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了交易的稳定和公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一
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常以政策作为挡箭牌,以“少补”或“不补偿”作为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
2.合同约定不够具体明确。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
3.拆迁方未当场签字盖章合同被篡改。
拆迁人经常以需要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被拆迁人。待协议交回被拆迁人手上时,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人修改。
4.房屋评估有猫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
二.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书怎么写有效。
一.列出被拆迁房屋属性及所在位置。
xxxxxxxx区旧改拆迁办公室:xx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xxxxxx号,公司主要经营xxxxx,公司场地于20xx年与xxx租用,面积8亩,公司经营了五年,解决了二十二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里尚存槽钢.铁管.角铁等约200吨,废铁约500吨。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xxxx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
二.列出被拆迁房屋本身的金额价值。
我公司经营场地8亩,原来是一块低娃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5300立方,每立方花了25元,共花了13.00元。二.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打口径井一个,花了10000.00元;装电入户花了4000.00元;购买三相电线300米花了9000.00元;种树8棵,现值800.00元;共23800.00元。
三.列出除被拆迁房屋外的附属价值物品的金额价值。
1.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废钢废铁共700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200.00元,共需140000.00元。
2.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七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6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22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1000.00元,6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132000.00元。
3.公司砖铁结构房58.74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350.00元,计20559.00元,简易房100.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50.00元,计15102.00元;围墙123.9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20.00元,计14878.00元;铁门1个13.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50.00元,计684.00元。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51223.00元。以上五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479023.00元。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特此申请!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二
加工贸易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1985年3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适用于除国际运输合同以外的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加工贸易合同也不例外。加工贸易合同的内容因项目和加工方式而有区别,不可能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约首部分:即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签约日期、签字地点、签约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银行账号等方面。
--正文部分: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和包装等,还有供货方式、支付方式、双方的义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约尾部分:即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文字效力、份数、附件、签字等方面。
具体说来,根据不同的加工贸易方式,正文部分内容主要有:
(一)来料加工贸易合同
1、来料或来件条款
确定来料或来件时间、地点、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等。来料加工一般应规定外商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确定发生来料或来件短缺现象时的补足办法,确定使用中方企业当地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的做价方法;确定外商未能按时来料或来件所承担的责任。
2、提供设备、技术条款
对外商提供的先进技术设备或生产线,应具体说明其型号、规格、技术标准、价格及交货条件、时间、验收办法。外商不能按规定交货,必须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合同还可以规定由外商负责培训有关操作人员。
3、成品率和原辅材料消耗定额条款
成品率是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关键问题。应做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加工贸易的成品率;二是规定原辅材料、零部件的消耗额;三是不能达到规定时受托方(中方企业)的责任。
4、交货条款
一般说来,在规定加工贸易供料、交货的总时间外,每一批加工贸易业务,还应分别订立合同,具体规定原材料、零部件供应时间和成品交货时间,以及规定违约时的责任。
5、产品商标使用条款
来料加工贸易产品商标的使用,应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外商与中方企业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时,必须要求外商提供经过公证的商标所有权或被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其商标不得与我国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的造型、包装亦不得仿冒。
6、运输和保险条款
来料、来件加工贸易设备和成品的运输费用,应规定由外商负担。来料、来件及所提供设备的进口由外商在国外保险。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可由中方企业代为保险,但费用由外商负责。在工厂内加工贸易期间的保险费通过双方协调做出规定。
7、工缴费条款
工缴费在参考国际市场、尤其是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加工费水平的基础上,全面考虑来料加工的各种费用开支,一般要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加工费水平。
其它附加的费用,如代办保险、运输等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8、支付条款
确定工缴费支付所使用的货币是加工贸易中保证收益的重要方面。由于国际汇率变化频繁,收取工缴费一般避免使用软货币(即汇价下跌的货币)。支付引进设备技术费用则争取使用软货币,如果不得不使用硬货币(即汇价上升的货币),则应在计算价格成本时,把货币升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以避免货币折算上的损失。一个合同应使用同一种货币。如果来料或出口成品实行分别作价,可以采取对开信用证的办法,即中方企业对来料或来件开远期信用证,外商对交付成品开即期信用证。如果来料、来件与成品均不计价,工缴费可以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9、约束性条款和仲裁条款
一般合同的约束性条款规定,在协议期内,中方受托人不承接除合同客商外第三者加工贸易同类产品。
一般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如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执,首先采用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10、期限条款
合同应确定期限,如半年、一年或几年,尤其是外商提供设备、用工缴费补偿其价款的业务,更应规定期限。有的.合同规定,可以延长合同的有效期,并规定了续约的具体办法。
(二)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进料加工贸易由于其本身的特点,一般包括进口料件合同、出口成品合同等。如果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加工企业对外承接进料加工贸易,还要选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做为代理商,并同其签订代理进口原材料、出口成品的合同。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原材料进口合同、成品出口合同的基本内容和一般贸易的进口、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只是进料加工贸易的原料来自国外,成品销往国外。
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的不同在于:一是原料价格的规定,来料加工往往是外商不作价提供;而进料加工需要我方企业用外汇购买。二是对工缴费的确定不同,我们已经在前面论述过,来料加工赚取的是生产加工费;而进料加工的工缴费是出口成品和进口料件之间的差价,要比来料加工工缴费的核算复杂。三是在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也不一样。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三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xx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乡xx村xx组。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四
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肯定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保障。那么大家知道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吗?把握不到主要内容,肯定写出来的合同对自己没有益处。下面,小编就来告诉你。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正常损耗免责权。如房屋因正常损耗如电线线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赔偿;
3、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六
在商务活动中,许多人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合同制作的一些流程和与合同一些背景资料的收集整理。现实中更多的交易双方仅仅只是签署一份内容不是很完整的合同文本,对于与合同有关的一些重要资料不是很重视,而一旦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或诉诸法院,因签署合同时相应的资料不全而导致风险增加。在制作合同阶段时双方基于自己的需要和风险意识应该把哪些内容纳入合同管理,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一份完整的合同除了合同文本本身外,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有关交易双方的身份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留存复印件时,还应查验原件。现实中,许多人仅仅只是在签约时相互审视对方的身份证明而不留复印件。而一旦发生纠纷,在向有关部门查询、立案等环节,因没有对方的详细身份资料而显得很被动。笔者曾经多次接触过因交易双方没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而又没有其它途径取得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在法院迟迟不能立案。
二、签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在涉及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都注明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这类合同的会签,一般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为签约人。
但如果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为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等情况而引发纠纷。一定要对方提供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所授权的期限,权限范围等。在查验授权委托书时,要审查对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
三、有关对方主体资格、资质的证件。
有些工程类、政府管制的服务类,政府主管部门一般会授予相应的资质、经营许可证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署合同时对方不具有相应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签订的合同因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归于无效合同。同时,因对方无相应资质,对方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多见于工程施工)时,一方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对方提供有关资质或经营许可的原件,并复印留存。
四、有关签约的背景资料。
有些合同在序文部分把签约的背景做了介绍。但对于有些重大的合同,最好是把签约的背景资料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留存。这些背景资料包括当事人以前签订的意向书、合同所涉及项目的介绍、有关的技术性背景、磋商过程的谈判记录等等。重视这些背景资料的留存,便于在履约发生纠纷时有利于法院认定哪些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约,同时这些背景资料对确定预期利益损失起到关键性的证明作用。
五、合同执行人的授权资料。
实践中,合同的履行经常是一方的部门负责人具体操作,有时履约的经手人甚至是一方的普通办事员。而在履约过程中,有些货物签收、工程验收会签等记录也不是能及时加盖接受方或双方的公章。而在发生纠纷时,一方对未加盖公章的签收单证予以否认,相应的增加履约和诉讼风险。为此,在合同起草阶段,如果履约周期长、合同结算需要汇总双方签收单证等情况,应该指定合同全权或某一履约阶段的执行人,如指定货物接收人、验收负责人、会签代表、结算签收人等。合同执行人的指定可以在合同文本里单列条款说明,也可以附件形式补充。
六、有关标的的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有:
样品的质量说明书。有些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只是封存了样品,而没有样品质量说明书,履约过程中对样品质量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
标的物的“准生证”。如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许可证等。对于食品、化妆品、药品、化学化工制品、动植物类等产品类似国家进行管制的,一定要对方提供产品的“准生证”。
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书。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签约实践中,法律工作者或公司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从本行业入手,了解和归纳哪些是对履约、违约损失计算、起诉等有非常重要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归入签约时的组成部分而要求对方提供。商务合同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风险控制,同时涉及到合同所约定项目(如版权交易的具体类型、承揽加工的产品、连锁经营的具体规模等)的实务分析。因此,忌讳合同起草时的生搬硬套,一份合同的起草需要考虑合同的谈判背景、履行中各环节的风险点、各项技术标准、行业交易规则及风险避免、可能性后果的处理、中性条款的陷阱设计等等各种因素,唯有如此,方可有效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七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8、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0、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八
技术服务通过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来实施,技术服务合同文本由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
标题。
直接注明技术服务所涉及的技术标的项目名称。
正文。
1.技术服务合同标的及其特征,明确技术服务所要达到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
3.委托方向受托人提供背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报酬和支付方式;。
5.验收标准和办法;。
6.双方在合作中需要对方协作的具体问题;。
7.违约责任和解决办法。
落款。
委托方和受托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箱等。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九
兹有4月5日下午,因为旧电线破损短路,造成火灾,我村8组xxx夫妇老人居住的田字屋瓦房烧成一片瓦砾。事发之际主人不在家,家具、衣物、粮食等生活设备和物资几乎全部焚毁,现场涂炭不堪(见照片)。两位老人(男73岁,女72岁)平时依靠自给自足生活,没有节余,灾情严重,预计恢复基本生活和整修房屋需要一至二万元,打击触目惊心,该农户实际上无力自力更生。恳请民政依照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特此申报请求,望迅即解决为盼。
xxx村民委员会。
20xx年4月6日。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十
任何一份合同里面都包括了合同的主体,标的和质量以及数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那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呢?现在的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以上就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解答了,您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核哪些问题呢?现在的二手房买卖中有很多的购房陷阱,您了解过吗?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情形,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们。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十一
房地产开发的泡沫成份,以及开发行为本身和由于资金运作的不规范,九十年代后期国内各地都出现了一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且不说广西、海南,即便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上海,据报载,至1999年底上海市在内环线以内,高层烂尾楼也多达300幢。毋庸讳言,在海南出现的“炸楼”的极端处理方法,并不是一个值得推广和借鉴的有效经验,妥善解决为数不少的“烂尾楼”,已成为各地政府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在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大潮中,既然原有的开发商已无力作为,把项目转让给有能力的开发商继续开发,这就是无论房地产项目开发至什么阶段,都应当研究其转让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的缘由。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一系列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都是我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因此,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者说,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来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就成为我们律师应当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研究公司法和房地产领域不同专业的律师,应当共同关注的业务结合部。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讨论本文所指的课题,具有现实意义。
二、“烂尾楼”的现状分类及其转让操作方式。
需要用项目转让方式处置的房地产开发停建、缓建项目即“烂尾楼”,由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开发商所负债务的复杂性以及开发项目续建资金短缺程度等不同情况,对于用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提出各不相同的问题:
1、各不相同的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
需要转让或不得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的停建、缓建项目一般都负有债务,其债务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开发的房屋已实现预售,按时交付房屋是开发商所负的房屋实物形态的债务;二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向银行以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所负债务,以及对承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所负的债务,这二者都是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债务,二者中,应付的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所负债务;三是一般债务,即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对采购材料、设备等各相对人所负的一般债务。房地产开发商所负债务的不同情况,是实施项目转让时不得不慎密分析的复杂问题和各具特点的法律障碍。
而从房地产开发商对“烂尾楼”的续建资金实力来分析,也存在着二种不同情况:有的开发商虽缺乏资金,但尚有能力自行筹资恢复建设或尚在运营,属于项目缓建;有的开发商则无后续资金,已停止运营,无他人提供资金难以为继,属于项目停建。
房地产开发的停建、缓建项目,就其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分为以行政划拨方式和以出让方式取得二大类。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有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条件和期限,这为政府处理“烂尾楼”收回土地后再转让提供了依据。这二种不同方式,在项目转让操作中,前者更复杂。
从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的运作阶段来看,除了项目已经建成,开发商为中、长期投资的整体销售计而实施转让外,一般会处于土地开发阶段和施工营建阶段,这二个阶段的停建、缓建,从前期资金落实的不同程度,反映了房地产开发商在转让过程中的地位和实力。
2、可供选择的转让“烂尾楼”的操作方法。
房地产开发停建、缓建项目的转让,目前通常有通过程序和当事人协议两种方法。通过司法程序转让,即法院调解以项目折价或者对生效判决执行对项目进行拍卖,对此本文不作讨论。而作为当事人自行协议(包括因政府主管部门干预)项目转让,一般有开发项目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两种操作方法。
第一种是开发项目转让。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未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所谓项目公司,是指因房地产特定地块开发,由项目投资股东依公司法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股东可以是现金投资,也可以是土地作价投资。非项目公司的投资人,因项目停建、缓建而实施开发项目转让,其基本程序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合意外,还必须按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房地产法、规划法和建筑法,其政府所收的各种规费,原则上按交易一次的规定收取。因此,项目转让的成本高、手续繁琐。
第二种是公司股权转让。此种转让一般适合于成立项目公司的开发项目。项目公司的成立必然会涉及投资资本,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运作必然涉及到公司产权,产权自主交易,资本自由流转,是此种转让的前提。这种转让是以转让公司或公司股份的方法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人变更,其基本程序是变更公司投资结构或股东,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并不涉及项目本身的交易费用和政府规费,其转让成本低,手续简略。因此,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的转让,是房地产开发的产权和资本市场化运作,是开发商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而导致的项目公司股权的兼并和收购,此种操作方法值得深入研究。
此外,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转让还有其它实现方法,主要是指政府主导下的转让,如政府收回土地再另行出让给他人,政府启动收地程序而有条件地不执行,推动投资人协议转让以及以包销方式实施项目转让等。
综上,房地产开发的停建、缓建项目转让,在市场条件下,针对地产、房产的产权交易和已投入资本的流转,以公司股权的重组方式使之得以实现,是最可取、最值得拓展的途径和方法。
三、以公司股权重组方法转让房地产“烂尾楼”的操作性。
房地产开发实践中,由投资人包括以土地投资或以资金投资的投资者,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运作,在各地都已十分普遍。这是讨论本文所涉之项目转让可操作性和利弊得失的现实基础。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在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其停建、缓建项目转让时,首先必须明确并解决其操作性。只有有了可供选择的操作方法,才谈得上其中的利弊得失,才会对日益增多的烂尾楼转让的实践有所指导。
按业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公司股权重组主要有两种操作方法:收购和兼并,即股权的的并购,而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并购,则是具有特别风险的并购,研究其操作性更显重要。
1、股权兼并与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项目转让。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利义务均转移给另一个公司,即为公司兼并。其操作层面针对“烂尾楼”分析,鉴于股权转让的公司已无力继续开发,与其破产,不如将股权和责任均转移给受让公司;而接受全部股权的公司以吸收方式,以自己名义继续运行。由于受让公司承接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故转让公司虽已消失但无需经过清算程序。此种股权重组方法,完全适应于房地产楼宇烂尾已无力继续开发的项目公司,股权兼并方式对于事实上资不抵债或停止运营即停建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实现项目转让,不失为有效途径。
2、股权收购与缺乏后续资金开发的项目转让。一个公司经由接受转让公司大部。
分股权方式而达到对原公司的控制或管理。转让公司无需消失仍可以自己名义运作,即为公司收购。其针对房地产烂尾楼宇的操作性,比较适合于因债务缠身难以为继而非资不抵债的缓建项目。新增资本的投入,对于项目的顺利建成和避免破产,于被收购的开发商具有现实的吸引力。这种操作方式由于转让公司没有被吸收,只是公司股东和股权发生变动,显然此公司股权兼并具有更灵活、更简便的操作性。
比较这二种方法,虽然都是以公司股权的变动和产权流通来实现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重新组合都、可以避免被兼并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都有利于通过有实力的股东重新控制公司运作而实现其市场发展和顺利运作,但公司股权的兼并和收购针对的是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两者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
第一,兼并是受让公司吸收转让公司并以自己名义重新开发,受让公司本身必须有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而收购则仍以转让的已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公司名义经营,收购公司本身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兼并是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被转让,其所有的债务包括潜在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依法均由兼并公司承担,也即兼并公司对被兼并公司的债务或风险要承担项目公司的全部责任;而收购则是项目公司内部的股东和股权比例发生变动,其对外的债务仍由项目公司承担,股东之间可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方式在股本金限额内承担,也即收购公司只对被收购公司债务或风险承担股东的相应责任。
第三,兼并后原项目公司被吸收,项目运作以兼并公司名义进行,因此,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兼并,除兼并被兼并双方协议一致外,必须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通知债务人;而股权收购只发生在项目公司内部,只需公司新旧股东协议一致,不需要办理项目主体变更手续,也无需通知债务人。
房地产开发由于土地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的复杂性以及地产、房产的复杂关系,又由于在操作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股权组成的表现形态的不规范,以及股权关系的不清晰,在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操作实践中,更产生了一系列不同于一般公司并购的特殊情况,更多的是属于房地产领域中的具体专业问题与公司股权重组的有关法律问题的交叉和重叠,这在公司股权重组过程中应当寄予更大的关注。
四、从司法实践看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立法对公司并购尚无专门规定,对本文讨论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更无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在操作实务和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大量市场行为已频频发生并由此引起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作为不得不面对并承接此类案件代理的律师,尤其是熟悉公司股权重组和房地产开发的专业律师,都肩负从司法实践来分析研究这一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责任,从而指导当事人规范运作,避免失误,并为健全立法提供实务经验。
本人在专业处理大量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诉讼案件的同时,也处理了一批此类案件。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成败、鉴别操作方法利弊得失的唯一依据和标准。
1、应引起注意的三个法律问题一个为最高院改判的以项目转让方式运作的房地产联建纠纷案。
1993年10月15日,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下称长兴公司)作为土地方与上海建设工程联合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作为投资方签订了《三门路多层住宅小区联建协议》。约定:长兴公司提供土地和建房指标,建设公司承担建设资金以及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680万元,两家公司联合开发5.4万平方米的住宅。
5万元。后因建设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又与上海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联公司)签订接盘《协议书》,约定由联建公司受让系争项目,建设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联建公司,项目开发由建联公司继续履行,并由建联公司承担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全部法律责任。1996年2月28日,上述建设公司、长兴公司、万国公司和建联公司四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就项目由建联公司接盘事项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建联公司接盘继续开发并负责返还万国公司全部投资款,协议自建联公司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时生效。转让协议签订当天,建联公司即向万国公司支付了人民币900万元,万国公司则在签收时书面同意转让协议生效。项目转让后,建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有偿使用土地及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因建联公司到期未支付其余款项,万国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建设公司、建联公司和长兴公司共同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尚未生效,判由建设公司返还万国公司的剩余款计人民币4891.75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联公司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和建联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担任了建设公司的二审代理人。
建设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和债权人万国公司协商一致改变,故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同时认为债务已经转移,要求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承担全部债务本息的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0日开庭审议本案。我在审理过程中先后三次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阐述我方观点,引起合议庭的重视。开庭后,为对国家法律负责,为公正、秉公办案,最高院邀请有关法律专家专题研讨本案的法律关系,并形成一致意见。1998年7月30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定转让协议有效,判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偿还全部本息共约人民币7500万元。
本案四方协议最终被确认有效,有三个法律问题值得总结:
第一,项目转让须获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从法律角度分析,首先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77条也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获得合同当事人和有关第三人的一致确认。本案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涉及到原土地方、投资方以及受让方,依法应获得各方的一致同意,而四方共同签订的转让协议,表明有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均协商一致,这就从总体上符合了法律的规定。
第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需具备四个条件。本案的转让协议之所以最终被确认有效,是因为本案的转让具备了如下四个条件:
1、转让须以既存之开发义务为基础;
2、转让须有合法的根据,且已有明确的受让人;
3、转让须获得形成房地产开发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4、受让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由于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以公司股权的兼并或收购方式实现转让,其转让的是房地产开发义务,此合同义务表现为债时,则是债的转移,因此,必须符合民事权利义务转让的基本特征。
业律师或由熟悉这两个领域法律的律师共同完成。本案转让协议在洽谈和制作过程中,我所副主任殷之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正是由于专业律师的参与和把关,使本案的转让协议表示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项目转让没有任何违法性或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民事权利义务转让和房地产开发义务转让的法律要件,因此,才经受了最高院的司法审理考验。
2、以公司股权收购房地产停建项目的转让纠纷案。
这是上海首例外商独资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兼并引起的诉讼案件,项目公司股权兼并协议由本人在1997年4月制作。
香港新律(上海)有限公司是香港新律有限公司在上海为开发浦东金桥某项目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50万美元,开发项目为一高级商办楼,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1995年4月,项目开发至房屋结构第12层,新律公司缺乏后续资金而停建。在停建1年零10个月后,经协商,香港新律公司将整个项目以公司股权收购方式转让给香港金利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收购价格以注册资本为准,收购协议对权利义务的转移、股权转让的交割、项目公司名称的变更以及在外资委办理变更登记等作了明确约定。项目被收购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江苏泰兴一建以变更后的项目公司作为被告、原股东香港新律公司作为第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工程欠款人民币7743.8万元,并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收购转让有效,项目开发工程欠款的债务已依法转移给受让公司,判由受让公司一家偿还欠款。一审判决后,有关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公司股权收购转让被确认有效,转让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三个法律操作层面的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公司股权变更必须获得相应的批准手续。公司股权的变更以及公司性质的变更,依法必须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变更后的公司合同和章程也都必须重新登记备案。在实践中,经常因未依法变更登记而导致股权变更无效。因此,必须根据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应的手续。本案系一个外商收购另一个外商独资的项目公司,在办理所有的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必须获得外资委的审批同意。此外,还有中外合资的项目公司,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而使公司性质变为中资企业;也有与之相反的股权收购,企业又变为外商独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股权变更审批还会碰到更为复杂和严格的审批手续。而办妥有关的审批手续,则是项目公司股权兼并的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
第二,对公司股权收购的交割及方式必须明确约定。通常,就转让双方而言,公司股权收购的生效以股权交割为准,而依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还必须办理一系列的政府审批,登记手续,两者互相关系,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本案转让方在咨询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收购协议约定:“乙方支付全部股本金1050万美元之日即为本协议股权交割日,本协议自股权交割日起生效”。协议双方并据此确认协议生效日为股权交割日,交割后开始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本案的股权交割的特别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并成为日后处理纠纷时对收购协议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第三,事先约定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的义务人及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必须由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房地产项目开发变更主体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在事先经过咨询落实了操作程序后,公司股权收购双方只需明确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任主体即可进入操作。本案的收购协议对此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提供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予以配合的方法进行;同时还约定了由责任方承担未办妥有关手续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于事先经过咨询,能够办理有关手续在程序方面已经落实,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收购协议签订后,本案的有关政府审批手续也都办妥。本案收购协议在外资公司变更股权和房地产项目转让方面的有关政府审批手续齐全,使收购行为在一旦涉讼后经得起法的检验并使转让方占据了主动。
此外,以股权重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较复杂的问题是转让人的潜在债务问题,往往在项目转让后又面临转让一方潜在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这是受让人的巨大风险。抗衡这种风险的有效方法是在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对外公告,以公告方法告知不特定的债务人。公告要在公众媒体上刊出,要给以一定的期限,公告的发布主体,最好是项目转让的批准或登记机关,至少要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公告。
上述二个案例以及值得重视的12个法律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以股权重组方式实施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复杂性和法律把握的成败得失。由于我国对此种操作方式没有专门立法,有关法律对此规范甚少,给律师的实务操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因此,结合实践遇到的问题深入研究,也就尤显重要。但是,由于以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转让,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烂尾楼”的现实重要性,以及此类业务一般标的巨大,对律师的专业要求高,是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的重要考验,有作为的律师应当接受其挑战,并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占领这个新类型业务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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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十二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重要的分部(项)工程的具体部位,标高和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的位置及规格。
•(4)土建与水、电、暖、设备安装之间,各工种之间,队与队之间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的部位和施工方法。
•(5)流水和立体交叉作业施工阶段划分。
•(6)重要部位,冬、雨季施工特殊条件下施工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7)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8)单位工程测量定位,建筑物主要轴线、尺寸和标高。
•(9)现浇砼、承重构件支模方法、拆模时间等。
•(10)预制、现浇构件配筋规格、品种、数量和制作、绑扎、安装等要求。
•(11)管线平面位置、规格、品种、数量及走向、坡度、埋设标高等。
•(12)单位工程平面布置图。
•(13)砼、砂浆、玛蹄脂、防水、绝缘、防腐材料和耐火胶泥等配合比及试件、试块的取样、养护方法等。
•(14)焊接程序和工艺。
•(15)打桩、构件校正、试水记录、砼冬季施工和沥青玛蹄脂的测温记录,设备开箱、设备试运转记录、测试打压记录等填写方法。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十三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是桂阳城关镇居民,从事藕煤加工行业。因县城龙潭西路提级改造,迁拆我厂房和住房面积约600㎡,导致我几个家庭无法经营和居住,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和正常的居住条件。
特申请房屋重建,请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__年9月日。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十四
劳动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起于年月日,共年个月。因(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单位于年月日终止(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2、并注明特此证明。
3、用人单位一定盖章。
4、写好年月日。
5、要有备注(例如本证明书一式四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失业保险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十五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受到建筑基础质量的影响,只有保证建筑基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
桩基工程施工在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桩基施工方式,从而提升桩基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可靠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桩基础施工的研究,文章进行了如下分析。
1桩基础的含义。
1.1桩基础概述。
在建筑结构中,桩基础是建筑的基础部分,主要构成部分包括桩群和桩端承台。
桩基施工中会埋设在地下,让土壤和承台形成较高承载力的符合结构,这种结构有着较大的承载力,承担着建筑的重量。
桩基础施工在现代建筑施工中已经有了十分广泛的应用,在土质松软或者高大建筑物中都适用。
桩基础不但能够缩短施工工期,还能够降低施工队环境产生的而影响,节约建设成本。
1.2桩基础的特点。
桩基础的主要作用就是承担上部传来的重量,有着良好的整体性和承载力,可以有效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良好的整体性是桩基础最大的特点,这种特性决定了桩基础在周围荷载作用下以及自身重量下不会发生较大的沉降,能够有效提升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在一些高大建筑中,桩基础施工技术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建筑行业基础工程施工中有很多施工防范,其中桩基础施工技术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也是当前一种较为先进的施工技术。
建筑物的整体质量和稳定性都会受到桩基础的影响,因此加强对桩基础设计施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未来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有效改进桩基施工工艺技术,提升建筑市场竞争实力,节省投资成本,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文章主要就刚、柔性桩复合桩基技术、钻孔压浆桩技术以及预制小方桩复合桩基技术进行介绍。
2.1刚、柔性桩复合桩基技术。
刚性桩(素混凝土桩)、柔性桩(搅拌桩)共同组成了复合桩基,承受建筑物上部传来的荷载。
两种桩基相比,刚性桩的桩身比较长,有着更高的强度,在建筑桩基中主要作用是传输上部结构荷载,在深土层中也比较适用;柔性桩比刚性桩的刚性要弱,桩身短,一般比较适合在浅土层应用。
综合使用刚性桩和柔性桩能够充分提高桩基的承载力,两种方式互相弥补不足,有助于提升桩基的稳定性和质量,能够保证建筑桩基的承载力。
2.2钻孔压浆桩技术。
在钻孔施工中,可以采用械长臂螺旋钻机钻孔施工。
钻孔深度达到标准规定后采用高压喷注的方式进行水泥注浆,接着提升钻头,避免溢出浆液,不得出现踏空问题,然后停止钻孔压浆施工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起钻速度要均匀且缓慢,避免钻孔出现坍塌等质量问题。
钻孔完成后将预先编制好的钢筋笼放入孔底,然后补浆,补浆溢出后方可停止补浆施工。
这种施工技术有着诸多优势,比如噪音低、振动小,有着较高的密实度,周围土地的渗透性也可以通过钻孔压浆施工技术得到提升。
钻孔压浆集输对于提升桩基承载力有着较大的辅助作用,无需投入过多的资金,已经成为了当前较为常用的施工技术。
2.3预制小方桩复合桩基技术。
小方桩复合桩基技术是通过小方桩与承台下的地基共同承担荷载的桩基技术。
一般而言,小方桩桩身截面边长均在200~500mm。
桩间距与桩截面边长相比要多出5~6倍,这样一来可极力展现对桩侧面的摩擦阻力。
该技术一般多用于在多层建筑及小高层建筑工程。
预制小方桩复合桩技术的沉桩方式目前所用到的是静压法和锤击法,该施工方法在施工中使用比较灵活,但在使用过程中应合理选锤,不能选用重锤。
此桩基施工技术一般在二三线城市建筑工程施工中得到普遍运用。
3.1制作安装钢筋笼。
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钢筋型号,校直处理,清理干净钢筋表面的锈蚀,严格遵守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下料施工作业。
钢筋笼制作中要严格遵守桩基图纸的规定,采取地面分段制作的方式制作全孔笼。
钢筋焊接过程中要注意焊接质量,做好焊接后的质量检查。
焊接完成后钢筋笼的安装可以采用焊接吊筋方式分段安装。
为了确保钢筋笼的位置准确,可以利用水泥块保护层等方式,牢牢固定住主筋,同时要注意避免损伤主筋。
在放置钢筋笼过程中,应当采用水准仪标高测量笼顶,可以用方木架在孔口、吊环内插入钢管来进行标高的调整,在标高确定后,需要调整固定钢筋笼。
此阶段要严格保证钢筋笼位置准确无误。
3.2成孔施工。
挖孔工具为镐挖土,铲装土放于胶桶内,胶桶容量为0.1~0.2m3,将手摇绞车作为出土的工具。
当完成土方开挖工作以后,对桩孔直径给予细致检查,保证其达到施工规定的效果。
护壁钢筋混凝土浇注工作应当在桩孔开挖施工中开展(包括模板施工),每天一节,开挖工作杜绝出现间断情况。
孔底和周围土体在经过水浸泡后容易出现坍塌的问题,应当及时将挖出的土运输到制定地点,不能在孔口位置堆积。
在扩底部分施工中要开挖桩身圆柱体,然后按照扩底大小从上往下顺利开展削土施工工作。
孔深可以采用线尺和线坠进行测量。
3.3混凝土浇注。
桩孔开挖工作完成后需要及时开展护壁混凝土施工,并且进行浇筑施工。
在完成开挖后,需要当日进行混凝土浇筑,可以选用商混作为浇筑材料。
安装好钢筋笼后进行桩身混凝土的浇筑。
为了施工方便,可以将钢脚手半圆形钢平台设置于孔口模板顶部。
在混凝土浇筑前英纳格确保桩孔内无水,如果有水可以用早强剂进行处理。
3.4加强监控力度。
有效的监管是保证桩基施工过程中质量的重要方法。
为了提高桩基施工监控效果,需要选取合理的质量监控方法,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监理数字化信息模型。
通过模型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先做好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预案。
4结束语。
桩基施工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都需要做好桩基混凝土施工的控制,同时为了保证施工结果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要求,应当对桩基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只有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步的施工,充分保证建筑基础的稳定性,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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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耀宗.路桥施工中桩基加固技术探讨[j].工程技术研究,2016,(8):68+81.
[4]问雍.公路桥梁工程中桩基的施工技术与质控路径研究[j].南方农机,,(5):54+56.
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实用16篇)篇十六
技术服务是技术市场的主要经营方式和范围。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进行非常规性的计算、设计、测量、分析、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进行技术诊断等服务。
信息服务。
技术服务组织应与有代表性的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及时取得用户对产品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
安装调试服务。
根据用户要求在现场或安装地点(或指导用户)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技术维修是按产品维修计划和服务项目所规定的维修类别进行的服务工作。不定期维修是指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偶然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维修服务。
供应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有关备品配件和易损件。
检测服务。
为使产品能按设计规定有效运转所进行的测试、检查、监控工作,以及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装置。由于检测服务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各种专用仪表也日益增多,检测服务趋向于建立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测试中心。
技术文献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及易损件、备件设计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
培训服务。
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产品工作原理,帮助用户掌握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等,有时还可在产品的模拟器或实物上进行实际的操作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