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面是几篇关于建设工程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一
1、落实责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与各施工班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在全小区建设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本着立足实际、区别对待、明确责任、任务负担的原则。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控全小区的建筑安全生产进度形势。及时通报全区每个月安全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依法管理,注重实效。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 的精神,把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筑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项措施,落实责任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定期的大检查及不定期的检查,严把安全许可关,提高工作效力,确保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无事故。
一年来,各建筑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到位,严格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做到责任人人明确、要求个个清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机构、人员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各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治理工作到位。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末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良好。
1、注重实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坚持不懈地抓好生产安全管理。
2、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情况,采取日常检查及节假日安全检查。检查中同时对各施工队执行国家基建程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等内容进行检查。
3、深入开展针对现场的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工程、井字架、塔吊、高空作
业、基坑防护、围墙、施工机具及临建等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排除各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并派专人跟踪落实整改。
1、一队:双拼别墅塔吊2台,d1-1~d1-3栋塔吊1台,d4、d5栋塔吊1台。
2、二队:联排别墅塔吊2台。
3、三队:c1栋塔吊1台,人货梯1台;m1栋塔吊1台。
4、四队:d1~d3栋塔吊1台,井字架2台。
1、双拼、联排别墅区已经竣工。
2、c1栋完成屋面西瓦、内抹灰;外墙装修装饰完成到九楼。
3、m1栋完成地面三通一平。
4、d1~d3栋完成屋面防水层;内墙抹灰至三楼,外墙装修装饰至七楼。
5、d1-1~d1-3栋完成13层框架结构。
6、d4、d5栋完成2层框架结构。
7、别墅区已完成地下供、给、排等各类管道、路面浇筑及绿化。
8、完成环山大道路面浇筑。
9、半山公园、防洪池等绿化景观完成70%的工程量。
1、首先做好春节放假期间建筑工地上的安全防护工作。让建筑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过上欢乐、详和、幸福的节日。
2、在上一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
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全面提高施工队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
4、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管。严格监督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加大对新开工的m1栋的安全施工条件审查,进一步细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技术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
6、加大对施工起重机具的监管,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核查制度和标准,指导各施工队广泛开展创建活动,采取激励措施,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创建活动的施工队参与度,引导、督促施工队积极打造优良工程;创建文明工地。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二
甲方(总承包方):
乙方(分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实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封闭管理、确保员工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2、甲方的责任。
(2)、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乙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时,负责对分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权拒绝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分包单位交底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的交底,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6)负责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总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负责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0)对分包队伍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11)有让分包队伍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
(12)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有要求分包队伍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用的权利。
(13)及时向乙方书面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14)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拆除、更换。
3.乙方的责任。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5‰。
(2)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
(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
(4)队伍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全体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全体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台帐、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队伍进场后,调出和调进人员要事先向甲方通报。
(5)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好安全带,给每个施工人员配备上正式编号的合格的安全帽。
(6)把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要签字,被交底人,每一个人都要签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要签上时间。
(7)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8)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细致进行节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视“两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期间的安全教育。
(9)负责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10)足额使用本单位掌握的安全措施费用,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搞好安全防护。
(11)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认真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12)搭拆大型设备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前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划定安全防护半径、进行周边防护、安排专人监护。
(13)对自带的施工机械按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保养和维修。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有要求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权利。
(14)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要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队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和保护措施并监督人员。
(15)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动火作业时,要到甲方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置灭火器、安排看火人员。
(16)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人员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要有活动记录。
(17)不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置工人宿舍,不男女混住,由电工统一在宿舍内布线和安装插座。
(18)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做好饭菜留样;防止食物中毒。
(19)要指定老工人负责新入场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对新工人进行提醒,告之应当注意的事项,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科院令第75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充第3号)的规定进行办理。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抡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由总包安排向有关方面报告。总包和分包一起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现场整改小组和事故善后小组。事故调查组,要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现场整改小组,要立即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组织人员对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然后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前来验收。善后小组负责对伤亡家属的接待、商谈有关赔偿等事宜。
2.事故责任清楚,双方意见一致的,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规定的责任方对事故全面负责。
3.双方对事故责任意见不一致的,协商解决。
4.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地方安全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办理:属于谁的责任就由谁负责;双方都有责任时,各负其应负的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事宜。
四、其他。
1.奖罚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总包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由甲方安全人管理人员下达并签字,由甲方财务负责收款并出具收款单;奖励,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书面建议,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乙方据此到甲方财务取款。
2.奖励的标准:按《中建八局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奖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乙方对甲方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书面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复议;对项目经理的决定仍然有异议时,可向甲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甲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4.本协议适用范围:(1).人员:甲乙双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大门处门外边3米以内;(3).时间:自本协议书签字起至总包书面通知分包队伍退场的第三天止。
5.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1.2。
6.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1.2.
7.上述未尽事宜,国家、地方和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上级单位各备案一份。
甲方项目经理: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企业所在地:企业所在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字地点:签字地点: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三
1、首先做好春节放假期间建筑工地上的安全防护工作。让建筑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过上欢乐、详和、幸福的节日。
2、在上一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
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全面提高施工队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
4、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管。严格监督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加大对新开工的m1栋的安全施工条件审查,进一步细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技术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
6、加大对施工起重机具的监管,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核查制度和标准,指导各施工队广泛开展创建活动,采取激励措施,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创建活动的施工队参与度,引导、督促施工队积极打造优良工程;创建文明工地。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四
1、落实责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与各施工班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在全小区建设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本着立足实际、区别对待、明确责任、任务负担的原则。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控全小区的建筑安全生产进度形势。及时通报全区每个月安全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依法管理,注重实效。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筑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项措施,落实责任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定期的大检查及不定期的检查,严把安全许可关,提高工作效力,确保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无事故。
一年来,各建筑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到位,严格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做到责任人人明确、要求个个清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机构、人员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各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治理工作到位。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末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良好。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分包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内容(范围):_________________。
2.工期。
第二条 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99《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第三条 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双方分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整齐全,并且符合安全要求。
2.甲方对乙方施工安全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的责任。
3.甲方应联合乙方对乙方新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4.甲方对乙方安排生产任务,须有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5.甲方应联合乙方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6.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权勒令退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时有权采取下发整改通知单、没收或经济处罚等措施。
7.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8.甲方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采取经济处罚或限期退场的权利。
9.甲方有权要求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以上的乙方限期退场,直至中止分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服从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教育。
2.乙方应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和前三年因工伤亡事故记录的企业安全资格证明资料。
3.乙方应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配齐专职或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至少1人,5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至少1人),认真履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乙方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上岗证,并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上岗证复印件上交甲方。没有持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都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严禁使用童工。
6.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应对进场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要有教育记录和签字手续。资料收集齐全后应报送甲方核对、存底。
8.乙方在安排工人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要有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9.乙方要组织施工班组积极开展班组周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活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技能,保证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0.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提供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需要拆除的防护设施,必须经甲方项目部安全员同意后方可拆除,在下班前应将防护设施恢复。
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正确使用,且应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tn-s)的规定用电,不得违反“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用电规定。
13.乙方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也不能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并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
14.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15.乙方施工作业人员有变动的,须及时进行新工人入场教育,并将教育和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第五条 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争议。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乙方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必须如实填写完整):
2.人员配备情况:
3.专(兼)职安全员名单: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六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身、电网、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除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等重要内容外,还应根据各阶段(如土建、安装、调试,高空作业、停电作业、带电作业等)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特点,从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方面,增加提出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并按协议严格遵守。必要时,必须在各个阶段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中重申并明确。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应双方签字。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范围: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制度、规定。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工作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火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3.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甲方指派专人检查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状况。
4.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甲乙双方须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乙方应严格管理,如有遗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5.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内,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6.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6.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6.1.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6.1.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1.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1.4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6.2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
6.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塌方等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乙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认真审查“三大措施”,对“三大措施”不合格的,不允许乙方开工作业。
6.4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6.5落实工程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等其他事宜。
7.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乙方根据工程施工所制定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未得到乙方审查通过,不得开工。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再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能作开工前的准备。
7.1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所有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2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严格制定单独能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认真落实。
7.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必须征得甲方的许可。
7.4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7.5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7.6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7.7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7.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9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安全设备、安全用品的安装和使用,保证施工安全。
7.10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7.11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1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成为水利工程建设的主流。在我国,社会需求的增加进一步带动了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为了提高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文章从建设标准、管理机制、保障体系、运行管护、技术等角度进行分析,为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平呈现出逐年提升的趋势,尤其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农业用地数量已经逼近警戒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生活对农田单位面积产量提出新的要求,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一方面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也受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普遍关注。然而,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进而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产生不同程度的破坏性。所以,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建设高标准的农田水利工程,通常情况下,需要从以下角度着手:
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过程中,规范化的建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展,一方面可以指导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可以约束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行为,从根本上确保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在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作业时,水利部门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借助自身的职能,全面掌握各种影响因素,通过对水利专家的建议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制定完善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而适应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时促进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技术规范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套科学的、合理的、统一的量化标准,并综合分析各地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制定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进而指导、约束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过程中,需要做好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制整合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我国投入渠道比较广,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水利部门,以及相应的农业部门、国土部门等都在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多部门参与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各部门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侧重点不同,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所有部门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处于野蛮发展状态,进而难以实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高标准,虽然各部门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各部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进一步有效整合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统一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投入资金,通过对投入资金进行合理配置,集中所有资金解决关键性问题,从根本上确保效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存在,一方面制约了农田水利工程的功能,另一方面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基于此,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对于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作业时,首先,需要有效管理工程投资,通过全面把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市场发展等情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准确性;其次,在农田水利工程设计阶段,做好全局规划工作,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其功能最大化;最后,在施工现场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责任制,采取各种措施规避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环节潜在的各种不利因素,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在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时,运行管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无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多么高,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管护,必然会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功能,首先,需要对农田水利工程做好运行管护工作。在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作业时,政府部门需要给予农田水利工程大力扶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运行管护措施,同时安排相应的运行管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其次,结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农田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在该规章制度中,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对各级政府,以及广大群众进行明确,同时制定实施农田水利工程投入、管理,以及运行维护机制;最后,在农田水利工程中,全面落实农民的主体地位,针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等工作,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基于此,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可以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产权改革,借助产权改革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奠定基础。对现有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养护,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后期维护工作。另外,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地质、气候等情况,建立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体制,确保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持续发展。
在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作业时,提高施工队伍素质是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于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为了提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需要针对所有参与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人员,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一线作业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作为管理者,通过接受教育培训,一方面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丰富施工技术知识,在掌握工艺流程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组织管理工作。对于一线作业人员来说,经过教育培训后,可以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引发的施工质量,从根本上确保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基于此,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是我国发展水利事业的基础,同时也是解决人们吃饭问题的关键所在。无论是发展水利工程,还是发展我国农田事业,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提升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平至关重要。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我国依然存在众多问题,由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转向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避免。为了提高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需要总结经验教训,在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施工规范,认真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管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全面提升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
[1]贺诗涵.沈康高速示范带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价[d].沈阳农业大学,2016.
[2]史皓男,贾佳.面向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技资讯,2015(06).
[3]李玉玲.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201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例[j].北京农业,2015(12).
[4]刘水芹,季永兴.平原城市化区域雨水二级排放规模的确定[j].灌溉排水,2000(04).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八
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
(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发布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
(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五十条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
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条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九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下文是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
说明书。
》和《工程质量。
保证书。
》。
《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做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制定重大事故。
应急预案。
(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建设工程沉降进行观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明示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封闭围挡等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商品混凝土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十二条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四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送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样和委托单进行核对,并记入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对工程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对委托检测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管理控制程序和检测业务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所检测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在保修期满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息全额退还给施工单位。
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期限与保修期限一致,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采用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修保证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制定本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工,并依法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效,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监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还应对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不适用本条例。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5.质量检测正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检测工作的本质和其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检测机构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建立质量检测的诚信机制一直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重点工作。不少地区质监部门通过建立检测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开展行业评优,实现行规、道德和价值取向的互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十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及范围: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与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身、电网、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话细则》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话细则》等制度、规定。
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接受现场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甲方或其工程管理单位指派专人检查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状况。
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工作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力火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核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4.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甲乙双方须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设施严禁使用,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上述设施,乙方应严格管理,施工中不正确使用上述设施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如有遗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5.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间,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6.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6.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6.1.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生产要求。
6.1.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1.3配置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1.4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6.1.5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职安全员。
6.2开工前甲方或其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负责审查乙方承担电气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质。
6.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塌方等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乙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三大措施”不合格的,不允许乙方开工作业。
6.4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6.5落实工程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7.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7.1工程开工前,乙方需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或组织设计措施报监理审核认可、甲方审查备案,并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所有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7.2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单独制定能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或组织设计措施,报监理审核认可、甲方审查备案后认真落实。
7.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必须征得甲方的许可。
7.3.1使全体施工人员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明确工作许可人、工作票会签人的安全责任。
7.3.2乙方施工中,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工作票中规定的流程作业,注意对作业危险点的有效控制。
7.3.3施工中全体工作人员应明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范围及其活动范围。
7.3.4施工中全体工作人员应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4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7.5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7.6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7.7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7.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9乙方必须提供给现场作业人员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7.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安全设备、安全用品的安装和使用,保证施工安全。
7.11乙方负责人对甲方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7.12乙方接受甲方及监理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13乙方应建立迅速高效的事故应急机制,编制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工程开展培训和演练,确保事故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置。
8.根据本工程安全技术要求及特点等实际情况,为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需补充的安全责任。
8.1甲方应承担的补充安全责任:
8.1乙方应承担的补充安全责任:
六、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的其他条款。
七、本协议作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安全监察部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时间:时间: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十一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身、电网、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除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等重要内容外,还应根据各阶段(如土建、安装、调试,高空作业、停电作业、带电作业等)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特点,从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方面,增加提出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并按协议严格遵守。必要时,必须在各个阶段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中重申并明确。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应双方签字。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范围: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制度、规定。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工作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火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3.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甲方指派专人检查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状况。
4.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甲乙双方须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乙方应严格管理,如有遗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5.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内,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6.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6.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6.1.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6.1.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1.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1.4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6.2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
6.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塌方等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乙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认真审查“三大措施”,对“三大措施”不合格的,不允许乙方开工作业。
6.4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6.5落实工程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等其他事宜。
7.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乙方根据工程施工所制定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未得到乙方审查通过,不得开工。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再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能作开工前的准备。
7.1开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所有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2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严格制定单独能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认真落实。
7.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必须征得甲方的许可。
7.4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7.5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7.6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7.7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7.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9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安全设备、安全用品的安装和使用,保证施工安全。
7.10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7.11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1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甲方:
乙方: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十二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发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形式:
5、工程合同编号:
6、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3)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确保浙江省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争创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省公司及以上流动红旗。
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家发改委dl5009.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
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6)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0)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2)建设管理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项目按照“先订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经电网系统内单位培训并取得相应安全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员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装备。
4)施工期间,甲方指派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叁人。
5)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符合国网要求的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6)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9)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10)施工现场总平面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统一布置,分区管理,各负其责,不得随意变动。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按策划统一组织。
11)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12)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复印件存档保管;乙方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2)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报。
3)督促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4)按工程建设管理纲要,组织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5)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7)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8)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9)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10)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管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3)按照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审查通过后组织落实。
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5)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合甲方组织作业人员(包括现场各类管理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为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胸卡(安全合格)证”上岗作业,做到有据可查。
7)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审查备案。
8)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9)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10)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1)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1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3)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4)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5)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监理审查备案。
16)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7)按规定和要求,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18)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后报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19)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20)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21)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规划,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监理审查通过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符合规范。
22)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3)对进场的工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状况,并在使用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4)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25)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前应先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对方单位进行交叉作业区危险点告知,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26)施工特殊临时用电应符合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在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内施工,应配置相应的照明,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间施工应按照地方的环保要求,控制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
27)建立和执行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危险品仓库设置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要求。
28)建立和执行现场施工脚手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29)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
30)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同意或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31)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32)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33)大体积混凝土浇灌,应设立专门指挥人员,指挥现场砼搅拌车按照次序进出场,设置安全通道,落实安全措施。
34)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35)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加强通风,并对容器内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
36)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37)乙方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分包,应严格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纳入乙方的安全责任范围内。
38)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9)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甲方按照分包合同价款,预留5%或__/__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2)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3)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
4)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5)取得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按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取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按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总额的100%给予奖励,两项奖励不予累加。
8、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5、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十三
: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一言蔽之是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发展趋势,各类管理程序、自动化控制技术的产生,为各个领域的发展都带来了新的趋势与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水利工程作为核心工程更是如此,只有懂得根据时代发展趋势改革各项工作,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特别是管理工作,更要应时改进,才能提升施工效率及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设,在我国社会体系当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作为调控水源、防洪抗灾的核心工程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极大。特别是在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下,企业应当以更具前瞻性的视角去规划各项工作,特别是管理工作,更应当及时革新,才能保证权威。
水利工程是调控地方甚至国家水资源,维护民众生活免受旱涝威胁的重要工程类型,对于社会发展推进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所以国家也始终十分重视,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信息技术广泛普及,技术更新迅速,这为工程各项工作,包括管理工作,都带来了更好的机遇,也同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以及更高的要求。在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下,施工企业如果想要在国际化的水利工程竞争当中立足。就一定要确保施工管理相关技术的及时革新。智能化的分析计算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建模模拟技术,物联网感应技术,这些毫无疑问都是在当前的施工环境下最为适用的新兴技术,对于施工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所以企业应当更加重视这些新技术的应用,积极引入、培训、并及时更新程序版本,修复技术问题,确保功能全面性,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现代化特点更加突出,体现出优势。但就我国水利工程目前的建设概况来看,现代化的施工改革依然存在几点问题。其一是企业理念缺乏前瞻性,只看重一时的利益而忽略变革的重要性,是不利于工程质量提升的,时代趋势在变化,我国的水文情况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水利施工也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够跟上时代需求。其二是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专业素养不足,需要得到严谨的培训,才能真正胜任相关工作,特别是水利工程,规模大、细节多、专业性要求高,所以企业只有更注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实际质量以及先进性。其三是管理规章中的技术相关内容缺乏更新,对于新兴技术的引入、革新、培训及应用管理没有明确阐述,只有根据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才能保证严谨性与先进性。在分析了问题所在后,再针对现代化的管理进行思考,才能更为合理[1]。
2.1严谨要点。
严谨精确是当前各个领域工作的重要基准,特别是针对工程领域来说,一个数字的计算误差都可能导致停工、返工甚至是工程事故,此外对于内部相关人员队伍的能力培养不到位,工程施工质量也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对于施工精准性的提升,以及对于内部人员队伍培训、考核与管理,是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必须要注重的工作要点。当前许多集合数字计算、信息整合及综合分析为一体的先进技术经过开发,已经投入了实际应用,对于工程施工,特别是水利工程施工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趋势,利用计算分析范围大、结果精准的数字技术,能够让工程设计过程当中对于工程各个部分的规划更加准确,最大程度削减误差。但无论是这项技术,还是其他优秀的技术,都需要企业首先引入,并积极开展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灵活准确的应用计算分析技术提升水利施工准确性,并且要定期考核,全面管理,保证人员技术应用的规范性,规避风险,这样才能真正达成现代化工程建设管理的目标,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使用寿命,以确保水利工程能长久服务于社会[2]。
2.2先进要点。
先进的技术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这一要点对于水利施工企业来说亦是同理,所以技术管理是最为重要的。在当前的信息化发展趋势下,智能计算分析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模拟建模技术以及物联网感应技术等优秀技术的产生与投用,给工程企业带来了更好的机遇,所以必须要把握这样的机遇,积极引入这些优秀的、先进的技术,提升施工效率与质量,凸显现代化优势,才能保证施工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为我国水利领域发展打下更好的基础。信息化的计算、整合、分析技术,能够为工程提供更可靠的原始数据以及参数方案,并收集相关信息以便查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在施工设备控制以及施工现场能源控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做到对现场光电系统、供水系统等多个系统的自主控制,最大程度回避风险。模拟建模技术能够依靠原始参数建立起工程各个部分的实景模型,包括闸门、堤坝等,通过对实景建模的审查,更容易发现前期的设计存在哪些问题,并及时修正。物联网感应技术能够针对施工现场的湿度、温度等信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实时收集,并及时上报给管理端,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预警,这样才能确保在施工隐患出现时能够第一时间被发现。这些技术各有其作用与优势,都是施工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
2.3环保要点。
环保不仅是我国社会当前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也是国际上各个领域都要面对的课题,为确保可持续发展,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也应当以环境保护为主旨落实每个施工环节,特别是对于工程废料的处理,切不可掉以轻心,要细致规划,严谨对待,才能保证工程收尾工作更顺利的完成,不给周遭环境以及民众生活带来影响。企业应当组织起专业化的监管队伍,专门针对废料处理进行分析与管理,针对液态、固态、气态等多种状态的工程废料提出最具针对性的处理方案,给后续操作奠定更好的基础,确保废料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大程度缩减,才能让工程形象更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这是最符合绿化发展思想的管理措施,也是对施工企业自身发展最有利的管理措施[3]。
水利工程自古以来便是决定我国经济发展、农耕发展的重要工程,步入新的时代,为保证工程建设管理更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大众生活需求,企业应当以更具现代化特点的思维去规划水利工程的每个施工环节,才能确保自身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稳操胜券。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二:工程期限。
本工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乙双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甲方:
乙方:
一.乙方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工程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开工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人,必须自始至终在施工现场。带头执行现场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制度》指导本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甲方及上及安全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闹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要认真指挥。精心施工。严禁违章施工,乙方有责任保障工程中的人身安全,本工程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对所施工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人身伤亡事故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必须做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并布置指导监督检查总结好各项安全工作,必须自始至终坚守职工现场,参加各项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甲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四.付款方式:
五.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验收投运后自行解除,本协议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论文(热门15篇)篇十五
近年来,通信业有很强的发展势头,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给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
目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不能缺少监理单位的参与,这种第三方的参与管理是建筑安全管理甚至是项目管理的进步,因为监理工程师懂得的知识相对比较全面,他们往往既懂工程,又懂法律和经济,还懂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士。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聘请这种专业人士对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往更高一层次讲,对国家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二)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通信单位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政府、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共同参与。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起的作用是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则是监控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
通过三方积极你努力,实现无漏洞安全管理,可以大大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1)任何通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是绝对安全的。
尤其是通讯工程行业,更是随时都伴随着风险。
而在通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这种风险的存在更是不可避免的。
其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是由于安全施工理念贯彻不到位造成的。
这是很多管理者都没有足够重视的问题。
在通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从以往的经验中对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基于不同的项目情况,切实的按照规章流程来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安全管理是工作的第一要素。
在通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管理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权责不明、管理方式传统单一、没有有效地安全管理手段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施工整体过程中对风险的预计不足。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通讯工程施工中对出现的问题没有有效地进行总结和检讨,造成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通讯工程建设行业的正常发展。
(一)在企业文化中建立安全文化的理念。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体现了企业的品牌层次和企业的精神财富。
在企业文化中应当包含良好的安全文化,这体现在员工思想层面的安全意识和通过个人行为的规范表现出来的外在效果。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灵魂,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
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重要的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的建立上,体制的运行上要充分体现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充分激发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的思维模式,让所有员工建立自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热情,把企业安全管理同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制度更加可行,安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是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书面化和条款化,带有约束和强制执行的意义。
首先,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
其次,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信建设相关企业应当明确事故多发环节的控制保障,例如,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
做好通信线路“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资源保障,包括安全防护的经费、安全培训经费等。
做好安全生产是需要产生成本的,但是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安全事故的消除本身就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另外,出现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安全责任感强的企业更能够给客户带来信任感,为企业增加更多潜在的效益。
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员工行为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企业在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从业教育。
即对于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调换专业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的员工结合技术培训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可以编制专门的培训教材,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手册以及案例等。
(2)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
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梯、制冷、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在教育的同时可以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改进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监督制约机制。
检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内部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也可以是项目参建单位联合进行的工程安全检查。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通过安全检查使反映出的安全问题更真实更客观,解决处理安全问题更有效,目的在于扎扎实实的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通信工程项目也是如此。
总之,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大力宣扬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理念,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有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