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在个人经历的基础上对所得到的思考与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文字材料。通过读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获得更多的启示和思考。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二
《条例法规教育心得体会》这个话题,是指对于法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后,个人的感悟和收获。在生活中,条例法规不仅是约束人类行为的法律,更是规范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因此,学习法规不仅是一项必修课程,更是一项道德素养的体现。对于我个人而言,在学习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规的重要性,它时刻提醒我们自我约束,有了法规的制约,社会秩序才能更加稳定,人类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第二段:认真学习条例法规的必要性。
在学习条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内容的表述,更要去探讨背后的深意,深入理解法规的制定目的及其体现出来的价值。正是因为感受到了条例法规背后的深厚内容和价值,我们更能够意识到条例法规教育的必要性。它有助于我们更快更全面地了解法律知识,让我们逐渐形成对法规的尊重和遵守。
第三段:法规制约的广泛影响。
法规的制约,不仅仅是约束个人的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的约束。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法规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它的制约范围覆盖面广,包括经济生活、文艺休闲、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对于法规的遵守也越来越严格。人民对法规的尊重和遵守,既是对法制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四段:法规对于和谐社会的作用。
法规的存在不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惩罚,而是为了防范罪犯和犯罪行为。它承载了社会正义和人民意志。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变得尤为重要。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工具之一,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权利。一旦选民通过选票表达了意见,民意就成了法律。
第五段:总结。
通过学习条例法规,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规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体会到法规的制约作用和广泛影响,以及法规对于和谐社会的作用等方面。只有通过对法规的学习和不断提高,我们才能够更好地遵纪守法,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让国家和社会更加稳定和和谐。在此,希望所有的学子们能够认真学习和遵照法规,做一名合格公民。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三
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与普通家庭教育相比,它需要更多的耐心、关爱和理解。作为一个残疾人家庭的父母,我有幸经历了这个过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残疾人家庭教育的思考和总结。
首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残疾人家庭来说,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对幸福的追求。我们需要抱着一个积极的态度,坚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和潜能。我们应该鼓励孩子树立自信心,激发他们的兴趣,培养他们发展特长的潜力。给他们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让他们相信自己可以做任何事情。
其次,注重个性发展。残疾人的个体差异较大,我们应该从个体出发,注重个性的发展。不同的残疾人可能有不同的需求和困难,我们需要根据每个孩子的特点,量身定制教育计划。此外,我们还应该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能力,让他们有机会去尝试和探索自己的兴趣和天赋。孩子们需要感到自己在家庭中是有价值的成员,并能够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做出贡献。
第三,关注情感交流。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可能会感觉到自己与世界的隔阂,因此我们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理解。在家庭教育中,我们应该注重情感的交流,尽可能地与孩子进行沟通。这不仅能提高他们的自信心,还能增强他们与他人的联系,进一步促进他们的社交能力的发展。同时,我们要给予孩子足够的安全感,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持。
第四,建立良好的教育环境。残疾人在教育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我们需要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这包括提供适合他们的学习资源和教育帮助,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学习方式和教育工具。此外,我们还应该培养一个积极的学习氛围,鼓励孩子们主动参与学习。通过在家庭中营造积极学习的氛围,我们可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最后,倡导社会关爱。残疾人家庭的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我们也需要争取社会的关爱和支持。我们可以参与各种社交活动,让孩子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宣传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理解。通过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我们可以为残疾人家庭创造更良好的教育环境。
总而言之,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个需要更多耐心和关爱的过程。作为家长,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注重个性发展,关注情感交流,建立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倡导社会的关爱。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相信残疾人也能够在家庭教育中实现自己的幸福和成长。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四
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项既挑战又充满希望的任务。在面对残疾人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和付出,但同时也会获得更多的成就和快乐。作为一个家庭教育的参与者,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一过程中的辛苦与收获。现在,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在残疾人家庭教育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接受和尊重是残疾人家庭教育的基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即使是身体上有残疾的孩子也不例外。作为父母,我们首先要接受孩子的残疾,并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他们的要求降低,而是要在接受和尊重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充分发展潜力。只有当孩子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接受和尊重时,他们才会获得更多的自信和动力。
其次,给予残疾人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残疾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交方面都会面临一些困难,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爱。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给予他们充分的关心和爱护,并及时给予他们所需要的支持和援助。这可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增强他们的信心,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
第三点是激发残疾人孩子的内在潜能。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长和潜能,无论是有残疾的孩子还是没有残疾的孩子。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发现并激发孩子的潜能。可以通过提供各种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在兴趣爱好和学习方面发展自己的特长。尤其对于残疾人孩子来说,他们在某些领域可能有特别突出的能力,我们要在鼓励和培养上下更多的功夫。
第四点是帮助残疾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残疾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他们需要一个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人生观来面对这些困难。家庭教育者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明白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当他们对自己和生活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坚持下去,迈向成功的道路。
最后,让残疾人孩子感受到爱的温暖是残疾人家庭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点。父母的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大的动力和支持。无论是身体上还是情感上,我们都要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陪伴。让他们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爱和在意,让他们知道他们永远不会孤单。这种爱的温暖可以让残疾人孩子更加自信和坚强,走出困境,在生活中创造美好的未来。
总之,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项充满挑战和希望的任务。通过接受和尊重,给予关爱和支持,激发潜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让他们感受到爱的温暖,我们可以帮助残疾人孩子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成功和成就。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把更多的爱和希望带给残疾人孩子,让他们享受人生的美好。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五
团结教育条例是一项旨在促进社会团结、弘扬正能量的重要法规。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对团结教育条例有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条例的引领下,我认识到团结的重要性,更加坚信只有团结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接下来,我将从“树立团结观念”、“促进社会融合”、“营造和谐氛围”、“弘扬正能量”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这五个方面,谈一谈我对团结教育条例的体会与认识。
第二段:树立团结观念。
团结教育条例的一大核心目标就是让每个人树立起强烈的团结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认识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与他人团结一心才能共同创造美好的社会。而要树立团结的观念,我认为首先要从自己做起。我努力与身边的同学、朋友、同事和邻居保持良好的关系,互相帮助、支持和理解。同时,通过亲身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我也感受到了团结的力量。只有在共同的目标下,我们才能集思广益,推动社会的进步。
第三段:促进社会融合。
团结教育条例还鼓励人们在各个方面促进社会融合。在我看来,社会融合是指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和融洽的关系。条例要求我们不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社区生活中,都要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文化和背景。这让我想起在大学期间,我曾经加入了一个学生组织,组织了一次文化交流活动,让来自不同国家的学生互相了解彼此的文化。通过这样的活动,我们培养了相互尊重和合作的观念,增进了社会的融合。
第四段:营造和谐氛围。
团结教育条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我曾经在学校和单位都感受到了一个和谐的氛围是如何促进团结的。和谐的社会氛围使人们感到安全、舒适和被尊重,从而能够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潜力。同时,和谐的社会氛围也能够减少冲突和分歧,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营造和谐氛围的过程中,传递正能量,为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五段:弘扬正能量和增强民族凝聚力。
最后,团结教育条例希望能够弘扬正能量和增强民族凝聚力。作为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我们应该学会欣赏并尊重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只有通过加强民族凝聚力,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共同面对一些困难和挑战。我相信只有团结一致,中华民族才能真正走向富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结论。
通过对团结教育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团结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个人和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团结教育条例在不断提醒我们树立团结观念、促进社会融合、营造和谐氛围、弘扬正能量和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只有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地参与并践行这些条例的要求,我们才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团结、和谐和繁荣的社会。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六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与发展,每个学校和学生都有自己的教育条例。而在实际中,我们不仅要遵守这些条例,更要从中汲取经验,体会到其中的深意与价值。在这里,我将就学生教育条例这一话题,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生教育条例告诉我们要珍惜时间,合理规划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在学生教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学生的作息时间,每天的课程安排以及作业布置等等。通过这样的规定,学生们得以有序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合理分配时间,高效地完成学习任务。而在实际中,我深刻体会到时间的宝贵。只有充分利用时间,才能使自己的学习更有效果。因此,我学会了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时间,科学分配学习和娱乐的时间,避免浪费和拖延。
其次,学生教育条例教会了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学生教育条例中的规定有关学生的作息、饮食、卫生习惯以及诚实守信等等。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希望学生们能懂得文明礼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培养自律和坚持不懈的精神。在实际中,这些规定激发了我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我不仅会保持自己的个人卫生,还会尽量一直坚持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我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还能够塑造一个健康、自律和有纪律的形象。
另外,学生教育条例教给我们要相互尊重和关心他人。学生教育条例中规定了学校师生关系的规范,包括师生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互助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深感到师生之间的关系对我们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只有相互尊重,学生才能够积极投入学习,教师才能够真正地关注和帮助学生。因此,我学会了尊重并欣赏他人的努力和才能,愿意和他人一起分享快乐和困扰。通过这样的交流和互动,我发现,在和他人的互动中,自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和能力。
最后,学生教育条例还教会了我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生教育条例着力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和正确的价值观。在学生教育条例中,有关帮助他人、诚实守信、尊重他人、自律和团结合作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启发了我思考作为学生应该如何立足于社会,与他人相处,建立自己的未来。在实际中,我明白道德和价值观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时刻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避开迷茫和困惑,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总之,学生教育条例是我们成长中的良师益友。它时刻提醒着我们如何正确面对学习和生活,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塑造自己的形象。通过遵循学生教育条例,我明白到它背后蕴含的深意和价值观。我会始终坚持遵守学生教育条例,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行为和发展之中,为自己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七
近日,山东省出台了教育条例,规范了教育行为,促进了教育改革发展。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入学习了教育条例,深受启发和触动。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条例强调了教育公平。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因地区、贫富、性别等而限制学生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为我们的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让我们更加注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让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我深信,只有公平的教育才能够让每个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其次,教育条例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社会共同责任,家庭是第一任教师。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鼓励家长履行好育儿责任。作为教师,我觉得家庭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学生们从小就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这需要家庭的共同努力。我会积极与家长合作,共同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让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的公民。
再次,教育条例强调了教师的素质提升。教师是教育的中坚力量,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效果。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培训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了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这为我们教师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动力,也促使我们更加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会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此外,教育条例强调了教育质量的提升。教育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关键环节,教育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发展。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质量评估的制度,鼓励学校进行校本评估、教学评估和学生评估等,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作为教师,我将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帮助学生实现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有用之才。
最后,教育条例强调了教育管理的规范性。教育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规范的管理来保障教育的顺利进行。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学校的自主权和办学自由。这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开展教育工作。我将遵守教育条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为学校的良好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山东教育条例的出台是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导和保障,我相信在教育条例的引领下,山东的教育事业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敬业的态度,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将山东的教育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处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九
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及早让所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都能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这是绝大多数残疾人的渴望和迫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点,这个重点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会改变。
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20世纪90年代,我国特殊教育基本上处于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是空白,职业技术教育刚刚起步,高等教育正在试点。根据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残疾人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必须采取逐步发展的方针。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十
5第三章义务教育。
8第六章教师。
10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总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三章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
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和残疾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残疾筛查,了解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室),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康复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纳入救助范围,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对有康复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究、开发、生产、供应、维修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相同。
第二十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组织其入学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可以组织送教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前机构的创建和发展。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尽力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适应各类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需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组织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聋人教师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免考普通话等级测试。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以上,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对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残疾人康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供养和托养服务机构的教学人员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晋级等与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统筹规划,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职工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经营,将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兴建、改建、扩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省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排练、演出减免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
省、市(州)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手语节目并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为盲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书籍。
鼓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以无障碍模式为残疾人开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和文艺汇演等,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在集训、比赛和排练、演出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和特殊艺术人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作,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解决好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特殊补助金。
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所缴费用全额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住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残疾人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凭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治疗和护理等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四十一条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其他残疾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让其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无障碍享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单位、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修和保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盲文、手语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不接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拒不实施或者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服务的;。
(二)未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发放特殊教育津贴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其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十二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
盲人姑娘董丽娜2011年两次报名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遭拒绝一事,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平是对残疾人最大的尊重,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一环。
如何保障我国8500万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对于条例的这些明确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残疾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融合取向是这次条例修改体现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说,修改后的条例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向。
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这一理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贯彻始终: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融合教育也需要条件的支持。条例提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在总结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职责,对残疾人教育的入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这次条例的修订,是送给千千万万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一份实实在在的新年大礼。”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李东梅说,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推动残疾人教育取得更大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十三
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素,即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等。
残疾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岗位预留制度的确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对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保护性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是为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点,以主要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保健按摩机构两种。
其他福利性单位指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之外的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托养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职业康复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等。
从事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从事一定劳动的就业行为。用人单位对全日制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安全和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法律、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以下是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肓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堡堕全一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兔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0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十四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答题卡中: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c)起施行。
a.2008年4月1日b.2008年5月10日c.2008年7月1日。
7、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c)。a.政策保护b.道德规范保护c.法律保护。
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b)。
a.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b.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c.优先照顾和特别扶持。
b.有自定政策对待残疾人。
c.不得与《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a)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a.组织、协调、指导、督促b.组织、配合、督促、服务c.组织、支持、帮助、服务。
4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a)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a.听取残疾人的意见b.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c.听取残疾人及其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53、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b)。a.规定给予免费。
b.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c.优惠政策给予便利和服务。
c.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66、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a),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a.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b.各类残疾人的需求。
c.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参与能力。
67、全国助残日是每年(5)的第三个星期日。a.3月b.4月c.5月。
b.《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c.法律、法规、章程。
75、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b)。a.自主经营b.自主创业c.自行发展。
c.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
c.心理、生理、人体结构。
90、国家采取措施,保障(c)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a.残疾人b.盲人保健。
c.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5篇)篇十五
(第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生活创造条件。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甲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