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

时间:2025-05-28 作者:纸韵

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我们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的理解和思考。7.以下是一些写作精华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提升大家的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一

1、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4、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5、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6、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7、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8、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9、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1、科学消费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12、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14、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15、诚信经营,放心消费。

16、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17、诚信为本,质量为金,文明消费。

18、创新消费指导模式,提升消费生活品质。

19、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20、打击假冒伪劣,增强消费信心。

21、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业文明,服务百姓民生。

22、大力开展“放心消费维权进农村”活动。

23、发动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消费维权工作。

25、放心消费,诚信先行,依法维权。

26、改善民生,促进消费。

27、消费安全进校园,中小学生学维权。

28、人生青春无价,消费维权有约。

29、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0、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发展。

31、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素质。

32、公平交易,健康消费。

33、公平正义,和谐消费。

34、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费环境,树立消费信心。

35、关注民生,关注热点,调解纠纷,排优解难。

36、关注民生,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37、广泛开展“消费与发展”的宣传活动。

38、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39、积极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40、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41、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42、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维权意识。

43、加强市场监督,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44、加强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45、加强宣传引导,提振消费信心。

47、爸爸妈妈请放心,消费维权我能行。

48、安全消费,快乐起飞。

50、梦寻青春校园,心泊维权驿站。

51、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

52、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5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

54、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5、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二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__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__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三

在这篇作文的开头,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因为买了假种子种到田里而颗粒无收还赔了本,夫妻俩越想越生气,便买了瓶毒药一饮而尽,但因为毒药也是假的,他们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便买了瓶酒以示庆祝,谁知,这对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假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现在世上有多少假东西呀!坑害农民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药、有毒大米、苏丹红、人造鸡蛋······,这些假东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人,只管收钱,对造假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为造假者通风报信。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失职,才造成现在假货满天飞。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听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冷漠地来来往往,世界消费日什么时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丝疑问。这时,一阵风刮来,风虽不大,我却感到明显的凉意。它带给别人的是清凉,而此时带给我的却是忧虑和悲伤。

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有用吗?在大多数人心中,也许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已经没有用了,他们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钱、金钱、金钱······人们哪!醒醒吧,不要为了金钱而疯狂了。我们不但要有诚信,更要有良心。让我们一起来打假吧,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个大人的目标。来吧,让我们找回诚信、唤醒良心,为彻底消灭假货努力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五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人们生活衣食住行和消费息息相关,在消费过程中难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所以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从国家监督角度。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

第二,统一行政执法主体,权责归一。

第三,建立专门仲裁机构。

第四,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第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第六,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为诉讼的权利。

其次,从商家自律角度来看。

第一,坚持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做到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

第二,公平交易,不强买强卖。要遵循消费者自愿原则,不可以使用特殊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三,不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商家要凭借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来取胜。

最后,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维护者。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第一,自我防范意识。

第二,权利意识。

第三,文明消费意识。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稳定。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和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和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不断的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我们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使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更便捷和高效,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六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八

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做了重大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网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十八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入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月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后悔权”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买受人(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立法。

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3天内退货。而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无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土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一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网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后悔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目的。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的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选择权。“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撤销权无法取代“后悔权”。

撤销权救济实质不公的契约,“后悔权”救济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撤销权需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后悔权”可由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主张。

“后悔权”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交易不公、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可以促使经营者的营销行为更趋理性。

5、“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销售方式。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现在比较流行的远程销售:传真、手机app软件、电子邮件。整个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远程发生的。

6、“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七日内退货。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中的“七日”的期间属性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针对“退货”问题:作出向出卖方退还的行为,而非出卖方收到货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要求退货退款的,也可以认定为退货。

7、“后悔权”制度的司法实践:费用与风险。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合理的。这是对经营者利益的平衡保护;一定程度上可抑制“后悔权”的滥用。

货物退回过程中的风险: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并考虑经营者利益、权利滥用的限制、市场效率提高等因素,令消费者承担。

8、总结。

“后悔权”制度本身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得到真正的实施,商家不应当在消费者行使权利时设置各类前置义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在立法技术上值得商榷。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后悔权”制度初设时,不妨采用“肯定式”立法,以后逐渐放开。在新《消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学界、实务界应积极总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法条中的不确定之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九

1、以需求至上,给客户丰富的收入。

2、走正规流程,创造你手中的价值。

3、创一流服务,你终身护航的保障。

4、要听取意见,为客户维护的利益。

5、我的梦想,就是维护您的利益。

6、定签约合同,为客户终生的权利。

7、为您的消费保驾护航,是我们的责任。

8、为客户利益,是我们终生的目标。

9、走客户之路,给客户终生的梦想。

10、信立天下,丰泽万家。

11、保客户权益,让客户一生的受益。

12、要承担责任,为客户创造的价值。

13、因为专业,所以放心;因为敬业,所以真诚。

14、诚信、卓越、只为你守候。

15、让客户需求,得到最有效的回馈。

16、服务创造未来,专业得以信任。

17、信立天下,丰泽万家。

18、诚信、合作、共赢。为您的消费开辟绿色通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一

1、人生青春无价,消费维权有约。

2、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3、关注民生,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4、加强宣传引导,提振消费信心。

5、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维权意识。

6、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7、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8、打击假冒伪劣,增强消费信心。

9、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素质。

10、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发展。

11、梦寻青春校园,心泊维权驿站。

12、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13、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14、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15、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6、加强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7、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8、放心消费,诚信先行,依法维权。

19、诚信为本,质量为金,文明消费。

20、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21、加强市场监督,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2、消费安全进校园,中小学生学维权。

23、爸爸妈妈请放心,消费维权我能行。

24、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25、广泛开展“消费与发展”的宣传活动。

26、创新消费指导模式,提升消费生活品质。

27、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28、发动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9、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消费维权工作。

30、大力开展“放心消费维权进农村”活动。

31、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2、科学消费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35、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36、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费环境,树立消费信心。

37、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38、关注民生,关注热点,调解纠纷,排优解难。

39、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40、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业文明,服务百姓民生。

41、积极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4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

44、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46、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47、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

48、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49、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二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至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应该勇于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记得去年8月份时,我在学校里的中国林业部门促销活动点买了一部华为的手机,当时销售人员只跟我介绍了很多的优惠的政策,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却只字不提,比如必须在网两年等。没回来有我才发现里面的很多强制性的附加条款,实际使用费用比促销人员所说的要高出很多。当时就有种被欺骗了的感觉。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国林业部门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的违法行为。

其实不单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过。林业部门问题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诉热点。林业部门企业在竞争中,因竞争需要,为了拉拢消费人群,在做宣传时,往往对消费者承诺较多,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承诺不能兑现,甚至存在很多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例如有的林业部门运营商在消费者没有申请开通某项短信服务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开通短信服务,同时告知消费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项服务免费赠送,如果消费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续订,运营商就一律视为消费者续订,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这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合同延续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林业部门运营商是没有权力单方面认定合同延续的,经营者的以上行为属于强制订阅,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林业部门问题之所以会一直成为投诉热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短信息市场潜力巨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他们不惜以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为代价,缺乏诚信。

(2)林业部门市场良性竞争不充分,从而导致运营商缺乏客户至上的意识。运营商对违约、服务质量无保证的不能主动承担责任。如网络因技术或升级改造、人为原因导致通信中断,仅以一纸通知告知消费者,而没有足额、到位的补偿。

在此,我也对林业部门运营商提出以下建议:

(1)运营商在处理用户投诉时,2态度要诚恳,加强与客户沟通力度。有条件解决问题的,要坚决为消费者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能单纯以“有关规定”为由生硬地回绝用户,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

(2)运营商在推出五花八门的资费套餐时,要尽到告知义务,不要让消费者“雾里看花”,掉进各种套餐陷阱。

(3)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林业部门运营商的监管力度。

(4)尽快建立sp服务商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但它的颁布终究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三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简述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10分)。

二、简述如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10分)。

三、简述经营者发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10分)。

四、试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0分)。

五、案例: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50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四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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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五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亮点颇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致使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问题,第十四条增加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3.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消费者协会在履行原来法律规定的7项职责外,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职责。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6.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新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六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无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化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七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法条】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后悔权并不适合所有商品。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在此列。

【法条】《消法》第28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2014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2014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

【案例】消费者何先生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电磁炉,发生质量问题,向网站提出退货要求后,得到网站同意,但5个多月过去了,却一直没有提供退货的具体地址。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凭借第28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该条重点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出对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消费者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

【法条】《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新房钥匙还没拿到,家装公司就开始电话咨询什么时候装修了,这样买房的吴女士困惑不已,想投诉却“无门”。吴女士表示之前只是将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交给了售楼中心和小区物业公司,除此之外并未到任何装修类或是建材类店铺咨询过,按理说信息资料并不会在他们手上。

【解读】新《消法》实施后,相信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经营者具有震慑作用。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权益确认下来,在新《消法》中多处体现出来,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梁女士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30元钱。原来是一次性餐具的费用,餐馆表示都是要向所有顾客收的。梁女士认为餐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经调解后,消费者协会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梁女士到法院起诉。为了几十块钱打官司,梁女士觉得不划算,只能作罢。

【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但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在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梁女士可以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李先生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个手机卖家处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使用半年后,李先生的手机出现无法通话的性能故障,他联系卖家时,发现该店已注销。经询网购平台得知,手机卖家提供的身份信息系假冒。网购平台答复李先生说他们也无能为力,李先生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按照新《消法》规定,如果李先生购买手机的网店关门,李先生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出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网站提供不了,网购平台就要先行进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周女士看到某电视节目一明星代言的滋补药品,心想明星代言的`,药品效果应该不错,就买了几个疗程,可只用了一次就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和相关权威机构鉴定乃是服用该药物所至,厂家生产的是假药。

【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依据新消法,案例中的周女士除了可以向厂家追责外,还可以向电视台和代言明星等追责。该规定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法条】新《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董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有促销的大米和橘子,董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一些,共花了60多元。结账回家后,董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橘子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旧《消法》规定,经营者欺诈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新规定对于商家而言,惩罚力度比以前更重,不仅从此前的“退一赔二”变成“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金额进行了规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董小姐可以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8篇)篇十八

2006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2分)。

1、c2、a3、b4、b5、d6、c7、b8、c9、b10、c11、c12、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4分)。

1、abcd2、abc3、ab4、abc5、abc6、bcd7、bcd。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9分)。

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商业贿赂是指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对方当事人或其成员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促成交易或获得优惠交易条件的行为。

3、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答案要点:

消费者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第二、消费者保护法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3分)。

第四、消费者保护法是法律渊源非常广泛的法律(2分)。

要求适当展开,否则不能满分。

2、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答案要点: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品质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3分)。

第二,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是以商品存在瑕疵为。

责任的要件;(3分)。

第三,产品责任的发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担保责任的承担是以提供的产品不符。

合担保为要件;(2分)。

第四,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品质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解除合同、瑕疵修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第1页(共2页)。

赔偿损失等。(2分)。

3、对于消费买卖合同,除了合同法规定外,对消费者还应有哪些方面的特别保护?答案要点:

第一,经营者前合同义务经营者除了履行合同义务外,还须对消费者承担某些合同前的义务,如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知识等。(3分)。

第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2分)。

第三,售后服务义务包括修理、更换和退货等。(3分)。

第四,经营者的其他附随义务比如提供搬运条件或送货上门、免费培训等。(2分)。

五、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答案要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惩罚性赔偿的条款。(3分)。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之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以为了获得有利的交易结果而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行为。第二,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有损害着只能是消费者。第三,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倍赔偿实际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最高限度,在此范围内,消费者的要求受法律支持,在消费者提出后,经营者应但双倍赔偿。在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5分)。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是消费者保护法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出现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3分)。

惩罚性赔偿的基本作用表现在:一是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从加害方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通过使加害人负担较重的责任,从而达到遏制其再次加害的目的。二是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从受害方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不仅像传统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一样具有赔偿功能,更加重要的是,它能够起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对于已受伤害的受害人来说,惩罚性赔偿通过向加害人要求超过赔偿部分的惩罚性的赔偿金额,能够使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得到完整的、实质的赔偿。(4分)。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案要点:

工商局和粮食局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4分)。

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对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次,l省a市工商局和粮食局的行为很明显属于限制竞争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6分)。

2、答案要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分)。

因此,针对某塑胶企业在本市晚报上作虚假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林完全可以通过向经营者计谋塑胶企业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同时在晚报不能提供塑胶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况下,李林可以要求晚报承担赔偿责任。(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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