊费用及交通费用全免,外地用户只需要加收往返路费。
三、dna亲子鉴定(2―7天出结果)。
我中心采用abi公司生产的identifile试剂盒扩增dna样品,在3130xl上机检测,通过genemapper软件进行分型。实验结果双人复核,同时还配有其他str试剂盒进行复核对照,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郑重承诺若因为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鉴定原因造成的结果不准确时,我中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dna亲子鉴定?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
亲子鉴定是法医活体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见于:
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怀疑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
3、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
4、移民公证,需确定要求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
5、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怀疑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胎子女给他人抚养等。
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生父认定。
当前dna亲子鉴定利用人类基因组中的重复碱基序列(str)和pcr技术进行个体识别。
str作为第二代分子标记,势必会被90年代后期诞生的第三代分子标记技术:一种被称为单核苷的多态(snp)的技术所取代。美国911恐怖袭击中经过烈火高温焚烧后的尸体辨认工作曾因str局限性而一度进展缓慢。不过,最终辨认工作依然顺利完成,这全应归功于科学家们采用了snp技术的创意性决策。
与此同时,中国亲子鉴定信息网的科学家正在开发用于亲子鉴定的snp检测技术,志在跨越把snp技术和基因芯片结合的技术难点,完成亲子鉴定基因芯片的设计和制造,并将其率先运用到中国的亲子鉴定事业中去。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二
日前,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宿迁市物价局制定出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制定期间结合宿迁市周边地区收费水平,联系宿迁市实际消费水平,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从3月起试施行一年。
18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在当前房屋安全鉴定中,有的鉴定申请收件不齐、有的鉴定标准执行欠妥、有的鉴定收费标准偏乱。为了使鉴定机构统一鉴定标准,规范鉴定行为,宿迁市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出房屋住宅为300元/栋,非住宅为450元/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则按不同标准累进计算;火灾、高温、有毒、有害及鉴定工作条件困难的按本标准乘系数1.4;结构复杂、8层及以上高层建筑、法院仲裁鉴定等各有不同。据了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此外,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免收;特困户和低保户房屋凭有效证件免收;工业企业、幼儿园校舍和社会福利企业房屋减半收费;现代服务性企业降低30%收费;其他降低10%收费。
1.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业务应该怎样办理?
(1)建设单位准备材料:项目批文、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房屋9层以下各层的平面图纸及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属多栋建筑的附总平面布置图;其他有关资料。
(2)到指定的窗口申请、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到财政专户交费,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3)白蚁研究所制定施工方案,专业队伍现场施工,安监中心检测验收。
(4)验收合格后,安全监理中心出具竣工报告。
(5)所有资料存档,并定期回访。
根据《烟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1)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必须制定安全限定。
(2)基储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3)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尝商尝影剧院、宾馆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5)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6)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7)房屋属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8)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3.担保中心的功能、地位、性质:
烟台市房产中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单位,是我市住房担保中心为促进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房屋贷款担保行为有效解决工地住房贷款难,分散贷款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担保中心服务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个人购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贷款担保。
(2)贷款、抵押、产权登记等手续代理。
(3)房地产交易、贷款、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烟台住宅计划投资203个亿重点建设5类。
烟台发展规划:新房开工1225万平米。
烟台新房成本提高供配电设施收费108元/o被计入。
烟台住建局网上答疑:房子已备案如何要求退房。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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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四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扩展阅读篇】。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五
上周末,来自本市房屋管理、鉴定检测、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举行现场答疑活动,集中解答群众关注的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等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同时受理群众对违法使用房屋行为的举报投诉。
以下情况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三)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施工区域相邻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六)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七)危险房屋的认定。
市内六区房管部门和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和平区房管局房管科23391715。
河东区房管局房管科84122033。
河西区房管局房管科28377073。
南开区房管局房管科27228050。
河北区房管局房管科26293607。
红桥区房管局房管科27575789。
buildingappraisal。
按照有关技术文件,对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验算,并对房屋的完损状况给予综合判断。其目的是掌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各部件的技术动态;为拟定房屋的修缮方案,编制修缮计划提供依据。
buildingappraisal。
按照有关技术文件,对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验算,并对房屋的完损状况给予综合判断。其目的是掌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各部件的技术动态;为拟定房屋的修缮方案,编制修缮计划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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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六
本报讯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称,从今年8月起试运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原“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将予以相应调整。据介绍,新系统试运行时间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月1日 9月30日,新、旧系统并行阶段,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将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时在新、旧系统中填报、上传。第二阶段为10月1日 12月31日,新系统-独立试运行阶段。
各位领导,大家好:
这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我给大家讲解《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这一课,因为本人水平低,我讲的不是很全面、很深刻,只能是提纲挈领泛泛而谈 。
这本书虽然很薄,但内容很深,涉及量测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参数、统计分析和评估等很多内容,就以上内容,我归纳了六个大问题:
第一个是总则
第二个是术语和符号
第三个是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第四个是场地危险性鉴定
第五个是房屋危险性定型鉴定
第六个是附录b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何填写
第一个大问题、总则
农村建筑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一、二层的一般民用房屋。相对于城市建筑,我国农村建筑具有单体规模矮孝造价低廉、安全度水平偏低等特点。由于农村建筑存在主体结构材料强度低(如土木、砖木、石木结构)、结构整体性差、房屋各构件之间连接薄弱等问题,多数房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3、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4、对常见农村房屋类型给出定性及定量鉴定方法。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
5、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的概念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为危险房屋。危房以幢(zhuang)为鉴定单位。
前面提到的“既有”房屋应是指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直接地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房屋一般都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凡正在建造的工程,即使是房屋,由于它处于形成阶段,不属于完成了的房屋,所以理应排除在外。这就区别:“工程验收”和“房屋鉴定”两类标准的分界线。
由于农村房屋类型较多,为了实现房屋类型的基本覆盖,并考虑到农村的技术水平及可操作性等因素,本导则推荐采用以定性鉴定为主、定量鉴定为辅的鉴定方法。对于常见结构类型房屋,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必要时才采用定量鉴定方法进行再判。
由于对房屋承载力计算、房屋传力体系的调查、房屋荷载调查、结构验算的成本太高,农村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且绝大多数房屋都没有经过设计,难以有效实施。所以规范条文将承载力验算仅作为有条件的少数地区进行,大多数地区不考虑承载力验算,而通过房屋表象评估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这样提高本导则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第二个大问题、术语和代号
首先我们应该把我们常用的术语、代号记住,术语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等给出的。对农村各类房屋的结构类型进行界定,明确各结构类型的定义及所包含的基本形式 。
一、术语
什么是场地:场地就是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
什么是生土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就是由原生土、生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什么是木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是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 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二、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 :小写a、b、c、d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大写a、b、c、d是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
第三个大问题、 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一、鉴定程序见下图(3.1.1)八个方框 :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场地危险性鉴定: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 、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6、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第15页)的规定。
二、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1、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2、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大写a、b、c、d四个等级。
3、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小写的a、b、c、d四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大写的a、b、c、d四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四个大问题 场地危险性鉴定(第6页)
本导则依据房屋所在场地对房屋作出鉴定,如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则无论房屋上部结构如何,即可直接判定为危险房屋。
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2、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第五个大问题 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一般规定: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一、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
1、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房屋的倾斜、变形;
3、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二、房屋内部检查重点宜为:
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 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3、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房屋评定方法
因为我们鉴定的是生土结构土房,重点放在 d级,因为d级是房屋危险性鉴定最高一级,损坏最严重,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4、 屋盖: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第六个大问题 附录b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如何填写(第15页)
为了让大家对填写此表有个更深刻的印象,我假设填写了一下,以下洼镇为例,名字不准。
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鉴定编号:下洼危改鉴字(2010)第1号
1、基本资料
房屋名称(填户主姓名)李晓明
建成时间1976.6.28
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鉴定机构下洼镇危改办鉴定时间2010年4月1日
房屋地址下洼镇广兴太村第一组
联系人李晓明电 话4640219(没有电话,可填亲属电话)
用途住宅 ( 后面打钩) 其他
规模总长15 m 总宽6m 总高3.2m 共1层(实地调查取得)
结构形式(外观调查 )混凝土结构 砌体结构 木结构 钢结构 石结构
生土结构( 在生土结构后面打勾) 其他( )
2、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 小写a完好 b轻微 c中等 d严重
1 场地安全程度(场地不安全程度情况比较少,应谨慎填写,
如果选中,涉及调整宅基地 ) ( )
2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 (d )
3 房屋整体倾斜(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
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 ( )
4 上部承重结构(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
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
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 )
5 围护结构 ( 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 ( )
3、房屋综合评定
评定等级
a b c d在大写d下面打钩
处理建议原地翻建
审核:下洼镇危改办负责人签字 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签字
下面我提出三点想法供在坐的乡镇苏木(办事处)各位领导参考:
1、在危房鉴定初始调查一定要亲临现场,因为这涉及到房子的定性问题,象附录b 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五个结果不可能全有,必须有一个结果存在,方能定性。
2、鉴定危房鉴定的是住宅,不是其它附属用房。
3、确定危房户主,问题上一定要使产权、产籍、包括地籍清楚,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会议时间:20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上午九点)
会议地点:旗会议中心201会议室。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七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八
几年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上海市房屋检测中心曾经下发了关于调整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和评审取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房屋质量检测项目:
房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根据检测目的不同分为以下七大类,其内容基本囊括了关系房屋质量的所有项目,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房屋安全检测。
3、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4、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5、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6、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7、各类灾后(雪灾、火灾、震灾)质量检测。
8、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9、一房一验。
二、房屋质量的检测过程。
七类检测内容的检测深度依次递增,各有不同,但均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
1、调查建筑物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3、通过文字、图纸、照片、影响等手段记录房屋构件,装修设备的损坏程度部位及范围;。
4、利用专业设备检测相关数据,经过演算后分析原因;。
5、综合评级;。
三、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的权威性。
房屋质量检测是房屋质量评定的最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权威性相当于金字塔的顶端,报告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节能检测。
节能现场检测节能系统检测粘结加固材料检测保温材料检测。
1、节能材料检测服务范围:
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格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
2、服务内容:
对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格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进行科学客观的检测。
五、灾后建筑物检测。
包括:火灾、雪灾、地震等灾后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
六、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
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检测鉴定。
历史遗留的程序违法建筑取证检测鉴定。
房屋加层改造检测鉴定。
因故停工后工程复建前检测鉴定。
租售前房屋质量检测评估。
重装修前检测鉴定。
质量问题争议(诉讼)检测鉴定。
工业建筑生产改造检测鉴定。
建筑物使用管理例行的检测鉴定。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工业设备及管线抗震及可靠性鉴定。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九
南京市物价局近日批复该市房产管理局,同意适当调整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涉及整幢房屋安全的局部鉴定按整幢房屋面积计算。委托人要求对其单套房屋安全鉴定的,按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收,单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收。根据房屋结构不同,安全鉴定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其中,砖木结构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砖混结构6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7元/平方米,非住宅结构按上述标准乘1.5系数。高温、有毒、有害建筑环境,鉴定工作条件困难的乘1.2系数。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乘1.3系数。政府列为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及高层建筑乘1.5系数。房屋安全司法鉴定的乘1.7系数。房屋加层、改造鉴定的乘2系数。根据规定,以上加乘只能加乘一次(非住宅加乘系数除外),不累计加乘。如一处房屋同时有多项加乘的,取最高一项加乘。
此外,社会福利单位用房、义务教育的小学及独立初中校舍、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及低保对象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鉴定费。单项鉴定阳台、雨篷的按400元计收。
据介绍,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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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有技术人员和专业装备等方面的成本,鉴于近年来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要求的提高和各项鉴定费用的增加,致使房屋安全成本不断提高。为保证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进行了测算和与外市收费标准衔接,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市物价部门于近日调整了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涉及整幢房屋安全的局部鉴定按整幢房屋面积计算;2.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不足600元按600元收取;3.委托人要求对单套房屋安全鉴定的,按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4.高温、有毒建筑环境乘1.2系数;5.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乘1.3系数;6.房屋加层、改造鉴定的乘系数2;7.房屋司法鉴定、构筑物鉴定收费由双方议定;8.特殊检测费(包括各种试验及仪器使用)另按有关规定收取;9.民政优抚对象房屋,免收鉴定费;10.政府列为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及高层建筑乘1.5系数;11.单项鉴定阳台、雨蓬的按单项400元计。
以上加乘只能加乘一次,(非住宅加乘系数除外),不得累计加乘。如一处房屋同时有多处加乘的,取最高一项加乘。
物价部门表示,该项收费为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后,方可收费。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
本报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称,从今年8月起试运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原“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将予以相应调整。据介绍,新系统试运行时间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月1日9月30日,新、旧系统并行阶段,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将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时在新、旧系统中填报、上传。第二阶段为10月1日12月31日,新系统-独立试运行阶段。
各位领导,大家好:
这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我给大家讲解《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这一课,因为本人水平低,我讲的不是很全面、很深刻,只能是提纲挈领泛泛而谈。
这本书虽然很薄,但内容很深,涉及量测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参数、统计分析和评估等很多内容,就以上内容,我归纳了六个大问题:
第一个是总则。
第二个是术语和符号。
第三个是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第六个是附录b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何填写。
第一个大问题、总则。
农村建筑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一、二层的一般民用房屋。相对于城市建筑,我国农村建筑具有单体规模矮孝造价低廉、安全度水平偏低等特点。由于农村建筑存在主体结构材料强度低(如土木、砖木、石木结构)、结构整体性差、房屋各构件之间连接薄弱等问题,多数房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3、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4、对常见农村房屋类型给出定性及定量鉴定方法。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
5、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的概念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为危险房屋。危房以幢(zhuang)为鉴定单位。
前面提到的“既有”房屋应是指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供人们直接地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工作、生活、学习、储藏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房屋一般都以平方米面积计算。凡正在建造的工程,即使是房屋,由于它处于形成阶段,不属于完成了的房屋,所以理应排除在外。这就区别:“工程验收”和“房屋鉴定”两类标准的分界线。
由于农村房屋类型较多,为了实现房屋类型的基本覆盖,并考虑到农村的技术水平及可操作性等因素,本导则推荐采用以定性鉴定为主、定量鉴定为辅的鉴定方法。对于常见结构类型房屋,一般情况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必要时才采用定量鉴定方法进行再判。
由于对房屋承载力计算、房屋传力体系的调查、房屋荷载调查、结构验算的成本太高,农村专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且绝大多数房屋都没有经过设计,难以有效实施。所以规范条文将承载力验算仅作为有条件的少数地区进行,大多数地区不考虑承载力验算,而通过房屋表象评估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这样提高本导则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第二个大问题、术语和代号。
首先我们应该把我们常用的术语、代号记住,术语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等给出的。对农村各类房屋的结构类型进行界定,明确各结构类型的定义及所包含的基本形式。
一、术语。
什么是场地:场地就是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什么是生土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就是由原生土、生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什么是木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是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二、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小写a、b、c、d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大写a、b、c、d是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第三个大问题、鉴定程序、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一、鉴定程序见下图(3.1.1)八个方框: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场地危险性鉴定: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第15页)的规定。
二、评定方法和等级划分。
1、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2、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大写a、b、c、d四个等级。
3、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小写的a、b、c、d四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大写的a、b、c、d四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四个大问题场地危险性鉴定(第6页)。
本导则依据房屋所在场地对房屋作出鉴定,如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则无论房屋上部结构如何,即可直接判定为危险房屋。
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2、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第五个大问题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一般规定: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一、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
1、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房屋的倾斜、变形;。
3、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二、房屋内部检查重点宜为:
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3、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因为我们鉴定的是生土结构土房,重点放在d级,因为d级是房屋危险性鉴定最高一级,损坏最严重,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4、屋盖: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第六个大问题附录b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如何填写(第15页)。
为了让大家对填写此表有个更深刻的印象,我假设填写了一下,以下洼镇为例,名字不准。
鉴定编号:下洼危改鉴字第1号。
1、基本资料。
房屋名称(填户主姓名)李晓明。
建成时间1976.6.28。
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鉴定机构下洼镇危改办鉴定时间4月1日。
房屋地址下洼镇广兴太村第一组。
联系人李晓明电话4640219(没有电话,可填亲属电话)。
用途住宅(后面打钩)其他。
规模总长15m总宽6m总高3.2m共1层(实地调查取得)。
结构形式(外观调查)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石结构。
生土结构(在生土结构后面打勾)其他()。
2、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小写a完好b轻微c中等d严重。
1场地安全程度(场地不安全程度情况比较少,应谨慎填写,
如果选中,涉及调整宅基地)()。
2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d)。
3房屋整体倾斜(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
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
4上部承重结构(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
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
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木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5围护结构(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3、房屋综合评定。
评定等级。
abcd在大写d下面打钩。
处理建议原地翻建。
审核:下洼镇危改办负责人签字鉴定人员:下洼镇危改办工作人员签字。
下面我提出三点想法供在坐。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一
我省《暂住证》为纸制证,《暂住证》工本费为每证5元;《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换新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除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暂住证》工本费外,其它如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自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5]64号、赣财综字[1995]100号)、《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的函》(赣价费字[20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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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二
原则1、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构件之间不宜采用铰接。抗震设计时,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梁与柱或柱与剪力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的梁与柱中线之间的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原则2、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一般按照“均匀、对称、分散、周边”的原则布置:
1)剪力墙宜均匀对称地布置在建筑物周边附近、楼电梯间、平面形状变化及恒载较大的部位;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两侧不宜同时设剪力墙。
2)平面形状凹凸较大时,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布置剪力墙。
3)剪力墙布置时,如因建筑使用需要,纵向或横向一个方向无法设置剪力墙时,该方向可采用壁式框架或支撑等抗侧力构件,但是,两方向在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值应接近。壁式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剪力墙的抗震等级考虑。
4)剪力墙的布置宜分布均匀,单片墙的刚度宜接近,长度较长的剪力墙宜设置洞口和连梁形成双肢墙或多肢墙,单肢墙或多肢墙的墙肢长度不宜大于8m。每段剪力墙底部承担水平力产生的剪力不宜超过结构底部总剪力的40%。
5)纵向剪力墙宜布置在结构单元的中间区段内。房屋纵向长度较长时,不宜集中在两端布置纵向剪力墙,否则在平面中适当部位应设置施工后浇带以减少混凝土硬化过程中的收缩应力影响,同时应加强屋面保温以减少温度变化产生的影响。
7)剪力墙间距不宜过大,应满足楼盖平面刚度的要求,否则应考虑楼盖平面变形的影响。
原则3、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宜设计成周边有梁柱(或暗梁柱)的带边框剪力墙。纵横向相邻剪力墙宜连接在一起形成l形、t形及口形等,以增大剪力墙的刚度和抗扭能力。
原则4、在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项较长的建筑中,其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予减小。
2)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两尽端。
原则5、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沿高度墙的厚度宜逐渐减薄,避免刚度突变。当剪力墙不能全部贯通时,相邻楼层刚度的减弱不宜大于30%,在刚度突变的楼层板应按转换层楼板的要求加强构造措施。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三
由于建筑功能的多样性和对建筑立面美观的需求,建筑平面、立面往往是不规则布置,造成结构布置也不均匀、不对称,甚至不连续,造成很多薄弱层或薄弱部位,不利于抗震,这是我们进行结构分析时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
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等类型。
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的定义见表和图.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地区和工矿区危险房屋的鉴定和修缮管理,均须遵守《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自管房较多的单位,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鉴定,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鉴定机构)负责多层、高层楼房和跨度大于12米单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古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县级鉴定机构负责其他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会同或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单位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须报区、县级鉴定机构复核。
第六条要求房屋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证件。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件。
三、受委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鉴定机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2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房屋抗震鉴定,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执行。
二、现场鉴定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须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详细检查、测试房屋危险房层,并做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使用统一的专业用语。
四、鉴定结论应自鉴定结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危险房屋的鉴定结论,须在作出鉴定结论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房屋鉴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应每年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民用住宅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用房,须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房地产管理局。
地下人防工事的主管单位,对涉及地上房屋安全的地下人防工事,每年汛期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处理,并立即通知房屋所有人。
防汛期间,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抢修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危险房屋,须在汛期前抢修完毕。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或房屋的危险部位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时,房屋所有人应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经鉴定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所有人加固或修缮,房屋所有人必须按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的要求处理。房屋所有人不按要求修缮治理,或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修缮的,另一方可以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局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阻碍修房的房屋使用人迁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代修的有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担;因阻碍修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除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外,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危险房屋修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审批机关须及时办理;危险房屋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进行抢修,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检查房屋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十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堆料、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期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十六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个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仇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小时为准。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小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经当事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并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劳动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属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消。
第二十三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先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规定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找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持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证明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即无法律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签订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当有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间,原订立集体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将合同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部队所属企业的集体合同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其他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本人1.5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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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六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本次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该建筑整体结构的调查检测,包括建筑物目前的使用状况、整体变形等方面的情况;
2.该建筑筑上部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抽样检测;
3.该建筑上部主体结构构件的检测,包括构件的截面尺寸、配筋及损伤等方面的情况;
4.焊缝外观质量及钢构件外观质量、涂装、锈蚀情况检测;
5.屋盖支撑系统及结构构件连接和构造措施检测;
6.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上部结构的静力和抗震承载力的验算;
7.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对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评估;
8.根据以上检测鉴定结果提出该建筑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七
第二十条房屋修缮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房屋安全检查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修缮责任人拒不承担修缮费用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碍对危险房屋加固和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四)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五)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六)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拒绝、妨碍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或妨碍房屋修缮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八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十九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缮责任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鉴定确定使用期限的;。
(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房屋装饰装修危及房屋安全的。
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用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每5年申请一次安全鉴定。
第八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及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证明材料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送达报告。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使用统一术语,注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和处理意见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二十
结构计算书均应校审,并由设计、校对、审核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盖章;一般情况下,较完整的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类型及复杂程度和使用要求,具体项目的计算书内容可酌情增减)。
1)用商业电算程序计算时,应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的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软件)必须经过有效审定或鉴定,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
对带转换层结构、带加强层结构、错层结构、多塔结构、连体结构及中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复杂结构,应提供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程序计算书。
对高层建筑中的转换层、加强层、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等,还应补充结构局部有限元分析计算书。
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应补充时程分析的计算书;
2)混凝土结构:总体信息、结构简图、荷载简图、配筋简图、墙和柱底部截面内力简图、d+l计算结果简图、楼层侧向刚度比、重力二阶效应验算、结构整体稳定验算、楼层受剪承载力比、周期及周期比、地震作用振型、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框架-剪力墙结构及框架-筒体结构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比、地震有效质量系数、总地震剪力、楼层位移及位移比、柱(墙)轴压比、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超筋超限信息及其处理措施等。
3)钢结构:除要求类似混凝土结构计算书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杆件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内力图或内力文件、钢梁挠度图、强度验算和稳定验算的应力比等,特别是梁柱连接、梁墙连接、梁梁连接、支撑连接和柱脚连接节点的验算。
4)砌体结构:结构计算控制参数、计算总结果、结构简图、荷载简图,以及各层的内力计算结果、墙抗震验算结果、墙受压承载力计算简图、墙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结果、墙高厚比验算简图和楼板配筋简图等;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还应输出底部框架总倾覆力矩、各角度下的地震剪力、层间侧向刚度比及底部框架计算结果图等。
5)程序无法完成的建筑装修荷载、填充墙荷载、隔墙荷载、填土荷载、装饰构架荷载等荷载的手算计算书,大跨度梁、板构件挠度及裂缝最大宽度计算书,连接节点的受力预埋件计算书。构件的手算计算书时,应提供构件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并注明计算图表或不常用公式的来源;计算书上构件的编号应与施工图等资料上的一致。
6)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规范有要求时)和基础抗弯、抗剪及抗冲切验算,规范要求的抗震验算及必要时的抗浮验算。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
第六条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九条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禁止个人经营燃气。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的压力、热值和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单位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生产和职工生活使用的,应按规定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供单位,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批准,可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代供。
第二十条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劳动部门对使用压力容器的燃气经营单位的自供单位,每四年进行一次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用具必须是具有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销售前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燃气用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发给许可证标志,准予销售;无许可认证标志的,禁止销售。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销售的燃气用具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运输燃气出入青岛市的,须按规定向公安、海上监督、铁路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因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压力或暂停供气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用户。突发事件除外。
第四章用气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以下简称用户)使用燃气应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工煤气及其他管道煤气的用户更名过户,改变用途、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增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燃气设施,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用户的固定燃气设施应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燃气设施中的压力容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用户应保持器具完好、整洁、严禁擅自倒灌液化石油气随意排放、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单位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超计划用气的实行累计加价收费。
用户应严格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的贮灌厂(站)、配气站、调压站、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以及附属的各种设备、专门运输工具应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的燃气设施、器具经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检验、鉴定报废的,应按规定交指定检验单位做破坏性技术处理,严禁重新启用。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的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用火。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劳动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培训。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的有关专业管理、操作人员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发现事故征兆、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事故,任何人都有向燃气经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报警、现场维护,消除现场周围火种及其他力所能及的抢险义务。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应设专职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接到属其管理的燃气设施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险的树木和各种设施,抢修人员可于现场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四)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固定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的;(五)因管理不善,影响燃气经营单位正常供气的。
用户的前列行为,给燃气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减量供气或无故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品或用火,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处罚,但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一条擅自经营燃气、燃气用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范文(22篇)篇二十二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