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

时间:2025-05-25 作者:念青松

合同协议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良好商业信誉。请注意,这些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具体起草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修改。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一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

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和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职工一方代表,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推选产生。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变更的,应当从参加协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选。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表达职工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企业。

规章制度。

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代表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拍卖或者被兼并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二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内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社团法人代表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

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工会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与企。

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一关系。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四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经营目标和任务,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在决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有关研究此类问题的会议。

第二章劳动用工和劳动报酬。

第五条依法加强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管理程序,规范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完善竞争上岗考核激励机制和用工机制。第六条企业制定或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如有异议,应复议后再作出决定。

第七条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章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

第八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安全技术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会应当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支持和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情况。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职工工伤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参加事故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劳动保险和集体福利。

第十条认真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和政策规定,规范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

第五章纪律奖惩与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职工应当认真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对成绩突出者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辞退、经济处罚,直至开除。

辞退或开除违纪职工,应征求工会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工会认为企业处理不适当时,有权提出异议,企业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业务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工会应开展好上岗、转岗工作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岗位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劳动竞赛,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止。

公司方首席代表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三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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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四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条。

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以上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具体标准是:

1、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2、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三)不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二)不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个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第十五条。

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工会每年为女职工组织。

次文体娱乐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利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支持,并视同出勤。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给予假期,具体是:

用人单位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为。

元/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为。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二十条。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五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十)争议的处理;(十。

一)违约责任;(十。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____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____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____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________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____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____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____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____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____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____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六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七

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实行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

(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其成员无力承包的,也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要求承包时,本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期限、指标和承包方式,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发包方应当指导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维修、保护生产设施,以及做好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取土、建窑、筑坟等。

承包方不得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不得乱砍滥伐树木,不得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堤坝、井渠以及各项农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承包指标:。

1.投入指标;。

2.产量、质量和收入指标;。

3.应当向集体提交的承包款和农副产品;。

4.应当完成的国家订购、征购任务。

(三)发包方应当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

(四)收益的分配办法。

(五)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七)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八)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盖章,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确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民主决议发包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六)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二)承包的资源、资产、生产设施等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调整的;。

(四)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承包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不成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送原鉴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双方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第二十八条由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使承包合同不得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承包合同,经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承包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包方的责任。

(一)对承包项目擅自转让、转包和改变资源、资产使用用途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转包渔利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二)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资源、资产破坏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承包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八

第十三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一)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九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

规章制度。

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十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_工种。具体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

三、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设施,按照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标准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乙方离开企业时,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归还甲方,或由甲方作价卖给乙方。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厂规厂纪,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十一

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日益增长。集体合同在我国已经实施十五年了,在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文是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一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诚实信用、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用人单位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八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三至九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也可以在本单位工会指导下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自荐或者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第十条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履行职责的权限以。

委托书。

的授权为准。

双方应当自同意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除与对方串通损害本方利益以及其他不适合代表本方的情形外,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并在更换后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可以从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顾问。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

(二)参加集体协商;。

(三)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遵守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第十五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均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一方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荐的代表向用人单位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一方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

(二)拟定本次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收集与本次协商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协商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取会议形式的,应当采取会议形式。

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的一方应当就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双方可以就协商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八条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九条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就其中某一项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并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一方。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盖章确认的日期;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后,可以就提出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再报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区、县(市)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本行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七)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具备条件的行业,可以在市级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八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也可以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时,双方出席的协商代表不得少于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或者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草案获得通过。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行业或者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

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由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方面代表订立,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前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盖章确认的日期;提出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当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组成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各自以书面形式向本方首席代表汇报,双方首席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应当将集体合同履行的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通报一次。

第三十三条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因集体协商或者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按时、未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阻碍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审议。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登记备案。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公布。

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十二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十三

(二)不可抗力;。

(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的。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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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模板14篇)篇十四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

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示。并且,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趋势。“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普遍存在‘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集体协商中,保证公平十分关键。该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而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工资不再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将“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合同的首要内容,并且明确了集体合同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16条内容。此外,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需“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合同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非公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建制难。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来规范。

设定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问题。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主要是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单个企业难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条例》强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约主体,明确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这不仅有利于解决面广量大的非公小企业建制难,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区域、行业企业有序竞争,协调发展。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线”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何区别?孙勇解释说,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主要是针对一定行业内、区域内的普遍情况。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女职工享有的特殊权益和职工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等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或刻意“隐蔽”,而这些恰恰是《集体合同》中的重点内容。“如果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则以集体合同为准。集体合同就相当于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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