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

时间:2025-08-02 作者:GZ才子

心得体会是在我们的成长、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对所经历的事物、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所学所得,提高我们的思考和表达能力。这些心得体会范文可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一

在我国企业法治建设加速推进的今天,公司法已成为企业运营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为了更好地掌握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点,我参加了公司法的说课活动,受益匪浅。下面我将结合个人体验,分享自己的公司法说课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通过参加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公司的概念、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资本、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等,我对公司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公司的成立条件、股权变更、公司合并和分立四个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段:掌握公司法的核心规则。

公司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法律基础,其中蕴含了多种法律规则与制度。通过参与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掌握了公司法较为核心的规定和制度,如公司股份转让条款、限制股权条款、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等,这些都为我今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决策和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第四段:强化对公司法的应用技能。

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结合,更好理解公司法的应用技能也成为难点。通过公司法的说课,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核心规则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扬长避短。尤其是如何处理公司的关键问题、如何处理公司内部纠纷、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等运用技能,都收获颇丰。

第五段:总结感悟。

参加公司法说课活动,对我提升了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不求全部记住每一个条款,只要明了套路,用心学习,就一定能够实现所学的转化和应用。作为企业家要把公司法纳入到公司管理制度的体系之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治理环境,真正将公司法一步一步地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保障企业的身心健康发展。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二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三

公司法是指针对公司组织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领悟到了公司法对于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行为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下面我将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法人责任、股东权益、公司治理以及公司合并与分立等方面,进行一下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组织和运作的基石,也是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有限责任原则、独立法人原则以及公司自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既保护了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又激励了投资者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独立法人原则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保证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分开,维护了公司法人身份的独立性。公司自治原则则强调了公司内部自主经营的原则,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增加了企业自主权利。这些原则的遵循和贯彻,对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公司法对于法人责任的规定和约束,旨在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法人责任的核心在于明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在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下,法人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的合法性、经济责任以及管理责任等方面。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和规范,可以避免公司滥用权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再次,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关注点。公司作为法律主体,股东是公司内部权力关系的核心。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限制公司股东的经营自由和投资权益,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分红权等。在公司法的规定下,股东权益的保护能够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司和股东双赢的局面。

此外,公司治理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管机构,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通过公司治理的规范与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问题,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最后,公司合并与分立是公司法中涉及到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公司合并,可以整合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通过公司分立,可以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公司合并与分立在保障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法对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合并与分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为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组织和运营至关重要。公司法不仅规范了公司的行为,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还建立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公司法的制度内容也为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我个人而言,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入了解了现代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规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四

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张学勤书记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林业党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森工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中外合资或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企业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利于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克服企业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设计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时,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以弥补其他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我认为要明确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确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也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四是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明确集团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确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长期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森工集团的改革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李桂梅)。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五

作为一名在校的法学生,掌握好公司法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学校邀请了一位资深律师为我们讲解公司法。通过这次公司法说课,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公司法在商业领域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

第一段:公司法知识点。

在公司法说课中,律师详细讲解了公司的基础知识。了解公司的定义、特点和建立过程是很重要的,这也是公司法学习的开始。此外,还涉及到了公司的管理结构、股权结构、公司分立和合并等内容,这些知识对于未来从事企业管理或者法律工作的同学们是必备的。

第二段:公司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公司法说课中,律师也介绍了公司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推动公司法制度的更新和完善。

第三段:公司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

公司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还是非常广泛的。律师通过举例介绍了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清算等方面的应用。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日后从事公司管理或者从事企业法律工作的同学们来说,是非常实用的。

第四段: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要求。

企业所从事的各种商业活动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开展。因此,公司法也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一些要求,包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股东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等。学习公司法,不仅要了解其知识点和应用,还需要懂得如何在企业中实际运用公司法进行管理。

第五段:学习公司法的重要性。

公司法对于商业活动的限制和规范很严密,因此,学习公司法对于未来从事公司管理或者企业法律工作的同学们是非常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懂得如何将理论知识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运用能力。

在公司法说课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公司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性,也对公司法的知识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以后,我将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在企业管理和法律工作方面的技能水平。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六

在法学课程中,讲师对于《公司法》的授课可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公司法的讲解课程,对于其中的讲解深感受益匪浅,特在此写下心得与体会。

二段:学习笔记。

在法学实践中,对于公司法的研究,需要从公司的设立及注册、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议及股东行权等方面进行详细地阐述。而我在学习中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思考。首先是公司设立、注册、撤销等方面的问题。其次,公司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产及财务等共同经营的方面。再次是公司的管理和作出决策的方式、股东行权及股东会议等方面。最后是公司关系的有机联系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总的来说,公司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需要我们对其中的各个方面都要有所了解。

三段:真实案例。

在讲师的课程展示中,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学习,还融入了各种真实案例的介绍。例如,公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和解决方案等,都是通过实际的案例来进行讲解。这些案例不仅能加深我们的理论学习,还能为我们提供贴近实际的解决思路,让我们更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四段:授课收获。

在授课的过程中,我发现讲师不仅有着丰富的知识,更能将知识娓娓道来,并结合具体实例和实际情况,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司法。值得一提的是,讲师在课程中也教授了一些具体操作细节,让我们对公司法的实施和运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五段:结论。

学习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而公司法更是一个紧密联系实际的知识点,不仅仅需要我们记忆理论知识,也需要我们结合具体实施情况,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学实践工作。因此,我们也需要不断深入学习和理解公司法的内在规律和实践思路是必不可少的。从讲师的讲解中,我深深认识到,要全方位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多样化的法律案件,进而在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中取得更加出色的成果。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七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依据。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公司法条时,不仅仅是书本知识的学习,更是对法律文化的深入思考和对社会发展的关注。通过学习公司法条,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重要性,也对其中的许多条款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思考。以下将就公司法条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公司法条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在日常运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司法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处置方式等一系列重要事项,为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公司来说,遵守公司法条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其次,公司法条保障了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权益。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董事和股东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以确保公司内部的治理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法条在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职责的同时,也规定了董事和股东的一系列权益,如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等。这些权益的明确规定,不仅保护了董事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公司内部的有效监督与沟通,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公司法条促进了公司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个公司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要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规则。公司法条对公司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公司之间公平竞争的准则和方式。这样的规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公司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公司法条为公司的风险管控提供了指导。在商业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公司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公司法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提升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通过合理规范和有效管控,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发展。

最后,公司法条的学习与理解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为了关注社会变革和法律改革。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通过学习公司法条,我进一步深化了对法治社会的认识,也使我更加关注法律如何影响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会不断学习和探索,将所学的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为推动社会法治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公司法条的学习给我带来了许多启示和体会。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董事和股东的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风险管控的指导。同时,公司法条的学习也使我更加关注法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影响。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充分利用所学的知识,为推动社会的法治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八

公司法是一部制定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的法律,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在学习和实践公司法条款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价值和作用。下面我将通过五段式文章,分享我对公司法条款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公司法作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公司法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股东权益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们能了解到公司的设立、股权变更、合并收购等方面的程序与要求,使得企业在行动时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管,进一步提升了投资者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公司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巨大的。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规范了公司的经营行为。它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通过有效监管,防止了公司高层的滥用职权和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公开透明地披露财务状况、内部流程等信息,增强了对外界的信任和认可。通过公司法的规范和监管,企业能够更好地实现科学决策、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第三,公司法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通过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权益和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了企业内部的权力分配和决策程序,防止了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公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信息公开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保障了投资者对于企业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对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了对于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职责,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通过公司法的保护和监管,投资者可以更安全地进行投资,提高了市场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最后,我认识到公司法条款的执行和落实非常重要。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会到公司法的具体作用。企业应该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制定合规的内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公司的合法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于公司法的监管,加大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法律环境,保障公司法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法条款的学习和实践让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企业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行为指南和法律依据,而且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障和监督机制。同时,只有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公司法的有效执行和落实,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运营的基本法律,对于企业的依法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法的普法教育,落实好公司法对企业规范化运营的要求,近日公司开展了一次公司法普法教育培训。在参加此次培训后,我深感受益匪浅,特此撰写本文,分享我的个人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感受与思考。

在此次公司法普法教育中,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公司法的重要性以及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一方面,公司以及公司的负责人应该对公司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做到知法明理、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遵循市场规则、突出效益挖掘、防范风险提升,保证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公司法影响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要依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平合理地行事,悉心履行我们的职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发挥自身作用以保护企业健康成长。

第三段:学习重点。

在培训过程中,老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其中涉及到,企业登记管理、财务会计、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并购与重组、合同管理与纠纷处理等方面。老师以具体案例、实演形式等多种方式生动地描述了这些内容。特别是在企业并购与重组等方面的讲解中,我深感到讲解老师的专业度和真实案例的丰富性,从中我也学到了很多有益的知识。这些学习重点对提高我们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规范企业运营产生了很大帮助。

第四段:实践与经验。

只有把学习到的企业法规应用于实践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在工作中要不断地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做到知行合一。要以公司法规为依据,依法履行义务,遵循市场规则,以规范化的企业运营为目标,并将普法教育广泛宣传到公司全体员工中去,让每个员工都能深入体会到公司法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只有每个员工都积极努力,才能使我们的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结尾。

本次公司法普法教育培训,让我感受到了知识的力量和主动学习的重要性。我认为我们应该利用好这些工具和机会,加强自身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断拓展自身的学习和知识领域,为企业勇挑重担。我们要向大家推荐参加公司法普法教育,让大家都能从中获取想要的普法教育力量。这不仅仅是一种学习体验,更是一次领悟法治精神的过程,繁荣我们企业的重要手段。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日益普及,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家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公司法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同时也感受到了其独特的法律特点。在这个过程中,我对公司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公司经营中,法律规范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作为企业家或从业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股东决策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设立时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保护股东的利益,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东决策。只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企业的经营中,才能做到合法经营,避免权益受损。

其次,学习公司法让我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深的认识。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其本质是平衡各方利益并实现公司整体最大利益的体制和机制。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其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每个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权力,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达到监督经营、决策合理和责任分工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依法设立和运作这些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运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此外,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公司合并与收购的重要性。公司合并与收购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并与收购,企业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等,但其过程也充满了法律风险。学习公司法让我了解到了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包括交易结构、信息披露、反垄断审查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在进行合并与收购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评估各种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合并与收购的顺利进行。

最后,学习公司法让我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和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护环境、回报股东和社会、关注员工利益等方面的内容。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念,强调企业的法律道德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帮助企业合理分配资源,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通过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来回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公司法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宝贵经历。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深的理解,认识到合并与收购的重要性,并意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和要求。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运用这些知识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为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一

班门弄斧,本人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却有幸在过去的几年中,有幸担任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法务事务的管理与处理。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践工作,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公司法务工作的重要性,也收获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公司法务实践需要保持法制观念。在公司法务工作中,法律是我们的武器和工具,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要树立起法制观念。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集中体现,公司法务人员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法律事务,确保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我们需要做到真正了解法律的底线和边界,遵守法律、守法律、用法律,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的适用是有灵活性的,我们要善于将法律的条文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法律来解决公司的实际问题。

其次,公司法务实践需要注重风险防范。在商业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公司法务必须要有足够的敏锐性和预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务人员应该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此外,法律文件的合理使用也是公司法务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即将进入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我们要准确、清晰地表达公司的意图,并在签订前对所有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确保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公司法务实践需要加强内外沟通。公司法务人员作为公司内部与外界之间的桥梁,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在处理公司法务事务时,公司法务人员需要与各部门、各级别的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工作的高效进行。此外,公司法务人员还需要与外部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法律动态和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

最后,公司法务实践需要强化综合素质。公司法务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处理公司法务事务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具备严谨的思维和逻辑能力,还需要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公司法务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以及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应变能力,才能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胜任工作,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总结来说,公司法务实践需要保持法制观念、注重风险防范、加强内外沟通,同时还要通过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指导。作为公司法务部门的负责人,我将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为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也期望能够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二

公司法作为商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运营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因此学习公司法显得尤为重要。我在大学期间就学习了公司法,但直到现在步入职场,才深刻地意识到公司法对企业的意义和作用。本文旨在分享自己在公司法学习中的经验和体会,以期对其他学习公司法的同学有所启示和帮助。

第二段: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学习公司法最重要的是理解和掌握公司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在大学期间,我曾在教室中认真听课、埋头翻书半夜学习公司法的零散知识点,但当走入企业,真正接触公司法实际操作时,才感觉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距。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理论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实际操作和实践。

第三段:法律意识与职业素养。

作为一个从事商务工作的年轻人,准确理解公司法很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是具备靠谱的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我们会面临很多关于公司法的问题,这时候不仅仅是知道法律规定的问题,更多的是将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融入我们的职业素养中,这样才能做好我们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常常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条款的含义、不同类型的法人、公司的股权变更等等,这时候我会好好思考,珍惜每一次学习机会,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第四段:发展国际视野。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必须具备良好的国际视野,这也是学好公司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对于在跨国公司工作的同学们,国际化的视野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看待公司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公司法的实践操作除了在国内一家企业中,还可以应用于跨国公司,应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国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五段:结尾总结。

总体而言,学习公司法不是仅仅掌握一些理论知识,更多的是要结合实际工作与法律精神相结合。只有在不断拓展国际视野的同时,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商业社会中的变幻莫测。作为一个年轻的从业者,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完善自我、提高水平才是长期途中的重要因素。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三

公司法务实践是企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从合同管理到纠纷解决的各个方面。作为一名公司法务实践者,我深深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规避合同风险的方法和实践经验。

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司需要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多方进行合作,而且涉及的合同不计其数。为了规避合同风险,我有几个实践经验。首先,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模棱两可的措辞;其次,及时跟进合同执行情况,防范潜在问题的发生;最后,在合同签署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方的资质和信誉。

第三段:处理纠纷的策略和案例分享。

公司法务实践中,当纠纷发生时,如何妥善处理成为关键。过去的案例中,我们遇到过供应商的合同违约、客户的欠款拖欠等问题。在这些案例中,我尝试了一些策略,例如与对方进行妥协和谈判、调解等。其中,与供应商的合同违约纠纷中,我们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这些案例经验告诉我,保持冷静、灵活应变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第四段:参与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方式。

除了具体的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外,公司法务实践还需要更广泛地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尽量多了解各个业务部门,及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例如,在产品开发的初期,我就会参与讨论,确保产品设计和宣传合规。此外,我也会定期与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法律问题培训,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在公司法务实践中,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成长。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处理策略。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见识,为公司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与更多的同行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公司法务实践的水平。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企业需求。

总结:

公司法务实践是一项既重要又挑战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通过个人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尽管公司法务实践的任务繁重,但它也是一项充满成就感的工作。只要我们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就能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四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五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

“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

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

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

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

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

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

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

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

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

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

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

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

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05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

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

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

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

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

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

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7、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荐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第四,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单元

1.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核准登记发照。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起人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发起人应符合最低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4〉对发起人国际和住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章程条件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由发起人来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筹办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此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行为条件

3、确定公司的名称有哪些限制?

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行政区划,即公司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3)行业,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行业;

(4)组织形式,即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5、试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答:自英国设立东印度公司以来,公司已有4xx年的历史,纵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时我们理解和评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线索。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时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时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把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组织形式变动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权利留给股东会,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为的异化。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

这一原则并不否定股权内容可以存在差别,要求所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

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

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要的决策权;由股东民主选任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股东或职工选任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历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公司权利的准则,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

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6、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就会议提请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实施法定影响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权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第一,对表决权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

7、简述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是股东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六

公司法务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和法律保障工作。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公司法务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以下将从企业规范化管理、法律合规、合同管理、诉讼风险、公司法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企业规范化管理是公司法务工作的基石。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主要涉及到合规风控、程序制度、档案管理以及内部监管等方面。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企业规范化管理对法务工作的重要性。只有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来确保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其次,法律合规是公司法务工作的核心任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书向社会公众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深入研究和掌握法规和政策的动态,及时跟进各层次的立法、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合规建议。

第三,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合同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合同、审核合同、执行合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等工作。在实践中,我明白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企业与外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达成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因此,合同的管理必须谨慎,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实施严谨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合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诉讼风险是公司法务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诉讼风险主要包括涉诉风险、诉讼成本、诉讼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尽管诉讼是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但也存在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法务必须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制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对策略,以降低公司涉诉风险和相关成本。

最后,公司法务团队的建设对于法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个优秀的法务团队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团队成员之间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司法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法务团队还需要与企业的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共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公司法务实践心得体会涉及到企业规范化管理、法律合规、合同管理、诉讼风险以及公司法务团队建设等方面。通过这些实践,我逐渐形成了对公司法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继续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全面的法务服务。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七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八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十九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二十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xx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二十一

公司法,作为商业法学中的重要分支,是研究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在公司法的学习中,我对公司组织、股权、公司治理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验,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一,公司的基本类型和公司成立的程序。公司的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它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需要注明公司的名称、股东名单、投资额以及经营范围等信息。对于公司组织和运作中的相关规范,我们也需要进行深入掌握和了解。

第二,股份制度和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份制度是指普通股和优先股的不同,其中普通股代表的是公司的所有权,而优先股则代表的是特殊的投资权,拥有一些优先于普通股的投票权、分红权等。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股东的资格和权利,为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合作提供保障。

第三,公司治理及其作用。公司治理是指控制公司运作的决策和管理的考虑,需要做好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配合。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公司管理机构和其运作方式,深入理解公司治理原则和措施,推进公司治理的优化和推进。

第四,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是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产管理、针对市场的管理和市场分析等等。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公司经营中的规划和实施,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战略目标和规划等方面的优化。

第五,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在学习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了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以期确保公司稳定经营。比如说,我们可以了解合同纠纷、商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范,以避免公司在实际运作中遭遇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公司法是商业法学非常重要的分支,学习的内容涉及到公司组织、股权、公司治理、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以及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在学习过程中牢固把握大纲、合理分配时间精力,通过不断的练习和实践,使得自己能够灵活应对公司法学习和指挥实践。这也是我们在今后的职场生涯中所需要掌握的核心能力之一。

公司法的心得体会总结(通用22篇)篇二十二

公司法务实习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通过参与实际工作,了解法律运用于实践的方式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在这次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公司法务的知识和技能,并且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下面是我在公司法务实习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实习前的准备。

在实习开始之前,我事先阅读了相关的法学案例和公司法务的基本知识。这让我在实践中更加得心应手,能够迅速理解并解决问题。此外,我还了解了实习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这为我在实习中更好地适应公司环境提供了基础。

第二段:办公室日常工作。

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公司法务部门的日常工作。这包括了协助制定合同和文件、处理公司内部纠纷、跟进诉讼和仲裁案件等。通过与公司的律师和其他实习生的合作,我学到了如何规范合同条款、分析案件的风险以及制定解决方案。此外,我还加强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

第三段:法律研究和法规遵循。

在公司法务实习中,法律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需要根据公司的需求,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这个过程让我锻炼了自己的搜索和分析能力,学会了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另外,我也深刻认识到法规遵循的重要性,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第四段:实务操作和危机管理。

在公司实习的过程中,我也参与了一些实务操作和危机管理的工作。比如,处理某个员工被指控犯罪的情况,并参与了公司的内部调查。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务部门不仅要具备卓越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能力。只有善于危机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段:实习的收获和反思。

通过公司法务的实习,我不仅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也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实习让我对公司法务工作有了更具体和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业规划。除此之外,实习还让我更加自信和成熟,让我学会了与人合作、处理压力和挑战。

综上所述,公司法务实习是法学院学生的难得机会,通过实践,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还能够为将来的发展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我相信,通过这次实习,我已经迈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司法务人员的第一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将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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