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

时间:2025-05-24 作者: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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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一

本人作为党支部纪律监督员,按照公司党委、纪委要求,在持续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同时,结合客户服务部实际工作,持续开展“两深入、两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与“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作为一名基层党支部组织专员,在加强基层支部组织建设、政治建设工作的同时,兼任部门纪律监督员,认直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当好本部门“第一道防线”的“排头兵”,配合部门领导将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维持部门与支部良好的廉洁从业氛围,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1.年初主动拟定的支部组织建设与学习计划,其中包括了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与纪律监督与风险防控的重点工作与学习计划。

2.常态化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的提醒监督,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支部党员会议、民主生活会、党课以及各类评优评先的进行,同时作好监督台账登记。

3.常态化开展监督提醒,在部门内、支部内主动站位,通过加强部门物料领用、报财规范的抽查,警示案例教育等,对部门员工主动进行廉洁从业、遵规守纪的提醒与监督,并及时通过纪律监督员工作记录本记录反映工作开展情况,覆盖率达100%。

4.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到“三考”纪律,在自身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的前提下,做好部门劳动纪律与考勤的监督提醒。

5.严格按照公司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日常防控告之与监督提醒,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前,均通过部门会议等形式提醒部门领导要加强对相关方班组疫情防控的管理,并提醒相关班组人员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开展集中办公,未发生任何疫情防控不力问题。

6.根据当期安排,及时开展支部和部门的党风廉政与反腐的重点工作通报宣贯,并及时形成信息向纪委进行报送,1-6月共报送《反腐败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报道》共4期。

7.配合公司党委做好“学习强国”、“强根固本”以及“党史学习”等日常政治理论学习的监督与提醒。

按照公司纪委的安排,结合公司党委、纪委要求,进行了多次节前廉洁提醒、疫情防控以及安全生产政策宣贯,特别是针对严禁酒驾醉驾与严禁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的要求,逢节必作要求。

不定期组织部门员工开展专题教育和各类违规违纪警示案例通报学习,并在7月支部党员会议上进行了《关于党费这些事儿》为主题的党课宣讲。

本人将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在公司纪委的指挥下,不断完善和改进基层纪律监督工作方式,配合部门领导将“纪律意识”与“规矩意识”挺在最前面,持续开展部门廉洁建设和纪律监督,严格履行基层“三道防线”中一线监督提醒职责,将纪律监督工作做实做细。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二

根据xx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我镇财政检查组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5日对xx民政所单位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10月份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部分问题追溯到了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民政所是xx行政单位中一个独立核算的部门,民政所有在职职工、干部2人,下设桂敬老院,统一纳入核算管理,20xx年10月30日止累计收入2021169元,累计支出2116930元。

(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0xx年10月31日记4号凭证中用救灾救济款付低保五保信息网络录入加班工资3500元,付报刊费4100元,付宣传资料费1154元,清理政府水沟费150元,共计8904元。

以上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令[20xx]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8904元,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三

**年全区60大项目相继实施,为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安全运行,各纪检监察员分兵把口,对所派驻的项目进行严格监督。一是对工程发包和材料采购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茅箭区工程类*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律进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选施工单位;50万元以下的,通过区*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员参与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将缺乏诚信、近年来有过不良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排除在外,降低项目建设风险;对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督审查招投标文件中的招标要求,防止故意设置门槛,为个别企业量身定做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参与招标会议,对开标、评标进行现场监督,努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二是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合理发放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项目的顺利进行,纪检监察员本着上为党和*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宗旨,积极宣传补偿政策,参与实地丈量、实物清点,并将补偿金额在群众中公示,接受群众质询,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2、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及时督促技术含量高、投资额度大的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公司担任工程监理,并对监理人员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小的工程,纪检监察员直接充当监理角*,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如为确保宅基地平整的密实度,纪检监察员是全程跟踪土石方的分层碾压情况。二是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建房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施工队向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做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金。纪检监察员还定期邀请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定期到项目工地进行安全巡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督促整改。

3、对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服务工作按规依章进行。

一是及时督促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领导分工负责、工作例会、财务管理、招投标、安全文明施工、*和廉政建设等制度,并不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项目服务工作高效、廉洁、透明运作。如驻高校园区、上海路和火车站经济圈的纪检监察员督促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了“五不准”规定,即不准乱开口子、不准乱表态、不准接受吃请、不准徇私情、不准态度粗暴,并经常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树立了指挥部工作人员廉洁、公正的形象,赢得了群众的认可,确保了拆迁工作的有序高效推进。二是经常*开展廉政谈话,经常找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并就如何加强重点部位的防范提出意见,促使其提高*惕,加强防范。定期对各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办公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交心谈心,并及时通报情况。通过谈话,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务实高效地为项目做好服务。三是经常组织各项目协调服务指挥部办公室学习党纪法规和有关文件,明确项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从思想上筑牢了项目服务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4、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大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保*政令畅通,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去年以来,纪检监察员制止了两起不合理的诉求,取消收回了3宗不应分配的宅基地,其中收回了1宗分配给村干部的宅基地,对3名村组干部进行了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4名机关干部进行了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二是纪检监察员经常与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一道深入项目工地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了项目建设健康顺利推进。如在十两路、茅大路建设中,为了确保路基工程、桥梁和隧道等控制*工程能够如期开工,纪检监察员将办公地点设在项目工地,随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由于五条岭山高坡陡,路基没有修好,安置群众的宅基地难以落实,纪检监察员及时与市农行协调,将抵债给该行的原五条岭林场办公楼腾出来,免费提供给拆迁户暂时居住,并及时联系供电部门解决用电问题,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使项目工作得到了有序推进。三是派驻“双亿”企业的9名纪检监察员定期对区直部门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全程跟踪服务,实现两个隔离”、“宁静日”等规定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同时,为了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纪检监察员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今年初,西坪村有两青年以东风中客公司在该村占有土地为由,多次纠缠东风中客公司领导要求给予安排工作。驻东风中客公司的纪检监察员在走访企业时,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找到两青年做劝返和解释工作,使这一问题得以化解,为企业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是纪检监察员工作开展的不平衡;二是对纪检监察员工作的检查指导较少;三是与被派驻单位联系与沟通不够。

一是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员*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

二是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完善、落实工作。区纪委监察局要对已经制订的有关制度进行整理,逐步形成系统的、具有可*作*、执行*、可行*、科学*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抓好落实,用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员工作。

三是加强与被派驻单位联系与沟通,让被派驻单位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员的工作,对纪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充分研究,只要对项目建设有利的都要认真采纳,抓好落实。

四是将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纳入区纪委监察局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会议,每年对纪检监察员进行一次述职评议,对表现优秀的推荐全区表彰,让纪检监察员的价值得到认可。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了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在参检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检查任务。截止目前,共投入检查人员4人,检查了县第九中学、县第七小学。现将我县组织检查工作汇报如下:

为了圆满完成这次检查任务,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我们成立了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由主任科员白立丰担任组长,制定了检查方案,确定了被检单位名单。同时对我县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进行工作部署。

为了使这次检查工作落实到位,避免走过程,使检查查出成效,局领导班子还对这次检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参检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严格执法,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实施各项监督检查程序,把问题查深查透、不走过场;二是要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检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齐全;三是要严格检查纪律,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在检查中树立监督干部清正廉洁的思想品德;四是要在检查之前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检查的单位性质掌握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以加强组织领导和提高检查工作质量为工作重点,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检查程序实施相关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对有会计核算、会计基础信息不完整和不规范及有存在漏洞的地方,检查人员及时进行具体指导,帮助被检查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对有违法违纪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处理建议中还及时提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等方面的具体整改建议。

对被查单位的定性、处罚,由我们检查组先提出意见和建议,再交给主管领导会签,最后由局领导签发。对重大和复杂的问题要集体研究决定,从而保证检查处理严谨、准确。

被检查单位存在会计凭证和原始资料不完整等问题,我们对此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会计资料不完整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对以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的财经法规,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处理,督促被检单位整改,帮助单位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核算水平,针对被查单位存在的管理薄弱环节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方面问题,我们及时提出各项具体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加强会计监督,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会计资料不全。由于会计人员工作不认真,原始凭证不完整,审核疏忽大意。

二检查力量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检查工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是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能更好地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应该提升监督检查的地位和力度,并应把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充实到监督检查工作中。

(2)是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宣传力度。每年年初,针对被查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不理解和不了解的现象,要借助媒体大力宣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性质、目的和意义。使这项工作能被社会所了解、所理解、所支持,树立财政监督干部的威信。

(3)是进一步加强完善法制建设。树立法制意识,强化法律观念,加大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尽快制定完善可行的处罚细则,使执法者有据可依。

(4)是要积极探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新思路、新方法。把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相结合,以检查促管理,指导被查单位会计基础规范化、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把监督检查寓于管理之中。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五

今年9月份以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全市“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立足实际,在全县党员领导干部中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努力,目前基本完成了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主要做法和特点有:

一是基础工作扎实到位。全市动员大会后,县纪委及时协同县委组织部和宣传部等部门就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进行了专题研究,按照市里《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发了《关于在全县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并专门召开动员会议,对主题教育活动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是组织领导坚强有力。为确保主题教育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把教育活动纳入党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为此专门成立了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调度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同时,各单位按照教育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是保障机制务实高效。注重发挥“大宣教”格局的作用,把整合各方面力量贯穿于主题教育活动,在全县基本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和组织、宣传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操作中,纪委主要抓好教育情况的调度和督促检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谋划、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组织部门把主题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集中强化对教育活动及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方式方法求真务实。坚持自我教育、正面教育为主,合理确定教育形式、培植教育载体,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效果。结合县情和发展需要,一方面,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学习就是工作”的崭新理念,系统地组织学习了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学习篇目,进一步从整体上提升了学习的自觉性和综合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做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做好教育活动与致力发展的结合文章,在学以致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围绕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县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制度规定;围绕县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在全县广泛开展了“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大讨论活动,全县党员领导干部共撰写“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理论研讨文章66篇,进一步形成了想发展、议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人气环境;围绕改进政风行风作风建设,开展了“千商百企评议部门”活动,对全县具有经济和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职能、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了集体评议,通过评议找出了问题、评出了正气;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县纪委在搞好专题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走进直播间的形式,有的放矢地开展了专访活动,由各执法、管理和服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优化发展环境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进一步把“经济发展、环境先行”落到了实处,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五是教育活动成效明显。通过开展这次主题教育活动,我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有了新的转变,致力社会和谐的风尚更加浓厚。突显在:实干巧干的多了,形式主义的少了;热衷学习的多了,小成即安的少了;争干实事的多了,无所事事的少了;主动服务的多了,推诿扯皮的少了;勤奋创业的多了,追求享乐的少了。

今后,我们将在已有基础上,深入开展好“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激励全县上下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六

市纪委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在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统战部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在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按照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双重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特邀监察员素质。特邀监察员队伍的素质是决定能否发挥特邀监察员“三重”作用的关键。为切实加强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我们主要是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特邀监察员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特邀监察员工作由市监察局一名副局长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室负责。涉及到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是选聘程序和条件到位。我们采取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同意、本人认可、市纪委、监察局审核的程序,严把选配关。在人员确定上,做到“四不聘”:即政治上不坚定的不聘、社会反映有异议的不聘、不敢说真话怕得罪人的不聘、乱发牢骚不负责任对社会不满的不聘。把坚持原则、参政议政能力强、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纪检监察工作、清正廉洁的同志作为聘请对象。在第四届特邀监察员聘任期满后,在市委统战部等有关单位和各民主党派的支持下,完成了特邀监察员的换届工作。选聘了24名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等社会各届人士组成的第五届特邀监察员,其中新聘5名、续聘19名。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充分肯定了上一届特邀监察员工作,并对新一届特邀监察员工作提出了要求。

三是教育培训到位。特邀监察员同志来自各条战线,大多数同志过去对纪检监察工作接触较少,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一个逐步熟悉的过程。为此,市纪委、监察局经常组织特邀监察员召开座谈会,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工作指示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最新动态,通报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情况,让特邀监察员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年都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全市性党风廉政工作和反腐败有关会议和相关工作;适时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培训,市纪委监察局邀请专家讲授行政监察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等,提高特邀监察员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定期寄送《中国监察》、《镜鉴》等杂志,提供委局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相关的学习资料和工作资料,不断提高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是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根本目的。在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实践中,我们注意结合不同时期纪检监察工作中心任务来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

一是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协助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特邀监察员在各自岗位自觉接待或与有关部门共同接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7件,收到群众反映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各种违纪问题的举报件16件,这些举报件都能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特邀监察员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和行风评议工作,通过参与具体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组织特邀监察员对医药医务“阳光行动”的检查评议,并提出意见20余条;参与了公路“三乱”、工程专项治理、教育乱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督查、全市防汛工作督查和农村“三网保廉”等12项(次)执法和专项检查,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座谈讨论,为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建言献策;参与了全市最优发展环境内设机构的测评,市纪委监察局选派了12名特邀监察员参加了测评,对测评全过程进行监督,特邀监察员的依法履职,优化了发展环境,推动了赶超发展;今年8月,为了解迎峰度夏,有序供电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市纪委监察局组织20多名特邀监督员,冒着炎炎烈日,赴供电公司施工现场、供电公司营业大厅、95598热线、应急指挥中心,掌握全市用电的相关情况,并与供电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促膝恳谈,他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供电公司行风建设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

三是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很好地推进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万名党员干部“三包为民”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意见》的精神,深入推进“发展提升年”活动和“三包为民”活动的扎实开展,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特邀监察员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和部分市直单位、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园区(企业)、乡镇政府和便民服务中心、公路上各类检查站、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的部分宾馆、茶庄等进行暗访,主要检查执纪执法部门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在岗情况等。对暗访中却发现的一些未认真遵守有关规定的人和事,特邀监察员都及时指出并给予了纠正和制止,责令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组织特邀监察员深入市直单位、各县(区)、乡镇、村,了解党员干部“三包为民”的情况,共走访了机关25个、乡镇200余个、村组300余个、农户380户,发现“三包为民”工作组进村入户的工作开展不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其加以改进,此举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赞誉。

四是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各类全市性大型考试的监督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正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考试的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的监督,共组织280余人次,特邀监察员认真履职,坚持原则的优良作风,确保了各类考试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

我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明显。截止目前,特邀监察员参加各类活动50余次,参加人数近420余人,走访了数百家企业和个体户,参加专项检查80余次,提出意见及建议140余条,解决问题50余个,许多建设性意见我们已经采纳,并在每年的特邀监察员工作意见及工作要点中得到体现,这些意见及建议,对特邀监察员工作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通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全省有位置,全国有影响,赢得了一个个殊荣,吸引了全省乃至全国一批批前来学习取经者。

(三)推进制度建设,保障特邀监察员工作规范运行。为把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们一是实行对口联系特邀监察员工作机制。出台了《关于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业务室对口联系特邀监察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了我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使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二是制定了《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和年度工作意见和工作要点,明确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权力与义务、工作纪律等。市纪委监察局每年都围绕市政府及市纪委监察局的中心工作,对特邀监察员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做到开展各项工作有指导、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三是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经常听取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和落实,对特邀监察员代转的反映问题的信件,优先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的情况及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在市廉政网开辟了特邀监察员专栏,设立了特邀监察员专用邮箱,制作了《特邀监察员反映信息、提出意见及建议表》,方便特邀监察员通过多种形式、方法参与行政监察工作;四是建立考核激励制度。每年特邀监察员都要对一年来自己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述职,市纪委监察局对每位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优秀的特邀监察员给予表彰,对履职不规范的特邀监察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其特邀监察员资格;五是建立特邀监察员业绩档案制度,将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及时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特邀监察员续聘的依据;六是建立健全了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和列席会议制度。市监察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邀请特邀监察员列席市纪委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市纪委、监察局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通报会,使特邀监察员能最大限度地掌握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努力搞好服务,为特邀监察员全面履职创造条件。特邀监察员大部分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民主监督水平,他们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妥善解决参与纪检监察工作与他们本职工作的矛盾,我们经常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加强联系,不定期地走访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与困难,及时反馈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争取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并且加强与市委统战部的沟通与联系,主动反映特邀监察员的问题与困难,争取市委统战部的支持,为他们排忧解难,以更好地发挥特邀监察员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我市特邀监察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无私奉献、立足本职、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优势,发挥自己的特长,积极投身于纪检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咨询、双重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为深入推进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应有贡献。

尽管我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创新工作思路不够,针对新形式下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面越来越广的实际情况,特邀监察员工作与时俱进的办法还不是很多;二是理论调研不足,对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理论水平不够;三是在发挥特邀监察员监督职能方面还不够;三是如何有效发挥特邀监察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建言献策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开展好特邀监察员工作,进一步发挥好特邀监察员在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作用。

一是发挥好特邀监察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特邀监察员生活在群众中间,由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可以广泛地倾听到群众的呼声,能真切地感受到群众的要求。通过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及时收集党内外干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架起沟通广大人民群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桥梁和纽带,使纪检监察工作真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是发挥好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作用。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是对纪检监察专职干部队伍的有益补充。我们将继续认真开展特邀监察员建言献策、信息咨询等活动,更好地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和查办案件提供直接帮助。

三是发挥好特邀监察员的民主监督作用。通过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进一步延伸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网络,及时掌握全市廉情动态,切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通过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重点项目、纠风治乱、执法监察、专项检查等活动,加强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同时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纪的公信力。

四是加强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组织管理。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中心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结合特邀监察员特点,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反腐倡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切实加强与特邀监察员及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不断拓宽特邀监察员工作渠道;切实加强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特邀监察员工作水平,并努力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特邀监察员的现有网络,加强县(区)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形成市县(区)两级特邀监察的合力。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七

20xx年,我受党组织的信任与委派,成为了高养中心元龙养管站的廉政监督员。在此期间,我一直致力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为己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廉政监督员主要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积极配合支持党组织、中心领导正确履行职责,引导职工支持中心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疫情期间,以自身的行动影响并带动身边的家人、朋友,共同做好疫情防控严密防线。二是联系职工,广泛听取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元龙养管站、秦安养护工区伙食情况的检查,发现存在部分食材不新鲜问题,我们积极向工区长反应,确保之后的采购的食材新鲜可口。三是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加大对职工的考勤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单位和谐稳定。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清正廉洁的办事原则,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不唯利是图,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也会继续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认真负责的执行监督权利,切实保障我中心党风廉政工作的持续向好。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八

自20×年×月×日全面推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局认真按照国、省、市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相继推进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年度检验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实行“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38证合一”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从20×年以来我局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深化便利化改革。对接国省市统一部署,我局积极协调区局相关部门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国务院第一批×项涉企审批事项我局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确定的四种方式有序实施。全面执行全市“三十八证合一”登记,实行“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二是认真执行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限。我局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年底将全区范围内企业开办时间从十五、六天压减至五个工作日,同时积极运用四川省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目前我们采取的是线下窗口办理和力推线上使用“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的×个环节压减到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个环节。按照上级要求正准备在保证质量前提下进一步压减至3个工作日。

三是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按照上级要求从20×年4月1日起,我区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和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企业注销时,我局窗口不再收取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和报纸公告样章等材料。通过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落实了“宽进严管”的要求,建立了“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了一批,规范了一批,注销一批、吊销了一批,引导了企业诚信经营,净化了市场环境。

四是深化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区全面推行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按照省、市局部署,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核准或者总局、省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全部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五是开展了企业登记实名身份认证。20×年×月起在全区开展线下实名登记,企业只需进行一次身份认证,即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各种政务服务事项,有效的防范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工商登记注册行为。

六是动态调整权力责任清单。去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局对《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进行了清理和调整。经清理,我局行政权力事项共计×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确认×项,行政裁决×项,行政检查×项,行政奖励×项,其他行政权力×项。按照要求上报后,由区政府对外进行了统一公示。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九

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深入学习《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牢牢把握职能定位,忠实履行职责使命,把加强机关纪委建设作为政治任务,通过抓实教育引导、制度规范、业务培训、载体创新等四项工作,大力推进机关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营造市直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了纪律保障。

一、抓教育引导夯实思想基础。把思想教育贯穿机关纪检工作建设始终,加强对机关纪委在党的政治建设、业务指导、制度执行、教育培训、督查考核等方面的领导,教育引导机关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大力开展“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廉洁自律”主题教育活动,先后举办廉政大讲堂、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班、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班,机关纪委组织开展重大节日提醒教育活动、每季度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成功举办“百年英模家训展”,营造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浓厚氛围。

健全完善目标管理,将机关纪委工作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考评体系》,加重分值权重,强化考评结果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和责任追究方面重点运用,促使机关纪检干部认真履职。督促机关纪委结合实际制定《机关纪委议事规则》《机关纪委委员职责》《机关纪委委员工作清单》等制度,大力推进机关纪委委员履职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探索智慧监督,以数字赋能强化监督,综合集成监督检查、风险排查、教育警示、廉情分析、廉政谈话等场景应用,构建数字化监督管理系统,推动机关纪检工作一体化、智能化。

采取以赛代训、赛训结合的方式引导激励纪检干部练就扎实内功,举办工委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学法规、强素质、促振兴”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竞赛活动,110支代表队、330名纪检干部参赛。

四、抓载体创新推动工作落实。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创新工作载体,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陆续组织机关纪委开展了“廉政征文”“廉政漫画”“廉政微视频”作品征集等活动。在87家市直机关单位、3855个党支部集中开展酒驾专题警示教育,编印警示教育读本,并将案件通报及警示剖析传达到机关6万余名党员干部。推动家风建设走深走实,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举办“百年家训映初心”主题展,并在机关进行巡展,让机关广大党员干部从百年党史中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

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场外智能化招聘,多渠道搭建合作平台来帮助企业招聘;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建设,对全部档案进行扫描,实现数字化管理。

二是落实政务服务“一次办”。实现统一受理、分类经办、统一窗口出件,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间、优化办事流程,实现办理意见业务“最多跑一次”。

三是狠抓业务学习。努力提升全员业务素质,通过老人带新人的模式,互相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政策理论的学习水平;同时强化事前、事中管理,有效化解精简业务材料、推进告知承诺制等新形势下的业务办理风险。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将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渠道,和不定期实地政策宣讲等形式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推广援企惠企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认知程度。

(三)进一步完善社银对接。

在市内大型金融机构设置相应柜台,办事企业可就近去办理业务注册、社保查询等简便事项,提高业务办理速度和质量。

(四)增强创业导师作用。

继续扩大创业指导导师团的规模,在现有基础上,将投资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企业高管、创业成功人士等优秀人才充实到导师团的队伍中,为“构建优质营商环境”工作注入新鲜活力、为企业更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支持。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一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这一颇具创新性的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积极拓展外部监督路径的重要尝试,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开展集中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整顿、强化办案质量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内部监督做得再好,也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部署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为解决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说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可以说,自觉,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检察机关接受各方面监督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受到国家监督的同时,还能受到更加广泛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的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共六章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人民监督员产生的方式,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内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有关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的操作程序,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工作的操作步骤,接受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的处理办法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可以说,这个规定非常具体完备,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必将在我国得到很好的推广和落实,取得良好的成效。

[1][2]。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二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突现,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不可避免带有其不完善的缺陷,所以人们对其认识同样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由不自觉到自觉的渐进过程,下面仅就个人认识发表以下拙见:

一、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关系。

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二者就是一种制约与被制衡的统一体,所谓制约是指人民监督员是监督者,行使的是监督权,检察机关处于被监督的地位,是接受制衡的对象。在这里要克服两种偏见:一是要克服将二者看作对立关系的偏见,否则检察人员会出现逆反心理,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产生抵触;二是克服将二者认为是配合关系的偏见,否则检察人员将产生利用心态,失去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所谓统一体是二者要共同承担起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公正执法的责任,但不应将二者关系变成一家人、说一家话,而应看作为促进法治建设的同路人,是讲法律话的共言人。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对案件的终结权,最终检察机关要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负责,所以检察机关一方面要重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使这一制度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又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监督员的权力体现为对检察机关及所办案件的制约权、建议权、请求复核权、提请人大否决权,只有明确了二者的职权才能摆正各自的位置、行使好各自的权力。

三、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体系。

原则上讲二者从组织形式上应是并列的两套体系,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权的授予不应来自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体系是明确的,有检察院组织法的定位,但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形式并不规范,无论是现行的如人民监督员被检察机关聘任制、选任制都不妥善,被监督的检察机关自行聘任、发聘书或虽经一定办法产生由检察机关发证书的形式都有缺陷,在这种形式授权下的人民监督员到检察院来履行职责,都是一种客情,按中国人的习俗是客随主便,人民监督员应对派出机关负责而不是对被监督的检察机关负责。根据司法实践我总结较可行的方案是:一是人民监督员应由同级人大选举、同级人大授权、同级人大委派,二是下级的人民监督员应由上级检察机关选聘、委派,只有这样监督员到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才名正言顺。

四、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程序。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一)关于三类案件的监督。对于三类案件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程序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同步的,是事中监督、是个案监督,其提起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如职侦局、侦监科、公诉科),其操作程序是刚性的规定,从试行实践看,其操作性、实效性是可行的。

(二)关于五种情形的监督。这一类监督程序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通常是不同步的,是事后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整体状况的评价(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发生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扣押款物不服、对羁押期限提出疑议、对办案人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提出控告……而检察机关又不认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有权向检察长或向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报,由检察长或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是否进入监督程序的意见。如果人民监督员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的,被监督的检察机关必须进入监督程序。对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应有明确的定期、不定期由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例会制度,或开展由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专项检查活动制度,办案部门必须负起如实报告义务,否则要承担虚假报告的责任,按《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真正、充分享有知情权、咨询权、质询权,以可行的程序保证把五种情形监督落到实处。

二oo四年十月。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xx:

转眼间,投身纪检工作已两月有余。时间不长,但感受颇深。现就近两月以来的工作及学习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迅速适应,积极开展工作。

(一)转变思想,投身纪检事业。作为一名曾经长期从事刑事检察业务的纪检新兵,自己仅仅凭借过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历而对纪检工作略有了解,直到自己加入到这个队伍之后,才体会到纪检工作的“海阔天空。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纪检工作相较于司法工作而言,政治性更强,因此首先要转变观念,司法工作面对的都是犯罪分子,是阶级敌人,而纪检工作,更多的是面对我们的党内同志,于此而言,工作对象的不同,自然要求我们转变工作思路。同时,纪检工作属于“一条龙服务”,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然后到案件审理,不像司法工作,是由公检法三家在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完成司法产品的制作到出品,而我们纪检产品的制作过程,更多的是通过内循环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更要注重内部机构的共同配合,当然也有监督,但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纪检产品的更高品质。

(二)强化适应,拥抱审理工作。案件审理是执纪监察工作的“出口”,是纪委常委会审议案件的参谋助手。作为一名纪检新兵,能够被安排在审理岗位上,在感谢领导信任的同时也明白自己肩上的担子。近两个月来,我从翻阅已结案件以熟悉工作流程,到对照《执纪规则》《执法规定》等办案规定独立审理案件。迄今为止,已独立审理案件近20件,通过自己独立审理案件,使我对纪检工作尤其是审理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一是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案件审理,不仅仅是对审查调查部门呈现在面前的证据资料的审核把关,同时也需要通过案件交流、审理谈话等方式了解案件背后成因以及被调查人的态度想法认识,这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审慎的提出处分建议,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实现量纪平衡。二是深感自己的知识匮乏。审理工作类似于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都需要进行事实认定、程序审核以及情节把关等步骤。但与审判工作不同的是,我们审理工作依据的是党内法规,而又不局限于党内法规。尤其是在事实定性上,不仅需要《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作为基础,同时我们也需要参考上级乃至***的方针政策或文件精神,这就对我们学习的自觉性与能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纪法亦有共通之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全案证据链条进行把关,这与之前本人从事的工作有类似之处。当然,纪检案件的证据要求不能等同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不同的案件类型需要有不同的证据标准体系。同时审理工作也需要对量纪规则的适用进行考虑,譬如如何认定违纪行为的个数,亦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等理论有触类旁通之效,又譬如对于主动投案如何认定的问题上,中纪委办公厅出台的规定亦与刑事司法中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有所相同。

二、主动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从x月以来,已完成对《处分条例》《监督执纪规则》等执纪执法规定的首轮学习,同时,按照领导要求,亦对组织部下发的三本应知应会手册进行了阅读,对整个审理工作乃至纪检工作都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但学习成果需要在实践当中去检验和深化,因此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在办案中去学习、领会,用活用好相关条规,目前正在整理《执纪规则》及《执法规定》等相关程序要求,形成表格式指引,便于自己熟悉掌握及审理工作开展。

针对办案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与科室同事交流、向领导讨教,查阅相关书籍和资料,尤其是中纪委国监委审理室编写的《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以及省纪委审理室编写的《审理手记》,都是审理办案的好帮手,需要仔细研读。同时,网络资源也是学习的好渠道,诸如“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思享”等微信公众号都有众多干货值得学习,不论是理论文章以及典型案例都有所涉猎,尤其对于我这种纪检新手来说更是饕餮盛宴。

在学习实际条规以外,我亦在阅读一些关于党内法规的理论书籍,目前已完成《党纪处分简论》的自学,同时,还自费购入了《实证纪法》等书籍,在工作之余不断强化自己理论素养的丰富。实现在案件定性和条规适用上由“是什么”向“为什么”的升华。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接下来将继续做好本职工作,从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入手,尽责把关,尽力提升案件质量。同时配合做好数据统计、处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等日常工作,为打造案件质量共同体贡献自己的力量。

继续加强学习,从书本中学、从实践中学、从案例中学,立足审理岗位,通过不断学习,尽快形成属于自己的纪检、监察两条线的知识构架,并不断修正和完善。

以上浅见,如有思考不周之处,望领导见谅。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四

出台《x区农村党群服务中心功能设施规范化建设方案》,坚持高标准规范、高质量建设,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年区委组织部开展党建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今年以来,x区把贯彻落实x巩固提升年各项工作任务作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抓手,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着力增强“两大功能”、建好“两支队伍”、抓好“两个保障”、解决“两个不平衡”问题、实现“两个覆盖”,促进全区基层组织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全面过硬。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为重点,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和服务“两个功能”

三是注重分类开展。在村(社区)党组织推行“x”工作法,即组织每月一次党员学习日,每周一次三委会议,抓严抓实班子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每月组织开展“党员主题日”活动,要求各支部每月开展党员活动,与党课学习、乡村振兴、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相结合。截止目前,集中开展党课学习3场,志愿活动百余次。x名党员干部充实到x工作一线,实现党员干部包户的定点帮扶。

二、以分类施策为重点,着力建强党员和干部“两支队伍”

三是完善党员群众联系机制。出台《区党工委班子成员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和《机关单位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使党员干部在联系群众、造福群众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切实把“联系点”建成“连心点”。目前,区属x家单位全部建立了基层党建联系点。

三、以规范阵地建设为重点,着力强化经费和阵地“两个保障”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落实市委关于县区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要求,财政列支x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基层党建工作。

四、以基层党组织整顿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党建和企业党建“两个不平衡”

三是构建多方联动的企业党建工作制度。成立企业党委,建立党建联席会机制,明确职责和目标任务,形成了组织部门牵头抓,企业党委具体抓,经济、税务、工会等部门履责配合抓的企业党建工作制度。目前,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已达到x个。

五、以打造市级“红色园区”为重点,强化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

三是推行党建“公积金”制度。制定《非公企业党建“公积金”实施方案》,通过制定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使用流程和标准,整合本级财政补助、党费拨返、企业赞助等资金,用于非公企业开展党建阵地建设、党员队伍管理、党建活动开展等,解决非公企业党组织经费不足、主动性不强等问题。目前,非公企业党建“公积金”归集余额x余万元。

四是开展示范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以单个企业为第一层级,创业中心、北航科技园等孵化器为第二层级,x区为第三层级的非公党建示范三级体系,按照非公企业党建示范点标准,积极打造一批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党员队伍素质过硬、党建阵地设施齐全、教育管理机制完善、载体活动务实管用、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的非公企业党建示范点,努力将x区打造成全市“红色园区”,引领带动全区农村、社区、机关等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持续提升。目前,建立市级非公企业党建示范点x个,区级非公企业党建示范点x个。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五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联系:13608375667。

内容摘要:民众参与检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同时体现了司法民主性。目前有三种典型的民众参与检察的模式,美国通过大陪审团体现民众参与检察,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也是一种典型模式,我国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另一种典型模式。本文从合法性、代表性、实效性三个角度对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评论。

关键字:民众参与检察人民监督员正当性。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九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一项积极的司法改革探索。各地在积极认真地进行试点中,既体现了该制度的积极性的一面,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规定还须不断的完善。该制度虽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付诸实践,然而在理论探讨中显有涉及。因此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是当前检察理论界迫在眉切的任务。笔者对此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参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在有无法律依据,存在不少争议。在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甚至与我国有关法律是相抵触的。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是享有广泛的参政权。人民参与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是人民应有的权利,这其中也包括我国的司法管理活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正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项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以观之,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其法定的义务,而这项法定的义务不是一般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国家之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更不容质疑。同时,在宪法关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的批评建议权实际上也是一种监督权。因此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法定权利,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是其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也不容例外。

为了贯彻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在相应的法律中也作了类似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检察机关既要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同时还应履行其义务,如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们也同时注意到,虽然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但这些规定也非常原则性,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长期以来人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监督上,人民监督基本上成为虚设。因此,非常有必要将人民监督具体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通过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从而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

任何一项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对权力制约的最佳解释。相应地,对权力监督的不力容易滋生权力的滥用。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虽然有一些制度保障,但总体上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最为关注的问题,成为近年来被理论界和实践界质疑检察权最多的方面。因此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对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的监督,现行状况多是一种宏观监督,既便有些具体的制约,如法院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审判,也是不全面的。而最高人检察院决定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通过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完善监督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使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更加全面,不留死角。

选择什么样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是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当符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与其存在的法律依据相一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完善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将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具体化、经常化。由此决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诸多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即应当身体健康。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表达人民对执法的要求,不带任何“官方”色彩,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还应当“平民化”。因此人民监督员既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同时还应当“平民化”。这有时看似矛盾的,但人民监督员必须是二者的有机统一者。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不能要求过高,但也不能没有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基本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宗旨的。对于第(三)项笔者认为可作适当的修改,改为:身体健康,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人民监督员的产生。

单位得到单位的推荐,并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还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给人民监督员颁发的是聘书。实践中的作法与《规定》有些不一致的地方,笔者认为实践中的作法有其合理的成份,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检察机关给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这一“聘”字不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征,自已聘请人来监督自已,实质上一种内部监督。并且不管由检察长颁发聘书还是其他证书,都免不了是自己请的人来监督自己之嫌,这种证书的颁发,应由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来颁发,笔者认为由人大主任来颁发证书比较合适。对于实践中增加一项程序即人民监督员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才任命,笔者认为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个方面表明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是非常严肃的,另一方面通过人大的一些程序来产生人民监督员符合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会这一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直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活动的机关,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许多国家管理活动。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行使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其产生任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再合适不过。人民监督员既然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就应是人民的代表人民选,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后才能产生,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首先,由哪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无法确定,而实际上往往造成先定人后找单位;其次,如果有些人没有单位,也没加入团体,那么这些人是否就变相地被剥夺了成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选举相结合的形式较为合适。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然后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人民监督员。公民自愿申报体现了公民自觉参与管理国家活动的意识,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严肃性,通过人大选举产生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的的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经选举产生在实践中也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经人大选举产生的,因此选举一定的人员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由于人民监督员与人民陪审员具有某些共同的功效,如都体现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借鉴人民陪审员产生的一些成功做法。另外,既然是人民参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对人民监督员的数量,应当按照一定区域选民的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适当兼顾一些特殊群体,这样才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也要作出适当的限制,避免人民监督员“职业化”,从而损害了人民监督员的民主性,使其监督机能弱化。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人民监督员产生出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人民监督员中随机确定三人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制度,而不是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相对独立的。这符合监督的特性,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现状下,也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相一致的。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独立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相对分离这一基点是非常正确的。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也就不可能对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事无巨细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也是非常具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有所择重的。应当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应当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从检察机关执法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入手,从检察机关受到监督制约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

根据中共十六大的报告,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司法公正必须以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前提,前者是司法判断标准,后者是社会判断标准,前者具有专业化和司法化,后者具有大众化和社会化。要使司法制度为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就少不了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只有引入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来衡量司法是非观和公正观,才可能保证司法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就是让社会来评价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这一特点也决定了也人民监督员是纯社会中普通的一员,不是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人民监督员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司法机关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监督,司法改革的职业化方向也表明了类似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如何适用法律应当由职业性的检察官来判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也只能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因为对于事实的判断多数情况下只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人都能够胜任的。人民监督员只需以一般民众的是非观和认识水平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加以判断和权衡。这从形式上看,人民监督员的权力范围小了,但从实质上看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了实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几乎包括了检察工作的全部。在监督范围中又有所区别,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简称“三类”案件),这是监督的重点;二是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或办案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察举、控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人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笔者认为《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的规定不是很妥。在此仅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进行分析。

律水平才能够加以判断。作为法律水平一般的人民监督员对这类案件的监督有时可能勉为其难。从总体上讲,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监督是基本能够胜任的。

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绝对不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决定;二是存疑不诉,既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相对不诉,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诉决定。对于绝对不诉,如前对撤销案件所述中谈到,作为一般法律水平的人民监督员是基本能够独立判断的。对于存疑不诉,主要涉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问题,较少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存疑不诉的案件也基本上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相对不诉案件,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已基本解决,对于是否拟作不诉决定,实际上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是对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而不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这对于人民监督员来讲,这正是他们的长处,检察机关也正需要听一听社会对案件危害程度的看法,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所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监督是能够胜任的。

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和不诉决定后,实际上是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终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案件的一切过程都是由检察机关一手操作的,外部监督非常薄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很少有具体的、确定的受害人,也就很少有一般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案件的制约权力,也没有一般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终极决定的申请复议等的制约权力。因此,对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具有决定性的处理加强外部监督是尤为必要的。如前所述,将这两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也是非常可行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中还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案件,也就是最初侦查的时候涉嫌数额非常大,但到最后起诉时数额非常小,在社会上也造成很不利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也是很具有决定性的,对这类案件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外部监督。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一般的人来讲,判断起来问题不大。但对于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这涉及很多专业技术问题。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有逮捕必要,这涉及侦查技术问题。而这些作为人民监督员来讲,有些问题是难以作出判断的。就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错捕,司法机关有时也难以作出统一的判断。因此对于逮捕决定的监督,人民监督员是难以胜任的。从实践中来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比例是也是不多的。更为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外部监督制约也是比较强的,如果检察机关的逮捕属于错捕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且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也并非检察机关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而是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不予赔偿,当事人还可申请强制执行。笔者在此无意否认不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直接受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而是说将这种监督交由法律水平一般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不是很实际,要么这种监督流于形式,要么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正常执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是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虽是一项光荣的任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杠杆”的作用也越来越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最初开展期间,也许会因为人民监督员的参政热情而有所推动。但随着时间延长,人民监督员制度会因这种无偿的义务劳动而使人民监督员消极地对待。同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人民监督员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偿劳动的事情没人愿意去干。所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补助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补助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给予保障。并且这种保障是国家政府的一项义务,是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要求。人民监督员的所需费用就应该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专款拨给人民检察院作为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挪支占用,做到实报实销。

纪检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优秀17篇)篇十七

(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检察工作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公诉权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外在体现和内在要求,在检察领域民众参与检察一方面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人民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三类案件做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人民监督员制度吸收了国外大陪审团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合理内核,基于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的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司法官阶层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由于未形成法律职业的惯性,非职业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敏感,容易接受新的秩序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人民监督员所能带入司法活动中而职业司法官却有可能欠缺的往往是民众的情绪、感受,因为人民监督员仅凭普通人的良知和常识裁判,所以,能够使犯罪的概念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社区文化相一致。另一方面,人们监督员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无论从其合理性、合法性,还是其代表性和实效性来看,都是一种正当的制度,但是它如一个初生的婴儿,要使其进一步成熟,仍然需要在探索中进一步完善。

民众参与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个途径。在司法领域,具有公民意识的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在实际上取得民主性、公正性结果而不流于形式的重要环节。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是在诉讼中民众参与检察,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当然民众参与检察机制的良性运作是以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为条件的。运作良好的司法民主的机制,一方面需要由具有这种意识的公众进行参与,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公民培养或者强化这种意识。强化民众参与检察可以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并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司法民主的真正贯彻与实现,足以为我国民主的进程做出最好的注脚。在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早已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是在检察领域中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

民众参与检察也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众所周知,检察官的产生是以革命之子的姿态出现的。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较短,其雏形是14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制度,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才产生了现代检察制度。设置检察制度目的是监督警察滥用警察权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防止法官法自由擅断。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和诉审分离的原则的确立、摒除纠问制弊端紧密联系的。在纠问制中法官集追诉权、审判权与一身,往往会进行擅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分权思想的指引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不同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和审判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又产生了警察权膨胀可能危及公民权利的顾虑。为了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同时制衡警察权和审判权,在欧陆史上便出现了追求“一石两鸟”之计,即以新创的法律官(检察官)监督法官裁判,控制警察活动,以法治国改造纠问国、防范警察国。[1]虽然我们赋予检察机关法律守护者的至高角色,但是孟德斯鸠早已阐明了这样一种观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大都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起诉的裁量权方面检察官权力很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把现代刑罚思想的贯彻从法官的定罪量刑阶段推进到检察官的起诉环节上,并更符合诉讼经济和合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通过民众的参与确实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一般而言,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是权力制约的两个进路。民众参与检察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途径。

: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体现在下列程序中:首先,由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其次,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再次,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的监督时限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方面,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没有外部监督的格局。检察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通过民众参与检察的方式可以促进检察工作公正有效的进行。

首先应该看到的一点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合乎法律规定的群众路线。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切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宪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是一项实践“民主监督”的有力举措,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公权力的界限是明定的,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恣意扩张;而在法律授权之内,则可出于合目的性的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逸出其权力范围,而是在检察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宪法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诸项权利的一个创新,这种做法符合宪法规定,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此观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某些方面没有法律明确支撑的情形我们应当放在法律演进了视野来看。法律虽源于经济生活、民意、和公理,但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加之法律又有要求稳定的特性,所以在这个相对独立的王国中,一旦阻塞了与民众交流的渠道,法律必然走向僵化。在法律史中,昨天的法律调整今天的经济生活,合法但不合情,合情又不合法等现象屡见不鲜,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能及时协调合法与合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因而在克服法律僵化、推进法律变革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社会总是在前进、发展,尤其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旧的秩序规则及伦理道德规范受到强烈冲击,新的秩序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不断涌现。人民监督员能及时把社区的道德观念带到司法活动中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

检察权在本源意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当然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可以设置人民直接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不应异化为检察权的垄断者。人民监督员作为民众参与检察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民监督员不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都是这些组织及其所有成员的受托人,人民监督员能够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要求、意志和利益。然而也有人说人民监督员没有经过民选,所以其代表性值得怀疑。在决定由谁担任人民监督员上,我国检察机关比日本检察机关确定检察审查会成员上有更大的决定权,日本检察审察会组成成员由抽签决定,检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力。我国人民监督员虽然由其它单位推荐,但需要检察长聘任,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确定必然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难免会影响到监督者的监督力度,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处于超然的位置令人担心。人民监督员到底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确实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下面笔者就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进行探讨。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由人民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施监督,正是这种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二是人民代表的素质比较高,可以担任此重任;三是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集中代表人民的要求。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失偏颇,长期由人大代表充当人民监督员,可能使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人相对固定,也存在着相对的可预测性,不能体现出人民监督员随机产生,被告人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缺乏预见性,从而保障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过于激进,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具备法律基本知识的人的比例在中国总人数中的比例较小,如果把人民监督员的范围仅限定在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内,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嫌疑。第四种观点虽然有其好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比如发案单位的群众成为人民监督员就可能将其个人情绪带到司法活动中,其他人民监督员在相信“眼见为实”的情况下,就可能偏听偏信,作出错误裁判。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监督员应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选民中随机,检察机关应当在人民监督员调查证据时,让被告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出来讲述有关情况,但他必须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这样,才可能保证社区的道德伦理观念带入到司法活动中。其理由是:首先,随机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排除了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预见性,被告人即使想贿赂人民监督员,也不能预知对象,从而确保程序正义。其次让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活动,使人民监督员更全面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实现了实体公正。

这里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普通民众的地域范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应该指被告人生活的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社区的普通民众;如果被告人生活的社区与犯罪地不一致,则普通民众应是被告人犯罪地的区的普通民众。因为社区文化虽然与全社会文化有共同点,但是每个社区又都有其独特的伦理价值观和秩序规则;因此,以社区的普通民众作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的问题上应纠正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地位同等的人。按照这种认识,势必会导致地位不同的被告人由相应的地位不同的陪审员来裁决的结论,从而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世界性宪法原则。另一种是认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职业相同的人。这种认识过于片面、狭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职业相同的人往往处于保护自己的同行或者保护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目的,偏袒甚至开脱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然而,有学者担心,由与被告人地位不同或职业不同的普通民众来裁决被告人,会因“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7]而产生不公正。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途径:第一,陪审员名单覆盖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第二,随机遴选产生陪审员而不是选择、指定、邀请、推荐产生陪审员;第三,被告人可以行使回避权,包括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8]由此可见,使民众参与检察真正成为一项司法民主的制度,应当使人民监督员具有代表性。

法律运行的实效是检验法律制度成败的`试金石。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初,各界就有许多疑虑。比如,人民监督员是否干扰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因为人民监督员不懂业务却要肩负司法审查的重任,能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否变成了检察院的保护伞,因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选择“官官相护”总比得罪拆台要保险等等。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独特的作用,也使先前的疑虑烟消云散,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发挥了实效: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刚性的监督机制,确保了监督阳光的直达。第二,人们监督员的压力促进办案水平提高。以前都是监督别人,现在有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来自外界的压力促使检察机关必须认认真真搞好每一件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彰显程序正义,使一些不服检察机关的行为有了救济的途径,合乎程序正义的理念。再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由于人民监督员的加盟,使司法活动暴露于民众监督之下,扩大了司法的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视的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需要救济,这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拟做不起诉处分或撤案的,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制度,使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平等,违反程序公正的要求,或许是在建立该制度之初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或许只是检察机关自己创立的制度,在效力上不足以改变现行诉讼体制,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平等看待。这应该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硬伤。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但这一思路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就监督的方式与时间是否适当也存在一定的争论。人民监督员对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但对不起诉和撤消案件为事中参与,同步监督。这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是否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发生冲突,人民监督员进入检察机关做出司法决定的过程,必然会侵害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也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拟撤消案件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其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以是一个月,如果确属应该撤消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应该的羁押。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上,较其他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个权利保护措施,而在不起诉上,又多了一个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的限制措施,这两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说,在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过多关注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更多考虑到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应该借鉴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做法,采取统一事后监督的方式,既可以避免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可以及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事后的救济渠道同样能够达到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效果。在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启动程序上,可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方式相同,采取申请开启和依职权自行开启。在依职权开启上,应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一样,受到必要的限制,避免其成为人民监督员个人的行为,而非整体性的监督。对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不当的决议,虽然不能必然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但在程序上可以规定,必然使做出原决定的检察机关开启检察委员会讨论程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维持原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开启复核程序,使外部监督行之有效的转换为内部监督。

民众参与检察是克服检察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的天然弱质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使得监督者也受到了一定的有效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尝试,虽然难以达到尽善尽美,但是毕竟是在司法民主化进程迈出的可喜一步。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充实,有效发挥其独到的作用。

gaoyi-fei。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embodiesthatpowershouldberestrictedbyright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alsoembodiesthatjusticeshouldberealizedindemocraticway.therearemainlythreepatternsa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intheworld.inamericagrandjury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injapan,examinationalcommittee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inourcountry,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alsoembodie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theauthorremarksthelegality,representativeness,andeffectivenessof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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