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

时间:2024-04-06 作者:薇儿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一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职工名册”该具备什么内容。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更富有操作性。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当劳动者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此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从结论去推断,似乎只能说明在该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毫无例外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才对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解读】:《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不再将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列入,实际上是告诉大家在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国各地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实际上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本条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样,本条就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了,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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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三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一)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1月15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月工资,即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一个月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持劳动者1400元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6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xx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20xx年6月2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20xx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xx年3月1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一劳动者于20xx年5月8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20xx年5月25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天,即20xx年5月9日。

(二)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四

根据《。

劳动合同。

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

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五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

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六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七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__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八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情形下,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以上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30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因此,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种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九

摘要: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养成直接影响其就业竞争力,高校针对行政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培养采取了系列措施,仍存在学生主体性缺失、认识不到位、实践课时欠缺、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弱、实践基地数量不足等问题。为此,需通过提高师生及合作单位的认识水平、重新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完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等举措,进一步促进学生能力提高,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关键词:行政管理专业;实践能力;困境;出路。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1号),从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组织领导、统筹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再次推动了各高校不同专业依据自身培养目标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计划,并不断压缩理论课时、增加实践课时,积极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以期为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良好保障。同时,一些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展开了积极探讨,内容主要集中于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内涵与特征、现状、国外培养模式、提升途径及实践能力的测评等。笔者拟在实地调查基础上,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生成及提升,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思路。

一、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困境。

实践能力是指主体有目的、自觉地改造客体的能力[1]。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则指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专业素养和实际动手操作能力[2]。一般来说,实践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其就业竞争力。同等学历下,实践能力强的学生更容易找到就业机会,实践能力不足者往往就业困难。近年来,安徽财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素质发展及就业需要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该专业正式招生,共培养了近900名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率在校内公共管理类专业中一直处于前列。但从对部分毕业生和在校生的问卷调查及访谈情况来看,学生的实践能力及该专业的培养方式都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毕业生与在校生各150份,回收问卷287份,回收率为95.7%;有效问卷277份,有效率为92.3%。(一)学生对现有实践活动内容及效果的满意度较低为强化高校实践育人的工作职责,管理人员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在实践层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实施“素质拓展周”,建立社会实践基地,鼓励学生团体开展相应活动等。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实践活动内容的满意度不高,被调查者中56.7%的学生认为以上措施“基本合理”,31%的学生认为“不合理”,7.2%的学生选择“不清楚”,仅有5.1%的学生认为“很合理”。可见,实践教学内容有待进一步优化。而对实践活动效果的评价,只有14.6%的学生认为对自身能力的提升“有很大影响”,41.7%的学生认为“有影响”,21.3%的学生认为“有影响,但是很小”,22.4%的学生认为“没有影响”,说明实践教学效果亟待提高。(二)对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满意度较低调查中,在对“现有专业课程的设置能否提高自己实践能力”的评价上,总体趋势比较一致,主要集中在“一般”“较大”“较小”[3]。选择“一般”的比例最大,达到了48.3%,有56.2%的学生认为专业课程中实验和实践课时较少。对于教师的专业操作与实践指导水平,54.7%的学生认为采用“启发式”和“参与式”教学方法不够,62.4%的学生认为任课教师在引导学生从创新思维层面解决问题上有待改进,72.3%的学生认为授课老师的科研活动与实践教学的结合不够紧密。(三)部分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存在误区调查中,针对“您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什么”(多选题)的回答,学生的选择为:65.2%的学生是为了“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43.2%的学生是为了“拿到实践学分”,还有17.4%的学生仅仅为了“结交朋友”,虽然选择“没必要参加”的比例只有5.1%,但也反映出部分学生对社会实践的态度,其对社会实践关乎自身成长重要性的认识明显不足。

二、影响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因素。

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所在学院管理者、授课教师都做了努力,但所培养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究其原因,学校、社会和学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有从三方面进行整体分析,才能探索影响学生实践能力形成、发展与提升的主要原因,推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不断发展。(一)管理者与教育者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认识不足受传统教育理念影响,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及教师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校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仍是规定性地完成上级要求,很少依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来设计、组织和开展实践教学。以级行政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为例,该方案要求学生应取得的最低学分为160学分,其中必修课86学分,选修课54学分(包括通识选修、特色平台、专业拓展、个性化学习的平台),实践环节20学分。虽在必修课和拓展课中安排了17学分的实验课时,但总的实验与实践学分仅占23%,且实践环节的20学分中还包括了军事训练、毕业论文等综合性实践环节。因此,真正用于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很有限。另外,学校虽然要求学生必须有2学分的创新实践经历,可人才培养计划中并未明确创新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社会实践活动也并不能覆盖到每个学生。(二)专业课程实践课时欠缺及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足专业课程的学习是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途径[4],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必要载体。长期以来,受高等教育的学术性理念取向及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影响,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实践性不是很明显,总体安排上仍延续传统体系,存在理论课程多、实践课程少,重学科课程、轻综合课程,重认同性课程、轻创造性课程等缺陷,导致培养学生行政实践能力和技术方法的课程及课时严重不足。此外,教师实践教学经验欠缺、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偏低也不可忽视。因为教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起着关键作用。调查发现,行政管理专业授课教师中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较突出。64.8%的学生对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评价为“一般”,还有7.3%的学生认为老师“从不理论联系实际”。这可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教师毕业后直接走上工作岗位,没有经历过正规、系统的社会实践训练[3],缺乏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经验与能力。二是作为地方性财经类高校,专业建设资源有限,实际配置中又往往向会计、金融等优势学科或专业倾斜,致使行政管理专业建设资源不足,缺乏吸引优秀师资及教学资源的良好平台。(三)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不足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是教育部“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促进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该工程启动以来,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的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现有的8个基地远不能满足学生社会实践的需要。实践基地数量不多的原因:一是学院及专业对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力度不够,社会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二是社会支持力度不够,一些单位认为建立大学生实践基地费时耗力,没有经济效益;三是学校及合作单位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参加实践的学生不能真正深入到实践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实践效果较差。47.6%的学生认为社会实践中的收获“很一般”,16.5%的学生认为“没有什么收获”,只有4.7%的学生认为“收获很大”,其余学生则没有做答。(四)部分学生实践能力养成的主体性缺失实践能力的养成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必须通过学生自身来体现,这就要求其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发挥主体性。调查发现,部分学生虽在老师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实践能力的培养对自身未来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对社会实践总是“三分钟热度”,缺乏吃苦耐劳精神,不愿从基层做起。譬如,抱怨“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很多是下基层、下乡调研,锻炼不到什么”。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大学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拿奖学金、考各种证书,所谓社会实践就是参加各种社团或到校外参观、调研,很浪费时间”。

三、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的重构路径。

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行政管理专业院系管理者应结合专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举措,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一)努力提高师生及合作单位的认识。

思想转变是行动的先导。鉴于部分教师、学生及合作单位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采取以下积极措施。第一,教师要改变过去那种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传统教育理念。要从“学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在知识运用、社会适应、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素质与能力,帮助其“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生存”[5]76。第二,学生作为实践能力养成的受益主体,应培养其端正态度,转变观念,不能把参加社会实践视为学校和老师“要我参加”的一项任务,敷衍了事。学生不仅要积极参与、合理规划,还应该在每一次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通过“实践、实践、再实践”,针对性地锻炼自我。第三,与社会实践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争取社会支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校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要通过充分交流,使这些单位认识到接受部分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件互利双赢的好事。

(二)重新定位培养目标,优化实践教学内容。

专业培养目标是由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决定的,并随学生所在学校的类型、层次而变化。地方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要围绕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及专业特色,不断修正培养目标。在重新定位培养目标的同时,该专业需要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内容。教学要从学生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完善由教学、校园实践、社会实践所组成的开放式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由实验、实习、实训三个层次构成。实验要充分利用学校优势学科的资源;实习要注重学生理论知识向实践应用的转化;实训则要求专业核心课程结合教学内容,实施和推广情境模拟教学。此外,要进一步优化教学内容。例如,该专业以前曾“设置了公共行政和企业行政两个方向模块,既满足了部分同学考研、考公务员的需要,也为其他同学进入企业工作提供了知识准备”[4]。

(三)完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使其成为既有良好的专业素养、人文素养,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长效培养机制不可或缺。为此,行政管理专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培养机制应由领导机制、保障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组成。领导机制层面应由专业负责人、本科生导师、辅导员组成领导小组,制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各项制度,并对每个班级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保活动能有效地开展。保障机制层面要结合专业实际,针对学生各项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制定方案,在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如对“三下乡”“挑战杯”等创新实践活动所需费用,应以专项经费的名义给予支持。评价机制层面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学生的实践活动从活动内容、活动效果、实习单位评价、指导教师评价、实践总结等方面进行考评,并作为学生综合测评、评奖评优的参考指标[6]。激励机制层面要通过项目运作方式激励学生自主实践,即学生自由组团,自行申报,也可以根据团队的兴趣爱好,专业特长,有目标地组建社会实践团队[6],通过公开评选的方式,选取好的项目由专人予以指导,同时提供经费支持。另外,为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对那些指导工作比较突出的教师,应在评奖评优、教学科研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作者:张志胜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天勇.大学生实践能力的探索[j].企业导报,(1):248-251.。

[2]张莉梅.管理类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

[6]汪淑娟.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效性研究[d].吉首:吉首大学,.。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十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十一

马贤谔。

学号:20111021120古时战国伟大的思想家荀况曾说:“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而毛主席也说过并且至今沿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见,不管是古代还是当代,实践对于人类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国家未来的希望,更应该置身于社会实践。怀着这种热忱,我们组建了“璧特梦”暑期三下乡小分队,希望利用假期的锻炼来我们的毅力,丰富我们的社会实践经历。

7月6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10名队员背着行囊,身跨电脑,手拿横幅踏上璧山的“征途”,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对这个未知的新鲜地充满了好奇,路途中林立的高楼大厦,交错的立交无不展示着云南快速的发展。经过约三个小时的车程,我们终于到达了目的地,来到我们的栖身之所。没有豪华的陈设,但是干净整洁;没有急速的wifi,却还是能上网,这些对于我们来说足以。

教育网站绘新篇畅想传承中国梦。

实践第一天,大家早早的起床,整理好装备,在指定地点集合完毕。而让大家惊讶的是福禄镇书记张筱婷亲自来迎接我们的到来,并且还贴心的安排了面包车,对此,大家受宠若惊,怀揣着激动的心情踏上了开往福禄的面包车。一路风光旖旎,感受着属于大自然的气息,斑竹村就存在这画一般的乡野,到达目的地之后,一下车就受到村民们热烈的欢迎。中国梦,我们的梦。随后,队长和老师开始对孩子和家长们宣讲中国梦,告诉孩子们民族的复兴就掌握在他们的手中,大家要奋发图强,创造梦想,实现理想。

践行生态环保梦调研宣传无纸化。

环保,一个全球都在热谈的词汇,因为人类的发展,我们地球的资源正在紧缩,环境的保护迫在眉睫。在过去不久的十八大上,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并列,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当然,只有人人都将这些理念记入脑海中并将之实践,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提升到一个高度。基于这个出发,我们在璧山首个公共租恁房——北城馨园进行了无纸化调研。活动开始,小区的居民们就表现出了极大地兴趣,大家纷纷围拢来看这个新奇方式的调研,调研采取的是电脑文档的方式,我们的队友—化生系的代码牛人来专程为此调研写了一个后台程序,只需将问卷填好保存即可,连数据都是自动统计的,技术就是牛啊!在此过程中,有些爷爷奶奶不懂电脑的或者不识字的,队友们都为大家耐心讲解,同时,大家也将平时的一些环保理论向大家宣传。

益心益意回收废旧衣物。

“捐闲置物品过低碳生活创心中国梦”是我们的主题,帮助弱势群体是我们永不变的目的。我们响应团市委“百个城乡社区共青团市民学校百万社区居民公益环保行动”的号召,在大旺社区,文风社区,北门社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益心益意”回收废旧衣物活动。活动中全体队友都积极认真地宣传,活动社区的居民们在得知我们活动的目的后大家纷纷表示对活动的支持,有些好心居民甚至募捐了好几次,有些行动不是很方便的热心居民,则由小分队队员上门提取衣物。特别是在北门社区那边,居民的行动更是让我们感动,炎炎酷暑,他们不辞辛苦背着或者提着大包小包的衣物,其中不乏有上了年纪的老人,汗珠从他们脸颊滑落,他们却道不辛苦。从他们的眼神中我看到了同胞之间的关爱,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群可爱的人民,我们的祖国日益走向辉煌。

三天的日子很短,可是大家都不遗余力的做着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为山区的儿童及城市农民工、环保事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此外,我们还参观了作为璧山三大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鞋业制造,奥康集团——红火鸟鞋业制造公司,以前总以为鞋子的制造都是手工或者半自动的。而这一次的参观完全改变了我的看法,大气的工厂,干净的环境,一流的技术,星级的管理无不展示着奥康集团的成功所在。

律动青春时代志。

在社会实践活动的最后一天,我们来到了中国电信璧山分公司,参观营业厅,信息化调研,信息化大讲堂。作为三大运营商之一的中国电信,这几年是在飞速的发展。

在营业厅的参观中,讲解人员为我们介绍了他们现在的主打品牌,以及数字电视还有一些最新业务体验,队友们也体验了各种手机的最新功能。随后,信息化大讲堂中维护支撑中心主任曹军勇为我们讲解了璧山目前的电源、网络、交换拓扑图,以及目前璧山的交换机数量,网络覆盖,主流技术等,而市场部主任罗忠则为我们讲解了璧山电信目前的管理模式、运营理念还有品牌业务,技术人员要求等。过程中,两位主任都曾说道,本科老师对同学只是一个引导的作用,大部分还是要自己学习,通过各种渠道学会自学。而作为他们已经就业的来说,自学也是必备的技能,因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只有自学能力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跟上这个社会的节奏。

作为通信人,我们所需学习的还有很多很多,这一次的电信之行,让我明白了如何学习,怎样学习,有效地学习,为我以后的前行之路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七天的社会实践是短暂的,这几天的时光不仅让我收获了经历,也让我收获了友情。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短短的几天虽不能突出什么,但是淳朴的人们、善良的人们、这一段欢声笑语,涔涔汗水都将永存我记忆的深处。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十二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新法还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十三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十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2013版《劳动合同法》对2008版的《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将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关键词一: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二:合同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三: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四: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关键词五:解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情形下,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以上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30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因此,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种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六:裁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关键词七:终止合同。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关键词八: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新法还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十五

(浙江省义乌上溪中学)。

摘要:纵观现在苏教版高中语文教材中的文章,小说、叙事性散文、新闻、传记、戏剧等多表现为叙事性文本。在新课标理论的指导下,语文教师从未停止过对高中语文阅读进行叙事性文本教学的探索,但高中语文叙事性文本教学仍然存在教学内容陈旧、阅读方法错误等问题。如将叙事学相关理论切实地引入高中叙事性文本阅读教学,不但能提高学生对阅读文本的解读能力,而且可以有效解决以上提及的教学问题。以叙事学的主要经典理论支撑高中叙事性文本的教学,并结合教学经验展开叙事性教学,以期证明其对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借鉴价值,让叙事学知识能更为有效地运用在阅读教学中。

新课标对阅读教学提出:“发展独立阅读能力、学习从不同的角度对阅读文本进行阐发、评价和质疑。”要实现多角度解读文本,就意味着要从文本的各种角度去解读,这恰恰符合叙事学的理论体系。叙事学最大的优点就是提供多种阅读角度,它的视角理论、时间理论和空白理论都为语文阅读教学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学生通过开发不同的阅读思维角度形成自己独立的批判和鉴赏能力。若教师能将叙事学知识渗透在阅读教学中,让学生收获阅读技能,肯定能揭开语文阅读教学的新篇章。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教学实践,谈谈如何有效利用叙事学理论指导阅读教学。

一、多元化视角辨析,多形态文本解读。

在知道人物的身份、说话使用的人称后,明确这个人物就是文本的叙事者,我们就能断定这一个人物叙事角度和这个作品的叙事角度了。换言之,这个叙事角度就是我们所说的视角。叙事学理论将视角大致分为全知型叙事视角和有限型叙事视角。全知型叙事视角是由上而下总观全局的俯视角度,能宏观地展现广阔的场景,也能微观地揭示细微的意识流动,像《水浒传》《红楼梦》《三国演义》这些名着,容量大、情节复杂、人物众多,教师便应运用全知型叙事角度将庞大的内容系统统筹起来。有限型叙事视角是教学中使用较为广泛的角度,同时也分为“内聚焦型叙事视角”和“外聚焦型叙事视角”,内聚焦型认为叙事者就是经历者,这样的叙事者能直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活动,而外聚焦型即是从“外部”观察叙事,以冷静、客观、公正的角度将事情原态归还。每种视角都是优缺点并存的,并不能一概而论,教师应该根据文本类型和学生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对不同视角的辨别加以指导。

以教材必修二中《林黛玉进贾府》为例,主要叙述的是林黛玉初进贾府的所见所闻。为了让学生一改对传统阅读教学的厌倦状态,笔者设计了以下教学活动:

1.《林黛玉进贾府》中,是由谁在观察贾府的一动一静?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来?

这三个活动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个问题主要是让学生在文本基础上初步接受“叙事视角”“叙述者”的概念,第二个问题能让学生学会借助视角去探究文本的内涵,更好地解读文本,而第三个问题是要学生学会切换视角,尝试用其他人的视角改写文本,在改写的过程中体验原作者采用黛玉作为观察者的用意。通过这一系列的教学活动,学生都能较好地感受到选用不同叙事视角所带来的独特艺术效果。

二、掌握叙述时间改动,体会文章变化节奏。

叙事文属于时间艺术,时间因素是叙事文重要的内涵,离开了时间的叙事文是缺乏表达力的,取消时间就等于取消了叙事。叙事文的时间可分为两种,即故事时间和叙述时间,通过我们所学文本中可见,故事时间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改变的是叙述的时间。如何处理叙事时间的'长短和顺序等关系又将涉及时序和节奏的问题,时序就是研究故事时间和叙事时间顺序之间的关系,而这里的节奏指的是叙述的快慢疾徐。如何安排、处理好这些时间的顺序是作者写一篇好文章的重要因素,更是叙事文创作的重要技巧。在叙事文阅读教学中,学会辨别叙事的时间技巧、变换叙事的时序和节奏,会给学生带来一个解读、质疑、评价文本的新角度,所以,教师在阅读教学中要正确指导学生形成从叙事时间的角度解读文本。

《琵琶行》是有序的叙事诗,清楚地交代了写作的时间、地点、事情及缘由。在阅读教学中,笔者首先让学生明确读序的特点对文章内容进行大意掌握后,再改变叙述的顺序进行阅读,以激发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以《琵琶行》为例,首先,先让学生确定文本的时间顺序:送客―听乐―琵琶女自叙―诗人独白―同病相怜,琵琶女的“不得志”,令作者感叹纷纷,不由得发出“同是天涯沦落人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的感叹。笔者尝试将文本改为倒叙阅读,将故事的各个环节分别作为开始的时间。例如,以“诗人独白”为故事开头,先顺序讲述诗人自叙忧国忧民、极力参与政治却被贬到浔阳的艰难历程,然后再与琵琶女相遇互诉情感;也可以“同病相怜”的结尾作为开始,倒叙作者与琵琶女同病相怜的之源。转变阅读的时间顺序可以让学生感受文章表达的情感不同,引起学生的阅读兴趣之余,也让学生打开了思维的空间。

三、关注空白艺术,续写文本故事。

叶圣陶先生说过:“一个最好的老师,就是能把文章作者的思路脉络清清楚楚、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学生的老师。”理清文章的思路不仅仅是明确作者挑选了什么,更要看看他在文本中留下了哪些空白,而这些空白往往蕴藏着无穷无尽的奥秘,但由于种种原因却让我们在阅读中忽视这些空白的存在。在阅读教学中,我们不能忽视空白对阅读的作用,发现文本空白能够培养学生对语言的敏感度和处理素材的能力,填补空白能让学生在欣赏作家们的匠心独运写作技巧时丰富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所以,教师要在阅读教学课堂上帮助学生建立发现空白、填补空白的阅读模式。

通过文本细读探究和叙事视角的正确辨别,大部分学生都能够发现故事中叙述者没有进行叙述的部分。比如说,士兵的“我要劝你走”和老人的“我知道你要劝我走,但是我要留下”的心灵对话意义何在?“我”包括那位没出场的上尉,未能理解老人的做法,“我”开始对老人有着许多误解,但随着对话的深入,误解似乎慢慢解开,“我”发现了什么才会有这番感悟……通过探究这一系列问题,学生便可以清楚了解文本采用第一人称视角营造“无可奈何”的意境用意了。

以上几种以叙事学理论为指导的文本阅读分析方法只是笔者在教学实践中的尝试,系统方法仍需较长时间的探索。但实践证明,运用叙事性的相关理论进行阅读教学是可行的,并且对阅读教学具有巨大的借鉴价值。在阅读教学中,教师应通过各种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尝试,探索出有利于文本解读、能有效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学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把握叙事学理论,并运用到阅读中,为语文阅读教学揭开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汪潮。文体意识、文体特点与教学策略[j]。语文教学通讯,(36)。

[2]陈剑峰。问题间的逻辑结构: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桥梁[j]。中学语文教学,(09)。

[3]唐伟胜。美国修辞叙事理论的源起与流变[j]。叙事:中国版,2012(00)。

劳动法解读与实践(精选16篇)篇十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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