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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一
现如今,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有趣的案例,让人深思。我也曾经对一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从中汲取了一些有价值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一些有趣案例,分为五个段落,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案件背后的真实故事以及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
第一段,在法律角度探讨案件有趣之处。有趣案例中,常常涉及到一些离奇的事实,比如一位平凡的市民会突然间变成凶残的杀人犯,或者一些无比复杂的犯罪手法。这些离奇的情节给了我们更多的思考空间,看似无法解释的案件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在法律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认识,比如律师在辩护时要善于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法官要具备高度的判断力和公正精神。
第二段,从心理学角度观察案件有趣之处。很多犯罪案件涉及到了人的心理活动,破解心理谜团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有趣案例中,犯罪者常常隐藏着某种特殊的心理,比如罪犯通过制造犯罪现场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者某种心理刺激驱使他们行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研究,我认识到了心理学与犯罪学的密切联系,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能够为犯罪预防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第三段,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案件有趣之处。犯罪案件往往离不开社会背景的影响,社会因素对于案件的产生和解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有趣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社会问题的反映,比如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犯罪的经济动机等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发现社会的发展与犯罪案件息息相关,我们需要从社会角度出发,积极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策略。
第四段,反思个人道德与伦理。很多犯罪案例背后暴露出了一些道德和伦理问题,比如罪犯的道德沦丧、社会对犯罪的道德谴责。有趣案例中,犯罪者的行为往往引发了人们对道义和道德的思考,也反映出了社会风气和道德标准的变化。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认识到自身的道德素养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是多么的重要,每个人都应该注重内心修养,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遵纪守法。
第五段,案件启示与结语。每一起案件都蕴含着深刻的教训,对于我们个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启示。通过学习和研究案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案件中涉及的各种问题让我们认识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规范,做到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秩序,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研究与分析,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还可以从中获得对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启示与反思。关注刑事案件,既是对社会现象的观察,也是对人性的思考,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侧面镜,反映了社会的脉动和人性的曲折。只有深入研究并从中汲取教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犯罪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二
申诉人:陈xx、男、生于1965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诉人:张xx、女、生于1970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诉人因“陈x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仅因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河南高院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xx,对被告定性时,却做着与本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截然相反的行径,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视社会的疯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歪曲事实的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的同一说法“趁康不备之机,持刀朝康xx头面部砍击,在康xx倒地后仍继续砍击致康xx死亡”,也就是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xx竭力要向人们表达的“康无辜被砍和陈把康xx砍倒后继续砍击康xx,使其当场死亡”歪曲事实的真正意图,更是多处颠倒黑白枉法炮制(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荒唐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公平正义,特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惩恶扬善体现法律的正义。
1、依法明确认定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并充分体现在对被告量刑中;。
3、依法认定被告的正当防卫性质;。
4、依法对被告故意伤害康xx的行为正确定性;。
5、对被告公正量刑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
而一审(重审)判决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康xx与被告人陈xx在一起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斗,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仍辱骂被告人,综观全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终审判决充分证明了康xx的重大过错。
2、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无端骂人、纠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头部猛砸、掐人脖颈、又追打围堵在别人住处、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别人不可,康xx及其同伙前期已构成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由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李卫云寻衅滋事一案》、《张航天寻衅滋事一案》、《梁国豪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惠庆中寻衅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寻衅滋事一案”等有力证明!
3、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后期犯罪升级,更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参照检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杀人”的同一标准,康xx团伙客观上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掐脖颈,在被告血流满面已遂殴打目的后,又追打围堵被告住处,多人多次劝阻不止,明确叫喊着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办法官梁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的判定标准,康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远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卫才未遂。
二、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违法必究”震慑犯罪,彰显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办法官梁xx于12月15日在柘城县法院当众所言“对一个死人定罪,不觉得残忍吗?”,那么康xx同伙关健和王xx性质恶劣、激发命案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依法追究吗?姑息包庇犯罪只会纵容犯罪、只会逼发犯罪!
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xx等人,对被告陈xx实施了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的侵害后果,这一事实既有证人证言证明,又有郑州市公安局(郑检伤字2588号)法医鉴定书(卷59页)佐证,陈xx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满面,已逃至家中,对方变本加厉、疯狂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殴打并高声叫骂、指使手下拿凶器、打电话召集更多帮凶、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这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并持续进行中,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正当防卫: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这一规定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明确了判断标准。
(1)本案中,康xx虽然躲闪跑开,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是指在防卫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卫行为开始时,不但康xx情绪激动地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扬言弄死陈xx,而且其同伙王xx手持砖头扬言要拍死陈xx女友,其另一同伙关键更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挑衅说“我就不信他(指陈xx)掂刀敢砍你(指康xx)”,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因而构成犯罪中止。这里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卫时,康xx一方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三
根据省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安排,我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于近日正式启动。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精神,7月15日,学校党委向全校党员干部发放了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两本书,同时还向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供大家学习使用。
《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一书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关于唯物史观和群众路线的论述,特别是为民务实清廉方面的论述,包括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真抓实干等优良传统和作风方面的论述,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党的纪律等方面的论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一书,收入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和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陈云等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是从大量经典著作中精选出来的,内容前后连贯,思想深刻,文风朴实,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现实针对性和可读性。认真学习这些重要学习材料,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实质,对于组织我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做到转变作风,凝心聚力,为民务实清廉,克服“四风”,以“济医梦”助力“中国梦”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四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xx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xx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五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
xxxx年9月15日。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六
上诉人:吴××,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x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05年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xx认识,丁xx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xx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kwong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xx、总经理丁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代表花园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xx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kwonghee的《towhomitmay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花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4月27日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05年6月1日,花园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05年8月18日,花园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花园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花园公司对丁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姚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花园公司融资,姚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姚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花园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丁xx、姚xx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花园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花园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花园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丁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花园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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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七
刑事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扑朔迷离、扣人心弦的话题。在法庭上,每个案件背后都隐藏着许多故事,有些案例中甚至会呈现出令人啼笑皆非的情节。在我对刑事案件的学习和观察中,经历了许多有趣案例,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在于其不可预测性。许多案例的结果常常令人惊讶,法庭上的一些出人意料的证据或者证人的回答常常能够引发精彩的转折。案件中的逻辑也常常充满变化,法律的黑白分明在案件中也变得模糊不清。比如,有一次我目睹了一起被告人被指控故意伤害案件。起初,所有的证据似乎都对被告不利,但是在后来的审判过程中,一段被告的录音证据出现了,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这种意外与反转充满了悬疑感,让人想要一探究竟。
其次,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在于充满各种角色和故事。在法庭上,除了被告人和原告,还有律师、法官、陪审员等各种角色。这些人身上有着截然不同的背景故事和动机,他们在案件中的发言和行动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在一次抢劫案中,被告人自认无辜,而律师却纠结于保护自己的声誉和被告人的利益之间;陪审员们也因为各自的信念和价值观而产生矛盾。这些多样的角色和故事让案件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令人乐此不疲。
此外,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还在于其背后隐藏着大量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现象。在案件中,我常常能够看到人性的各种弱点和缺点。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竟然为了一点小利益而不惜委屈自己的亲人;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为了满足报复心理而制造了巨大的伤害。这些案件中的人性之恶让我对社会产生了思考,也让我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和执法的重要性。同时,案件中还常常出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家庭暴力、贫富差距、教育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案件更具有社会的关注度和反思意义。
最后,刑事案件的有趣之处在于它引发的思考和研究。除了观察和研究案件本身,我还常常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证据分析、辩护策略等展开深入思考和学习。刑事案件中充满了各种学问和技巧,其中的思考和研究不仅仅是对案件本身的认知,更是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这使我对刑事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让我对法律行业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有趣案例给了我许多难忘的体会和思考。案件的不可预测性、角色的丰富多彩、心理学和社会学现象的展现以及引发的思考和研究不断丰富了我的专业知识和视野。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这些体会将不断成为我持续前行的动力。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八
2020年的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国刑事案件大量增加,而这种情况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在疫情期间担任了刑法辩护律师和行政诉讼律师,接手一些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在这其中有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值得与大家分享。
在疫情期间,人们普遍需要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居家隔离等。这给刑事案件的调查及律师辩护都带来了挑战,尤其是涉案人员被隔离在外,无法亲自到案件现场或律师办公室交流。这些难题要求我们采取更为严谨的调查和推理方式,并加强网络辩护的能力。此外,在疫情期间,一些人可能因为失业、生活艰难等原因更容易被卷入犯罪,因此也需要加大警力和司法机构的开支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刑事案件的过度增加。
在几个典型的疫情下的刑事案例中,我发现当事人不同的处罚结果和代理律师的作用体现了我们司法体系的职能和社会责任。在一起涉及个人隐私的疫情追踪案件中,我们认真贯彻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划分作为犯罪手段和问题解决手段之间的界限,同时需要更为谨慎地应对媒体关注度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在另一起导致多人感染的活禽市场案件中,我们积极开展了市场监测和卫生教育方案,帮助预防下一波疫情爆发。在这些案件中,我们的努力缓解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段: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刑法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理知识和创新能力。在疫情期间,一些涉及新型犯罪的案件需要我们鉴别和判断,如非法使用疫苗、制售伪劣口罩等,律师需要具备发掘证据和判断证据价值的能力,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此外,一些令人感到惋惜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泼洒消毒液、拒绝遵守隔离规定等,律师需要尊重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性,但也需要倾听和尊重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性格特征和个人情感,与其平等对话,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段:后疫情时代的展望。
疫情很可能会长期影响人们的生活理念和价值观,而这也会反映到我们的刑事案件和司法审判中。尤其是在展现社会和谐的司法关系建设方面,律师要尊重当事人权利,建立公开透明的调查和证据制度,增加律师的参与度和权威性。同时,我们也要适应数字化和网络法律的发展趋势,提高辩护立场的口头表述和书面文本的表达能力。这些都是我们要在后疫情时代重点关注和改进的方向。
综上所述,疫情对刑事案件的调查、辩护和公正性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律师可以通过科学方法和开放态度解决这些问题。在疫情下,我们很多行业都需要联合起来力量更强大,团结的力量比个人会和更加强大。我们需要内心充实,保持对法律体系的维护意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严谨和公正的司法秩序,同时也要倾听并尊重每个人的声音、感受和反应,这是我们建立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努力方向。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九
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全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带来了巨大压力。从刑事案例的角度来看,疫情使得一些犯罪行为得以骤增,如水货贩卖、假冒口罩销售、伪造检测报告、故意传染等行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疫情防控的漏洞,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这也使得刑事司法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段落二:疫情下的侦查挑战。
面对疫情下刑事案件的侦查,警方借助传统侦查方式的同时,结合疫情特点采取了新的调查手段,如远程会议、网络侦查、遍历监控视频等技术手段,加速了案件侦查的时效和效率。但是,在疫情防控的环境下,调查人员面临诸多困难,如疫情管制措施导致的路面封锁、调查人员自身安全风险的增大等,这些问题都对案件侦查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案件处理方面,法院采取了一系列防控疫情的措施,如远程办公、在线庭审等方式,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同时也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时间。除此之外,严明的司法制度和公正的态度也是疫情下案件处理的重要保障,司法部门针对疫情下出现的犯罪行为主动出击,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摧毁了一批犯罪组织,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段落四: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刑事案例。
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社会各方也加强了对刑事案例的关注和共同维护。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尤其在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管。公众也普遍加强了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保持了社交距离和遵守了疫情相关的各项规定。这些措施不仅帮助了疫情的防控,也为刑事案例的侦查和处理提供了坚实基础。
疫情虽然是严峻的考验,但也为刑事案件的防控和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机遇。未来,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新常态下建立更完善的刑事案例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需要加强法律和法规的改善和完善,激励社会各方更好的参与刑事案例防范和侦查工作,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结:
疫情的爆发是对全球治理体系和社会治安的一次巨大考验,在这次考验中,刑案司法机关以其坚强的信念和韧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渐进和创新的方式破解案件解决难题。同时,各社会单位与公众亦是众志成城,携手求助,共同传承和防范刑事案例,积极应对灾难的挑战,促进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未来,我们期望一直坚持前行,树立更多条法治之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沉淀成为我们的精神力量。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
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违法行为也时常发生。而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刑事案件的处理成为了重要的手段。在近期的实习工作中,我接触到了一些食品违法刑事案例,深深地感受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我们作为从业者的责任。在此,我想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经验,分享一下对食品违法刑事案例的思考与认识。
一、案例的始末。
在我所实习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曾经发生了一起涉及假冒生产日期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的始末比较简单,就是公司的一个员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私自更改了产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以达到夸大产品保质期的目的。这项行为虽然看似无伤大雅,但是明显违法,既欺诈了消费者,更是危及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二、食品安全之重要性。
这样的案例告诉我们,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食品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涉及每个家庭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其品质必须确保。如果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严格管控和管理,那么将会导致消费者的失去信心,进而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三、企业的责任和担当。
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一旦涉及到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会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污点。因此,相较于企业的利益,我认为企业应该选择承担自己的责任和担当,确保食品的安全品质和企业的信誉。这也是每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所在。
四、个人的职业道德。
在从业人员方面,身为食品生产从业者,更是应该以职业道德为基础,承担起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并且保持对消费者的忠诚度。我们应该时刻警醒自己,不要因为一时之利而放弃对食品品质的掌控,更不要误导消费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警觉,以及对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坚守。
五、结语。
食品违法刑事案例,在为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同时,也给从业人员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我们要时刻牢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在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上都保持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和掌控。相信在不断反思和成长中,我们一定能不断提升食品生产从业者的整体素质,确保民众的安全健康。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一
申诉人:张xx,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xxx党员,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乐亭县胡坨镇政府职工,住乐亭县乐亭镇健康小区。
电话:15832515099。
乐亭县检察院指控我故意伤害一案,通过开庭审理,乐亭县法院本应依法法判决我无罪,并驳回杨艳梅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但却以(20xx)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对我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判决我赔偿杨艳梅经济损失万余元。
对此,我实在无法接受,故依法提出上诉。
20xx年10月2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20xx)唐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提出申诉后,20xx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以(20xx)唐刑监字第45号通知驳回申诉。
理由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申请再审证据不足,不符合刑法诉讼第204条款的条件。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二
企业合规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规的意义在于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声誉。然而,对于某些企业而言,他们可能会面临合规方面的挑战,甚至因违法违规行为而涉及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报道和案例,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并探讨企业合规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规意识的重要性。企业合规不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案例中的企业往往由于对合规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性,而陷入违法违规的漩涡。因此,企业管理者要树立合规意识,认识到合规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并将合规纳入日常管理和决策当中。
其次,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管理体系。一个企业是否有健全的合规制度和管理体系,直接影响企业的合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笔者在相关案例中发现,许多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管理体系,导致员工违法违规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面临的风险,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规制度和管理体系,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督促,使其能够遵守相应的合规规定。
再次,加强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案例中的企业往往因为对内部风险的管控不力而陷入违法违规的境地。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合规风险的认识和预防,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对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此外,企业还应建立举报和监督渠道,鼓励员工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以进一步提高合规水平。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案例中的一些企业由于对外部环境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获取相关政策法规的信息,从而导致合规问题的发生。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便在经营活动中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合规需要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案例中的企业往往因为管理层的失职和监管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企业管理者要发挥好领导作用,树立正确的导向,将合规纳入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当中。同时,企业员工也要增强合规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合规工作,并配合企业的合规要求进行工作,共同维护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综上所述,企业合规案例中的一些教训告诉我们,企业合规的重要性不容小觑,企业管理者要树立合规意识,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全员参与和共同努力,以实现企业合规的目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合规机制和加强合规管理,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三
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牵动着人们的心,引发社会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既凸显了我们司法体制中的存在问题,也对公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接触和学习这些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以及社会的力量与进步。下面,我将结合几个重大刑事案件,就这些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考。
首先,这些案件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无论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百名红通人员”案例,还是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例,法律都始终以其庄严又不可侵犯的形象呈现在我们面前。令人激动的是,这些案件的办理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的重视和尊重,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从最高层的领导到最基层的办案人员,都以极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这些案件,坚守底线,守护法治,使得社会得以清明,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这些案件也揭示了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世界上没有完全善良的人,也没有完全邪恶的人。就如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恶势力组织的形成与我们社会的某些问题是直接相关的。其中,一些暴力犯罪分子或许曾是普通工人、农民、退伍军人,因为生活困难、社会环境不良等多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虽然他们的行为不可饶恕,但对于这些罪犯,我们不能简单地下定义,而应抱持一种理解与包容的心态。同时,也需要我们警醒自己,正视自己内心的善与恶,保持自卑谨慎的態度,远离邪恶的诱惑,不做任何伤害他人利益的事。
最后,这些案件还启示我们要相信社会的力量与进步。尽管这些案件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忧虑,但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案例而质疑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这些案件只是个别现象,不能代表社会的全部。我们应该相信法治的力量,相信正义的赢得,相信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尤其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坚守法治信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之,在了解和思考这些重大刑事案例的过程中,我领悟到了法律的庄严与权威、人性的复杂与扭曲以及社会的力量与进步。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以这些案例为警醒和反思之镜,做一个守法守纪、遵守常理的社会成员。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作为个体,我们的素质与道德,举手投足间的行为,都反映着我们的家庭、学校与社会背景,因此我们要自觉增强自身的文明素质,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治信仰,为社会的稳定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四
食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然而,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其中一部分源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以此为主题,总结了食品违法刑事案例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
在过去的食品违法案例中,最常见的是采用非法添加物、超量使用化学物质以及假冒伪劣等手段。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例如,2018年,江西省南昌市一家超市销售的猪肉中检出农药过量,该超市负责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逮捕。
三、问题分析。
本文分析了食品违法案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但实施起来却有所欠缺。其次,少量的违法成本太低,容易让不法分子选择冒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最为严重的是,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导致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四、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起完善的违法犯罪信息库,通过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同时,要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自觉性,毫不姑息、从严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违法分子,形成较强的震慑力,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另外,加强对于食品检测和鉴别技术的研发,提高食品安全的普及程度,从源头上切断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源。
五、结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时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多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警醒自己的食品安全观念。同时,对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更应该认真对待,加以严惩,为食品安全注入坚实的保障。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够营造出安全、放心、健康的食品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买得安心、用得舒心。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五
范文一: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xxx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六
问题探讨: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一、案情介绍。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
(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社会评论。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被告人肖某杀害郑某的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二审判决不但考虑到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而且考虑到被害人郑某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一重要情节,因此对肖某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在全面考虑双方的责任、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
三、一、二审判决张某、唐某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公诉机关却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知情不举行为的认识不同。我们认为,张某、唐某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于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可以看出,张某、唐某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张某、唐某在事后资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做虚假证言以使肖某免受刑罚,则可考虑二人是否构成包庇罪、窝藏罪或者伪证罪。
三、本人观点。
1、交通肇事罪的主题是一般主体,从事机动车驾驶的任何人都可恶意成为本罪的主体(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孔鹏李益鸣)。在本案中肖某是汽车的司机,则其为交通肇事的主体,同时其明知车底有人而逃逸属于恶意行为,所以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专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孔鹏李益鸣)。从上述案例中可知肖某为可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醉酒驾车肇事,出于过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为了逃逸,不顾他人安危,在逃逸过程中不计后果,则又造成新的实害后果的,则又成立新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自《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高秀东)。由此理论,则知肖某在此案中不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还构成了公共安全罪,在此,由于存在伤亡,所以期应为故意杀人罪。
4、在司法实践中,因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则一般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结,最重也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依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或仅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最高可判死刑(摘自《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高秀东)。由此,则由本案情中肖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则对其判死刑适当的和公平的。同时,肖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其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也可以判处肖某死刑。
5、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一部分原因在与受害人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所致,李某不应当在快车道上停留,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其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所以,李某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李某遇害身亡,则可以减轻其承担责任。但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结为肖某。
6、张某和唐某在事故发生时,喊道:“有人追来了,快跑”。则在心理上给肖某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是很大的。这也是导致肖某最终选择逃逸的一个原因吧。同时张某在第一天知情不报,使得案件的侦破被推迟,而唐某更是直接我曾罪犯,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张某和唐某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四、产生原因。
1、肖某酒后驾车。
2、驾驶无证汽车,违反了国家《机动车管理办法》。
3、李某在机动车道上长时间停留。
4、张某和唐某在心理上的恐慌增加了肖某选择逃跑的心理状态。
五、解决方案。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拒绝饮酒上路。
2、严格遵守《机动车管理办法》,及时取得车辆号牌、行车执照,按时年检等。
3、应当加强道德观念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心理应变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理性的处理问题。
4、行人应该拒绝横穿机动车道,更不能在机动车道停留。增强自身的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5、国家应加大交通安全规则的宣传力度,同时增大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从而在某一个层面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重大案例。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于这些案件的发生感到震惊和痛心。然而,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也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围绕个重大刑事案例展开讨论,探讨其中的启示和思考。
第二段:案例一(200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例:某公司高管挪用公款巨额贪污一事。通过对这一案例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个人贪婪和私欲膨胀导致的恶果,还可以反思整个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作为社会各界人士,我们应当秉持诚信和公正的原则,不仅要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更要提高整体监管水平,才能够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段:案例二(200字)。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涉及重大暴力犯罪的案例:某杀人犯因情感纠纷主动寻衅滋事,最终导致一人死亡。这个案例的发生,不仅暴露了社会和家庭对于人际关系的忽视和处理不当,也呼唤着我们重视情感管理和矛盾解决的重要性。尊重他人、理解他人,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每个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唯有从自己做起,才能倡导和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网络。
第四段:案例三(200字)。
再来看一个涉及重大网络犯罪的案例:某网络黑客利用高科技手段侵入多家银行的系统,盗取大量财产。这个案例的重要性在于揭示了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更引起了我们对于信息技术的深入思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每个人都要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同时,要加强对于网络技术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整体网络安全水平。
第五段:总结(300字)。
通过对这些重大刑事案例的思考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第一,加强监管和提高法律意识。我们不能仅依赖个人的品德修养,也要依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来遏制罪恶行为的发生。第二,注重人际关系和情感管理。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每个人都应当从自身做起,尊重他人、理解他人。第三,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每个人都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学习和研究。只有通过不断地思考和行动,方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八
申诉人:张××,女,××岁,汉族,河北省卢县人,××文化,捕前系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xxx服刑。
申诉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判决认定申诉人系对被害人林×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造成被害人身中二十余刀而亡,并不存在防卫目的,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诉人与被害人素无交往,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20xx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应邀前来向申诉人解释申诉人男友李××之事,见李××不在,被害人遂起歹意,对申诉人进行调戏并欲行强奸。为免遭不法侵害,申诉人借口到另一房间喝水,顺手藏起一把小宝剑。出来后被害人欲再行调戏,申诉人欲行反抗,但不是被害人的对手。无奈之下,申诉人用小宝剑将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被刺伤后,凶相毕露,申诉人为避免被害人继续伤害,情急之中不知所措,连续捅了被害人几剑,制止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申诉人的遭受伤害的事实来看,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原审判决将申诉人行为单纯地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忽视了申诉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
最新刑事案例分析报告(通用19篇)篇十九
××××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