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工作的回顾和回顾,通过总结和归纳,我们能够发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形成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这些工作心得体会范文涵盖了多个工作领域和业务层面,可以从中找到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思考。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涉密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和敏感的工作,它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在我从业这段时间里,我深深感受到了涉密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保密意识的培养(约300字)。
首先,我认识到不断培养保密意识的重要性。在涉密工作中,保密意识决定着我们能否坚守岗位、履行好职责。我努力加强自己的保密意识,时刻牢记保守秘密的责任。我积极学习保密法规和政策,了解各类涉密信息的分类和处理办法。在工作中,我坚持按规定使用涉密设备和通信工具,严守涉密信息的传输路径和通道。在与同事、他人交流时,我始终保持警觉,注意控制涉密信息的泄露。
第三段: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约300字)。
其次,我体会到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对涉密工作的重要性。涉密工作中,一丝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我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我认真研读任务文件、审议内部会议纪要,确保理解和把握每一个涉密任务的要求。在操作涉密设备和处理文件时,我一丝不苟地按要求进行,确保不发生信息泄露。在填写和报送涉密信息的各类报表时,我严格按规定,准确可靠地完成,以保证涉密信息交接的无缝衔接。我相信这样的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是成功的基石。
第四段:团队合作与交流(约200字)。
团队合作与交流是涉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涉密工作中,往往需要多个人员共同合作,才能完成任务。因此,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我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同事们紧密配合。我们互相交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组织内部会议,协调工作进度,及时汇报工作进展,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同时,我们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保持信息畅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段:对涉密工作的前瞻思考(约200字)。
在我从业涉密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许多实践技巧,也有了一些对未来的思考。首先,涉密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因为技术和情报的变幻莫测,我们需要紧密关注新的挑战和威胁,并及时调整和升级我们的工作方式。其次,我们需要注重对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储备,保证涉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我相信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涉密工作的要求。
总结(约100字)。
涉密工作是一项重要、挑战性和充满责任的工作。通过努力培养保密意识、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团队合作与交流以及前瞻思考,我对涉密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体会。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二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期我参加了“涉密专项工作学习”培训班。本次培训的内容丰富,主要内容包括涉密文件管理、涉密情报安全保密等。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涉密工作的重要性及涉密泄露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一谈对涉密专项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第一段:深入学习涉密法规,做好涉密工作的基础准备。
在涉密专项工作领域里,各种规范措施和流程是必须遵守的。前期工作的准备环节尤为重要。在我们的培训中,老师并没有讲解那些具体的案例,而是让我们对规范做了详细的评估,这给我们提供了理性思维和专业技能相结合的机会。比如,涉密资料的保管和处理,在规范管理中需要按照安全保密等级划分,并在记录和借阅等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操作。实际上,这些规定并不是单纯的罗列,而是从实践中总结出的有效措施,在涉密工作中是必须遵循的。
第二段:实施“需授权”交流机制。
涉密信息交流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已经成为了涉密工作中最关键的技术手段之一。一旦信息泄露,会产生极大的损坏与影响,所以在涉密工作中实施“需授权”交流机制尤为重要,这种措施可以为涉密工作协作提供有力保障。而实施“需授权”的方式并不是通过电子钥匙和密码控制来实现,更多地是靠内部的管理和对交流的严格把关,以此来延缓和隐蔽信息泄露的风险。
第三段:明确涉密责任、进一步明确分工。
涉密工作中的分工十分重要,因为不同的工作岗位承担不同的责任。实际上,我们的涉密工作是一个集中、层次分明的体系,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承担不同的职责。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明确各个重要的职责块,并明确每个岗位的任务,以便于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涉密工作中,每个部门的责任是相互叠加相互贯通的。
第四段:加强信息辨别,建立信息识别制度。
实际上,涉密工作中的信息加密技术是核心的技术之一。但是加密不是万无一失的,因此还要配合加强信息辨别。我们需要建立自己的信息识别制度,把涉秘程度高的信息归类,进行应急处置。具体的辨别措施包括辨别来源、机密度级别和信息的真实度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信息泄露,降低信息安全风险的发生。
第五段:进一步强化涉密工作的法律思想。
在现代公共管理中,涉密工作法律思想贯通始终。随着智慧政府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对涉密工作有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讲解涉密工作,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流程效率,并且应该视信息新技术和新发展小心发展,充分挖掘涉密法规内在的潜力,寻找最优的工作方案。这样才能建立更为完善的涉密工作体系,有效构建更加靠谱的安全保密支持体系。最终,出现涉密信息泄露的概率会大大减少,涂进一步保护国家分机密的安,有很大的作用意义。
总之,涉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遵循合适的规范流程和措施可以大大降低风险,从而保护国家的涉秘机密。我们应该把握好学习时间、积极动手实践,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职业成长,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真正的贡献。涉密工作永远是永恒的话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发挥技术和智慧,使我们的工作变得更加高效和安全。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三
涉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在这个信息泛滥的时代,保护国家机密显得尤为重要。我有幸从事涉密工作多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体会。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谈谈我对涉密工作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在涉密工作中,保守秘密至关重要。我们作为涉密工作者,首先要明确的是,保密就是我们的责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使命。面对国家机密,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严守职责,做到常怀敬畏之心。这就要求我们不能随意流露秘密,更不能透露给没有授权的人。在团队合作中,我们要保持相互之间的信任,做到信息不外泄,并与上级保持及时和准确的沟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好国家机密,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其次,在涉密工作中,技能的提升非常重要。作为涉密工作者,我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我们应该学会使用先进的涉密技术工具,了解最新的涉密法规政策,不断提升信息处理和判断能力。作为团队的一员,我们要注重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学会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共同完成任务。只有具备了足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我们才能在涉密领域中胜任工作,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再次,在涉密工作中,保持身心健康是非常重要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判断力。涉密工作往往需要长时间的高度集中和长时间的机密工作,使得我们容易受到工作压力的困扰。因此,我们要注重自身的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的工作休息和生活习惯。定期参加体育锻炼,充实自己的业余生活,有助于缓解工作压力,保持工作状态的稳定和高效。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正确的压力释放方式,在工作之余调节情绪,保护好自己的心理健康。
还有,在涉密工作中,不断学习和创新是促进工作发展的关键。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密工作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我们应该保持学习的态度,时刻关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要结合实际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将学习的成果和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同时,我们还需要创新思维,在保密工作中寻找创新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只有不断学习和创新,才能适应工作的发展需求,保持竞争力。
最后,在涉密工作中,坚守原则是核心。作为涉密工作者,我们要始终坚持遵法守规,保持道德底线。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保证信息的安全和稳定。在工作过程中,我们要坚守职业操守,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逾越权力,并坚持正确的工作道德和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信任和尊重,为涉密工作的发展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之,涉密工作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光荣的使命。只有时刻保持保密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坚持原则,保持身心健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好国家机密,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我相信,在涉密工作的道路上,只要我们不断努力,就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果。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四
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特别强调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在中国有了空前的发展,然而信息的安全问题也接踵而至。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充分强调了信息之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信息安全之于国家安全的必要性。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交易市场的中介、是社会信用的基础,银行运行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因此,银行的信息安全、稳定运行都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得到高度的重视。
世界风云多变,各国之间的利益斗争暗流涌动,不乏一些间谍组织通过种种非法手段获取信息,牟取利益,破坏和平。银行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命脉,首当其冲,成为他们攻击的重要目标。
间谍组织对我国银行通过黑客侵入、病毒植入、诱骗相关人员等手段窃取秘密,以期达到‚里应外合‛的效果,彻底击垮银行业,进而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应对这些非法行为,保证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政策,加强网络的安全维护,全面提高我国的信息安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该法律是针对保护我国信息安全,对抗间谍行为制定的,大大震慑了间谍行为,极大的保护了我国的信息安全。《反间谍法》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细读,严格遵守,更是在工作中时刻紧绷一根弦——保护信息安全,绝不泄密、漏密。
作为一名银行的职员,更应该为保护银行秘密做努力,应该认真学习《反间谍法》。10月26日,我行对在职员工进行了如何维护信息安全,抵制间谍行为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学习,深刻的认识到信息安全之于银行的重要性,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危险性,每个人都深深的受到感染,决心为维护我行信息安全付出全部的力量。为进一步学习、加深巩固《反间谍法》的内容,我搜集到一些相关的案例,更加警示我严守秘密、维护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在百度百科中输入‚银行泄密案例‛,首先出现的是‚银行泄密门‛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2011年12月29日,一家互联网资讯平台发布消息称,国内多家银行的用户数据已经泄露,数据包括用户的姓名、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该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使得人们怀疑银行能否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对银行产生怀疑,更是出现‚撤资‛银行的行为,也是引起了当时股票的异常。可见,银行的信息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以上的事件也许是职员的操作失误导致信息泄露,但仍有一些人为因素故意泄露银行秘密。这些人往往是被间谍利用,被利益、色情所迷惑,走进了一条不归路,而他们的最终归宿必然是坚固的牢房。
信息安全就在我们的手边,就在我们平时的工作中。银行的网络系统是经过层层加密保护的,并且一直处于维护巩固状态,是很安全的。然而,有时还会出现一些泄密事件,为什么呢?这与我们一些职员的习惯和保密意识有关!我们都知道银行的系统是稳定的,与‚外界‛直接的接触就是usb接口,一些职员有时需要工作电脑上的信息,于是就不经思考的把自己的u盘插在了usb接口上。殊不知,此时隐藏在u盘内部的病毒通过接口侵入电脑,窃取信息,在u盘下次再接入互联网的时上传到间谍邮箱。也许,有些职员认为自己的u盘是安全的,甚至为了保证其‚安全性‛,更是对其格式化,然而这些看似安全的行为却是白费力气,这些病毒依旧是存在的,u盘的记忆功能是删除不掉的,这些行为都不能阻止它们窃取信息。
《孙子兵法·形》篇在分析攻防范畴时指出:‚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这是对军队战争信息安全重要性的强调,战场残酷激烈,稍有不慎,信息泄露就会导致战争的失败,导致血流成河。银行信息安全的维护虽不像战场那样有人员伤亡,但是它的战场同样是激烈残酷的,它的成败也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因此,我们在信息的安全维护战中时刻警醒自己,严守秘密,规范行为,遵守《反间谍法》规定,为实现‚中国梦‛作出自己的努力贡献。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切实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以下是我个人的学习心得:首先、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条特殊战线。它是以国家和特定地区间谍情报机关为主要防御对象,面临着国家和特定地区运用整体力量和高新科技能力的挑战,尖锐复杂,有着一系列特殊的要求和做法。我们必须适应特殊规律的要求,采取特殊的措施做好特殊的工作。反间谍工作的特殊性与加强法制建设并不矛盾,二者是高度统一、完全一致的。
其次、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原则要求。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重点要学习掌握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的方向,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反间谍斗争需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根本目的是要保卫我们国家的安全利益。我们一定要采取坚决的措施,绝不允许任何国家、政治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防御。这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我们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的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切实贯彻实施反间谍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每一个公民都负有重要的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公民应支持配合反间谍工作、保守国家和反间谍工作秘密,自觉与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作斗争。这些规定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不可推卸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崇高责任,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总之,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决定要求,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使反间谍法真正落到实处,使反间谍斗争不断深入发展,使国家安全利益切实得到保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涉密工作是一项极度重要的任务,需要具备高度的保密性、责任感和职业操守。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担任了涉密工作的岗位,并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涉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涉密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涉密工作的认识与理解(200字)。
涉密工作是一项需要高度保密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在这个岗位上,保密是最基本的要求。我认识到,保密不仅仅是对外界信息的隐秘,更是对内部信息的保护。在我的工作中,我积极学习相关法规法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同时,我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只与必要人员进行交流,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通过这些措施,我有效地保障了工作中的信息安全。
第三段:责任感的重要性(200字)。
在涉密工作中,责任感是非常重要的素质。作为一名涉密工作人员,我深刻体会到,失职意味着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履行我在涉密工作中的责任,我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尽力排除各种风险隐患。当我遇到难题时,我主动寻求解决方法,尽量将问题降到最小。我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为了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坚守着自己的职责。
第四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200字)。
涉密工作通常需要与他人合作完成。在团队合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里每个成员的重要性。我永远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与团队成员密切配合,相互帮助。在合作中,我不仅关注自己的工作,也关注其他成员的工作。我尽量避免产生内部矛盾和摩擦,注重沟通与协调,以达到团队和谐,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同时,在与他人合作过程中,我也学习到了很多新的技能和知识,为我不断进步提供了支持。
第五段:涉密工作的价值与收获(200字)。
涉密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但也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收获。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不仅提高了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也锻炼了我的动脑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在面对困难和压力的时候,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潜能。同时,我也意识到,保密工作是一项充满荣誉和责任的工作,始终引导我坚守原则,追求卓越,追求更高的人生价值。
结论(100字)。
通过这段时间的涉密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涉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更加明白了保密的重要性,以及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这些经验让我在涉密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和成长,也为我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七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将间谍行为的惩治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为打击间谍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新时期的反间谍工作,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和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反间谍法的学习及运用。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八
首先,对于涉密专项工作这一主题,我认为作为一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学习涉密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这个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信息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点。因此,我们必须要有一种意识,那就是信息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安全战略。对我们来说,涉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我们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因此,我们在学习涉密专项工作的过程中,要有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不断深入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
其次,涉密专项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一系列的能力和技能。其中最重要的是保密技能。要想保持信息的安全性,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有效的保密措施。我们要掌握一些保密技能,比如机密资料的存放、传输和销毁等,这些都是涉密专项工作必备的技能。此外,我们还需要具备一些技术能力,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要有一些深入的了解,掌握一些专业的技术和工具,以便更好的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再次,涉密专项工作需要我们始终保持一个高度的警惕性。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信息的泄漏问题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要紧密的围绕着工作,时时刻刻警醒着自己,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保密意识和防范意识,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和周全,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四,涉密专项工作对我们的自律性要求很高。涉密专项工作是一项非常敏感的工作,需要我们保持一个高度的自律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不能随意外泄机密信息,不能以自己的私利为主,一定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因此,在做涉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有严格的自律要求,始终保持一个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时刻牢记自己承担的职责和责任。
最后,涉密工作中的团队协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涉密工作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工作,而是需要一个团队协作共同完成的工作。在涉密专项工作中,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团队,比如策划组、技术组等,针对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具体的讨论和协商,及时更正错误,使得工作效率更高,工作成果更好。因此,在涉密专项工作中,团队协作和合作精神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在涉密专项工作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具备以高度的自律性、保密能力和警惕性为基础的素质,从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还需要具备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实现涉密信息工作的有效落实和管理,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安全而服务。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九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涉密工作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涉密专项工作是指涉及国家秘密或关键信息的特殊安全保密工作,需要特别的技能、技术和素质。为此,我参加了“涉密专项工作学习”培训班,并从中获得了不少心得体会,下面便是我对此次培训的总结与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信息化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网络安全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而涉密专项工作是国家安全和稳定的关键保障之一,是防范泄密、破坏和窃取行为,保障国家重要机密和关键信息安全的必要手段。在这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涉密专项工作越发重要,可以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秘密性和保密使用的重要性。
二、了解涉密保密法规,确保涉密使用安全。
我们常说“涉密使用,万无一失”,但仅是说出口不足以达到保密目的,我们也必须使用掌握相关涉密保密法规的知识。这里我们不仅要学习涉密相关法规政策等基础知识,还要对身为从业者,应如何找准触发点,更好地开展涉密专项工作有更全面的认识。
三、掌握涉密操作技能,提高涉密工作效率。
涉密专项工作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熟练运用涉密保密技术,使用各种专业的保密设备和工具,开展涉密专项工作。例如对密码学基本概念掌握、加密技术的使用以及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等。同时,能够合理利用现代化涉密工具,可以为效率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涉密工作所涉及的领域较广,难度也较大,对涉密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效的涉密工作离不开团队的合作,需要各专业人员共同配合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专业技能,以提高涉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工作人员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涉密相关知识和技术,做好工作技能的积累,从而更好地适应涉密工作的需要。
五、强化涉密保密安全意识,增强保密防范意识。
涉密专项工作与人的保密意识息息相关,如果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够强,对工作的敏锐度不够高,则往往会滋生泄密等各种负面效应。因此,对加强个人安全意识和增强保密防范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工作时,我们必须时刻保持一种高度警觉状态,坚决防止工作秘密出现泄露、误传。
综上所述,加强涉密专项工作,需要我们注重自我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增强技能、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更加注重涉密安全防范,保障自身会给之前的工作不添丝毫麻烦,增强工作存在安全性,将涉密保密意识和文化融入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
第一段:引入涉密工作的概念(200字)。
在我工作的这些年里,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涉密工作。涉密工作是指需要保密的工作,通常涉及国家、军队、科研、情报等敏感领域。它对员工要求非常高,涉及的信息需要严格保密,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通过参与涉密工作,我深刻体会到涉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风险,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段:重要性和风险(200字)。
涉密工作的重要性无法忽视。在各个领域,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第一要务,而保密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涉密工作的内容往往是高度机密的,涉及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如果不加以妥善保护,就有可能成为敌对势力攻击的目标。同时,涉密工作的风险也非常高。一旦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办案行动的失败,还可能造成国家机密的曝光,导致国家的重大损失。因此,参与涉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纪律性,严守保密规定。
第三段:宝贵经验和教训(200字)。
在涉密工作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首先,保密意识的培养非常重要。参与涉密工作的员工必须时刻牢记保密的重要性,保护好手中的机密信息。其次,严格的安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涉密工作环境通常配备了专门的技术设备和安保措施,员工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防止外部人员获取机密信息。最后,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也是涉密工作中的关键。只有通过团队合作和高效的信息共享,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段:知识和技能的提升(200字)。
与涉密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是必要的。在参与涉密工作之前,我进行了大量的专业培训,学习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等相关知识,并掌握了一些涉密工作的常用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使我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密规定,更加熟练地处理涉密信息。
第五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200字)。
涉密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它要求员工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纪律性。为了更好地胜任涉密工作,我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我不断学习新知识,关注时事动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我还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相信自己能在涉密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参与涉密工作是一种特殊而重要的工作,它要求员工具备高度的保密意识、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这些年的涉密工作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涉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风险,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为了更好地胜任涉密工作,我将继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进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驾护航。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一
为加强本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涉密工作人员(乙方)签订如下保密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承担保密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及时与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做好对乙方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定完善保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
3、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汇报保密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和单位秘密的安全。切实履行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断增长保密知识,努力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护技能。
3、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4、自觉接受对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自觉维护好本职岗位办公场所的保密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前,应自觉接受脱密期管理,并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7、自觉抵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泄密隐患或者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8、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9、未经单位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涉密工作人员若发生秘密泄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责任部门,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二
2015年,在塑件化工厂党委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塑件化工厂党委办公室和各保密相关单位一齐,本着为企业、发展、稳定服务的目的,扎实开展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切实落实塑件化工厂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和安排,保护好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涉密人员还是普通职工的保密意识都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职工能够自觉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确保塑件化工厂做为国内生产潜质、产品牌号最多的基地,始终持续技术和市场的地位。一年来,塑件化工厂没有发生泄密案件,为此荣获了2015年度保密工作先进群众。现将2015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构成良性运作机制。
一是及时调整保密机构。一年来,根据干部人事变动状况,党委办公室多次发文,及时调整塑件化工厂党委保密委员会成员。各单位按照要求,为理顺工作关联,都及时相应进行人员充实,修订本单位的保密职责制,落实了职责人。明确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为保密工作负责人,确保了保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把保密工作纳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塑件化工厂党委将保密工作列为塑件化工厂每年党工作目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评比全年先进时作为一票否决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在2015年把保密工作检查列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中。在日常工作中,明确要求党委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各党支部保密工作,构成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的良性运作机制。
二、大力宣传,加强培训,营造保密知识教育氛围。
三、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打好保密工作的基础。
党委不断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塑件化工厂领导带头层层签订了保密职责制,做到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为保住塑件化工厂各类秘密打下了坚实基础。党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透过公司举办的保密干部上岗培训;组织中级管理人员和涉密人员学习保密教育宣传材料。透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了保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对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主动和用心做好保密工作。在日常保密工作中,塑件化工厂党委一方面要求党委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做好、地方及公司各类涉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以及涉密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后及时收回,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证了文件不失密;另一方面也要求掌握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部门和车间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四、适应形势、不断改善,为企业商业秘密保驾护航。
随着企业的与发展,企业的保密工作难度不断加深、加大,保密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思想治工作密不可分,不仅仅存在联系,也存在矛盾。为此,我们做到了层层把关,堵塞漏洞,不断完善健全保密工作。2015年度,党委办公室主要的特色工作有:
1、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自塑件化工厂直接调离塑件化工厂的涉密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全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法律角度确保不失密。
2、根据形势要求,提前开始了对保密要害部位的调整和商业秘密项目的重新界定工作。并且根据保密委领导的要求和基层车间领导的推荐,在20xx年初的保密工作中,党委办公室把塑件产品的库存信息和检验中心分析数据纳入到保密工作范畴;把有关车间领导增补为保密委员会成员;对直接涉密的领导和职工要求签订保密合同。
3、在保密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为党委办公室配备了保密级别较高的新型碎纸机。这不仅仅是从硬件上提高了塑件化工厂保密工作水平,而且具备了全过程管理涉密文件的条件。因此,党委办公室要求各涉密部门和车间,如果需要销毁尚未失效的纸质涉密文件和光盘,务必到党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才能销毁。
五、加强联系、强化指导,重新界定企业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天,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塑件化工厂作为国有企业,保住商业秘密就成了企业的一件大事,只有保住企业自己的秘密,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和壮大。时刻很快到20xx年,塑件化工厂多数商业秘密也面临到期。因此,在2015年10月底,由党办牵头,调整了保密要害部位29个,并且会同生产、技术、企管、动力、设备等主要管理部门对塑件化工厂商业秘密进行重新界定。【2015年企业保密工作总结5篇】工作总结gkstk/article/zongjie。html。在此次工作开展前,为弥补经验不足,塑件化工厂参考了其他单位好的做法,并且用心向公司党办征求并采纳了很多意见和推荐,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商业秘密界定过程中,塑件化工厂党委要求注意把握尺度:一是不遗漏;二是不随意扩大保密范围;三是不影响技术交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保密职责制,对商业秘密应“谁主管,谁负责”,“随时产生、随时界定”,“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六、存在的不足。
部分干部和职工仍有“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错误认识,对待保密工作不支持、不重视。个别部门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部门保密工作制度不健全;对保密工作的要求不重视,塑件化工厂下发的各类涉密文件保管不严,有丢失、损毁等现象;涉密文件、材料不单保管,文件柜不上锁,也无专人管理;计算机不设置密码,保存的涉密电子文档不加密等等。以上不足,期望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整改。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三
2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国资委,证监会,总装备部,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
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改制类型。
第八条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第十三条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第十四条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第三章改制要求。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八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等事项,在召开董事会研究相关议题前,应获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正式方案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军工企业改制应向职工公布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除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军工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六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变更、取证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七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改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二)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章程(或草案);
(六)参与出资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八)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申请人还应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审验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制。改制类型、参与改制单位、军工设备设施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
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我委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实施资格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五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的申请,并向国防科工委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从(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第七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八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
第十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
(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
第十二条。
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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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四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省公司保密工作统一部署,公司保密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涉密人员保证书》、《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以及《员工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签订保证书和承诺书作为本单位、本部室落实保密责任,开展保密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组织员工签订《员工保密承诺书》。同时,按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认真做好所属单位的签订工作,并将签订情况统计备案,于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同志处。
三、
公司机关涉密人员(含借调、借用人员)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机关全体人员(含借调、借用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完毕后,做好统计备案工作,于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前送交总经理工作部**同志处。
四、各单位、各部室要加强对离岗(退休、调离、辞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及时组织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五
(适用于在岗人员)。
作为涉密人员,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承诺人单位(盖章)。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六
10.1涉密人员是公司招聘录用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0.2保守国家秘密是涉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
10.3公司对涉密人员要进行审查,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0.4公司涉密人员是依据涉密岗位确定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公司的涉密岗位及密级,形成会议记录。依据工作需要及特定岗位,结合承担涉密项目、管理等工作任务确定涉密岗位。根据参与涉密项目的密级确定涉密岗位等级,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岗位登记表》,经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总经理审批,并以公司红头文件发布。其中公司的特定岗位是指:
11、公司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在重要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参加保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综合管理中心会同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依据公司《涉密岗位登记表》,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并拟定涉密等级。
13、综合管理中心组织拟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对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经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公司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14、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的保密教育培训参见《培训管理制度》。15、涉密人员接受上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合格后,在正式进入涉密岗位工作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组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责任书》,一式二份,综合管理中心及涉密人员本人各执一份。
16、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因参加专项保密工作或涉密项目等,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的,参见《项目管理制度》。
17、公司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涉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要及时向保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18、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综合管理中心每年12月份组织涉密人员填报《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
19、涉密人员在职期间因私出国(境),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手续。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须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行前保密提醒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实施,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并与之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并在年度审查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报告。
20、涉密人员出国(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21、涉密人员出国(境)回国10日内,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涉密人员在国(境)外情况回访记录表》。
22、公司对涉密人员出入境证件统一管理,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制《涉密人员护照、通行证保管登记表》,并在涉密人员保密承诺责任书中承诺确保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等已经上缴,否则后果自负。
23、涉密人员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4、涉密人员经审批取得出入境证件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将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5、涉密人员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或不执行上述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
26、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参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27、公司对涉密人员和保密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考核发放制度,保密津贴随涉密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保密津贴发放记录存档备案。
28、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涉密等级调整时,须及时进行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进行复审。上述复审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确定实施并填制《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
29、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涉密等级调整时,填写《涉密人员界定调整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将涉密人员基本情况和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30、公司确定离开涉密岗位仍在公司工作的人员为离岗涉密人员。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公司的为离职涉密人员。
3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填写《撤销涉密人员资格审批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
3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须清退所有涉密项目、涉密载体、涉密电子文件、涉密信息设备及物品等,填写《涉密载体清退登记单表》办理清退手续。同时收回原涉密人员出入保密室的出入权限,注销门禁指纹或收回门禁卡等。
3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4、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谈话方不少于2人,并填写《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保密提醒谈话记录表》。
35、涉密人员实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1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半年。
36、脱密期内人员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如发现脱密期内人员上述从业情形的,公司应及时报告浙江省国家保密局。
37、脱密期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确需申请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脱密期内人员现所在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须征求本公司的意见。
38、脱密期内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仍由本公司保管,经批准同意出国(境)的,凭审批表向本公司办理领用手续,具体管理要求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证件管理程序和要求执行。
39、脱密期内人员,本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40、对脱密期内人员,公司每季度进行回访,填写《脱密期回访记录表》。41、对脱密期限届满的离岗离职的原涉密人员,公司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提交办理相关撤销备案的书面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优质涉密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案例17篇)篇十七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
总结。
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将间谍行为的惩治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为打击间谍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新时期的反间谍工作,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和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反间谍法的学习及运用。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