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利益平衡,以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不同领域的组织都有自己独特的规章制度,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一
(五)助理护士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协助护士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
(十)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十一)护士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三)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四)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1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推进优质护理 服务持续进步2011年在建院90周年之际,医院提出了“待病人如亲人,提高患者满意度;待同事如家人,提高员工幸福感”的办院新理念。该理念高度概括了医院的服务精神,细化了医院的服务要求,为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指明了方向。
护理工作从优化流程、细化服务、加强护士培训、全面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着手,进一步保障患者安全,满足患者身心需求,不断提升护理服务水平,为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改善广大患者就医感受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医院每季度开展的第三方患者满意度调查中,患者的满意度持续提升,由原来的94.5%提升到98%,并在卫生部 开展的77所医院第三方满意度调查中名列前茅。
2以分层管理为切入点
全方位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随着护理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护理队伍不断壮大,护理工作的专业价值与社会需求不断凸显,护理管理亟待由经验性向科学性转变,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我院自2015年开始探索护士分层管理,至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框架,对于提升临床护理质量、稳定一线护士队伍、贮备护理人才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工作中,本着“合理使用、科学考评、保障质量、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医院设置了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教学岗位3种岗位,并分别进行分层管理,为护士构建较为清晰的发展路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1.1护士层级的划分及基本任职条件。依据护士的能力、职称、学历和年资将护士分为4个层级,即n1~n4,其中护士的工作能力是层级划分最主要的参考依据。n1级护士为成长期护士,主要由工作3年及以下的护士和轮转护士承担;n2级为熟练期护士,主要由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和低年资护师 承担;n3级为专业精通型护士,主要由高年资护师和主管护师承担;n4级为最高层级的护士,相当于临床护理专家,主要由高级职称的护士和专科护士来担任。通过护士层级的合理划分,构建了科学的护理人才梯队。
2.1.2各层级护士的职责与使用。与责任制整体护理相结合,制定每一层级护士的工作职责,不同层级的护士依据其能力的不同承担病情轻重、复杂程度不同病人的护理,充分体现了各层级护士的价值。n1级护士主要负责病情较轻病人的护理、一般专科护理和病人的健康指导等;n2级护士主要负责较重病人的护理,完成特殊专科护理,进行病人健康指导,参与危重病人抢救等;n3级护士主要负责重症病人的护理、危重病人的抢救、专科护理指导、临床带教等;n4级护士主要负责危重病人专科护理,咨询会诊及专科门诊,临床专科指导,危重疑难查房,护理科研,持续质量改进等工作。
2.1.3建立护士分层培训体系。
2.1.4细化各层级考评及晋级标准。科学绩效考核、工效挂钩考评机制是实现公立医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优质护理服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在护士的绩效考核方案中,为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将护士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量、患者满意度、岗位风险等纳入为考核要素。同时,由于各层级护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的不同,为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同层级护士的绩效考核过程中,为不同的考核要素设置了不同的权重比例。考核结果与晋级、晋升、学习机会和评选优秀挂钩,充分发挥了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2.2管理岗位及教学岗位
2.2.1制定各岗位任职条件。医院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要求,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管理经验、教学水平、外语水平等多方面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任职标准,使各岗护士在晋升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保障岗位管理科学有序的进行。
2.2.2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2.2.3采用分层次培训体系。为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医院护理部制定了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各岗位护理人员提供针对性培训。教学老师层面的培训内容主要是教学方法、授课技巧、科研设计等;对于护士长岗位,围绕病房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进行管理技巧、护理质量改进和循证护理等方面的培训;对于总护士长,从其统筹大科管理的层面,制定了关于领导能力、管理艺术、流程再造等课程。各岗培训项目内容丰富,各有重点,各有特色,循序渐进,落实到位,成效显着。
2.2.4各岗位绩效及晋升制度。在绩效考核方面,结合各岗护理风险及责任程度、工作质量、工作量、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执行力及出勤情况等各方面因素,最终进行综合评定。在各岗位的聘任方面,医院采取竞聘上岗的形式以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选拔,并每两年进行一次,为更多的优秀人才提供机会。
3总结
护士分层管理是护理管理工作的一项改革,是一项涉及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多方位改革,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与完善的过程。回顾过去6年的探索与实践经验,有如下4点体会:
3.1分级客观公正在全院公布各层级管理办法,明确分层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促进分层管理办法的落实;另外一方面,公布分层护理管理办法,公示医院对各层级护士工作要求,规范了各层级护士的表现并帮助其明确了努力方向,规划了职业发展路径。
3.2根据病房情况实施护理人员动态管理各病房根据其特点配备不同层级的护士,同时结合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每日病房实际情况,通过护理部-大科-病房三级管理有序调配统筹使用现有人力,实现对全院护理人员的动态管理。
3.3强调业绩能力,绩效分配合理在绩效考核和岗位聘任的过程中,改变了以前重年资、重职称的管理模式,以护理人员的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并通过竞聘上岗等形式,实现岗位聘任,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3.4与优质护理服务有机结合,推进护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护士分层管理,其内涵是将护士安排在其最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能力与水平。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二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1。
施工单位:泛指承担电厂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单位。
3.2。
分包。
3.2.1。
3.2.2。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4.1施工单位的职责。
4.1.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1.2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3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电厂的职责。
4.2.2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
4.2.3监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和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1施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5.1.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5.1.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1.4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1.7参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1.9有分包项目的(含劳务合同)标段施工单位需提出申请。
5.2电厂审核下列事项。
5.2.1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填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报电厂负责人批准;
5.2.3验看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与劳动服务机构的聘用合同;
5.2.4对提出分包申请的主承包施工单位给出审核意见;
5.2.5建立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以及进场人员的清册。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三
1.目的: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管理,确保公司资质的正确使用,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资质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为资质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资质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申请使用公司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4.工作内容。
档案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的部门,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五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5.资质年检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其它资料,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人员情况资料、财务部负责提供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资料;行政办公室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6.资质变更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工作后,方可进行上述资质变更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准备相关资料,其中: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准备工程业绩资料,人力资源负责准备工程技术人员资料,财务部负责准备有关财务报表,其它资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准备;行政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对准备好的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行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资质网上动态实时监控,将重要信息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以便提前决策;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六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2作业过程的监督。
b)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d)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七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柜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八防”的设备和措施。光盘或磁介质档案应用防磁档案柜存放。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并接受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档案人员现场监督。
第七条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第八条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人员一起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总经理批示一并存档。
第九条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总经理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第十条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一)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二)公司技术部负责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相。
关涉密测绘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技术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人员,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手续。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十一条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3、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的要求,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5、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常规保密管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2、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上级提出审批报告。
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十三条计算机保密管理。
1、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4、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保密监督。
1、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八
为确保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时效性、合法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侯马热电工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本工程建设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避免损失,特编制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各参建单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手册》。
4.1本工程所有施工标段的施工单位,均应接受业主工程部、监理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审查重点:
4.1.1审查资质证书持有者和证件是否一致,检查原始证件,并在检查后保存复印件。
4.1.2审查资质的时效性,检查证件的有效期限。
4.1.3注意发证机关的合法性、合理性,注意机械所有权单位的属地关系。
4.2.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2.2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2.3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2.4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承包工程所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和保障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4.2.5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
4.2.6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2.8职工安全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训情况。
4.3安全资质动态监管:
4.3.1核查施工单位有关安全保障设施、机械设备是否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施工人员是否符合作业项目。
4.3.2核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施工人员是否安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3.3核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动态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资质审查所提供的文件内容。
4.3.4施工单位合同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个人分包。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
为规范大东坡公司资质证书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公司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东坡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换证及变更工作、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及相关方相关资质证明管理。
3、依据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文件。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的前期资料准备、办证配合、证书复印件保存。
4.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的前期资料准备、办证配合、证书保存。
4.3相关方相关资质证明管理。
劳保用品、危化品等采购类相关方资质证明归供应部管理保存、机械设备及安装类相关方资质证明归生产技术部管理保存、土建及工程类相关方资质证明归综合办公室管理保存。
5、工作流程。
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工作事项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管理,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及相关方相关资质证明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5.1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更换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安全环保科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证书获取后,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保存。
5.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管理。
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取证、换证工作。提前3个月进行相关证照换证工作。安全环保科按照要求,整理、收集相关资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有效的证书获取后,安全环保科负责保存。
5.3危险化学品备案证管理。
安全环保科负责更换(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证书,安全环保科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办理。“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书”获取后,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存原件,供应部保存复印件。
5.4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5.4.1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下属分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的换证办理工作。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根据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提前3个月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做好相关证照换证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在接到通知后,指派专人收集相关资料。安全环保科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要求,整理、收集“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有效的证书获取后,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科保存原件,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和综合办公室保存复印件。
5.4.2大东坡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要求,整理、收集“取水许可证”相关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办理。有效的证书获取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存。
5.5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管理。
大东坡公司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或其他事项变更,提前3个月或及时指派专人收集相关资料。公司按照要求,整理、收集相关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有效的证书获取后,综合办公室保存原件。
6、相关/支持性文件。
无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二
为规范车间物资质量验收工作,明确职责,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合格物资进入生产现场,对车间物资验收工作做如下规定:
1.由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间电气物资验货的牵头组织工作及验货档案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员接到营销中心的配合验货通知后,应迅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仓库进行配合验货。
2.1各种材料的验货依据是车间计划,原则上无计划的物资不准验货。
2.2各种设备的验货依据是物资采购计划、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规范。
3验货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
4参加验货的人员应有营销中心人员、电气车间综合管理员、分管技术员或提报该计划的班组成员。
5验货内容:主要是宏观检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碰伤;技术资料、合格证、数量是否齐全及必要的技术检测等。
6验货人员除了在仓库验货单上签字外,还必须填写验货记录。
7验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营销中心人员反馈,并向车间分管主任和车间主任汇报。
8验货合格后综合管理员应及时在计划上做到货标识。
9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严禁不合格品出仓库,严禁先出库后验货。和供应商联系一律通过营销中心,严禁私自和供应商直接接触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最新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热门13篇)篇十三
为规范公司新员工培训管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和适应公司文化、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自己工作职责、程序、标准,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公司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公司新员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第四章 新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识训练、部门内工作引导和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五章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新员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章 新员工培训 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协助执行。
第七章 新员工培训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执行。
第八章 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如需请假者,应在试用期内补修请假之课程,否则,试用期满不得转为正式员工。
第九章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仍不合格者,考虑辞退或降薪使用。
第十章 行政人事部为每一位员工建立培训档案,新员工培训考核情况应记入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三章通识培训
第十一章 通识培训是指对新员工进行公司概况、有关管理流程的培训,使新员工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 通识培训原则上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行政人事部应提前3日向应参加培训的新员工所属部门发出培训通知。
第十三章 新员工通识培训内容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设计,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四章 通识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介绍公司概况
1. 公司的发展历史、规模和发展前景;
2. 企业文化、公司的理念、规范等;
3. 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
4. 职业道德教育;
(二)介绍公司主要制度政策
1. 薪酬制度
2. 费用报销
3. 培训制度
4. 考核制度
5. 奖惩制度
6. 考勤制度
7. 内部参观
第四章部门工作引导
第十五章 部门工作引导的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章 部门内工作引导主要包括:介绍部门结构、部门职责、公司管理规范及福利待遇、培训基本专业知识技能、讲授工作程序与方法、介绍关键工作指标等。
第五章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十七章 对新员工进行部门间交叉训练是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的共同责任。
第十八章 根据工作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性,新员工应到各相关部门接受交叉培训。
第十九章 部门交叉引导主要包括:该部门人员介绍;部门主要职责;本部门与该部门联系事项;未来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要求等。
第六章 新员工培训评估
第二十章 通识培训结束后由行政人事部组织新员工测验和座谈,不合格者应参加补充培训。
第二十一章 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工作引导对新员工进行测验。不合格者需有针对性的重修,一个月内如果不能完成培训,则应将该员工辞退。
第二十二章 新员工培训结束后行政人事部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十三章 新员工培训合格者,进入上岗试用期。
第一条 员工是公司永续发展的第一原动力,关注员工的发展就是关注公司的未来。
第二条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高员工素质,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提升本公司的企业形象,特制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公司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状况和企业发展规划有计划的满足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员工培训的主要承办机构,其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提供可供参考的员工岗位素质标准,为员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参照;
3、对员工个人素质进行调查;
4、协助各个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培训需求;
5、征集员工个人的培训需求
6、整合各种培训需求,按照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定年度、月培训计划;
7、负责组织年度、月培训计划的实施;
8、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确保受训人员素质达到既定标准;
9、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10、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11、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12、做好培训调查,确保培训方式、方法、内容不断得到改进,提高培训效果。
第六条 各部门权责
1、制定部门培训计划;
2、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培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外部培训,主要是外部培训机构举办的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培训;二是内部培训,主要是针对新进员工举办的公司有能力承办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内部培训讲师主要由需求部门指定。
第九条 培训讲师(技术类)标准如下:
大专以上,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
高中以上,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
初中以上,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
第十条 培训师的产生主要采用自荐与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1、自荐,凡是符合上述标准的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评选;
2、所有自荐的候选人必须自己组织好教材和授课提纲,参加试讲。
3、试讲评审团由以下人员组成:与所选课程有关的一线人员2名;综合部培训主管1名;从事相关专业的`人员2名。
4评定范围:语言是否通俗易懂,能否为普通员工所接受;台风是否大方得体,语速、板书能否为人接受;专业知识与技能是否有知识性、常识性漏洞等。
5、评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培训课程的开发
培训课程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技术类;二是制度、安全、团队精神类;三是质量、管理类。
第十二条 培训体系包含三个模块。
1、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新进人员;
(2)培训目的: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顺利进入工作状态;
(3)培训形式:以座谈与现场讲解方式进行;
(4)培训内容:
公司简介;
公司制度介绍;
产品/业务介绍;
2、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3)培训形式:在公司内部以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涉及公司技术类、市场类、管理类等多个方面;
3、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3)培训形式:参加外部公开课、交流研讨会,或请外部讲师在公司内部授课。
第十三条 培训实施
1、新员工培训
(1)新员工的培训在员工入司当天进行。
(2)各培训科目由相应的内部讲师或负责人担纲主讲,根据需要还应负责考察试卷的编写和审阅。
(3)如有必要,可以笔试的形式考核培训效果,成绩合格者方可顺利上岗。
2、内部培训
(1)不断充实和完善内部培训课程,形成重点课程的逐渐固定和循环开设;
(2) 员工课后需填写《内部培训反馈意见表》,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3)根据课程需要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范围之内。
3、外部培训
(1)培训课程的选择应结合公司的内部需求和外部资源,并严格审批权限。
(2)参加培训人员的选择应突出目的性、自愿性,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3)培训相关资料(包括教材、讲义(ppt)、证书等)必须在综合管理部门备份存档。
4、参加公司内部集训的员工课后需填写《内部培训反馈意见表》,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外出受训员工则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提出培训效果的反馈意见,包括对培训课程、讲师、及培训机构的整体水平的评价等,并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5、各部门相关人员应以适当的方式考察员工接受培训的效果,必要时可做长期追踪,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跟进和记录的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评估
1、对授课的评估,包括对外部培训机构的课程内容、讲师、效果等的评估,及对内部讲师的课程内容、准备情况、讲授技巧等的评估。
2、对员工的评估,主要通过课后考核的方式检查员工的接受程度和效果。
第十五条 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种。理论培训在三楼会议室进行,实践培训在车间现场进行。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从每年的财务预算中直接划出。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 ,将培训经费与服务年限结合起来,确保公司与员工个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得到保障。
第十七条 培训纪律
凡本公司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严格遵守培训规范,并填写《内部培训反馈意见表》,客观公正的考评授课情况及讲师。公司对按规定积极参加培训活动的员工给与每次五元的奖励;对于无视培训纪律,无故旷课的员工给与每次五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