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

时间:2025-05-13 作者:XY字客

优秀学生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学习,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以下范文中,您可以看到优秀学生是如何调整学习态度,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的。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一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严格执行《深圳市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导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保密工作。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二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三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四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8)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体局教育股申请转学,经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4)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6)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符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包括农民工子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试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为小考竞赛,考试部分学科,部分学生参与;期中、期末为大考,全部学生参加考试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五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4)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七

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一、教育法规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学历证书的分类和获取的资格。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

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要求。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八

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教委《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意见》。现就有关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

1、新生录取严格按照年龄把关,个别特殊情况有校长同意方可录取入学,获得学籍成为我校正式学生。

2、学籍档案有:学生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籍卡、健康卡、体育合格卡,学校建立1-11周岁少年儿童名册。义务教育登记号码册,小学生名册,学生流动情况登记表,(外学区就读名册、流生名册、留级生册、转学证书存根,休学证书存根)小学生毕业生名册及证书存根,6-11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师生奖惩登记等。

3、一至五年级均实行不留级制度。

4、休学。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有关证明,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即在次年与休学开始时间相应月份,前一月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5、转学:

(1)学人因特殊原因须转出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教导处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2)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就读的(包括借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填好借读申请表)参加插班考试及格录取后,“一证四件”(转学证、义教卡、学籍卡、体育登记卡、健康卡)齐全才可办理插班手续。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九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

通知书。

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每个学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三大类。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列为必修课程。它包括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

军训。

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2、限选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能力结构,专业课可按专业培养方向分若干组开设,学生可选其中一组。有些专业也可按学科知识领域将课程分组,学生可在每组课程内分别选读。学生必需选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学分。

3、任选课。这类课程为调整、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特长和爱好,扩大知识视野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凡学校开出的校级、院部级选修课,每个学生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基础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每个学生还必须选修若干门人文科学类课程。文科类学生应选修二门自然科学选修课。

第七条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的学分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确定的,可按课内外学时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减。

2、原则上,以上课16学时为1学分,即:某课程的学期周学时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分学业期计算学分。

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学分。

特殊课程的学分计算。

体育课不少于4个学分。

单独设课的实验、上机、习题课按26学时1学分计。

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26学时计1学分。

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及格者计1学分。

学分绩点制是评定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学分绩点、学分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

a(优秀):90——100分定为4个绩点;。

b(良好):80——89分定为3个绩点。

c(中等):70——79分定为2个绩点。

d(及格):60——69定为1个绩点。

e(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为0;。

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零。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专业总学分绩点=该专业所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一学期平均绩点=该学期全部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

专业总学分平均绩点=专业总学分绩点/专业学分。

总学分平均绩点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九条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进行选课。

2、首先必须保证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学习,再选读限选课和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所选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得发生冲突。

3、对分档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相近专业“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课程。

4、同一课程(主要是指选修课)在同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开课时,学生可按照“选课办法”和“课程表”及教师讲课风格选择课堂。

5、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潜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多选课程。

6、学生所选读的校级任选课由教务处认定,院部级选修课由院部确定。凡经认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等,成绩合格者方取得学分;不参加听课和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论处。凡未经认定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

7、凡经批准选修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如要退换、改选,须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并由院部教务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8、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选课。

第十条选课程序。

1、每个学生必须修读所在系开设的必修课。每学期倒数第三周为选课(主要是限选课和任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和各院部公布校级和院部级选修课及开课计划和课程表。

2、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按照选修课开课计划和课程表,在学期开始前选定自己所修课程。

供任课教师记载学生考勤、作业、实验情况和期末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局部冲突时要向院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可取得规定学分。学分、考试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补考,只允许重修,重修次数不作规定,当学生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未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时,不得重修并按本条例第七章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理论课程考核均为百分制,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意选修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相应记为a、b、c、d、e)评定成绩。

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

百分制0~5960~6970~7980~8990~100。

五级制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

edcba。

第十五条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法。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比例占70%,实验、作业、测验等平时成绩占30%;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毕业设计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绩视同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则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若比例有较大变动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计算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要经批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或合班课点名三次未到、单班课点名五次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意“无故旷课”。该课程须重修。迟到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论。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等教学环节,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1/3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如果在期末考试前补齐所缺作业或补做实验,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院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生可参加考核。过时不再办理申请,取消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作业”或“缺实验”。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八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无故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按时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按旷考论处。登记成绩时,注意“旷考”字样,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九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如有作弊行为,则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协同作弊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第二十条大学英语课程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实行分级教学,一至三级为必修课,任何一级成绩不及格,均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处理,该一级须重修。我校高职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水平考试,其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劳动教育课成绩依考勤、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质量及劳动小结等综合评定。劳动教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进行。军训、社会实践的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旷课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舞弊、考核不及格、课外锻炼活动(早锻炼)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附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康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后三天内成绩由任课教师(或集体)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0”分注明原因),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课程所在院部办公室教务管理人员,其中一份由教务管理人员输入计算机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保存,一份送教务处存档,一份任课教师自己保存备查。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在交成绩登记表时一并交给教师所在系部办公室,考试不及格试卷交教务处,以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按考试工作规程办理查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向系部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讲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和通知学生所在系。

2、免修考试必须与该课程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因故缺考,一律不再另行安排。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综合成绩。免修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4、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课、任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五条免听。

1、对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学分平均绩点达3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填写《免听课申请表》,院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学生可听课免考勤,经批准免听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2、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

3、每学期选课认定后即可办理免听手续,经院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各院部汇总名单,除书面通知主讲教师外,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自修。

学生选修的课程如上课时间发现局部冲突但未超过规定的冲突率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经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重修。

1、学生学年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达到学校对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时,对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

2、学生重修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一般不开课重修班。

3、选课时必须首次选定可以重修的课程后,再选修其他课程,重修课程必须按学分数缴纳重修费。

4、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成绩在50分以上者,重修该课程时,学生可在征得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听课免考勤(免听),但须交作业、做实验、参加小测验和该门课程考核。

5、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记“重修及格”并记学分,但不记分绩点。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校学生还可按以上规定再次重修。

6、任选课不及格不需重修。

第二十八条第五、六学期所修读或重修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如有的课程未取得学分,且尚未达到学籍异动规定时,教务处将在第六学期安排重考。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时,必须持有关证明(因病需经附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批并到教务处办理《缓考证》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应持《缓考证》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考试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院(转专业)、转学:

个别具有正当理由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院(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院(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以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专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因生理缺陷者除外);。

2、高考成绩低于我校最低录取分数要求转入我校者;。

3、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如下: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院(专业)审批表》,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材料送转入院部。转入院部经过审核,如拟接收,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由接收院部确定。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转入院部院长(主任)应在审批单上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后学生即可转院(专业)学习。

2、学生在本省转学,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3、学生跨省转学,按国家规定,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学生也可以向拟转入的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对我校表示接受的意向后,学校将申请转学学生的有关材料寄交对方,如对方正式来函确认同意接受转学学生的申请,我校办理相应的转学手续。

学生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四条转院部、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院(专业),须修满转入院部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院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院部教学计划的规定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院时仍有效;低于转入院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

第三十六条因转院、转学而编入同一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至休学期满:

1、因病经附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3、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其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有享受奖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面交验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附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规定的缴纳学杂费。

3、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三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一年级学生经过一学年学习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分者;。

2、二年级学生累两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65学分或当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者;。

3、三年级学生累计三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10分或当年所取得学分低于30学分者;。

4、学生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凡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者;。

6、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7、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8、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9、因病应该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10、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者;。

11、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2、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1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予以勒令退学;。

14、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的学生,予以勒令退学。

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处理须教务处审核,并提交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退回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或原单位落户;。

4、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因成绩原因作退学处理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退学试读:

1、不及格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平均在40分以上者;。

2、课程考核无旷考和舞弊记载者;。

3、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试读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2、经教务处批准后,视学生学习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3、退学试读学生除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外,还须按学校规定缴纳教育补偿费;。

4、学生退学试读申请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完毕,过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九条试读期为一年,试期内退学前所有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重修,修满试读期应获得的最低学分者,可恢复学籍。若未按规定重修应重修的课程或未修满试读期应获得的最低学分者,不得恢复学籍,仍按退学处理。

试读期满恢复学籍后,若再次达到学籍异动时,不得再次申请试读,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历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取得相应能力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相应能力资格证书者,经院部院长(主任)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

第五十二条延长学制。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些原因未修完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环节,未获得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第五十三条结业。

1、学生修业期满,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在规定的年限内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总学分,且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生离校半年后,两年内,在相应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开课前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一次,办理手续后,重修(重做)由教务处安排。

3、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考试,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同时进行,重修考试(或重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或重修(重做)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重修。

4、结业生回校重修(重做),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十四条肄业。

1、专科生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肄业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成绩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但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35%以上者,作肄业处理;低于35%者,只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将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对本细则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ww、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

2、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考核及相关心得和总结;

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

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

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

6、奖励或处分材料;

(三)、归档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学后,在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驻厂教师收集材料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驻厂教师应每月底向教务处上报流失学生名单;学生实习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上报返校就读学生名单;如实记录学生的实习情况,完善《学生外出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后交教务处。

3、教学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学生实习总结;

(2)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及总结;

(3)获奖材料的复印件、操行评定结果、

(4)班委名单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学生情况登记表》;

4、团委收集的材料。

(1)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学生名单及获奖情况;

(2)学生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

5、政教处收集的材料处分文件及登记表。

6.教务处收集的材料。

(1)学生平时成绩、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

(2)专业技能的考核、技能竞赛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登记表。

(6)学生毕业证书的印刷编号登记表以上(3)----(6)由赵飞老师提供。

新生入学分班后编列学籍号,学生学籍号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籍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三、四位专业代码前四位;第五、六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年份后两位;七、八位为入学月份;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顺序编码。)。

(一)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学生个人档案健全;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文化课、专业课等),成绩应全部合格;

(3)按学校要求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

(4)操勤评定合格;

(5)交清学校费用;

(二)办理程序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交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毕业证的发放。

1、建立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建立毕业证发放台帐;

3、由财务处核实学校各项费用是否交清,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发放。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60以下不及格f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第十八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并按重修办理选课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3、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同意转出或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外语类专业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则视为送交。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xx]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三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习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四

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教的实践中,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制在办学中有着四项重要的功能:首先是教育功能,法律能增强人们的是非观念,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大的教育、导向功能;其次是管理功能,这也是法制的核心功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与之相应的地方法规,对办学行为作出了规范,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定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奖励功能,立功受奖,是一项法制原则,这对于引导师生出色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起着巨大的激励作用;四是处罚功能,违法必纠,这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它能规范和约束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使学校各项工作沿着健康、正确的轨道发展。事实上,充分发挥以上这四种功能,就能够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顺利开展,就能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就能提高青少年一代的法律素质。

一是依法规范行为、规范工作。

要依法规范行为和工作,前提是要知法、懂法,这就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提高师生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二是增强师生法制意识,做到依法办事;三是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解决好这三个问题,首要的任务是学法。因此,我们对开展法制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学习《宪法》为核心,学习专业法为重点,带动相关法的学习,把学法与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做到知行统一,并且切实抓好法制宣传阵地,逐步形成学校的法制文化。在师生具有了法制认知基础后,还需要把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学校的法制实践可以分几条线,其中最基本的一条线就是“规范”:一是规范行为,二是规范工作。

二是依法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管理。

在依法治校的实践过程中,我们总结出这样一个结论:要搞好一所学校,必须搞好学校的体制、机制和法制。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有效的管理制度由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管理系统所构成,由依法制定的学校章程来确认;机制是组织行为系统的运行模式,学校良好的运行机制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群体凝聚、系统均衡等原则,这就必须由依法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来保证;学校内部的法制,是学校法人代表、领导集体、教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管理需要,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说,体制、机制和法制是构建学校管理模式的基本要素。

三是依法促进人的发展。

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育人。以人的发展为本,已经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取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发展,是依法治教的主要任务。法律对“人”规定了应享有的权利,学校的责任就是维护他们的权利,依法促进人的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学校非常重视人(包括干部、教职工、学生)的发展这个问题。一是抓规划,促发展,对干部、教师的自身发展进行导向;二是抓培养,促发展,不断提高教工队伍的素质;三是抓教改,促发展,积极开展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创新实践活动;四是抓特色,促发展,各学校、各部门都要有自主发展的意识,每一名师生也要有自我发展的意识,从学校到个人都应从自己的现实条件出发,形成自己的特色、特点、特长,促进个性的发展。

四是依法推进学校的自主发展。

以学校的发展为本,必须成为管理思想的理念。依法治教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尽管学校与学校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一所学校都必须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抓准起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向高标准、高质量的方向发展,从而依法推进学校的自主发展。我们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思想指导下,正在健康蓬勃的发展!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五

一、中学生学籍档案工作是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年级组、班主任和学科教师互相协作,才能搞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学籍档案管理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密或依个人名义让学生或其他人员翻阅档案资料,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每届新生报到结束后两个月内,学籍管理员应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写学籍表、录取卡等表格内容,完成学生建档工作。

四、在学籍管理员指导下,每学期放假前,各班主任老师应如实填写学生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班主任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自填或互填。

五、《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和《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均由体育教师每年测验、填写一次。

六、学生毕业时,年级组、班主任或负责的科任教师应如实填写《中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表格,并加盖学校印章。

七、学籍档案中的各种表格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或修补,同时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学生受奖励或处分等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明或证件。

八、每次填写学籍档案时,年级组、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应及时签名登记,并按时收交,确保学生档案册完整无损。

九、凡需留级、休学、转入的学生,必须持个人申请,区(县)医院证明以及区(县)级、市级招办等证明手续,方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六

幼儿学籍管理是幼儿园常规管理内容。为了规范泗泾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性,我园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泗泾幼儿园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分管,招生工作负责人为学籍管理员,班级学籍管理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实行班级学籍管理制。

2、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学籍信息的收集、归档等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确保信息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3、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预防接种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和登记。

4、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各班班主任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况登记表,编制幼儿花名册。

5、每学期初,各班教师对班级幼儿花名册进行核对,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6、各班班主任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教师及时用多种形式与家庭取得联系,掌握缺席缘由,并按时上报保健室,准确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7、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有园长的证明并登记备案,班级老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账等)。

8、幼儿园档案管理人员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

9、其他说明:

(1)如以上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冲突,则以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2)该学籍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泗泾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室所有。

11月25日。

优秀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范文(17篇)篇十七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编班。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场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体检表;

3、体育达标成绩;

4、学生成绩册;

5、毕业生登记册;

6、转学登记册;

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9、适龄学生花名册;

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校医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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