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一
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四
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方面作了细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孕期: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休息可1小时。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产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正常分娩产假98天。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休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休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98天。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也享受休假。
对女职工产假,《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哺乳期:每天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经期:痛经可请1至2天病假。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减少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明确监督主体: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可投诉举报。
《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主体。“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六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1月12日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七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九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xx年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省长李锦斌。
20xx年1月27日。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
劳动合同。
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性职工的产假分类、福利。
(一)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产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生育保险。
a.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b.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c.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d.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e.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女职工产假工资由谁发。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劳动合同法对女性有哪些特殊保护?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妇女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经济角度看,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只要安排适当,就会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妇女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工,不得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而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对那些使妇女的生理机能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女职工参加。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都与男子不同,各种不良劳动条件及各种职业危害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一般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这里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到井下进行治疗和抢救等。目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妇女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少。《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指数大于15小于20,体力劳动强度为二级;大于20小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三级;大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四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就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二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第十三条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十五条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收到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五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六
a、工会、妇女组织b、卫生行政部门c、妇女组织d、工会。
第二题。
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b、9个月c、1周岁d、18个月。
第三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b、5月1日c、5月28日d、4月30日。
第四题。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a、1b、1至2c、2d、2至3。
第五题。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解除劳动合同c、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题。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
第七题。
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b、90c、98d、120。
二、多选题。
第八题。
()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a、经期劳动保护b、孕产期劳动保护。
c、哺乳期劳动保护d、更年期保护。
第九题。
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
a、修建地铁b、制药企业化验员c、井下采矿d、露天煤矿作业。
第十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a、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b、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c、女职工产前检查。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七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八
据悉,浙江省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xx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多项规定达到甚至优于国家标准。对于达到和优于国家标准的,将仍然按照浙江省的规定执行;而没有达到标准的,浙江即日起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昨天,浙江省总工会和杭州市总工会联合举办咨询活动,今后我省女职工在享受假期方面将会有些什么样的变化,本报邀请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胡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解读:胡柯说,之前,无论是国家还是浙江省的规定中,性骚扰都没有列入条款。以前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多的是在身体方面的保护,而新规是在身心两方面对女职工提出了保护。
接下来,国家还将出台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有关细则,如何预防职场性骚扰,发生职场性骚扰之后怎么办,女职工怎么举报,向哪个部门举报等,都将在今后出台的细则中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解读:《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妊娠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享受产后假20天至30天。而新颁布的国家规定中,4个月以内流产享受15天产假。针对这一条款,浙江省女职工将仍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比其他地方的女职工要多享受5天至15天产假。
三个月以上流产的,浙江省规定可以享受50天产假;新颁布的国家规定中,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浙江省的女职工比全国其他地方的女职工要多享受8天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解读:这一条款中,浙江省的规定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从4月28日新规公布后,我省女职工产假将延长至98天。此外,浙江省还规定,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还可再增加7天。
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还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或者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浙江省还规定,有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征,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浙江省在产假期间的津贴方面,规定也更加具体。
接下来,浙江省总工会将组织用人单位和女职工补签。
合同。
对于还没有建立工会系统的用人单位,省总工会将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专项集体活动,将督促他们进行自查,并督促其贯彻落实。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十九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二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立诚信企业评价体系等有效载体的引导下,我市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有了增强,通过签订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市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5393份,覆盖企业7678家,签订率达到96.5%。
1.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女职工同工同酬、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权益得到了落实。一是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60个问卷企业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达到了100%。其中32.3%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62.9%的企业签订1—3年。二是保证休息休假时间。大部分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符合《劳动法》规定。被调查企业中,21.7%的企业女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及以下;61.7%的企业在40—48小时。三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线女职工较多的企业都建立了女职工培训制度和档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技能和业务培训。被调查企业中,63.3%的企业每年培训一次及以上。像德清县的欧诗谩、吴兴区的珍贝羊绒、南浔区的普拉歌诗服饰等都建立女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机制和考核体系。四是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的规定得到了落实。全市职代会代表中女职工代表占39.7%。调查企业的职代会代表中女职工代表占43.8%。大部分企业以职代会的形式签订和审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把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特殊利益要求纳入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一是推进“四期”保护。调查显示,有83.3%的企业落实了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96.7%的企业给予生育女职工98天产假待遇;有93.3%的企业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二是明确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被调查的60家企业反映,都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据走访企业和与女职工座谈时了解到,有一些女职工虽不同程度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但各企业都实行了应有的劳动保护,采取了发放劳保用品和营养补贴、开展健康体检等措施。三是落实特殊保护的相关待遇。被调查的企业中,有91.7%的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这些企业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有33.3%的规模较大、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相应建立了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有90%的企业落实了定期进行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制度,其中有65%的企业女职工妇科病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有73.3%企业通过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形式开展了女职工特殊疾病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的形势下,还一些企业主要是非公企业存在有法不依、企业主任意违规,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不到维护的现象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方面。从全市工会2012年统计年报数据看,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并不高。如,全市24.8万名女职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16.5万人,不签订劳动合同集中反映在劳动关系不正常的非公小、微企业。全市在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缴纳分别是41.5、42.5、39.9、36.6和31.4万人,反映出女职工五大保险缴纳情况的不尽人意。
2.在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方面。加班加点现象不断。企业特别是纺织、服装企业普遍存在加班加点,少数企业女职工无休息日。调查就发现了11.7%的企业每周工作时间在48个小时以上,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去年我们对50个企业500名职工的劳动定额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以女职工为主的轻纺企业90%以上采取计件工资制,有20.5%的企业按计件标准而非法定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有31.7%的职工虽能领到加班费但达不到法定标准,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
3.在“四期”保护待遇方面。大部分女职工不注意“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去积极争取。从生育保险上看,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女职工合同快到期时发现怀孕的,往往不再与其续约。从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了解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还有一些女职工一旦生育便遭辞退或无奈地主动离开企业,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我市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没有引起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呼声不高。许多人论为,对女职工只要不搞性别岐视就可以;二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还不够,社会各界对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三是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不强,有30%的女职工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利益条款、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不知晓,还有一些女职工觉得维权难;四是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没有充分的显现,由政府部门与工会联合建立监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机制还未形成。
三、对策和建议。
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的一支主要力量。对她们生存状况的思考,就业环境的改善,合法权益、特殊利益的维护,无疑是当前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实现女职工尊严生活、体面劳动,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重视源头参与,争取女职工维权问题得到各方的关注。各级工会要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人大、政协提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提案和议案,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开展调研,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落实,使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有进一步的法律保障。特别是从法律层面杜绝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女职工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把关呼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工会“六五”普法宣传计划中,通过“法律宣传到基层进企业”、法律培训等活动,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采用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的方式,促进企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3、形成工作合力,为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基层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抓手,加大对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合力推进女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加强与人社、卫生和安监等部门合作,开展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检查促落实,推动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4、完善服务机制,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职责。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服务女职工,帮助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要把女职工维权纳入工会维权机制,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站点),优先为女职工提供信访接待、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帮扶机制,为女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提供各类生活帮扶和人文关怀,使广大女职工享有尊严生活。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二十一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b、5月1日。
c、5月28日d、4月30日。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c)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d、1991年7月1日。
a、12b、16c、21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b、劳资关系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条件。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
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b)告知女职工。
a、口头b、书面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a)。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解除劳动合同c、解除聘用合同。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b),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b、医疗机构的证明c、工会证明d、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d)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d)。
a、病假b、事假c、年休假d、劳动时间。
14、女职工生育享受(c)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b、90c、98d、120。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b)天。
a、10b、15c、20d、2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d)产假。
a、25b、30c、40d、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a)支付。
a、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c、职工个人d、医疗保险基金。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c),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a、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b、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
c、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d、用人单位的生育报销规定。
19、对哺乳未满(c)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b、9个月c、1周岁d、18个月。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c)哺乳时间。
a、半小时b、45分钟c、1小时d、1.5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c)哺乳时间。
a、半小时b、45分钟c、1小时d、1.5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c)。
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1年。
23、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b)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a、1b、1至2c、2d、2至3。
24、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b)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a、女职工活动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b、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c、女职工更衣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25、有哺乳婴儿(b)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a、3b、5c、8d、10。
26、(b)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
a、2007b、2005c、2010d、2003。
2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c)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a、防止和制裁b、制止和制裁。
c、预防和制止d、预防和制裁。
a、工会、妇女组织b、卫生行政部门c、妇女组织d、工会。
2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c)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30、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d)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a、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1、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a),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a、职业卫生监测b、安全生产监测c、不安全因素监测。
3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c),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检举、举报、申诉b、检举、举报、起诉。
c、投诉、举报、申诉d、举报、检举、投诉。
3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a)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b、法定代表人c、主管人员d、负责人。
34、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b)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a、孕产 b、生理特殊c、工作d、劳动。
35、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d)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a、重b、第二级c、第三级d、第四级。
36、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b)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a、3b、6c、8d、10。
37、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c)公斤的作业。
a、15b、20c、25d、30。
38、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b)级冷水作业。
a、一、二、三b、二、三、四c、三、四、五。
39、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b)级低温作业。
a、一、二、三b、二、三、四c、三、四、五。
40、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a、一、二b、二、三c、三、四。
4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级高处作业。
a、一、二b、二、三c、三、四。
4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a)的休假。
a、1至2天b、2天c、3天d、5天。
4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级的作业。
a、一、二b、二、三c、三、四。
44、冷水作业是指操作人员接触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温度(a)的作业。
a、等于或小于12℃b、等于或小于13℃c、等于或低于14℃d、等于或低于15℃。
45、低温作业是指工作环境平均气温(b)的作业。
a、等于或低于0℃b、等于或低于5℃c、等于或低于12℃d、等于或低于15℃。
46、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b)以上的作业。
a、1米b、2米c、3米d、5米。
47、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c)天。
a、300b、260c、280d、290。
48、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a)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
a、孕期禁忌从事b、有毒有害c、影响身体健康d、影响胎儿生长。
49、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级的作业。
a、一、二b、二、三c、三、四。
50、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d)的查治。
a、妇科疾病及心理疾病b、心理疾病及生理疾病。
c、子宫疾病及乳腺疾病d、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51、(a)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52、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b),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a、职工大会审议b、平等协商c、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3、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b)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a、行业性、专业性b、区域性、行业性c、地域性、专业性d、区域性、专业性。
54、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b)、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劳动权益b、文化的c、就业方面d、受教育方面。
55、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b)。
a、健康权益b、人身权利c、名誉权d、隐私权。
56、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女职工的(b)。
a、政治待遇b、“四期”特殊劳动保护c、休息休假权利d、平等就业的权利。
57、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a)、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a、技术b、就业c、培训d、学习。
58、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c)等。
a、物权和财产收益权b、财产收益权和债权c、物权和债权。
59、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a)。
a、国策b、原则c、目标d、任务。
60、国家鼓励妇女(a),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自尊、自信、自立、自强b、自尊、自信、自觉、自强c、自尊、自觉、自立、自强。
6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b)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视同仁b、男女平等c、任人唯贤。
6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c)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公安机关b、妇女组织c、仲裁机构d、工会。
63、在劳动场所,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在接到女职工的求助请求后,应及时(c)或者处理。
a、查实、救助 b、调查、调解c、救助、调解。
64、对妇女实施(b),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q####j或者性骚扰。
b、性骚扰或者庭暴力。
c、家庭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65、女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c)参加。
b、工会可以。
c、必须有工会。
66、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a)应当予以协助。
a、有关单位 b、有关方面。
c、用人单位 d、被调查方。
67、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c)。
68、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女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b)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a、必须b、有权。
c、不能d、无权。
69、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a)。
a、提高录用标准b、签订短期合同。
c、提供同等报酬d、增加福利待遇。
70、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c)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10日b、15日c、一个月d、三个月。
7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a)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五日。
72、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c)劳动合同。
a、履行b、变更c、解除d、中止。
73、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d)的工资报酬。
a、百分之一百五十b、百分之二百c、百分之二百五十d、百分之三百。
74、劳动者连续工作(b)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a、6个月 b、一年c、三年d、五年。
7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b)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a、半个月b、一个月c、一个半月d、二个月。
76、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c)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a、工会女职工委员会b、妇联c、工会。
7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c)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7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a)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a、职工b、工会c、劳动行政部门。
79、生育保险的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a)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a、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b、产假、流产假、生育津贴。
c、特殊保护、带薪休假、岗位保留d、产假、流产假、哺乳假。
80、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a)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a、用人单位b、职工个人c、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8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a)缴纳工伤保险费。
a、用人单位b、职工个人c、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82、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c)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a、用人单位b、职工个人c、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8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a)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a、上岗前b、离岗时c、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d、在岗期间。
8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a)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有毒、有害物质b、恶劣工作环境c、严寒酷暑。
85、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c)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a、县级b、市级c、省级。
二、多选题(共15题)。
86、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abcd)是合法的维权途径。
a、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b、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87、(bcd)属于我国女职工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范畴。
a、文化教育权b、名誉权c、隐私权d、人格尊严权。
88、以下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的情形有(bc)。
b、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因其怀孕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
89、(abc)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a、经期劳动保护b、孕产期劳动保护c、哺乳期劳动保护d、更年期保护。
9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bcd)。
a、用人单位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91、(abd)属于女职工负重劳动引起的症状。
a、子宫后倾b、子宫下垂c、内分泌失调d、痛经。
92、孕妇不可以从事下列工作(abc)。
a、水产养殖b、锻造。
c、打风钻d、纺纱。
93、属于矿山井下作业的有:(abc)。
a、地下工程建筑b、铁矿开采c、开凿隧道d、挖沼气池。
94、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acd)。
a、修建地铁b、制药企业化验员c、井下采矿d、露天煤矿作业。
95、对妇女性骚扰及相关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有(abc)。
a、《刑法》b、《民法通则》c、《治安管理处罚法》d、《劳动法》。
96、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哪几项:(ab)。
a、生育的医疗费用b、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c、妇科疾病的医疗费用。
9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ab)。
a、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b、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c、女职工产前检查。
98、女方有(abc)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在怀孕期间b、分娩后一年内c、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99、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abc)等专项集体合同。
a、劳动安全卫生b、女职工权益保护c、工资调整机制。
100、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abcd)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a、一氧化碳b、苯胺c、氯乙烯d、环氧乙烷。
优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案例22篇)篇二十二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五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流产假工资结算。
根据《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休息天数已被新法规替代,见下文)。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