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能够约束行为、维护秩序。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模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个性化的修改和运用。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一
1、每周对辖区内新芳线、芳乘线和板芳线清理两次。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利用三轮车为交通工具,对以上主干道开展按质按量清理工作。
2、主干道道路路面无明显尘土、砂石和积水,道路缝隙无杂草,道路两侧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水沟通畅。道路沿线电线杆、建筑墙壁和公交站台无新张贴小广告。
3、清理后的垃圾用三轮车及时运送至统一的垃圾收集处理点。
1、严格遵守道路保洁时间安排,不能随意改变清理时间。
2、清理过程中必须着装统一的反光马甲,车辆停放安全,如需长时间作业必须规范设置锥形桶引导车辆通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道路清理工作质量监督由公路组采取不定期方式巡查监督。道路保洁工作如未达到保洁标准要求,可要求保洁人员重新对不符合标准路段进行清理。如每月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不合格情况,可扣除务工工资10%作为处罚。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
1、实行“一日两扫、全天保洁”的工作制度。清扫保洁时间:每天早上7:00以前必须普扫完成,下午13时至14时进行第二次普扫,其余时间做好巡回保洁。
2、保洁标准:“四无”、“四净”、“四不准”。即:无烟头、无纸屑、无瓜果壳皮、无暴露性垃圾;路面净、路沿石净、垃圾容器周围净、场地净;不准将垃圾扫入街道落水口,并保持其畅通;不准向绿化带内倒垃圾;不准将垃圾倒在垃圾容器外;不准在街道和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所有路段城乡结合部必须每日清进5米。
3、雨、雪天气,及时清疏落水口,保持排水畅通,积极参加清扫积雪活动。
4、街道果皮箱内的垃圾要及时清掏,外部要经常擦洗,保持清洁,并做好环卫设施的管护工作。
5、保持垃圾箱等容器四周清洁干净。
6、及时铲除路肩杂草。
7、发现环卫设施损坏、丢失的要及时上报。
1、街道清扫保洁检查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检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清扫保洁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督促清扫职工按清扫保洁标准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城区街道干净整洁。
2、检查管理人员每月作好跟班检查及巡回检查,每月街道清扫保洁质量打分不得少于20次。发现清扫保洁质量不达标,要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3、街道清扫保洁工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聚街头聊天。
4、清扫保洁责任路段内瞬间乱投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清扫收集的垃圾需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倒,或往落水口内清扫垃圾。
6、街道清扫保洁期间必须穿戴安全显示服,正确摆放安全警示堆。
7、雨、雪天气,要按规定参加落水口疏通和积雪清扫。
8、责任路段内果皮箱应及时清掏、擦洗保洁,不得存有污垢。
9、每周需参加一次义务清理城乡结合部垃圾的集体劳动。
10、做好责任路段内环卫设施管护工作,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由处组织人员快速维修,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三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xx〕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四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职责,把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有部署、定计划、抓落实、见成效。
二、制定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宣传教育时机,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创新宣传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增加宣传教育活动经费投入,完善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印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安全宣传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宣传教育资料收集、建立管理档案。
五、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宣传。
六、经常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知识,安全驾驶常识,保养维护常识培训教育。
七、组织开展典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开展“六五”普法与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九、突出农时与重要节庆(假)日,结合道路交通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元旦、五一、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要深入村社等重点区域,采取适合农村特点,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和有效性,进行广泛宣传。
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展板、宣传栏标语等方式,深入村社、学校,加强对驾驶员、农机户、农村学生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做到“墙上有标语,路边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
十一、开展以“安全生产月”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村社、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咨询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交通安全政策和便民惠农政策,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乡村、进学校、进农户。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调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时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责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负责清扫、保洁本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妨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六
(五)依法依规问责原则。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的部署、决定,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严重漏管失控,引发严重交通堵塞或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死亡交通事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七
为使本部门工作管理到位,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规范清障工作秩序,达到清障快、收费准、服务好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道路业务部门全体员工。
清障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安排工作。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时由部门负责人另行通知。
1.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遇特殊情况时,需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安排。
2.清障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发现后开除处理)。
3.清障工作一般为2人一组,由驾驶员和清障辅助人员组成。清障人员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4.清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在可联系的情况下,告知客户到达时间。按操作流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清障工作。
5.清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穿反光背心,戴白手套,携带有关证件、票据、安全帽等。检查车况、示警灯是否良好,标志牌、清障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6.清障出车要如实填写《清障工作记录本》,无私自出车现象。
7.清障要严格按标准收费,任何人无权减免收费标准。清障前,应向车主说明收费标准。严禁营私舞弊,敲诈勒索客户。
8.清障工作完毕后,撤除有关标志,迅速离开现场。
9.清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部门内工作人员应根据清障人员上下班严格考勤,收集整理清障记录、出车单、相关票据等。
10.同时有多起清障通知,需要清障援助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调配车辆开展清障工作。
11.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重大疑难清障时,应迅速报告领导协调处理,在有关部门排除危险源后方可进行。
12.接到清障任务后,如需要吊车配合工作,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协调联系吊车,互相配合完成清障工作。
13.遇重大、复杂事故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配合交警,听从指挥,通力合作,快速安全的清楚路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接到清障任务后,清障人员迅速启动车辆,检查仪表指示显示是否正常,正常后方能开动车辆。
3.到达清障作业现场,清障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帽。清障辅助人员及时注意周围人员及车辆情况,协助驾驶员做好清障工作。清障车开启示警灯,故障车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示宽灯;在作业区后方设置警告标志隔离作业区。距离为:
在路肩的排障作业不得小于150米,并用反光警示标志隔离作业区,确保清障作业安全。
占用行车道的清障作业,清障作业现场的控制,参照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交通标志设置规范进行管理,在清障作业现场来车的方向摆设警示、导向、减速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减速通过。在距作业现场200米处,摆设警示、导向、减速标志和反光锥筒,隔离作业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确保排障作业安全。
在雨、雪、雾天、夜间、坡道、弯道等情况下相应增大警标志的设置距离。
4.清障车空载时行驶速度应根据道路限速标志确保行车安全下行驶;牵引车在牵引行驶过程中,最高速不得超过60km/h并根据被牵引车辆及道路情况调整速度。
5.排障车向被牵引车倒车时,要有专人指挥;根据被牵引车的车型、车辆损坏情况合理选择托具和托牵方法。
6.无法采取托牵作业的要用托具将被牵引车托紧,并固定好,防止在行驶过程中脱落。
7.使用液压系统作业时,先踏下离合器踏板,开启取力开关,然后缓抬离合器;用绞盘牵引、起吊作业时,必须将自车支起后才能作业,在起吊过程中,作业区域、吊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及通过。
8.采取吊拖作业时注意不能将吊臂升得过高,行驶中通过桥梁、带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时,必须下车观察,必要时一人在车下指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9.牵引和被牵引车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两车都必须开启警示灯和示宽灯,被牵引车除司机外不得载人;在牵引过程中要随时观察清障车和被牵引车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检查排除。
10.牵引作业时,每次只能牵引一辆车。
11.严禁清障车超负荷作业或用于与该车功能无关的其他作业。
12.清障工作人员应将故障车辆拖至规定的停放地点。
13.清障作业后,将各种作业工具清洁、摆放好,做好车辆的检查、维护及补充。如实填写好各项记录。
1.清障施救车辆属于特种车辆,专管专用。原则上只能用于清障施救、正常巡逻。有特殊情况用车,需报请领导审批。
2.清障施救车应由公司指定清障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指定位置,并确保安全。
3.车辆交接前应主动检查车况,保持外观整洁。
4.车辆不得停放公共娱乐场所。
5.驾驶员每天上班出车前必须进行常规检查,做好车辆每日保养工作,确保清障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行驶安全。检查内容如下:
(1)燃油、润滑液、冷却水、电池液是否正常,制动器(含手制动)、离合器是否正常;
(2)方向盘、转向器、传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连接是否牢固有效;
(5)各种仪表、示警灯是否正常,发动机声音有无异响;
(6)车外观是否整洁,有无脱漆碰损痕迹,车内是否整齐干净。
6.日常清障施救工作,不得违章行车,必须确保行车安全。发现车辆出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7.需要进行例保及中、大修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拟报修计划,协调联系专管部门,待批准后方可修理。
部门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当天值日人员在下班之前负责清洁办公室卫生间工作。办公室、值班室无人值守时应检查、关闭所有电器、门窗后再离开。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八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成果, 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提高广大农民的 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村分级负责,镇经济发展服 务中心牵头管理。
第四条 村庄在入村口有标准村名标识,村庄街道整齐洁净;临街住户落实“门前三包” 责任制。家庭厕所一律设在庭院内,有条件的村庄可规划出柴草堆放点,集中统一存放;没 有条件的村庄,柴草一律垛放在农户庭院。
第五条 村庄内实施建筑要按照镇镇、村的总体规划进行。住房要统一标高,房基基本 保持水平一致。
第六条 村庄内住房建筑施工时,现场材料、机具等应堆放整齐,不得侵街占道,影响 交通。建筑施工的建筑废墟以及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由施工单位或个人及时清运至指定地 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存放点或垃圾箱,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七条 村庄内不准乱贴标语、张贴广告、乱设广告牌匾、悬挂有碍村容村貌的物品。
第八条 村庄内有排水设施,有垃圾集运点,有公共厕所,无污染源。
第九条 家禽家畜一律圈养,引导养殖户逐步向养殖小区集中。推行“一建四改”(建沼 气池、改圈、改厨、改厕、改庭院),建立完善村级沼气服务站,推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条 农户庭院柴草、杂物摆放整齐有序,院内、室内干净整洁。 村庄道路、巷道管理
第十一条 村庄道路、巷道由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道路,不得占道打场晒粮,不得阻碍交通。道路两 侧的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畜舍或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连村路及村内街道要保持路面清洁,平坦、完整、畅通,路肩的宽度要一致。
第十四条、村庄道路、巷道管护人员对村庄道路、巷道实行定段责任制,并签定合同。 管护人员按镇村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村庄的树木花草和文体设施由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护。
第十七条 绿化管护人员要及时进行浇水、防虫、施肥、修剪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 树木花草进行检查, 做到不缺株、无人畜损坏。 对缺株、折损或被人畜损坏的, 要及时报告, 并进行补栽。
第十八条 绿化管护人员对树木、花草实行定段责任制,并签定合同。管护人员要按镇 村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文体设施管护人员要定期对文体活动器材和设施进行修护,确保设施完好无 损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村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公约,由专职管护队伍管理与群 众自我维护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 村庄主副道路要设置足够的垃圾池, 村要设立固定的垃圾 存放点。
第二十三条 农户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桶装化,每天定时与村内清扫的垃圾、杂物由 保洁员运送到垃圾存放点。垃圾存放点的垃圾要清运及时,日产日清,运输过程中不得造成 二次污染。村庄环境卫生要达到无垃圾乱倒、无粪土乱堆、无柴草乱垛、无脏水乱泼、无畜 禽乱跑、无杂草丛生,巷道日常清洁。各村垃圾存放点的垃圾由村负责集中清运到垃圾中转 站(垃圾填埋场) 。
第二十四条 环卫管护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卫生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确保无损 坏,对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并修复。
第二十五条 环卫管护人员实行定段责任制, 并签定合同。 管护人员要按镇村村要求或 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对村庄环境卫生的状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镇人民政府责任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镇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需要,购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或修建高标准垃圾池,设置 在主副街道; (三)落实部分专项村庄环境卫生管理资金; (四)参照城市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统一组织村庄环境卫生管护 的承包工作,有条件的积极推行农村垃圾物业化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健全专业管护队 伍; (五)负责检查督导各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制定落实对各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要把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好坏与村干部的工资挂钩, 与各项评先 评优挂钩; (六)负责对各村村庄环境卫生专兼职管护人员履行合同情况,特别是对垃圾清扫清运、 储运等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 对专兼职队伍违约情况进行记录并 追究责任。 各行政村责任 (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负责根据需要购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或便携式户用垃圾桶,合理设置在村街两侧 或各户, 并确定村村级垃圾临时存放点, 同时负责将村垃圾转运至垃圾填埋场或镇垃圾中转 站; (三)负责对村庄环境卫生管护人员的监督,确保村庄治理效果; (四)组织开展农户家庭之间的卫生评比活动; (五)落实部分村庄环境卫生管理资金; (六)教育农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搞好门前“三包” ,对维护村内道路、卫生设 施、照明设施及花草树木的承包人实施责任监督。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季度检查督导的情况,每季度由镇人民政府对各村落实管理制度情况 做出评价,作为对各村年度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依据,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效果不到位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的分值。
第二十八条 对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的村,列入本办法管理;对村庄基础设施 建设尚未完成的村,从 2011 年 1 月 1 日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极为重要,为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道班的工作车辆应有由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作业,严禁车辆在危险处停留。
第二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应注意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若发现道班上路作业人员无穿着安全标志服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作业人员操作特种养护机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5、严禁在作业时乱丢火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上路作业。
7、当养护维修作业区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维修作业区前后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条:清扫 绿化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作业。
2、凡需占道进行绿化作业的,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如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清扫、绿化养护作业。
第四条:公路巡查应注意的事项 .
1、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2、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认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归档工作。
3、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县局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了搞好我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依据《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通过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使公司全体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安全生产告知是指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营运任务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培训教育、警示标识、安全告诫等方式,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告知新入职、调岗或是在岗的管理人员及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
安全生产承诺是指管理人员和出租车驾驶员在知晓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后,向公司保证完全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岗位操作规程、落实相应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而进行的书面承诺。
安全生产承诺书是指由公司统一编制载有安全承诺内容,由承诺人亲笔签字的书面文件,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的管理。
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所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履行安全生产告知工作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司各层级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岗位说明、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贯宣等方式,使公司员工熟知自身岗位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危险源的辨识清单,对公司所有劳动者实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新入职公司的员工,针对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内容,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二)专项技术安全风险告知。对新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有技术负责人员对使用该技术的人员进行该技术设计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防范措施等内容,通过集中学习的方式开展技术交底培训和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在对现场工作、场区等现场进行巡查时,对现场人员和相关区域人员进行可能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现场告知和书面告知的方式,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四)现场标识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应场所、工作岗位等存在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粘贴、悬挂告知牌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三不违反”即: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记录;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营运任务合同的在岗人员都应就自身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安全承诺。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内容。
(二)新入职员工和驾驶员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后,需重新签订对应岗位的安全承诺书。
(三)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由安全管理部存档。
(一)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委办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违反承诺的责任。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室内外建筑装修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行为纳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且单列,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不得列入建设单位招标竞价项目。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在财务管理中列出费用清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等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金属板材或者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坚固、整洁、美观、连续的封闭围挡设施。临街采用实体墙进行围挡的,应当进行美化。
房屋建筑工程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三、四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钢制灯箱式安全门和牢固、美观的封闭式进出料口铁制大门,并配有企业标志;大门口处采用钢板或者混凝土硬铺装,长度不得少于10米,宽度不得小于安全门的宽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对施工现场封闭时,应当预留或者开辟设有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的临时通道,保证沿街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输和居民出行方便、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边地上地下停车场、车库、消防通道等车辆出入口通行顺畅。
因施工需要暂时影响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整工序工法、交叉作业施工等措施,缩短通行阻断时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进行围挡,密闭施工。密目式安全网应当保持整洁,发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佩戴工作卡;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适当绿化、美化办公区与生活区,并加强日常维护;
(九)在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十)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留出居民倾倒垃圾和垃圾清运、粪便清淘作业车辆的通道;确需占用通道的,应当与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议解决,保证环卫作业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生活区设置临时集体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
临时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每间宿舍居住员工不得超过20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四)统一使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
(五)冬季施工的,室内温度达到16℃以上。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关临时设施,并进行管理:
(五)设置饮水处,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环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控制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产生扬尘的现场配备洒水设备,专人负责洒水保洁;
(五)清运残土时,采取有效降尘的湿法作业;
(六)进出车辆不得鸣笛;
(七)施工产生环境噪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卫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施工单位发现食品中毒、职业病、传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中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未确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者未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挡、安全门、铁制大门和对大门口处进行硬铺装的;
(五)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的;
(八)施工单位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的;
(九)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单位未留出居民倾倒垃圾和垃圾清运、粪便清淘作业车辆的通道,影响环卫作业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二)未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的;
(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预留回填土的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的;
(五)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
(二)机械设备布置以及建筑材料、构件等摆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三)施工现场宿舍、厕所和医疗保健室等其他临时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其它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建设施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镇街、通行政村的公路。通镇街公路是指城区通达镇街、以及连接镇街与镇街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镇街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标准;监督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定期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情况通报。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北碚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标准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第十条 三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对公路的平面线形、纵横断面、路面结构和构造物等进行简易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四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五)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六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十七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根据全区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项目审核,凡列入政府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批准;
(三)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四)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区财政将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预算,并按新增税收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个人或受益者捐助,积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集资。
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倡导受益村民投工投劳、自愿出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提取咨询、审查、监督、管理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收支应纳入各镇街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告之村民市、区补助多少资金,镇(街)村配套多少资金,每条道路的建设标准和资金用途,实行“阳光作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均采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而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汇编年度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区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直接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街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镇街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竣(交)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镇街组织验收。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由镇街组织验收,报区交通局备案。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五十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强龙广一中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师生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校长为学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我校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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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 龙广一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严禁龙广一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龙广一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 :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龙广一中应严格按照《龙广一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龙广一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 :公路沿线的学生,要专门对学生进行教育,促使学生上、下学必须走人行道,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 龙广一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龙广一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龙广一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 :龙广一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 龙广一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龙广一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守则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未取得驾驶证的学生不许骑摩托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 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11〕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1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3.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需在公司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3.1.2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1.3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3.1.4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3.1.5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3.1.6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
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3.1.7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3.1.8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3.1.9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3.1.10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3.1.11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3.1.12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3.1.13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3.1.14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1.15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严禁将报废车辆在施工现场使用。购置新车,严格把好质量关。
3.1.16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3.2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3.2.1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
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3.2.2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3.2.3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3.2.4 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3.2.5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2.6 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3.3 交通事故管理
3.3.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3.3.2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领导小组成员按未遂
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3.3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3.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3.3.4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3.5 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4 安全奖励
3.4.1 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3.4.2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3.5 违章处罚
3.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
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3.5.2 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5.3 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3.5.4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3.5.5 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3.5.6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3.5.7 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3.6 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3.6.1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3.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3.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3.6.5 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3.6.6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3.7 检查、评价与反馈
3.7.1 制度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制度负责人进行评价。
3.7.2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制度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我校地处撒张公路沿线,校门口出入公路岔路口处视线不开阔,学校生源村寨都处于公路沿线,上下学都必须在公路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尤为突出,为了确保师生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门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学校领导负责。
2、学生上下学以安全小队的方式出行。
3、安全小队以村为单位:上下小龙井为一个安全小队,其他各村组分别为一个安全小队。
4、安全小队上下学出行期间必须列队行走于公路右边。
5、每个安全小队有负责教师选出一名安全小队长和一名副队长,安全小队长在出行时必须佩带安全小队长标志,负责队伍行走过程中纪律和安全;副队长执安全队旗行以队伍最前。
6、学生在出行路途中必须遵守规矩,行于队伍中,不得推搡拥挤打闹,否则于违纪处理,处理由班主任承担,每人次按0.01分计扣。
7、安全小队由专人负责:
老泥沟村安全小队:郭洪云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陈晓春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董家塘村安全小队:罗兴泉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郭家屯村安全小队:王吉生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大龙井村安全小队:赵建书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赵建昌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寺湾村安全小队:李玉仙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范所凤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小龙井村一年级安全小队:黄奕负责;
小龙井村二至六年级:值周教师负责;
8、放学后教师不得随意留学生在校,否则学生回家路途交通安全由该教师自己负责。
马龙县小龙井小学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四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2-3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1、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2、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3、备有消防器材。
4、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5、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的水放空。
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路宽:双车道7米,单车道4米,不准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3、单行道有回车场。
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光信号。
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0、卸料倒碴场地平坦,不得有较大坡度,临空边缘有车档。
1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1、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车。
2、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3、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4、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5、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6、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度大于1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7、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8、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五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4)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非本地籍从人员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15日内到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居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禁脱岗。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3、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
4、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
(2)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
(3)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负责人员的处理;
(5)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5、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4)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六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七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 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 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 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 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 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 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 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 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 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 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 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 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 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八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2.1公司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2监控员负责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动态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2.3驾驶员职责:必需按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公司联系维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执行车辆途经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规定。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长途车出车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规定,并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才能出车。
3.2.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 3.2.3.车辆行驶中接受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以有押运员操作,或在停车时阅读。
3.2.4.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安全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3.2.5.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3.2.6.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抛锚和抢劫),驾驶员、押运员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根据情况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处置险情。
3.2.7.除遇紧急情况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不发送紧急报警信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报。
3.2.8.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技术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4.2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车辆的限制速度。
4.3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4.4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运管处,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5.信息发送:
5.1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5.3对于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通过监控平台发送驾驶员;
5.4对于超速提示,监控人员及时发送短息或电话提示,降低行驶速度。 6.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日)台帐》、《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
6.2对监控人员的处罚规定
6.2.1. 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6.2.2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6.2.3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6.2.4录入监控资料不全的,每次处罚20元;
6.2.5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6.2.6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6.2.7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处罚
6.2.8.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6.2.9.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或电话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部门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九
第五条 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3、 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6、 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11、 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8、 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
1 、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 登记后方可进入。
2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 、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 公里。
4 、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 、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 、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 、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 、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 、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二、校园外交通安全管理
15 、临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门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斑马线和车辆禁停区(校门口左右各50 米)
16 、上、放学时间,接送学生车辆、公交车禁止在校门口车辆禁停区内停车。
17 、市区繁华路段的的学校,如上、放学期间不能执行管控地段(经交-警部门批准,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交-警、老师联合协管措施。
18 、学校如有校车或租赁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必须与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学校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学校要指定负责人,对接送车辆进行管理,限定车速,严禁超载。
19 、学生上、放学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轮车,禁止“三无”车辆、报废车辆等其他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查,及时报告。
20 、如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台车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要明确限乘人数和行车路线。
21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接送登记制度。幼儿接送原则上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不能接送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幼儿园不能将幼儿交给不认识或没有委托的责任人接送。
22 、学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规、彬彬有礼过马路、安全文明行驶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村间道路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十
广西崇左安东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04月,注册资金为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法定代表人:刘斌。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刘斌。职务:总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责任人:刘铭。职务:车队队长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署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货物运输的流程: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高、宽、重,保证运输全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防雨防潮,需遮篷布的必须严密绑扎牢固,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货物损失。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的安全。
2、注意行车安全,文明行车,不疲劳驾驶,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发生交通事故。
3、按指定路线行驶,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4、保证按期交货。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服从指挥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和卸货人员的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清楚签收货物与财务结算后返回。
大型物件运输的流程:
1、司机接到装货通知后,立即赶赴到指定厂家业务部,请求验车装货。厂商验明车号后,开启发货单。司机持发货单到仓库进行装车,装车时,司机应核对其所装产品名、规格、数量是否与发货单一致。司机拉货出厂时需立即向本公司有关部门电话报告,报告的时间、品种、数量需准确。部门人员将司机的电话报告做好纪录,以作为运输进度控制的依据。
2、装车时,承运双方要当场对装运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司机应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调换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纪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运输时,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严禁酒后开车、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在外遇特殊情况或意外发生事故,不论何时何地,都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交给无驾证和非本公司人员驾驶,运输过程中做好《车辆行驶日记》。
4、卸货时,司机和收货方负责人应在场交接,收货负责人检查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无误后应同意承运人将车上货物卸下。如发现货损货缺,双方交接人员做好纪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结算凭证上批注清楚、货损赔偿由责任方负责,作为结算运费的依据。收货人不得因货物有损坏、有误差拒绝收货。
5、卸货完毕,收货方负责人在承运方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司机携带运费凭证单到收货方财务部进行本次货物运输运费的结算。司机向公司部门报告运输任务安全完成后返回。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该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责任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处理。
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2、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二极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