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文往往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和思考,让人们更加深入地思考问题和解决困惑。优秀作文是语言的艺术,它能够通过文字塑造丰富多彩的想象空间。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一
今天是我来到香港的第二天,我们要去的地方是香港著名的海洋公园。我们先到地铁站坐地铁到金钟,然后再乘大巴到海洋公园。
来到海洋公园,只见人山人海,人们来自世界各地,有美国人,英国人等等。我们带着兴奋的心情走进海洋公园。一进海洋公园就可以看见一群罕见的红鹤这时我立刻拿起照相机拍了几张照片。
中午我们去了表演台上观看海豚和海狮的表演。海豚和海狮都是个贪吃的家伙,看,训练员把鱼放得很高但海豚为了吃到鱼立刻来一个“水上跳跃”很容易就吃到它那美味的大餐。此时我惊叹不已,想不到海豚居然是一个跳跃高手。在表演结束前训练员假装跌下水不会游泳,海豚立刻把训练员了救上岸,海狮见到训练员还没醒,就去给训练员做人工呼吸。真让我大开眼界。
看完表演后我们来到了海洋馆,海洋馆里有许多千奇百怪的海洋生物如:可以装在鱼缸里的水母,尾巴有毒又有魔鬼之称的鱼——鳐鱼。
海洋公园还有各式各样的机动游戏例如:过山车,跳楼机,摩天轮。
海洋公园真好玩,怪不得连外国人都玩呢!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二
1.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2.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3.爱我蓝色海洋。
4.在海洋开发的同时,必须重视保护海洋环境。
5.保护海洋环境最终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7.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8.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0.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11.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12.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13.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4.关爱海洋,修复生态,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15.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16.增强海洋意识,普及海事教育。
1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9.动物也是有生命的,请保护动物!
20.海洋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21.爱我蓝色国土,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23.地球大部分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4.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25.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26.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27.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28.保护海洋是每个人的责任;一滴一滴的水,不要浪费。
29.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31.关爱海洋,珍爱海岛。
32.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33.蓝色的海洋,绿色的世界,人们的关心,和谐。
34.保护海洋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共处!
35.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36.保护海洋生物。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37.保护动物,人人有责。请维持生态平衡。
38.海洋是所有生物共同的摇篮。
40.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发展持续渔业。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三
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保护蓝天碧水。
保护海洋环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保护海洋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保护海洋动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污染环境,害人害已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破坏环境就是自掘坟墓。
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要做保护环境的有为之人,不做污染环境的负罪之辈。
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四
1、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2、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3、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4、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5、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6、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7、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9、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1、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12、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14、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18、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19、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0、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21、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22、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23、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4、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25、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6、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8、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9、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30、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五
21、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22、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城市改革开放功能。
23、别让孩子知道的鱼类只有泥鳅。
24、美我校园重在每一举动。
25、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
26、美好的校园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建设和创造。
27、你是否听见,地球妈妈在哭泣。
28、倡导低碳生活让地球不再叹息。
29、保护环境,少说多做。
30、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31、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32、让世界充满色彩,让生命充满精彩。
33、康人人有份,节约人人有责。
34、保护绿化,爱护公物,从我做起。
35、花草树木要爱护,碧水蓝天少污染。
36、爱惜生命之源,“关”住滴滴点点。
37、赏花爱花花更美,观景惜景景更幽。
38、校园是我家,美丽靠大家。
39、破坏环境,祸及千古,保护环境,功盖千秋。
40、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六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七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八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九
1、保护海洋动物造福子孙后代。
3、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5、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6、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7、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8、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9、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0、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11、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12、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13、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保护海洋动物.
1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15、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16、蓝色经济,领航绿色生活。
17、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和谐。
18、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19、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20、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21、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22、海洋生物,也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23、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4、海洋,中国腾飞的加速器。
25、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26、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27、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28、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29、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30、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1、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32、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33、保持海洋洁净,保持地球平衡。
34、爱海、护海、用海;为你、为我、为他。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
1、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3、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4、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5、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6、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7、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8、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9、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10、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11、生命源自海洋,请热爱我们的故乡。
12、生命从海洋开始,善待海洋从你我开始。
13、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1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15、民无海洋不富,国无海洋不强。
16、蓝色经济,领航绿色生活。
17、蓝色海洋、绿色世界,万众呵护、千秋和谐。
18、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19、还美人鱼一个洁净的海洋,让她们生活的'更加欢畅。
20、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21、海洋宣传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动。
22、海洋生物,也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自己。
23、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4、海洋,中国腾飞的加速器。
25、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26、海天湛蓝清相映、渔雀遨游快乐园。
27、关心海洋,你就能听到大海的声音;疼惜鱼儿,你就能分享它曼妙的舞姿。
28、关爱海洋,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29、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30、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1、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32、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33、保持海洋洁净,保持地球平衡。
34、爱海、护海、用海;为你、为我、为他。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和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公开有关海洋管理信息,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
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海岸带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第八条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与资源特征、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与修复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海岸带产业布局规划、旅游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排水规划等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保护和利用海岛、岸线、滩涂、水面、水体、海床、底土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市人民政府的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跨区(市)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事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岸边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对陆源排污口、入海河流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调查和评价,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实施监控。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重点对半封闭海湾、海水浴场、养殖区和沿岸入海污水直排口附近海域、入海河口附近海域实施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
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网络,相互提供有关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资料,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第二十一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风暴潮、赤潮、有害藻潮等海洋灾害。
应急预案。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建立风暴潮、赤潮、有害藻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机制。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严格保护滨海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加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人工鱼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对受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对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等方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境和生态的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用海项目在技术可行和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透水构筑物、非实体坝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小的工程模式。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程。
禁止在经济生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经批准填海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胶州湾、唐岛湾、古镇口湾、丁字湾等半封闭海湾和入海河口建设影响潮汐通道和行洪安全以及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湿地保护区、海水淡化取水区、海水浴场和重要的海洋渔业水域等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海洋环境、损害该区域功能、破坏景观和风貌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海洋工程项目的,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
在前款规定区域内,禁止采挖砂石。在其区域外采挖砂石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对围海、填海项目和其他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条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
第三十一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度使用,防止造成海洋污染。
海水养殖应当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养殖区域进行,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临海建设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工业废水、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以及拦油、收油、消油设施。
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经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和处理。
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向海洋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应当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倾倒程序和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废弃物种类、数量等到指定区域实施倾倒。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海洋倾倒区的海洋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向原批准设立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沿岸油库、油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仓库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其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环保、海洋与渔业和海事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环保、海洋与渔业或者海事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严于相应海洋功能区规定的标准拟定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严格保护胶州湾内的岸线。禁止一切破坏和擅自改变岸线的行为。
第四十条建立并实施胶州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环保部门应当确定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数量。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逐年削减。
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制定每一年度的削减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
第四十二条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新建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a标准;现有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执行一级a标准。
第四十三条流入胶州湾的河流的河道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除外);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四条市和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入胶州湾的河流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填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对用海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和个人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对用海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二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我们要向所有的人们敲响警钟,我们大声疾呼,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呀!我们一定要保护我们的家园,从现在起,我们应该刻不容缓地行动起来,治理污染,绿化环境,不让污染的悲剧重演。争做“文明小卫士”。
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迅猛发展,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给人类社会带来空前的繁荣,然而,长期掠夺资源必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我们遇到了大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装修污染、土壤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和地球生态危机。如大气层臭氧减少,全球气温升高,热带雨林骤减……地球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成为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的世界性问题。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三
教案。
教学目标:1、理解旅游业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2、明确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3、认识生态旅游。教学课型:新授课。
教学重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教学难点: 旅游业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教学过程:
二次备课教后记: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四
甲:我们四人锣鼓敲, 乙:心里着急噪门高, 丙:话题不知说么好, 丁:说环保! 齐:对!说环保!
甲:地球看大其实小, 乙:海洋多来陆地少, 丙:气层破坏冰山化, 丁:快跑! 齐:对!快跑!
甲:冰山化了跑不了, 乙:陆地再也见不着, 丙:那时我们怎么办? 丁:没招! 齐:对!没招!
甲:说环保,谈环保, 乙:环保知识不可少, 丙:地球生物要多样化, 丁:有头脑! 齐:对!有头脑!
甲:野生动物禽兽鸟, 乙:陆地树木和花草, 丙:海河鱼类和藻类, 丁:都是宝! 齐:对!都是宝!
甲:地球生物都是宝, 乙:人类生存离不了, 丙:不让生态遭破坏, 丁:要环保! 齐:对!要环保!
甲:保护环境要自觉, 乙:生物共存要记牢, 丙:爱护环境就是爱自己, 丁:好! 齐:对!好!
今天来到报告厅, 感谢各位来捧场,说的不很熟, 包涵。
欢欢喜喜台上站, 心中激动难开口,我们说的啥, 三句半。
老师同学注意听, 听来还要记在心,精神不集中, 听不清。
人类共有一个家, 她是地球老妈妈,都要爱护她, 赶紧。
妈妈原先很美丽, 青山绿水好风光,处处是清爽, 漂亮。
森林里面动物跑,天空飞鸟自由翱 ,动物也欢笑, 真和谐。
绿草百花植被好, 树林成丛挡风沙,生活安无恙, 幸福。
节目要问若是我们大气水生人类1
帝国野心再扩张, 战争打响硝烟漫, 地球妈妈身受伤, 痛苦。
抓经济呀促生产, 乱砍乱伐无阻挡, 污水废气到处淌, 坏了。
黑烟尘土满天飞, 脏垃圾随地乱堆,害死无数小鱼虾 , 环境差。
工厂排出废污水, 白色垃圾到处飘, 乱丢乱吐不检点, 哎!真脏。
大饭店呀小餐官, 野生动物盘中餐, 珍贵动物被捕杀, 真残忍。
如今情况真糟糕, 和谐环境破坏了, 非典疾病是教训, 怪自己。
希望大家能觉悟, 爱护环境节能源, 讲究卫生自身做, 快行动。
现在时间已不早, 还有话题没谈到, 只要下次有时间, 继续聊!
三句半来已说完, 说的不好提意见, 说的好了别夸奖, 拜拜。
天变黄,水变黑,白色垃圾满天飞。真脏! 塑料袋,满天飞,市容面貌在抹黑。可恶! 天变灰,河变脏,生态环境在受伤。咋办? 扔张纸,吐口痰,人的生命要玩完。可怕! 塑料袋,竹木筷,城市污染真厉害。害怕! 电池多,电池好,环境污染最重要。回收! 水源断,河流脏,百姓生活遭了殃。真惨! 污水多,垃圾多,海洋也要变黑了。恐怖! 排尾气,冒黑烟,黑色空气飞满天。真呛! 空气中,颗粒物,大的可以赛蚊蝇。恶心!
囱冒烟,天气染,空气需要洗洗脸。难看! 废气多,污染多,天空就要变黑锅。变黑锅! 臭氧层,在破洞,人们得了皮肤病。要命! 环境差,空气脏,指数升高没商量。咋办? 污染指,在上升,人的.寿命不会增。可怕! 沙尘暴,刮来了,庄稼减产不得了。不得了! 大风刮,沙尘起,老人小孩黄脸皮。真脏! 树被砍,林被没,西伯利亚冷风多。真冷! 送贺卡,祝新春,大树小树恨死人。可恶! 贺卡美,贺卡好,树木破坏真不好。不要! 鸟被打,林被伐,自然环境破环啦。不妙! 杀动物,砍植物,地球穿着破衣服。不好看! 树枯了,叶黄了,森林妈妈受伤了。不妙! 草变干,树变枯,大地妈妈像在哭。伤心! 洪水到,树也倒,江河不断在咆哮。快跑! 发大水,闹干旱,农民伯伯在流汗。真惨! 砍棵树,拔棵草,地球就要不行了。找医生! 不妙!不妙!那咋办?治理!
天变蓝,水变清,白色垃圾人人清。真好! 沙尘落,天晴朗,沙漠从此不荒凉。真棒! 多种树,多种草,自然灾害就会少。真妙! 鸟儿多,天气晴,人们生活得安宁。睡觉! 源疏通,河流净,莺歌燕舞似仙境。真美! 花儿艳,草儿绿,蓝天白云真美丽。照相! 树长芽,鸟回家,自然环境恢复啦。好! 花草多,树木多,幸福生活你来过。唱歌! 森林多,资源多,环保效果真不错。不错! 小学生,收电池,小小年纪真懂事。好!(伸大拇指)
小学生,捡废品,个子不高高人品。可赞!
2
(合)齐忙活!
我是环保小标兵
甲:我是环保小标兵 乙:美化环境我先行 丙:改掉陋习树新风 丁:快行动
甲:废品垃圾不乱扔 乙:回收利民有大用 丙:变废为宝育花草 丁:花红
甲:随地吐痰坏毛病 乙:损人利己传疾病 丙: 管住自己手和嘴 丁: 准成
甲:花草打扮新北京 乙:掐花踏草太无情 丙:止住你的手和脚 丁:别动
甲:小鸟啾啾叫不停 乙:蛙鼓齐敲唱太平 丙:不能你乐大家愁 丁:无情
丁:太平
甲:义务植树筑绿屏 乙:不让黄沙漫天行 丙:空气清新精神爽 丁:好心情
甲:载人飞船遨太空 乙:神州大地齐欢腾 丙:从小立下凌云志 丁:快用功
甲:风景如画卫星城 乙:绿色奥运绿色情 丙:争做环保小主人 丁:做绿
3
今天来到聚福园,环境保护大家谈,绿色军装来表演, 包涵。 欢欢喜喜台上站,心中激动口难开,要问我们说的啥, 三句半。
塑料袋,满天飞,市容面貌在抹黑。可恶!
扔张纸,吐口痰,人的生命要玩完。传染!
排尾气,冒黑烟,黑色空气飞满天。真呛!
囱冒烟,粉尘多,空气需要洗洗脸。保养!
废气多,污染多,天空就要变黑锅。难看!
臭氧层,在破洞,人们得了皮肤病。要命!
大风刮,沙尘起,老人小孩黄脸皮。伤不起!
杀动物,砍植物,地球穿着破衣服。不好看!
树枯了,叶黄了,森林妈妈受伤了。难过!
草变干,树变枯,大地妈妈像在哭。伤心!
洪水到,树也倒,江河不断在咆哮。快跑!
发大水,闹干旱,农民伯伯在流汗。真惨!
不妙!不妙!那咋办?治理!
天变蓝,水变清,白色垃圾人人清。真好!
沙尘落,天晴朗,沙漠从此不荒凉。真棒!
源疏通,河流净,莺歌燕舞似仙境。真美!
要种树,要种草,人人参与不能少。不能少!(合)不能少!
现在时间已不早, 还有话题没谈到, 只要下次有时间, 继续聊! 参加社区联欢会, 政治学院也准备, 精彩节目排着队, 我们的···撤退!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五
1、知识与技能。
(1)能够在环保小倡议中进行插入和改写操作。
(2)能够熟练掌握中英文切换输入的方法。
(3)学会在写字板中保存文档。
2、过程与方法。
(1)情景启发学生对环保小倡议进行插入和改写,添加标点符号。
(2)探究驱动学生进行中英文混合输入。
(3)任务驱动学生保存环保小倡议。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环保小倡议的编辑,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探究、合作精神。
[课时安排]。
建议安排1课时。
[教学重、难点]。
1、重点:学会在环保小倡议中进行插入和改写操作,并学会保存文档。
2、难点:能够根据实际问题熟练地进行插入和改写操作。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情景启发教学、探究驱动教学、任务驱动教学。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系统,小组分层合作。
[教材分析及教学建议]。
1、添加中文标点符号:教师出示宁宁的环保小倡议,请学生读一读。发现文章没有标点符号,启发学生思考如何给文章添加中文标点符号。
光标和鼠标指针的概念。在写字板中,光标(也叫插入点)和鼠标指针是两个不同概念,移动光标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用光标控制键,一种就是用鼠标指针单击。
文字的插入:写字板中默认是插入状态,只要不按insert键,就可以直接插入文字。
文字的删除:学会用退格键(删除插入点之前的文字)和删除键(删除插入点之后的文字)删除文字。
文字的修改:本课只要学生掌握先删除后插入的方法就可以了。等到学生学习了块操作后,还可以选中要删除的文字直接键入要修改的文字就可以了。
2、中英文混合输入:通过为倡议书添加拼音,让学生熟练掌握中英文输入法的切换方式,并能够较熟练地对应中文进行插入拼音。教师适时点拨:利用组合键ctrl+shift也可进行输入法的切换。看看别的输入法的工具条,比较一下有什么相同与不同。
3、保存文件:这里最主要要注意文件名和保存文件的文件夹。下次打开文件时需要用,学生往往会出现在打开文件时找不到文件的情况。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六
地球是我们的家,环保是人类的责任,我们付出的不仅仅是智慧,更要付出我们的真诚和善良的心!
——题记。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从前的蓝天白云变成了灰蒙蒙的阴霾,天空几乎每天都阴沉着脸,过去清新甜润的空气现在已变得浑浊呛人,以往清澈见底的小河现在已变成发黄发黑的污水山泾了……直到有一天,地球严肃地告诉人类:“你们破坏了地球的环境,你们的生存环境也已经受到了严重污染,你们的生命已经有危险了!”
难道不是吗?每天清晨本应该是空气最清新的时候,但外出的人们却早早地被熏陶在汽车尾气之中。现在,可怕的病菌又回来了,它们进入了人们的体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这一切都在告诉我们一个警醒:不爱护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大自然就会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保护地球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啊!
环保是人类的责任,大家要立即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乱扔垃圾,用环保袋代替塑料袋,积极植树,爱护花草,不捕捉益虫……让我们为地球上的每一个生命尽自己的一份心意吧!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环保是人类的责任,我们不仅仅要付出智慧,更要付出我们的真诚及善良的心,献给我们的`地球母亲!
——后记。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七
绿,她不正是生活中闪耀着生命和创造光芒的色彩吗?我在万紫千红、绚烂多彩的大千世界里,惟独钟情于她,是因为她用自己迷人的色彩,给地球姑娘送来了青春的活力和欢乐。试想,假如地球姑娘身穿的绿袍不复存在,那么,在她身上闪着美丽莹光的宝石—人类文明,不也将黯然无光吗?无论是钟鼓缭绕,马蹄得得的古城,还是华灯璀灿、令人目眩的现代城市,都会湮没在黄沙黑浪之中,人类将随着理想环境的丧失而走向毁灭。
我不能不惊诧于绿的伟大。以她为基调所组成的美好生活环境,对于我们有着多么巨大的意义:她拥抱澄碧的天宇,她催开火红的春花,她抚爱潺潺的清泉,她笑聆黄莺的吟唱。呵,绿色的海,她托看人类生存之舟,穿过生活的波浪,扬帆远航.
我们的祖先是在绿的召唤中诞生的。郁郁的丛林,在她那绿色的舞台上,演出了“从猿到人"的生物发展的史剧,绿,她构成了能量金字塔的第一级,成为其他一切能量发展之本.她还构成了臣大的地球的呼吸之肺:从这里转化污染物质,净化环境,放出氧气,将生命给予生活在这个环境里的每一个人,她真是我们人类慈爱的母亲啊!
呵,绿,牵动着自然的未来,人类的未来—这当中也有我的未来.我真诚地祝愿:我能在绿的怀抱里生活,思考和创造—不是在梦境里,而是在现实中。
向往未来的人呵,爱绿吧。愿我们充满创進性劳动的世界里,大地凝碧,原野滴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八
20xx年11月15日,天下着雨,灰蒙蒙的天气,能见度不足5米,使气氛变得凝重。
这天,海龟大叔向各类动物发出邀请:
尊敬的各位动物朋友们:
你们好!
近期,我想邀请大家来参加一次关于环境保护的大会,时间定于20xx年11月15日,地点:富士山。希望大家都能来参加此次大会。
你们的朋友:海龟大叔。
20xx年11月12日。
那一天,动物们都如约来到了荒山——富士山。动物主席海龟大叔那往年坚硬的龟壳已经变得软软的,仿佛摔一跤就会裂开。他柱着拐杖,一点点慢慢地走上会台前,缓缓地、用那苍老的声音说:“我宣布,‘环境保护大会’现在非正式开始了!”
“大会第一项议程,请各动物控诉发言!”
一只鲨鱼游到邻近的水池边,说道:“各位动物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一只来自海洋的鲨鱼。因为生活所迫,我不得不远离家乡---海洋,来到了从没有生活过的淡水区。30年前,我曾经生活的大海是那样宁静,人类还不知道我身上的鱼翅是很好吃的。我曾经无比自豪自己是一条鲨鱼。我们曾是海洋中的霸主。然而,就在一艘艘渔船劈波斩浪后,我们的美丽世界被打破了。”
说到这里,鲨鱼抹了抹自己的眼泪。
犀牛大哥捂着头说:“人类用我的角做药材,我很痛也很苦恼。”
百灵鸟小姐声音沙哑的说:“以前,我在林间自由自在的唱歌,现在,树林变少了,空气变混浊了,我的嗓子越来越沙哑了,再也唱不出温婉动听地歌了。”
海龟大叔神色悲愤的说:“大家讲了很好,我们如何才能改变目前的现状呢?”
“大会第二项议程:给人类议些建议。”
从前的森林之王——老虎,理了理棕毛,抖动尾巴轻轻地说:“人们不要再砍伐树木了,也不要再我剥我的皮了。”
一旁的刀鱼,看了看身上乌黑的.鱼鳞,喃喃地说:“大家不要再乱扔垃圾了,不要乱排放污水了,水质已经很糟糕了。”
向来默默无闻的蚊子,嗡嗡地说:“愚蠢的人啊!不要再用杀虫剂了,没有了我们,你们只是把自己的灭绝日期又提前了一天啊!”
这时,在一旁沉默不语的小矮人深深地弯下腰,低沉地说道:“首先我代表人类向大家表示歉意,为了生活的更好,我们过度的开发资源、乱砍伐树木、屠杀动物,使原本美丽富饶的环境变成了现在的这个样子。我深刻地体会到,我身边的小伙伴们惭惭地离我而去,意识到保护好环境很重要,希望大家能原谅我们的过去,让我们一起团结起来,重新和大家交朋友,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让它重新变回原来美好的样子。”
这时,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拍起了手----。
天空中太阳出来了,大家的心里暖暖地……。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十九
摘要:根据安益露天矿开采规划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规划思路,分析了安益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法规规范、政策引导、思路转变和技术支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安益;露天矿;环境危害;保护对策。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1]。一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2],是影响未来国家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急需解决当下环境污染重、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大等日夜严重的环境问题。安益露天矿地处云南牟定县境内,周围自然条件好,气候宜人,是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重要规划地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结合云南地区旅游业开发的特殊情况,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该研究可以为安益露天矿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该地区的矿山开发提供借鉴。
1矿区概况。
1.1地质环境条件。
安益露天矿所处的牟定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区,干雨季分明。长期的切割作用使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相对高差超过400m。矿区地表水和地下均不发育。矿区位于元谋凸起和楚雄凹陷交界处,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震旦系上昆阳群、白垩系江底河组、第四系以及安益岩浆岩体。研究区构造活动强烈,结构面发育且规模大小不一、组合形式多样。
1.2开采方式。
安益露天矿矿区大致呈长方形展布,开采面积达到2.31km2。根据矿石资源储量以及矿体赋存标高,矿区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开采的方案。其中,一期开采为标高1575m以上,开采年限,最终将形成高近400的高边坡,形成的露天坑高差和面积都很大。
2矿区开采对环境的危害。
矿山开发过程中,从矿石开采到矿石选取再到矿石冶炼,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水,常见的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等。污染水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矿石选冶和加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渣、粉尘等,对矿场附近的大气和土壤也会造成污染。
2.2植被破坏。
安益露天矿开采之前,会将覆盖在矿山表层的第四系粉质粘土层全部剥离,而生长在地表的植被自然也会随之挖除。由于矿区开采面积大,将有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覆盖层产生的土壤和岩石、初选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以及选弃的尾矿,都需要地方堆放,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就近堆放的原则,也会造成堆放地区植被的破坏。
2.3水土流失。
随着矿山的开采,覆盖在地表的第四系粘土和植被遭到破坏,让本就不发育的地表水更加难以保存;雨季来临时,矿石开采后的地表松散岩土会在雨水冲刷作用下大量流失。矿山长期开采过程中,水土流失会越来越严重,将直接影响矿区的水资源总量和地貌生态,最终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4地质灾害。
安益露天矿一期开采完成后,将形成多帮都是高边坡的情况,而高边坡又是极易形成各种地质灾害的坡体形态,比如滑坡、崩塌、岩爆等。同时,遇到大型降雨情况,崩塌和滑坡产生的堆积物质还会成为泥石流物源,在雨水作用下形成泥石流。另外,矿石初选后的废渣以及尾矿通常堆积在尾矿库,而安益露天矿的尾矿库选在地势低洼的河谷处,在暴雨诱发下,容易发生坝体崩塌,同雨水一起形成泥石流,带来巨大危害。
3.1法规规范。
3.1.1法规的制定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国家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结合本省和本地区的特殊情况,编制符合本地区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规定。尤其是云南境内的各个地区,在制定相应法规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开采是一个长期过程,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改变,实时变更各项法规。
3.1.2法规的实施矿山开采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审核矿山开采环境评价报告,综合分析环境评价报告中关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环境危害的论述是否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矿企不按法规要求操作,并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污染的情况,不仅要对矿企进行严厉的惩罚,还要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2政策引导。
3.2.1招标导向负责招标的部门,制定招标方案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的矿山开采企业拥有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在投标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关的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投标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能力,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投标企业对矿山开发投入的总资金以及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3.2.2资金扶持对于矿山开发企业提出的国内外先进理念但投入较高的情况,如果实施后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二次开发利用十分有利,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资金扶持的方法。3.2.3奖励机制为体现政府部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矿山开采企业的鼓励和表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奖励。首先,可以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利用宣传的方式,将矿山开采企业展现在大众视野,增加矿山开采企业的知名度;其次,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矿山开采企业一定的优惠,让矿山开采企业在利用大量资金技术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具有良好的竞争力。
3.3思路转变。
矿山开采过程中,不能一味以先破坏、后治理的思路进行矿山开发。应该以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条件、矿藏开采方式、政策法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做到因地制宜。安益露天矿附近没有开采的矿山,而所处的牟定县也属于矿山开采较少的地区。结合云南省大旅游规划方案,可以考虑将安益矿区打造成矿山公园。
3.4技术支持。
3.4.1矿产开采技术矿山开采过程中,先进的开采技术能够保证开采出更多的矿石资源,采出更少的非矿石资源,相应可以减小尾矿和废渣堆放的压力,从而减小环境破坏的范围。
3.4.2排放处理技术矿山开采和加工利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会有大量的废气、废渣和废水排放出来,没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处理这些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矿山开发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矿山开采企业更新先进设备,学习先进技术;而矿山开采企业也应该谋求长远发展,主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增强自身竞争力。
3.4.3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也是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可以利用弃渣和尾矿来修筑道路或者填筑矿坑,既能解决堆放占地广、堆放危害大等问题,又能充分利用资源。对于废水可以采用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并且用来灌溉,能够解决当地水资源缺乏的问题。
3.4.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对于矿山开采之后形成的高边坡,应采用多种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既要做到经济合理,又能够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于选矿后出现的废渣以及开采之后的尾矿,也要采用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确保堆放地区的安全,减小对环境的危害。
4结论。
(1)通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和严格的法规实施过程,规范采矿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同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2)利用招标导向、资金扶持和设置奖励机制的方式,从政策上引导矿企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投入。
(3)环保部门、采矿企业和旅游部门应转变思路,结合安益矿山附近的特殊条件和地区发展优惠政策,将矿山打造成矿山公园。
(4)应提高矿企开采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提高排放标准,采用回收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从技术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
参考文献。
[2]牛文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认知-纪念联合国里约环法大会20周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9-14.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二十
1. 阐明这次活动的目的,引入主题。
主持人发言宣布活动开始。
2. 通过网络来播放一些片断,映射现代生活钟的环境污染,并提出我们对未来的设想。
播放“一节电池的作用”,“温室效应”,“环保自行车”等flash动画短篇。
3. 同学相互发表评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对未来进行想象,活跃气氛。
讨论主题:生活中的环保。
主持人小结,然后随机抽取几名同学玩垃圾分类的游戏。
小结:使同学们深深的感受到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保护自己美丽的家园,美丽的地球,增强了同学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从各自的内心发出“我们要共同保护环境”的心声。
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范文(21篇)篇二十一
小时候,我最喜欢去家里附近的小溪里面去摸鱼、抓虾和抓螃蟹,我依稀记得我还在记忆中的小溪中学会了游泳,这一切的回忆真的是非常美好,可惜我再也不能见到记忆中那条美丽的小溪了。为什么呢?因为这几年,家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能够建上成群的高楼大厦,我最爱的小溪满满消失出我的视野了。
每天上学的时候,我经常发现道路边上的树叶沾上了许多灰尘,天空总是灰蒙蒙的,道路边上的垃圾随处可见,有些白色垃圾还迎风飞舞,我认为为了经济发展来牺牲我们的大环境是不值得的!所有,我想关于环境的保护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第一,保护环境,增加绿化。对于企业的排污应该合理化,与此同时,我们要多种植一些花草树木,这样,不仅可以让我们的生活增添绿色,而且美化了我们的生活环境,给我们带来清新的空气。这样,我们的家乡会越来越美丽,生活会越来越美好!
第二,保护环境,从现在做起。首先,我觉得我们应该从小我出发,改掉不良的生活习惯:我们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家里,甚至在其他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不乱丢乱扔,随意吐痰,随意刻画,遇到有人出现了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上前制止他,并合理劝导。这样,我深信我们的环境会越变越好。
第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几个人事情,也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机构、一个学校的事情,而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俗话说,团结就是力量,我认为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人团结起来,这股强大的力量绝对会掀起一股强烈的热潮。
最后,我会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我希望我可以为美好的环境奉献出自己一小份力量。并且,我相信,我们的家园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所以,让我们一起努力,一起加油,共同建造我们的美丽家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